时间:2023-04-11 17:16:3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司法理念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我国,申诉与申请再审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审判实践中几乎拥有相同的内涵,被同等对待。③申诉是我国公民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关于其本人或亲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相关机关陈述理由并要求纠正的权利,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权利。①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欠缺正当性,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救济的“特殊权利”,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还能向各级党政机关的部门提出。由于实践中没有严格界定申诉与申请再审,加上法院工作本身行政化色彩较浓,致使大量不属法院处理的申诉案件进入了申诉案件审查渠道,这样,既影响了法院申诉案件的及时解决和处理,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法院审查申诉案件的过程,大体上是书面审查申诉状,调卷审查,必要时听取申诉人陈述的方式,发现原判有错误,则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否则以口头、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从整个审查过程不难发现,申诉人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申诉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人民法院的作为,而法院的这种作为在现实中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可依,加上诉讼职权主义使申诉审查过程演变成了“暗箱操作”,给审查过程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随意性。其实,很多申诉案件当事人对结果的改判开始并不抱太大期望,但是一旦缺少了过程的参与,直接面对申诉审查的不利结果时,往往感觉自己申诉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逆反心理的促使下,反而变得更加不屈不挠。现实社会,当事人要求公开审查申诉案件的呼声日益强烈。申诉审查由于没有具体的程序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申诉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给申诉案件审查审判实务带来重重障碍。最早是书面审查,一般不与当事人接触,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认为有话不让说,有理不给诉,法院就作出驳回申诉或提起再审的决定,弊病十分明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不少法院审查时往往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力求“兼听则明”,与以往不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有了明显进步,但当事人仍认为法院整个审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是法院“独导独演”,可能存在先入为主或故意偏坦一方当事人。程序公正能够促进争端从心理上得到真正解决,并且还能确保各方当事人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这种信任构成了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②我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尚未把当事人申诉作为引发再审程序的再审之诉,所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申诉审查程序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不仅具有特殊的意义,而且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申诉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其特点
听政制度是行政机关借鉴法院庭审模式,为避免行政决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采取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他们就重要事实发表意见,以权衡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③我国传统的申诉审查方式由于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申诉权利,不能保证申诉审查的诉讼公正。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审查结果对其不利的败诉方,由于没有参与审查过程,认为输得不明不白,强烈要求法院能采取开庭方式审查申诉案件。但是,申诉审查毕竟尚未进入再审程序,审查过程直接采取开庭审理显然于法无据,而听证制度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准司法程序制度,既给法院构建申诉案件审查制度带来启发,也颇具借鉴价值。申诉审查听证制度是指法院审查申诉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场,利用公开形式,采取最简便的方式,通过听取当事人各自针对法院生效的裁判应当再审的申诉与抗辩,以此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审查方式。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传统的“书面审查”或“调卷审查”方式,是一个“暗箱操作”的过程,既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也容易使申诉审查陷入放任无序状态。申诉审查听证制度让当事人把“理”讲在对方人面前,把“理”讲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面前。从而打开了当事人合法参与申诉审查之门,堵塞了当事人通过私下“沟通”,甚至用非法手段干扰审判活动的渠道,使审查程序走出“暗箱”,成为阳光下的诉讼。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是超职权主义的申诉审查模式,法院和法官包揽一切,偏离了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已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申诉审查听证制度采取了公开方式,直接听取申诉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审查对原裁判认定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的依据,审核其提供的新证据,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辩驳、反证或承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从而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做到对双方当事人均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中立。申诉审查听证制度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规定了合议庭集体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到场诉辩,并赋予了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回避权、申辩权和抗辩权等。该制度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诉权利的保护,又强化了听证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因而能合理、规范、有效地避免法官的恣意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申诉权。
申诉审查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程序比实体更为重要,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从程序着手,首先实现程序公正。①因为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和诉讼秩序等外在价值,还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申诉审查听证制度对传统的申诉审查制度进行了司法理念更新,具备了程序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合理性,该制度既反映了现代司法理念,又能较好地体现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促进正义、吸收不满、限制法官恣意、树立司法权威、弥补实体法缺陷等独立价值功能。②我国已构建了保护公民申诉权利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公民的申诉权利和有关公开审判制度;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13条再审条件,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符合这13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不符合这13条的申请再审予以驳回,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终结与再审程序开始的界限。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申诉法律制度框架,对审查过程设置具体和必要的程序规范,是对现行申诉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申诉审查听证制度的构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政法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公仆意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
其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文秘站:觉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法律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再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求政法机关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是由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同时,执法为民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利不受侵犯。
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大力加强政法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上。其次,政法干警走群众路线,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
数学概念有什么特点呢?一是抽象地反映某一类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二是表现形式准确、简明、清晰;三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统一;四是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明确了数学概念的特点,在教学中就要根据不同概念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从思维的基本单位开始,逐步开拓学生的思维发展领域。
一、抓住概念的本质属性,突破抽象关
概念有内涵和外延。内涵揭示概念的本质属性,外延则指概念所包含的对象范围,就是指具有这种本质属性的那些对象的集合。如果用p(x)表示某一共同本质属性,用集合A表示某一概念的外延,则可以表示成:A={x∶p(x)}。例如方程这一概念的外延用文字写成集合的形式则有:
方程={含有未知数的等式∶P(含有未知数的等式)}
抓住了方程概念的本质属性,对概念的理解就比较容易了,例如给出5+4=9是不是方程呢?学生就能准确地给出答案。
二、从运动变化的观点掌握概念
数学概念由于数学知识的逐渐复杂与深化,原有的数学概念就引起了其含意的变化发展。例如整除的概念在数的范围内与代数式的范围内就有所变化;又如角的概念,在初中只接触正角而范围有限,到高中之后,对角又重新定义;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又有负角,同时将锐角三角函数扩充到任意角三角函数。因式分解的概念随着代数的内容逐渐深化而变化,关于一元二次方程的根的概念,按着数的概念的扩充而发生变化。而幂的运算法则,其定义则开始在正整数范围内,随着负整数、指数和根式的引入,幂指数便扩大到任意实数,其运算法则灵活自如。这样,在运算当中,掌握好概念,便增强了解题的灵活性。
三、明确概念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正数与负数,正角与负角,旋转的逆时针与顺时针,平面几何中定义的角与三角函数中的任意角等概念,都具有相互矛盾对立统一的性质。如:ax2+bx+c=0(a≠0),在b2-4ac≥0时才有意义;随着知识的完备性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将实数集扩大到复数集。这就是实数与虚数的对立双方转化统一于复数集。又如函数和反函数、指数函数与对数函数、微分与积分等概念,都体现了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关系。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异军突起,在社会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作为引导时代新潮流的教育行业,必然首当其冲的受其影响,这就要求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要迅速更新自己的教育思想理念,发展现代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纵观全国的教育改革,正是如火如荼之时:开创校园网站,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网上教学,多媒体课件等等,多种形式齐头并进。在这种探索过程当中,也清楚地让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应用于教育是对教育本身一个质的突破。
旧式的教学,课堂是教师的舞台,一本书,一块黑板,一支粉笔,就要“独揽天下”,没有给学生充分自由思考的时间,没有让学生有创新的机会,更不利于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能力,现在我们把它叫做“说教式”、“灌输式”,看来是无可厚非的。那又是不是说只要在教育中应用现代技术就可以改变这种局面了呢?我认为也不然,光有现代的技术,没有先进的思想同样是不行的。如今,在我们教师队伍中,还存在着这种现象:有教师认为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占用了教学时间,影响升学率;大部分教师对现代技术的驾驶水平还偏低;有的教师虽然会使用现代技术,但不会处理它与教学之间的关系。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就只有在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的同时,努力的改革教育思想理念。
那要从哪些方面来改革教育思想理念呢?我认为:
一、教育观念的转变
要发展现代教育技术,首先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什么是现代教育技术?为什么要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问题?”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学习,明确现代技术在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不断完善自身素质,使自己能游刃自如的操纵各种现代化教育手段。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的学习态度有两种:主动的学习和被动学习,一个乐意学习的人,肯定要比一个免为其学的人要学得更好,要让学生由“强学”变为“爱学”,这就需要充分抓住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创设他们喜爱的事物与情境。例如:小学数学在所有学科中,它是最抽象化,概念化的一门学科,模糊的数字概念,枯燥的定义定律,不适合小学生的特性,如果我们能将这些数字的定义、定律等转变成生活中生动、鲜明的形象,必然会激发学生的兴趣。我觉得: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这一点,让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愉快的学习。
2.教学方法要侧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精神
随着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院文化建设这一命题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司法界、学术界的关注和认同,一些学者、法官相继发表了这方面的调研文章,许多法院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提高法院整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由于法院文化建设在我国司法领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其理论性和实际指导性都很强,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该课题的基本理论、价值取向等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也只是根据各自的理解操作,故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在研读有关资料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试图对法院文化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深刻揭示法院文化的内涵、本质、渊源、特点等,并就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建构法院文化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见解。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
研究法院文化首先要界定文化的概念。不过,由于文化本身的多义性,对文化的理解往往因解释者自身的观念、意识、认知结构、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态样。在西方,文化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lture,语义为耕作、培养、教育、发展,进而泛指人身和精神的发展、培养,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我国,《辞海》中将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文化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别的属性,它产生于法院这一特定的社会组织之中,是存在于法院群体有的文化。它既要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共同准则,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对于法院文化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将各种提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总和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规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1.第二种“精神现象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以物质为载体的精神现象,是以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精神、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第三种“群体意识说”。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包括法院精神、法院宗旨、占主导地位的管理形式、传统和现实的特性等等2.上述几种解释,由于站的角度不同、概括的方式不同,得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总和说”描述了法院文化的范围,“精神现象说”突出了法院文化的核心,“群体意识说”则指出了法院文化的载体。尽管在描述上各有不同,但透过这些解释,可以看出某些共性,概括起来,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具备以下特性:一是客观性。法院文化是法院与生俱有、客观存在的,我们现在提出构建法院文化,并不是因为原来没有法院文化,而是因为认识到法院现有文化的建设力度跟不上法官职业化、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力度。二是发展性。法院文化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规律是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散乱到系统、从单一到丰富的变化过程。三是指导性。法院文化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体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对法院发展目标有质的规定性,同时通过整体的价值认同来指导法院个体行为。四是约束性。法院文化通过对法院群体成员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群体压力,使法院倡导的群体共同意识在群体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念中内化,形成一种无形的标准,来操纵控制法院的各项活动。五是整体性。法院文化必须对法院的整体行为发挥指导与约束作用,仅仅作用于法官的个体行为,就不能成为法院文化。这种整体性表现为法院文化的全面性、长期性和独立性。同时,法院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文化,是法院全体工作人员、个体文化的集合与整合,是一种群体文化,其发展需要并由法院群体来推动。六是辐射性,法院文化一旦形成较固定的模式,就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就能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了解法官。七是传承性。法院现有文化有着历史文化的踪影,也必将在未来文化中找到踪影。法院文化正是在有选择地继承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的。八是特殊性。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于法院特殊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观和行为方式3.特殊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特殊的价值就是法律至上,特殊行为方式包括思维方式、交往方式等。
二、法院文化的渊源
(一)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考究,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由于当时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在中央曾设立过专门司法机构,如大理寺。而在地方,司法机构则完全并入行政机构,不另设司法活动场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官员。因此,传统社会的法院文化较之于其他行政机构,在表象上,甚至在内涵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我国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4,到了改革开放,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后,法院才成为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二十多年来,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
(二)形态渊源
关于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也有很多种分法,有的学者从研究社会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法院文化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认知(精神)文化组成。有的则按“文化结构说”将法院文化分为制度文化、实践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的形态渊源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生活场所等。二是管理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等。三是行为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流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包括诉讼行为、法官的言行举止、行为习惯等。四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包括价值取向、法院群体形象和精神、思维方式、人文品格、职业道德等。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要点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院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由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包括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效率、司法廉洁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院的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文化是司法理念的内在表现。是否确立了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教育、引导法院群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理念指导行为,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到每个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同时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处处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培育法院群体崇高的价值观
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院群体的价值观,法院群体价值观决定着法官精神文化的基本格调和精神面貌,为法院审判与管理实践规定了方向,同时决定着物质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的内容。法院群体是否具有崇高的价值观,关系到法院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将司法公正视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这应当成为法院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观。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这一价值观始终占据法院群体的精神世界,成为法院群体精神世界的最高理念,把一切与之相抵触的价值观念从法院群体精神世界中清除一空。同时要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法院群体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一切言行都严格约束在这一价值观所要求的规范之中。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调动法院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规则”,存在于法院群体的意识中,法院文化离开了法院群体根本无法独立存在,“以人为本”是形成良好法院文化的基础。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培养人,通过说服教育、感情投入、关心体贴、形象影响、激励尊重、心理沟通等,养成法院群体的职业尊荣,提高其思想道德素养,培养其命运共同感、工作责任心,培育其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促使每位法官充分释放其潜能,施展其才华,实现其报负。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它是人文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主要包括:法律至上精神、公平公正精神、崇尚科学精神、无私奉献精神等。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法院应当结合法院群体思想实际和法院发展目标,注重形成自身独特的法院精神,精心提炼出最适应本院发展,最有价值的精神,使之得到广泛认同,以此作为一种精神支柱,一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使法院群体紧紧围绕设置的共同远景,在法院精神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推动下,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朝着既定目标奋力拚博。
四、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论文摘要 为了满足社会司法需要,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扭转行政审判的尴尬处境,司法建议便风行于行政诉讼之中。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司法建议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建议的主体进行理清,从根本上对司法建议内涵进行揭示,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建议中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总结。以司法建议有效机制的建立作为问题的突破口,同时在对司法建议的三要素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创建一套比较符合法院审判和实践的工作流程,并保证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法院能够对问题予以及时的发现与反映,并对其予以积极的解决,已达到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权的终极目标及根本价值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 行政审判 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 法院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行政审判中的司法权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社会冲突的解决有重要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所推出的国策使法院成为权利领导者,当生活的主导者不再是行政权力之时,当正当的法律之治逐渐被大众所认同之时,法院就在以一种空前绝后的深度与强度深入到社会与经济生活当中,并成为一项令人不可抵抗的权力。司法建议是法院对社会管理工作进行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院在司法理念的正确指导下,通过特殊的视角对社会管理的审视及参与的途径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