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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保险实习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高风险以及对应的高费率是影响老年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风险高发群体,自身患病和遭受意外的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出险几率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否则有可能导致亏损,如果保险费用不变,就必须在投保规则上严格规定;另一方面,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大部分老年人难以接受,这势必造成老年保险市场需求的萎缩。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
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明秋.关于发展我国老年保险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2(8)
2.付娟,杨颖红.我国老年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管理科学版),2004.1
作为舶来品,学界对保险人失权在概念表述与具体内容界定上,存在不同的理解。保险人失权,是台湾地区学者惯常使用的表达方式,大陆地区译法又不同,如失权、保险人禁止抗辩、禁止反言等。笔者认为,应在保险法领域对保险人失权进行独立界定与规范,以解决现实的迫切需要为宗旨,用最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的方式将其纳入保险法。
本文认为,保险人失权即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者默示地向被保险人表示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人的行为的,其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此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抗辩。
二、国外立法现状概要
保险人失权以保险人告知义务为基础,这里的告知义务不同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目前,一些国家的立法将“告知”界定为说明义务,或将告知义务人仅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如中国保险法上所谓“告知”是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而在日本保险法和其他的行政法规中,告知义务者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狭隘的理解,使得保险人失权制度失去了理论支撑,事实上,保险人也负有告知义务,其不履行义务的直接后果就是“失权”。
“告知”指对属于秘密的或不为他人所完全明了的事实的披露。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以疑义不利解释规则、合理期待规则等为法理基础。具体而肓,疑义不利解释原则确立了当“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解释”的规则。对保险人来说,在以疑义条款采何种解释为争点的诉讼中欲获取胜诉,保险人必须向法庭证明它所提出那种解释是本案争议条款唯一合理的解释。如此规定促使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之初,就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从合理期待规则的角度讲,它要求从一位合理的外行投保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应当是什么,这种解释无疑赋予了保险人更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如失权一般的法律后果。
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反映在多方面,然而,即使在英美法系内部,告知义务的具体要求也是不同的。如对于保险人是否负有事先通知支付陆续到期保险费的法律义务方面?英国保险人不存在这样的义务,至今英国保险法仍没有正式确定保险人告知义务及其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的强有力判例法律。只是在1980年,英国法律委员会第104号报告中有所涉及,并得到了一些保险公司在实务中的应用。而在美国,不仅多数州有这方面的要求,并早有实践。
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人失权于德、日应用甚广。如德国法对于格式保险条款订人合同前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期间保险人法律效果通知义务等都有规定;日本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失权的规定主要通过与变额保险相关的保险判例践行。根据日本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在向有投保愿望的顾客进行说明时,必须向投保人履行几项具体的说明义务,否则由于误导而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向投保人赔偿损失,充分履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是预防纠纷及诉讼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的结果是不得援用相关的条款或理由进行抗辩,造成失权的后果。三、在中国构建保险人失权
保险人失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二百多年前,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在Carterv.Boehm(1766]案判决中确认了诚信义务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有约束力,保险人失权使得这一抽象的原则在保险法领域转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实践中,保险人失权是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一条出路,众多保险纠纷案例提示,不是投保人不愿意遵循保险合同下的义务,而是不知道、不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也不知道如何依法遵从告知义务。从公平的角度讲,有必要对专业知识欠缺的一方给予制度上的救济。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保险人失权都有存在的必要。
目前,中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7、18条。但此种“告知义务”是为投保人设定义务,旨在调整投保人不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法律反果,它为投保人应用保险人失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其适用却仅限于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严格来讲,中国没有保险人失权制度。而建立保险人失权制度,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本文开篇所提案例中面临的问题。
在适用条件方面。保险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善意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欲适用保险人失权须证明:(1)保险人或其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为虚伪的陈述或行为;(2)此项伪陈述或行为的目的是在预期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信赖,或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赖,并不违背保险人的意愿;(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曾善意信赖此项陈述或行为;(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而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导致自己受损害。所谓善意,指投保人不知道保险人之陈述为虚伪,这是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失权制度存在的基础。
在适用范围及限制方面。一般来说,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保险合同有违约、无效、失效或其他可以解除的原因,仍交付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在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为他人投保时,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该事实,并明示或默示的放弃抗辩权或者向被保险人表示合同有效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就应当适用保险人失权原则,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以上情况都会产生失权效果,然而,保险人失权的适用也不是无限制的,以美国为例,根据大多数州法律规定,如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任何一方的“失权”不会使这些已经被排除在外的责任再包括到保险合同中来。
在中国建立保险人失权制度的同时,应提高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桥梁的保险人素质,保险公司在选任从业人员时应加强对其专业素质、人格品质方面的考察,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对不具备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取消其作为保险人的资格,另外可以考虑建立投保人对人提供服务满意程度的反馈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信息批露功能在保险领域的应用。
2008年8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草案首次纳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根据该条款,投保人若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这就进一步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效的遏制了保险人的销售误导,是我国保险法走向国际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也应看到它与保险人失权有着本质的区别。草案中的不可抗辩是指在两年后不可抗辩,也即在两年内保险人仍然得行使抗辩权解除合同。在投保人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做此限制虽是必要的,却也清楚地表明“不可抗辩”并不能取代或替代保险人失权的作用。因此从正面约束保险人依然是必须的。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BR>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资信度等因素,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
3、保险基金的监管。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按照各自的职权随时对基金的设立、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之间需要共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东.保险资金运用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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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上分红保险热销全国以来,分红保险基本上已成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最热门的字眼,也成为当前人们经济生活中最抢眼的字眼之一。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与保险公司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在按期交纳保费以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后所得利润的分红。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三差中死差、费差的占比非常小,一个经营规范、监管严格、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在承保环节一般都没有利润,因此,分红保单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的多少则取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的强弱。在分红保险飞速发展的今天,投资收益的高低自然也成为决定红利高低的重要因素。
在国外,分红保险已被发达国家运作了200多年,是用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分红类寿险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寿险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其功能的不断丰富和深化,即由单纯保障型发展到保障储蓄型再发展到保障投资型,分红保险就是保障投资型的主要品种。
分红保险在中国的历史并不算长,虽然寿险投资类产品早在前几年就在中国产生,但由于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连风波,导致投资类寿险产品的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危及到寿险市场的发展;加上资本市场连年不利,投资类产品更是雪上加霜,而央行的利息又一降再降,加上利息税的征收,传统投资方式开始失宠,既有保底收益,又有分红收益的分红类保险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从分红保险的发展来看,基本上是和资本市场的连连不景气紧密相关的,仅2002年,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就达到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分红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必争之地。
二、分红保险产品分析
(一)分红保险的优势
1.符合保险市场中消费者的心理
分红保险和投资类寿险产品的重要区别在于其除了分红收益外还有保底收益,而中国百姓历来有崇尚储蓄的传统,大多数传统的中国人也都偏好比较安全的投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储蓄、国债等投资方式一直以来为中国百姓所看好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央行的逐次降息,银行储蓄这种投资方式已失去往日的辉煌,再加上利息税的征收,更加凸显出分红保险的优势,一方面分红保险有保底收益;另一方面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分红,虽然分红收益可能不是很高,但一般分红收益和保底收益之和都要比银行利率高,再加上寿险分红收益不需交纳利息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促进了分红保险的发展。
2.具有投资和保障的双重功能
分红保险在拥有投资功能的同时,还拥有保障的功能,既符合传统寿险产品的特点,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对保障功能的需求,尤其象传统保障类险种的分红型,不仅拥有投资的功能,而且保障的额度也比较高,满足了投保者对保障和投资的双重需求。
3.投保简单,便于销售
从投保的程序来看,除传统产品的分红型外,很多分红保险的投保都不需要经过体检,购买程序简单,也方便了客户的购买;从分红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由于分红保险产品的自身特点决定其不仅适合人销售,还适合通过中介渠道包括邮政、银行等其它渠道销售,这点无疑拓宽了分红保险的销售渠道,便于消费者购买。近两年,银行中介的发展也异常迅猛,业内最大的保险巨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2年一年中仅邮政和银行的保费收入就达到166.35亿元。
随着市场的发展,银行保险的即刻出单系统也建立起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共同推出的“银保通”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市场的好评,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分红寿险产品的销售。
(二)分红保险的劣势
1.保障功能相对弱化
分红保险虽然有保障的功能,但是保障范围都很有限,保障的额度也比较低,与传统的保障类寿险产品有一定差别,有些险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单纯的储蓄型分红产品,除去保障功能外,与银行储蓄非常类似。
2.分红的不确定性
虽然一般情况下分红保险都会有分红收益,但保险公司并不承诺有分红,只是在投资实现收益的情况下才分配红利,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年度,红利分配一般可能会很低,甚至有可能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一旦红利过低,和投保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差距,无疑会破坏保险市场的发展;而险种的特点决定了在销售过程中业务人员很有可能为了短暂的眼前利益而误导客户,对分红险市场发展也会带来不利。
3.部分险种承保利润过低、投资压力增大
分红险保费一般比较高,但保险公司在设计分红险种尤其是单纯的储蓄型分红产品时支付给人的佣金却比较低,因此一般不利于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导致某些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不惜用其它险种的费用来补贴分红险种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寄希望分红险种的费差和死差来实现收益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可能,红利的主要来源只能靠投资收益来实现,这就增加了投资部门的压力,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分红的不稳定性也给公司发展分红险种带来了盈利障碍,如果公司大力发展分红类险种,势必不利于其它险种的协调发展,更不利于产品结构的合理配置。
三、发展分红产品的对策性思考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分红保险的超常规模发展是中国消费者心理习惯和中国资本市场现状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从保险的角度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很多分红类保险甚至已经基本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定义,演化成民众的一种投资工具,消费者通过购买分红保险的保底收益和分红收益来获利。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要通过提高保费规模来抢占市场,利用分红产品促进销售是一个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一个收益最大化的主体,而分红保险的盈利性非常有限,这样,保险公司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分红保险陷阱”。随着市场的博弈和消费者的需求,我们基本可以作出判断,分红保险的发展会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
分红险的飞速发展并不代表分红险的良性发展,要使分红保险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大力发展分红保险产品的长期业务和期交业务
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分红类险种趸交的比重都很高,很多公司都在90%左右,一方面造成对市场资源的过度开采,不利于业务的后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分红产品的销售成本,很多保险公司的分红类险种由于销售成本过高基本没有承保利润可言。因此需要通过发展期交业务来形成保费收入的良性循环局面,同时降低销售成本,减轻资金运用的压力。另外,从短期看,分红类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受资本市场的影响比较大,收益率一般也不稳定,但长期来看,资本市场的收益率一般比较稳定,也比较高,发展长期的分红寿险,有利于稳定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
(二)优化险种结构,发展传统保障类寿险
分红险种保费收入在总保费中所占的比例多少为合适,说到底其实是对保险业收益方式争论的问题,主张大力发展投资类产品的一方认为要靠资金运用来实现投资收益,而认为应大力发展传统寿险的一方,则更偏向通过承保来获得利润。从保险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承保获利和依靠投资收益来获利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在资本市场活跃的时期,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得收益一般会比较可观,但一旦遇到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依靠资本市场来获得收益的不确定因素就大大增加,近几年的无数事实也已经告诫我们单纯依靠投资,尤其是依靠股市来获得收益蕴涵着巨大的风险。目前,国际保险行业回归本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过分依赖投资来实现收益的管理方式必须改变,回归本业,承保获利方式与依靠投资获益相结合的方式也越来越受到青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红保险的大发展,更大程度要依赖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多元化体系的有效建立。
世界各国和地区分红险种保费收入在总保费中的比重不相统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寿险产品有分红功能;在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85%;在香港,这一数字更高达90%。但是储蓄型分红保险产品在国外所占的比重并不算高,而我国有些保险公司几乎达到了50%左右的比例,在目前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保险公司积累如此大笔的资金,而投资的渠道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的压力无疑会非常大;而同时,在一段时期内,同一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过多的保费收入都集中到分红保险上来,险种结构偏重于分红类保险,传统保障类险种自然会大幅度减少,结果是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盈利压力增大;同时保险针对消费者的传统保障作用也会大幅度减少,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各保险公司通过营销和管理的各种手段,积极主动地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大力发展保障功能的险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三)强化管理,降低成本
分红保险的销售成本主要集中于销售渠道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因此,要降低分红保险的销售成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分红保险的中介销售渠道建设,尤其是银保合作、邮保合作、证保合作。2002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中,仅银行保险的收入就达到了388.4亿元,约占全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17.1%,为分红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国外来看,欧洲很多国家比如法国等的保费收人中,大约有60%以上都来自银行保险。之所以这么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银行保险,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银行、邮政等中介渠道销售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成本,控制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似鸿瑞这种分红类保险,由于投保简单,不需要体检等各种复杂程序,尤其适合通过银行柜台销售,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需要支付及维持相关销售队伍的成本,促进各险种的合理协调发展。在兼业发展成熟的城市,甚至可以逐步减少通过人销售的比重,以便更好地发挥兼业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努力降低内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尤其是管理成本,分红保险目前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承保成本过高,有些公司的承保利润甚至为负数,严重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生存,因此应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来降低管理费用,降低销售成本。
(四)规范销售行为
分红保险由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开拓业务极有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夸高收益率,误导消费者。目前关于分红保险的各种投诉或退保行为中,大多数都是因为人的误导导致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大力加强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加大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思想道德培训,提高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规避风险。另外在分红保险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民众对分红保险的认识程度,尤其是对分红保险的分红知识要有清楚的认识,塑造分红保险的理性消费环境,避免消费者产生比较大的心理落差,破坏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分红保险的关系行销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著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著。[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著。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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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在国家或为数不多的几家大的国有公司手中,经营者的任命权抓在政府,而不是广大股东手中,导致了股份制管理模式与行政任命安排上时常产生摩擦,长期来看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营业。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活动,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较混乱,信用机制缺乏的客观条件下,为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内部和外部的关联方进行交易,这种保险资金运用的行业的特殊性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有一定的冲突。
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一直在一种低效率水平上运作,机构臃肿,滥发福利,人情赔款多如牛毛,若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得到改善,一旦上市,投资者将会面临很大的成本。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和行政干预,我国保险公司对各级经理人员的选择没有与人才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品市场有机衔接,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保险公司外部的监管约束
偿付能力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但据初步估算,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比率达32.69%,虽然尚无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停业整顿,但整个保险业的资本不足是客观存在的。偿付能力没有保证,上市也无从谈起。对于那些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人保和人寿采用的“内部剥离”的确可以解决不良资产过高的问题,但这种剥离只是将不良资产从股份公司账面划到集团公司账面,剥离后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又如何处置?损失由谁承担?目前国家还没有说法,给市场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盈利水平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配股则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任何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国内保险市场上,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利差损包袱较重,新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市场竞争不规范的情况下,为追求规模扩张而进行粗放式经营,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状况也不理想。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充,较低的赔付率将难以为继,承保成本将愈来愈高,费率也会有所下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必然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在保险公司收益中的份量将愈来愈重。然而到目前为止,有关《保险法》修订的审议和讨论,仍对原来的限制直接入市投资政策“原封不动”。这样,上市后的保险公司在现行法规环境下能否取悦投资者将是个问题。
保险公司上市的高额成本
信息披露成本。200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其中,要求申请上市的保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门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说明;在敏感性会计科目上,要求保险公司详细披露反映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及再保险等事项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潜在利差损与不良贷款等提足各项准备金或予以剥离;报表审计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聘请有保险公司审计经验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地区审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进行审计。
而过于详尽的信息披露要求,使上市保险公司置身公众监督之下的同时,也暴露在同行竞争对手面前,面对竞争对手将处于信息弱势,这在无形中也必将增加其经营成本。
发行和维持成本。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其辅导机构,辅导期为一年。在发行股票时,要雇佣承销商帮助其发行股票,需要支付承销费用,上网发行费,审计、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股票登记费,上市推荐费,发行审核费,发行推介费等。据不完全统计,这些费用占上市公司发行总市值的2%—4%左右,这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上市的融资成本。而且,上市公司还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月费和年费。
保险公司上市后面临的风险
稳健经营风险。我国股市整体上缺乏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潜力的研究,而更多地要求上市公司在短期内得到比较高的回报。而就保险公司的经营现状来看,要满足较高的短期回报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保险公司因为投资者关注当期的利润而在上市后采取一些短期行为,必将对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再筹资风险。上市绝不是天上掉馅饼,并不是有了保险这块特殊行业的牌子就能随便上市圈钱,资本市场更看重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尤其对保险行业来说,稳定经营、保障有力是赢得公众信赖的生存之本,如果只为“圈钱”而上市,“换汤不换药”,最终愚弄的只能是自己。对上市公司来说,要保持良好的股价和业绩,降低再筹资风险,应该靠真正的规范化管理,而不能采取极端手段。
股价波动风险。股东投资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股价的大幅波动,尤其是下跌会使股东财富缩水,股东投资的信心受到打击,也使保险公司进一步融资的难度加大。同时,股价的下跌也会影响到债权人对保险公司的态度,会使债权人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产生忧虑,不再给保险公司延长还款期限或批准保险公司举借新债。股价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投资大众对公司价值的客观评价,股价的波动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如果股价连续下跌,会破坏保险公司的形象,使投保人的信心受到打击,退保现象增多,新市场拓展困难,从而会连累保险公司业务的扩张。这种局面一旦出现,会使保险公司现金流出增多,流入减少,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资本市场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咒。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1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了62个保险营业机构,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2003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2;保险业总资产9122.8亿元,同比增长41.5Z;保险资金运用余额8739亿元。在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尽管我国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资金运用渠道仍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到2003年末,8739亿元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占54.3%,国债投资占16.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5.5笼,其他投资(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和其他投资)占23.4笼,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占比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0.4、3.2和0.1个百分点,其他投资上升3.7个百分点。投资渠道的限制,使进入保险公司的保费难以实现保值增值。银行资金充裕令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利率持续走低,保险资金年收益率从2001年的4.3%降至2002年的3.4%.而此前,随着央行的8次降息,我国的利率水平已从原来的10.8%下降到现在1.98%,保险公司以前年度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大。我国保险业由此产生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运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是保险公司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不仅不利于化解利差损等已有风险,还可能产生新的经营风险。三是狭窄的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了保险功能特别是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削弱了保险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从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来看,50%以上的保险资金为银行存款,意味着保险业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资金一半以上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增加了银行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趋势
国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成为主要利润来源。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发展,公司的保险业务逐渐成为一种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承保利润微薄,投资业务成为主要盈利途径。有的国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业务盈利很小,甚至出现了承保亏损,但由于这些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强,投资收益成为公司主要的盈利来源,不仅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而且成为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给社会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险保障。美国作为保险大国,2001年其保险市场的保费收人达9040.21亿美元,占世界份额的37.54%.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实现了多样化,包括:国库券、各等级的债券、各种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政策性贷款、短期投资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资金进行投资组合。在投资多样化的总趋势下,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的比例逐渐缩小,而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的比例逐步增大。1920—1997年的58年间,美国500家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银行存款”、“保单贷款”所占比重从45.12下降至12.2%,而“政府公债”和“公司债权”所占比重从45.12上升至56.3%,上升最快的是股票投资,从1.0Z增至23.2%,增加了22.2个百分点;将债券与股票相加,1997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中,证券投资所占比例高达80%.因此,保险资金的广泛运用及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然趋势。我国于1999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证券市场,但前提是只能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并且资金比例也有严格限定。保险资金的直接人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带来了资金直接人市的政策曙光。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保险资金大规模进入资本市场必然存在巨大风险,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多渠道地运用保险资金。
三、对策建议
(一)大规模增加购买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工具,在许多国家中,企业债券投资是各类投资中最多的。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尤其是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的寿险资金已成为其市场融资尤其是企业债券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如美国将大部分寿险资金投资于固定利率债券特别是企业债券。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占各类债券发行的比重还很小,主要原因在于机构投资者缺乏,因此,我们必须从发行主体人手,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积极推进债券的发行,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发行更多的企业债券来满足投资者的购买需求,同时,必须鼓励保险基金增加对企业债券的购买。2003年6月,我国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范围和比例,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将投资比例由不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在我国目前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小,违约风险大的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可投资于信用等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这是一个较合理的做法。
(二)增加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比重
金融债券和国债是收益相对固定的金融商品。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投资具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收益相对稳定的优点,保险基金参与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投资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国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2左右,这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的环境。因此,保险基金应增加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债的比重。
(三)少量投资于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投资的潜在报酬率比其他投资方式高、流动性也好,但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属于新兴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都较高,因此我国保险基金投资股票更要谨慎,可以购买少量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参与银行业务的拓展
例如,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质押贷款、金融租赁业务,以及住房和汽车等消费贷款业务。通过开展这些银行业务,一方面可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领域。
(五)进行项目投资
一些市政建设项目期限比较长,正好和保险基金尤其是寿险基金长期限的特点相对应,有稳定的收益。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大城市的市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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