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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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民营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纷纷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甚至大股东。民营企业进人证券行业,通过参股甚或错综复杂的股权设置从而完全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其动机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国内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证券业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小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做大做强。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行情低迷,证券行业持续全行业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解决生存问题,增资扩股被摆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实业或者证券投资的经营,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其各种资源的整合需要一个资本运作平台,业务的超常规扩张急需融资平台的支持。同时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运作成功的企业也要洗脚上岸”。在这种双方各有需要的基础上,双方联姻水到渠成。
二、证券公司民营化中的股东层面的问题
多种股权成分的并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无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来,相当多的民营化证券公司,比如民生证券、富友证券、亚洲证券等都不约而同地出了问题,引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介人。这些证券公司的问题几乎都是由股东层面开始,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许多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检法的深度介人。
归纳起来,这些证券公司在股东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一式:①利用经营上相关联的便利,将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作为股权受让金或资本金,成为新股东,实际上己方一分钱都没有出;②利用从证券公司协议借款方式获得资金,向其投资,成为股东。实际形成以证券公司自身的资金成为其股东,并分享权益的“空手道”股东:③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或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间题,形成所谓名义持股。之所以会出现出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证券公司要负重要的责任,证券公司为了拿到综合牌照,以方便开展其他多种业务,在市场低迷,各种机构对参股证券公司抱有审慎态度,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公司极为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样一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出资股东必然有矛盾,如果名义出资股东不谋求其他利益,或者这些股东没有被个别实际出资股东利用来达到某种默契,那么可能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
2、部分股东人股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抱着短期极度逐利的目的。它们通过出资成为大股东,甚至通过联合持股控制证券公司,改组董事会,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经营班子,在经营上为己方利益极度冒险,不惜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①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证券公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后把股权证书退还证券公司,从而达到变相抽逃出资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属公司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合同,签订对证券公司条件苛刻的协议,让证券公司承担超出市场行规的风险;③利用有利条件控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甚至部分重要的业务部门职位,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机构从事三方监管的业务,然后违背正常的监管程序通过营业部、某些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划走资金,证券公司承担巨大风险;或者通过业务部门从事风险极大的接盘业务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转嫁己方风险,从而套现获利。
3、在当前资本市场扑朔迷离的股权结构下,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几方联合出资控股证券公司,或者一方实际出资而借壳利用别的公司名义参股。后来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义出资股东出于巨大利益诱惑而欲反客为主,终招致股东之间纷争不断。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规定单个股东的最高允许持股比例,以求通过股权分散来避免公司遭受操纵。然而,许多的民营企业还是暗渡陈仓”,其名义持有股权比例可以达到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对于目前这些已经发生的证券公司股东层面问题,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无策。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良芳不齐,单靠自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一系列的股东层面问题曝光后,民营金融机构让老百姓愈加难以放心,其发展步伐也将愈加迟缓。纵观我国现行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其薄弱之处在于其针对的是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对民营控制的则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手段,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甚至在问题出现之后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缺乏系统成型的应急措施。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股东较少会发生掏空公司或资金抽逃的行为。即便发生,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其对外界的影响会有限得多,而民营化后的则完全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更多是依赖信用生存,当其出现股东层面矛盾恶化、发生资金变相抽逃或者极度违规违法后,轻者将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信誉严重受损,重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金融风波,在证券公司民营化发展刚刚起步的阶段,出现这样的信任危机,显然是不允许的。
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问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无法查实。
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更是监管部门急需考虑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的问题。民营资本渗人证券行业,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用利益不能改变,民营资本不能短视,更不能够为了一时之利挺而走险。
现阶段证券公司面临多层面金融风险,由股东层面问题导致的内部治理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风险控制薄弱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与违规操作。
三、防范措施
为防范证券公司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股东层面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申报。对被转让方、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有较高标准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场信誉、知名度、以往守法经营情况等。证券公司是靠信用经营的,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其触角已经深人到了许多的社会家庭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宁可要求严格有余,而不可过于宽松。
2、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权限与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可聘请由证管部门推荐的监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监管骨干担任监事会主席,代表股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强化经营班子的职责,以避免证券公司日常运作过多受股东层面的干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论文摘要:人文精神是人类在求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以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不断实现自身解放的一种自觉的思想信念和文化准则。内涵着对理性精神、自由精神、主体精神、伦理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的追求。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所以,公葛文化与人文精神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内在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公民文化既要继承人文精神的优秀文化内涵,又必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人文、人文主义、人文精神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逻辑序列中,“人文”当是与“天文”相对应的范畴。《周易》日:“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所谓“天文”是指天象的变化,可理解为自然;所谓“人文”是指文明,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创立。是以人之所以异于万物者为价值支点、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文化建构,表征着人类作为类存在对其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人的世界的理性审视和现实关切,以及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文化显现之实然与应然状态的最初自觉。其精神实质则是强调个体修养的内向式超越以达致全社会人伦和谐为主要价值目标的“人道”。
“人文主义”一词(德语hmnanismus)因温克尔曼、荷尔德林和席勒等人的倡导而在18世纪的德国首先出现并逐步流行,后被英译成hmnanism,用来指称人文主义者的一般思想倾向—人的美德、修养、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人文主义”是在“人学”与“神学”的对立中才获得了自己丰富的规定性:人居于世界和价值的中心,人以对自身的生存关切和对世俗生活的无限热情摆脱宗教神学的一元化专制侄桔,高扬人的理性、自由、价值和尊严。
需要指出的是,中西文化传统中的“人文”或“人文主义”虽然共同表达了人类对人自身、人类社会以及这个人的世界的文化、理、意义与价值关切,但二者的蕴涵各有侧重。“人文主义”因特定的宗教神学背景所致,其复兴的“human-ism”不仅有传统“三艺”,“四艺”,的内容,更包含通才教育所需要的一切世俗文化,以与神学相对抗,确立人不可动摇的中心地位。而中国的“人文”处于弱宗教文化和强世俗文化背景中,它们俱为世俗文化的组成部分,并分别具有鲜明的人生哲学意蕴和自然科学特征。
人文精神是“人文”或“人文主义”的基本内核和价值依托。从“人文”和“人文主义”的思想缘起与历史流变来看,人文精神当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人文精神始终以人的关怀为主题,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格局和历史命运;其二,人文精神具有超越性特征和理想性指向,立足和反思“实然”并不断地追问“应然”,是人文精神的价值目标之所在;其三,人文精神反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hism),其价值视域涵摄人所生活于其中的整个世界。
我们今天所讲的人文精神,应该是以人所生活于其中的整个世界为中心,从人的现实存在出发,从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出发,以真、善、美的高度和谐统一为终极价值指向,从人之价值、意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良心、道德诸角度追问和探寻个体完整人格、完美人性(即人之应当如何),追问和探询社会理想关系、理想状态(即社会之应当如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存与协调发展(即世界之应当如何)的人类精神。
二、人文精神的哲学意蕴
人文精神是人类在求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以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不断实现自身解放的一种自觉的思想信念和文化准则。
人文精神是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本质的外显,是人性中精神属性的体现。人性是人区别于一切动物,为人所特有的普遍共同属性。它是由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构成的。人文精神根植于人性之中,并随着人性的变化而变化。当物质生产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后,人的精神需求就成为人们活动的主要意义和价值,人不是物,不仅有本能,而且有尊严、有思想、有情感、有理想、有追求、有道德、有创造。人不是物的奴隶,人追求的是要实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人文精神关心神性和物性统一的整体的人,既熏视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也重视社会发展和精神享受,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成为人最高的理想。
人文精神以人为最高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文精神是人对自身本质、价值、终极关怀和在世界之中的地位的根本看法和不懈追求。它把人的存在及其活动视为价值世界的核心。人文世界及其建构和发展与世界观有紧密关系。世界观不同,人文追求和人文精神也不同。当代人文精神是以人本世界观为核心的自然观、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和当代精神的精华。人只有以人为本原才能以人为目的,只有以人为目的才能以人为本原。因此,人必须尊重自己,关心自己,以自己为终极关怀。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珍视人的生命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满足人的需要与愿望,保证人的幸福和发展。人文精神从而也就成为社会的经济运行、政治法律、科学技术、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及日常生活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导向。
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文化的关系上,强调人是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最后的归宿,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强调人贵于物,精神重于物质,突出不以物而奴役人的人道主义原则。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当代人文精神强调共利精神和双赢精神。共利精神是公益精神,是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实现每个人的价值,挖掘、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使每个人过上幸福生活的精神。共利既提倡利他和共同利益,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又尊重个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培育个人的创造性,为使每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创造条件。
人文精神在文化的积淀、凝聚、孕育中形成,凝结成人们的价值理性、道德情操、人格品质、理想信念,同时,它又以人的精神品格铸造着人类文化,成为人类文化内在的灵魂。理性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是人文精神的丰富内涵,也是人类文化中不朽的篇章。
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对真、善、美的追求。“真”属于知识论的范畴,真理是人类追求的第一个理想目标,对真理的追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主题之一。“善”归于道德范畴,善是以真理为前提,是人的一种思想道德境界,善的极致之处就是爱。因此,善是主体自我能力和价值的实现,是人性完善的境界。“美”具有艺术价值,美是在真和善的基础上达到的更高境界。它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活动及其成果对人的自由的肯定,是人的最高理想境界。“无论谁要追求人生的理想,都必须认真考察支撑着真、善、美这些价值的爱。爱是使这些价值得以实现的动力。它们的价值表现在既能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整人际关系,给人以偷悦和享受;又能够开阔人的眼界,提高人的思想境界,陶冶人的情操从而达到对外在自然和人性的超越。人类正是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以摆脱自身的局限,实现真善美的统一,以求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人文精神的培养与公民文化建设
人文精神是人性精神本质的外显,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体现着对人是目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是人类文化的内在灵魂,内涵着对理性精神、自由精神、主体精神、伦理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的追求。
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比如说,有政治活动,但不至于去摧毁政府的权威;有政治的参与和输人,但却是温和的;有政治纷争,但却是有节制的。公民文化的内涵是守法、宽容、恕道和理性论事的多元文化。概言之,公民文化的特质在于:第一,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意识,关注政治系统的输人与输出,尤其是输人功能取向的具备;第二,公民具有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效能感;第三,公民政治活动的频率较高,但这种活动的主要特征是高理性基础上的高参与。
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意识铺垫与风格基础。其实质体现为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们在宪法和法律的匡约下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并行不悖的理性自觉和行为取向。概言之,公民文化的主要内容在于,公民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较强的政治认同感和宽容意识。
从公民文化的内容来看,其核心内容就是号召人们反对狭隘和专制,提倡民主、法制和科学,实质就是要唤醒每一个人对自己价值的尊重、对自己能力的信心,唤醒每一个人成为自己的主宰,改变人的非理性状态,成为理性主宰自我的人。也就是用人文精神构建人的精神世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就是人文精神的体现。所以,公民文化与人文精神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内在一致性。但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公民文化既要继承人文精神的优秀文化内涵,又必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首先,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铸造公民文化的基础。在人文精神的内涵中,民本思想十分丰富,它几乎贯穿于始终。以人为本,强调人在万事万物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有三层含义:在古希腊,人不是“自然物”,而是区别于植物、动物并高于它们的独特存在。人有智慧,有语言和思维,有技艺和发明才能。人从自然中凸现出来。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不是上帝的奴仆,人生不是“赎罪”,而是获取幸福生活的过程。今天,人本精神意味着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机器的附庸。人不再是物的奴隶,人追求的是要实现自身的意义和价值,追求自由、平等、民主成为人最高的理想,作为创造力的基础,人自身的自由发展成为人性中的核心理念。人性的本质要求外化为人文精神,它彰显着人性的精神诉求,追求着人性完善和人格的完美。
在公民文化中,民本思想之民是指公民,是主体。现代民本思想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确定了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界定了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伦理。首先,民本思想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任何公民无论在社会关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上都不存在依附关系,他始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怀疑的权利,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只有强调公民人人平等、人格的独立、个人就能更充分地挖掘自己的能力,整个公民文化就会充满生机。其次,民本思想强调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社会生活各方面法律化、制度化。在高度发达的民主型的公民文化中,公民共同制定法律,用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每个人必须遵守法律,不侵犯和剥夺他人的权利。每个人的行动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才能自由,离开法律就没有自由。
公民文化凝聚了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与目的导向。在公民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应构健不为外物所役使的主体精神。人的主体精神,确定人在外部宇宙世界中的主体地位从而确立人的支配地位和价值,充分认识和把握人的主体意识,充分培养、发展和利用人的主体能力,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不仅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原则,而且是人类主宰自己命运、不断求得发展所必须的环节。积极向上、不断进取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改造客观世界的丰厚的物质成果,而且也使人们自身的认识水平和实践技能得到逐步提高,使人类的文明得到不断进步。可见,保持不为外物所奴役的主体精神,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进取的人生观,是21世纪迈向成功之路的重要的精神动力。
公民文化塑造赋有个性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公民。就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与社会转型而言,虽然以经济现代化为契机,但人文精神所体现的对个体现实生活的自亩、幸福权利的尊重与宽容,对人的生命与价值的关怀与尊重,对真善美的文化精神的追求,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内在灵魂。公民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公民的人文情怀、主体意识与现代性人格。因此新时期人文精神的重点在于凸显个性,拓展能力,培养以德性为根本,以能力为基础的具有主体人格和实践智慧为特性的现代公民。
以真善美为导向,培育具有人文精神的公民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与他人都是相互依赖的,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每一个公民在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时,都应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对自身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凡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尽心尽力地去实施,凡是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就坚决地制止它。在这里也就产生了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善恶观念。一个不懂得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往往会随心所欲、不计后果,作出种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因此,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人文关怀的社会,是一个能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社会。公民社会培育的公民文化是以真善美为导向,并以此为价值标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价值的公民。
在公民文化中,科学的价值观强调人的主体性,只有在人的主体性得到解放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追求真理、自由、平等、民主等等,从而在思想文化上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景象;科学的价值观下的义利观,是富有民族特色和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型义利观,即利已与利他、富民与富国相统一的新型义利观;最后科学的价值观下人们的政治参与是作为独立的,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的个体参与。
公民文化中的理性、宽容、主体意识就是人文精神的体现。人文精神作为一种理性精神,不仅是人运用智力去理解和应付现实的能力,而且更是人自己把握自己的能力以及人自身诸种复杂而对立的素质中的一股整合力量。公民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是人类理性追求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成熟、社会迈向文明的标准,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相契合的文化。科学精神、社会契约观念、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等既是理性文化的要素也是公民文化的内容。无论政治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制定和对政治参与的宽容,都需要理性的力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尊重;保障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保护最好的体现即“尊重与保护人权”写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这就意味着公民的生命权、平等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等基本个人人权在刑事诉讼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国家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扩大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然而,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剥夺公民权的公民的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实现观念的转变并在实践中做出努力。本论文将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进行介绍,并对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进行具体分析。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
人权的概念由来已久,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而产生地域、民族差异,因此,本论文将仅对最为基本的人权内容进行概括、介绍。在我国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落实。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公诉人要对证据来源及取证方法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证据合法的,将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选择”等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推动打击犯罪与公民保护人权并重的作风具有积极作用。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生命权,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平等权都包括在人权的基本内容中。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本权利,当生命权无法得到尊重与保护时,根本无法享有其它人权。在我们对生命权进行理解时需要注意,在我国生存权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权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权的权利是首要人权,并且个人的生存权是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平等权是指”公民^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义务”的并且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权利。当我们在对平等权进行理解时需注意,平等权不仅指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义务的平等,此外,平等权在我国还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权宣言》等公认权威的文件对政治经济权利进行解释与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经肖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条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诸多权利。当我们对人权的基本内容整体概念进行理解时需要重点注意一方面即人权是发展着的人权,在人权会因地点而异的同时也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这一变换在整体上是因时间前进而证明|的变化,是对人权的补充,正如对刑事诉讼法的新编,扩大了保护享有人权法律保护的公民范围。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及其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诸多制度与环节中。在证据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得到确立与认可。在辩护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获得委托辩护律师为自己做辩护的权利,将可以进行更为专业的申辩。在强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条件变得更加细致,减少了“灰色地带”。在侦查程序法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生命权将因不合理的审讯、侦査手段的废除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在审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发回重申的次数,有利于推动诉讼化形态的发展。在执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区矫正,体现了对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严的保护与尊重。新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人权保降制度主要意义概括来说,就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贯彻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真正可以在实践中得到践行与检验;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实践、执行的发展阶段;我国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公民范围得到扩大。
三、落实并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的途径
1.在侦査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
賦予律师在场权是出于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査、审査等阶段的对畤双方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权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虑的。在这种双方地位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最终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师的介入的。律师在法律运用方面更为专业,可以为辩护人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在法律允许内的保护。与此同时,诉讼方需对获得在场权的律师的职业操守与道德品行进行事先考察。
2.加强公检法部门联系,在配合与约中尊重和保哮人权公检
一、 言论实践:追求“监督政党”的议政书生
作为第一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核心人物,的言论实践很丰富。自1908年主编《竞业旬报》始,他先后参与《新青年》《每周评论》《努力周报》《现代评论》《新月》月刊《独立评论》《大公报・星期论文》《自由中国》等的创办或编辑,是公共舆论中引人注目的重要发言人。通过考察他的言论活动,笔者认为:在言论实践中,是一位追求“监督政党”的议政书生。
对政治始终有“不感兴趣的兴趣(disinterested-interest)”,因为这是“一个知识分子对社会应有的责任”。他曾引用明末清初学者周亮工所著《书影》中的一则故事自述情怀:“今天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
19世纪英国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是议政时的“偶像”。1947年9月21日在天津公能学会发表演讲,首先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一个没有军队支持,没有党派协助的个人能做些什么?”然后指出:至少有三大类事情可做:“第一是消极的研究、讨论,来影响政治,个人、团体都能够做。第二是不怕臭,努力扒粪,调查,揭发,总会使政治日渐清明。第三是以团体的力量做大规模的调查和教育工作,直接推动了选举,积极促进了政治。”将其“忍不住谈政治”的经历列为第一类,表示:“我只是学弥尔(J.S.Mill)……几十年的时间没有参加实际政治,但他一直在自己的本位上写政治论文、批评实际政治,他的著作给英国政治以很深的影响。……弥尔这种批评政治,讨论政治的精神,我们可以学习,也是我们所能做的!”
曾将政论家分为“服从政党”、“表率政党”、“监督政党”三类。他很推崇“监督政党的政论家”,这亦是他议政之时的自我定位――“他们是‘超然’的,独立的。他们只认社会国家,不认党派;只有政见,没有党见。也许他们的性情与才气是不宜于组织政党的;他们能见事而未必能办事,能计划而未必能执行,能评判人物而未必能对付人,能下笔千言而见了人未必能说一个字,或能作动人的演说而未必能管理一个小团体。……这种独立的政论家,越多越有益,越发达越好。政党的政论总是染了色彩的居多;色彩越浓,是非越不明白。若没有一派超然的政论家做评判调解的机关,国内便只有水火的党见:不是东风压了西风,便是西风压了东风了!有时他们的责任还不止于评判与调解,他们是全国的观象台、斥侯队。他们研究事实,观察时势,提出重要的主张,造成舆论的要求,使国中的政党起初不能不睬他,最后不能不采用他。他们身在政党之外,而眼光注射全国的福利,而影响常在各政党的政策。”
书生议政,虽诸多不合时宜;但信仰坚定。汤尔和曾对直言:“我劝你不要谈政治了罢。从前我读了你们的时评,也未尝不觉得有点道理;及至我到了政府里面去看看,原来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你们说的话,几乎没有一句话搔着痒处的。你们说的是一个世界,我们走的又另是一个世界。”对此,如是表明心迹:“我们也明知那说的和行的是两个世界,但是我们总想把这两个世界拉拢一点,事实逐渐和理论接近一点。这是舆论家的信仰,也可以说是舆论家的宗教。”
二、言论理念:民主文化体系中的“常识”
1956年2月,主席在怀仁堂宴请全国政协的知识分子代表时,曾就批判一事指出:“批判嘛,总没有什么好话。说实话,他是有功劳的,不能一笔抹煞,应当实事求是。21世纪,那时候,替他恢复名誉吧。”①随着思想解放的步伐,在1979年纪念“”60周年时,就出现了一批重新评价与研究的论文,学术史上的开始不再被忽视。随后二十余年的研究,的“本来面目”亦日渐清晰。
尽管如此,少数研究者除外,人们对其人及思想的认知依然存在偏差。具体到“的言论自由思想”,则更是一个认知盲点。与他的其他理念相比,的言论自由思想不仅不广为人知,且更易遭人误解。1962年3月2日,辞世后的公祭之日,台湾《联合报》的社论《与言论自由》一文就指出此点。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的言论理念自成体系。该体系由两个层面组成:其一,“为什么要言论自由”,即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其二,“如何才能言论自由”,即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
在前一层面,主要从个性发展、人权保障、民主三个角度立论。其主要观点分别为:(1)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个性发展,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有利于铸成“健全的个人”,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应该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弃“统制文化”;还应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2)保障人权首先需要确立法治基础;争取人权亦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应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3)民主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它并非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而仅是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民主的训练是实行民主,良好的公民并非“天生”的,而是需要经过慢慢“训练”。言论自由与民主互相关联:保障言论自由自是民主的应有之义;言论自由亦是实行民主的必要条件。
在后一层面,则主要阐述三点: (1) 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2) 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因此,应秉持“敬慎无所苟”的理念,以“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清楚的思想”议政。(3)言论自由与相互“容忍”。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不能相互“容忍”则无言论自由。因此,在观点相异之时,应该谨防“正义的火气”。
更为值得强调的是, 能成体系之外,的言论自由思想中有两点格外突出:(一)强调个人权利――言论自由应以个人为本位。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不可让渡,这一基本人权具有价值优先性。(二)提倡相互宽容――“容忍”是言论自由的根本。由于“理未易察,善未易明”,所以人人都不应以自己的主张为“绝对之是”,每个公民既是被宽容的客体,又应是宽容的主体。这实则深刻把握住了言论自由的两个维度。
人类学家吉尔兹曾指出“常识是一种文化体系”;并且强调“常识”的重要性――“常识对我们而言即是当所有那些人为的各种符号体系竭其所能皆于事无补之后,它是仍保留着那些更为深层复杂的成就的原因皆备于旁的那个部分。”②的确,“常识”往往非常可贵,具有那种穿透重重迷雾、直指世道人心的力量;“常识”并非众所周知,虽然可能“卑之无甚高论”,但常常呈现出稀缺状态。考察关于言论自由的诸观点,笔者认为:他的言论理念可被视作民主文化体系中的“常识”。虽然在学理层面缺乏深邃的论述,但可探骊得珠,得自由主义的精髓。
三、时代递嬗中的思想接力与超越
为了确定言论自由思想的历史坐标,笔者还将他与梁启超、储安平、殷海光分别进行比较。梁启超积极利用言论机构发言,以此作为实现自己政治理想与个人抱负的重要手段。他不仅“坐而言”;一旦条件成熟,亦会“起而行”,直接参与实际政治。虽以“讲学复议政”自期,不过始终不改学者本色,其重心是“讲学”;甚少参与实际政治。他往往在知识分子使命感的驱使下才“忍不住”谈政治;且自始大体没有偏离“监督政党的舆论家”这一定位。储安平虽也有过“讲学”生涯,但其重心却是“议政”。他与实际政治运作更少瓜葛,纯粹地追求言论“干政”,期望能以舆论影响政治的现实运作。殷海光的经历则很特殊,他在言论实践中的立场有颇为曲折复杂的演变,以其对政权的态度为准,基本可划分为虔诚的拥戴者、大胆的谏诤者、坚定的抗议者三个阶段。
他们俱肯定言论自由的重要,但强调的具体理念甚有分歧。在国人几皆处于蒙昧状态时,梁启超以“新民”为己任,强调思想自由并清楚地指出“独立”是其核心,振聋发聩之功不可泯灭。但他的自由观具有国家本位倾向,经历了从重个体自由到重团体自由的演变,最终认为团体自由比个人自由更具实际重要性和价值优先性。因此,他重视追求内心境界的自由;此外,顺其思想脉络推演,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并非不可让渡。曾深受梁氏的影响,同样强调思想自由和独立思想。不过他反对将内心境界的自由视为真正的“自由”,指出“自由”是免受外力干扰的具体权利。同时,他始终信仰“健全的个人主义”,一以贯之地主张自由应以个人而非群体为本位,强调“个人自由”是“国家自由”的前提。因此,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可让渡。储安平捍卫异己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强调公民应有政治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这与的观点颇一致。储氏比更突出知识分子在建设民主与健全舆论中的作用。尤为值得称道的是,他敏锐地注意到中产阶级与民主政治之间关系密切。认为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观点虽然平实却是灼见;殷海光则认为言论自由是“天赋的”,即便是出于抗争威权的需要,这一阐述亦有误读之嫌。不过,殷氏对“个人自由”的认知更为透彻,明确指出:个人不可被视作达到任何目标的工具。强调“必先牺牲个人自由方可换取国家自由”,其结果是:往往国家自由未见实现,而个人自由首遭剥夺。因此,个人有自由与否的问题;国家却只有独立与否的问题。
通过比较研究,综观梁、胡、储、殷四人的言论自由思想,其间演变路径可概括为:在时代的递嬗之中,既有思想的接力,又有思想的超越。需要强调的是:的首倡之功虽然不及梁启超,在个别问题上亦无储安平、殷海光的洞见;但就思想的系统、理性而言,他则高出一筹。
近代中国诸多享一时盛名的人物,或因对舶自西方的新知了解浮泛、或是无力抗拒西方极端思潮裹挟、或被强烈的功利主义目标所驱使、或被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所侵扰,往往缺乏穿透复杂历史现象的洞察力。因而,他们往往如鲁迅所言“激烈得快颓废得也快”,直面湍急的时代风浪时,会有强烈的信念危机、会有迥异的思想转变、会在迷茫中走上歧路、会抛出逆潮流的主张。处此艰难时世之中,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既有不为时惑的睿智识见、又能稳健地保持韧的争取精神,显得尤为难能可贵。
注释
①唐|:《春天的怀念》,载金瑞英主编:《风雨同舟四十年》(1949~1989),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 年第116 页
论文关键词 宪法 大学生 人文精神
一、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大学”,不仅指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更指心灵自由的无限性,即那种“至大无边”的生命自由状态。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特的社会结构,关键在于她的文化存在和精神存在,其中人文精神构成大学的特质。
德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有四项任务:第一是研究、教学专业知识课程;第二是教育与培养;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学术。”这四项任务构成了大学理想的生命整体,充满着对人的精神的关怀,对技术人才的训练只是培养的一个过程而已。大学的教育理念、办学理念的核心就是育人,即以人为本,将培养“真善美”的人作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一所大学若缺乏人文精神的追求,将无法肩负起引领社会进步,支撑起人类文明天空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文精神是大学精神的灵魂。
人文精神是关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它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终极关怀。作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新兴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思潮,“人文主义”强调以人为“主体”和中心,以人为价值内核和价值本源,充分尊重与保障人的人格、价值与尊严,不断满足人多方面的需求,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文精神在法律上体现为对人的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障。
人文精神是人类长期积淀的观念、思想的总体,它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坐标,是社会发展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是构成一个民族、地区文化个性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和社会人文精神的存在,影响着人们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和价值观,造就了形形的社会体制和制度实体。如果丧失了人文精神,对个人而言,就丧失了个体存在的根本意义;对社会而言,则意味着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的丢失,同时意味着民族精神得以传承的深层纽带的断裂。因此,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或社会都注重人文精神的塑造。一个国家的国民人文修养的水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特别是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
二、宪法学有丰富的人文主义的精神内涵
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洋溢着更为浓厚的人文主义的色彩,具有更深厚的人文底蕴。
宪法体现了对人类的普世性关怀。产生于近代的宪法,是针对传统社会中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现象而提出的,是人们在追求人权斗争中,讨伐和否定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从而确立起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而出现的,因此它要求在法律上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给予充分承认、尊重和保障。正是对人类长期所经受的种种不幸的正视,才催生了闪烁着人类理性的光芒和浸润着人类政治和法律智慧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人类对充满了痛苦和苦难的生活总结。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亦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宪法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对人类普遍命运的悲天悯人式的关怀,可以说宪法是迄今为止人文精神在法律方面的最集中体现,因而成为近代历史以来人类政治和法律发展的最高境界和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宪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宪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则就是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至上,它从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而以规制政府和国家权力为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是防范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肆意践踏。人权价值发展至今已经获得了最为普遍的认同,正如路易斯·亨金所宣称的“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宪法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人文精神蓄积、升华最后外化于社会的客观形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了最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社会生活及行为规律的理性表现,这种行为规律要求法律以人为本,并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主旨。因此“以人为本”理念乃是法律的应有之意,而且应当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这样“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所以强调正义、自由、权利等人文精神的宪法必然是法治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也正因为宪法本身具有人性基础,才能为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在法治之下,人的自由、尊严才能得到保障,因为在法治状态下,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处于既定的制度保护之下,尤其是国家的强制性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是为了执行某一已知的规则,否则就绝不能对一个个人实行强制。”法治的根本关键在于,国家和政府必须正确地运用权力,并以现实的人的幸福生活为其核心归依。
三、宪法对培养大学生人文精神的作用
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受市场逻辑的支配——以最小的投入争取最大的回报,为了现实利益,高校培育工具性人才的功能正越来越凸显,人文精神的培养越来越被忽视,可代价是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下滑。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却呼唤着一大批有深厚人文精神素养的人才作为法治建设的人力支持。大学生素质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重视对他们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人文底蕴的关键。挖掘宪法学所具有的独特的人文精神内涵和人文精神的价值意蕴,对大学生发展人性,完善人格,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形成
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的实质是作为国家公民的主体意识,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权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公民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的“公权利”,这种政治权利分为:一为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政府的权利;二为政治表达的自由。公民权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使权利人对于国家意志的形成得发生影响的权利。公民权利主要基于宪法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而产生,它表明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原则是民主的精髓,它是在调整国家与人民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
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是要使公民正确地认识到,公民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需要具有积极参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以践行宪法权利。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形成理性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的意识,以体现公民对于自身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同时公民意识的发育有利于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公民监督意识的强化有助于形成一种自觉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全体民众监督的氛围,这种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这是我们建设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目前的事实状况是,大学生国家公民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作为国家的主人,对其存在的地位、价值和主观能动性还缺乏自觉意识,政治参与与社会参与的热情不高,只关心自己的学业和就业前景,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淡漠。然而一个没有强烈公民意识的社会,是不可能实践“人民主权”的宣誓的。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的教育,将能使大学生对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有更清醒的认识,使自己具备一个公民社会所具有的高度重视对自身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珍视的素质,主动、自觉和负责任地投身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事务中。
(二)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人权至上观念
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国家必须承担对它“尊重和保障”的义务。然而,光有权利的宣誓是不够的,法定的权利要转化为实际的权利,不仅有赖于以宪法为首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公民人权意识的培养。公民的人权观念是否正确,人权意识是否增强,直接关系到人权是否被享有和行使,关系到人权是否能够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关系到人权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伴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公民的人权意识被逐渐激发出来,从“孙志刚案”、到“乙肝诉讼案”、“受教育权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等等,都使公民受到了人权理念的教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人权观念将会有更大的提高。对大学生加强宪法学教育,尤其是进行人权观的教育,使之逐步养成遵守宪法和尊重人权的观念和习惯,对于带动整个社会形成普遍的遵守宪法、尊重人权的思想文化环境,从而为保障人权提供广泛的心理基础和精神支持将大有裨益。
(三)加强宪法学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精神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一个国家要实现由“法制”国过渡到“法治”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简单地说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尚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其基本内容包括:(1)良法之治,即国家应该运用应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体现客观规律的法律来治国理政。(2)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3)权利本位,即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和合法权利的。(4)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
至今,我们绝大多数政府官员在观念上也片面地从“管”的角度理解法,突出社会民众守法,忽视了法首先是作为权利的保障及对权力的约束而存在的,这就难怪我们这个社会“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导致法之权威不足,约束权力乏力。通过宪法学教育,我们可以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精神,通过他们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使公民树立法律至上、法保障权利、法代表公平正义和法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观念。
一、积极推行课程实践活动
在教学中通过主题演讲、专题研讨、小组活动、研究性小论文、辩论赛、情景模拟等课程实践形式,达到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参与技能的目的。如在历史课的教学中,可以通过开展课堂讨论、组织辩论会、举行历史故事会、举办历史讲座、进行历史方面的社会调查、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并讨论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参与意识;在政治课的教学中,可结合“和谐社会” 等问题的教学给学生布置实践作业:观察三亚存在哪些不和谐的现象?为什么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现象?请你调查当地政府为解决“和谐”问题采取了哪些举措?请你为当地政府提几条解决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建议等,鼓励学生自己定一些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按期上交调查报告和政治小论文。
二、广泛开展班级实践活动
一是民主竞选班级干部和民主评优评先。如班长竞选,由任课教师推荐、同学推荐和自荐等形式选出候选人5名,候选人有一个月的试用期,由学生考查各候选人的表现,试用期结束后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拉票,最后由全班投票,邀请任课教师监督唱票并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班长受教师和全班同学的共同监督,任期一年,每个学期末作一次述职报告。通过这样完整的步骤培养学生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这种形式还可以应用于民主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等。二是在班级管理中运用集体的智慧,要求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如班规可在校规基础上,发动学生自己制定,给学生充分的话语权,班规形成后要保证全体学生遵守,由班干部监督执行。利用板报、墙壁设计,宣传公民知识,建设班级文化,让学生在参与中体验民主生活。三是利用班会和活动课等开展公民教育主题活动。可以根据学生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展开主体讨论,如一些学生遇到过生日、评上“三好学生”、当上班干部等情况,为了“面子”,考虑如何请客以及请客费用如何而来等问题。通过学生小品表演再现情景的形式,引导学生开展辩论。让学生在这一系列激烈辩论、思维撞击的过程中判断是非价值。通过这样的行为训练模式,引导学生在两种或者多种价值观中进行判别,对问题进行系统逻辑的思考,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充分利用校园实践活动
一方面,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组建学校团委、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为每个学生提供参与民主决策的机会,使学生通过这些组织参与学校的管理之中,培养学生的自治和参与能力。例如,由团委组织校广播队,为学生献上丰富多彩的广播节目,愉悦学生精神的同时贯彻了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思想。校学生会还参与学校的一些常规管理工作,如学校的卫生监督工作、检查学生行为和仪容仪表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举办主题教育活动、艺术节、技能节、合唱节、体育节、科技节等大型活动,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增进学生的爱国情感和社会责任感。比如,开展“我的中国梦”大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包括“我的中国梦主题升旗仪式即启动仪式”“主题班会”“板报评比活动”“演讲、征文大赛”“校园文化节”等一系列实践活动。通过师生的独特视角和全新创意,对充满激情、充满艰辛、充满希望的“中国梦”进行形式多样的演绎,丰富“中国梦”的时代内涵,展现“中国梦”的强大凝聚力,增强了学生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