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09:47:4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道德风险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小额信贷存在的具体问题。
1.合规风险意识薄弱。一是预留部分款项作为利息。银行为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要求或建议借款人在收到款项后,预留一部分金额作为贷款利息。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借款人非恶意逾期的概率,但其必须以借款人自愿为前提。如果变成强迫借款人预留部分款项作为利息并留有证据,即使银行的实际放款金额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存在被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能性,从而承担不利后果。二是信贷员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信贷员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借款人的口头要求,在还款日到来之前,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第二种是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下,为降低信贷员自己名下贷款逾期率,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代借款人还款。
2.信贷从业人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信贷道德风险就是信贷从业人员由于主观意识在面对不正当利益的诱惑时,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所形成的风险。自信贷业务开办以来,通过广大信贷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信贷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信贷从业人员暴露出的道德风险;不严格执行基本条件和限制性条款;对于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检查不仔细,从而导致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甚至有的从业人员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帮助客户编造虚假的信息。贷前调查阶段流于形式,了解分析工作不到位;刻意提高客户信用评分和授信额度;在撰写调查报告时,人为夸大客户经营业绩,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审查审批或决策失误。审批贷款时,信贷员为了促使贷款的发放,甚至做其他员工的工作使其同意给不符合贷款要求的人发放贷款。贷后管理阶段,忽视贷后检查工作,没有对借款人贷后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导致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3.信贷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可疑转账。由于信贷管理上的失职可能会导致的问题:一是存在信贷员向借款人账户转账替借款人还款的现象。二是存在借款人将贷款资金向该行信贷人员账户转账的现象。此种行为违反了总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额贷款资金的规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4.贷后检查工作质量不高。一是贷后检查粗浅且不全面。贷后检查时只注重微观信息、不注重宏观信息;只关注财务状况等“硬信息”不注重涉及还款意愿的“软信息”。二是贷后检查人员不能有效发现风险点。由于贷后检查工作复杂,防止出现漏洞,需要工作人员有丰富的经验。贷后检查人员由于经验欠缺,不熟悉检查方法和工作重点,往往导致在贷后检查中不能有效发现业务风险点,增加了信贷工作的风险隐患。三是贷后检查工作效率较低。由于检查人员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贷后检查时间过长,不利于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小额信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乏合规风险的教育培训。银行为了迎合上级领导,忽略了对信贷员进行定期合规风险的教育工作,从而在扩大小额信贷业务的过程中,缺乏合规风险意识。
2.忽视对员工思想道德教育。邮政储蓄银行未正确处理好加快业务发展和加强员工学习教育的关系;没有制定定期学习制度,放松了对员工思想道德的教育工作;未定期与员工沟通,及时了解员工思想波动,导致员工对企业文化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无法与企业达成一致的目标追求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造成重大后果或恶劣影响。
3.信贷管理上的力度不够。有些银行开办初期,对于小额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而是由信贷经理兼任贷后检查工作,信贷经理不仅要负责放贷工作还要兼顾贷后检查工作,长时间下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会很劳累,从而就忽视了对信贷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就使得一些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利用空隙做一些违反银行制度的事,为了降低逾期率提升自己的业绩,就会与客户进行私下转账活动。
二、解决小额信贷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合规风险意识
加强信贷合规意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了定期学习制度,树立合规意识。每周定期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总行、省行、市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掌握理论知识,通过系统性业务培训和加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各岗位人员履职能力以及风险识别能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业务的制度执行,提高全行风险合规意识。提高全行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对信贷系统进行定期清理,杜绝信贷员使用未注销但已经调离的人员的工号进行放款的情况,不断提升信贷员的整体素质和风险意识,从而提高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
(二)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银行应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所以对信贷员展开定期的思想道德教育成为了主要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够了解员工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动态,对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及时进行思想教育,适时给予关怀,消除员工的不良情绪等,从而也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能够端正自己的思想,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地工作,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银行也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为信贷员敲响警钟,杜绝道德风险的出现。
(三)杜绝信贷员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
逆向选择是股票交易进行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为股票发行方为引诱投资方购买其股票而采取的欺骗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普通股票的潜在购买者难以识别有较高预期收益且低风险的优良公司和有较低预期收益且高风险的不良公司。在此情况下,股票购买者只愿意支付发行股票的公司平均质量的价格——这个价格介于不良公司股票的价值与优良公司股票的价值之间。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是优良公司,它们知道其所发行的股票的价格被低估,因而不愿意按投资者的出价卖出股票。愿意向投资者出售股票的只有不良公司,因为其发行价高于股票本身的价值。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他们就会尽量减少持有或不持有不良公司的股票。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理性导致的结果是:很少有公司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措资金,股票市场就难以正常运行。倘若信息是完全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不会产生。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与上市公司经理一样充分,他们就能识别优良公司和不良公司,愿意为优良公司股票支付足额的价值,优良上市公司也愿意在市场上推销其股票。这样,股市就会把资金配置到业绩优良的公司,这是股市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远远不如融资者,融资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诸如捏造应收账款、忽略坏账、放大主营业务、财务包装、内线交易、指令匹配等手段夸大业绩,粉饰危机,欺骗投资者,逆向选择问题因之产生。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如红光产业是成都的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通过与会计师、律师、地方监督官员合谋炮制虚假账目上市,在股市上筹措了4亿元巨资,但该公司连续两年篡改财务报告,把16800万元实际亏损篡改为盈利7074万元,后证监会暴露了该公司的造假行为,该公司股票直泻,致使8000多名中小投资者囚受欺骗而赔钱。
道德风险是股票交易进行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为股票的发行者通过掩盖信息来侵犯股票购买者权益的一切败德行为。股市道德风险可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推动股价上涨,通过“博傻机制”的放大效应欺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以“中科创业”为例:吕梁收购康达尔之前,觉察了康达尔虚假财务报表的黑洞,知道它远非该业董事长所描述的业绩良好,但吕梁还是以7亿元巨资收购了康达尔,注册成“中科创业”,吕梁为什么这么“愚蠢”?其实吕梁压根就没有想过要重组康达尔,利用二级市场上康达尔已经相当集,的流通筹码来炒作圈钱是其真正目的。其二,大股东利用直接借贷、担保贷款、挪用子公司资金等伎俩吞噬小股东权益。以广东科龙为例:该公司是一家H股公司,曾被《福尔斯》杂志评选为世界300家最佳中小企业。广东科龙公司2001年5月和6月为其母公司容生集团提供了总计2.3亿元的担保贷款,不久,容生集团还以广东科龙公司为担保人向中闫农业银行贷款2.1亿元,更有甚者,容生集团还要求广东科龙公司为其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广告费用。截至2001年l2月,容生集团共欠广东科龙公司约13亿元,广东科龙公词股票,交易因之于2001年底被暂停。
加强信息披露是解决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直接办法。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设立私人信息公司,专门搜集有关卜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然后卖给证券投资者。在美国,诸如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价值线个公司就专门从事此类工作,它们将各种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投资活动的信息搜集起来,出版这些数据,并卖给投资者。不过,由于存在搭便车的问题,私人生产和销售信息的系统只能部分解决证券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搭便车问题使得私人市场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以消除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就必不可少。发达国家的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政府对股票市场实施管理,强制市公司披露真实信息,使投资者得以识别上市公司优劣概括起来,发达国家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办法就是把民间力量和政府力量结合起来,各尽所长。发达国家的这条经验,中国完全可以借鉴,在加强证监会监管力度的同时应该鼓励私人信息公司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上市公司信息。不过,中同股市的自身特征决定发达罔家的经验只能部分解决中周股市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罔股市有两个不同于发达国家股市的特点:其一,它不足白而上产生的,而是自上而下建立的,或者说,它是政府生出来的;其二,由于市公司主要是经过改造的罔有企业,政府既是股票的主要供给者又是监管者,因此,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两个特点直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政府把股票市场定位为国有企业改制脱贫的工具,使得一些次级国企也取得了发行股票的资格,上市公司良莠不齐,股票市场成为国有企业圈钱的场所。如果政府对上市公亡d实施严格的监管,或许可以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性,但政府本身就是股票的主要供给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政府下不了决心对自己实行严厉的监管。本来证监会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投资苦免受上市公司经理的欺骗,但在实际T作中,证监会本该承担的责任被完全异化。所以,解决中国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政府必须从股市淡出,彻底改变目前的政策市局面。
只靠强化信息披露和改变政策市局面等经济手段并不能彻底解决中国股市的伦理问题,重构中国股市道德体系才是治本之策。根据证券市场的行业特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从四方面人手来重构中国股市道德体系。其一,构建善恶分明、是非分明和美丑分明的股票市场道德标准,部分个人和机构就有可能在高收益的诱惑下跨越道德界限甚至法律界限去追逐暴利,就会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会扰乱股市正常的运行秩序,而这正是中国股市道德危机的集中体现。重构股票市场道德标准首先要厘定的是多高的收益水平才是正常的,才是健康的,才是道德的;其次要厘定的是获得收益的手段和途径是否符合公原则,是否符号正义精神,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甚至损人利己的行为决不符合新时期股市的道德标准;最后要厘定的是从股市获取的收益的使用是否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再创造。简言之,重构之后的中国股市的道德标准包括四点:依靠知识和智慧获取公平利润、依靠正直和诚信获取阳光利润、依靠拼搏和创新获取功德利润、依靠人人为我和我为人人获取良心利润。其二,构建既吸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精华,又发映时代特征、时代精神和世界潮流的股票市场价值取向。中国股票市场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更具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道德体制的个性。发展中国股票市场,在遵循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的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必须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的时代精神。其j,构建正义和良知受到全社会尊敬和褒扬,邪恶和受到全社会谴责和鞭挞的股市道德环境。良好的道德环境是弘扬正气铲除邪恶,重构股市正确价值取向和建立理性投资理念的外部充要条件。媒体要大肆报道股市上的败德行为、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为构建良好的股市道德环境作出贡献。其四,以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为核心内容,重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论文关键词:股票市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论文摘要:从本源上看,股市问题是个伦理问题。股市上的败德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这两个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股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股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治标之策是强化信息披露和彻底改变股市的政策市局面,而重构股市道德体系则是治本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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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格林.中国股市玩家、制度与未来[M1.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仍在蔓延之中,至今仍深禾见底,从表面上看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引发了次贷危机的爆友,但从本质上分析,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衍生化和虚拟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才是引发危机的真正根源、正是不断虚拟化所引发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为各环节的金融中介提供了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而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加剧和叠加则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最终导致危机的全面爆发。
关键词:次贷危机;虚拟化;道德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自2007年5月爆发以来已经给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全球经济更是陷入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衰退,更令人担忧的是这场金融海啸的“破坏力”至今还未完全释放,全球经济衰退也远未见底。此外,美国应对金融海啸和防止经济衰退所采取的降息和弱势美元政策也给全球经济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和不确定性因素,甚至可能再次埋下未来危机的种子。与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不同,中国不但难以在这场危机中独善其身,而是遭受着巨大的损失和多方的压力。危机爆发以来,国内外学界和业界都在积极评估危机可能的影响和分析引发危机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引发了次贷危机,但从本质上分析,金融衍生化各环节中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才是引发危机的真正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的常态。而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各层级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可以是某些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也可以是某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甚至可以是整个金融部门的道德风险行为。早在1998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rugman就指出正是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并提出了解释金融危机的第三代模型,分析了道德风险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一直以来,学术界关于金融市场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还只能算是零星而稀少,缺乏足够的关注。而次贷危机的爆发,可以理解为金融部门道德风险行为累积的又一次爆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次源于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危机却是发生在号称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市场最成熟,金融监管最严密,金融创新最活跃的美国。由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恶化,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随着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的同时也为市场增添了不少难以评估和预测的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并不是越来越清晰可控,而是变得越来越复杂而难以把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过度衍生化和虚拟化使得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实际上是加剧了,在监管水平没能跟上创新步伐的情况下,这又容易诱发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金融危机。由此本文认为,正是过度的金融虚拟化和滞后的金融监管诱发了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引发危机的爆发。
一、次级抵押贷款的衍生化
从表面上看,次贷危机爆发的最直接原因是美元利率的走高刺破了美国房地产泡沫。我们知道:2001年以来,在美联储低利率政策下,美国的房地产价格在国内和国际的流动性泛滥中不断走高,日益泡沫化。房地产泡沫的滋生和膨胀使得美国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也使得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1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优级贷款、Alt—A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其中,次级抵押贷款的对象为信用分数较差的个人,尤其是消费者信用评分(FICO)分数低于620、月供占收入比例较高或信用记录欠佳以及那些首付低于20%的贷款人,而在以往,这些贷款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获得住房抵押贷款的。但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中介机构“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催生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次级抵押贷款”这一高风险的信贷品种。2000年以来,次级抵押贷款在美国增长迅速,在全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中的比例达到12%,约12000亿美元。
2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进一步衍生化
与优质贷款相比,次级抵押贷款收益率高、风险大,也缺乏足够的流动性。但如果将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并进行出售则可以起到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当次级抵押贷款经由证券化形成MBS进而出售给市场投资者时,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房屋抵押贷款机构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流,而与该MBS相关的抵押资产池的所有收益和风险都转移给市场投资者。但由于次级抵押贷款信用较差,其证券化后的证券品种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这会限制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偏好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机构投资者对其进行购买。为了提高次级抵押贷款MBS的信用等级,房屋抵押贷款机构在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将次级抵押贷款重新打包,成为发行的资产支持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的抵押品。
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将次级抵押贷款进行再证券化(进一步虚拟化),形成资产支持债券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标准普尔和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再根据贷款人的资质、获得现金流和承担违约损失顺序的先后将不同按揭产品CDOs进行评级划分:AAA级的为优先级(seniorClass),AA和A级的为中间级(MezzanineClass),其它更低的BBB到B级为低层级(subordinateClass),而另有平均仅约5%债权为无评级的最低的权益级(EquityClass),用来最先承受违约损失(Firstlosspiece)。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分割后再分割的“金融创新”甚至还可能不止一次,于是就创造出了CD02,CD03,…CDOn这样的多层衍生产品。通过上述巧妙的金融创新过程,抵押贷款公司可以迅速回收现金流,而次级贷款的风险则被分摊到购买各级CDO的投资者身上。
3次级贷款的证券化反过来加剧了美国的房地产泡沫
正如我们上文所分析的,美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催生了次级抵押贷款及其衍生品的繁荣。而次级抵押贷款、房屋按揭抵押支持债券(MBS)和资产支持型抵押债务权益(ABsCDOs)等信贷金融创新产品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但显然,这种利用金融信贷创新导致房价上涨脱离了美国实际居民消费能力的基本面支持。而在房价上升周期内,次级抵押贷款的隐患也被市场大大的低估,随着美国利率在2005年后不断走高,美国房地产价格终于在2006年见顶并开始回落。而随着房价的下跌和违约率的上升,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房屋被收回(foreclosure)后推入市场再销售,增大了供给;另一方面,由于信贷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大增、流动性骤降,导致各类按揭贷款和证券化发行活动陷于停止,这又大大地减少了市场的需求,供求关系的逆转进一步加速了房价的下跌。这种恶性循环使得整个按揭信贷和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陷入混乱和流动性枯竭,次贷危机爆发并愈演愈烈。
二、次级抵押贷款衍生化过程中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衍生化是一个复杂的金融创新过程,需要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抵押贷款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投资银行进行次级贷款的“包装”和承销,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各类金融中介彼此分工且相互合作,每个环节他们都收取相应的佣金和费用,但显然没有哪一个金融中介对整个衍生化过程的风险控制负责。在次级抵押贷款的衍生化链条上,作为理性经济人,每类市场主体所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问题。而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叠加则引起整个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风险积累和风险放大,最后导致危机的爆发。
1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
通过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叠加的衍生化,按揭贷款的最终的信用风险不再由次级按揭贷款机构承担,而是由购买各级CDO的投资者承担。在过去没有“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日子里,贷款机构非常关注贷款的质量、借款者的财务状况并与借款者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他们的这种审慎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个市场的整体信用风险。而现在由于证券化而带来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贷款机构就不再那么在意借款者将来是否能够按时还款。贷款机构过去以收取贷款利息为主,而现在则依靠回收贷款的初始费用及在二级市场销售贷款来获取利润;这个市场另一重要的参与者——按揭经纪人赚取的佣金及费用,他们更多考虑的是贷款利率、种类、规模,而不是贷款的逾期率和违约率①。
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为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了冒险的动机,也为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了冒险的能力。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MBS、ABS、CDO等一系列证券化产品,将风险通转移给投资者,贷款占用的资本得到释放,回收的资金可以继续进行放贷,这相当于在同样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本下,贷款机构可以提供更多的贷款。随着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强,传统模式下更多原本不可能得到贷款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客户也成为了重要的贷款对象。
2投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
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进一步衍生化的主要设计者,他们帮助贷款机构将流动性弱的次级按揭贷款包装成MBS(抵押担保证券)以增加流动性。但以次级按揭贷款为抵押品的MBS债券评级还达不到最低投资等级BBB,于是投资银行又将MBS债券按照可能出现违约的几率分割成不同等级,打包成CDO(债务抵押凭证),某些CDO甚至可以获得与美国政府证券评级相同的AAA评级。需要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但不管其评级有多高,其原生产品的高风险都并没有消除,只是被转嫁和分散了。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不断创造出更多、更复杂的衍生产品。其中许多CDO债券的日常交易量都很小,有些甚至是他们为某些客户量身定制的,所以其流动性极差,其定价必须依靠于复杂的数学模型和主观假设,这便进一步引入了模型风险和主观判断风险。特别地,当市场出现恐慌时,这些极度缺乏流动性的产品更容易出现单边行情,价格便会出现暴跌。这一切都为日后的危机爆发和恶化埋下伏笔。
3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层层衍生化使得信用关系高度复杂化,对于众多的投资者(包括部分机构投资者)而言,很难理清各类金融产品之间的关系,信息不对称伴随着金融虚拟化链条的延伸而变得更为严重,这就导致金融产品定价更加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而言,它们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一般来说,评级机构会对每笔业务收取约7个基点的评估费。而且要指出的是:信用评级机构不仅评估信用风险,而且还参与这一结构性融资产品的构建过程。一般来讲,发行方会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议或者至少能运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进行预构建(Pre—structure)。这意味着信用评级公司一方面收取咨询手续费,另一方面又对这些产品进行评级,显然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很难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有资料显示: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对结构性融资产品的评级明显高于传统的公司评级。从爆出的越来越大的次按相关损失和计提中看,评级机构对这些衍生信贷产品的评级模型和标准存在着重大偏差,对于同一个产品,不但这些机构彼此之间存在的重大的评级差异,甚至这些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给出的评级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标准普尔和穆迪等评级机构备受质疑,有学者认为正是这些评级机构使得次贷危机恶化。在次贷危机爆发前,评级机构给予了次贷相关债券高信用评级,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市场上销售;次贷危机爆发后,这些曾经的高评级债券价值大幅缩水,评级机构不得不迅速调低评级,而当原本所依赖的评级被不断大幅调降,信用评级体系本身的信用也趋于崩溃,而投资者又缺乏对自身投资的这些创新产品的了解,因而产生的风险厌恶和离场情绪导致了价格更深的下跌,甚至是无市场价格可询的。显然,就在贷款机构、投资银行和评级公司赚取不菲利润的同时,风险却在市场中累积起来,并由整个市场承担。
三、金融衍生化过程中道德风险与金融危机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充斥着次级抵押贷款的各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整个次级贷款证券化和衍生化过程中,真正受益人是诸如发行商和承销商这些收取佣金的中间人(Middleman)。这也是这些投资银行、贷款机构乐此不疲地创造各种结构性金融产品的真正利益驱动所在。严格地讲,评级机构和政府也是这样的中间人。评级机构收取平均7个基点的评估费,而政府则获得大量的房产交易税以及跟随房价上涨的物业税,就这点而言,这场危机的爆发是美国“系统性金融共谋共犯”的恶果(白钦先,2008)。一个由中间人利益推动而产生的泡沫房市的破灭,遭受损失的却是普通的购房者和信贷债券市场投资人。
1金融衍生化加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从本质上讲,各类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源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当然,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存在,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是很难相同的,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但过度的模型化和衍生化则人为地加剧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在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和衍生化过程中,涉及到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s债券的现金流状况,而模型之复杂、评估之繁琐使得即便同为专业机构的贷款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他们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信息占优一方的道德风险行为。随着新产品一层层被衍生出来,原生产品的高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反而不断积累和放大。随着衍生产品创新链的不断延伸,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最终的投资者与最初的次级抵押贷款人问的“距离”也越拉越远,信息不对称程度越来越大,从而无法有效地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
投资者在市场上交易着诸如“MBS”、“CDO”、“CDS”的金融衍生品,但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并不清楚
2金融创新、道德风险与金融危机
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衍生化所引发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加剧为那些积极推进证券化、衍生化的金融中介提供了道德风险行为的空间;而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的加剧和叠加则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事实上,由于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引发的金融危机并非在这次的次贷危机中才凸显出来。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体持续的高通胀、高利率,利率汇率的频繁波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同时也给国际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也在这一时期,各国放松本国的金融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金融机构开始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自身和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随着金融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也呈现出日益模型化、工程化、衍生化的趋势。但正如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金融创新在市场信息不对称且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容易诱发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业三个层面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储贷危机从本质上讲也是由于储贷协会这一类型的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容易使存款人放松了对储贷协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诱发了储贷协会本身的冒险行为,最终引发储贷危机的爆发。与这次的次贷危机不同,储贷危机是属于金融中介这一层面的危机,集中爆发于储蓄贷款协会和商业银行这两类金融中介,危机的影响也仅限于美国本土。但同样由于道德风险引发的次贷危机,则是一场金融市场层面上的危机,波及抵押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评级机构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等金融中介,并伴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将危机传递至国外,造成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而我们中国也是最大的受害者之一。
3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步伐导致金融中介道德风险行为失控
随着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众多金融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日益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理论上讲,证券化和衍生化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但风险只是被转移或者被分散,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正如我们上文所一再强调的,资产证券化和衍生化所形成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加剧了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次级贷款层层衍生化后带来的市场流动性模糊了风险承担主体的界限。而正是通过这种证券化和层层衍生化,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可以迅速在各个市场和各类型金融中介中传递,使其更具破坏性。在衍生化的各个环节中,抵押贷款机构和投资银行之间、投资银行和评级机构之间、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等,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行为而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控。没有哪个市场主体有激励且有能力对整个衍生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而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却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他们的监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不断积累,危机的爆发只需要一个导火索和一点火花。
四、结论和启示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
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分析方便,将金融机构放款给高负债的企业从事风险投资这一过程简化为金融机构自己从事风险投资,并假设:第一,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自有资本,这使得金融机构本身不会因放款失误而承担任何损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金融机构足够多,它们之间的竞争使得资产价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中的最大值,即盘损值。
考虑一个简单的两期情形。假定有一块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实现一个不确定的租金。显然,第1期的土地价格取决于第2期可能产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结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问题)。假定租金为100元的概率为2/3,为25元的概率为1/3。假定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利率为零,则一个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价格为50元。但是对于“赚了归自己,亏了归别人”的金融机构来说,显然,只要土地价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图。在假设这样金融机构足够多的情况下,土地的价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盘损值100元,也就是这块土地在最好的情况下的所值。这多出来的50元就是一种资产泡沫。
现在把模型扩展到3期。假定前两期的结构与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为100,有2/3的概率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与第2期是独立的。我们仍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没有担保,则一个风险中性投资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价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预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预期转手价,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预期租金决定的,同样为50元(注意,这里土地价格从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结构决定的,并不构成金融危机)。如果有担保,那么,根据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转手价就会被抬到100元,相应的,它在第1期的价格就会被抬到200元。仍然会出现100%的泡沫。
类似地,我们还可把模型扩展到4、5…n期。但是,这各类似地推理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能力是无限的,它有足够的财力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比如,如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来偿还债权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则政府总共要损失150元。然而,现实中这种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财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设它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清偿一次债务,金融机构在第1期则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第2期实现的租金为100,存款保险机构无须出面为金融机构清偿债务,从而可以继续为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仍能维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转手价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实现的租金仅为25元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得出面清偿债务,并且无力再为金融机构第2期至第3期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第2期的土地价格就会从它的盘损值100元回落到预期值50元,由此我们看到土地价格出现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
(二)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保护越强,造成的激励的扭曲就越严重,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得以从存款人的监督下解脱出来,而且在单一保险费率下承担的成本不与风险挂钩,投保银行冒险的动机越发强烈。因此,在道德风险问题下,存款保险机构的目标难以达到,而且,当存款保险机构也无力清偿时,还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轻则使得某家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经营困难,濒临破产,重则引起一国或区域性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动荡。
三、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
道德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它能通过对金融机构提供保护,造成激励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网”会诱导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和风险,对存款银行的信誉、实力不作慎重的选择,而更关心哪家银行许诺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增加经营风险,也不会失去客户,或者即使风险的增加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远远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终结果是过渡风险偏好的经营方式成为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应对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其实就是纠正扭曲了的激励。
第一,让存款人承担银行经营失败所导致的部分损失。具体而言,存款保险公司可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固定比率。这种在保险业中被称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储户的切身利益会因银行的倒闭而受到影响,因而刺激了储户对银行风险的了解与选择。
第二,公平地缩小受保护对象的范围。银行受保护的负债越少,它所受的来自债权人的监督就会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广大公众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选择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小额的居民存款人为目标是可行的,因为这样能通过统一收取保险费而将小额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转嫁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样能消除公众盲目跟风提款时的“免费搭车”行为。而大额的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选择能力使他们不但不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且应该通过独立分析的自保行为来为监管机关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第三,更严厉的危机解决方式。对资不抵债的银行的处理方式中,对存款人以及银行打击最大的是破产清算方式,因为它不但使危机银行从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难以获得全额存款。然而,正因为这种方式对包括监管机关在内的所有当事方均具有极大威慑力,破产清算应被用于解决多数危机银行。清算完毕后进行索偿时,各债权人索偿的优先等级顺序应依照“投保存款人;无保险存款人;非存款债权人”的渐降优先级顺序来进行。
第四,健全金融监管的约束机制。要消减银行所有者的道德风险,监管机关除确保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考虑诸如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机构的主要所有者成为金融市场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赌博式交易的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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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仲飞.国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协调[J].武汉大学学报,2007,(01).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三、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关键词:新经济;供应链企业;委托;道德风险
一、引言
委托(Principal—Agent)概念的最早提出是为了研究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自193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提出著名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以来,委托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重点。在现代公司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的经理阶层代表股东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由于股东和经理层在利益上往往会不一致,而且经理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关于公司的信息,因此经理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问题就是研究委托人如何进行机制设计,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问题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所没有的信息或比对方更具信息优势,拥有信息或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A.gent),缺乏信息或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Prinei.pa1)。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时间和内容上划分。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从非对称的内容上看,非对称可以是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指某些参与人的信息或知识。委托问题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拥有的信息上具有不对称性即存在委托关系问题,如服务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公司和员工之间、市场上买方和卖方之间等都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企业供应链合作关系在当今以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和信息经济为主要表现形态的新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它指的是供应商一制造(supplier—manufacturer)关系或制造商一经销商(manufacturer—seller)等之间的关系,即他们之间在一定的时期内的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契约协议关系。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委托问题,一般而言,供应商比顾客更了解自身产品的质量,而顾客只能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形如广告之类的宣传工具来了解有关商品的特征,而在这样一系列的宣传造势过程中容易出现供应商欺骗顾客的行为,从而产生问题。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Nelson(1970)研究认为,许多产品和服务具有经验属性其质量只有在购买之后才能被发现。由于顾客通常不能够正确地辨别产品的质量,这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供应商不具备提供某种质量水平产品或服务的能力,而可能做出错误的质量承诺,顾客不能正确辨认供应商的能力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AdverseSdection)N题(Akerlof,1970)。第二,供应商可能在签约后采取欺骗行为,我们称之为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Holmstrom,1979)。DebiPrasads}Ⅱa(1998)指出,逆向选择问题通常可以采用信号传递理论的方法解决,利用某种信号来揭示参与者的私有信息。例如在汽车修理市场上,供应商可以通过进行某些不可回收的投资如标志等,来显示其拥有较高的质量。因为低质量的供应商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投资(Kelein&1.effer1981),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把高质量的供应商和低质量的供应商区分开来。道德风险问题则可以通过采用激励机制(如价格补偿),来约束供应商的欺骗行为。
二、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问题
1.供应链企业间存在着委托问题
根据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供应链的活动是其中不同企业的采购、制造、组装、分销、零售、物流等过程将原材料转换成产品到达最终用户的过程,它是一个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直到最终用户的更大范围、更为系统的概念。由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存货、产成品构成的物流和企业间数据信息组成的信息流在供应链上流动。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品(这里的产品可能是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或产成品),下游企业再向它的下游企业提品,由此构成了以物流为中心的一条供应链。在供应链中,位于上游的提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叫做供应商(suppber),位于下游的购买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叫做采购商(Purchaser)。
供应链企业间的供应商和采购商由于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也就存在着委托问题。供应链上的企业虽然是以最终用户的满意为目标,协同组织生产。但是与纵向一体化不同,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因而具有自利性的法人必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向企业的投资者负责(其实这中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问题,在此不再深究)。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供应链上企业的行为也可能会损害其它企业的利益。根据波特(Porter)的竞争战略理论,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采购商存在着竞争关系,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企业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如原料或产品的成本、产品质量、企业的生产能力等。因此,供应链企业问的信息不对称就引发出了委托问题。根据张维迎的有关理论,我们可以从供应商一采购商的供求关系出发,将委托问题可以分为两类:由于事前信息不对称起的逆向选择问题(AdverseSelection)和由于事后隐藏行动或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MoralHazard),我们在后面将祥细论述这两种形式的委托问题。
2.供应链企业问委托问题的特征
供应链企业存在着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问题,但是由于供应链的一些特有的性质,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问题具有以下的特征:
(1)供应链的企业间是一种“合作竞争”的关系。供应链的本质强调处于供应链上的企业间的合作,强调企业集中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而对非核心业务则往往通过外包等与其它企业以协作的形式来完成。供应链的思想与传统企业模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改变了对供应链上的其它企业的看法,供应链企业不再把它们看作是竞争对手而是当作合作伙伴,为实现最终顾客满意的目标而进行协同生产,生产活动按整个供应链实行优化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供应链企业间虽然强调合作,但是利益冲突也是存在的,企业之间为分配合作带来的利益会展开竞争。因此说,供应链企业的基础和目标是合作,但是它们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也存在竞争。研究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关系,就是希望在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实现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2)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问题是多阶段动态模型。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供应链企业问的合作强调建立一种持久稳定的关系,这与传统的委托模型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商品交换市场上,买卖双方之间就构成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一般而言,卖者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的比买者多,买者是委托人,卖者是人。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是一次性的、暂时的,买卖双方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卖方会尽可能以次品或抬高价格等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买方作为消费者则会想方设法与卖方讨价还价,以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但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与一次换关系不同,企业需要进行长期交易,道德风险的问题相对而言不是很严重。企业或许可以从短期的欺骗中获得好处,但是从长期看,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企业会发现短期的欺骗虽然得到了好处,但是合作关系也会随之终结,而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所带来的收益的贴现值会远远大于短期利益。因此,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问题是多阶段的、长期的动态博弈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制度设计和激励才显得更为重要。
(3)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是多任务委托。传统的企业间的购买策略是以价格为基础而展开的竞争,企业通过在众多供应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来获得最低价格的产品。然而随着竞争全球化、产品需求多元化、技术创新加快,市场对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不可能单凭价格获得竞争优势。同样,供应链企业间的供应商不仅仅是提供价格低廉的产品,而且还要在技术创新、质量改进、缩短产品周期、提供服务等方面做出响应。供应商在采取行动时可能会产生冲突,如降低成本与质量改进、提高服务。因此,在有限的经济资源和时问资源约束下,供应商需要在多目标问作出权衡。而采购商的评价和报酬标准则是供应商决策的依据。例如,如果采购商把价格作为最重要的决策因素,那么供应商将会对技术创新和改进质量等方面缺乏积极性,因此采购商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价和报酬激励应该具有综合性。
(4)供应链企业问的委托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类问题并存。供应链企业的合作关系客观上要求减少供应商的数目,建立稳定的供应体系。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涉及到逆向选择问题,如果供应商希望加入供应链那么它就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采购商传达信号,采购商根据这些信号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甄别。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供应商与采购商目标的不一致,供应商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谋求利益,这在客观上会一定程度地损害采购商的利益,因此,订立最优激励合约的对供应商和采购商双方来说都有必要。
三、供应链企业委托机制设计
信息不对称引起供应链企业问的委托问题,在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对供应商一采购商的关系进行管理并设计最优的机制,以解决双方的委托问题,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供应链企业的委托机制设计问题
1.供应链企业问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根据上面的介绍可知,事前信息不对称包括逆向选择、信息甄别和信号传递等方面。实际上很多经济学家认为,信息甄别和信号传递同逆向选择是一回事,因此我们用逆向选择总括这三种模型。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在委托问题中,人完全了解自己的信息,知道自己的类型(如是高能者还是低能者),委托人不了解人的信息。为了显示自己的类型,人选择发出某种信号,委托人根据观察到的人的信号并据此判定人的类型并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是委托人提供多个合同供人选择,人根据自己的类型选择适合自己的合同,并根据合同采取行动。在供应链企业间,逆向选择是供应商将自己所具有的私人信息向采购商传递。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事后的信息和行动不对称,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人的行为,人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道德风险问题在供应链企业问也是存在的,当供应商按自身利益行动时,有时会给采购商带来损失,如供应商采用低劣的原材料以获得成本降低的好处。特别的是产品存在经验属性,产品的质量在短期内难以辨别时供应商更有可能采取这种方式;供应商不愿意加班而采取延迟交货,因为加班可能增加额外的成本;在供不应求时供应商故意隐藏其技术和质量水平,不愿意为改进质量做出努力。Kelein和Leffer(1981)在研究汽车修理商和顾客的委托行为后提出,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顾客给予修理商一定的价格补偿(Premium)来解决。对供应链企业,由于联系更加紧密,减少道德风险可以通过更多的方式,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不确定性和供应链企业的风险分担
由于市场需求变化,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从来源上划分,供应链企业的风险有两个方面:来自供应链源头的供应风险和来自顾客最终需求的风险。在供应链上,企业之间以订单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委托。以“订单”形式的信息传递会引起信息的扭曲,特别的是,订单的变动程度往往大于销售量的变动,扭曲趋势随信息向上游的移动而扩大,这种现象称为“放大效应”,当上游企业以订单为需求信息时,会误导上游企业的生产和库存决策。需求变动会影响供应商和采购商的决策,为了消除不确定因素企业之问必须分担风险。
3.采购商对供应商的激励机制
在供应链企业问,采购商为了鼓励供应商,应该采取一些合理的机制,激励供应商的行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好的激励机制要具有激励兼容或者是自我强化的特征,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条件下,供应商也愿意自觉实施,因为它能够符合供应商的利益最大化。采购商可以采用的激励机制有:①供应合同的设计。供应合同是供应商和采购商为进行产品交易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供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以书面的形式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利益的分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处理方式,风险的分担。②由于产品需求的顾客化、多样化,供应链企业不能靠单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产品差别化(Differentiation)构成企业竞争优势。③优惠激励。供应链企业也可以采用传统企业激励方式,如增加定货数量、给予更优惠的价格和更灵活的支付方式、增加对供应商的投资、在技术更新和人员培训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援助等。
关键词:失业保险;隐性就业;道德风险;负激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38-02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为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以来逐步得到了完善,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失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待遇水平及缴费率,发放方式的不合理都会对劳动力市场具有一定的扭曲作用,使得在实施过程中隐性就业、冒领失业保险金、缴费积极性不高等道德风险问题逐步显现,导致了失业保险制度低效运行。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1%,给付标准界定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之间。并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划分了三个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为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失业保险更多的是充当了临时救济的作用,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其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中国失业保险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
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在确定时,面临两种困境,一方面,当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高时,易陷入”失业陷阱”中,但是过低的给付水平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当然也更难以顾及失业家属生活,那么劳动者一旦失业,基本的生活水平将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劳动者的再就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失业者以低工资实现再就业,低到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失业工人的理性选择就是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边进行隐性就业,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水平。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根本无法掌握失业者搜寻工作的行为,这样失业保险领域里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道德风险问题就产生了,也就是失业保险金不能激励失业者积极的进行工作搜寻,或通过隐性就业来领取失业金,因为有失业保险金和隐性就业的收入,工人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就会降低,失业工人将会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领取期限结束。我国的失业保险金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领取期限虽长但是待遇水平却处于较低水平,低标准刺激了隐性就业的产生,在保险基金有限的情况下,无疑降低了失业保险的效率。同时也会对失业者再就业产生消极作用,待遇给付期长标准过低,很难促进失业人员进行低工资的再就业。
(二)统一的缴费率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并未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统一的缴费率容易形成制度性的负激励现象[1]。对于效益好而失业率低的企业,缴纳的失业金多而相应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感觉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因此这些企业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抵制,拖欠失业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出现。而那些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缴费率助长了其懒惰与依赖的思想。对于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异,使得搞制度在运行时忽视了宏观经济对失业的影响。
(三)待遇给付方式
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待遇并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而是在规定了一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的长短基础上,在低保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确定待遇水平,并且待遇的发放采取在领取期内发放等额失业金的做法,在这过程中,实际缴费水平高低之间差别在待遇计发环节被平均了。这种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的固定的支付模式,不仅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会抑制失业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工资收入对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实行全替代,对于失业者来说再就业取得收入时,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这会导致制度实施时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失业人员常常会选择放弃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或者选择采取隐性就业的方式。而事实上,鉴于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普遍低下,低工资和不稳定的就业岗位即是必要的选择。因为对失业者来说,重新就业不仅是获得一份劳动收入,而是重回就业队伍,使其可以在工作中积累劳动技能和经验,防止成为惯性或长期失业者。
三、化解失业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对于失业者寻找工作的行为,失业保险金支付额度的高低以及支付方式的不同将会产生不同影响。因此,对于制度应当进行合理的设计,在保障失业者生活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地激励失业者再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平衡发展,抑制隐性就业问题,针对我国当前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过低以及保险期限较长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和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借鉴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每年的待遇领取期限不得超过13个星期,再结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身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应在12-18个星期为宜,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最后5年内个人平均工资的50%~60%比例确定。只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并相应地缩短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失业保险领域普遍存在的隐性就业问题。
(二)改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为了激励失业者努力寻找工作,政府在设计失业保险制度时,需要设计能够提高失业者寻找工作的机制:该机制一方面对于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高于不找工作的失业者;另一方面能够使努力寻找工作的失业者的效用水平要高于为找工作付出努力较少的失业者。因此,对于这种机制的设计,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一个合适的选择。递减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是在保证失业保险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失业保险金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按照失业人员在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明确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当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延长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应当减少。比如在随时间递减支付模式下,当失业者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时,3个月的领取金额依次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70%、60%。这种方式下实现了随着领取期限加长,保险金待遇与最低工资水平的差距逐渐加大,随着失业保险金的不断下降,失业者的效用水平也在降低,这使得对于失业者来说,维持失业状态丧失了吸引力,能促使失业者积极外出努力寻找工作,接受工作提议的意愿,使得有再就业能力的失业者提前就业,这种制度设计不仅降低了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程度,并且激发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的意愿,增加了失业者的再就业机会。
(三)建立行业差别缴费浮动机制
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差别很大,不同行业,企业的失业风险也不同。为此,需根据不同就业结构的不同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失业情况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及分段费率制。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实行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缴纳比率的制度,失业风险高的行业及企业可以适当调高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失业率较低的行业和企业相应的可降低其缴费率,这样不仅形成一种公平制度,同时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克服统一费率造成的负激励现象,激励企业减少失业,提高效率。缴费率还应该与宏观经济的景气相联系,在宏观经济景气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缴纳比率,当经济景气时费率较高,经济不景气时费率较低的制度,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具合理性。
(四)对再就业进行激励
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积极就业的经济激励。为了更好地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再就业,政府可制定以下几种奖励措施:
首先,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即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提前找到工作可获得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2]。这种物质奖励额度是不断变化的,与其失业的持续时间成反比,在失业后,失业人员越快实现再就业,就能够得到越多的物质奖励。
其次,在实现再就业过程中,为了减少失业人员的成本,政府应当在一个固定期限内,这个固定期限可以设定为半年或者甚至更短的时间,对于失业者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求职成本,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补贴,通过对再就业成本的减少,增加失业人员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
再次,引入工作导向型政策,实现从福利到工作的计划。特别是重点解决青年失业人口,长期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减少被动等待失业救助的现象。将主观努力作为获得失业救助的重要条件,实施劳动福利计划,劳动福利计划是通过工作获得援助的一种福利形式,接受失业保险的人被要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并以此来交换失业保险金[3]。
参考文献:
[1]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