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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论文8篇

时间:2023-04-03 09:47:4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学专业实习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篇1

一、课案分析为教师提供了记录成长与发展历程的空间。

课案分析需要教学案例。而教师通过对课案的写作,实际上是对其课堂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困惑、惊喜、问题等的记录和反思。某一时段的课案,反映了教师本人某个时期、某个阶段的教学理念,及其处理事件的思想和方法。而长期做这一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教师教学理念变化和教学能力发展的进程。

二、课案分析促使教师对自己的课堂教学作出反思,促进教师专业的发展。

课案分析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是对所记录的课堂教学情节或事实进行反思。而这一过程也正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过程。不管是对课堂教学中成功经验的记录,还是对困惑的呈现,这些均是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进一步思考的结果。以下是一位教师对“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一节课中发生的一个教学事件所作的思考。

描述:课一开始,教师谈话创设情境,提供“2、3、4、+、-、×、÷及()”等一些材料,组织学生自编习题,通过反馈呈现了课堂教学探究的素材。当在反馈的算式中出现了“4-3×2”这样一道习题,而且教师还把它板书在黑板上。这本是一道对于小学生来说还无法解答的习题,教师应该作出适当的反馈。然而教师自始至终没有作任何处理。

课后针对这一教学事件,在与听课老师们作了探讨以后,该教师有了如下反思:

(1)、“4-3×2”可以作为问题的生成点。

由于“4-3×2”这一算式与学生已有的知识产生了冲突,无法用已学的“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来解答,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产生问题:此题按照已学的“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来计算,算出3×2积后,下一步“不能”做了,这该怎么办呢?从而吸引学生,激起学生的探究欲望。

(2)、“4-3×2”可以作为新课导入的切入点。

由于本节课的内容是“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它是在学生学习了“不带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基础上进行学习的。此例正好是引出括号的最佳切入口。教师可以如此引导:“4-3×2”根据现在运算顺序不能算出最后结果,但如果我们想一个办法,改变它现在的运算顺序“先算减,再算乘”的话,能不能算出最后结果呢?有谁知道可以怎么办?从而引出“小括号”,揭示新课内容。

(3)、“4-3×2”可以作为学生学习新知的探究点。

当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把“4-3×2”改变成“(4-3)×2”以后,接下来要完成的任务是通过“尝试练习、反馈点评、理解领悟”等活动,初步把握“带小括号的两步计算式题”的运算顺序。而正是在对“(4-3)×2”的解答过程中,学生初步感知了小括号在两步计算式题中的作用:是小括号改变了运算顺序,也是小括号使原来“无法完成”的计算,变得轻而易举了。

教师要多关注课堂教学中产生的问题,善于捕捉课堂教学中的问题生成点、新课切入点、新知探究点。从而使我们的课堂教学,在帮助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达成课堂教学多元化的教学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师对本课案的认识是深刻的。这对其今后在教学这一节内容时,更好地把握教材和组织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

当然,课案分析中所提供的教学案例,还可以是体现教师课堂教学设计思想的教学实践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所作的课案分析,一般会就自己的设计理念在课堂教学实践中的达成度作出比较深刻的分析,从而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过程,进一步发现问题,进而研究出解决问题的策略,最终为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水平服务。

三、课案分析为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促进教师共同进步和发展。

在课堂教学实践中产生的课案,可以是教师个人的行为结果,也可以是教师合作的成果。

教师个人所作的课分析是教师对自己课堂教学中的教学事实作出的自我反思和分析。这类课案反映了该教师个人的课堂教学经历,是其教学理念和反思能力的反映,形成书面材料易于工作在第一线的教师们相互交流和探讨,也有利于他们直接从这些案例中汲取养料,吸取教训,及时地改进的课堂教学。

篇2

1.研究对象和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文以中学体育特长生专业训练与文化成绩的协调发展为研究对象,以重庆市10所中学的体育特长生以及教练为调查对象。

2.结果分析

2.1体育特长生目前发展状况分析

经过对体育特长生的调查我们知道了,有65%的特长生是因为学习成绩不好或者就是觉得升学的压力太大了怕自己考不上理想的大学,所以就会有很多的学生体育加试来达到顺利考上大学的目的,但是还有70%的人根本就对学院开设的体育方面的专业不理解;还有就是在调查中了解到有90%的学生文化成绩事非常不理想的,还知道的就是他们对于老师的评价是非常在意的;93%的学生对体育专业类学生的就业情况持悲观态度,对前途表示迷茫。调查中得出在体育特长生训练与学习之间存在很大的学训矛盾,在很大程度上,训练都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有80%以上的学生认同体育训练对文化学习的影响。

2.1.1思想品德现状对于体育特长生学校对他们的管理是比较轻松的,这样就使得体育特长生的交际范围比其他的学生要广一些,而且相对来说也是更复杂一些。还有就是体育特长生的情绪容易波动,会常常因为一件小事而有很大的反应,甚至还会与人打架,造成不良的后果。

2.1.2心理现状之所以体育特长生的文化成绩不理想,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训练辛苦损失了很多的精力,这样就造成了注意力不集中,学习能力低下,也会导致情绪紧张,自卑等的心理方面的问题。

3.结论

3.1体育特长生的专业训练与文化成绩发展不平衡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分析后得出体育特长生的专业训练和文化成绩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许多体育特长生的文化成绩都比较差。

3.1.1体育特长生的文化成绩普遍较低,且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体育特长生在学校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小群体,他们的文化成绩都比较低,在长期的体育专业训练中他们损失了很多文化学习的时间,大量的体育训练使他们承受很大的心理和生理压力,这样导致他们出现长期的文化学习的“欠账”,长期的这种积累使他们对自己的文化学习失去信心,在思想上不再重视文化学习,这样的恶性循环使体育特长生文化成绩普遍呈现较低的现象。

3.1.2体育特长生文化学习单一,专业技能较强,在学习文化知识与体育专业训练上重体育专业训练而轻文化学习。

在学校里,体育特长生一般都是被老师忽略的群体,他们在学习上不受老师的关注,不像其他学生那样,老师都要求他们文化成绩优秀,且要学了语数外以外的其它科目。这样导致体育特长生对学校开设的一些科目不再重视或直接放弃。长期下了,体育特长生的文化学习就显得很单一。他们经常把这些空出来的时间花在体育专业训练上了,这样就导致体育特长生的文化学习单一,成绩低下,体育专业技能较强,呈两极化发展趋势。

3.2造成体育特长生综合素质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造成体育特长生综合素质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自身原因和社会因素两个大方。

3.2.1体育特长生综合素质发展不平衡的,造成这种状况的自身原因包括:学生自己对文化学习在思想上不重视;由于长期的文化学习基础差而造成文化学习掉队,于是就对文化学习失去信心,这样造成他们的文化成绩与体育专业训练呈两极化发展,即体育专业成绩越来越好,文化成绩越来越低下。

3.2.2体育特长生综合素质发展不平衡的有很多社会因素,从在思想上忽视了他们的发展;重“机械管教”轻“情感教育”的方式使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关系僵化,影响其和谐发展。

4.体育特长生专业训练与文化学习协调发展的对策

4.1明确文化教育的目标、指导思想、任务

我们应该向体育特长生说明文化学习与训练的关系,他们是缺一不可的,相互联系的,只要有了文化知识接受的训练和运用科学知识的能力就会越高,在训练就会比平时轻松容易很多。一样的道理,只要您的运动方面的能力提高了,你才会学习得更好。

4.2形成思想工作、学习、训练一体化管理

形成思想工作、学习、训练一体化管理,应建立各种制度和措施,定期检查,特别是文化课跟不上中等水平的学生,应停止训练,让其补课。学校领导既要重视体育特长生的体育训练,又要重视他们的文化学习,要把体育特长生的文化成绩与教练员、任课教师、班主任的工作成绩挂钩;班主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要摸清每个体育特长生的学习底子,建立学习档案,要与任课教师、教练员、家长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教练员要为体育特长生将来的升学、就业考虑,制订训练计划,定期召开运动队领导组会议,听取情况,及时处理。

4.3合理利用课外时间

抓紧训练工作,提高训练质量,为不影响学生的学习,应尽量少占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时间,合理利用课外学习时间,以提高学生的学习与训练的效率。综上所述,体育特长生文化课学习与专业训练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关系。只有解决了这一主要矛盾,学生才能在文化课学习和专业训练上取得更好的发展。因此,教师必须以文化课的学习为基础,全身心的投入到训练中去,发挥教师的模范作用,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把体育特长生的学习和训练工作搞好,让体育特长生取得文化课学习和运动成绩的双丰收,做到真正的全面协调发展。(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黄玲辉.体育特长生成材率低的成因和对策[J].宁德师专学报,2001,(4):36-39.

篇3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从文章的主题到内容,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

2、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具有法学专业研究的特点。毕业论文的选题以法学专业课程内容为选题范围。选题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动态和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3、毕业论文的体裁应为学术性论文。

篇4

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包含在法学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综合考察全国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方面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几部分。从课程内容安排上看,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虽然设置了实践环节,但多数形同虚设,真正能够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并不多。

笔者设想的课程设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一)通识模块

1.公共必修课程。这部分课程是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本科阶段必设的课程,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基本素养、基本能力的培养。

2.公共选修课程和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学校设置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艺体类等系列的课程自主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素质教育。同时,还应当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如经济类、管理类等课程,旨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二)专业模块

1.专业必修课。根据教育部所确立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内容,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6门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2.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开设。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设几个选修方向,如可以分为专业基础选修课、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刑事法律方向等;如果不具备条件的话,可以有选择的加以开设。

(三)实践模块

1.专业技能课程。民事实务、刑事实务、法律文书、论文写作等。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口才实训、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

笔者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时刻围绕培养实践能力为目标,应当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除了必须设立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之外,突出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二、构建完善的实践环节

我国大多数高校现阶段已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体现在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

(一)课内实践教学

1.设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缺陷。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实战式教学,学生或为法官、检察官,或为律师、当事人,或为法律援助人员、法律咨询人员,分角色参与其中,融技能讲授、启发指导、分组讨论、作业批改于“表演”中,逼真、形象而又实用、高效,既有实体,也有程度,既有宏观也有微格。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职业技能的培养起到了引导、督促的作用。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案例教学法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能够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提高学生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促进了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提高和进步,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培养目的。

3.模拟法庭。目前,有条件的法学专业设有模拟法庭实验室,设施齐全,法庭模拟环境比较真实。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年级中,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加以训练。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知识,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行政法等内容,那么在开设程序法的过程中,任课教师就可以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起来,选择典型的案例,通过法庭演练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种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实现了教学的实效性。

(二)课外实践教学

1.专业见习。专业见习运用于低年级学生当中。由于低年级学生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不全面,多数院校在低年级中还没有开设程序法,所以,这个阶段的学生,主要适合到有关的单位、部门进行见习,大致掌握法律工作的概况,迈出走向社会的第一步,通过接触社会而了解社会,并且使大多数同学能够逐步适应社会,获得宝贵的经验,为今后就业奠定社会基础。这个时期主要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实现培养法律思维、塑造法律人格的目的。

2.专业实习。法学本科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法学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形式相辅相承。只有各种实践教学形式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为一体,才能实现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

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法学专业的高年级中,进行学分管理。实习内容与法学专业密切相联,实习单位多集中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专业实习能够将在实践中遇到的理论性知识进行筛选,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专业实习是最高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理论知识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功与否,有待通过专业实习进行检验。

通过专业实习要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加生动、有立体感;提高掌握办理一般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案件的能力,将文化理论所涉及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等各部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参加到实际办理案件的工作中,熟悉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的诉讼程序,掌握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具备精确的司法专业表达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目的,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实践的基础。

实践证明,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实现了身份的转变,把社会的需要作为考卷、把法院、检察院等作为考场,接受一次社会的检验。通过实习学生们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得到了锻炼,磨练了意志,在艰苦的实践锻炼中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使学生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权威和尊严。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接触大量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部分进行的修复,扩大了信息含量,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无论是对考研、还是就业都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增强了自信,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通过实习使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思想素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为实现培养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顶岗实习。原教育部长周济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中说:“本科学习期间,主要任务是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为适应社会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要认真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也要适应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急切需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中也将就业率列为重要指标。可见,法学教育也必须认真考虑学生的就业需要。

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准确的定位,从而导致我国的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分析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实践能力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大学生缺少“技术含量”,用人单位对新分配来的大学生缺乏实践能力的信任,影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就业,这与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不无相关。

顶岗实习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方式,它主要是结合培养目标,让学生在特定的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这种方式一方面解决了用人单位人手短缺问题,增大用人单位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为大学生尽快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创造了条件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顶岗实习是一种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途径之一。正如《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所言:培养、开发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精神,必须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以便促进毕业生就业,使他们不再是求职者,而应成为就业机会的创造业。”

可见,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确立,一方面,调动了教师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教改思路的积极性,使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同步提高,优化了师资队伍;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加强,使法学教学更具有实践性、实效性、实用性,以实现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阳光学院;法学专业建设;探索;成效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阳光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同学院其他专业一样,自2001年开始招生以来,已经招收8届17班,已毕业4届9个班516名毕业生,目前尚有在校学生8个班约500人。经过八年的改革探索,在实现自己培养目标上,努力打造高等法学专业建设新的模式,办出自己特色;在实施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上,不断开拓、改革和创新,应对当前人才竞争的严峻挑战,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4届毕业516名学生,被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等法学院录取法学硕士研究生21名,被省、市各级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90名,录用事业单位70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47人,截止目前以上“三考”达标人数为228人,占毕业生44.2%。尤其是05届57名毕业生中,当年就考取中国人民大学等硕研3人,录用公务员16人,经过近三年努力,现先后被录取公务员35人,占61.4%(其中录用法院9人,检察院6人,司法行政及律师5人,公安、税务、工商等其他公务员15人);录用事业单位8人,占14%;到企业就业12人,占21%;出国、读博2人,占3.5%。国家司法考试通过11人。05届法学专业毕业生百分之百、高规格就业的佳绩为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打出了新的品牌。法律系法学专业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被学院确定为办学模式样板,得到全面肯定。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

阳光学院是阳光(国际)集团与福州大学联合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在性质上,阳光学院属于民办的独立学院,具有民办事业独立法人资格;在招生上,阳光学院为本科第三批招生,其生源录取分数线与一本的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法学院相差在100分以上,与二本的师大、农林大生源也有很大差异。这一差异性决定了阳光学院法学专业无论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还是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既要注意传承普通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好的传统经验,但又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社会的需要和阳光学院的实际情况,以勇于创新、改革的理念,正确务实地设计和确定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这就是通过四年学习,培养学生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实用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具体要求所有学生经过四年的刻苦学习,最后要达到取得“两证”,参加“三考”的目标,即取得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和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更多的专业就业机会和提高竞争综合能力。这样培养目标既具体明确,又务实可行,不仅为法律系正确设计实用性的教学计划提供了依据,而且也成为法律系师生一起做好法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动力。

正是根据这一培养目标要求,系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开设14门核心法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变,作为必修课程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从适应“三考”需要,开设一些诸如律师实务、法律文书、法律职业道德等实务性强的课程,为配合“公务员考试”需要,还开设了行政管理学选修课程,专门训练学生适应“申论”、“行政执业能力测试”两门公务员考试的课程,以应对公务员考试的现实需要。

二、专职教师队伍培养是建设特色法学专业的基本保证

在建院初期,法律系同其他系一样,基本上采取外聘的方法,从福州大学、福州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行政学院等九个院校聘请了约30余名具有“双师型”职称的教师,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16名,讲师、硕士研究生10名,他们的丰富教学经验,不仅支持了法学专业教学工作顺利完成,而且可以使学生从多院校优秀教师多风格教学模式中获得更多教益,同时也为我们加强对系里专职教师的培养提高提供了条件。但这种教师体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外聘教师早来晚归难以承担法学专业建设和改革的重担,为此有计划引进一批专职教师,采取积极有效培养措施,促进专职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是必要的。根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法律系从02年开始,先后积极稳妥地引进聘用15名专职教师。每名教师一到职,系里就根据新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从事讲授专业课程方向,制定培养计划,并采取“赶着鸭子上架”、“推着卒子过河”,“比着擂台打拼”等方法以及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交流、进行案例教学法研讨等措施,促使教师尽快成长,比较顺利地经过了教学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教师教学能力不断提高。经过一年锻炼,04-05学年学生对教师的测评教学质量人均为76.4分,05-06学年以及06-07学年第一期学生和院督导组的综合测评人均为81.3分。学生和专家对法律系教师的整体教学质量持肯定的评价。二是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逐年增加。在03-04学年第二学期,我系专职教师全部都上公共课;04-05学年开始,专职教师逐步开始上专业课;05-06学年,两学期我系教师共开27门专业课,共完成3461课时,人均168课时,占全系专业课的53.8%;06-07学年第一学期共开专业课10门,合计1134课时,人均103课时,占全系专业课69.06%。教师已经走上专业课教学的主战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教师教学方法得到不断进步。法律系所聘用的教师,过去基本上都未站过讲台,普遍缺乏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他们受聘后,系里首先安排他们在公共课讲台上锻炼,为了使他们更快熟悉教学环境和工作,系里组织他们集体备课,编写教材,听课取经,定期交流教学方法。在公共课教学上普通受到锻炼的基础上,逐步安排他们开设专业课,一来有一定讲课的实践经验,二来有老教师榜样和对比,三来有较为充分的备课过程,所以他们走上专业课教学就旗开得胜,普遍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了巩固成绩,提高教学水平,系里又通过教学法研讨会,教学观摩活动,开展互相学习和交流,评选“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等活动,促进大家更用心地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四是教师科研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几年来,在学院科研管理政策的鼓舞和推进下,法律系教师在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同时,也努力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以肖义方、翁连金、王浩云等人申报、承担了阳光学院第一项省教育厅“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课题项目,并已完成结项。全系教师共同编写出版具有实用特色的第一部教材《新编大学法律基础》和四辑《法学教学案例汇编》,系主任陈训敬教授认真总结、撰写并发表教学改革系列论文6篇,其他教师也撰写发表学术论文9篇,开启并初步形成了全系法学学术研究、法学教学改革研究风气,这对提高教师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有着积极作用,对教师今后职称晋升也打下坚实基础。系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所有成效,年轻教师尽快成长,直接为建设特色的法学专业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资源的保证。

三、课堂教学中注重案例教学法与开展法制视听课第二课堂建设

(一)加强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系里采取集体备课,组织教师编写教材、选编案例,召开案例教学法研讨会,组织观摩教学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教师教学法的研究,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全系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地参与教学,提高其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系积极推行“讲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更有利于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目标的实现。首先,他们在选择教材上十分注意兼顾教材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其次,也重视配套相应的法律汇编和重点学科的案例分析资料,使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有可能在教师具体指导下,深刻分析一百例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例和结合各个课程学习亲自分析一千例各种类型的典型案例,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能够比较扎实地学习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学会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和社会上各种法律问题,使自己在法律素养和能力上都得到更大的提高和培养。三是加大实践教学环节分量,不仅在教学计划上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课程的门类和学分,而且落实到课任教师身上,结合理论教学,进行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案例教学,使案例教学法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实。

(二)充分发挥法制视听课作用,加强对学生进行“三种教育”,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在学院的支持下,系建立起法制影视资料库和视听实验室,购置了一整套包括古今中外法制影视资料和庭审资料,共有五类百部千碟,为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化的专业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配合专业理论教学提供了良好条件,并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三看”的具体做法:一是“必须看”,即在第一学年,针对新生的专业思想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红色康乃馨》、《大法官》、《主诉检察官》、《被告》等电视连续剧,并结合写心得体会、召开专题班会,使学生在影视情结中增强对法制专业的认知和责任感,培养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专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结合看”,即在第二、三学年各专业课教学中,结合实体法、程序法专业教学,由课任教师组织学生观看民、刑、行政等法庭庭审实录案例,使学生更多地了解各类案件诉讼程序,增加对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起到旁听庭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三是“自由看”,即在第二学年以后,由年级、班级两委组织同学,利用课余、周末、节假日时间,自由选择观看其他各类法制影视资料片,这不仅丰富了学生第二课堂内容,活跃了课余文化生活氛围,而且寓教育于娱乐,潜移默化,不断地深化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广大学生牢固地树立“做合格的法律职业人”的理念和宏愿。

四、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实习基地的建设

(一)注重抓好各类实践教学环节活动,环环衔接,努力把学用结合贯穿教学计划始终

法律系不仅重视在教学计划中集中安排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内容和时间要求,而且充分利用假期安排一些有益的实践环节活动,使学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自始至终贯穿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如在第一学年暑假,学生初步学了一些法律课程,系就结合学院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专业感性认知实习,要求学生注意观察和调查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法治的人和事,并写出心得体会,在新学期伊始组织班会交流,培养学生从法治视角去观察社会,了解社会,从而加强专业思想,提高法治责任感;在第二学年的暑假,学生学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专门安排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一个月,进行初步的专业实习,通过见习,让学生熟悉司法环境,初步学习司法实践知识,由于做到去前有动员布置,返校有检查总结,评定学分,使见习起到加深学生对法治实践的认识,起到提高学习积极性的作用;结合第二、三学年的专业课程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作业,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努力培养学生动脑、动手、动口的“三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从第三学年暑假开始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模拟法庭毕业设计工作,努力把这两类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带着毕业设计的课题到法院的实习基地有目的向司法实践学习,使毕业实习更好地为毕业设计创造条件,打好基础,通过系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两个实践教学环节工作,最后通过模拟法庭庭审毕业设计演示、考核,对学生的四年法学理论知识和运用理论的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验和锻炼,为学生毕业工作和“三考”做了充分的准备。

(二)建立规范的实习基地,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的毕业实习模式

在传承高等法学教育毕业实习模式基础上,根据现实的情况,系里调整了毕业实习模式,使毕业实习工作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并得以顺利进行。其一,建立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经过几年努力,通过和法院充分协商,系里已和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宁德市等五市九个法院协议建立起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其中与三个法院签订了书面共建协议,并正式挂牌,其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总结经验,制定了毕业实习管理规范意见,提高了毕业实习成效和水平,使毕业实习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其二,实行以集中实习为主,结合分散实习的模式,有利于妥善解决毕业实习在时间上、精力上与考研,就业矛盾的问题;其三,在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上,由第七学期提前到暑假进行,腾出更多时间,有利于毕业生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备和就业应聘工作,达到学生参加毕业实习精力集中成效好,法院更加欢迎并积极接纳实习和院系毕业生工作得到妥善安排的“三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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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研究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05-02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必然要求学生在实践能力上有所突破与创新,以适应当前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需求。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它是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司法实践互动的需要。

1建设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意义

(1)是学校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即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独立学院从建立之初就把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当格外重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训,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2)促进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现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随着将毕业实习纳入本科教学计划,作为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实习也称为专业实习,由过去毕业实习只是使学生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操作,到专业实习旨在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训练法律能力,并强化专业思维和职业伦理修养,极大地强化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同时根据法学教育规律提出并论证了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是将实习作为一个孤立的教学单元或环节,而是将其视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有机部分和人才培养的有效手段。

(3)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

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因此,建立一批比较稳定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将为学生迅速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学实践能力提供了可靠的平台,而且也有利于锻炼和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同学们真正进入到实务工作中去,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实务工作能力,同时可以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对将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一个实质性的了解。而且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理论知识学习的必要性。

(4)有利于缓解学生就业压力。

学生通过法学校外实习基地这一平台可能对自己将来的就业获得机会。学生在实习基地的优异表现,给实习基地单位如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如实习基地也有用人需求,那么实习基地单位和毕业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最终把实习基地变为就业基地。

2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缺乏科学性。

目前大部分学校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很多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多半是流于形式,往往就是签一份协议书,挂一块牌子了事,至于双方如何去规范建设、如何去规范管理、如何选派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等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划,后续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学校与学院间管理脱节、管理人员频繁更换、实习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实习基地的管理上没有相对科学、合理的方法,这导致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混乱,影响实习质量。

(2)师资力量不强,指导教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众多高校并不缺少法学理论课教师,但较为缺乏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绝大数教师不太熟悉法律实务。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需要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既能精通理论,又能热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但现阶段符合上述要求的教师较为短缺。在实践教学队伍建设方面,为节约教学成本,高校较少设置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多采取专业教师或辅导员兼任的方式,即使有部分高校设立了专职的法学实践教学岗位,但相关人员的实务能力也不强,很难完成专业的指导。实践教学教师在人员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足,加之未能科学地计算实践教师工作量,容易打击实践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有效指导,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后果。

(3)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间缺乏互动,合作单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的合作仅限于学生单方面实习,内容比较单一,没有互动。在法学校外实习基地共建过程中,虽然合作双方关系较为友好,相关合作单位也能给予一定关心与支持,大多签订了合作共建协议,但有的协议过于简短,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明确,缺乏长效的互利共赢机制;有的则完全流于形式,合作单位参与建设积极性不高,没有全面实施签订的合作协议。相较于重点大学,独立学院在这方面比较薄弱,无论是资金优势还是学术优势都不具备。一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仅仅依靠领导、专业教师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士的个人情宜来维系,一旦发生人员更换,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同,从而严重影响实习教学基地的稳定性。

(4)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

实习基地尤其是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因为实习基地需要相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生活设施和管理费用等,特别是在离学校较远的地区实习,学生的住宿、就餐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独立学院学生实习经费和基地建设经费更是显得捉襟见肘,而合作共建单位一般为财政拔款单位,缺乏专项建设资金,对实习基地建设在经费上支持也较为有限。由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就无法保障学生正常的实习,其实习效果就大受影响。同时,经费投入不足也不利于学校与实习基地之间合作的稳定性。

(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

实习时间设置也有待改善,实习时间过度集中,接收单位不堪重负,因此不愿意多次接收实习生,而且大多数学校安排的实习周期较短,实习生往往刚进入角色,实习时间就已结束,而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的进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大部分法学院将毕业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找工作、考研、司考时间相冲突。许多同学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司考,毕业实习敷衍了事,甚至存在“虚假实习”的现象,这样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3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创新研究

(1)严格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

实习基地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目的和效果的实现。首先,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很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结构和岗位来承担。一般来讲,这项工作可以作为一个岗位来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其次,要制定一套健全、切时可行的实习基地规章制度,为实习工作和基地建设的科学化、正规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依据,并督促落实。最后,学校要加强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学生实习时这些规章制度能得到实习单位的支持,保障实习每一环节的顺畅。

(2)重视与校外实习基地关系的良性运行。

在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学校和合作单位应该努力探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法律院校教师的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优势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应该互相弥补。对于大部分的独立学院来说,不存在这样的资源优势,无法为合作单位提供很好的帮助和支持,相对于知名高校,一般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独立学院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就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强,因此对于大量需要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我们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多的关注。针对独立学院来说,可以采用一些新型方式,如请离校近的实习单位法院把一些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开庭,让学生感受真实的法庭审判,这和同学们自己所组织的模拟法庭有实质上的区别。通过真实庭审的观摩,同学们对审判的程序、法律的权威性等都会有更加深刻地人体会,同时这也为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供了机会;或者聘请合作单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学生作实务专题报告,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也可以让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承担一部分实务性课程,由专任教师和实践基地客座教授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3)重视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完成。

法学实践性教学工作要求指导教师即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又要有娴熟的实践操作技能。一般说来本校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实践经验较缺乏,学校应创造条件,给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二是从合作共建单位聘请学历层次较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不仅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习,而且还可以向本校教师传授实践经验和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提供有力帮助。目前独立学院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对本校法学教师进行实践环节的专门培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最可行的途径是直接聘请校外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本校的兼职指导教师,但从学校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将培养自己的“双师型”教师作为重要的工作计划。

(4)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相结合。

在强调基地实习的同时不能忽视校内实践的重要性。学生在进入检察院、法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之初,因为校内实践活动的效果没有实现,一部分同学对基本的审理程序完全不了解,不能胜任法律文书的书写,相应的实体法知识掌握的不够熟练,这些同学大约得经过二个多月的时间才能进入实务状况。反之,那些在学校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法律服务的同学不论是在审理程序、法律文书的书写以及实体法的运用方面都有更好的表现,他们能主动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实习结束时收获往往比较大,也能得到实习单位老师的肯定,为将来的就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应当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部分结合起来。

(5)合理安排实习教学时间。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包括:案例教学、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应根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精心设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合理安排实习时间。首先,为防止“虚假实习”现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尽可能避开与学生司考、考研、找工作等相冲突,有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其次,因法学校外实习基地主要集中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这些单位往往容量有限,一次安排的学生不宜太多,因此在在时间和人数安排应尽可能分散,否则接收单位会不堪重负。再者,应适当延长毕业实习时间,鉴于法务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实习生要完整地参与一到两个案件的全过程,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建议毕业实习的时间保证在三个月以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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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学质量特别是实践教学质量,是应用型专业努力的基本目标。法学属于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所以其教学应该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学生法律思维弱化、实务操作能力欠缺等突出问题,优化实践教学机制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根本路径。

 

一、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意义分析

 

(一)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的需要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根据所在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培养能力等因素,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定位,而不能盲目跟从重点大学。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强化实践教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是有效彰显地方高校培养比较优势,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主动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多远需求的必然之路。充分利用地方高校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优势,整合实践教学资源,是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的必然选择。

 

(二)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需要

 

法学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因而是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2〕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机制,必将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和法律职业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从而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推进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转型的需要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普遍沿承传统学院式教学模式,对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重视不够,使学生毕业后既难以与大牌法学院毕业生在专业理论、学术能力上相竞争,又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磨练才能适应基层法律工作。立足地面向广泛而多元的基层社会,顺应社会现实需求,优化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增强直接服务基层的能力,这样才能凝练自己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转型,更好服务于基层社会建设。

 

(四)推进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地方法治是国家法治建设、长治久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而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品质就是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技能。〔3〕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强度与质量是地方高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可以推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发展和提高整体层次,促进基层社会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社会法治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实践教学方案不合理

 

目前,许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定位存在不明确、不切实际等问题,无法以此引领实践教学保障机制的建设。其次,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人才教学培养方案中对实践教学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导致大多数情况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下面以法学专业毕业实习为例:首先,毕业实习安排的时间短,大多为3-4个月。其次,实习一般限于阅卷、装卷、帮实习老师干些递送材料等杂活,实习内容过于单调,学生缺乏实习兴趣,觉得通过实习学不到东西。〔4〕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综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关键所在。从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可以充分发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案及培养机制的不合理性。

 

(二)实践教学安排与教学方法不科学

 

目前,许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之间缺乏连贯性,在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定位、教学环节、实践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缺乏整体设计,导致实践教学缺乏整体性、连贯性和系统性。其次,部分地方高校没有按照法学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发展规律来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随意调整安排等问题。其次,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也不科学,大多数采取类似于理论教学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轻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实战化,轻视全部学生的参与,导致部分实践教学沦为精英教学,难以起到普遍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作用。

 

(三)实践教学评价与监控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地方高校较为重视高校法学专业实践作用与实施,但轻视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虽然地方高校大都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但普遍存在目标定位模糊、零散碎片化、制度建设滞后、监控效果不佳、效果评价机制缺乏、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四)实践师资队伍不适应

 

从整体来看,地方高校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是从学校走向学校,缺乏必要的社会与法律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实践教学能力不强。而法律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大部分缺乏必要的高校教育教学理论,也缺乏担任实践教学方法培训。而且,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本身实务案件多,更是缺乏提供学生实践教学质量的内在动力。可见,大部分地方高校的实践教学教师存在不适应越来越重要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发展需要。

 

三、优化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基于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优势与地方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地方高校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地方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极为科学。其次,在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一是在理论教学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融合,适当增加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实训教学环节,通过课程教学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训练路径。二是适当压缩理论课程教学课时,增加法律实务,法律谈判技能等实践教学课程和教学时间。三是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在必修课之外建立理论与实践选修课模块。

 

(二)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标准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协商、谈判能力、辩论技巧和方法、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制定规则能力,证据运用能力等。每种能力的培养有不同的知识、技能和实践方式及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等。地方高校应科学界定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构成和培养标准,针对性地对每种实践能力设置实践教学方案、教学环节与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保障实践教学安排系统性

 

地方高校应依据地方应用型卓越法学专业人才能力需求,在实践能力培养标准指导下,强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规范化。将实践教学课程分为见识性实践教学、专项实践和综合性实践教学,并按照以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化实践教学的联系和互动关系,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与程序开设实践教学课程,以保障实践教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五)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地方高校应依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类型、培养质量标准与学生实践能力状况,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研究性教学、参与式教学、诊所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方法,并教学经费、教师晋升支持等方面不断健全激励机制,以促进校师重视实践教学,从教学责任和完善制度等层面加强实践教学约束机制建设。

 

(四)优化“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地方高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现有教师队伍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与提高。一是可通过支持专任教师到法律实务挂职锻炼、参与办案、考取法律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实务兼职等方式,提高其法律实务能力与实践教学水平。二是可通过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理论教师,并通过加强其教学理论培训等形式提高其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素养。其次,可建立法学专业学生校内与校外教师协作指导机制,由其共同制定实践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克服理论与实践的隔离问题。

 

(六)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地方高校应在系统分析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技能培养要求和质量标准基础上,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对不同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进行评价与改进指导。并以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抓住社会调查、庭审观摩、模拟审批、法律援助、实习实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重要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点,健全决策与指挥、评价与诊断、信息反馈、激励约束及保障等运行系统等,协同推进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七)加强实践教学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双方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充分发展实践基地对于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和实践教学效果起到提高的作用,是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路径。地方高校首先应加强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建设,健全基层实践教学基地在实践操作技能示范、训练与实战的教学功能,充分发挥其检验学生实务能力和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质量方面的作用。法学专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以方便两者的紧密联系和实践教学的检查监督。再次,强化实践基地教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保障基地实践教学健康与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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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发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习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工商企业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新晨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参考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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