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8:36: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护环境有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之间具有既矛盾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这不仅因为生态旅游对环境有积极影响,而且也有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正确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使两者协调、持续发展,实现共赢,在当今社会显得愈加重要。
1.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丽的源泉,山川的自然风光,田园的秀丽景色,滨海的波涛浪花,湖泊的波澜壮阔,这些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欣赏优美风景,能使人们心情愉悦,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如果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将成为人们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极大破坏了人们游玩的心情,降低了生态旅游的价值。因此环境质量决定着生态旅游价值,只有环境美,旅游才具有价值。
2.生态旅游对保护环境的意义
(1)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
为了增加当地旅游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扩大旅游区的知名度,旅游开发部门加大力度改善旅游区环境,使得旅游区风光优美、空气清晰、景观协调、气氛融洽。另外,通过建设垃圾填埋场、绿化街道、修建道路等措施,极大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为景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景区的形象。
(2)缓解当地居民与生态环境间的矛盾
我国西部的旅游景区大多位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发展生态旅游不仅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这是由于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门槛低,吸纳劳动力数量大,劳动转岗适应快等特点。因此发展生态旅游,一方面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缓解传统产业与自然环境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可有效减轻自然保护区的压力,缓解自然保护区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了环境,促进了旅游资源和当地社会发展相结合,这是生态旅游业的核心目标。
(3)提供环境保护资金
财政拨款是我国生态旅游区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但当地政府财政拨款金额往往不足。与国外相比,我国自然保护区投资额度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25,100hm2仅有1.5美元,平均每个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用和建设费用的缺口分别占需求额的26%和60%。正因环保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大多景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然而,生态旅游的兴起和发展,为景区开辟了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为提高景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保障,最终实现环境效益与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4)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旅游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共同参与,而且他们还从中获得益处。因此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可提高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来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因此,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对旅游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关键在于找到开发生态旅游和保护环境间的平衡点,实现生态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双盈。
二、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开发较晚,人们对生态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无烟工业”的观念依旧流行。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大多还“重开发,轻保护”。目前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和滥用
在开发旅游资源时,许多部门急功近利,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开发,而且在开发过程中轻视甚至不进行环境保护,采取粗放式开发模式,对许多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造成破坏。例如香格里拉县的地下温泉是近代温泉形成的典型地质景观,极具观赏性和科考价值,景区内的喷气孔尤为罕见。但开发过程中,在不了解喷气孔的地质构造情况下,开发者企图将喷气孔变为“桑拿浴”,结果严重破坏了稀有的旅游地质景观。
2.生态环境系统失调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景区的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正变得如火如荼。由于在景区内开山砍林,使得水土流失严重,经常出现山洪暴发或水源枯竭,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失调。有些景区为了追求利益,盲目扩大旅游区面积和修建旅游设施。以索道为例,德国阿尔卑斯山国家公园面积达300多km2,公园内并无一条索道。而我国泰山、华山以及峨眉山等名山,均修建了现代化的索道。索道的建设使游人易集中于山顶,导致自然风景区原貌的破坏,使生态系统变得脆弱。
3.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旅游业发展迅速,但缺乏相应规划和管理,再加上国民环保意识较差,致使景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驰名世界的黄山、庐山上的垃圾随处可见,甚至连世界屋脊喜马拉雅山,也有各种饮料袋、包装袋等垃圾。据旅游区提供的资料显示,景区的水、土、大气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规定标准。据“人与生物圈”国际委员会统计,近年我国有1/5的保护区由于生态旅游而横遭破坏、44%的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的保护区出现水体污染、11%的保护区出现旅游资源退化、61%的保护区存在设施与景观环境不协调。
4.景区环境容量严重不足
众所周知,旅游区环境对污染物净化能力和旅游人群承接能力,都有一定限度。一旦游客人数过于拥挤,人流疏散不开,不仅会损害景区,而且易发生安全事故,降低游客对景区满意度,不利于景区持续和健康发展。如去年国庆期间,九寨沟景区就发生了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上下山通道陷入瘫痪,变成“上不去、下不来”的“死胡同”。
5.当地居民参与程度低
造福当地居民,解决好他们的就业和发展,是发展生态旅游的最终目的之一,但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乐观。许多地方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当地居民有效参与程度低,借旅游促发展的潜力远没有发挥。一方面是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不足,制约着旅游资源的开发规模和投资能力,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经济优势,影响着当地居民创收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在招商过程中经常让利较多,难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
三、我国发展生态旅游的建议
1.完善法制法规,增强执法能力
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和遵守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严厉惩罚违反法规的开发和破坏环境行为,使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把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探寻旅游业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模式,促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进。
2.加强环保教育
生态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一些旅游管理部门、当地居民、旅游者以及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内涵及如何开展生态旅游缺乏科学认识,因此必须加强生态旅游的环保教育工作。主要对象包括景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导游和游客。通过环保教育,让游客在享受自然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成自觉行动,做到休闲娱乐、环保两不误。另外,在环境教育过程中,还要采取正规环境教育和非正规环境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且注意环境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既要注重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实践,通过受教育者的亲身体验来强化教育成果。
3.科学研究,统一规划,有序开发
在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时,不仅要统筹兼顾景观生态学基础研究、景观生态评价、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景观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还要对旅游区的地质资源、生物资源以及环境质量进行实地考察,科学地论证和评估,把握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合理度,有计划开发,尽量将旅游资源的破坏降到最低,同时要做好开展生态旅游所带来危害环境的思想准备,并适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了解生态环境的状况。此外,由于生态旅游是个“外来事物”,因此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不能机械套用,实行教条主义。在尊重其本义前提下,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在具体技术手段、操作方法、发展模式上寻求创新,我们也要广泛借鉴别国经验,特别是教训,尽量少走弯路。
4.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充分考虑生态旅游的资源开发、布局设施和生态平衡等因素,又要尽量减少实施中的盲目性、局限性和短期性造成的不必要损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如控制游客数量、规定旅游路线、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等,避免游客对景点破坏,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维护景区安全。环境监测不仅可反映旅游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而且为下一步旅游环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决策部门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防治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和生态监测。
5.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量,控制游客人数
各景区要科学、“理性”地论证自身接待能力,探索人性化管理方式,并对景区生态承载力进行评价。各景区可借鉴国外预约的做法,在游客到达之前就做好准备,进行疏导,对景区游客人数、交通住宿条件等信息及时公布,一旦发现游客超出饱和量,就要进行调节,采取延长景区开放时间、科学组织游客买票进入、适时限流等措施。此外,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游客配合景区管理,遵守景区游览秩序,让旅游真正“游”起来。科学合理确定环境容纳量,控制游客人数,即控制旅游活动开发规模,这对于景观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6.吸纳当地居民就业,支持他们创业
我国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开发这些地方的生态旅游业,可吸纳当地居民就业,进而促进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丰富他们的日常生活,使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变。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配合景区管理部门,扶持当地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项目,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在这方面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景区管理部门帮助下,景区所在地草坪乡居民依靠“农家乐”旅游,使其收入大幅度增加,生活质量发生了质的飞跃。
四、结语
水利风景区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许多水利风加强水利风景区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措施的研究吕丽丽(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河北鹿泉050224)景区多依山傍水,水域辽阔,环周群山拱抱,风吹碧波荡漾,库区婉蜓曲折,空气淸新、风景优美,水利工程雄伟,其壮丽景观越来越受周边人们的青睐,其发展积极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环水域周边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景区也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特别是景区上游很多工业园区的建设使得景区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水资源保护工作任务繁重。一些平原性水库的水利风景区,水面面积较大,主副坝工程战线长,库区周边乡村较多且距水库都非常近,这些实际特点,使得库区倾倒垃圾,私围乱建、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对库区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再加上景区上游工业排污、废水排放、生活垃圾等造成严重的水质污染,不仅破坏了景区的美观,也给景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危害。
2.水利风景区在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涉及水工程安全,水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问题,有其特殊的内容和要求,需要以规划来保障。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区经济的发展等多重目标,所以不仅需要多方面的专家、还要吸纳当地居民代表参与,但目前,大多数地区还没有编制本地区的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仍沿用传统的大众旅游规划的人员结构和规划方法,相当一部分景区的规划有明显的不足和缺陷,规划中保护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保护手段和技术。
2.2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利风景区由于规划开发不当造成的生态系统破坏,多数是没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周边群众在水域内开垦种植,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农药、化肥流入水域,一些水库库区移民生活污水和上游工业废水等的排入,消费者进入景区以后产生的垃圾污染及废物排泄的压力,从而使水质遭受污染,使旅游区的环境质量下降,观赏价值也随之贬低,破坏了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自然美,阻碍了水利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3管理混乱粗放我国水利风景资源的产权虽归国家所有,实为水利行政部门所代管。由于水利部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存在天然不足,且又难以和旅游部门在合作利益机制上达成协调,造成水利旅游的难管局面。多数水利风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水资源或水工程的管理一体化,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机制不活,缺乏人才,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滞后。另外,水利风景资源往往呈线状和面状延展,多隶属于几个相邻行政区,从而造成“多头管理”,缺少协调统一性。
3.水利风景区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措施
水利风景区要以水文化为主题,在建设的过程中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能否确保水风景区水质不被污染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是水利风景区建设和营运的前提。水利风景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
3.1坚持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为辅的方针开发水利风景资源,发展水利旅游业必将成为水利多种经营工作的热点。全面有序开发旅游资源,坚持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为辅的方针来制定符合生态旅游目标的各种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选择开发项目。要统筹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统筹风景区建设与水利工程建管的有机结合,坚持人与水和谐发展的原则。要把水利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流域水资源规划范围内,使之与区域经济发展相互协调,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把水利风景区建设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同水土保持与水环境建设密切结合。
3.2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对风景区应严加控制,规定水库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规定禁止在水利风景区内排污、堆放污染物等污染水质的行为。水利风景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比如,绿化坝区、营造水边环境、增加水生植被、截污减排等多种手段。坚持自出创新与科学治水,实现以人为本,坚持景区建设与自然环境的统一。
3.3政府有义务进行政策导向与规划,政策导向、项目支持、协调服务、意识宣传,政府联动主导旅游更为必要。协调好与当地政府的利益关系,合理界定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范围和保护管理范围,加强水利、旅游部门在开发和管理方面的协调,妥善解决水利风景区开发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推进水利风景区的顺利发展。同时,政府在检查监督方面也应起主导作用。
3.4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加强水资源开发检查,加强水政执法力度,把景区水资源的利用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注重在维护中体现文化的内涵,展现出生态的、文化的、地域的特色。同时,采取生物措施,增强水域水体自净能力。水库每年筹措资金开展增殖放流,促进水库生态秩序的良性循环和水质安全,促进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引言
当前,城市快节奏生活造成的心理压力、都市中心城建筑森林的苍白、环境污染的危害使不少城市居民期望能短暂地逃离城市。1995年在对上海市民的调查中发现,期望周末双休日能外出旅游度假者占被调查人数92%,其中期望回归大自然,去野趣浓、环境幽静、空气清鲜的目的地占51。4%。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外交通条件的不断发送使都市居民的愿望逐渐转化为行动,节假日都市居民大规模的郊游活动直接刺激了郊区旅游行的开发。此外,每逢“五一”、“国庆”长假,大量外地游客拥入大都市中心城区,造成城市核心区的旅游接待、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等不堪重负,这也促进了城市旅游规划部门下决心对郊区旅游地进行开发。如杭州市就根据自身西部旅游资源特别丰富的特点(西部旅游资源约占杭城旅游资源总量的2/3)①,提出了“旅游西进”、“西湖西进”等开发西部旅游资源的一系列战略决策,以拓展城市旅游空间、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有关大都市郊区旅游问题的研究成了目前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方向。本文以杭州市为例,谈谈大都市中心城与郊区旅游的空间相互作用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为当前方兴未艾的大都市郊区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些有益思路。
1大都市与大都市郊区的内涵
1.1大都市的内涵
大都市或称大都市区,是一个大的人口核心以及与这个核心具有高度的社会经济一体化倾向的邻接社区的组合。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的发展模式与发展速度迅速变化。一方面城市工业和接掌技术高度发展,使人口、资金和技术以更快的速度向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集聚;另一方面,城乡之间交通高度发达,城市由长期的向心集聚向相对分散的郊区发展。城市高收入阶层从中心区外迁,随之工业、服务业也出现郊区化趋向,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拓展,大城市边缘新城镇大量涌现。这种城市集聚和扩散的双向推动使大城市地域迅速扩张,从而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地区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城市化地区大都市区。可以说,大都市区的形成与发展是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21世纪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大都市区已是国外最常用的城市功能地域概念,美国早在1910年就提出大都市的概念,并于1949年正式建立具体的统计标准用于国情普查,命名为大都市区(简称SMA);以后又分别改称为标准大都市统计区(SMSA)和大都市统计区(MSA)。类似都市区的概念在加拿大称为“国情调查大都市区”(CMA),在英国称为“标准大都市劳动市场区”(SMLA),在澳大利亚则称“国情调查扩展城市区”(CEMD)。
世界各国甚至一国在不同时期对大都市区中心城规模都有不同的标准。美国1910年规定中心城人口只要达到5万以上。②日本政府规定大都市中心城区人口必须在50万以上,我国尚未建立官方的大都市区中心城规模标准,学术界对此亦未形成定论,但比较倾向性的意见认为中心城规模应在50万人口以上。
1.2大都市郊区的内涵
大都市区是由中心城和郊区组成的二元空间地域结构,因此大都市郊区就是指大都市区内中心城以外的地区。
城市人口和城市功能的大量外迁使中心城一定地域内人口密度大幅增加,土地利用结构根本性改变,非农业用地比重不断提高。由于许多城市外迁人口仍要到中心城上班,郊区与中心城之间具有高密度的通勤流。中心城在向周边地域传染性扩散的同时,具有依托交通轴线和郊区城镇呈点轴扩散的特性,因此大都市郊区内部是非均质区域,在交通轴线和郊区城镇围合地带内保留有较多的乡村景观地域,大都市郊区地域范围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中心城地域扩张把周边郊区逐步纳入中心城范围;而郊区以外更远地域与中心城社会经济联系程度的日益密切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使大都市郊区不断向拓展。
与中心城规模一样,不同国家对大都市郊区的划分也有不同的标准。1960年美国使用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规定属于大都市郊区地域必须至少75%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业劳动并且50%或更多的人品居住于毗邻中心城的县;人口密度不小于是50人/平方英里,或在周边县就业或居住于周边县的劳动力总量不小于中心城就业劳动力的10%或不少于1万人。日本政府规定大都市郊区小城市行政范围内至少有50%的人到中心城通勤上班并且位置邻近大都市。[2]在我国,由于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至今尚未形成权威性的大都市郊区范围划分标准。我国大城市行政区划分为城区、郊区、市辖县和市代管县级市三个地域层次,可将其作为最简单的大都市郊区划界方法。但由于不同中心城及郊区的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行政区划边界不能完全反映中心城与周边地域的联系程度,个别研究可以采用行政区界与内部联系程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界。大都市郊区是在城市郊区化背景下形成的,不同城市功能郊区化发育时序不同,针对大都市区不同功能空间拓展的研究可采用不同的划界方法。
2中心城与郊区旅游的内在联系
2.1中心城与郊区旅游的互补性
大都市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集中反映了当地的文化特色和现代文明成就,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具有悠久的历史,保留着众多的名胜古迹,是区域旅游中最具吸引力的目的地。受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历史开发因素的影响,大都市的许多著名旅游景点分布在中心城的边缘或近郊,因此郊区旅游与中心城旅游本身就很难截然分开。
大都市中心城集聚了数十万甚至百万计的人口,郊区与中心城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反差都市居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交通条件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多使他们有越来截止多的机会到郊区休闲放松、娱乐度假,郊区旅游地成为大都市不可或缺的功能区。
中心城土地紧张,交通拥挤,外来的游客的不断增加,使中心城旅游容量与游客规模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都市郊区旅游开发,成为拓展都市旅游空间、改善都市旅游产品结构的重要途径。
因此,城市旅游与郊区旅游是大都市旅游中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两个组成部分。
2.2中心城、郊区在大都市旅游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大都市区,就区域内部旅游而言,中心城是郊区旅游最主要的客源市场之一;从更大的空间尺度来看,中心城是外来游客的集散中心,前往郊区旅游的目的地的游客大都通过郊区旅游目的地的游客大都通过中心城中转(在对杭州市民旅游出行调查中发现,前往宁波郊区旅游目的地的游客近80%通过宁波市区中转,见表1)。此外,中心城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大都市郊区旅游线路组织大都是以中心城为核心的往返式结构。因此,大都市旅游区是以中心城为核心的中心型空间结构,中心城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它是郊区旅游的集散中心、服务中心扩散源和组织者。
表1杭州市民前往宁波郊区旅游出行路径
月湖保国寺东钱湖天童森林公园招宝山奉化溪口雪窦山
去过市民中经宁波市区比例(%)83.387.780.480.983.369.263.0
资料来源:为获取都市居民旅游出行规律的第一手资料,作者向杭州市不同学历、年龄、职业、收入水平、性别的城市居民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285份。以上数据就根据这些资源整理而来。
当然,在肯定中心城主导地位的同时,不能否认郊区旅游的能动性。都市郊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及成熟的旅游开发对大都市旅游具有很强的促动力。北京市郊区的旅游开发,既丰富了北京市的旅游产品,又为市区旅游起到了很好的的分流作用使北京旅游显现出新的活力,而上海和武汉两市,由于郊区旅游资源比较贫乏,虽然中心城人口众多,外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都市旅游发展仍不甚理想。
2.3中心城与郊区旅游地的力学关系
从空间力学角度来看,在整个大都市旅游区中,中心城与郊区旅游地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作为旅游组织者,中心城对郊区旅游目的地具有辐射力(Ff),作为旅游目的地,郊区旅游地则对中心城具有吸引力(Fx)。
中心城旅游辐射力具有随着距离增加而衰减的特征,用函数式可以表达为:
Ff=g*P/di2
式中,P为中心城人口规模,di为中心城与旅游地间距离,g为经验系数。
辐射力Ff的存在产生两个结果:①与中心城距离越近,能得到中心城的旅游辐射力越大,游客规模越大,旅游开发程度越高;②远郊区受到中心城辐射力较弱,能获得开发的旅游景点独立性较强,来自中心城或经由中心城中转的游客比重下降。调查发现,奉化溪口雪窦山国家风景区作为宁波市远郊旅游地,杭州市民不经宁波市区直达的人数占到30%以上,远高于宁波市郊区其它旅游景点(详见表1)。
旅游目的地吸引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目的地资源条件以及目的地至中心城的距离。用函数式可以表述为:
Fx=g*Ria*P/di2
式中,R为旅游景点资源条件,P为中心城人口规模,d为旅游目的地与中心城的距离,g为经验系数,a为参数。
由于资源存在条件抵消了距离的衰减作用,都市郊区旅游开发不是从中心城向外单调衰减,而是根据旅游资源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跳跃性。
3大都市发展演化对郊区旅游空间结构的影响
3.1大都市发展的特征和阶段
自工业化开始以来,由于城市工业项目的布点、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第三产业的配套发展,城市出现了大量就业机会,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城市新区、工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断在城市边缘区发展。因此,大都市的形成以城市化为内动力,以空间拓展为主要特征,以城市郊区化为外部表现形式。在空间拓展中,都市区内部也相应地不断进行空间结构调整。
通常可以将大都市的发展分淡以下三个阶段:1、以集聚城市化为主的大都市形成阶段。这一阶段人口与产业向城市集聚,形成人口、资金、技术高度集聚的大都市。2、集聚与扩散并行的大都市区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产业与人口继续向大城市集聚,另一方面,由于大城市中心区的高度集聚,中心区用地紧张、环境恶化,城市用地开始向用地潜力大的郊区扩展,在郊区出现新的居住区和工业区,进入郊区化阶段,在中心城市形成与中心城市有密切交互作用的郊区,大都市区逐渐形成。3、多个大都市区的空间联合阶段。在经济高度发达地区,多个大都市区强烈扩张,最终在地域空间上相交,形成多核心的、高度城市化的大都市连绵带,城市化发展进入成熟阶段。
3.2大都市不同演化阶段对郊区旅游空间结构的影响
在大都市形成初期,区域人口、产业的高度集聚使中心城日益繁荣,城乡差异不断扩大。中心城丰富的生活娱乐设施对周边郊区居民产生吸引,大都市区内旅游出行以郊区向中心城集聚为主。郊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对落后削减了中心城向郊区疏散外来游客的能力。因此,这一时期,都市郊区旅游不发育,只在中心城边缘、近郊区存在一些城市公园、传统风景名胜区,远郊区则只有极度少数交通相当便利、资源等级极高的景点得到开发。
在大都市集聚扩散并行阶段,人口的膨胀和中心城生态环境的恶化使都市居民产生越来越强烈的出行欲望,对外交通条件的改善有效地将外来游客引入郊区旅游地,都市郊区旅游迅速发展。中心城用地不足使中心城边缘区以及近郊区形成以郊区化形式出现的主题公园、度假区等新兴旅游目的地。旅游地间联系的加强不仅促使以中心城为核心的放射状旅游线相当发育,而且以次中心城市和高等级旅游地为核心开始出现旅游区。
到了大都市连绵带形成阶段,郊区化的不断深化使大都市区内部空间结构趋向均衡,都市郊区旅游地已完全融为大都市区的功能区。以乡村度假为主的旅游出行特征使都市郊区具有过夜接待功能的家庭旅馆、乡村别墅星罗棋布,旅游地在空间上扩展到整个郊区,并且相互间形成网络状结构。
4中心城规模、性质对郊区旅游的影响
4.1中心城规模对郊区旅游的影响
城市规模与辐射能力存在对应关系,城市规模越大,对周边区域辐射越强,以商务、学习、旅游为目的的城市外来人口也相应越多,促动郊区旅游的动能也越大。
城市规模越大,前往郊区旅游城市人口基数越大,郊区旅游越容易发育。而且,城市规模越大,城乡景观的空间分异就越大,城郊对城市居民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城市居民旅游出行率越高。据八樟?990年在夏季高峰季节对不同规模城市居民的出游情况调查,城市人口在1。1~1。5万居民出行率15~17%,城市人口在10~15万居民出行率18~22%,城市规模20~25万,居民出行率23~35%。城市规模30万以上,出行率35-40%。可见城市规模对郊区旅游发育的促动力是逐级增长的。
此行,城市规模影响城市居民郊区旅游范围,进而影响郊区旅游圈层的发育程度。日本学者研究发现中等城市居民周末旅游的最远距离为20公里,而大阪等大都市周末旅游出行可达100公里以上,并在大城市周围100~150公里以外的地方开成了隔夜旅游地带。我国北京市城市居民周末郊游可达秦皇岛、山西、泰山等地区,上海市民则把距离较远的浙江省一些著名旅游胜地也纳入了周末旅游范围。
4.2中心城性质对郊区旅游的影响
我国把城市按性质分为工业城市、交通港口城市、中心城市、县城、特殊职能城市(旅游城市、边防城市、特区城市等)。城市性质不同,城市环境、居民职业结构、外来人口旅游出行向郊区扩散的规模和比例也大相径诞。
工业城市以工人家庭为主,工人的旅游出行率较低,加之城市环境污染往往比较严重,商务、学习、会议等目的的外来人口也较少,郊区旅游往往滞后于同等规模的其它城市,而区域中心型城市服务类、高学历人群比例大,居民旅游出行率商,加之大量的外来人口,郊区旅游一般开展较好。
历史悠久、自然环境较好的城市城区、近郊区往往有较多的风景名胜和城市公园,在郊区旅游发展初期,这些目的地的存在可能会抑制郊区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开发。但郊区旅游进入发展期限后,随着旅游出行规模的增大以及旅游目的的多样化,传统目的地因功能单一、空间狭小而游客规模不断减少,其他类型的旅游目的地以及远郊区旅游目的地则以它们为依托得到迅速发展。
旅游城市在郊区旅游发展初期,同样存在中心城旅游资源抑制郊区旅游发展的现象。但总体上,旅游城市以旅游为目的的外来人口多,对郊区旅游发展有很强的促动力,常会在郊区形成大量主题型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如杭州以西湖为依托建设了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苏州在传统园林观光的基础上形成沿太湖的旅游度假区和游乐园。郊区旅游在发展丰富了旅游城市的旅游产品,从而进一步促进旅游城市的发展。
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强劲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多,我国旅游业突飞猛进,成为世界上旅游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
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的基本政策,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在我国众多小城镇中有一类或境内多奇山异水,风景秀丽;或历史悠久,人文胜迹众多;或邻近大城市,有着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田园风光。在旅游热潮中,它们逐步被发掘、开发,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小城镇,“旅游兴镇”是这类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模式。如何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促进小城镇建设,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这类旅游型小城镇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游型小城镇发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产业不忍割舍,旅游资源保护不力
旅游业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许多旅游型小城镇开发旅游之前往往已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布局了一些开采、加工型工业企业,这类工业企业不仅其自身动作对发展旅游业存在用地、交通、污染等方面的干扰,而县可能对旅游资源具有毁灭性威胁(如部分地区旅游价值极高的溶洞边开山采石甚至用溶洞当工业垃圾镇埋场),因此对它们的关、停、并、转势在必行。然而,目前许多小城镇往往为了眼前的一点财政发入不肯舍弃这类工业企业,没有尝到旅游业甜头的地方百姓也普遍缺乏资源保护意识。更有不少处于旅游开发初期或尝待开发的小城镇仍在旅游区盲目引进资源开采加工型、污染型企业。此外,由于旅游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旅游开发收益的错位,也使得不少资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积极性不高。
2、小城镇建设缺乏特色,旅游接待小平低
旅游是文化性很强的行为。城镇是区域文化的中心,浓缩了地方文化的精华。许多有着悠久历史并保留众多古建筑的小城镇本身就是珍贵的旅游资源。小城镇的建设风格和特色对旅游地形象的塑造和知名度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许多旅游型小城镇建设时普遍只追求规模与速度,缺乏对地方文化的总结和提炼,建筑单调呆板,城镇特色不突出,建设品位不高。
现代旅游活动是“食、住、行、购、娱”的有要统一,但许多旅游型小城镇只重视景点开发而忽视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旅游接待水平低下,这样不仅失去了许多创收的机会,而且破坏了旅游地形象。
3、农居点建设零乱,农业与旅游业脱节
小城镇大多有广阔的农村腹地,拙朴自然的农村风貌对来自城市的游客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往往是许多旅游型小城镇的特色所在,但它们中不少尚未把农业及农村建设与旅游开发机结合起来。许多旅游线沿途的农居点而已相当零乱且缺乏地方特色;一些具有一定旅游接待功能的村庄村民强买强卖,令游客望而止步;许多旅游区的农业用地缺乏统一整理和规划,地块零乱,各类用地参差不齐,破坏了游客对旅游点的美好向往。
二、游型小城镇可持续发展对策
1、做好城镇发展的基础性研究许多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加保护或不合理的开发都可能使原有的旅游资源毁于一旦,这就要求旅游型小城镇在旅游开发前就积极开展各项基础性研究,为今后的开发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前所述及的许多问题,就是因为基础工作过于薄弱造成的。
首先,旅游型小城镇应进行区域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了解这些资源的位置、规模、典故、民间传说、在同类旅游资源中的地位、在周边地区资源中地位、文化与科学价值、观赏及康娱价值等等。其次,根据调查评价获得的信息旅游型小城镇可确定本镇及各景区的功能定位、旅游线路组织、旅游接待设施的布置以及旅游地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第三,旅游型小城镇应划定旅游景区及控制性保护区范围,研究对旅游开发商、景区内工业企业及居民的政策,提出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2、加强小城镇规划,塑造旅游型小城镇形象
旅游业的展展将极大地促进城镇建设。旅游型小城镇应研究本镇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潜力,研究旅游业对旅游接待设施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旅游型小城镇应制定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制定旧城改造方案和计划。
城镇是地方文化的中心,城镇建设是地方文化成就的集中体现,是旅游地形象识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游客对旅游地形象的感知并间接影响到旅游地的知识度和美誉度。建筑是文化的主要载体,基于旅游的文化性,旅游型小城镇更应重视城镇建筑的文化性和品位。此外,游型小城镇还应在城镇绿化、公园、小品建设上舍得投入。
3、实施农居点发行和农村土地整理
旅游景区内常住居民过多将对旅游活动产生干扰,旅游型小城镇应提出这些居民的搬迁措施。农村聚落长期以来在我国居民聚落中占统治地位,有些农村农居点有相当深厚的文化底蕴,是旅游景观的组成要素之一,对它们则应挖掘其中的文化内涵并加以保护和改造。
农村景观远比城市景观贴近自然,城市游客对农村的生态性和自然性抱有很高的期望。旅游型小城镇应加强区域土地规划和整理,通过平整地块、扩大生产规模、植树造林创造优美而富有现代气息的农村新景象。同时,镇域内可多种植些供应游客的土特农副产品,以增加农业收入。
关键词:MSBR,曝气系统,优化
1 MSBR池曝气系统概况
南方某污水处理厂2002年投入运行,采用MSBR工艺,已建成一期处理能力为12万m3/d,分三组MSBR池,每组处理规模4万m3/d,出水水质能稳定达到一级 B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MSBR(改良型序批式活性污泥法)实质是由A2/O工艺与SBR工艺串联组成的一种新型工艺。MSBR池曝气系统分布在好氧池(6单元)和SBR池(1或7单元),具体分布如图1所示。好氧池池壁两侧对称布置安装有18套曝气器,中间安装两台浮筒搅拌器(18KW)。SBR池布置形式与好氧池相同,安装有10套曝气器环境保护论文,中间两台浮筒搅拌器(15KW)。
通过调节鼓风机出口压力和各单元主进气阀门开度,可以调节各单元的供气量。曝气器采用可提升式设计,每个曝气器由50条橡胶微孔管膜并列平行布置,以不锈钢气管为骨架固定组成,利用固定安装在池壁的起吊支架,通过电动卷扬机牵引固定在曝气器进气管上的钢丝绳起吊,安装如图2所示。
图1 MSBR池曝气系统布置图
如图2 曝气器安装示意图
2、好氧池溶解氧值不足
2.1 存在现象
在污水厂运行初期,由于处理水量较小,不足2万吨/天,曝气池曝气效果还未影响生化系统的运行,随着进水水量的不断增长,单池进水量达到3万吨/天时,即使把鼓风机出口压力调到最大值0.075Mpa,好氧池溶解氧值也无法上到2mg/L,而此时各项进水指标均在设计范围内。从图2可知,只有在凌晨4点到10点之间进水量较小时,溶解氧水平才稍微有所升高,由此导致MSBR池污泥性状急剧恶化,氨氮等出水指标超标。
图3 好氧池溶解氧值日曲线图(绿色线)
2.2原因分析
2.2.1管膜安装数量与鼓风机出口压力不匹配
该厂好氧池设计理论供气量为9000m3/h环境保护论文,而好氧池仅设计有900条管膜,每条管膜曝气量需达到10m3/h。不考虑管膜老化造成的曝气压力损失的增加,达到设计曝气量时,压力损失已达到0.073 Mpa,已接近鼓风机设计的曝气压力。具体压力损失见下表1。
表1曝气压力损失表
名 称
阻力损失(kPa)
备注
管膜理论压力损失
6
按管膜厂家提供数据每条管膜曝气范围为2-12m3/h.m,阻力损失为3.3-6.7kPa。此处数据未考虑管膜老化造成的压力损失增加
水头损失
60
水深6米
曝气管路压力损失
4
实测
鼓风机出口到主管路压力损失
3
实测
各项压力损失合计
73
摘要:2004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新的评定标准,在新的标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但是在平分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已经被评为国家首批5A风景区的云台山风景区为例,说明控制游客数量的重要性,并且对新标准以及细则做了一些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细则;容量控制;利益相关者
0前言
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了新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在新的标准中增加了5A级景区的评定条件。新增的5A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主要从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以及接待海内外游客、游客抽样满意率等十二个方面做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标准同时出台的是服务质量与环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服务质量与环境评分细则共计1000分,分为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项,并且规定了5A级旅游区(点)需达到950分。在标准的第八项“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中提到了要科学管理容量,但是在评分细则中却无相应规定。经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的评定小组现场验收,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境内的云台山风景区成为全国首批66家达到5A级标准的景区之一。但是,据笔者了解,该景区的日均游人接待量,特别是五一、十一黄金周的游人接待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最大游客容量,这直接导致了游客的感受质量下降,5A景区的声誉受损。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1资源和环境的评分细则介绍
在新的标准中,对于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评定,分别从空气、噪声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保护手段、科学管理游客容量等九个小点进行了规定,与此相应,在评分细则中依次给出了评定参考细则。例如:对于空气质量和噪声质量就分别从参照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给出了相应的评分参考。对于其他的六项也都给出了不同等级的评分参考。但是,科学管理容量这一点并没有在评分细则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对一个景区的游客容量进行严格控制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着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游客以及当地社区和居民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科学管理容量、实行可持续发展
每个旅游景区都有其特定的承载力,即游客容量,这指的是旅游地开发和发展辣油在不影响后代对旅游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旅游地环境和生态、旅游地社会和经济能力、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心理等方面所能承受的最大游人量。旅游环境承载力有两个核心,即旅游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旅游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心理承载力。本文只讨论前者。可持续性指的是将环境的容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过极限),使环境得以再生的性能。不同内省的旅游景区,其性质不一样,每单位空间所能容纳的最大游人量也不一样。在此,我们只讨论山水风光型旅游景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山岳性旅游胜地中的观景点,游人的人均占用面积应达8平方米(湖南南岳管理局)。
每个景区都应测出其最大环境容量,在旅游高峰期采用不同的手段,控制游客数量。在有些景区存在着危险游览地段,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已以下公式来测算景区的最大容量:
式中:C——极限容量;T——每日开放时间;Ta——人均每次利用时间;A——旅游目的地空间规模;Aa——每人最低空间标准。
3云台山景区概况及其核心景区最大容量探究
河南焦作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北部的太行山南麓,景区面积196平方公里,含泉瀑峡、潭瀑峡、红石峡、子房湖、万善寺、百家岩、仙苑、圣顶、叠彩洞、青龙峡、十大景点。其中核心景区是泉瀑峡、潭瀑峡、红石峡,这三个地方是游客参观云台山时的必游景点。红石峡是一处峡谷景观,景区内秀幽雄险,集泉、瀑、溪、潭于一谷,素来享有“盆景峡谷”的美誉。峡谷南北长约1公里,宽3-10余米,两岸峭壁山石秀丽,仿佛鬼斧神工,雕凿而成一巨大盆景,又好象名山大川浓缩后的精华,园林专家称之为“自然山水精品廊”。此景点是一个单行线景点,景区全长2000米,游览时间约一个半小时。想要游览此景点,必须先从山上下到峡谷底,然后再上山,整条路上的风景虽美,但是,一路险象环生,路面均宽仅为1、2米,并且上下山的道路非常陡峭,在游客过多时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隐患。笔者曾经在2006年五一节期间游览过此景区,当时在下山口排起了100多米的长队,下峡谷时几乎要1分钟才能移动一步,由于此景点是单行线,游客一旦进入景区入口,便毫无选择只能前进,游客在这种情况下抱怨频频,有些游客气愤得当场就给旅游局打电话投诉,更谈不上观看美丽的自然风光了。平时游览得稍微快点只需要四十分钟的景区,最后花了四个多小时才走了出来。这种游客超载的情况对云台山风景区的声誉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现在来利用前面所列的公式(C=T/Ta*A/a)来计算云台山景区红石峡的极限环境容量。
云台山在旅游旺季的开放时间为早上7点到晚上8点,一共为13个小时,平均每个人的游览时间约为1个小时,人均最低空间标准为5平方米,红石峡的游览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则根据公式我们可以得出红石峡的极限时点容量为500人次,极限日容量为6500人次。事实上每年的旅游旺季,这里的日均接待量已到到五万人次左右,据报道,去年的十一黄金周,云台山的日均接待量达到了10万人次,创历史新高。但是,与此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超载。
据报道,云台山风景区开创国内先河,成为全国首批建设部批准的18家实行数字化监控的景区之一,此工程耗资1.5亿,从2006年2月起开始实施。这个系统可以对景区内各个地方进行实时监控,对对游客数量进行监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先进的技术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是景区的超载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
4对新标准以及细则的一些探讨
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应兼顾到政府、旅游者、旅游景区、民间非政府组织团体、当地社区、居民各方的利益。评定标准与细则也应该试着去考虑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只有平衡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旅游业才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5结语
科学管理与控制游客容量在评定景区的等级时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这不仅关系到旅游景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倘若一个旅游区的人数长期饱和,主要景点总是超载,到处人满为患,拥挤不堪,旅游者的旅游体验质量就会大大下降,久而久之,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甚至衰退。所以,我们要从评定标准与细则上严把质量关,以等级评定来促进景区以及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近些年,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起来,在产生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日渐突出的环境问题。如何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正亟待解决。由此,通过构建旅游地的环境保护博弈模型,对其纳什均衡结果进行分析,指出应由政府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来改变博弈参与方的收益状况,以促使旅游企业自觉地开展环境保护,从而实现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发展旅游;环境保护;博弈;监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1401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旅游业在我国得以迅猛地发展,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旅游企业往往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出发,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生态的保护,使得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明显。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利益目标常常难以实现统一,这就给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此,研究旅游企业、政府部门和旅游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决策及行为,从而实现各方在环境保护模式中的纳什均衡状态,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旅游业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的博弈分析
考虑到决策环境的复杂性,为了便于分析,做出如下基本假设:首先,参与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即旅游企业、政府部门和旅游地居民都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其次,参与人对各方的策略和收益都有准确的知识,即属于完全信息。再次,参与者在做出决策前都不知道其他人的行动,可以认为是同时进行的,即模型为静态博弈。
2.1旅游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A、B两家规模相同、产品同质的企业,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他们对当地环境的态度均有两种,即保护和不保护。当企业不保护环境时的收益为I,保护环境时的收益为R。由于环境改善具有长期性和正外部性,使得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往往大于从其中得到的短期直接收益,因此IA>RA,IB>RB。先分析A的决策,假定B选择保护,那么A选择保护时的收益为RA,选择不保护时的收益为IA,因为IA>RA,所以A的最优决策为不保护;与之相同,当B选择不保护时,A的最优决策仍为不保护。由此可知,无论B如何选择,A的占优策略为不保护(IA>RA)。同理,B的占优策略也为不保护(IB>RB),因此,(不保护、不保护)构成纳什均衡,对应的收益为(IA,IB)。
2.2旅游地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附近的C、D两户居民,同样的从旅游发展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也受到环境污染的损害,他们对当地环境的态度都有两种,即干涉和不干涉。如果行动干涉,则需要花费的代价为P,能获得的福利为W。先考虑C的决策,假定D选择干涉,那么C选择干涉时,将获得W/N-P/2的净收益(总收益W的1/N减去总成本P的一半),选择不干涉时的收益则为W/N。因此,C的最优决策为不干涉。如果D选择不干涉,那么C选择干涉时,将获得W/N-P的净收益(
2.3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类似的,假如某旅游地有N户居民,环境改善后可以额外获得的福利为W,考虑到其他居民的搭便车行为无法阻止,当某户居民选择干涉时,则要独自承担全部的成本P,却只能分享到W/N的福利,而单户居民获得的福利往往难以补偿其承担的费用(W/N-P
2.4旅游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分析
从上述情况来看,博弈各方都趋向于不参与保护环境,其结果均是非合作的,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明显的“公共悲剧”现象,而市场的失灵给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下面就构建模型来进行分析,博弈的参与人包括旅游企业和政府部门,企业的纯战略选择是保护或不保护,政府的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表中概括了对应不同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C是政府的监管成本,F是被查处企业所缴的罚款,p是企业损害环境被政府查处的概率,I是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投入,R是环境改善带给企业的额外收益。结合现实我们假定,政府的罚款收入大于监管成本(pF > C),企业的环保投入大于改善环境的额外收益(I > R),企业所缴罚款额度大于不参与环保的净收益(pF > I-R)。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人面临的选择为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用α代表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β代表政府监管的概率。
解,πg(1,α)= πg(0,α),得:α=(pF-C)/pF,即: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小于(pF-C)/p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大于(pF-C)/pF,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企业保护环境的概率等于(pF-C)/pF,政府随机选择。
给定β,企业选择保护环境(α=1)和不保护环境(α=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c(β,1)=(R-I)β+(R-I)(1-β)= R-I
πc(β,0)=-pFβ+0(1-β)=-βpF
解,πc(β,1)=πc(β,0),得:β=(I-R)/pF,即: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小于(I-R)/p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保护环境;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大于(I-R)/pF,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保护环境;如果政府监管的概率等于(I-R)/pF,企业随机选择。
因此,混合纳什均衡是:α=(pF-C)/pF,β=(I-R)/pF,即企业以(pF-C)/pF的概率保护环境,政府以(I-R)/pF的概率监管。或解释为,市场中有许多家旅游企业,其中有(pF-C)/pF比例的企业选择保护环境,有C/pF比例的企业选择不保护环境;政府随机地监管(I-R)/pF比例的企业参与环保的情况。在此博弈中,各变量均影响纳什均衡解。其中,政府部门的查处概率p越大,对企业不参与环保的惩罚F越重,而政府监管成本C越低,那么,旅游企业自觉地保护环境的可能性α就越大。
3结论
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所具备的外部性使其不能与经济利益同步。因此,在没有施加外力的情况下,企业不会主动地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使得先发展后治理的困局难以避免。为了实现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其监管职能,改进博弈的纳什均衡,促使企业自觉地参与环境保护。首先,政府要提高对被查处企业的惩罚额度,除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名誉损失等,使逃避环境保护的企业得不偿失。其次,政府要提高有效的查处概率,建立由旅游、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等多个政府部门综合执法的体系,实现监督力度的加强。当然,政府还要努力降低自身的监管成本,通过建立完善的机制和队伍,来高效率地履行其职责。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申燕萍.基于博弈论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政府规制效用分析[J].生态经济,2012,(01).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宪法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宪法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宪法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宪法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宪法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宪法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政府的环境职责”,而政府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政府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宪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宪法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宪法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宪法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伊斯兰宪法;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宪法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宪法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宪法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宪法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宪法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宪法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宪法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宪法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独立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宪法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宪法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宪法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宪法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宪法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宪法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