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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硕士论文8篇

时间:2023-04-03 09:48:4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务硕士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税务硕士论文

篇1

摘要:基于“生利之经验;生利之学识;生利之教授法”,为做好师傅型老师,为拓展实践经验,笔者在一个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岗位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顶岗实训。通过现场汇算,税务咨询,与税务沟通,项目的谈判等具体工作的展开,取得了大量第一手的教学资源,同时根据期间的工作体会,联系会计专业建设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关键词:顶岗实践;收获;会计专业建设;建议

一、 教师顶岗实践目的

陶行知先生对职业教育者的三点要求:职业教师之第一要事,即在生利之经验;职业教师之第二要事,即在生利之学识;职业教师之第三要事,为生利之教授法。生利即职业学院培养的学生营生之技能,我们要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必须先造就出合格的教师。

生利之学识,我们通过已接受的高等教育和工作中的不断学习已掌握,生利之教授法也通过专门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已基本获得,生利之经验则是从实际的工作岗位中获得。基于以上情况,学院规定本暑假专职教师到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顶岗实训。尽量做到“生利之经验、生利之学识、生利之教授法”,带着做好师傅型老师的决心和拓展实践经验的目的,已有15年会计工作经验的笔者又来到了企业。

二、 顶岗实践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岗位

笔者实训的单位名称叫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企业和税务的一个桥梁,主要经营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汇算,税务咨询、纳税筹划,税务等。硕士论文笔者在本企业顶岗的岗位是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现场汇算,税务咨询,与税务沟通,项目的谈判。

三、顶岗实践的收获

本次顶岗实践,站在会计专业教师的角度充分感受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

第一,采集了很多教学中有用的案例。本学期笔者讲授《企业纳税实务》课程,在授课时就经常顺手拈来我外出中碰到的很多案例感觉教学效果很好。如重庆某知名蛋糕生产厂家,其员工过生日时,就发本厂生产的生日蛋糕一个(其生产成本为5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该厂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50贷:库存商品50这种做账方法,严重违返了税法,税法明确定规定,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公允价值计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借:应付职工薪酬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这个公司有员工近两千人,全年下来,共计漏掉增值税金34000元,所得税25000元(漏掉10万元的利润,25%的所得税率)。经我们的发现,提出调整意见,该企业及时补交了税款。否则的话,被税务发现后若定性为偷税,重则追究法律责任,轻则按偷税金额罚款50%-500%并补税。如果在课堂教学中讲授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这一内容时,将该案例中企业做账方法以情境教学的方式抛出来,让学生站在税务顾问角度来纠错,学生的学习热情肯定会空前高涨。通过这种情景式的案例教学,相信学生一定会深刻理解这个知识点。

第二,发现大多数工业企业涉税过程中普遍存在用销售成本作为利润调节池的现象。成本的计算直接影响到所得税税金的交纳,如有的企业因为本期销售较好,利润较高,就人为的将在产品成本降低,提高当期完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当期的利润,减少所得税。如某公司本期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应交纳所得税为25万元,但这公司的老板认为只交10万元的所得税就行了,财务人员只好重新调整成本,将本期的产成品成本加大60万元,减少在产品成本60万元,从而利润总额变为40万元(假设没有上期库存商品),只交纳所得税10万元了。这种情况在企业中是屡禁不止,屡见不鲜的。这是一个多计成本而少计利润进而少交所得税的一个典型的例子。随意调节商品销售成本率以达到调整当期应交所得税 的做法是 明令禁止的。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确定合理的商品销售成本率并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保持稳定,到年末根据盘点所得的实际结存成本再对本年的商品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第三,向同事学习到税务汇算方面的知识。从事汇算方面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的工作,与笔者原来从事的工业企业财务工作,侧重点不一样。所以,遇到不懂的就向同事请教,从而学到了很多知识。如汇算的切入点,不同行业企业的汇算侧重点等。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直是会计教学的一个重难点。通过这样的一次实践,所得税汇算步骤与程序更形象生动,汇算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更清晰。

第四,向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学习了该行业的会计知识。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还有土地增值税的汇算,这就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虽然有在工业企业从事会计工作15年的经验,但对房地产企业却相对比较陌生。为此,在汇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前,硕士论文笔者先行将各种理论特别是房地产业的成本核算熟悉了一遍,到房地产企业后,再向该企业的财务部门每一个岗位的人员学习。通过努力,基本上掌握了房地产企业的各种操作模式和核算模式,甚至进一步熟悉了他们常用的避税方式。

第五,了解社会对会计人员用人要求,以及现阶段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对以后有的放矢地授课很帮助。在现实的企业中,许多高难度的知识基本用不上或没机会用上,如企业的关停并转会计,以及上市公司会计,很多会计人员也许一生也用不上。特别是高职学生,更应巩固其基本的专业知识,加强其动手能力。

四、对会计专业建设改进的建议

第一,强化税务知识的教育。

本次实训,笔者发现很多可以说在重庆较为知名的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税务知识是非常欠缺的,更不用说能给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筹划利润。所以,我们以后应加强税务知识讲授,尤其是税务实务操作练习,教会每个学生如何申请报税、计税、缴税、尤其是几个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更要重点讲授。

第二,加强会计电算化知识的教育。

现在大部分企业已实现用电脑做账,而且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金蝶、金算盘、用友等财务软件做账,有的大型企业还用上了进销存(erp)软件和远程数据系统。故此,我们应重点加强这方面知识讲授,让每位同学都能达到熟练运用这几个财务软件。

第三,强化材料会计方面知识的教育。

高职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大多数是从材料会计开始做起的,因此我们应强化这方面知识的教育。材料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如材料建账、材料购进、领用、材料成本的分摊,供货厂家的挂账,材料的盘存以及战略性成本管理零库存管理等,都应该分项目进行实训。

第四,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

在很多企业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并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这样一来,税务机关查账时,就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抽资行为,一种是利润分配的实质,前种是违法的,后者是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有的企业保险柜里有很多白条抵库的现象,有些企业只要老板要钱,也不管这些钱老板拿去做什么,直接不履行程序就支付了。还有的企业出纳家里用钱的时候就从企业拿,认为适时补上就行。殊不知,这些都是违反财经法规的。

第五,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现很多企业提倡的是会计向管理进军,即管理型的会计人员较为抢手。管理

--> 型的会计就要求会计人员对内能与企业内其他部门沟通,对外能与税务、银行、工商等沟通。表达能力太差的学生和亲和力太差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

五、结束语

专职教师有组织地参加社会实践,无论是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还是丰富课堂教学,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会计专业建设还是会计学科建设,都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还可以根据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来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和综合能力的及时培养,进而促成学生零距离就业。

篇2

【关键词】 税务筹划;财务报告;冲突;协调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51-353.

[2] 李桂荣.财务报告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1-50.

[3] 杨华.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9:6-8.

[4] 杨承明.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20-21.

[5] 杨荣军.资本弱化税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专业硕士论文,2008:12-15.

[6] 盖地,肖慧敏.收入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9(11):44-45.

[7] 郝福锦.浅谈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技巧[J].商业会计,2009(9):37-38.

篇3

【关键词】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协调

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博弈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这两类会计的差异既导致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又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笔者认为,目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情况以及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关系,不仅对企业财会人员很重要,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为外部和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此类经济信息为目标的而进行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务会计是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边缘科学,其依据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当前,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核算基础、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不同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为:

1、目标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指向与企业产权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使用主体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主要反映了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主要是为使用主体服务并兼顾国家、企业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税法目标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实现政府职能,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两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利益集团的多元化与税法的唯一性之间的产生了矛盾,也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产生差异的根源。

2、核算原则的差异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3、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4、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5、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 ,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6、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 “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

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 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三、结语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计量属性、核算基础、计量属性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实现两者的协调关系,不仅要积极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借鉴,还要加强和完善两类会计制度,从而促使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张涛、封爱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商业时代,2011.9.

[2] 罗琼(导师:夏云峰):税务会计独立模式下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8.

[3] 赵建新: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性研究,财会研究,2011.6.

[4] 陈玉波:浅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中国农业会计,2012.10.

[5] 王凤娟(导师:云虹):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6] 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基于新准则对所得税影响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8.

篇4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发展 途径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篇5

税收饶让制度1953年首创于英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得到了广泛施行。它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收入来源国税收减免优惠下未缴纳的部分税额视为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投资母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投资者实施的一项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在税收抵免基础上进行的。

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条款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极力反对饶让抵免条款,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却对该条款持肯定态度。发展中国家对于税收饶让条款的立场则较为明确,基本上持有赞成的态度。在实践中,税收饶让较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加强外资利用的需要出发,推出了诸多形式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而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促进本国经济对外扩张,通常也愿意与东道国签订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加快,世界各国的税收饶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日本和韩国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税收饶让制度和实践方面各具特色。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安排还较为滞后。基于日韩两国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经验借鉴,围绕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减轻企业税负等目标,着眼于饶让条款的使用年限、饶让比率以及使用年限等方面,促进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税收饶让的效应分析

(一)积极效应

税收饶让制度之所以受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追捧,是因为它对于东道国、居住国及纳税主体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资本输入。若东道国和居住国之间签订有税收饶让协定,则居住国的企业更愿意在该东道国投资,这样的投资软环境更有利于从居住国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税收优惠更有效率和实际意义。我国在与丹麦、新加坡等国签订税收协定中,为使税收饶让协定发挥积极效应,特别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有关减、免税或退税的规定,并经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竞争能力。在对外投资行为决策中,除了需具备产业、技术等区域比较优势外,输出资本的营运成本高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居住国给予东道国税收饶让待遇有助于减轻本国输出资本的税负,增强境外企业的成本优势,像法国、韩国等国,不仅对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同意对投资所得给予税收饶让,这就提高了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给予其实际的纳税优惠减免。由于税收饶让制度的存在,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得到优惠减免,这使得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了居住国政府所给予的实惠。若这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再生产,成本则会比同类商品低,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净利润。

(二)消极效应

正如美国极力排斥税收饶让制度那样,该制度也存在着的消极一面。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消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优惠资金不汇回。投资者是否乐于把由于税收饶让而得到实惠的资金汇回,受诸如东道国的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市场大小以及母公司的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不把资金用于母国的再投资,这样做反而会影响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例如,加拿大就仅对在本国的营业利润同意税收饶让,而对国外的投资所得一般不同意饶让;英国也只是承认对我国常设机构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给予饶让。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将会使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本国资源的外流。一方面,如果居住国过度的实行税收饶让,鼓励企业境外投资,这会使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上美国是典型代表,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一直反对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另一方面,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会造成逃漏税及资本外流。一方面,税收饶让协定的签订,不仅无形中会使本国纳税人存在逃避税的可能,而且第三国的纳税人也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避税或者只将居住国用作避税渠道等方式进行避税。另一方面,税收饶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使纳税人认为国外税负要少于国内,这样极易造成资本外流。

三、日韩税收饶让制度及其实践

(一)日本的税收饶让实践

作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日本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崛起与其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密不可分。它通过一系列细致入微的税收服务支持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日本是广泛使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典型代表,在与亚洲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多数为日本单方面承担饶让抵免义务,它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给予其直接投资的税收减免额均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对于纳税人,为避免双重征税,日本专门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当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对于中小企业,日本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饶让对象及饶让比率,将逃漏税控制的到最低限度。若该企业是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按其购进价的7%,从法人税额中饶让扣除,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同时,对于特定的中小企业,若其购进的商用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大型船只,则可选择按购进成本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6%可从所得税中给予饶让抵免。

从日本援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实践看,尽管其税收饶让体系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并且饶让优惠额度也是在规定的限额内,但是据统计,日本公司对与其签订有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是与日本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1.4至2.4倍,这在无形中就促进日本公司“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见图1)。

(二)韩国的税收饶让实践

韩国是成功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其发展动能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围绕经济发展这个总体目标,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指向了企业结构与地区结构的调节以及投资增长与技术进步两个经济总量要素的激励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多,导向功能较为突出。

韩国税收饶让的给予取决于韩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对资本外流的态度、国内就业的压力以及双边协定的谈判等诸多因素。对于纳税人,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税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但是抵免额以该项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年;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部门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政策,针对于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环境友好型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投资以及节能设备的投资的税收抵免都作出了详细比例,前两类的投资均可按照投资额的3%抵免,但后者可高达10%比率,由此可以看出,韩国对节能设备的投资的重视;另外,韩国对于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其进行的投资,则其在母国免交的所得税在韩国也给予饶让抵免。

需注意的是,为控制税收优惠滥用,韩国实行最低税制度,即对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税负不能低于未考虑税收优惠前税基的15%(中小企业税基在100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3%),否则需要选择缴纳15%的最低税以代替公司所得税;对于个人的经营所得,其税负不能低于不考虑税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否则按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计纳最低税以代替个人所得税。随着税收饶让条款的不断实施、改进和应用,韩国对外投资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规模日益扩大(见图2)。

(三)日韩税收饶让实践比较

纵观日本和韩国的境外税收优惠的目标和税收饶让体系及其实践,二者具有相似或共同点,均积极倡导税收饶让,利用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但二者奉行的经济政策不同,税收饶让也要从本国国情出发,有所侧重,体现本国的特色(详见表1)。

四、完善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税收饶让协定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截止2010年1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82个正式生效,包含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的有41个,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待遇,19个国家与我国实施相互给予饶让的制度安排。相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说已显滞后。同时,原有的税收饶让安排主要基于我国对外资流入的鼓励,而且往往是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所享受的减免税额予以税收饶让。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列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就总体而言,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外,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所获优惠不给予饶让抵免。这种税收饶让制度安排反映了我国资本流动管理重点上的失衡,即注重鼓励外来资本的输入,而忽略了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显然这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不利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饶让体系。

(一)适度扩大税收饶让所覆盖的国家范围,建立合理评估税收饶让体系

税收饶让条款的签订应发挥其应有的效应,适度扩大其覆盖的国家区域范围。由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比较少,而我国仍是处在净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我国现阶段仍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饶让的协议签订,如与我国相互投资不多的发展中国家蒙古、巴林、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等,虽然已经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但税收饶让抵免仍没有实际实施,因而我国应尽量扩大适度的扩大税收饶让多覆盖的国家范围。此外,在此基础上,也应该将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税收饶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税收饶让条款的政策目标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相符,优化税收饶让体系。

(二)合理的限制税收饶让的使用范围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经合组织)对税收饶让条款进行评估时,就明确指出要避免该条款的滥用。我国在签订饶让条款时,要对一些限定行业和产业项目做出明确的限制,确保饶让抵免条款不被应用于宽泛的税收优惠项目及消极所得中。如韩国就对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所得税,则被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目前资本短缺仍是我国制约经济发展,如公共基础设施、工厂、设备和技术等领域,政府应确保在引进需要的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保持行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灵活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及使用年限

在签订税收协定中,我国应针对不同的投资设定不同的饶让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比率浮动范围,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的税收饶让比率进行限制,避免滥用税收饶让条款的发生。另外,在设定条款是使用年限时,要进行实时调整,尽量避免签订永久性优惠条款,结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当行业足够成熟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针对不同对象坚持不同的原则,同时依据对方税法确立不同的谈判目标。

在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时,不仅要求对方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我方也应主动承担此义务,使对外投资的各类跨国企业均能享受税收饶让的待遇,提高饶让抵免条款的实施效果,促进对外投资规模扩大的同时开拓国际市场,转移目前已出现的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James R.Hines,Jr.,“Tax Sparing”and Direct Investment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National Bureau of Econ.Research Working Paper ,1998(10).

[2] 林雪治.国际税收协定中饶让抵免条款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

[3] 王卓.评国际税收饶让抵免[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12):70―71.

[4] 赵涛.浅析我国的税收饶让制度[J]. 法制社会,2010(3):61.

[5] 王克慧.试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条款[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6] 史建民.税收饶人那个的不同类型及分析[J]. 涉外税务,1995(1):22―23.

[7] 张海玮.税收饶让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 上海会计,2004(5):40―43.

[8] 林雪治.国际税收协定中饶让抵免条款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2005.

篇6

【关键词】 非审计服务; 现状; 原因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与发展过程中,审计一直是其传统主导业务,审计业务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半政府性质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审计业务,而且能提供运用和加工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增值服务,如管理咨询、税务等。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也越来越重,审计对于审计委托人也不再是其唯一的需求了。在需求方有需求和供求方也有能力提供满足需求方要求服务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并且不断扩大。

一、非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通过表1给出的1999-2005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9-2005年期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从1999年的52.3亿元到2005年的183亿元,其中审计收入也一直是稳步上升趋势,都在总收入的70%左右。非审计服务收入发展所占较绝对数与比重较小,如咨询服务从1999年的3.1亿元上升到了2005年的9.1亿元,相对比重大致徘徊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发展单一、滞后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的特殊背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挂靠单位到后来的独立运作与经营,其成立时的特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业务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定。在一定的行业、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如验资主要集中于工商部门的事务所,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基建预决算审计主要集中于审计部门的事务所,税务主要集中于税务部门的事务所,这足以保持或维持事务所基本的生存,事务所缺乏拓展其业务的动力。市场化运作以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成本不低。因此即使市场化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是有一定保障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的收入高低影响不大。

(二)现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政府主导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专长于某些领域,如税务部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对税务咨询与,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服务则不一定能胜任。同时我国政出多门,各方要求、标准不一,要做到各方满意是很艰难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有时候显得非常的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没有哪个企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行业都是专家。这种人为的市场格局很不利于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其留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其成立后的发展变迁也同样有着“无形的手”的强大影响。从挂靠到脱钩,从从业资格的认定到业务的划分,一系列的强势改革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业务拓展能力与精力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显然,事务所本身的动荡也不利于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淀有限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发展上升期。不可忽略的现实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20多年,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力量都用在拓展现有审计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与营销能力和多元化服务人才,积累的人才与技术有限。因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基本条件的审计业务发展都十分有限,更何况非审计服务!

(五)缺少行业管理组织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的推动和促进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是管理机构,较少涉及业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的推动。

可见,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历程还是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有限的重要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1] 白华,吴春.论提供非审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J].上海会计,2002,(3).

[2] 陈丽蓉,李红.基于委托视角的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当代财经,2008,(06).

[3] 鲍童,刘铮.提高审计独立性――关于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的利弊观.现代企业,2004,(08).

[4] 程小琴.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市场经济研究,2002,(5).

[5] 李海燕.理性看待我国非审计服务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08,(02).

[6] 林启云.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7] 路远志,郭彦斌.非审计服务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J].财会研究,2007,(04).

[8] 桑笑.对是否将审计业务剥离的探讨[J]. 技术经济,2003,(11).

[9] 汤敬.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7.

篇7

    【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篇8

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需要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合理运用适应本行业经营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电力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管理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当前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运用现状作出分析,提出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专业分工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减税、免税相关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文简称《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0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电力科技企业按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具体分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转让技术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其中,侧重于电力装备制造业的科技企业适用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政策可带给资金链紧张的制造型科技企业更多现金流。

1.2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条例》: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后文简称70号文),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电力行业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型企业,研发投入是衡量电力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研发支出则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加计扣除政策是适用电力科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依据。

1.3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安全生产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单位,电力科技企业每年都会确保在安全专用设备上的投入;而作为清洁能源的提供者和维护者,电力企业对相关科研技术的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对电力科技企业在这两方面的设备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电力科技企业降低相关设备成本。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5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11]70号文)第1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电力科技企业在服务于电力生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着所在细分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制订、计量检定、能效测评等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该政策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可用以降低税负的重要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电力行业内从事相关自动化控制、调度、过电压计算、电量计量等方面软件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众多,实际增值税负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可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以湖北省某电力科技企业为例,就电力科技产业实际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及问题进行阐述。该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类型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在北京市),财务独立核算,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开发产品的销售。

3.1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的运用按照《税法》第28条,该电力科技企业的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15%的优惠政策。根据《条例》规定,该企业属经营型的研究机构,日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不征税收入”等专项经费的核算及税收管理方面,按照《条例》第28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其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质监专项经费为例,相关文件为国质检财[2013]386号,收到的专项经费暂挂预收款项,按专项经费进行管理,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成本费用方面,该企业因处在电力技术一次设备研发领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购建固定资产,并在特定技术环节经常发生较大金额的科研样机试制费、检测试验费,故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非常重视,其研发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该企业应充分利用ERP系统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对固定资产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使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同步,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规范的基础数据支撑。

3.2增值税方面政策的运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开始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该企业由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转换为征收6%的增值税,同时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项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术市场认定机构对该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费进行了全额扣除,如:2013年某装置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94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466.60万元;2013年某标准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36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171.00万元。由于技术市场认定的金额小于项目总金额,该企业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非免税收入开具6%的增值税专票,并对免税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不申报抵扣。这样处理的风险在于:如果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全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对经过科技局认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面对这种现状,该企业可以在确认未提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时,先确定能否明确划分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则按照享受免增值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占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对产品销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税部分进行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及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及时申报抵扣,对免征增值税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或不申报抵扣,从而加强对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管理。

3.3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税收减免的管理方面该企业实际经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但因软件权归属总公司,难以在武汉属地利用软件开发产品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可与总公司汇报沟通,明确分工,在满足自行开发软件产品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软件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先按照17%税率计算出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额处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按照前者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姬睿婷.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程度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湖州的调查数据[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5

2高平,邓坤烘,何丽.发达国家与地区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对湖北的启示[J].科技创业月刊,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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