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1: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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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比银行金融机构起步晚,发展时间相对要短得多,但是相较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加广泛,经营方式也灵活多变,服务种类更加多样,这些都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虽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步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环境不断在发展变化之中,相应地,金融管理手段不断改革和更新。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金融机构在迎来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更大、更为复杂的金融风险。对此,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该对金融风险加强认识,重视防范,特别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良性发展的重中之重。
1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起步就比银行金融机构要晚,正处在初级探索的发展阶段,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仅凭现有的规定业务和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资金不足、周转困难是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开始违规经营,采取非规范的方式谋取资金,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营。虽然我国三令五申禁止违规经营,对非规范性获取资金的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顿,但是还是有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流畅而采取各种办法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拆入资金。以1995年的回购证券为例,当初回购证券卖出额累计达到三千多亿元,剩余金额近七百亿元,同比利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利率。金融环境的变化,非银行金融业的兴起使回购业务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出现了金融信用风险,累计拖欠额达到一百亿元,而真正能做到如期准时交易的仅有近70亿元。如果非?y行金融机构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自身的运营中,很难在短期内收回。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这部分资金来进行违规经营更加大了金融风险产生概率,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完整的资金链是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过度追求利益的获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的投资市场里,而在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的资金过少,这样一来资金周转困难也是常态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会采取非规范获取资金的方式从非正规的渠道来获取流转资金。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中,非正规获取流动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
2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在运用信用工具的过程中,对方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最终无力对债务进行偿还使信用工具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从本质上来说,金融信用活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信用活动,因此,对于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最主要的风险还是信用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表现为贷款率过高,回购业务的超期以及债券款的垫付等。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信用工具市场的价格,比如汇率、利率、物价、股价等也是瞬息万变,由此产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的危害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现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对机构本身所具有的支付水平和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流动管理的核心内容在于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投入最快速地获取预期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流动性和风险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流动性越低,相应地,面临的金融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就越大。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操作中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的违规事件或者不良事故而使机构利益、信誉或者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的风险。
(5)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对方在过程中按约履行,但是在最终结算时因为某方面的困难而不能按期进行资金结算,由此给机构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 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3.1 信用风险的防范
信用风险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最为常见的风险。要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交易对方的资信程度要详细、充分地了解,包括对方经营管理层的基本信息和素质评价,是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对对方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地位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即使是对于已经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和往来的客户也不可掉以轻心,定期对其资信做调查,及时了解对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第二,对信用限额进行合理的设置,对最高信用风险允许度进行评估,设置限额体系,一方面起到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信用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第三,定期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报告,对于信用度下降的客户和信用工具要予以重视,加大关注力度,必要情况下可考虑终止交易,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目的。
3.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的防范要更加全面,从多方位、多角度加以考虑:第一,要对影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重点观察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第二,在风险限额体系中将市场风险的防范也纳入其中,根据不同交易对象设置不同的最大限额;第三,根据价格变化对潜在的盈亏进行计算,估算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第四,以市值为依据,估计市场风险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风险。
3.3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第一,对于流动性差的资产采取限额的方式进行控制;第二,必须具有一定比例的能够快速变现的高质量资产,一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可以作为后备力量为资金流动提供缓冲和保障;第三,保持较高的信誉度,维护融资渠道。
3.4 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系统维护;第二,市场操作人员各自职责分明,分工明确,每笔交易详细记录,加强交易监控;第三,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假定“最坏情况”防范风险。
3.5 结算风险的防范
慎重选择清算中介机构,选择正确的清算方式。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充足的赢利资产以弥补由于结算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不管是新兴市场还是成熟市场,在其向金融稳定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固有缺陷都将使其本身包含许多不稳定因素。比如说,如果金融机构所运行的市场或沟通金融机构与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机构就不可能真正稳健,所以,制度设计者需要处理金融基础设施、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等。并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例如,如果评估银行资产价值的会计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对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就形同虚设,若债权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那么银行账面上的资产价值就不可靠.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
毫无疑问,央行履行职责需倚重银行监管。央行通过实行可靠的货币政策,增强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实现货币与价格稳定的宏观目标,但不管央行怎样专注于货币与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其实现必须基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稳定,需要银行体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门的顺利运行。
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即使是小银行的倒闭,也可能会由于同业往来、支付系统的直接联系以及对市场信心的间接影响而损害大型银行。大型银行出问题反过来又将导致银行体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损害,对广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也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_个重要基础。
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
提到银行监管,我们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是,审慎银行监管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宏观层面。审慎监管宏观层面的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即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为降低金融动荡给经济运行带来的成本,也包括减低政府决策形成的道德风险成本,近年来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中已经融入了更多的宏观因素。
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所以,从审慎监管的宏观层面考虑,对单个银行机构倒闭风险的判断将视该机构的倒闭对整个体系的意义而定。如果一个机构规模不大,其倒闭不会导致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应,即该机构的倒闭并不会影响系统稳定,监管者将任由该机构自生自灭。但是,审慎监管的宏观层面强调,从单个银行机构角度来看似为合理的行为,可能会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单个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紧缩信贷是理性的选择,但如果所有银行都这样做,那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贷数量进一步下降,从而恶化经济环境。而在经济上升时期,所有银行均放松信贷政策,很可能产生非持续性的信贷繁荣局面,甚至积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动荡的隐患。
不管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过去银行监管者往往倾向子更多地从微观层面考虑银行监管问题,在具体设计和运用监管制度方面的宏观考虑不够。例如,就一定类型的风险来说,监管者并没有根据各银行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而区别确定最低资本标准,也很少有监管者建议一家银行不要紧缩信贷以避免整个银行体系的信贷质量进一步恶化。从宏观层面来看,片面注重微观层面的监管既可能导致对单个银行机构的过度保护,削弱市场自律和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也可能导致忽视集体行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影响,无法准确监测系统风险并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一旦发生系统风险,单个银行机构最终也很难幸免。所以,银行监管的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其实是无法分割的,在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负有主要责任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注重负责控制系统风险的央行的宏观分析,将宏观预期因素融入日常监管之中。
银行监管与央行如何获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对于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必要性,几乎不存在疑议。在世界各国央行与银行监管机构分设的体制中,都对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认为,分设体制下央行履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担当最后贷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银行机构的监管。但问题在于,央行将因此不再能通过监管主动获得关于各银行稳健状况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状况的一手信息,却还必须决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这样,在紧急情况下,央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如何能作出正确决定?对此问题的直接回答是,监管者必须与央行进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接下来的问题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监管?对此问题可以用两个实例来回答。在德国,央行虽没有明确的监管权,但往往深入地参与制定监管政策,所有监管信息在到达监管机构之前要先通过央行过滤。在日本,央行可根据约定对与其进行交易的银行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且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经常联合进行银行检查,实际上成了第二监管者。两国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为了银行监管者的“影子”,享有与监管机构相似的权力。
从本质上说,央行需要的不是监管权本身,而是行使监管权能获得的信息。既然如此,为何合适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呢?首先,行政权分享与协调过程中的摩擦可能会成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碍。其次,问题可能不在于银行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独立监管机构自身的重要法定职责——客户保护以及其侧重于执法的专业特征,决定了其需要获取的信息偏重于银行是否合规方面。而央行关注的重点是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侧重于宏观问题的信息,银行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央行的需要。
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行监管不可能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那样真正独立于央行。因为央行是基础货币和最后贷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须对支付清算系统、货币市场和货币总量给予直接的控制和监督,而银行体系发生任何重大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会对这些方面产生影响,所以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的工作必然会密切相关。不同的是,机构分设后,银行监管职能和央行职能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加公开化,以前央行内部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公共层面的政策冲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负责银行监管,都需要协调两种职能之间的冲突,关键问题是要使在两个不同机构之间协调这种冲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内部解决冲突的成本。
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的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者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体制。
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应进行深度合作并密切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模式是采用外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这也是一种集中型的监管模式,可以为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提供良好的管理。但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1.现行的监管发展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位。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附属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这种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监管模式的多样化,我国的大多数投资银行是以证券公司或者金融机构附属部门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主流的发展模式,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依然处在探索的阶段,在一些规章制度方面没有完备的发展模式。当前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不断的增强,对于我国的投资银行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的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
2.业务范围窄,创新能力差。当前国外的商业银行业务开展广泛,其业务创新性较强,但是,我国银行投资业务范围窄,创新不足,也是制约我国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资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有证券承销和经纪,各个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别,通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部分较大规模的银行开展了财务顾问、并购重组、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但是,在业务的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着业务经验不足、业务信誉和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的问题,这也和我国的投资银行开展业务的时期比较短有关,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国投资银行之间存在的差距。
3.监管方面存在着未能覆盖的灰色地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脚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多的灰色地带,例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机构,但是,其监管权限只限于商业银行,不能够对整个的金融行业进行统筹的监管,从而造成了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经济极度扩展的时期,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更是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这种宽松的监管环境,造成了投资银行为了追求过度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金融创新也给业务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业务的创新造成了金融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高层机构也很难全面的预测出其业务开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此外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形成了风险相互承担的局面,一旦爆发经济危机,就会造成了风险的扩大化,从而加重了经济危机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损失。
二、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趋势和建议
1.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对于投资银行而言,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美国的投资银行调查结果显示,混合经营的模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投资银行纷纷转型,以缓解投资的流动性不足,对于投资银行而言纠正金融交易过度放大的杠杆率才是避免出现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根据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对于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吸收外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信用状况,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中国的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在集团综合法人分业模式下进行,探讨分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经营模式,同时要注意经营模式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综合经营的过程之中,要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管,对于其信用衍生产品也要强调其资本约束,避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当中出现道德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的推行之中,要秉承透明的原则,让客户充分的了解到产品的信息情况,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还应该控制投资银行的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也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
2.在风险的转嫁中控制和管理风险。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避免投资银行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的扩张其业务,要加强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因此,要关注储蓄率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基础性作用,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其新产品、新业务的创新要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出现在发展金融业的同时忽视了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此外严格的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要灵活的进行风险转移,可以把金融风险由商业银行转移到投资银行上,从而把金融风险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等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控制风险的过度扩张。
3.加强信息的披露、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并不能够把风险完全的消除,而是把风险从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降低风险的破坏性,因此,金融创新并不能够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披露,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尤其是要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规范和改善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提高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此外还要对金融创新过程之中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监管,避免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创新产品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整体市场的透明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披露,防治潜在的风险通过金融创新进行转移。
4.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整合。当前我国的法律针对投资银行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了行业规范的空白,因此一旦出现任何的问题,并没有可以供参考的法律依据。此外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依旧存在着比较多的制约,尤其是在对投资银行的违规和处罚方面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界定,这种法规的不规范和滞后现象,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不利于我国投资银行形成有序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投资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的实力,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整体资金实力都比较弱,因此,应当加强其行业内部的整合,积极鼓励投资银行业内部兼并重组扩大实力。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一、关于构筑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理由与设想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独立的监管机构组成,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从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和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金融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看,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显得难以适应,因此,改变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已露端倪,金融混业经营势所必然,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种跨业际金融产品的出现,引起金融监管责任的模糊。近年来,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相当多的创新金融产品都是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例如,有些金融产品横跨银行和保险两个金融领域;有些产品横跨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有些产品横跨信托与证券,等等。对于横跨不同金融领域的产品,由谁审批、由谁监管?似乎谁都可以审批、谁都可以监管,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谁也不管的监管真空或监管边际地带。
第二,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悄然出现,从而引发由哪家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的问题。即使在前些年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的时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主要存在形态是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商业银行,同时还拥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激化,不同业界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实现了混业经营的目的。此外,为了深化金融市场,平衡协调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现亦势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资金杠杆作用、交易方向的选择性、期限结构中隐含风险与收益等特点之外,把不同业界的品种结合为一种产品,也是新产品的主要特点。由此可见,对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要对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监管,应该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来实施。
第三,混业经营不但是国际潮流,也是金融发展、深化的必然结果。1998年底美国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尔法》,宣告了实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管理,从而走向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论文下载。日本于1998年4月开始实施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弃了严格的分业管理,走向了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的轨道。至于欧洲大陆,传统上就采用综合银行制度,本质上属于混业经营模式。现在,外国金融机构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无论从我国金融机构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角度看,外国混业式金融机构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们通过业务创新可以比中资机构更加容易地绕过我国分业经营的管制,从而导致金融监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国际竞争的格局中,要使我国金融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改革现有的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实上,我国管理层已经于近期允许部分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潮流。
分业监管模式适用于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混业经营模式要求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端倪,并正在进一步向混业经营模式发展,因此,为了降低监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扫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及业界结合部等监管盲区,有必要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金融界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产品之时,可能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金融监管,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也可能面临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而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创新活动和市场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碍。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会独立设置,不仅机构庞杂,而且运行费用居高不下,监管成本非常之昂贵。
总之,为了适应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推动金融深化、降低监管成本,我们建议:撤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原有三会的基础上设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部,或者叫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国务院管辖。在该委员会设立之前应该首先启动立法程序,克服银监会等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但是有拥有国家级别的监管权利的法律漏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法实施条例》两个相关法规,使将要设立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于法有据。
二、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和设想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此,特提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基本上都为国家所有,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强大的基础,因而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即使银行出现破产的危险,也会由国家承担其破产风险,并使银行破产以隐蔽的方式而加以处理。因此,对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银行破产风险,银行倒闭的破坏性连锁反映一般也不会发生,或者是以隐蔽的方式产生局部性的连锁反应。
但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众性公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已经顺利转化为由国家控股的公众性公司。十余年来,各类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不久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或将要转化为公众性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市场金融监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逐步全面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多元化主体的银行业的发展,意味着竞争将更趋激烈,因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述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再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破产责任的分担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网的功能。金融监管当局发现某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出现经营破绽或有破产危险之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向该银行注资、派专业人员帮助并监督该银行进行整改等方法,援救问题银行,从而避免问题银行转化为破产银行。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第一,对问题银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承担全部坏帐损失;第二,不需要优良银行全面接管问题银行,从而避免了问题银行对优良银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如果出现无法挽救的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偿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规定最高的偿付额。存款保险制度的这项功能,一方面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债务链条,对社会稳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赔偿制度,形成对商业银行的外部压力、具有优胜劣汰、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功能论文下载。在部分存款赔偿制度下,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因此,存款人在选择存款银行之时,构成了对经营不善银行的巨大压力,信誉良好的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较少。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各家商业银行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增加银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环节,该项制度具体如何设计,尚须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兹就组织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提议如下。
第一,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
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它负责同银行等投保机构签定合同、收取保费,对投保人进行监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产时负责理赔等。
从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看,负责存款保险机构的部门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财政部,或者是议会,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由各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来决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家共同负责为宜金融监管,这样,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并对“问题银行”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有如下三项职能:
1.监督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对所有投保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实施监督,当发现某银行有可能成为“问题银行”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2.对“问题银行”的处理。为了降低银行破产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负面影响,存款保险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或予以特别贷款,将其从危机中解救出来,或设法将其同其他银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资金融通时,给予资金援助。
3.理赔。当商业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险金,从而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挤兑等连锁效应。
第三,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保险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四个方面。资本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出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额为计征基数向投保银行收取;利用保费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进行适度投资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进行特种贷款时,为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财政部举借资金。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有投资、理陪和特别贷款等三项。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一般选择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国债、信用度高的公司债等;国外的理赔主要有限额与非限额两种方式,我国宜采取限额方式为妥;特别贷款可分为“问题银行”贷款和银行合并贷款两种。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安排,尽快推出该制度是构建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该制度的设计需要详细谋划。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论文摘要] 本文从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经典理论出发,结合国内金融监管工作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党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政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政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政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政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要求进行了一些探讨。首先简要的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对此次金融危机所应负起的责任,接着对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引言
此次发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无异于一场发生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地震,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人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也在反思:一向自诩拥有世界最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美国为何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金融监管的缺失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而美国的监管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无疑为我国金融监管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全球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尚未能够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很重视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金融监管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导致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的局面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在我国,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体系应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开拓相关金融新业务,还是设计新金融机构等,都必须要经由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执政部门担心机构的过度准入会导致无序和失控,从而不断提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不断加强。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是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并重的市场。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并且出台了多不的金融法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还缺乏相应的推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暴露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职能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关铝来解除金融风险,而在救助和关闭金融机构过程中的个人债权也通常由政府垫付,这种举措不仅加剧了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还有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累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三)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上的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制度上的可操作性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并且相应的惩罚措施单一;在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银行评价制度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现象,并且监管的透明度相对较低;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低,监管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
(一)加快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脚步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金融监管部门应转变传统的合规性监管的方法与理念,充分发挥监管的导向作用,积极音带和督促中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设,促使监管与合规产生有效的互动。首先要明确重点,将监管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状况,引导银行积极的参与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二是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及时的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督促银行进行改进。
(2)制定出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相关监管部门要根据中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进一步明确银行内部的合规责任,以及相关合规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等等,从根本上保证银行合规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并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是,完善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为商业银行的退出奠定相关基础。银监会应该在借鉴国际银行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银行的风险评预警体系,要确定问题银行和重点的银行监控对象,并且建立这些问题银行的风险管理档案,以强化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
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的作用,改变现有的行政强制干预。银监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市场为基础的处理手段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作用,逐步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三)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风险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不断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前进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此种金融监管转移的过渡,可以从完善金融法规制度,填补法律漏洞,通过行政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经营着手,并逐步通过市场调节预防,分散或转移风险。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改变现阶段计算机仅运用在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要加大对监管操作方面运用的投入;重视监管软件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并加强监管软件开发;加大投入,提高跨地区、跨国境共享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三、总结
对金融金球化的发展未来和金融监管创新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们尚不清楚未来的正确方向。但是,只要充分尊重金融发展规律,形成以金融创新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按照金融创新的发展规律,完善各种对策,就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更稳更快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