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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8篇

时间:2023-04-08 1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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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

篇1

1.增值税免税政策目前大多数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国家,对银行业核心业务都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因为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而银行业中存贷业务等比较核心的业务都不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而是资源跨空间跨时间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存在增值的过程。欧盟就是典型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域,并对这种免税政策的应税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和贷款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金融证券买卖和发行业务、货币结算业务、金融担保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卡业务、汇兑业务、银行支票业务等。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相比较于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同时相应业务对应的成本允许进项抵扣。

2.增值税标准政策金融业的许多非核心业务,比如保险箱的保管业务、理财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是典型的消费型金融服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欧盟国家将此类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类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记账(法律、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古钱币交易服务、保险箱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信托服务、债务追偿服务、保管服务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的服务。阿根廷创造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的毛利息课税法,这种课税法规定对银行贷款的毛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支出,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收入中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避免加重银行业税负,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适用10.5%的较低税率,相当于标准增值税税率的一半。

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2.方案评分。方案评分采取10分满分制,根据方案对改革原则的符合程度,分成4档进行考核,即不满足、较低程度满足、较高程度满足、完全满足等4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0、3、6、10分。最后,根据每个方案在不同原则下的得分、6个原则的权重,加权平均获得综合得分。

篇2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篇3

[关键词]增值税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0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在此次转型中,我们通过新老条例的对比可以发现,其中最大的变更莫过于其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购进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长达十多年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就将成为历史,令企业经营者欢欣鼓舞。

此次转型给我们带来了思考,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次转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我们更应该深入地探讨增值税转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二、增值税征收类型

依据增值税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价值转移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不同,由此带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值价值的不同。

(一)生产型增值税,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二)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新条例中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即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三、增值税转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条例的施行,是什么让企业经营者如此的欢欣鼓舞?让我们对新条例施行前后的会计处理作出比较就可见一斑。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流转环节就增值额征税。即对于每个征收环节,应交纳增值税额=(该环节销售价格—该环节商品(或应税劳务)成本)×增值税税率=该环节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即成本;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C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损耗转移价值将不得作为成本抵扣,这样增值额为V+M+折旧,当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结束时,增值额即为V+M+固定资产买价。而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经交纳了增值税,销售环节再次被征收增值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由此可以推断,固定资产比重越大的企业实际税赋将越高。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高新技术设备所占资本比重较大,折旧成本较高,而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较少,折旧成本较低,相比之下,先进技术产业得不到国家在税收上的支持,严重阻碍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考虑上述原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规定中,取消了第一项,即购进固定资产。这一项变革经过了东北三省的试点,于2009年1月1日在全国推行,并明确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这一变革极大地鼓舞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经营者。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置当期即可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虽然固定资产价值不曾完全转移进入商品成本。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从长期来看,当固定资产折旧完毕时,折旧期企业平均增值额为V+M,但购置当期增值额为V+M—(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固定资产买价—当期折旧>0)。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资金上的压力。但是,这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本来应分期摊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在计算增值税过程种被一次性地摊入了购置当期,这样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应纳增值税额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金额上表现为下降,甚至大幅下降或出现倒挂现象,虽然这样的误差会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增加而逐渐抵消,但是免不了让信息使用者费解。

综上所述,我国原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收入型增值税征收方式比较合理,但是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予以探讨。

四、对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的一点看法

收入型增值税只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真实地反映了商品的成本及增值情况,并使计税依据在税收与会计处理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成为可能。其会计处理我们可以这样,购入固定资产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扣,每一期允许抵扣金额必然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转移金额保持固定比率。因此,购置当期对进项税额可以作为递延税款借项记录,然后在各期根据固定资产当期折旧金额计算并结转记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可依据企业折旧情况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各期允许抵扣增值税额,实行税控。然而,具体实施较为复杂,尚待探讨,其实施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篇4

【关键词】税制改革 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

一、什么是“营改增”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好处

1、“营改增”有利于降税负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1993年底中国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实行分税制,《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实施增值税,征税范围为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与此同时,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货物、服务业适用不同税种、不同计税方式的局面。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阻碍了货物、服务业的融合与分工,表现为货物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服务业需要对销售额全额征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经过不断试点、扩围,增值税逐步覆盖到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生活服务业具有减税明显的作用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变化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对纳税人的变化

(1)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实行的是3%的征收率,与之前的营业税税率5%相比有了很大的下降,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减税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对大部分的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来说,均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2)一般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则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现在我们举例进行比较。比如拿100元的营业额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应缴纳营业税5元(100×5%),“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则应缴纳增值税5.66元[100/(1+6%)×6%],当进项税额为0.66元时,此时应缴纳增值税5元(5.66-0.66),因此进项税额应达到销项税额的11.66%(也就是0.66/5.66)以上时,才能达到减税的效果,所以“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着重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四、推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制度,企业的做法

1.注意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根据规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对生活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对比了条件,我们再结合税率或征收率考虑。目前生活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征收率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3%的征收率相对原营业税5%的税率来说,税负是有明显的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扩张。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销售适用的税率为6%,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的话,税负相对较重。

2.注重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企业直接按照营业额纳税,可能不注重发票的管理,但是在“营改增”后,采购中企业应重新制定相应的采购合同模板,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内容,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等抵扣凭证,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另外,财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认证抵扣。

五、结论

我国面临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质上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紧跟时代潮流,不断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体制,加强和完善其中的不足之处,作为当代大学生,尤其是作为税收学专业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基本的税收知识,我们还应该更深层次的了解税制体制,为我国的长期的税制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安艺罡.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5(36):228+232.

[2]杨海燕.“营改增”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15(12):52-54.

[3]徐子皓.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学理论,2013(14).

篇5

【论文关键词】营改增 作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的税负压力,但是营改增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的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营改增”起到的作用是减税的作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预估减税规模达到了1200亿。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是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

第二,“营改增”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简单说是“改制”——改革了税收制度。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两个税种怎么能说是改制呢?其实它的影响不仅是这两个税种,而是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原来征收营业税,替代了营业税后,整个税制得到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尽可能减少税种。现代的税制是复合税制,多层次、多环节征收,非单一税制。但复合税制并不意味着要很多税种,如此会使税制非常复杂。所以简化税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沟通,尤其是便于社会理解此税制。在这个角度上,营改增实现了我们整个税制的进一步简化。

第三,对中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力度最大。“营改增”本身对中小微企业有减税效果。对中小微企业减税效果和对大企业减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是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把他们激活了意味着稳定了就业;二是不仅稳定了就业,更有利于扩大就业。为何?税负减轻了,等于创业的门槛降低了,任何创业都是从小到大,不可能创业就是大企,从小企开始创业,创业门槛降低意味着潜在的创业者增多,从潜在的创业者变成现实的创业者更容易了。此意义上岗位多了,就业就扩大了。所以不仅是稳定现有企业的岗位、稳定就业,同时有利于扩大就业。由此还可以推出一个结论:有创业的激励作用。门槛降低了,原来不想创业的人想创业了,想创业的人真的创业了。现在强调微观搞活了,实际是激活它,“营改增”在这方面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问题

第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而且纳税人、企业要同时到两个税务局注册登记,而且同时有两个税务局上门找你收税,或者同时要到两个税务局大厅报税,纳税成本比较高。从降低纳税成本和经济学界的角度来说,合并比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问题,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第三,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最后,“营改增”可能只是拉开未来中国改革帷幕的一点,从经济发展角度,地方政府越来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构和当前中央集权的经济治理架构有矛盾冲突,所以开启了分税制的大幕,但仅仅有“营改增”是不够的,还将出现更多的税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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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计事务所;账务处理;税负;对策

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的结构性减税,那么营改增后对会计事务所有什么影响呢?结合XX会计事务所的具体案例,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账务处理的影响

2012年,XX会计事务所原属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低税率。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2012年12月份向客户收取共1000000元的财务及税收咨询服务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按照营业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计提营业税及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1000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1000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1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按照增值税制度的规定,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业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7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该项业务主要成本包括纸张、人力及电脑,该会计事务所购入的纸张计入到管理费用,人力成本计入到职工薪酬,不涉及增值税进项发票,而电脑是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已过期,因此,这笔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为56603.77元。

计提各种地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792.45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62.26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698.11

—地方教育费附加 1132.08

计提堤围防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943.4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943.4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会计事务所税负的影响

表中列示的为XX会计事务所2012年“营改增”前后对利润表中重点项目影响较大的数据。

通过对比改革前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在服务项目收费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这一措施降低了XX事务所的营业收入,降幅为2.14%,对净利润的影响,降幅为4.63%。另外,在表格中可以看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降低了49207.55元,但是,未交增值税却增加了155133.74元,两者相差105926.19元,“营改增”后还要多缴纳105926.19元的税款,增幅达到66.55%。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对于会计事务所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短期内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导致税负不减反增的结果。

三、营改增下会计事务所的应对措施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没有足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在税改过程中税负不减反增,违背了此次税改的原意,面对此种情形,会计事务所应当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1)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解决税负增减变动问题,在税改过程中,部分会计事务所税负可能不减反增,这时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依据会计事务所实际情形进行相应的税改补贴。(2)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如前所述,在不考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下,会计事务所取得1000000元收入,原税制下税负为5.7%,增值税制度下税负为6.82%,为了消除营改增多出的税负影响,事务所应适当提高审计收费,当然,实际会计事务所是否要提高审计收费还需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其在行业中竞争地位,价格制定策略等。(3)营改增后,会计事务所的往来单位尤其是供应商,比如固定资产与软件供应商、物流公司等也将逐步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届时会计事务所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有可能消除营改增对会计事务所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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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关键词】 营业税改革; “营改增”; 纳税管理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及试点数据

国务院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选择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并于2012年1月1日拉开试点工作的序幕,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关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企业的关注,无论是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都在认真解读政府文件,理解政策导向,以做成正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营改增也是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营业税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税负,尤其不利于服务业发展;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也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营业税改革是时展趋势。此次营改增内容非常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 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效果总体良好,上海试点企业中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截至2012年一季度,原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有所增加。如电视节目播映权被纳入“营改增”后,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的营业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实际税负不降反增。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也不乐观。因为《试点方案》对物流业具体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按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传统物流业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应缴税负由3%的营业税提高到11%的增值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也会增加到4.2%,增幅达123%。所以“营改增”的的确确对企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二、“营改增”对非试点企业发展的影响

政府对非试点企业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调整规定,但是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已经深入到非试点企业。

(一)“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政府有计划地开展局部地区和个别行业的试点工作,然后总结试点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完善政策方案,以顺利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目的就是减少政策带来的企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波动。从上海地区和行业的试点工作来看,至少可以与非试点地区和行业分享以下几点经验。分享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经验与收获,可以减少试错成本。第一,为非试点企业提供了纳税经验。服务业涉及的行业较多,种类多样,业务复杂,本身的纳税事项难度就比较大。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全面调整企业的纳税计算流程,准备齐全的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研究与学习,才能平稳完成过渡。上海试点企业的纳税工作基本上能够满足征收管理的要求,可以为非试点企业的业务学习提供丰富的经验资料,发现管理中、业务处理中的不合理之处,通过流程的调整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第二,为各地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提供依据。从税种属性上看,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必然减少。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与充足性是政策推行的难题之一。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可以为非试点地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测算“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程度提供科学依据,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清除了障碍,极大地减少了试错成本。

(二)“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挑战

首先,削弱了非试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是开放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持续的。仅在上海地区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势必会因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影响到非试点企业的发展。当试点地区企业因“营改增”获得降低税负的好处时,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试点带来的“福利”相对地削弱了非试点地区生产业的竞争力,引起不公平的优胜劣汰,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因素,阻碍非试点企业的科研发展与创新,使其失去核心竞争力的优势。

其次,限制了非试点行业的经济转型。从市场经济产业链来看,价值曲线两端研发和流通环节附加值高、制造加工环节附加值低,大体呈“V”形。我国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因长期受资源发展优势的影响,作为世界制造大国,企业附加值主要来自价值链底端的制造加工环节,高产值领域的设计、研发和流通等生产业发展环节比较滞后,产业链增值率较低。该产业结构下,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如果将营业税改成中央与地方共享性质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税收利益的削弱,势必会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与充足性,地方行政力量就会成为试点推广的阻碍因素。若该行政势力形成的生产业税收障碍不能消除,就会使企业发展处于被动状态,行业经济转型滞后,也就影响到企业价值增长,财政税收增长也难以为继,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地区产业的发展。

三、如何顺利推进非试点企业的“营改增”

(一)地区改革和行业改革相结合,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环境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种体系中难度比较大的,在改革中相应的征收管理任务也很艰巨,必须恰当地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推行的地区试点方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会增加纳税管理的复杂性。本文建议在推行非试点企业“营改增”时注意将地区试点与行业试点紧密结合,逐渐扩大改革范围,选择不同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并关注重大关键行业改革工作的开展,总结试点企业“营改增”工作中各方面的改革经验,为非试点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引导行业经济产业链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克服地区试点的弊端。

(二)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渐进式推行税制改革

如何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利益是税改试点的焦点问题之一,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时应该考虑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首先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客观评价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可以将营业税的增长速度作为一定时期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长比例的参考依据,保证地方政府得到合理的收益,减少地方财政对改革的阻力,顺利实现非试点企业渐进式改革,减少改革阻力和政策波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其次,要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第三产业的积极性,领导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升级,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信誉的提升保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三)修改完善税收条例,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营改增”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目前相关改革工作范围有限,还不适宜直接出台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必须及时地根据试点工作的经营总结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解释具体政策的执行方式,为全新体系下增值税的缴纳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保证税制改革过渡期和磨合期的平稳性。另外,复杂的税制体系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还可能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不利于税收管理工作。所以政府应该注意适当地简化税制,提高税务管理效率,为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缓解制度上的矛盾,扫除管理上的障碍,推动其顺利实现改革。

四、非试点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一)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的过渡期政策调整

从世界市场发展与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无论目前非试点企业受到的影响中不利程度有多大,企业管理层都应该做好随时被政策要求覆盖的准备,在管理政策尤其是财务工作上做好准备工作,适当地调整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保证企业稳步地接受并适应“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二)主动学习和借鉴试点地区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作为非试点企业,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试点推广计划。除了自身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外,还应该利用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优秀的试点企业加强交流与联系,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做好纳税业务流程的调整,关注管理工作重点与难点的变化,并正确处理与征税机关的利益关系,可以向其咨询政策的变化与条例的旨意,顺利做好各项工作。

(三)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营改增”不利影响最明显的是制造型企业。企业应该认真分析此次改革表明的产业调整意向,对本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扩展高技术、绿色产业的市场业务,增加上游研发环节的市场比例,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或对现有产品和生产线进行改良,渗入创新因素,增加产品特色,形成和维护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优胜劣汰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6).

[2] 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J].中国报道,2012(4).

[3] 傅光明,马桂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之我见[J].地方财政研究,2012(5).

[4] 段鸿菲.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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