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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专业论文8篇

时间:2023-04-06 18:36: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险学专业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学专业论文

篇1

【关键词】保险学;专业综合改革;实践教学

一、保险学专业的建设目标

保险学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经济学、金融学基础知识,系统掌握保险知识和保险理论,具有保险实务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综合素质良好,能从事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工作的应用型人才。毕业生在毕业时必须符合: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知识、能力三个方面的要求。知识要求中,要求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在能力要求中,要求学生掌握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保险实务三个方面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必须构建独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全方位开展保险学专业综合改革。保险学专业的建设目标以下五个方面。

(一)教学团队建设。

学院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险专业作为一个新办专业,迫切需要加强团队建设。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已经建成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缘结构优化、师德师风高尚、教学态度严谨的教学团队。建立了以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为带头人,结构合理、教学质量高的教学团队。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实现老中青传帮带的良好的教师梯队建设。

(二)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

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中,紧紧围绕教育部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要求,构建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紧跟时代步伐,广泛采用教育部重点推出的教学资源,如网络精品课程、慕课等,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建立专业综合改革校外共建单位,加强协同开发,促进开放共享。今后在学生的培养中,将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优质资源和开放平台,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教师要结合自己所带的课程,不断探索教学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教育教学改革。目前,保险专业已经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一些教学改革成果,如“保险广告设计大赛”、“我爱保险学”征文大赛等。要让每一位教师都要开展符合课程特点的实践教学活动,共同推动保险专业的教学改革。

(四)强化实践教学。

保险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单纯依靠理论讲解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必须结合实践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教学应该成为有序的体系。通过实验教学、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及毕业实习等方面的建设,使学生掌握保险实践操作技能。

(五)教学管理改革。

注重教学管理改革,强调学生的学习过程。要完善课堂教学秩序,强调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学生不良风气的形成,构建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全方位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二、保险学专业建设方案

(一)修订培养方案。

保险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是在2011年申报专业时建立的,在教学中要根据学校的定位及社会发展需要,在2013年、2016年修订了培养方案。今后在发展中,要有更为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合理的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培养目标,确保课程设置得到优化,执行情况良好。

(二)建立校外共建单位。

保险学专业已经在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实习基地,成为共建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提供了实践平台。今后要根据需要建立更多的校外共建单位。

(三)优化师资队伍建设。

保险学专业目前具有专业教师八位,其中教授二位、副教授三位、讲师二位、助教一位。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比例达到87.5%,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达到25%。但是目前,教授职称的教师偏少,因此,必须尽快提高职称比例。此外,加大教师进修力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完善教学条件。

目前,经济学院几乎所有的教室都安装了多媒体教学设备,能够满足教师采用多媒体上课的需要。综合实验室能够满足《计量经济学》《SPSS》等课程的教学需要。金融实验室能够满足《国际金融》等课程的教学需要。在今后要增加安装保险学专业软件,以满足保险学专业发展需要。

(五)加强课程与教材建设。

在课程建设方面,目前保险学专业已有《保险学》校级精品课程和《保险经济学》在建校级精品课程,已经完成四项校级教改项目。因此,今后要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改项目的申报建设工作。在教材建设上,主要采用国家规划教材。因此,必须加强教材建设,鼓励教师自己编写教材。

(六)改革教育方法与教学手段。

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采用多媒体授课,增加课堂信息量,充分利用多媒体授课的优势,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有关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在教学中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参与式、讨论式、探研式、翻转教学等,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活动。

(七)加强实践教学。

篇2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篇3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篇4

    【论文摘要】案例讨论是保险学课程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运用互动教学方式,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实际生活场景,使学生融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交流观点的教学方法,其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效果明显。通过组织讨论既可以分析各种各样保险案例,从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保险学原理,从而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借鉴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夯实相关理论知识。保险学的课程体系决定了不能只采用围绕纯理论展开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而应贴近保险实务,着力加强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以较为系统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组织大量的案例讨论课非常必要。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与优势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

    案例教学的特征表现在:第一,真实性。真实性是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特点,它所引用的事件在内容和情节上一般不是虚构的。第二,对于案例的描述重在呈现事态演变的全过程,包括期间出现的问题、隐含的矛盾以及对立的观点、冲突。第三,案例展示的事件针对性强,每个事件都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它是一种教学材料,是为教学服务,它包含有需要学生掌握的概念、理论或方法。

    (二)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优势

    1 有利于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保险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其理论结构日益丰富完整,对于本科阶段的非保险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驾驭基本理论。而案例能引导学生尝试运用保险学的基本原理,真正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在案例分析中,应将注意力集中到案例事件上,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内容的理解。同时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通过观察学生对案例的讲述和评析,强调学生置身于客观社会情境,通过具体的分析,使学生主动、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深化理论知识的目的。

    2 有助于增进师生互动。案例教学反映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讲授教学模式中过于单向的信息传递的弊端,使教师、学生的思想通过保险案例呈现的特殊情景交织在一起。一方面,学生通过自己独到的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教师的引导下,强化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展现出的多元化的观点可以及时改进教学,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3 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在教学中引入保险人引发的保险纠纷、理赔过程中的代位求偿问题相关的案例,由学生扮演人、投保人等角色,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接触、分析不同的情景,他们被要求扮演不同的角色,并设身处地从扮演的角色出发参与分析和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由此,学生虽然没有亲自调查和身临其境的体验,但结合自身的学习优势,即原有知识和经验背景,他们会更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互动中,通过调动过去的经验积累激发联想、比较、思考,从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学习内容,在对不同案例的分析过程中,悟出几条可行性方案,为以后处理类似的情况提供参考。

    二、案例讨论课的实施

    (一)设定案例教学目标

    案例教学的目标为:第一,通过案例分析,逐步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保险实务的能力。第二,使学生理解保险基础理论如何运用于实践。第三,为学生学习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等方面,营造与实战极其相近的氛围。第四,增强学生的独立思辨能力,使学生在扮演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应角色时能根据所面对事态的变化而寻求应对的思路。第五,通过分析不同保险业务类型、不同情景保险案例,促使学生掌握较全面的保险学基础理论。

    (二)案例讨论课方案设计

    在教学大纲的框架内,方案设计可根据课程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课堂分组讨论分析,也可以采取辩论或学生讲解等形式。案例是对应章节中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在选择案例时,首先,要求所选案例的内容必须是以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为目的;其次,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和矛盾冲突点;再次,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选择范围,案例的内容应紧密结合保险活动实践和社会实际,尽量选择反映我国保险领域的案例,同时也应尽可能反映当今最新的保险学理论、技术和方法;最后,内容应新颖,具有生动性和可操作性,采用篇幅应适合授课进程的要求。

    (三)课堂讨论的具体步骤

    1 课前准备阶段。学生提前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理论依据,作好讨论准备是组织成功的案例讨论课的基础,因此,在上讨论课前教师就应将相关任务布置下去,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前期准备的重要性。教师组织和指导好案例分析是案例讨论课的关键环节。首先,教师可根据案例分析中的焦点问题,引导学生了解相关理论,查阅案例相关背景资料,不仅要从理论上理解案例,而且应在具体的情境下加以把握。其次,要求学生组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案例讨论课的相关研究课题,这样有利于促使学生集思广益,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团队精神。当然,也应建立必要的评分监督机制,以防止小组内部出现任务分工不均。在小组成员的具体组成上,应按照学号顺序若干人一组,而不能任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来组织。这样才能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其中,各组讨论辨析水平也不至于相差太大。

    2 课堂讨论阶段。课堂案例讨论的任务主要包括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和措施。学生从自身视角剖析案例,阐述小组看法,不同意见相互辩论,形成热烈的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期间教师应注意把握案例讨论的方向。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应将讲台让给学生,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师的角色是引导学生思考、争辩和决策,引导学生探询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可能性。根据保险学的教学内容,课堂讨论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辩论法。辩论是一种强烈地针对问题的正面与反面的讨论,它能促使学生更加熟悉该课程的内容。教师应于辩论结束后对正反两个辩论组分别作客观的评估。

    就辩题的内容而言,要使学生双方在辩论赛中辩得起来、辩得下去、辩得公平,应尽可能选择没有定向性的辩题。在保险学中可以展开辩论的话题是非常丰富的。比如保险合同纠纷中,针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可以根据大家所持观点的不同明确地划分出正反两方。双方经过分工后可按照辩论赛的一般程序展开辩论。辩论有助于培养和提高辩证思维能力。辩论是一种“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过程。保险学案例讨论中更需要系统的辨证思考,只有借助辩证思维,才能对辩题作出全面的深刻的透视,才能准确地把握争议点、切入点和立足点。此外,还有助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学习能力等的增强。

    第二,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是一种以学生发展为本,把创新精神的培养置于最重要地位的学习方式,它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探究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能力。围绕保险活动的角色主要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等。教师可根据案例的实际需要指定角色或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角色扮演。要求学生结合案例的规定情景充分地展开想象把角色扮演好。比如结合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理赔等环节就可以运用角色扮演法进行教学。通过角色扮演使学生明确保险活动的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则扮演着编剧的角色,把舞台让给学生尽情地表演,使其成为课堂的主角。在保险产品营销的案例教学中,充当保险人的学生应独立地思考和解决投保人向他提出的问题,灵活运用推销技巧、产品特点,以及必要的心理战术等来推销出自己的产品。扮演投保人的学生也应想方设法地了解清楚保险产品的所有问题,保险合同双方全身心地投入到各自角色之中,真实地体验着保险产品营销的全过程。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和认知保险学的原理和方法,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

    第三,模拟讲授法。模拟讲授法是学生模仿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较系统地传授知识,启发学生智力的方法。其基本要求包括:科学、自主地组织教学内容;讲究语言艺术;善于设问解疑,启发受众积极地思考;运用多种辅助教学手段,使之与讲授相互补充,避免单纯的讲授。

    3 总结评议阶段。总结评议阶段是保险学案例讨论课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要求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同时教师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肯定学生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予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基本知识和观点作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在此基础上提出尚需深入思考的问题;最后,教师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案例分析报告,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的讨论经过和解决方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效果。

    总之,案例讨论是保险学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讨论课的比重,通过互动式教学,以各类典型案例为载体,强化学生对保险学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

篇5

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一味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和考核,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专业学生培养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从专业性和实践性上来看,医疗保险专业应该被定位为应用型专业。

尤其是本科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不应以学术型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为目的,而应定位于实践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专业发展目标,强化学生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然而现有的医疗保险教学模式长期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多数院校至今仍主要侧重于书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教学极为薄弱。

1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业教师、实操指导性强的教材和模拟软件。

(1)缺乏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专业教师。

首先,目前大部分医疗保险专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由于目前的就业问题严峻,很多医疗保险专业的毕业生都选择通过继续深造以留在高校, “跻身”高校教师行列。

因此,这些教师是没有在专业实际部门工作的经历或实践的,虽然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但是实践领会与操作能力则明显不足。在这方面,国外政界和教育教师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为专业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资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通道。[1]而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学历要求等,有实践能力的人才或有政策实践的专家由于没有高学历而无法从教。

其次,医疗保险专业的交叉性造成了教师专业能力与实践教学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医疗保险需要教师既具有扎实的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深厚的医学底蕴。而某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教师主要来自临床医学专业,这些教师有着深厚的医学知识,但只有少数教师有过保险公司实践经历,多数教师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了解有限,缺乏医疗保险的实践经验;另一个极端是,专业教师都来自于金融保险专业,有着深厚的金融保险学功底但缺乏一定的医学知识。这些教师都很难将医学知识和医疗保险实务有效结合。

(2)缺乏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材和模拟软件。

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保险学、医疗保险学、社会保障学、人身保险学、健康保险学、医院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速度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介绍和管理条例的罗列。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仅陈述某省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或者某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条例、细则,缺乏实际操作内容的介绍和指导,缺乏相关案例的讨论启示与实践延伸。

此外,医疗保险专业在许多高校并未配备实验室或者与其他专业共用实验室,并且各大高校在医疗保险实操模拟软件的引进和开发方面投入过少。

1.2 缺乏专业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

由于医疗保险专业的特殊性,其专业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理论教学体系发展较为完善,而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其主要表现就是缺乏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学生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后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认知和领会,这是各大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基地的匮乏造成了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理性认知和感性了解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1.3 实践课程设置层次不清、实践内容缺乏连贯性和递进性实践课程教学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必须按照教学发展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开展组织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相互承接、相互联系的实践课程。然而,现在部分高校开设的实践课程没有统一的、相互联系的、递进的、完整的实践计划和安排,造成教学混乱的局面,实践课程教育的重点容易被学生和教师忽视,造成实践课程被“混着过”,这些不利于实践课程核心价值的体现和拓展,进一步造成了学生应付实践课、教师胡乱安排实践课的现象。[2]为了进一步培养符合市场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各大高校纷纷开设与医疗保险业相关的实践课程,如去医院医保科、商业保险公司等实操性实习单位熟悉相关专业岗位的职责及办事流程,开展医保政策实操手册的学习,进行

数据处理软件的上机实验等。而这一类的实验操作课程由于没有统一、完整的教学安排,大部分支离破碎、流于形式,实际教学质量并不高,也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2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设计思路。

2.1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应具备的条件。

(1)“双师”队伍建设。

医疗保险专业教学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包括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因此,要求授课教师既精通医疗保险专业理论知识,同时又要熟悉医疗保险业务,如医疗保险产品分析、医疗保险计划设计、医疗保险核保理赔、医疗保险产品营销等。然而,由于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的双重压力,一般的专职教师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所以,在师资配备时,可以考虑安排“双师”教学,即医疗保险专业理论课程部分由专业教师承担,而实训教学,尤其是课外实训教学部分由保险公司相关专业人员负责。[3]“双师”教学既有利于专业教师专心负责和深化理论教学、从而减轻压力,也有利于让学生接受一线专业人员最直接、最权威的指导,亲身体验医疗保险实务操作流程,加强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避免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另外,各院校要考虑培养具有“双师”特征的专业教师。例如,将现有的专业教师分批送到相关岗位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回校后便可胜任医疗保险专业相关课内实训教学活动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完全依赖外界师资力量的尴尬局面。

(2)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社会医疗保险实践教学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在校内通过对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建立包括实训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进行岗位模拟、现场讨论、计算机模拟操作等教学。在校外,各大高校应当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如医院医保科、政府医保局、商业保险公司等)、民间团体(如医疗保险协会等)合作,将其建设为长期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去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实物参与度和社会问题认知程度。另外,还应当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单位在未来发展的知识需求和人才需求,根据市场需要培育满足企业发展目标与学生发展目标的人才。此外还应加强与外界交流,建立多种渠道,及时为专业学生提供更全面的市场信息和社会信息,以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时光里做出更好的安排和计划。

(3)实践教学资料的准备。

实践教学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实践教学指导教材、实践模拟操作软件等资料。体现出各部分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实践的方式及手段、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办法。根据需要编制实践教学指导教材一部,教学软件可以通过外购或其他途径取得。

2.2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形式。

(1)课堂实践教学。

医疗保险专业本科课堂实践教学内容分为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两个部分。在介绍基本理论知识时,由于侧重于对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可以采用案例讨论的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小组讨论,也可以双方辩论的形式进行;在基本制度运用阶段,其实践内容应侧重于加深学生对基本制度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这部分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等基本的工作能力。因此,在内容设计上应能够体现社会医疗保险职位的特点。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职位设计实践内容,在实践过程中运用模拟实际职位手工操作与软件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具体做法是:提供固定场所建立模拟职场和实训室,引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课堂教学企业化管理试点,装备模拟保险流程各环节的专业教学软件。

(2)校园实践教学。

在学校模拟保险企业等开展有关活动,培养学生的保险文化和职业素养。组织辩论会、演讲会等,训练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公关能力,培养其团队意识和吃苦耐劳精神,增强学生独立处理问题和适应保险市场的社会竞争能力。通过各种公开和内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竞赛,普及相关知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5]还可以组织专业学生在校内向同学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咨询服务。

科研和创新活动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竞赛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展现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平台。[6]科技竞赛特别是国家教育部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对于推动医疗保险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医疗保险专业要倡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挑战杯”、“新苗计划”、“未来学术之星”等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科研比赛项目。

(3)社会实践教学。

校外综合实习部分结合学生毕业实习进行。

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社会实践中的医学实践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医疗保险专业开设医学课程是专业工作的需要,但实际教学中总认为知道一些临床医学知识即够用,忽视临床操作技能训练。因此,作为一个完整的校外实践,医院临床实习是必不可少的。医疗保险专业本科的社会实践部分应建立医院临床实习和保险公司、医保部门“双实习”制度。[7]社会实践教学的具体做法是:根据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特点可以选择医院、医保中心、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其校外实习基地,由实习单位教师指导学生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内容应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一般按照实际的工作程序安排实习的内容,以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为主,具体内容和程序可与实习基地教师合作确定。力求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良好的实习效果,获得实习单位好评,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实现实习后直接与实习单位签约就业。

(4)各实践环节可以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按照不同年级学生的能力特点和专业知识水平进行安排,可将医疗保险专业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专业认知实践、课程实践教学、独立实验课、专业课题调研课、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课内外相关实习课程,课程内容层层递进、相互联系,形成整个专业实习课程整体流程,培养出实操能力强、学习能力强、专业与市场对口的学生。[8]

1)理论课程与实践结合。如《社会调查方法》这门课主要由操作性和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组成。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完成一项实验课题,主要目的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针对医疗保险改革中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并进行

统计分析。每学期的第 1 周布置下去,第 1 7 周上交,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自行选择课题方向、设计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做统计分析,最后撰写实验报告。

2)毕业论文与实践的结合。如:承担了校级科研项目的同学,由于有科研项目任务,因此会组织其他学生作为小组成员,利用暑期或平时的实践课程进行问卷调查,然后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对策,最终各位小组成员完成这个项目的子课题并分别作为各自毕业论文的选题,从而较为成功地将学生科研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有机结合起来。

2.3 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

对课程的考核应当体现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两个方面。可以结合课堂内外的教学采用“过程评价+考试考核”综合评价模式,考试考核学生对医疗保险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情况,其中过程评价主要对学生活动过程中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可以根据具体的内容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在评价过程中,可以选择相邻两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对照,以此来评价其教学效果。

3 结语。

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实践教体系应包括实践教学条件、形式和评价,而开展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将有益于全面实现专业教学目标体系,并为教学条件和实践管理提供较为具体的科学指导。充分挖掘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内容,扩展实践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使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的整体,为学生能力的拓展和将来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杜乐勋,张文鸣。2007 年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9-60.

[2] 况成云,杨江林。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专业学生的素质[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l(8):478-511.

[3] 藤航。我国本科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J].西北医学教育,2002(3):10-11.

[4] 袁杰,郑先平,等。我国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建设的理性思考[J].中医教育,2007(1):11-13.

[5] 郑先平,刘雅。对健康保险专业核保理赔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0(7):86-88.

[6] 俞彤,刘霖叶,等。医学院校开设医疗保险专业培养模式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7):259-360.

篇6

关键词:保险学;教学方法;考核评价

一、保险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保险专业起步普遍较晚,且开设保险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保险专业教师数量有限,故在保险学课堂教学中还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教师缺乏行业实践经验

保险学课程实务性和综合性较强,对任课教师的整体要求较高。为确保在投保、核保和理赔等实务性较强环节的授课更接地气,教师理应具备一定时期的业内从业经验或挂职锻炼经历,然而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有很大一部分高学历教师从校园进校园,尽管理论知识渊博,但对保险学实务篇的认知有待加深。

(二)授课内容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存在一定的交叉

保险学课程是保险专业学生的核心专业课程,同时该课程也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营销学、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学等课程的先导课程,因此在保险学教学内容设计和安排上不可避免会与其他课程出现一定的重复,对于任课教师而言,如何适当把握对后续相关课程的铺垫程度也是教学的一大难点所在。

(三)教学方法以传统讲授法为主,过于单一

近年来,翻转课堂、微课、慕课等新型教学模式层出不穷,但教学方法改革的最终执行者是教师,有很大一部分教师在自己的求学生涯和教学工作中深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加之高校教师面临的科研压力较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思考和实现教学方法的改革,多采用满堂灌的授课模式,学生只是被动的听、看和记笔记,尚未完全发挥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课堂参与度均不高,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四)部分学生对保险专业的认知有误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保险业发展历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保险人在高佣金的诱导下对客户进行销售误导,保险公司投保理赔两张脸等,导致人们对保险存在些许微词。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部分学生被动被调剂到保险专业,一旦达到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立即从保险专业转出,而留下的学生中仍然有一部分认为自己毕业后的工作就是保险销售,对专业认知和职涯发展认知的偏差导致了学习的热情不高。

(五)考核方式以卷试为主,重结果轻过程

保险学课程学生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占比分别在30%、70%左右,且考核方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期末卷面成绩占比较高,即使学生平时表现平平,通过考前突击取得高分的卷面成绩亦可收获较高的总评成绩。此种考核方式不能很直观地反映学生平时的听课状态和课堂参与程度,无法全方位评价一个学生的总体表现。

二、提升保险学课堂教学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多渠道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保险学教学质量提升的关键在于教师,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以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教师挂职锻炼的支持力度,如定期安排保险学任课教师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顶岗实习,在教师挂职锻炼期间,不应为教师安排授课任务,同时要定期去挂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教师在其单位的工作表现,避免实践锻炼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鼓励业界精英通过专题讲座、合作交流等形式进入保险学课堂,让师生共同感受保险市场发展的最新动态。

(二)教师定期进行集体备课

为避免保险学和后续课程授课内容上的交叉,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保险专业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上要细化,严格规定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授课内容以实现有效衔接,同时授课计划、教案等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执行,此外还要鼓励教师进行集中备课,特别是同一专业的不同专业课授课教师要定期沟通授课内容和进度,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状态及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情况。

(三)探索多元化教学方法

根据保险学不同模块课程内容,可采用传统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核心业务仿真模拟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手段,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1)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先讲授基本概念和原理,然后引入某个具体案例的授课方法,采用先对基本内容进行整体概括介绍,然后紧接着给出带有若干个问题的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去学习,尤其在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保险基本原则的讲解中,若不能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会觉得枯燥乏味和难以理解。(2)分组讨论法。根据课程学习内容,提出学习讨论的课题,比如“保险真的保险吗”、“有了社保是否还需要商业保险”等等,按团队或者学习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讨论做出答案,由各组代表上台汇报,各小组之间可以进行辩论,最后由教师对各组表现进行总体点评,此方法亦可锻炼同学们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有效的分工,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3)核心业务仿真模拟法。传统讲授法的授课地点局限于教室,针对保险学课程实务性强的特点,可考虑将保险费率厘定、核保与理赔等模块的授课延伸到保险实训室完成,借助于软件系统,模拟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工作流程,让学生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其中,切身感受保险业务的场景、工作流程及其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加深学生对保险实务环节的认知。(4)角色扮演法。在保险公司晨会、保险产品说明会、保险产品计划书、核保的四次风险选择等教学模块,教师协同学生可以在教室设置具体场景,最大限度模拟保险从业环境,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角色扮演,使其身临其境感受保险职场氛围,让学生在寓教于乐中完成相应模块的教学。

(四)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最大限度消除专业偏见

保险学课程是保险专业学生的第一门核心专业课,授课教师不应该把注意力和焦点局限于书本内容上,更应该关注学生对本专业的认可程度,鉴于部分学生仅仅为了完成本科学业才选择保险专业的现实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意穿插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国家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及学生毕业后就业方向等内容,若条件允许可考虑把保险专业的优秀毕业生请入保险学课程,让其现身说法,使学生更直观的感受保险专业能够带给自己的价值。

篇7

(一)前期建设阶段该阶段

自1995至2003年。1994年内蒙古财经大学招收第一届保险学专业(专科)学生,1995年《人身保险学》课程作为保险专业主干课程开设。在此期间,该课程同时作为金融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开设。当时只有一名主讲教师、一本教科书和一本教案,课程建设开始起步。

(二)不断完善阶段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内蒙古财经学院成立保险学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以此为开端,课程建设迎来了不断完善阶段。经过课程组多年的探索,该课程的建设得到不断加强,课程建设规划情况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

1.组织人员,形成团队

自2004年设立保险本科专业以来,在学校和学院的大力支持下,《人身保险学》课程组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支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教学队伍。团队成员的专业背景充分融合了保险学、经济学、统计学等交叉学科,各成员均具有较深的保险专业及相关学科理论功底、洞悉保险理论和应用的发展前沿知识,具备承担人身保险学授课任务和科研课题的能力。《人身保险学》课程教学小组共有5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3人,助教1人;博士2人、硕士3人,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从学缘结构上,课程组教师分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国内知名学府,有较好的专业背景。从年龄结构上,课程组成员年龄结构为30-40岁4人、40-45岁1人,是一支富有朝气和活力的教学队伍。

2.紧跟政策和形势,完善教学内容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更是培养人才的重要保证。所以,课程组在选取教材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所选教材的权威性、针对性和时代性,优先采用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保监会推荐教材)张洪涛、庄作瑾主编的《人身保险》。同时,选择国外经典教材作为补充材料推荐给学生。在教学内容方面,课程组每学年都会根据政策与形式变化对教学内容做相应的调整,例如,当前延迟退休年龄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课程组在教学内容中增加《退休政策与养老保险》专题来探讨。

3.完善课程要件

《人身保险学》课程在开课初期只有一本教科书和一本教案。经过20年的努力和探索,目前该课程有教学大纲、配套教学课件、教案、教学案例库、系列专题、习题库和无纸化试题库等课程要件齐备。

4.完善教学方法和手段

通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学练结合、学用结合,将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形成了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和实习教学“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教学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教师讲授中大量运用启发式方法。实践性问题主要运用案例式方法。这可以使学生增强学习兴趣,提高感性认识,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例如,保险的基本原则、人寿保险理赔可以通过案例加以说明。在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适应能力来讲都非常关键。根据课程实务性强的特点,将课程的相关内容(如人寿与健康保险的营销、条款分析、理赔等)安排在暑期实习中进一步学习检验。

5.加强校际交流

2006年派一名青年教师赴中央财经大学做访问学者。2006年、2008年分别派一名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目前他们均以优异成绩毕业回到金融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第一线。通过青年教师在国内知名高校学习和深造,课程组与这些学校建立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6.搭建实践桥梁,建立实习基地

2014年5月,金融学院保险系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百年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草拟了《保险行业产学研合作试点方案》,达成了合作意向。两家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为学生、教师提供调研和实习的便利,同时也可以选派管理人员为学生讲授寿险营销、保险经营管理等实务性较强的课程。通过与上述两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不仅解决了毕业生实习问题,通过实践环节可以进一步检验所学知识,而且也为培养年轻教师的实践经验提供了平台。总之,《人身保险学》课程的教学与研究起步较早,经过20年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研究与管理、学生培养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课程优势与特色。本课程侧重人身保险领域,专业性强,同时兼顾职业化特色,在课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理论性与实务操作性。本课程在区内同类课程中无论是开设时间还是从师资力量、社会影响来讲都是处于领先水平;从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分析,学生就业后能够很好地适应工作,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好评,已有一批毕业生在保险公司管理层崭露头角。

二、《人身保险学》课程今后建设方向及思路

内蒙古财经大学以自治区区内生源为主,以少数民族教育为特色。因此,《人身保险学》课程立足实际,旨在使学生全面掌握开放经济条件下区域人身风险及人寿保险经营活动的原理和规律,同时注重蒙汉双语教学,为地方经济培养能够适应现代保险市场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类民族人才。今后的课程建设紧紧围绕上述定位,同时结合保险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课程教学体系,突出课程特色,力争将本课程建设成为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准、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精品课程。

(一)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团队整体水平

今后进一步加强教学队伍建设,在教学梯队人员学历水平、职称结构等方面全面加强,强化青年教师培养,提升整体教学团队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1.建立完善可行的教师进修和出国访问长效机制

通过国内或国外、短期或长期培训与进修提升本团队的教学水平,特别是科研实力。国内进修方面,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教学科研后备人才到国内名牌学校进行期限长短不同(三个月至一年)的专题或系统学习,争取利用这种快速、有效的方式提升后备人才的教学与科研素养。国外访问机制方面,鼓励青年科研骨干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紧跟国际主流研究范式和方法,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整体水平。

2.引进优秀人才,特别是具有国际化背景的青年人才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业的发展无论是业务结构还是服务对象,都发生着深刻变化。面对全球化,适应变化的复合型保险类人才已经显得日趋稀缺化。为此,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引进能够给课程教学团队带来新的范式冲击、具有国际化背景的青年人才,强化教学梯队的人才建设。

(二)注重课程建设,全面提升课程建设质量

随着我国保险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商业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人身保险学》课程的开课率会越来越高,对任课教师的要求也会进一步提高。围绕保险学专业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趋势,体现现代经济社会人才需求特点,科学设计课程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以精品课程建设为契机,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三)加大实践教学和创新教学的力度

今后进一步强化实训教学环节,扩展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根据《人身保险学》课程实务性强的特点,与《人身保险学》同一学期开设《保险实务》实验课,来配合讲授寿险公司业务经营流程。同时将课程的相关内容(如人寿与健康保险的营销、条款分析、理赔等)安排在“暑期实习”中进一步学习检验。同时将不断追踪学科前沿,紧跟行业发展步伐,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四)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和承担教改项目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着力打造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教改项目。注重教材建设,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及时更新、提高教材编写内容和编写质量;同时开放性引进国内外优秀教材和课程,逐步实现教材建设标准的国际化。

(五)加大与实体部门的联系,发挥实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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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学;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

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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