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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问题论文8篇

时间:2023-04-06 18:35: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环境保护问题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1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灾害

海洋工程与海洋环境相互作用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象我国这样具有相当长的海岸线和众多海湾的国家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海洋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严酷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灾害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效益,精确预报海洋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该采取何种防灾、抗灾和减灾工程措施,也成为严重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了开发海洋中的空间、矿产、渔业、能源等物质资源,需要在海上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在目前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规模日益巨大,这些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是开发海洋中的一个应引起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海洋灾害的频发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发展,近海石油气田的开发,以及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的后效问题的研究需要,针对我国重大海洋环境与保护问题开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这方面,重点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大体上有三类。第一类课题是海洋环境特征对各类污染物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第二类课题是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研究,第三类课题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与对策。

一、海洋环境特征

对各类污染物的作用机理和规律研究以海洋流体动力对各类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规律的研究为基础,考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浪、流、风、光、温度、湿度)、物理因素(扩散、挥发、沉降、吸附、释放)、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复杂条件下的运动及演变规律,并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此外,近年来,在我国沿海海域,赤潮频发严重。因此,除了加强赤潮的监测和预报外,也应加强在建立赤潮生长机理和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项研究应通过现场观测、物理模型实验和数学模拟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由于现场观测工作耗资巨大,且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获得的数据往往有许多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将其中的单因素影响分离出来,因此,往往只能用它来作为对某一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检验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个实例。

用数学模拟方法来建立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水质预测预报模型,这些水质预测预报模型大体上都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模型:水流数学模型;波浪数学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

在水流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对于较大范围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学模型,对于紊动影响不显著的海域,可不考虑湍流影响,而对于湍流效应显著的区域,如排污口近区,则应考虑湍流效应。此外,采用坐标变换,可建立一种能够考虑复杂地形和套流效应的三维潮流数学模型,这样才能够较好地重现实际海域的三维潮流特征。在较小范围的水域,水流数学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为基础,针对水温和盐度分层流的流动特性,考虑浮力对紊动的影响,建立用于模拟同时存在温度和盐度梯度这一类密度分层流的k-(单流体数学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体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别对两相本身的湍流输运规律以及相间相互作用规律进行模拟,建立两相湍浮力分层流的双流体数学模型。

在波浪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可应用BI—CGSTAB法求解由椭圆型缓坡方程离散得到的代数方程组,以提高求解效率。从水波发展方程出发,可导出一种用于大区域波浪变形问题的数学模型。通过引入弱非线性波色散关系,可使双曲型缓坡方程能够有效地考虑波浪的非线性效应。对高阶Boussinesq方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从入水到深水都达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线性精度,可以更精确的计算较深水域波浪的非线性特征。

针对带自由表面的波浪场问题,通过把能有效模拟自由面形态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结合,可导出一个能考虑破波能量损失的抛物型缓坡疗程,用这个方程可模拟规则波和不规则波破碎引起的波高变化。建立沿岸流数学模型,可模拟海岸上波高变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减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对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种考虑流影响的修正的合流缓坡模型;对于强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虑流影响的模型。可以将辐射应力的计算公式与抛物型缓坡方程中的待求变量联系起来,建立一种辐射应力计算的新方法,用该方法可对较大区域均匀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辐射应力进行数值模拟。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数学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维应力一通量代数全场模型,可对非对称潮流作用下的侧向岸边排放问题过分数值模拟。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系统作为目标,在分析近海环境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现象的基础上,针对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点,从三维湍流模型出发,在动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风应力、底部切应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输运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的源、汇项,可建立一个统一考虑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综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迁移转化的三维预报模型,它可为环境评价、水质规划、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设计等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同时对确定水域环境容量,从而制定水域环境保护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前景。

应该指出,在海洋水质预测预报模型研究方面,数学模拟无疑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论是何种数学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参数和边界条件的处理是研究水质模型的技术关键,直接影响到水质模型的科学性和预测能力。而这些必要的数据是无法从数学模型本身来取得的,有些可以通过现场观测来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数是要通过基本机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这方面物理模型实验研究将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能模拟海洋动力因素的先进实验设备,现代化的量测仪器和测试系统是开展物理模型实验研究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浓度场、速度场同步测量系统,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结构,获得流场中水质点速度的空间分布和时间过程;并同步获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浓度场的空间及时间变化过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团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扩散的基本特征和扩散系数。

二、海洋灾害的精确预报及海洋工程设施防灾、抗灾和减灾的研究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及海岸侵蚀等。

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每年达上百亿元人民币,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海洋工程结构的投资费用很高,一旦发生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台,1989年风暴潮损失超6亿元,1991年DB29销管船在南海通台风翻沉等)。当前我国海洋能源开发与海洋空间利用的绝大部分活动是在近海和极浅海海域。为了保证在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设施能够安全服役免遭破坏,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弄清这一海域中严酷和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我国东临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现的台风数目占全球的38%,其中对我国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每年有7—8个。每当台风在我国登陆或接近我国沿海通过时,都会在沿岸局部地区产生风暴潮,形成风暴潮灾害。

在我国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黄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响,沿岸地区每年都有结冰现象,结冰严重的年份则出现冰害。若对这些海洋灾害估计不足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渤海重叠冰与堆积冰的形成,不但可给结构物以强大的冰压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动作用,也会给海洋平台的使用和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害。而冰区溢油的迁移规律及预防和清理技术,至今尚未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对近岸大面积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会引起海冰的断裂,断裂后冰块的尺度直接影响其对结构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台,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锥体的结构型式,冰排对锥体结构的冰荷载及与其的动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决的课题。在海冰力学的研究中,除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值模拟外,实验研究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实验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冻结模型冰和非冻结模型冰来进行,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发展这两种技术是海冰力学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海域中时有地震发生。强烈的地震将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设施的主要破坏荷载。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结构物(海洋平台、钻井船、人工岛、输油及输气管道等)发生破坏,除其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外,其次生灾害——火灾、环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近年环太平洋地区地震的频度和强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灾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别是抗震防灾的基本原理和减震技术措施需要认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响应和振动破坏机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记录资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发的巨浪共同作用对水中和岸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水工建筑物的这类破坏机理,至今国内外对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试验条件的限制,国内外对此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开展极少。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内容将是为解决海洋工程设施抗震措施中的关键技术所必需考虑的,如近海环境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和频谱特性,强震海底多维地震动及其空间分布规律,地震波传播特性及地震动输入机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虑周围水介质影响的结构振动破坏机理、振动控制、地震动时颇联合分析模型和输入机制、非线性动力分析和动力破坏试验;核电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台及地下输油管线与地基土动力相互作用,码头及护岸建筑物地震稳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设计和地震设防标准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其损伤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结构的老化、疲劳、超载、内部损伤(裂缝)、地基沉降变形以及环境的物理化学损伤(低温、冻融、大气侵蚀)等;其二是设计不周或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维护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损伤和事故都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因此,发展以下的一些技术和方法将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虑海洋环境荷载在幅值。时间及方向上的随机性所导致结构安全的不确定性情况下,对现役海洋工程结构进行健康诊断和评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论;结构健康状态及损伤检测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结构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结构在多种复杂海洋环境条件下(风、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研究,设计与建造新型抗灾工程结构;研究和设计使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有足够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种工程措施。

为了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风云变幻和灾害的可能来临,发展海洋环境及灾害的预报技术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统,如建立由近海到远海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预报与预警系统、沿岸防灾准备和各类应急处理系统;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进行重点研究,建立数字化的海洋环境信息系统模型与结构;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设施防灾减灾数字信息系统,将海岸和近海工程与网络技术人算机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建立数学物理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形象化地描述灾害成因、发生机理、传播规律、模拟灾害破坏的过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灾、抗灾和减灾决策支持系统。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环境工程与海洋环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与对策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间,现代海洋空间利用除传统的港口和海洋运输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发电站、海洋公园、海上机场、海底隧道和海底仓储的方向发展。

人们现已在建造或设计海上生产、工作、生活用的各种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海洋结构和海底工程,估计到21世纪,可能出现能容纳10万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国澳门和日本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岛海上机场。为缓解紧张的陆地资源及减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经于99年8月在东京湾用6块380米长,60米宽的矩形漂浮钢板拼装海上漂浮机场。

由此可见,随着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各类海上工程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日益复杂和庞大,保证这些海上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灾减灾措施将越来越重要。海岸带和近岸海域是各种动力因素最复杂的地区,但同时又是经济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海上工程建设如果考虑不当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环境灾害。工程设施可能破坏原有海岸带的动态平衡,影响岸滩的冲淤变化。海上回填和疏浚会改变海岸的形态,破坏某些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若对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倾抛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产中的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设施如果不及时处理也将会逐渐成为海上障碍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灾减灾的任务是一方面要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界海洋灾害带来的报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为造成的海洋环境灾害。

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与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协调发展日显重要。如港口开发中的环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航道、港池开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输运及其疏浚物抛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岛、超大型浮式结构的环境和生态影响;破波带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对物质输运扩散规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滩保护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环境的变迁和海岸演变;海岸演变、防护及开发利用新概念的原则与理论,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动力学、生态学、社会经济学及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分析与协调。

随着沿海大、中型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平建设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术,感潮水域污水多点排放漂移扩散研究,天然海湾、人工湖及人工运河的水质交换能力,人工沙滩的保护措施,滩涂围垦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等,都将是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篇2

一、构成项目

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三、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

第二、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

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例如:②[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10)附录

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

(11)参考文献

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

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范文赏析: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在最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越发加快,城市人口数量越发增多,城市污水治理问题越发严重,已经影响了我国城市环境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基于此,现对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伴随着愈加严重的城市水污染问题,亟需人们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解决。但是由于现阶段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的观念较为落后,并受到治疗技术以及体制建设等的制约,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疗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协作,不断完善体制建设,加大配套设施及资金的投入,为城市污水治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

1.1建设污水治理体制建设的不足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渐增,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很多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建立很长时间了,但由于技术不到位、资金缺乏等问题很难正常运作。污水收集过滤网过于落后,导致负荷率太低很难正常进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体制建设不健全,并未构建起相应的体制,影响了城市污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

城市污水的来源有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网处汇集统一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网,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后,污水处理厂或者厂家选址和建设并未结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只是依据主干道进行建造。大多数城区都是雨水与污水共同运用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因为收集管网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视了城市污水的处理

在城市长期的建设和规划下,城市污水处理始终都是关注的重点。但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下,城市建设重点从处理污水转移为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追求城市规模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城市建设下,忽视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进行。同时,建设和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财力。城市建设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外商的投资,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则需要城市自己解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难满足建设和维护污水處理厂的资金需要,导致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2解决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问题的几点建议

2.1构建起完善的治理机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处理有关部门,想要处理好城市污水,必须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出与之相符的处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处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征集其他群众的建议,群众的建议是广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众的利益,可以说群众比工作人员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污水治理,监督污水处理器,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污水处理技术来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实施配套的管网

加强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也需要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做到管网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好问题,确保现有设施设备的稳定运作;了解污水的来源渠道,对于一些建设完善的输送管道,但还未实施收集支管与接户管的区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网让污水可以正常的、顺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内;改造雨污分流,确保城区的雨水和生产用水都能顺利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的处理。

2.3拓展资金筹集途径

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对筹集社会资金的力度,重点处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长期的、有效的资金来源,不但需要政府拨放资金,而且还应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建设和维护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工作人员和人们意识到处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种筹资形式,如:向银行借款、发行地方债券、发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有效的运作。

2.4提高处理污水技术和水平

物理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方法、化学处理方法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3种方法,结合污水水量、流向和水质等状况,采用相适宜的污水处理法。随着城市污水的增加,提升污水处理技术和水平刻不容缓,在购买先进的、科学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设备,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水治理效率。

篇3

1.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2.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核算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98.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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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 法律问题 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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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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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未来政策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和家在环境——贸易上存在重大市场分岐和利益冲突,国际目前仍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明确思路,但是,各个国家就这一问题继续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实现全球的国际社会的合作。

关键词:WTO自由贸易 环境壁垒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为了促进这两大主题的实现,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基本主题。贸易自由化,全球化,人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等。我们希望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但是,我们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在消无声息的遭受破坏,有些甚至到了正常的生活,因此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这两大世界潮流发生交汇并产生冲突,使国际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热点问题。就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一般关系来看,彼此相互促进,同时又产生消极影响。目前体现贸易自由化的加际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有所关注。近年来,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WTO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更加强烈。WTO成立的文件中写入了可持续发展,并且成立了专门的没有与环境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和实践越来越丰富,而且在案件裁决中出现由没有自由倾斜转向环境保护的倾斜,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协调国际没有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WTO的重要、发展、方向和新任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与2001年12月11日生效,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没有组织的正式成员,我们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我们希望进一步消除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有所作为,但是“绿色”却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进口国制定严格的绿色标准,给我国的商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这些应该引起我们的巨大思考:如何运用WTO的有关环境保护条款来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环境——贸易问题的,对我们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解决实践问题的急需。20世纪是环保的世纪,我国要想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作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就必须充分认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适应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新要求。

一、WTO体制下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解释

WTO国际贸易政策的目标是消除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的自由化,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目标是防止贸易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保护改善环境。WTO有关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原则和规定的总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和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WTO与CATT的宗旨相比改进的主要是增强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多边贸易体系是否由于环境的原因进行修改,应该遵循的原则为公开、平等、非岐视性,有利于促进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避免贸易保护措施。

GATT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国民的基础,对进口产品征收各种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应当给予最惠国待遇,取消数量方面的限制。WTO的各成员国应该进行磋商协调,以协定的方式指定环境标准,我们应该鼓励环境方面的研究以及创新和新技术的开发、转让、使用、提高各国的环境保护能力,某些对环境保护有害的发明等,应当拒绝授予专利权。同时应当允许各国对环境进行有条件的补贴,而且环境补贴是不可申诉的补贴,这样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也有利于实现WTO体制下环境——贸易的总目标。WTO专门设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其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协调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其互相支持。

GATT/WTO长20条的有关规定为:“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形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专家组对该规则作为以下解释:根据“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规定采取措施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不存在符合GATT的其他措施可供选择;第二,即是在此种情况下,所采取的偏离GATT的措施也应该是最合理的。可用竭资源的范围扩大,认为生物资源与石油、铁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对“有关”的理解应该是仅要求引起争议的措施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这个合法目标之间存在实际联系即可,这些解释成为处理贸易领域内的环境争端的准则。

GATT/WTO的争议解决机构对解决环境——贸易争议,对锻造形成环境——贸易政策和规则有重要意义。WTO取代GATT,新增加了上诉审理程序之后,相比原来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无论是解释规则还是表明态度都与专家组有明显区别。1998年11月的海虾——海龟案上诉的裁决,第一次向环境保护倾斜,这种突破受到国际社会和各界广泛的关注。此案裁决指出:在WTO体制下,各国政府完全有权利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采取措施来保护可以用竭的自然资源。各国政府不需要经过WTO的“允许”而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这一些裁决遭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非议,认为这是给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开绿灯①。

发达国家受到国内环境保护认识日益增长的压力,要求调整环境——贸易关系,加强环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担心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环境壁垒,因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引起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的准入机会减少。在这种背景下,WTO在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议论中形成一些基本观点:

(一)WTO不是环境保护组织,它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进行政策协调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WTO认为两者是可以互相支持的。环境保护政策保护了自然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是经济能够在此基础上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带来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增加了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WTO的任务协调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继续坚持原来自由的政策,同时又为自由化扫除障碍,使贸易自由化也不防碍各国的环境保护。

(二)GATT/WTO已经给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但是,环境保护政策必须在非岐视的基础上进行。对待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WTO保证市场准入机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由于、地理、人为等各方面原因造成贫困,这种现状已经被WTO广泛承认和接受,所以WTO的政策规定有益的倾向发展中国家。贫困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因,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障碍。实行贸易自由化,减让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增加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机会,扩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市场,加上资金和技术的授助,对发展中国家积极的发展十分重要,对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也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协调和多边合作对正确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非常重要。国际社会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助于消除环境与贸易的政策冲突。多边环境协定是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包括全球性问题和地区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不赞成单方面解决环境问题。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环境问题,减少武力和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多边环境协定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全球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关切和责任,促进贸易自由——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WTO环境与贸易关系尚待解决的问题

在环境与贸易关系的问题上,WTO成员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主只,形成了结论。但是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目前仍然在进行讨论。成员方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岐和实际的利益冲突,使得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协议有相当大的难度。我国入世后以成员方、贸易大国、环境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讨论,因此,了解议题的内容和实质,了解各成员方的立场,以及各议题对我国的意义和影响,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多边贸易体系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可能产生两类冲突,一是多边环境保护协定中的贸易条款可能违反非岐视原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产品实行不同环境标准而违反最惠国待遇,对国内外产品给予不同环境待遇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多边环境协定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有关贸易问题依照何种原则来开展。目前涉及到贸易协定还不是很多,而且至今还没有多边环境协定有关贸易的案件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被公司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WTO成立以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的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提供了原则和可以借鉴的,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的两种冲突的解决,可以使用国际法中“特定法优先适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WTO鼓励采取多边协定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并且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与多边环境保护协定解决争议机制在程序方面有较多不相容的地方,成员方对依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较大异议。

2、与贸易有关的以及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成员方对该问题的争议较多,主要集中在补贴问题。补贴对环境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负面影响包括:补贴可能引起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补贴能够稳定人们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起稳定人心的作用,这种作用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尤其是农业和资源领域的补贴可能扭曲市场,造成环境的破坏和恶化。③环境保护主义认为,应该采取灵活的方式,包括补贴在内,鼓励采用对环境有益的行动和技术。有些代表认为这类规定能鼓励能源密集技术的出口,这些规定可能被某些人滥用,使市场准入问题的既有成果遇到破坏,也不符合“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补贴对环境保护也起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新技术的转让和使用。

3、多边贸易体制与环境、税、费、以及产品的环境标准的关系。

征收环境税费已被越来越多的成员国政府采用,用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和减少环境保护成本的要求。为防止进口产品的环境税费以及内外产品的环境税费上的差别过大,WTO规定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行为限制。

在产品的环境标准上,生态标志问题争议最大。生态标者有基于产品本身的生态标志和机遇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标志两种,由于各国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并且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生态标志造成贸易壁垒,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者的选择,最终影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不同的环保技术标准以及绿色包装制度等形成绿色壁垒,限制出口国的贸易,最终体现在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制定正确的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使之互相支持,推动下一轮市场准入谈判,对加强WTO在环境保护方面作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家来说,贸易是获得环境保护所需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生存需要)的主要手段,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和环境保护,主要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但这些基本上都没有实现,发达国家制定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限制发民中国家的市场准入,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环境的保护造成进一步障碍。

针对这些局面,WTO推荐对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保护环境都有好处的“双赢政策”,即给发达国家带来一定的利益,使其有利可图,同时也增加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机会,带来环境效益,又通过取消贸易限制,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出口限制以及补贴等贸易现象,以次达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环境保护的益处。但是,如何实现达到“双赢”的目标随之而来。可以通过竞争,扩大贸易,消除贫困,鼓励对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通过解放市场,增加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的使用,继续进行多边谈判,加强国际合作。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消除贸易限制,改善贸易环境,使贸易和环境向积极方向发展。

发达国家考虑到环境保护,对某些产品禁止国内生产,主要依靠进口。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往往成为这类产品的受害方,进一步使环境恶化。经济水平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循环不断进行,在发展中国家呈现出恶性循环,所以提高发展中国 家的经济实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对环境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多边贸易协定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环境保护规定的透明度问题。GATT规定各国迅速公布其有关决定,事后通知并提供信息的义务,同时提供机会的规定和成员国设立咨询点的规定,应该将生态标志,环境经济手段中的环境补贴、税、费、包装和废物的处理纳入透明度制度,透明度的增强能够更好地遵守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WTO贸易与环境关系尚未解决的其他问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知识产权的保护能鼓励发明和创造,推动的发展,其中一部分对环境保护有益。但是,一些新发明、新技术,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要达到全球的贸易自由——环境保护,就要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在转让过程中出现冲突,国际法中规定以优惠条件向发展国家转让,这一点在实践中很难操作,需要进行协调。

服务贸易对环境保护也有不利的影响。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部门分工更加专业,更加精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断提高。随之而来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如运输业中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业造成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破坏。《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对环境问题有所涉及,但比较空泛,初中起来比较困难。

三、WTO环境——贸易问题的实质和发展趋势

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贸易目的是“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环境保护的目标是“改善所有人的生活水平,更好地全面提高和管理生态系统,争取一个更为安全,更为繁荣的未来”。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本应是互相支持的,然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的差距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导致在环境和贸易问题上的根本分岐。环境贸易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南北关系问题,国际社会还没有解决此问题的明确思路。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与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资源转移,发展中国家向发这国家输入的主要是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这其中没有包含出口国的环境代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的主要是品,其中包括了控制环境污染的代价。发达国家通过贸易和投资方式把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技术从他们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加重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的负担。如发达国家又在贸易市场上罩上了绿色大伞,筑起绿色壁垒,把发展中国家拒之门外。环境因素正在成为国际社会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条件,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发展中国家的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人类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既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受害者,也是环境最大的破坏者。

基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在环境问题上的当务之急不是更多的立法,而应当落实已有的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根据各自的力量承担环境保护但有区别的责任,防止发达国家以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理由的贸易主义的蔓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受拒绝,没有市场竞争力,收益的减少,带来环境保护支付能力的降低。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已形成环境壁垒。

专家组一直在不断对贸易——环境的争端进行,从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它反映了从GATT到WTO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变化。各成员国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只是各成员国还承担着总协定及其他协定的贸易规则方面的义务。因此,各国必须还违背自由贸易,非岐视待遇的承诺,就其本质而言,协调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体现。④

WTO在环保问题上的主要发展方向是:WTO的价值在平逐渐向环境保护倾斜;在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问题上的松动;有条件地将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条约规则的变化;这些趋势的出现为我们制定环境措施提供了参照意见,减少在国际贸易中因绿色壁垒而造成的损失。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WTO在运作和裁量的过程中逐渐重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扩大了WTO的参与者的范围,能够更广泛的体现了大众的意见,在解决问题时更加民主和平等。WTO已经改变其封闭性,承认环境、商业等领域有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并且做出了若干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贸易——环境保护日益被世界各国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要彻底解决贸易自由——环境保护问题,必须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力量,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实现全球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和平与发展。世界贸易组织也应更在程度的发挥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实施统一的政策,正确处理自由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参考:

①那力:《WTO与环境保护》,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

②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

篇7

[关键词] 畜牧养殖 养殖污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254-02

目前,畜牧养殖业已经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产业,但是因此而带来的粪尿、臭气、药物残留等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不仅对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此,必须积极转变传统的畜牧养殖观念,加大对畜牧养殖问题的重视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环保的畜牧养殖体系,实现对畜牧养殖污染的有效规避和治理。

一、畜牧养殖污染中的主要问题

1.粪便污水污染

在畜牧养殖活动中,粪便污水的任意排放很容易造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在粪便污染物当中,BOD、COD、TP、TN 等污染物都可能会对周边的水源造成污染。例如,粪便污水会导致水体的富营养化,直接威胁到水中生物的生存;在稻田中会使植株徒长、倒伏、晚熟甚至绝收;渗入地下则会可能会影响到地下水的饮用安全。

2.臭气与臭味污染

在饲料中,蛋白质最终会代谢为臭气和氮,这也是畜牧养殖中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在畜牧养殖中产生的硫化氢、氨等气体通常带有强烈的刺激性,尤其是在养殖场的周边地区,臭气的长期存在会造成大气的严重污染,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3.畜产品污染

随着畜牧养殖技术的进步,目前的兽药和饲料中有很多的添加剂和激素类药物,这在降低牲畜发病率、提高畜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却也带来了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在饲料或兽药中过多的使用抗生素或有机砷等添加剂,将会产生致癌作用,使畜产品通过食物链影响到生态环境的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1]。

二、畜牧养殖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1.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在畜牧养殖业的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普通的养殖户,都是过分强调畜牧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对于粪便、饲料、兽药不当处理所引起的生态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形成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的全面认识,缺乏应有的环境保护意识,所以在养殖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很少会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养殖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也相对缺乏,这就导致畜牧养殖上规模后,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很难得到及时、全面的处理。

2.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环保法规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和城市生活而制定的,在畜牧养殖方面的政策法规则是相对滞后,导致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无法可依,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很少会对畜牧养殖单位以及个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平时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评价,没有及时将畜牧养殖污染纳入到我国现阶段的环保体系当中。虽然近年来很多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畜牧养殖污染治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但是多为部门规章,其在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上都大打折扣。

3.畜牧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

针对越来越严重的畜牧养殖污染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虽然陆续出台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宣传机制和配套管理制度,导致我国现阶段的畜牧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大多数养殖业主缺乏相应的畜牧养殖环保意识,“重养殖、轻治污”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贯彻和落实畜牧污染质量措施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很少会主动了解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治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济投入更是无从谈起。

4.畜牧养殖模式相对落后

与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的养殖厂不同,我国的畜牧养殖业还处于比较粗放和相对分散的阶段,畜牧养殖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科学化水平还相对较低,这就导致我国畜牧养殖模式相对落后,很多养殖单位的养殖设施都非常简单,没有相应的治污设施,这对畜牧养殖环境问题的解决是相对不利的。例如,很多农村的小型养殖场饲养设施简单,动物粪便随意排泄,没有经过任何的处理措施,有的业主甚至习惯于用水直接冲刷养殖场地面,从而形成了对周边水资源的严重污染[2]。

三、畜牧养殖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对策

1.提高畜牧养殖的环保意识

要想有效解决畜牧养殖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首先转变行业发展思路,树立生态养殖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各级部门在畜牧养殖中的环保意识。对此,相关部门要加大畜牧养殖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要从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切实提高畜牧养殖户的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主动的投入到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活动中来,减少畜牧养殖污染给生态环境和居民身体健康带来的各种危害。

2.健全畜牧养殖法律制度

随着畜牧养殖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需要借助完善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加以规范,并逐渐加大法律监控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国家要根据我国当前的畜牧养殖情况和环境污染现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做到“依法治污、执法必严”;另一方面,要严格养殖技术规则,对饲料添加剂、兽药添加剂等进行严格监控,确保畜牧养殖的生态化、安全化水平,避免畜牧产品的直接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3.加大畜牧污染的治理强度

随着畜牧养殖污染程度的进一步加剧,唯有加大畜牧污染的治理强度,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各种畜牧养殖污染问题。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畜牧养殖污染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立畜牧养殖无公害处理中心,实现对畜牧养殖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等;其实,要充分依靠科技力量来规避和改善畜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如通过生物手段净化畜粪及其产生的污水,利用先进的科技提高粪便等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等[3-4]。

4.构建绿色化、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新模式

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化工程,会涉及到很多环节,所以只有积极构建更加科学的畜牧养殖新模式,才能提高畜牧养殖的生态化水平。一方面,在畜牧养殖行业中,要积极推广和使用绿色饲料、绿色兽药,降低动物有害、有毒物质的排出量,提高畜产品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另一方面,要积极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生物净化和再循环利用,积极构建清洁化、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新模式。

结语

总之,畜牧养殖中的环境保护问题,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防堵结合,合理规划,强化引导与管理,并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和科技力量,提高养殖污染物的回收再利用程度,实现畜牧养殖生产绿色化、生态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国畜牧养殖业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泽荣.畜禽养殖场污染现状及对策[J]. 养殖技术顾问, 2014(3): 80-80

[2]唐静, 曾建华.畜牧养殖过程中如何进行环境保护[J]. 当代畜禽养殖业, 2014(2): 47-48

篇8

【摘要】桥梁道路工程施工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施工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桥梁道路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且施工涉及的工艺、技术等众多,如果任意方面管理不当,或者相关质量管理控制措施实施不力,都会造成工程建设对环保问题造成不利影响。基于此,文章中谈及了路桥施工建设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提出的施工环保措施展开了充分探讨。

【关键词】路桥施工;环境保护;影响;管理

路桥施工是国家基本建设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投产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变现。而与此同时,路桥施工的环保问题在当前来说的影响程度也非常大。即不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从工程项目施工角度看起,其仍然是当前路桥施工建设的热异性问题之一。也就是说,路桥建设施工周期较长、且动工规模较大,实践建设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地貌、地形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如,施工建材管理不当会造成施工垃圾形成;施工作业噪声影响,会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等。

1 路桥施工施工建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1 地表的负面影响

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需要,必然会进行填土、开挖等工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地表基础、生物植被等遭受到了破坏,严重时会导致大面积土石外露,水土严重流失等。因此,必要的防治措施应当到位且全面,否则不仅使施工过程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不能得以降低,还会造成泥沙沉积、水土流失、周围土体与水体遭受损害或污染等。

1.2 空气污染

空气污染是所有建筑施工建设时期普遍存在的环保问题之一。在路桥建设阶段导致空气污染形成的原因很多。如作业原料的堆放问题、人为管理不当、作业工序设计不合理等。其中,以原料供应管理涉及到的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由于堆放的混凝土集料、沥青拌和料等的大量粉灰扩散,还有材料供应运输过程中的若管理不当也会造成粉尘扩散。同样,由于干燥季节也是石灰、粉煤灰等极易产生扬尘的高发时节,所以也会加剧空气污染指标提升。

1.3 水污染

水污染主要指路桥项目工程在建阶段产生的水污染。如,施工供应材料的清洁、机械设施的定期清洗、施工易燃原料的存放不当造成的水污染、以及有害与刺激性较大的原料导致的水污染、以及包括生活用水与施工作业用水的混合造成的水污染等。

1.4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强调的施工作业阶段所产生的噪声扰民现象,其中影响范畴包括学校、企事业组织机构、机关单位、以及民用建筑等。由于施工作业机械设施的作业分贝较大、或者路桥建筑施工现象的加工作业开工强度较大,导致某些工艺可能集体动工,进而产生了较大噪声污染。

2 路桥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研究

路桥施工建设周期内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引起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施工企业单位的高度重视,并从实际出发,采取控制举措,以求施工作业能够和环境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配合第三方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建设的环境保护指导宣传工作,尽可能做到施工设计、实践施工进度上能够充分体现绿色环保、绿色低碳等价值,避免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生态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2.1 设立环保监督机构

建设设单位应主动与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相配合,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不利于环保的措施和操作程序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进行整改。

2.2 落实项目在建阶段的环保监测

施工周期内,由环保行政组织机构的责任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毁林占地、水土流失、噪音侵扰、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景观破坏等现象展开全程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超标或者严重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同时施工方进行责任整改,并配套采取改进控制措施,严重时可以追求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2.3 监督执行作用要高效发挥

监理工程师在环保管理中的作用很重要,不仅要抓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合同、信息的管理,还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设计中不利于环保的各种工程隐患;检查环保工程设计是否得以实施、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查环保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实处。此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施工单位如果明知该工艺、该工艺的执行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却正常进行作业,瞒报上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环保建设相关的法规条例、规章机制对其进行加以治理,要求其整改施工技术或施工工艺或改进管理配套措施等。

3 路桥施工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探索

3.1 控制水土流失

首先,要结合实际填土、开挖作业执行时的土体结构进行分析,设置合理边坡、合理排水系统等。其中排水系统的设置,应当结合土方填挖具体施工工艺内容展开周全考虑,目的是避免雨水积聚、冲蚀现象的发生;其次,边坡的坡面设计应当强调边坡绿化、具体合理夯实工艺等,力求施工进度与生态绿化同步进行,降低水土流失比重过大。再者,对于施工工序用到的建材、原料等应当合理采砂,并做好弃土弃渣的处理。

3.2 空气污染控制

控制好施工现场的空气污染程度是避免造成建设阶段空气污染过大的有利控制手段。因此,项目作业场地应当定期分时段展开洒水、及时清运等工作,目的是降低扬尘的集中程度,此外还要在安全责任管理机制、施工作业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出扬尘控制方法等,目的是灌输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责任观念与环保意识。此外,对于临时路面层作业可以采用礁渣、碎料、细石沥青等原料,目的是控制作业时扬尘的集中程度。于此同时,搬运土方原料、作业时产生的废弃渣物等,也会造成浮尘、扬尘产生。因此,应当保证材料卸运、进场、库房保管、现场集料拌和等环节的处理措施合理。

3.3 水污染控制

水污染在路桥施工阶段要侧重控制好拌和、搅拌作业的材料安排,如混凝土、砂浆等原料应当设置好合适的沉淀池,经过必要次数沉淀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统,条件允许时,也可以回收再次利用,用以洒水除尘。同时,对于路基的表土清淤,应也当指定废弃、弃置地点,不得随意处理,以防止对水体、河道造成污染等。

3.4 噪声污染控制

在路桥施工建设阶段,一旦噪声污染形成,尤其处在人口、人流量密集的区域,应当控制好作业时间,目的是避免对周围居民的噪音侵扰。如果,由于工期紧张或必须进行连续赶工时,应当上报上级相关责任单位,待到上级批复后,办理好夜间作业的相关手续才能展开较小规模施工,否则会在夜间对周围居民、以及其他组织机构造成作息影响,引起不要的问题纠纷事宜。

结语:

路桥工程作业在项目在建阶段不可避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不利的负面作用及影响。所以,基于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控制举措势在必行。因此,对于路桥施工建筑企业而言,首要应当提高环保意识与责任观念,其次要保证路桥设计与施工作业工艺、技术内容等达到一致、统一,能够囊括环保建设观念,以此才能保证各项环保建设实行的控制措施能够配合各作业工序顺利进行,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程度将至最小状态。

参考文献

[1] 李慧英. 桥梁道路工程中的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措施[J]. 安徽建筑, 2011,(03)

[2] 刘青岭, 管斌君, 何林.道路工程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探讨[J]. 山西建筑, 2009,(33)

[3] 潘学文. 确保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J].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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