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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论论文8篇

时间:2023-04-03 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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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论论文

篇1

[关键词]委托管理;资金治理;托管人;职责定位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人)实施投资运作,并对保险资产进行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托管的保险投资管理模式。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治理,是指保险资金管理的各方当事人,因参与保险资金管理活动而确立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当事人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有效保障机制。目前,委托管理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流投资管理模式。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运作机制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资委托机制

投资委托机制,又称第三方资产管理,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或部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向受托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投资委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设立或控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资金委托其运作;另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与自己无任何股权关系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从国际经验看,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种方式。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托管机制

资金托管机制,又称独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资金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实施独立第三方托管的机制。保险资产委托管理中的业务关系模式见图1。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科学、高效、规范的原则和标准,建立良好的保险资金治理结构,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人职责定位

1.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为保险资金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职责是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受托协议和托管协议,建立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资产管理框架,协调三方关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战略资产配置。所谓战略资产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负债特性和资产收益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对资本市场的分析判断,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科学确定一级资产配置种类和投资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资策略的过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并将主要数量限制和目标要求通过投资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发给投资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执行。投资指引体现了委托人对保险资产管理的目标要求,是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主要依据。

3.投资监督。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但必须承担管理人投资操作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委托人必须对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1)监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资品种及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2)监督管理人资产战术配置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大致变化趋势。(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设置是否存在明显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绩效评估。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险资产的运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目前,基金业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这对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保险资产管理绩效评估有其特殊性,即不仅要体现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资特性,还要满足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如保险资产管理要注重资产负债合理匹配,以满足保险经营正常赔付的资金需求。此外,保险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估应体现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并应有利于激励管理人取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管理人职责

1.投资操作和组合管理。管理人作为受托方享有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权,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主要体现为:管理人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目的为宗旨,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处分受托财产,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谋取不当利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1)进行组合管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投资品种对保险资金进行分帐管理。(2)开展投资研究。建立规范的研究体系,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和各投资品种进行研究。(3)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确定具体的投资操作策略。(4)实施投资操作。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指令,通过交易系统实施投资操作。

2.风险控制。在金融投资日趋国际化、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风险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职责,也是委托人选择管理人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职责主要体现在:(1)树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理念。即通过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续控制的运行模式,对涉及投资运用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和流程。即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嵌入相应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标准化的措施在业务一线实现对风险的控制。(3)搭建健全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4)引入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即引入或开发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风险点识别和风险度评估,实现对投资风险的事前评估预测、事中实时控制和事后及时分析。

3.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义务。(1)管理人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报告制度,确定报告的频率和形式,确保委托人及时获得投资策略、交易操作等相关信息资料。(2)管理人应根据有关协议规定向托管人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管理人应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准确和完整。(4)管理人应对受托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职责

根据其他行业和国际经验以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托管人职责可分为基本职责和增值服务两类。

1.基本职责。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一般来说,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包括:(1)资产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资金、证券及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其他资产。(2)帐户开立和管理。即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和证券帐户。(3)资金清算交割。即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算交割。(4)投资监督。即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投资指引和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5)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金托管报告,托管人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务。托管人的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需额外收费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常见的托管增值服务有:(1)资产估值。为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估值。(2)绩效评估。即协助委托人科学评价管理人投资绩效。(3)风险评估与管理。(4)技术支持。(5)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优势

(一)科学的资金治理结构

1.分工明确。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职责定位,成为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和摸索,我国保险业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职的三方法律关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资产战术配置、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操作、风险管理;托管人则负责资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资监督职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当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没有一方能够实现对保险资产的任意处置,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主要体现在:(1)委托人和管理人间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资操作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委托人可随时对管理人的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检查委托人所提供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则有权对托管人的资产保管情况、资金交割清算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3)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和其它相关规定审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但对于管理人的合规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须及时履行清算职责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专业化的投资运作机制

将保险资产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实现了保险资产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支出,使其专注于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投入高额的人力资本和信息技术成本,其投资经验的成熟也需经过一段较长周期。而保险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保险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从而大大减少了各项成本支出,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成熟经验,改善投资收益水平。(1)保险公司可通过市场化选择机制,遴选信誉优良、业绩卓著、与自身投资理念相契合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2)保险公司可将性质、来源不同的资金委托给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不同投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运作,充分攫取资产管理市场的细分收益。(3)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业绩不佳的投资管理机构。

(三)可控的风险制度安排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否不仅事关保险企业的经营成败,更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在机制设计上充分体现了风险可控优势,主要体现在:

1.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投资的研究、决策、操作、资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险公司负责,风险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则在制度安排上设计了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1)投资流程分散。委托人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管理人则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实施资产战术配置,从而实现了投资流程的分散化。(2)资金有效隔离。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仅负责投资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交割清算职责则由托管人承担,从而实现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分离。

2.三重监控机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当事人在不同层面发挥风险管控功能。(1)委托人的投资管控。委托人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在宏观配置层面掌控风险,同时对管理人的具体投资操作实施严密监控。(2)管理人的风险管理。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风险控制是其必要职责。(3)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需要根据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清算。在此环节,托管人可发挥投资监督功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监管机构规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成本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成本是指为确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图进行投资操作,防止管理人转移利润、恶意亏损等道德危险以及由于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监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投资技能获取投资收益,必须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委托模式中基于关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2.监督成本。为使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和职业操守进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几项:(1)托管机制的引入和托管费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即托管费用。(2)委托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力成本。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投资,但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承担相关职责。(3)信息技术投入。委托人要实现对委托资产的严密监控,需要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及时获取委托资产的交易信息和会计信息。

(二)道德风险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关系的产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管理人成为委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这就为管理人道德危险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根据委托理论,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可能使得投资管理人行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导致道德危险。尽管委托人会采取各种方式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危险的产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险主要体现在:

1.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险资产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作为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作为保险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如投资管理人可能会尽量降低向委托人报告投资信息的频率和详细程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预程度和监督力度,从而增大自身的投资自由度。在极端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甚至有可能违反职业操守和投资指引规定,进行各种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资产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2.多委托关系下的“揩油选择”问题。“揩油选择”是指在同一投资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多家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利润转移现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大相径庭,管理人就有动力在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润转移,使得所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平均化。再如投资管理人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响,管理人有可能将其他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向母公司转移。

(三)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关系的产生会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保险资产管理的运作效率,主要表现为:

1.委托人无法准确获知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水平,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投资管理人相较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获取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蔽不利信息,粉饰投资业绩,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选择那些专业能力不强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当委托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技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准时往往悔之晚矣,因为委托人变更管理人的成本相当高。

2.委托人无法及时、准确获知保险资产具体交易信息,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技术和具体投资交易方面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可能由于信息技术、投资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劣势而无法对投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会产生故意隐瞒投资信息的动力。投资信息传递方面的效率损失,会降低委托人投资监督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资产管理[J].sigma,2002,(5).

[2]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篇2

1、企业物业管理的内涵比较

企业对物业进行自行管理,也称之为自管,是由企业业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业。根据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的法人地位,可以划分为企业下属物业子公司、企业物业管理项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随着物业业务的不断发展,无论项目部门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须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业物业管理模式的优劣势比较

企业物业自行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从属于或曾经从属于企业本身,物业管理的机构、人员以及财务系统都与企业是一体的或与企业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体系之一,因此,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优势———与企业业主的密切联系。从经济意义出发,企业业主作为物业权利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作为物业业务实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问题。显然,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如企业内部上下级沟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无论是物业管理运作上的便利性还是体现企业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实现;同样,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上级企业的支持,无论是新制定制度的批准还是某些服务功能的增加,相对于呈分离状态的独立物业管理机构来说,自行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从成本角度,与企业呈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但是,应该看到企业物业自管,由于企业自身的持续而欠缺物业管理专业性,物业管理的低效而导致额外成本过高是企业物业自管存在的问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的一体化,责任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一体容易导致责任的推诿,从而致使物业管理责任由于“搭便车”的存在致使物业管理效率低下。显然,自管模式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自身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并通过物业人员培训或引进补充管理队伍,不断强化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较于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业从附属的物业管理业务脱离出来,而从事于自身长期进行的且最具有专业性的主营业务,提高了企业经营的效率;其次是物业管理业务方面,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高效的物业管理业务流程;再次是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模式,丰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化专业分工的优势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权责分开,效率优先”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发展需求。但是,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也有显然的缺点,相对于自行管理来说,物业管理费用十分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物业公司的项目运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费用过高;同时,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不顺,企业不断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会造成企业支付的费用进一步增高。

二、企业物业管理两大模式的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就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物业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业物业管理市场的一部分份额,尤其是企业自建,物业也就顺其自然以自管模式为主。这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有密切联系,即如前所述,企业可以节约成本,可以实现对物业管理的无信息损失“上传下达”,可以有效管理物业项目部门的服务项目规划或实施等等。而且,对于我国早期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常是艘“航空母舰”,经营的业务除了主营业务,几乎都是作为企业的自营项目。另外,相较于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企业也是有一定的选择的,如研究发现,物业管理具有规模效应,如果物业管理面积未达到其管理的盈亏临界点,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业务。因此,就成本角度企业物业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专业化分工视角,委托物业管理将成为企业物业管理的未来主要模式。而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与城市,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发展甚至成为主要的物业管理模式,这与物业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业若要克服自行物业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养自身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或是通过培训或是引进模式。诚然,相对于自行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中由于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而效率较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自行物业管理还是委托管理,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成为关键,那么,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共同决定了处于效率考虑,企业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出现“职业物业管理经理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实践来看,专业化也是物业管理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以美国为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负责小区的整体管理,具体服务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愿后决定,有关业务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服务公司承担。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已从2005年开始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也称之为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养出第一批专业化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队伍,这些注册物业管理师基本上都隶属于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物业管理势必往更高效的模式发展,预计独立的物业管理CEO会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受雇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事务所,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中的关键一环。正如前文比较的一样,企业主营业务与物业管理业务的分开,适应了社会化专业分工的发展趋势,能够提高物业管理效率也使企业自身专注于主营业务,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企业委托物业管理模式分类较多,根据委托权利的是否继续细分分为的全权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可以看出,全权委托模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单,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需要具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人员针对项目进行管理,将企业物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包进行有效组合与管理,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与效率,促使企业物业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征。

三、结语

篇3

关键字:委托书收购立法完善

一、委托书收购及其特点

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以委托关系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立法者设置委托书授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广大无法或无力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得以通过合法的渠道,以他们所信任的形式行使投票权。这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委托书收购一方面可以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易达到法定人数,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使少数股的股东通过集中表决权的行使,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它具有收购成本低,程序简单,既可单独使用又可配合股权式收购使用等优点,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与股权式收购并列的一种收购方式。但是,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收购:工具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总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损伤公司及股东利益间游走,它的优点同时也使其容易沦为有效的、廉价的工具,被用来争夺公司经营权,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或是被用来“做局”,操纵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牟取暴利,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委托书收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说明了这些问题。

委托书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的核心在于收购者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以低成本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本质是一种收购人(股权征集人)在授权范围内,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产生的是委托关系。这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但是,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股权式收购一样,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同样也涉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予以严格的规制很可能导致委托书收购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因此,法律要将其作为特殊的收购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和股权收购相比较,委托书收购是一种行为,双方是委托关系,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股东仅将基于股票所有权而产生的表决权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行使(一般都是全权委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随时撤销委托,不发生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而股权收购则是一种买卖股票的所有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书收购比股权收购成本低、简便易行,法律对其规范也较股权收购更为细致和严格。

委托书收购和资产收购相比较,被收购方的主体不同: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资产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则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其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资产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收购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收购公司,发生物权的转移,委托书收购则是有偿或无偿地征集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本身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再次,操作程序不同,资产收购是一种公司购买财产的行为,性质上应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所以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进行收购,主要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委托书收购则是一种获得表决权的行为,无须股东大会同意就能进行,一般更多地受证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调整。

二、中国委托书收购第一案的启示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始于胜利股份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所持股份被拍卖,胜利集团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败诉,被强制执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和拍卖,而广州通百惠公司正是抓住了这一机遇,两次竞拍成功,以较低的成本持有了胜利股份13.77%的股权,一跃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股东,并以“战略合作者”的身份入主公司。

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却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本地公司失去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因此,支持胜利股份原第三大股东-胜邦公司,先后受让了国泰君安的转配股和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并从二级市场购人了1.32%的股权,使其持股总量达到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7.35%,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从通百惠手中又夺了过来,后来通百惠虽增持至16.67%,但终以0.68%个百分点屈居第二。

胜利股份较为特殊之处是其流通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较高,因此,在两家持股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以往无足轻重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态度就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如何争夺更多表决权的支持就成了决定收购最后胜负的关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微弱差距暂列第二的大股东通百惠在公布了其对企业未来发展非常详尽、完美、诱人的计划后,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颇受关注的委托书收购。他们在互联网及传统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发出征集委托的信函征集委托,同时,又派出30多人奔赴全国各地上门征集委托。通过为期三天的征集,通百惠共取得委托书1500份,委托股权数3200万股,其中有效征集的股权数为26257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6%,且不论收购者最终成败如何,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委托书收购的巨大威力。

虽然胜利股份的股东大会已结束,但是胜利股权之争并未尘埃落定,因为,两个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都有权引发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开始新一轮的争斗,这场股权之争也将持续下去。也就是说,单凭一次的委托书收购并不能决定双方最终的胜负,在今后长久的争斗中,委托书收购实际上将继续为双方都提供了一种廉价而有效的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这种股权之争对上市公司的发展经营来讲是有很大危害的,它甚至可能将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拖垮。因此,在我国尽快对委托书收购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三、我国委托书收购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1997年底颁布的{章程指引》则对委托书收购进行了具体规定。从目前的有关规定看,该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对于该委托书应记载事项,《章程指引》中也作了详尽的规定。除了规定必须记载人姓名(人必须为自然人)、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外,着重强调的是有关表决权的问题,规定委托书要载明“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议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以及“如果股东不作出具体指示,股东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等。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要经过公证。委托书及有关文件,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是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章程指弓1》对引发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程序、提案、决议及行使表决权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委托书收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65条也曾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但是,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废止了《暂行条例》,而证券法条文本身又没有对委托书收购作出任何限制,这我国的委托书收购立法中空白更多。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委托书收购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如对人资格的要求、对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数量限制、委托书征集过程中是否有偿、不正当劝诱股东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属空白。这些漏洞都可能会使委托书收购的负面效应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借鉴一些较为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对我国的委托书收购进行谨慎而严密的立法,在发挥其优点的同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以抑制其负面作用的影响。在立法上尽快补充空白,完善相关规定。

四、委托书收购立法的完善

委托书收购本身的特点使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就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委托书收购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在这千方面,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在完善委托书收购立法时借鉴的。

委托书收购在我国台湾地区曾经非常盛行。收购者通过低成本阶段性控制上市公司,掠夺上市公司资源等弊端,曾在当地产生过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均对委托书收购作了严格规定,并专门制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管理规则》等,进一步具体细致地规范了委托书收购行为。依该规则,征求人的资格需为持股30万股以上,并依股东名册记载,持续6个月以上的股东;征求人的股数不得超过其本身持有的股数。两年前,台湾证券监管当局又对委托书收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增改,禁止了收购委托书的行为,对委托书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还加强了委托书征集人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等。可见,台湾地区对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规范是相当严格的。

首先,委托书收购中委托书征集人的资格认定问题。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我国委托书收购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应予以量化,即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持有人,才有资格进行委托书收购。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且这两种股票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在量化时考虑的因素要全面一些。在事实上还存在两个市场的情况下,可以从收购成本一定的角度,考虑对征集人持有国有股、法人股和持有流通股的数量予以不同的对待,待国有股、法人股实现上市流通后,自然就统一了标准。

其次,委托书收购中表决权征集量的限制问题。我国1993年的《暂行条例》对征集量的限制着眼于被的人数,即被征集的委托书的数量,规定是不得超过25人,否则要予以信息披露。这种人数限制方式显然不如台湾以征集表决权的多少为标准更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各种事项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基础上,为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是没有必要限制表决权最高征集额的。因为,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东及时地、自主地作出判断,决定自己是否给予征集者以表决权。这在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尚未真正开展的情况下,可能给予了那些现在还没有能力依靠自身实力收购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股东却愿意购买其更好未来的企业以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显然对于利用市场实现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第三,委托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委托书收购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同样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样会有影响。因此,对于征集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的,必须同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点《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要求信息披露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可以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经验,要求增加披露征集委托书的目的、所拟支持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征集人与股东大会决议案的利害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对于委托书收购的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和格式,可以借鉴《证券法》有关持股和收购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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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数学问题论坛活动的背景

1.教材编制原则、特色要求搭建论坛平台

浙教版初中数学教材编写遵循探索性原则,即课程不仅要考虑数学自身的特点,而且要遵循学生学习数学的心理规律,强调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亲身经历将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尤其是初中生,有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和探索能力,并能在探索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观点,能在倾听别人意见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自己的想法。教材编写充分重视数学过程,提供足够的探索与交流的空间,有利于学生经历观察、实验、猜测、尝试、推理、交流、反思等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给学生足够的思维空间与时间,足够的交流空间与时间,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交换意见,不断地在相互碰撞中擦出火花。

教材的最大特色是突出问题解决的意义、过程和方法。本教材从现实的、有教学意义的情境问题出发,引入新内容、新思想、新方法;以“问题情境——数学活动(包括观察、实验、猜测、尝试、推理、交流、反思等)——概括(包括建立模型)——巩固、应用和拓展”的叙述模式呈现数学内容,使学生在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并形成解决问题的策略,理解数学的思想和方法,学会数学地思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给学生实践过程与方法的课后基地,通过这个基地,让学生明白问题解决的意义。

2.学生学习现状要求出现数学问题论坛

我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学生有较多地自我学习的时间,“问”是我们学校教师所倡导的一种学习习惯,而“问”也营造了我们学校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在给学生答疑的过程中,总能发现一些学生所提供的数学问题,或题型新颖,或解题思路别出心裁,对于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有着极高的思考价值。如果只是把这一问题讲解给一个学生,它的存在价值完全没有显现,但是如果不经学生思考,只是把这一问题的解决过程抛给学生,又觉得有点“填塞”之嫌。

此外,现在的学生手头资料云集,重复、无价值的试题大量充斥着学生的数学世界,精选试题成为学生用好一本教辅资料的重中之重。怎样让学生主动地精选试题,那么问题论坛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助推剂。要把问题搬上论坛,不经过自己的精挑细选怎行?要把问题搬上论坛,不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怎行?于是,精选成了一种习惯,精选成了一种常态,教辅书的作用也发挥得淋漓尽致了。

二、开展数学问题论坛活动的意义

1.论坛成为课堂教学中学生难点、疑点的扫瞄仪

学生个体各异,在课堂中接受能力不同,或者对知识的理解把握不同,每节课堂都会呈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每天积累一个小问题,一学期将会变成一个很大的问题。对于数学学习基础不错的同学,他们会想方设法地去解决当天产生的问题,但是对于学习习惯不佳、性格内向的同学,他们可能不会主动地去寻求外力的帮助。论坛就为这些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馈空间,他们可以通过论坛,寻求同学之间的帮助,如果是问题比较集中的,则可寻求老师的帮助。

2.论坛成为班级数学学习资源的聚宝盆

问题是学生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的,自己无法解决或者自己认为是极具价值的,想让其它同学帮助或者想考察其它同学的。如果每个学生积极行动起来,众人拾柴火焰高,使班级学习资源共享达到最大化;每人精问一个问题,对于提问者,可能是很小的付出,但对于班级学生来说,是几个或者几十个收获;长而久之,每个人手头上都有一个题库,而这个库是无法从其它地方得到的。

3.论坛成为激发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催化剂

你出题来我解题,使“命题者”与“解题者”实现双赢;命题者有检测其它同学的优越感,而解题者有获得自我成功的喜悦感,长期这种正强化的诱导,将会大大提高学生数学学习的兴趣;而且这种兴趣会相互感染,一个带动几个,几个带动一片,最后实现“共同富裕”。

4.论坛成为培养学生数学思维的辅阵地

伴随着问题的出现,思维随之而生,正是由于问题的提出,思维平静之湖犹如丢入了一颗小石子,泛起阵阵涟漪。教师的思路,不同学生的想法,百花齐放,相互碰撞,最后汇成了数学思维的源源活水,对于培养学生一题多解的数学能力奠定基础;

5.论坛成为拓宽学生数学视野的充电器

每个学生分析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每个学生捕捉问题的视角也不同。三人行,则必有其师,何况一个班级几十个学生呢?单一线性的思维发展毕竟是狭隘的,也是不足的,论坛则刚好填补了这个空缺。它极大地拓宽了学生的数学视野,充盈了学生的数学素材,培养了学生数学思维的完整性。

三、数学问题论坛的具体运作模式

1.上传问题

学生遇到问题及时找老师求助,问题可以是课堂知识问题,也可以是具体的一个试题,经过教师认真分析后,觉得有上传的价值,就先告知该学生这一个问题的答案,并请他把这个问题抄在黑板上,让全班学生共同思考;

2.讨论问题

保证学生一定的课外时间,让学生充分思考。如果有学生得出了问题解决的方法或者思路,就告知全班同学,请全班同学讨论定夺,如不能判定的交教师处理;

3.收藏问题

每人准备一个问题收集本,把每天在论坛上讨论的问题收集入库。收集的不只是一个问题,而更应该是一种思路,一种方法,一种发现,一种领悟;

4.总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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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水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政策扶持,个人投资、合伙投资进入小水电市场,小水电站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尤其近些年,原有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小水电绝大多数进行了改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归投资者所有,大部分在管理上是个体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的管理模式。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非专业的投资商片面的认为,电站建成就大功告成,就只等收益,却不知道对于水电站来说重大风险在运营管理阶段,即投资成功与否主要在电站的运营管理阶段,通过发电、售电,逐步收回投资并取得一定回报。水电站的运营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经济的管理过程,远不是许多人认为的开机、关机,几个农民工就能完成的工作。它涉及电站与电网、电站与降雨来水的配合。自2011年开始的电力行业开展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水利部开展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开始实施,小水电运营管理更需要专业化和标准化,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检修,以保证挡水建筑物、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进而生产出高质量的电能,最终使投资回报正常化、合理化、最大化。

2小水电管理方式

目前,国内小水电站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自运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自运行管理就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对电站的大坝及发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这种管理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工作任务繁琐但易于管理控制。鉴于水电站自身生产特点,委托管理又分为全部委托运营管理、运维委托管理、维护检修委托管理三种。

(1)全部委托运营管理就是企业不仅将生产运行委托,而且也将经营职责进行委托,企业按合同预定收取投资回报。这种模式大大增加了被委托方的风险,企业对被委托方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但是,小水电站因其专业化性质,被委托方在水电站经营管理方面,其承担的风险远比企业要大得多,且风险的控制能力较企业强。

(2)运维委托运营管理也就是企业仅将生产运行委托给大的发电站或公司,而不将经营职责委托,自己进行控制,企业按合同预定支付给被委托方运行管理酬金。委托的内容主要有:委托生产运营及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委托发电设备大小修工作;物业管理等。这种管理模式较为普遍,湖南石门金家沟水电站就是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3)维护检修管理就是企业参与电站经营管理和运行管理,企业只将发电设备的维护,大小修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给有专业检修人才和队伍的发电站或企业。

3小水电委托管理分析

3.1小水电委托管理的风险

(1)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等。人为风险包括人员管理水平,不可预见事件等,经济风险包括资金筹措不力,宏观经济形势,投资环境恶化,市场物价,投资回收期过长等;自然风险包括河流降水来水,恶劣的气候条件与现场环境、自燃小灾害等,政策风险包括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态度,管理体制等。

(2)被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管理风险、责任风险、发电设备设施性能风险等。管理风险主要在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心;责任风险主要在于委托费用风险,替代责任风险等,因此,单就这些方面被委托方的风险并不比委托方小。

3.2小水电委托管理的利弊分析

3.2.1委托管理模式下对委托方(企业)的利弊

①减少委托方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小水电站委托管理下收益远比自己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来得快。②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分出一些风险给被委托方,减少企业部分风险,同时,利于电站安全稳定生产,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融资和再投资,做大做强自身核心业务,利于企业多元化、长远化发展。④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增加了自身监管工作和风险。⑤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必须在委托管理合同方面做足功课,以使双方实现共赢,否则则是双方两败俱伤,甚者出现投资严重亏损。

3.2.2委托管理模式下对被委托方(企业)的利弊

①委托管理下使被委托方增加额外收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尤其对那些旧的大水电站企业,分流一部分过剩人员,盘活企业自身发展。②委托管理模式下促使一部分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的建立和发展。③委托管理模式下经济利益和风险责任原因促使专业化发电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有专业人员水平等。④部分委托方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资金原因,在投资建设阶段对设备选型欠佳,致使被委托方设备风险严重加大,进而影响安全运营管理。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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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项目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0,500,000[注1]

债券投资41,655,204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50,000,000[注2]

合计282,155,204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手人民币元

96国债(8)34,769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项目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2,959,93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20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9,500,000贷:投资收益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4.5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12.67%,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篇7

    摘要:本文综述了聚丙烯酰胺剂型和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合成方法,微乳液机理和聚合条件对聚合速率和产品分子量的影响,介绍了作者合成的聚丙烯酰胺微胶乳性能,并采用阳离子官能团反应后功能化工艺制备了阳离子聚合物,在废水处理和污泥脱水领域进行了初步应用。 

    关键词:阳离子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反相微乳液聚合污泥脱水 

    1聚丙烯酰胺概述 

    聚丙烯酰胺主要用于造纸工业、三次采油、水处理、固液分离、污泥脱水和体系增稠,随着聚合技术的发展,聚丙烯酰胺已由最初干粉(胶体)发展成为现在的干粉、胶乳和微胶乳三种形式。八十年代获得工业化生产的聚丙烯酰胺胶乳产品,其发展速度相当快,在欧美发达国家,其生产规模占已聚丙烯酰胺总量的70~80%。九十年展的聚丙烯酰胺微胶乳仍处于试验阶段,许多技术问题仍有待解决,近几年的研究极为活跃,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聚丙烯酰胺微胶乳产品将实现工业化生产。 

    我国为数众多的企业生产聚丙烯酰胺干粉,有些科研单位曾经试制过胶乳产品,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如固含量和稳定性方面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难以与干粉产品竞争,而微胶乳产品则处于实验研究阶段。 

    随着三次采油、废水处理和功能性造纸添加剂等行业的技术进步,对聚丙烯酰胺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聚丙烯酰胺干粉产品具有生产技术简单且产品分子量高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溶解时间长和易受搅拌剪切降解,需配备专门的干粉溶解装置等弊端,且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易产生粉尘飞扬,危害操作者身体健康和对环境造成污染。胶乳产品具有溶解速度快和使用方便的特点,受到了用户的欢迎,但由于胶乳产品系聚丙烯酰胺微小胶粒悬浮在油相中的热力学不稳定物系,长期放置易发生分层现象。而近十年来发展起来的聚丙烯酰胺微胶乳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油水双连续相体系,具有高度稳定性,但丙烯酰胺反相微乳液的形成条件严格,微胶乳产品存在分子量较低和乳化剂含量过高的缺点。 

    2阳离子聚丙烯酰胺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品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其年增长率为5~10%,已占聚丙烯酰胺总产量的60%以上。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阴离子聚丙烯酰胺占总产量的90%以上,主要用于石油开采,阳离子聚丙烯酰胺产量很小而且生产企业规模也很小,几乎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装置。随着水处理行业的飞速发展,对阳离子聚丙烯酰胺需求高速增长,相信国内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将会在近几年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低分子量聚胺类、丙烯酰胺与阳离子单体共聚类和非离子聚丙烯酰胺改性类。聚胺类包括聚乙烯亚胺、聚乙烯咪唑啉、胺—表氯醇缩合物及其改进产品,这类产品电荷密度高但分子量低,主要用于功能性造纸添加剂、石油开采和化妆品等行业,很少用于污泥脱水。丙烯酰胺与阳离子单体共聚类阳离子聚合物产量最大,阳离子单体主要指(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DMC)和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胺(DMDAC),其中P(AM—DMC)产品分子量较高,阳离子度0~100%之间可调,粉状阳离子聚丙烯酰胺几乎全部属于此类结构,我国用于污泥脱水的粉状阳离子聚丙烯酰胺亦属于此类,产品分子量400~600万,阳离子度30~50%,其主要问题在于DMC需要进口,价格昂贵,导致生产成本较高。对于P(AM—DMDAC)而言,由于DMDAC单体空间位阻较大,聚合活性差,很难制备分子量和阳离子度都令人满意的产品,所以用于污泥脱水的不多,而且DMDAC吸水性极强,该类产品通常为液状。非离子聚丙烯酰胺的酰胺基可与多种试剂反应,其中与甲醛二甲胺反应可生成叔胺结构聚合物,进一步季胺化生成季胺盐。由于聚丙烯酰胺水溶液的粘度非常大,通常600~800万分子量时2%浓度已很粘稠,这就给水溶液反应带来困难,由于PAM浓度很低,导致阳离子度通常不会超过10%且残余甲醛浓度较高。对于污泥中有机质含量不高的县级污水处理厂而言,低成本的非离子聚丙烯酰胺Mannich变性产品是适用的。 

    3丙烯酰胺微乳液聚合技术进展 

    水溶性单体的聚合分为水溶液聚合、反相乳液聚合和反相微乳液聚合,水溶性单体包括(甲基)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二甲胺基乙酯、(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AMPS、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等。我国主要采用水溶液聚合技术,产品以干粉形式供应。反相乳液聚合是六十年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乳液聚合技术,八十年代取得了较大进展,其中聚丙烯酰胺胶乳系列产品已获得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反相微乳液聚合的研究始于八十年代,法国科学家FrancoiseCandau在该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我国天津大学哈润华等也对微乳液聚合的动力学进行了研究,目前微乳液聚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微乳液的结构和丙烯酰胺的反相微乳液聚合机理上,业已取得的成果为: 

    (1)微乳液的结构和特性 

    目前对微乳液结构的认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如CandauF的双连续相模型、Friberg的增溶胶束模型、Scriven的三维周期性网络模型、Lindman的界面松散态聚集体模型等,许多模型都能解释微乳液的某些性质,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对以下结论是认同的,即微乳液是一种各向同性的热力学稳定体系但它是分子异相体系,水相和油相在亚微观水平上是分离的,并显示出各自的特性。微乳液的液滴直径为8~80nm,因而是透明或半透明的,有利于进行光化学聚合。 

    正相微乳液只有在较高的表面活性剂/单体比例下在很窄的表面活性剂浓度范围内才能形成并且通常需要使用助乳化剂;而反相微乳液则较易形成,因为极性单体在体系中往往充当助乳化剂,因此丙烯酰胺的反相微乳液聚合更易获得工业化生产。 

    (2)丙烯酰胺的反相微乳液聚合 

    CandauF首先以甲苯为油相,琥珀酸双(2-乙基己酯)磺酸钠为乳化剂制备了丙烯酰胺反相微乳液,并用AIBN和过硫酸钾两种不同的引发剂引发AAm聚合,建立了反应动力学模型,其后又将Beerbower-Hill提出的内聚能比观点推广应用于微乳液体系的乳化剂选择上,取得了较好效果。 

    微乳液聚合具有极快的聚合速率,通常在100min内转化率可达90%以上,在反应最初的几分钟内聚合速率就达到一个最大值,随后,通常在聚合转化率为20~30%时,聚合速率开始下降。在第二阶段中,聚合速率下降的趋势在某一转化率处变缓,而这个转化率的值随反应温度的升高而增大。 

    微乳液聚合的分子量与引发剂浓度的关系不大,聚合后体系含有两类粒子,一类是直径小于50nm的聚合物乳胶粒,另一种是直径在3nm左右的AOT胶束,乳胶粒中的聚合物分子数很少(1~17条),分子量很高(106~107)。 

    聚丙烯酰胺微胶乳的实用合成技术要想获得工业化生产,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常认为反相微胶乳聚合物的分子量不会太高,应研究如何提高微胶乳分子量的问题,第二是微乳液聚合的乳化剂浓度通常为很高,进一步降低乳化剂浓度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第三是乳化剂的选择多是经验或半经验的,应研究如何有目的的选择或合成确切结构的乳化剂的问题。 

    4絮凝与污泥调质处理 

    絮凝是通过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对悬浮液(或胶体)中细小颗粒的电中和和吸附架桥使其脱稳的过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必须具有较高的相对分子量和线性结构以及适度的电荷密度,其分子结构、离子形态、强度和分布、分子量和分布及支化程度等都会对絮凝效果产生影响,针对给定悬浮液特点合成确切结构的絮凝剂,使絮凝剂产品形成系列化是科研工作者共同的任务。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调质处理是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应用的重要方面,污泥分为生污泥(初沉污泥和剩余污泥)和消化污泥,应根据污泥的种类和性质选择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污泥中VSS/SS(SS中有机物比例)较高时,应尽量选用阳离子度高的絮凝剂,并增加絮凝剂投加量;污泥中SS浓度高时,应选用高分子量的絮凝剂,SS浓度低时,可选用分子量较低的絮凝剂;污泥PH高时(消化污泥),应选用官能团为季铵盐结构的絮凝剂,pH低时,叔胺和季铵盐结构的絮凝剂均可使用。 

    5我们的工作 

    作者进十年来一直从事水溶性聚合物的研究工作,先后承担了多项国家“863”、国家重点科技攻关和山东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其中超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干粉产品分子量达到2500万,水溶时间为30分钟。近年来我们对丙烯酰胺类水溶性单体反相乳液聚合和微乳液聚合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水溶性单体反相准微乳液聚合新工艺,该工艺具有乳液聚合的特点,即产品分子量高和乳化剂含量低,同时兼有微乳液聚合的特点,即聚合速度快和产品高度稳定。并且在国际上首次实现聚丙烯酰胺微胶乳工业化生产,由于采用了先进独体的聚合技术,微胶乳产品具有很高的分子量和极窄的分子量分布、极快的溶解速度和无不溶物的特点。聚丙烯酰胺微胶乳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产品外观:透明或半透明微胶乳固含量≥30%分子量:800~1500万 

    水溶时间:3分钟乳化剂含量≤12%(以丙烯酰胺计)。 

    该产品用于钢厂转炉废水、造纸白水、泥沙水等废水处理时,其效果优于进口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干粉,在应用于铝、锰、钛、铜等金属的湿法冶炼过程中的浆液分离时,其效果明显优于干粉产品,可提高清液的澄清度,最终提高产品的质量。 

篇8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近年来由于对“三公”经费缺乏有效监督,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失衡使“三公经费”控制十分困难,出现了诸如公开不透明、浪费屡禁不止、隐形支出难统计的问题。基于委托理论分析,可以从提高公务员薪资、提高公开的广度深度、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监督制度等方面来加以改善。以委托理论为视角研究,对认清和解决“‘三公’经费控制难”的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三公经费”;委托理论;“经济人”

近几年来,“三公”经费的使用问题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再次要求“加大‘三公经费’的公开力度,要求更加细化地说明公务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拥有量和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三公”经费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三公”经费使用过程中的浪费问题、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规模,但是尽管如此目前“三公”经费的控制仍不尽如人意。“三公”经费滥用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委托机制失灵的现象。作为人的政府利用其信息优势和职务之便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了委托人民众的利益,造成了“三公”经费浪费、规模无法控制等问题。因此,从委托理论浅析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控制难”的原因以及措施,对于深入了解“三公”经费控制中的问题和对其有效治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而“三公”经费的控制是指严格控制其在财政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1]。近年来由于利益失衡、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监督使“三公”经费滥用问题严重,出现了诸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公车为例,据国家发改委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存在个“三分之一”,即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

基于这个背景,国家开始狠抓“三公”经费的公开和控制监管,使“三公”经费的支出基数有了显著降低。2010年国务院要求公开中央各部门的“三公经费”以来,按官方财政公开的数据统计,四年来,“三公经费”决算从2010年的94.7亿元降至2013年的71.54亿元,共减少23.16亿元。其中,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由61.69亿元降至42.53亿元,减少了19.16亿元,居三项之首。但是我国的“三公”经费控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第一,“三公”经费的公开仍不透明。从《2013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中可以看出仍有14 个省份未公开“三公”经费,并且公开的往往是上千万、上亿级别的大数,而缺乏细化精确的小数,没有细化精确到具体的花费项目,也没有说明花费的具体目的。与“三公”经费配套的一些基本参照数据,如部门人员数量等,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公开。“三公”经费的公开越模糊,政府部门对于“三公”经费的使用就越自由越不受限制,控制其规模就越难。

第二,“三公”经费的浪费现象仍十分严重。目前公务接待的开支名目多、数额大,包含内容却并不清楚;打着出国学习考察,参加培训、会议的口号进行公费旅游为干部谋取福利的现象十分突出;单位违法超编、超购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也无法杜绝,据国家发改委统计:行政单位的公车每万里运行成本是社会运营车的5~6倍,而使用效率仅为社会运营车的1/5至1/6,浪费现象不可谓不严重。

第三,“三公”经费的隐形支出难以统计。“三公”经费支出常常被变通为其他支出,或是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或是将预算外收入用于“三公”消费。这种隐形支出就使得“三公”经费的实际支出难以考察,“三公”经费的总体支出数额无法确定,“三公”经费的控制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了。

二、“三公”经费难以控制的原因——基于委托理论分析

在学术界普遍看来,委托理论遵循的是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模式,以两个基本假设——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为前提。在这种假设下,人便可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之上,即可能产生问题。而由于问题的存在,委托人就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约束和激励人,避免问题的发生,提高效率。

造成“三公”经费控制困难的原因有许多,本文基于委托理论分析,主要有:

第一,政府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人”。委托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活动在政治市场上的独立经济人组成的,他们对公共权力的获取和行使并不是以放弃自身利益需求为前提的。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自利行为为准则的政府工作人员,一旦其遵守法律的理性被这种经济人本质打败,自利现象就会出现[2]。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工资待遇制度,工资水平过低就容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使“三公消费”支出增加。

第二,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认为只要公共权力人即政府是信息优势者,且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私利。现实中官员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找各种借口隐藏信息,即使公开信息也是“形式重于实质”,对公众缺乏坦诚的态度与透明的行动[3]。“三公”经费越模糊,政府从中可获取的利益就越大,因此政府往往对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不愿意公开“三公”经费每笔支出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用途,其数据究竟是高是低,是否合理,这些公众都很难判断鉴别。这种信息不对称就给了政府“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也使“三公”经费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第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就目前看来,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主体多,但其之间缺乏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的问题,容易出现模糊的公务消费。现在“三公”经费的来源除了每年人大审议的经费之外,还有些是来源于预算外资金,这些资金难以监管。而且“三公”经费常常分散在预算科目的各项支出中,内容和范围也界定不清,支出随意性较大,民众也没有足够的依据对公开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建议:如何有效控制“三公”经费

在委托理论看来,由于最终人——官员是自利倾向的,并且作为委托人的民众和作为人的政府之间信息并不对称,不易进行监督,所以极易导致委托机制失灵。“三公”经费控制难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委托机制失灵,需要我们从委托理论的视角寻找解决的途径。

第一,适当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推行“阳光工资”。相对于国内其他行业和国外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偏低。“经济人”假设认为公务员首先考虑的会是个人的物质生活状况,注意的是自己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然后才是公共利益[4]。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性收入,把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隐形收入”显性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务员的社会公平感,减少其不良公务消费的动机。

第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打破信息不对称。首先,应该制定完善的“三公”经费使用标准,对公务接待的含义标准、公车配置的标准和公务出国方面的规定都作严格的规定,并且在网上公示[5]。其次,在“三公”经费预算制度上,应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三公”经费纳入基本预算,预算的项目也应该更加细化可操作。最后,在“三公”经费的审批制度上,应该将“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社会反馈意见搜集、政府回应及修改预算等工作前置到预算审批之前,更好地让公共了解经费的支出并建立公民政府双向沟通机制,打破信息不对称局面。

第三,“三公”经费的公开应更细更全,透明度亟需提高。政府收入和支出都与人民息息相关,政府有义务让人民了解他们委托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是从什么渠道获得又有什么用途,这种安排和使用结果是否合理。以美国为例,它的联邦总务局每个财年都会将联邦政府的公车使用情况(公车的数量、车型、单位使用成本)公布在网上,供公众随时查阅和对比分析。我国政府也应统一规范“三公”经费公开的途径、形式和标准,提高公开的深度、广度,使“三公”经费的公开更加精确完整,让百姓们能够看到“小账”、“细账”。这不仅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让民众充分参与到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还有利于民众行使委托人权力监督政府,约束政府行为。

第四,建立“三公”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三公”经费的控制除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还必须要进行事后评估考核,加强责任追究。首先,审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针对支出规模大的单位,并提出审计意见。在“三公”经费决算公开之前,应审计“三公”经费支出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民众和媒体更好地监督。其次,还应把“三公”经费的使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不按法定要求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部门的负责人问责,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6]。最后,还应把“三公”经费的情况与公务员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估挂钩,奖优惩劣,约束公务员平时的公务浪费行为[7]。

第五,健全“三公”经费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在“三公”经费预、决算中的监督作用。在审批“三公”经费预算时要进行事前监督,“三公”经费只能从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中支出,不得从其他渠道支付,对“三公”经费决算的审议也要认真负责,以做好事后监督。其次,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违法使用“三公经费”的政府进行审查,以保障“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序性。最后,要重视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在香港,公务接待要上报宾客名单、宴请理由、预计消费和人均消费等信息,以供民众有效监督,形成透明的监督机制[8]。“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要细化到“项”上,让民众一看就懂,便于公民监督。

五、结语

本文基于委托理论,浅析了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造成“三公”经费控制不易的原因和更好实施“三公”经费管理的建议。但文章仅从提高薪资、公开透明、管理制度、绩效体系、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要控制“三公”经费,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三公”经费的预算体系建设、精简机构数量和在编人数等。“三公”经费的控制是现在国家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对于提升政府的诚信力和社会形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政府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三公”经费的规定,努力控制“三公”经费规模。

参考文献

[1]田冠军.“三公”经费的控制与审计探讨[J].审计研究,2014(04):74-78

[2]谭鑫.浅析我国腐败问题的成因及治理——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02):185-186

[3]王育红.浅议“三公经费”消费的治理[J].中国外资,2013(10):130-131

[4]郑永兰,潘晨光.由“高薪养廉”谈我国公务员物质激励的必要性[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5]郑璇.我国“三公”经费公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J].学理论,2013(16):54-56

[6]胡颖喆.公共预算作用下的“三公”经费控制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4):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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