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8:35:4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品质量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1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产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配合比的确定需要通过试配得到,对技术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进行试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剂和砂石材料的有关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大致确定出水灰比例。然后进行逐个试配,当实验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时就说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还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实践验证,确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实际中应用。此外,还需要对得到的混凝土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1.2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生产混凝土的过程是控制混凝土质量、决定混凝土质量好坏的关键程序。为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采用高级的搅拌设备和精准的测量仪器,定期维护设备,设备每次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符合均质性指标要求和计量误差要求;(2)技术人员要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生产,各司其职;(3)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试拌,同时测定每份样品的粘聚性等各项指标,反复调整混凝土性质,当达到质量要求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生产。获得的生产数据要进行存档,从而指导下一环节的生产;(4)搅拌环节是混凝土生产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各种原料进行搅拌时,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严格按照操作平台给出的原材料配合比进行操作。
1.3商品混凝土的运输
混凝土运输前要弄清目的地的线路和可能遇到的问题,避免因各种问题导致的运送时间不及时,进而影响混凝土成品质量。混凝土半成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性质发生变化。仔细检查混凝土罐,维持其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运转,及时清理内部杂物。当混凝土半成品送至目的地后,还要对混凝土的性质和数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混凝土质量改变,可加入缓凝剂和减水剂来控制坍落度和凝聚时间,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4不合格品的处理
在原材料选购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不能一味地全部丢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对于采购回来的不合格原料可进行降级使用或退货;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合物,可进行重新添加水泥和砂石等原料调整混凝土性质直到合格,对于不能补救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降级使用或报废;对于已经生产出的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处理。
2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企业要想在竞争中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可以广泛征集员工和客户的意见,及时修正企业管理中不合理的因素;完善部门的分工政策,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合作。此外,还要做到:提高采购人员对原材料的辨识度,尽量做到原材料无废弃;加强对搅拌站内使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实验人员的素质,减少实验用时。计算机技术已经普遍应用到各个行业的管理之中,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搅拌站内的信息化管理是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计算机可以准确完成搅拌站内的各项操作和管理,比如计算机可以实现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录入和误差测算,这既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员投入,又能准确反映搅拌站内的各种信息,从而实现大规模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结束语
商品混凝土裂纹,特别是梁板裂纹始终是大家十分头疼的事情,现就裂纹的种类,产生原因和防治办法作以下分析:
1.1沉缩裂纹
商品混凝土早期沉缩裂纹往往出现在梁板结构浇注后几小时,多数沿钢筋开裂,长度10cm~100cm,宽度0.1mm~1mm,也有宽达1cm的贯穿性裂纹.产生裂纹的主要原因是板面上部钢筋保护层偏小、混凝土搅拌用水量大、坍落度偏大,混凝土沉降收缩导致裂纹产生。
防止此类裂纹产生的主要措施是:严格控制搅拌用水量,在满足泵送前提下,尽量降低钢板结构混凝土砂率,满足强度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泥用量,混凝土中适量掺入粉煤灰和矿渣微粉。
1.2混凝土干缩裂纹
春季大风天,夏季高温、久不下雨,空气相对湿度较小时,由于混凝土表面水分急剧蒸发,形成很大的混凝土内外湿度梯度,混凝土表面在很大的拉应力作用下而被拉裂,这种裂纹上宽下窄,施工风口处、高层建筑楼板尤为多见。
防止此类裂纹的措施是:改变传统观念,混凝土浇筑后及“早”养护,减少混凝土内外湿度梯度。商品混凝土施工对环境湿度的要求要比传统现场搅拌混凝土高得多,养护时间也要大大提前,这是预防混凝土干缩裂纹的主要措施。根据笔者近几年来施工摸索,逐渐总结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即混凝土浇筑振捣后,立即用压力水(水管端插扁头钢管)向空中喷琳水雾,加大空气湿度,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状态,些时千万不要使混凝土表面暴露在干燥的空气中,当然及时覆盖塑料布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但往往由于施工放线等原因,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当混凝土初凝(表面收水,用手轻按无手印)时,楼板表面开始浇水养护,水流随混凝土强度增长逐渐加大,混凝土终凝时(表面变色),表面宜蓄水养护,这种养护条件大约需要3d,因为3d后水泥桨体中的毛细孔已被水化产物填充的部分孔径变窄,水的蒸发速度已减小,对干燥的敏感性就差了,但浇水养护仍需14d。
除了养护抓“早”外,就要“适时”搓毛抹压,抹压过早起不到消除裂纹的效果,过晚混凝土已终凝,又压不动了,所以抹压应在混凝土初凝后,终凝前,第一遍时普遍抹压,第二遍则应重点寻找裂纹,用木抹子在裂纹处拍打,使混凝土二次液化,愈合裂纹,掌握抹压的“火候”是关键。
1.3缓凝裂纹
每年春季,北方地区温较低,多见混凝土长时间“数日”缓凝现象,随之出现一种缓凝裂纹,混凝土表面一层硬化膜,下部混凝土未凝结,或脚踩似橡皮土,此种裂纹很难靠抹压愈合,笔者不成熟分析此种裂纹产生的原因是:缓凝剂掺量过大,尤其是采用糖作为缓凝剂者,与柠檬酸、木钙比,在相同的剂量下,蔗糖的缓凝作用最大,会造成较长时间缓凝,使用时剂量须严格掌握,春季缓凝(尤其是采用蔗糖缓凝)的混凝土表面接触阳光处较内部先硬化,导致梁板上下硬化速度、化学收缩不一致而开裂。处理此种裂纹靠搓毛拍打比较困难,比较好的办法是用膨胀胶泥(水泥:膨胀剂=9:1)于终凝前搓抹裂纹处并用湿草袋子覆盖养生。
1.4温度裂纹
此种裂纹一般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中,由于混凝土浇筑后3天内会放出50%水化热,中部温度达热峰(一般1m~1.5m厚混凝土底板,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浇筑第3天中部温度可达50℃~60℃,甚至更高。)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导致混凝土内外温差大于25℃,由于内外温度梯度过大产生裂纹。因此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前必须进行热工计算,采用中低热水泥、矿渣水泥,适量掺入Ⅱ级粉煤灰、微矿粉,以降低混凝土水化热,降低热峰值,减小混凝土内外温差。
施工单位根据测得混凝土表面及内部温度,确定表面是否需要覆盖保温材料以及保温材料的厚度。
混凝土裂纹应尽力在终凝前消除,一旦形成,最简易的办法是“无压注浆法”。具体步骤是:裂纹清理(可用气管风吹),待裂纹内部清洁干燥后,采用注射器将环氧浆注入(一般3~4次将裂纹注满)。如果贯穿性裂纹,应提前从下面用环氧浆加水泥和成胶泥,将裂纹底部堵塞,待其硬化后再从上部注浆。环氧浆可将裂纹密封,保护钢筋不锈蚀。
1.5混凝土速凝、假凝
混凝土搅拌后,在运输和砂送过程中,偶而可见假凝或速凝现象,严重者造成运输车或运输泵的损坏,造成速凝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1.5.1速凝
水泥熟料加石膏共同磨细时,磨机温度过高,二水石膏脱水成半水石膏。这种半水石膏会造成混凝土速凝。
1.5.2假凝
水泥生产时采用无水石膏,在外加剂掺入木钙溶液中,无水石膏吸咐木钙能力很强,被吸咐的木钙起了硫酸钙溶解的屏蔽作用,因而硫酸钙的溶解速度大大降低,水泥中C3A。不能充分与硫酸钙水化生成钙矾石,而直接与水生成水化铝酸钙,因而引起速凝,此外多羟基碳水化合物和羟基羧酸类外加剂也有与木钙类似的作用,造成混凝土速凝。鉴于以上原因,搅拌站在采用水泥时,应事先对水泥厂生产原料进行调查,不能采用无水石膏、半水石膏、磷石膏等配制的水泥。
2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
混凝土搅拌后,经一定时间后,搅拌料逐渐变稠,流动性逐渐变低,称为“坍落度损失”。这将给泵送、浇筑等过程带来很大困难,或混凝土振捣不实,出现蜂窝麻面;或施工现场为满足泵送要求,随意在运输过程中加水,会造成强度和耐久性降低。
2.1造成坍落度损失的原因是:
2.1.1高温季节混凝土运输和现场等待时间过长,混凝土中水分的蒸发;
2.1.2混凝土早期水化,尤其是含C3A高的水泥,水化消耗部分水分,气温越高水泥反应越快,坍落度损失越快。
2.1.3新形成的消化产物表面吸附部分水分;
2.1.4水泥生产采用硬石膏、磷石膏等,由于其溶解速度很慢,水泥水化早期C3A在硫酸根离子不足的液相中水化,造成混凝土迅速稠化,坍落度损失;
2.2解决坍落度损失的办法是:
2.2.1采用与水泥匹配的缓凝剂。近几年来,随着外加剂技术的发展,保塑粉日趋取代木钙,其用量可随季节变化,大部分掺量大后,不会造成混凝土强度下降,而且一般不会造成混凝土成型后长时间缓凝,影响工作进度。
2.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考虑掺加微矿粉、粉煤灰等混合材,根据笔者实际考核,在北方地区,微矿粉混凝土早期强度较粉煤灰混凝土高,坍落度损失较小,取代水泥量大,比较适用。
2.2.3混凝土中适量引气,不仅提高混凝土保塑性,而且可提高其耐久性、可泵性、抗冻性。
3混凝土离析
混凝土搅拌后其各组分相互分离,而造成不均的自身倾向,称为离析。混凝土离析后在泵送过程中易堵管,爆管,泵送到模板中结构易分层,上部出现砂浆层,造成柱、墙强度不均,或楼板开裂。产生离析的原因是:①高效减水剂掺入过量,混凝土会产生离析,但不会缓凝;②混凝土骨料级配不良,石子过大;③搅拌用水量过大;
防止离析的办法是:①改善集料级配,适当提高砂率;②混凝土中掺入微矿粉或粉煤灰,提高胶结料保水性;③混凝土中适量引气,控制混凝土水灰比。
我国电子商务自2008年以来交易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12.3万亿元[1]。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迫切。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1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并于2014年1月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加大了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监督抽样方案十分重要,2015年1月下旬发生的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争议起因就是监督抽样的样本问题。电子商务产品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却大多依循适用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一些监督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电商产品监督抽样方法及其特点十分有意义。
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文献及标准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见表1)。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见表2),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见表3。
4建议
关键词 《商标法》;功能;公权;“淡化”理论
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①。《商标法》的功能即《商标法》所应具有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换而言之,即《商标法》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商标法》律关系作出调整,立法者期望《商标法》在多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我国《商标法》将商标管理作为其功能定位,这一作法存在偏差;此外,在关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的讨论中,许多学者坚持将“淡化理论”作为《商标法》的指导理论,该观点与《商标法》的基本功能不符。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以还《商标法》之本来面目,增强其立法的科学性。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参考文献
[1]邓宏光.从《商标法》立法宗旨谈《商标法》的完善.知识产权,2005,15(89).
[2]侯淑雯.商标权利属性的法理辨析.中华商标,2004(9).
[3]汤跃.中国《商标法》精神的法治价值取向―――私权优位论.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4]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电子知识产权,2007(2).
【关键词】国际采购制造业问题影响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跨国采购在中国发展
1、跨国采购数量逐年递增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跨国采购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我国是纺织与生产制造业大国,每年从我国进行跨国采购的数量在逐年的递增。
2、网上贸易成为国际采购的主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改变传统的交易模式,也会极大的促进交易的形成,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大大节省交易双方的时间与精力,有利于交易的双方节省成本。目前世界上著名的跨国企业都已经完全实现了跨国电子交易。可以说电子商务必然会发展成为未来经济贸易交易的主要手段。
二、我国企业在国际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跨国交易认识不统一、矛盾突出由于受到历史文化以单位利益的影响导致跨国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冲突的概率很大,现在跨国交易的主要矛盾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市场道德随意的改变规定的格:企业之间不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商品贸易,它们不严格按照国际规则进行交易,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对于商品的质量不进行严格的要求。
2、缺乏对于跨国采购的规则认识中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的就是劳动力生产,他们在国际跨国交易中存在对于跨国贸易的规则的认识不够,首先他们对于跨国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不严格,导致纠纷经常发生。其次就是它们之间的交流缺少有效的规则沟通。其次就是中国交易中出现的存在侥幸的心理,常常损害集体的利益吃回扣。
3、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商品质量已经达到国内标准的中小企业由于我国的质量标准与世界标准或许存在着差距,使得在我国内符合的商品达不到世界标准,进而造成企业在世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有的企业商品虽然经过了国际组织的认可但是它们有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忽视商品质量的持续性,结果导致商品的批次不符合要求,进而全面影响交易。
三、国际采购对我国制造业的影响
1、国际采购对我国制造业的积极影响
(1)国内企业通过国际采购有助于企业创新
具体体现在:一是影响新产品的开发。企业新产品的开发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工艺的改进,而且取决于对外部资源特性的掌握,包括对原材料和零部件特性的掌握。二是影响产品的花色种类。即使是生产同样的产品,产品的花色和种类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外部资源的特性和可获得性。三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高低。原料和零部件的质量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档次价格越高越好,关键是与本企业产品要求是否配套,是否协调。四是影响企业经营观念的转变,煅造成名符其实的市场主体。
(2)国内企业通过国际采购对于分散企业营销风险也有积极意义
当前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工业产品生命周期明显缩短。因此,制造企业对原材料和外购件的采购就具有很大的周期风险。通过先进、合理的采购管理,既可以消除部分风险,也可以实现与众多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使制造企业更多地将精力用于收集、处理市场需求信息和塑造核心竞争力上。如:长虹、美的、格力等家电行业通过国际采购,了解市场,更新观念,进行创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竞争占据主动,也取得不错的业绩。
(3)能够建立起稳定的供销关系,并且在合作中学习和适应全球采购的资源配置方式
国内企业在参与全球采购并与跨国公司或国际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建立起稳定的供销关系,在合作中学习和适应全球采购的资源配置方式,而且自觉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来进行生产、提品,这样可以使国内企业直接了解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和需求,促进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当前的竞争已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之问的竞争。谁的供应链更为紧密、更为有效,谁的产销渠道更为发达,谁就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国际采购有利于供应链中的各企业形成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和利益分享格局,从而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如:东风集团神龙汽车公司与法国雪铁龙汽车公司合作,上海大众与德国的奔驰合作,提升它们在汽车供应链的竞争力。
(4)有利于建立稳定销售渠道,带动企业产品出口的机遇
国内企业通过国际采购,为众多企业特别是过去以内销为主的制造企业提供了一个开拓国际市场,建立稳定销售渠道,带动企业产品出口的机遇;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直接利用国外资源市场,实施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策略提供了契机。比如:中西部企业像重庆的力帆集团,武汉的长飞公司等,召开贸易促进会、洽谈会,国际采购论坛等搭建平台,寻求贸易合作,开辟进出口新途径。
2、全球采购对我国制造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在贸易上地位还存在不平等,弱势国家迫不得已接受低价采购,导致弱势国家的经济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发展,弱势国家的地位也不可能得到提高。一句话,跨国公司利用强势地位,通过国际采购压低采购价格,甚至占用资金与资源,变相地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因此,在没有建立起合作共赢合伙关系前,制造成本下降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变成一厢情愿的幻想。据报道:沃尔马曾在江浙进行“野蛮”低价采购;山西太原和湖北武汉等曾发生过国内供货商针对国外零售巨头拖欠货款,导致经营困难集体罢供进而围攻门店之事。
其次,国内企业在进入全球采购系统后,成为跨国公司的供应商或销售商,往往过度依赖跨国公司,容易削弱自主品牌,这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大量的浪费或是低价卖出,这样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也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总之,国内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话,往往会被跨国公司所“征服”,成为跨国公司——“老板”的“打工仔”。
再次,国内企业进行全球采购,往往渠道途径和后勤服务跟不上,如物流服务、货代服务、信息系统等滞后,面对复杂环境时,采购成本往往超过预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额外的经济损失;市场意识不够,无法准确地预测与把握快速多变化市场,导致为库存而采购,占用大量资金;对国外寡头垄断的市场,人为的操纵市场,认识不足,落人他人布置的“价格陷井”;此外,国际采购的谈判能力欠缺,导致采购质次价高的后果等。
最后,国内制造企业进行全球采购或成为跨国公司的供应商面临许多挑战。如:国内制造业企业不习惯国外跨国公司的采购方式。受消费习惯、生活水准,民族文化等的制约,决定了跨国采购是多样性的,有是甚至会产生副作用;对国外跨国公司的采购程序了解不够,导致国内企业面对全球采购准入原则复杂的既不适应,也没有耐心。作为供货商的国内制造企业的愿望总是想把产品高价卖给国外跨国公司,喜欢做“一锤子”买卖,而跨国公司却想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国内的商品,并喜欢合作。国内制造企业是以内需为主,对境外市场需求产品研究不足,跨国采购除了内销,很多的产品可能要面向国外市场,但是由于对国外商品需求研究不够,使的很多产品不适销。
【参考文献】
[1]桂松媛 国际采购新门槛[期刊论文]-国际市场2005(2)
[2]陈艳 国际采购风险管理[期刊论文]-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3)
摘要文章应用风险感知的概念以及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来解释网上购物的行为,归结出了欲研究的影响国内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设计了一个实证研究假设模型。在此基础上,调查广州地区的部分消费者,进行实证研究验证此模型。得出下列结论:(1)显著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有“来源于商品情况及零售商的风险感知”、“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及“心理风险感知”;(2)性别、网络经验、收入水平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情况不同。文章最后根据结论提出了网上商店的管理启示,并指出研究的不足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在线购物;风险感知;信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已为更多消费者接受。尽管网上购物的发展不如预想那样迅速,但电子商务的服务范围依然呈逐步扩大趋势,已涉及旅游、票务、金融、房地产、职业介绍、网上教育、网上娱乐等。与传统零售相比,网上零售的优势在于信息沟通,它可以即时、动态地更新有关商品种类、价格、配送等信息。其劣势在于:买卖双方远隔千里、相互不了解、不能进行面对面交易;顾客无法直接触摸、试用商品。这种劣势就导致顾客的风险感知较高,从而制约了网上购物的发展。因此如何降低消费者风险感知,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在线零售成败的关键所在。
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有哪些内容?它们如何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如何把握消费者在线购物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着重研究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的内容,并通过问卷调查来研究各类风险感知的影响,以及提出如何降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建议。
一、风险感知的概念以及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
风险感知最初的概念是由哈佛大学的鲍尔(RaymondBauer)从心理学延伸出来的。风险感知实际上就是在产品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因无法预料其购买结果的优劣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而产生的一种不确定性感觉(Dehaix,1983)。它由不确定性和后果两部分组成。不确定性,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满意程度感知的不确定;后果指的是购买和使用商品后可能的损失。
米切尔(Mitchell1995)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购物决策理论,在购买过程的各个阶段,消费者都在冒某种程度的风险,并且风险感知的水平是不同的。在确认需要阶段,由于没有立即解决问题手段或不存在可利用的产品,感知风险不断增加;开始收集信息后,风险开始减少;感知风险在方案评价阶段,继续降低;在购买决策前,由于决策的不确定性,风险轻微上升;如购买后消费者达到满意状态,则风险再次走低。
米切尔指出:在购买过程的各个阶段,每个消费者都在努力回避或减少所感知的风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就是一种减少风险的行为。而消费者改变、推迟或取消购买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感知风险的影响。当感知风险降低到消费者可以接受的程度或者完全消失,消费者决定购买。因此,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是促进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最好方法。
二、网络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
消费者购物的风险感知内容,已有很多研究。多数学者是从购物的后果(后果指的是购买和使用商品后可能的损失)来划分,其中为大家所认同的风险为:Jocoby&Kaplan(1972)提出的资金风险感知、功能风险感知、社会风险感知、心理风险感知、身体伤害风险感知五大风险。Roselius(1961)定义还提出另一种风险即时间风险。而Stone&Gronhaung(1974)的研究中,发现了这六种风险解释88.8%的总风险感知。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所感知的风险,比传统购物风险感知的内容范围更广。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每种风险的内容有变化,二是新的消费形式带来的新的风险,也就是除了上面提到的六大风险外,还有其他伴随网络而产生的新的风险,如个人隐私风险。
NenaLim(2003)提出了一个基于来源的新的网上购物消费者风险感知分类方法——按风险感知来源划分,可分为:零售商风险感知、消费者自身风险感知、产品情况风险感知。
网上购物的风险感知的具体内容,根据CNNIC历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三、风险感知的实证研究
根据上述风险感知的内容及SandraM.For-sythe研究思路的归纳,笔者提出了下面的研究思路,来研究各种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的影响。
根据上述风险感知的内容及SandraM.For-sythe研究思路的归纳,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的类型可分为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知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知觉,来源于时间/便利性风险,来源于心理风险。而消费者的网龄、收入、性别不同,风险感知类型也不同,从而影响到在线购物的参与程度。笔者提出了下面的研究思路:
1、研究假定上述各种风险感知类型与在线购物的参与程度均负相关。
2、研究网龄、收入、性别与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关系。
问卷调查的样本分布情况如下:
共发放问卷400份,问卷回收253份,回收率为63%。其中有效问卷210份,公司职员162份。学生4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3%。在210份有效问卷中,有108位男性,占51.4%;102位女性,占48.6%,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年龄方面,最小的23岁,最大的32岁,平均年龄26.5岁。
职业方面,公司职员162位,在读研究生48位,分别占77.1%和22.9%
收入方面,月收入3000元以上占42.9%,3000元以下57.1%
网龄方面,被调查对象的网龄在3~8年之间,平均网龄5.6年。6年网龄以上的占54.3%。
网络购物经验方面:未参与在线购物的有96位,占45.7%。已参与在线购物的有114位,占54.3%。
问卷调查结论如下:
结论1:风险感知类型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显著影响消费者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风险感知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心理风险感知”。这三类“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中,消费者的“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心理风险感知程度”及“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从样本总体看,“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频率”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结论2:性别与网上购物行为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关系
男性消费者和女性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特征存在差异。对于男性消费者,其“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受“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及“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的影响较显著。而对于女性消费者,“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受“心理风险感知程度”影响比较显著。
结论3:网络经验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网络经验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不同。对于低网龄消费者,只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对于高网龄的消费者,“来源于IT技术的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非常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次是“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也对参与程度产生影响;但“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高网龄消费者的“在线购物参与程度”无相关性。说明随着网络经验的增长,消费者逐渐不再担心隐私会被公开。
结论4:收入与网上购物行为的关系
收入不同,则各类风险感知对“在线购物参与程度”的影响不同。对于低收入消费者而言,只有“来源于商品质量及厂商信用的风险感知程度”、“心理风险感知程度”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对于高收入消费者而言,四类“风险感知程度”都与“在线购物参与程度”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其中相关性最强的是“时间/便利性风险感知程度”,说明高收入者更关心时间价值。
四、实证研究的结果的管理启示
根据前面的理论,减少消费者的风险感知是促进消费者产生购物行为的途径。根据实证研究的结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启示:
1、支付方式不再是网民担心的主要因素,采用银行卡支付的安全性已经得到认可。这对广大商家而言是个很好的时机。
2、网上购物消费者现在更多地关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厂商信用能否得到保障以及网上信息是否可靠等问题。而网络对正面、负面的信息均能起放大作用,所以建立起商家的信誉是最迫切的任务。不虚假信息、虚假广告,保证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是建立信誉的方法。可选择厂家承保的定型化的产品来销售,如手机、电脑等。
3、如果是销售女性顾客为主的商品,关注点应该是使消费者相信网上信息不被公开。
4、男性顾客购物频率高,而且他们关注的是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所以网上销售应主要关注男性顾客为主的商品。
由上可见,网上商店要更注重品牌网站,赢得消费者口碑。销售商品类型可选择男性顾客为主的商品,不易造假的商品,厂家联保产品。也可以与实体商店合作,由实体商店保证售后服务。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研究方向
本文对影响中国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进行了初步研究,力求对于国内在该方面研究的匮乏填补一些空白,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但由于资料和文献的缺乏,以及样本容量较小,并且在实证调查中采取方便抽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研究还远远不够深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研究中体会到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行进一步研究:
(1)对影响国内消费者在线购物的风险感知类型的归结及问卷测试题的设计主要来源于国外的研究,可能不够完善和准确,值得作进一步的分析。
(2)受各种资源限制,本研究仅以广州部分消费者作为调查对象,样本欠缺广泛代表性。若条件允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种途径展开调研,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论文摘要:商标法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为实现这种平衡, 在商标法的制度设计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商标法中,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其中后者被泛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同时也注重对消费者权利、在先权利的保护,对商标权进行适当的限制,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虽然商标法的内容并不全部限于这种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但是,这种平衡仍然是最核心和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是商标法在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大体维持了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商标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平衡
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具有利益的趋同性。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带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引导消费者区分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区别,并购买以使其获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利益则来自于运用商标来识别不同的商品,从而降低了购买成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商品品质的认可逐渐转化为对商标品质的认可。而这一转化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所追求的效果。因此,商标成为二者相互依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桥梁,购销双方都希望维护商标的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与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源于对商品品质的认可,但商标品质不完全与商品品质相符。为了降低成本,生产经营者有可能利用优质商标来销售品质较差的商品。此时,商标对消费者的引导价值就会降低,甚至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标。如果商标保护脱离了消费者利益, 那么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 商标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法律要求商标权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商标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混淆或者欺骗。商标法在确保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一致和质量一致的基础之上保护消费者利益。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就商标许可而言, 强调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和性质的控制。从商标权本身来看, 商标权人在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 也承担了担保所有合法带有统一商标的商品应具有相同质量的义务。防止商标在使用许可时发生质量问题,是商标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从商标侵权制度来看, 商标法同样关注对消费者的保护。商标法是根据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而定义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侵权时普遍适用的“混淆标准”就是看被控人侵权对相同或类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有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混淆, 最终即是以消费者利益为评判标准的。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等其他在先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易于发生权利冲突。商标权注册人为了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和美誉度,会善意或恶意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他人的姓名、肖像、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等作为自己商标的构成元素,这些在先权利暗含着原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已经有了特殊价值,将其用于商业领域,使消费者容易认可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有的品质和特性,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先天地就可以获得很高的商誉,使得较少的市场投入,能获得较大的产出,这样就会涉及与他人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的冲突。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
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原则。因此,在解决商标领域的权利冲突时, 必须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在先权利给予法律保护。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利益中,既要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商标权人不得以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
1.把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作为商标注册时的审查内容。中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得被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在先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又层出不穷,商标法应修改在先权利的条款,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并确定损害在先权利的标准。
三、商标权的保护与促进有效竞争之间的平衡
对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而言,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的体现,但二者之间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冲突。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所有人对某一商标取得商标权后,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于类似标记的使用必将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是商标专用性、排他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其他生产经营者可能会假冒或模仿他人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促销自己的商品,侵犯该特定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商标法既要保证商标权人不受违法竞争者的侵害,同时也要禁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侵害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1.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防止商标混淆,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商标申请注册时,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对于是否造成混淆或误导, 其标准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加以判断。
2.明确商标侵权行为, 禁止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维护有效竞争秩序。《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 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商标权的扩张与商标权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商标本身的形式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演变。商标从权利的地域范围、客体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不断扩张。商标法的发展史几乎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当然商标权的扩张是对时代变迁的正确回应,强化商标权的效力是商标法发展的合理趋势。
然而,无论怎样变化,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标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正确区别,商标权人对商标受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能超越商标的区别功能。知识产权法律并行不悖地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体现在制度构成上即形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和“权利限制”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完整体系。权利限制是法律为达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商标权利的扩张只是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一面,而另一面就是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强化,以防止一旦异化的商标权对公众利益的不当侵蚀。商标法应当始终在对商标权的强化与限制中追求私权和公益中的平衡。
商标权的权利限制在中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现象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形成鲜明对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从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来看,商标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权的用尽、商标先用权等。建议在中国的商标立法中增加商标限制条款,商标权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下列情形中对商标的使用:
1.以善意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能、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特别是零部件用途) 的说明,附记于商品或服务之上,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2.他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者。在先使用人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志以示区别。
3.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同意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了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4.非商业性的使用,如新闻报道、评论、字典等参考书中的使用以及滑稽模仿等。
参考文献:
[1]王莲峰.中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11).
[2]谢婉婷.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J].电子知识产权,2007,(3).
【关键词】资源;结构;质量 ;安全; 对策
我国是大宗资源性商品的进口第一大国。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家经济和能源安全。近年来,质检部门始终把“安全、卫生、环保”作为检验监管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大宗资源性商品放射性和有害元素的质量监管,保护我国环境、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取得明显成效。为此,本文对2015年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并就存在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现状
1.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贸易情况
以2015年数据为例,全国共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检验鉴定22万批次、17.9亿吨,同比分别增长-9.6%和0.02%。
(1)矿产品、原油和煤炭这三大类商品占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总量的90%。
以重量计,这三大类商品共占进口总量的九成,其中矿产品占58.3%、原油占16.9%、煤炭占11.1%,为我国主要的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品种。其中,进口矿产品以铁矿为主,占矿产品90%以上,其余为铜精矿、锰矿、铬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产品,主要从澳大利亚、巴西、南非、印度、秘鲁、智利、加拿大、伊朗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其中来自澳大利亚和巴西的铁矿进口量之和占铁矿进口总量的80%以上。
进口原油有160多个品种,主要从沙特、安哥拉、俄罗斯、伊朗、阿曼、委内瑞拉、伊拉克、哈萨克斯坦等47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其中从沙特、俄罗斯、安哥拉、阿曼、伊拉克、伊朗、委内瑞拉、巴西、科威特等国家进口,其中从中东地区进口原油占进口总量的49.74%;从非洲地区进口原油占进口总重的20.60%;从俄罗斯及周边地区进口原油占进口总重的14.53%。
进口煤炭主要有炼焦煤、无烟煤、烟煤、褐煤等四大类,主要从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朝鲜、俄罗斯、蒙古国、加拿大、菲律宾、越南等国家进口。
(2)主要运输方式为散装船海运进口
进口矿产品和煤炭绝大部分以散装船海运为主要运输方式,少量采用集装箱海运,内陆口岸采用铁路运输。进口原油主要采用海洋散装油轮运输,有部分采用管道运输和铁路槽车方式运输。管道运输包括中哈管输原油和中俄管输原油,其中中哈管输原油通过新疆阿拉山口口岸入境,中俄管输原油通过黑龙江漠河口岸入境;从蒙古国进口的原油采用铁路槽车方式运输。
(3)沿海口岸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量占总量九成
以重量计,矿产品主要进口口岸为山东、河北、江苏、天津、上海、宁波、云南、浙江、辽宁等9个,其进口量均超过3000万吨,进口总量超过全国的89.2%;煤炭主要进口口岸为广东、福建、广西、江苏、山东、内蒙古、浙江、河北、上海、厦门、宁波、辽宁等12个,每个口岸进口量均超过1000万吨,进口总量超过全国的94.8%;原油主要进口口岸为山东、宁波、广东、辽宁、浙江、福建、黑龙江、河北、新疆、天津等10个,每个口岸进口量均超过1000万吨,进口总量超过全国的91.6%。
2.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情况
2015年,全国共进口铁矿6.08万批,重量9.94亿吨,货值597.50亿美元。批次、货值与2014年相比分别下降15.13%和37.49%,重量比2014年增长2.40%。共检出不合格铁矿1.81万批,重量3.23亿吨,货值192.51亿美元,不合格批次比2014年增长63.98%,但不合格重量、货值与2014年相比分别下降3.82%和42.18%,整体质量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主要是安全环保、品质、重量等指标不合格,其中安全环保不合格主要有放射性项目、有害元素含量超标,违规夹带进口固体废物等;品质不合格有货证不符、以次充好、含水和杂质含量高、主含量偏低等原因。重量不合格主要原因有短重欺诈、明水、含水量偏大等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1.自动化取样设施不到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80%是由取样规范与否决定的,特别是矿产品和煤炭为固体物质,货物质量不均匀,采用人工取样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国际贸易争端经常发生,只有自动取样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还有相当部分的口岸没有配备自动化取样设备。
2.一线检力资源不足。进口矿产品和煤炭等大宗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程序多、时间长、工作量大,而且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加严对进口煤炭环保、放射性等项目检测; 5月1日起又对进口铁矿中汞、砷、铅、镉、硫、氯、氟等7个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批批实施监测,而企业对检验周期要求比较迫切,造成检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以福建泉州口岸为例,现年进口大宗商品达3000多万吨,分别从相距70公里的国电、沙格、三梅、泰山、东港、鲤鱼尾、青兰山、黄干岛等8个码头进口,而检验鉴定人员仅5人。
3.检验标准问题。现行的大宗散货检验标准体系存在不全现象,例如无进口原油、铁矿的环保控制强制性标准,为此无法真正有效控制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口。有的标准不适用,例如原油取样标准,按照标准需要取样的时间长达10个小时以上,不适合目前我国进口原油快速通关和企业降低物流成本迫切要求。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
通过构建完善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依法有效地对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进行合格判定和处置,可以杜绝不法商人以次充好、虚报谎报、货证不符等欺诈手段。将低品质、低档次、高污染的产品拒之门外,为口岸执法把关提供科学依据。
(1)完善检验标准体系。针对原油、铁矿、煤炭标准体系不全或标准不适用等问题,应组织专家开展研究,尽快整理、补充和完善,健全检验标准体系。
(2)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大力推行口岸安装自动化取样设备,同时进一步完善码头的制样室、监控系统、值班室等设施,提高散装货物取样的代表性,不仅可以降低取样的劳动强度,还可有效避免国际贸易争端。
(3)加强口岸能力建设。一是口岸应调整和加强大宗资源性商品产品的执法把关力量;二是发挥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定期开展各个口岸的一线检验执法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2.构建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1)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和防欺诈,开展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的动态监测研究,全面收集、汇总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的风险信息并进行分析,及时向公众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安全、危险特性和预警信息。
(2)加强安全、环保等重点指标监控。检验检疫部门应根据《商检法》赋予的职责,及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安全、环保项目的监控等方面,开展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的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为国家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展进口原油运输油轮硫化氢监测工作,保证运输储存环节安全生产。
3.建设大宗资源性商品质量安全信息库
随着国家大宗资源性商品安全战略的调整,我国各口岸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的品种更趋多样化。不同大宗资源性商品的品质特性和风险差异较大,从而对检验监管、卸货、存储、出运、生产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议通过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建立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高风险性大宗资源性商品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损失,有效维护贸易安全和国家安全。
4.创新模式,提升口岸检验监管技术水平
(1)探索分类管理模式。在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检验监管模式,从而确保检验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对企业进口自用或由诚信度好的贸易商长期进口的产品,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格评定模式,探讨备案验证管理、后续使用监管等方式。
(2)加强来料加工监管研究。2015年以来,原油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比例呈增长趋势。部分来料加工原油亦存在高硫、高盐、高酸及硫化氢含量高现象,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形成资源性产品“高耗能、高污染”事实,并将污染及其他风险留在国内。因此,应加强对来料加工原油的监管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措施,规定原油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原油品种范围和质量要求。
(3)加强政府监管部门间合作。危险化学品(如原油、液化天然气、化工品等)监管工作涉及到很多其他政府部门,如检验检疫、海关、海事、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等。建议建立危险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口岸各机构对货物进行共同审核把关,实现信息共享,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4)有效指导企业规避贸易风险。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疫部门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信息优势,加强对国际大宗资源性商品市场的规则研究,防止一些国家滥用经济壁垒阻碍国际正常贸易的行为,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醒收货人在进口前确认货物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三是要求进口企业尽可能在贸易合同中争取以到货港检测结果作为计价调整依据,以便在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短少等问题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涛)中国进口原油研究与分析《当代石油石化》2008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