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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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规定并为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后租赁内涵利率重新核算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未担保余值占融资租赁资产的比值不大,变动幅度较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较小,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违背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最后,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把出租方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那么当出租方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从而导致其内涵报酬率发生变动时,承租人的折现率是否要随之变动,准则中并未给与明确规定。
由于未担保余值本质上是出租人的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其看做资产来处理,而无需调整期内涵利率。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只需通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收益。
(三)逾期收回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对租赁期内的逾期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准则是这样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逾期收回的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在当期确认,不予追溯调整,出租人可以人为地决定何时收回租金,成为出租人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逾期收回的租金的会计处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违背了企业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对逾期收回的租金再其收回期做相应的追溯调整,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的情况。
关键词:表外融资;财务状况;
表外融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融资行为。由于表外融资行为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利用表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的负债比率,优化资产结构,同时还能开辟融资渠道,加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本金利润率等。但是由于表外融资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率,所以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蒙骗所有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手段。虽然会计准则机构在表外融资予以表内化的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初见成效,但是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局限性,所以对表外融资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
一、关于表外融资调查结果
经过对张家口市100人的随机调查分析,不论是投资者还是潜在投资者,不论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政府工作人员,100%的人不了解表外融资。目前涉及表外融资的事项,会计准则基本上都是要求对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但是据调查显示,投资者中仅有3.3%的人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时会关注报表附注。至于涉及到表外融资是否会影响投资决策的问题,投资者中仅有1.7%的人认为会影响投资决策,而少数人认为不会影响,大多数人甚至对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所以有必要阐述常见的几种表外融资业务,分析各种表外融资业务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加以关注,以免投资决策错误,导致经济损失。
二、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获得了长期生产、服务能力,增加了物质基础,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却没有把这种增加的生产能力或物质基础反映出来,造成对资产确认的不完整。同时企业还少记了预计租金这一项负债,从而导致了表外融资的产生。这一后果的产生,是因为现行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规定条件就需要表内反映,所以企业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逃避租赁资本化。例如合同符合租赁期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该项租赁就属于融资租赁,那么企业签订合同就不签订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由于少计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会导致我们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较低,误以为企业偿债能力强。同时通过经营租赁,租赁资产发挥生产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所以应将租赁资产视为企业的投资,而企业却因经营租赁产生表外融资,导致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高估。
(二)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作为融资处理。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一,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其二,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利用这种表外融资会对企业现金资产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现金比率。所以我们在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时,应当将其从现金总额中扣除,或者采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作为计算的基础,以消除对财务指标造成的影响,反映企业真实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夫人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的,在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一方面现金资产增加,会导致高估企业的现金比率。另外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收入,就会导致高估企业的各项营运能力指标。因此建议从谨慎性原则角度考虑,在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资产时,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不管什么情况均不确认收入,只有待回购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处理。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
首先,制定机构应当独立。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做法,IASB全权负责准则制定,其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他们要与原雇主解除一切雇佣关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损于准则制定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在准则制定中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组织或地区的影响。其次,要有广泛的参与性。虽然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但是直接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社会人员较少介入。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扩大参与准则制定人员的范围,比如可以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证券交易所、企业界、政府、专业研究机构、投资人等各个方面。
(二)选择有效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增强会计人员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则为导向,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但是包括太多的例外情况、很多的界限检验和大量的操作性指南。最终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的越是严格、详细,对提供报表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适用程度也就越低。另一种是以原则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在一个完整、一致和清晰的概念框架下提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会计准则,从根本上避免了众多例外事项,同时也减少了准则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从而减少了利用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设计进行舞弊的机会。但是要求公司会计师及其审计师更多的运用职业判断,也留给公司管理层一定的操纵空间。鉴于此,我们应当克服两种制定基础的各自缺陷,使得会计准则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可以清晰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p#分页标题#e#
(三)提高自身认知水平,做出正确投资决策。
前两种对策是需要我们比较长远的努力才能达到的,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够快速做到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认识到目前存在的表外融资方式对我们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会产生何种影响,排除这种影响即可揭示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万宇洵,黄翮.表外融资表内化成果及其经济后果分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一)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源于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他指出交易费用是指为了执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在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订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件得以履行等等的成本。简单的说,交易费用是完成一笔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此交易相关的成本。广义的交易费用是指一切为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有形和无形成本;狭义的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包括搜索费用、谈判费用和履约费用。交易费用理论的思想源自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后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又把交易费用具体化为人们在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号、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张五常对交易费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发挥,认为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实质上就是在一定契约安排下制度的运行费用。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相关的交易成本,并且交易成本的数额有时候时很大的。交易费用的发生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交易费用的重要性 交易费用虽然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过程并不直接相关,但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成本支出。可以说,没有交易费用的发生,就不会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比如说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会发生承销费用和印刷费用等。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如果发行公司不是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发行股票而是自己发行(不考虑股票发行资格的问题),这样虽然不必向证券发行机构支付佣金,但是发行公司自己发行股票的成本会远远大于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发行而支付的佣金。企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要印刷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如果企业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则会发生相关的印刷费用。如果企业自己购买设备,特地组织人员进行印刷,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远远大于支付给印刷公司的印刷费用。由此可见,交易费用的发生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时,同样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这一点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构成上体现得尤为明显。2006之前的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也要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但是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如果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笔者认为这是基于重要性的原则所做出的规定。如果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那么相对于存货的总成本来说,这部分进货费用就不是重要的,无论是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都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会计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我们依然用存货采购成本的问题来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交易费用会计确认中的应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2006之前的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和工业企业一样,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也要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虽然商品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在企业的性质等方面有重大的差别,但是对于采购存货这一经济行为来讲,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两种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确认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两种企业存货采购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取得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义务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确认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服务于整个租赁期间的,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在整个租赁期间内进行分摊。金额较小的可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则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进行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固然体现了重要性的原则,但同时更加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用经营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初始确认问题来说明配比原则在交易费用会计确认中的应用。在经营租赁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出租人都会收到承租人的租金,根据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同时要确认相对应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做法正是配比原则的体现。这种做法实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如果将金额较大的初始费用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导致当期成本大于收入,出现当期亏损的不实状况。
三、我国典型经济业务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及变迁路径
(一)存货采购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业务性质的不同,对它们的存货成本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加工或者外购存货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采取了不同的计量模式,有的进行了资本化处理,有的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工业企业外购存货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的是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主要包括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和工业企业不同的是,它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二是新准则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变化。新准则对工业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确认基本没有变化,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确认上。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物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和工业企业是一致的。
(二)租赁业务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对于融资租赁还是对于经营租赁,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新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也应计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三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新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在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这也是新准则有待改进的地方。
(三)金融工具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指的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旧准则并未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大类的划分,只是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短期投资而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为获得一项投资的同时获得的一项债权所发生的支出。二是新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比如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四)企业合并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旧的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划分,只是规定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都要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二是新准则的规定。新准则把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做出了各自的规定。
(1)债权或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确认。两种企业合并对债券或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新准则规定: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应计入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中。如果债券为折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增加折价的金额;如果债券为溢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减少溢价的金额。以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发生的费用,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即从“资本公积”账户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可见,两种类型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将合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是相同的,都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调整债券的入账的价值或股票的股本溢价和所有者权益账户。
(2)直接费用的会计确认。两种企业合并对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直接相关费用指的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确认发生了新的变化,由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对部分业务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变化进行分析,得到表1:
四、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改进与完善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等会计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现实与未来的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以及对经济业务性质的精确分析,运用自身专业知识,通过分析、比较、计算等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应列入会计系统某一要素的项目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准确程度。会计人员除了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应进一步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强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严格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上,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遵循是无条件的,只有继续严格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修正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对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才会不断完善。
(三)完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确认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因此,如何完善出租人对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是准则制定者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实现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国际趋同与等效 虽然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了趋同,但这仅仅是文字上的,最终目标应是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等效。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上,同样要考虑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积极实现与其趋同乃至等效。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会计政策选择管制理论与效应研究”以及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资助重点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会计准则等效研究”(编号:2010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夏冬林:《财务会计:基于价值还是基于交易》,《会计研究》2006年第8期。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lw881.com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售后租回 融资租赁 银行贷款
0 引言
通俗来讲,售后租回是企业将其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一种特殊租赁业务,其实质在于资金的融通。在不改变标的资产占有和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出售资产获取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融通的资金在资产后续的租赁期间,通过分次支付租金的形式分期进行偿还。可以看出,采取售后租回形式进行资金的融通,避免了通过银行贷款的繁琐申请审批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也正是抓住了售后租回融资便捷的特点,充分解决了自身的融资难题,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在对售后租回的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不规范的“简化处理”。
1 业务举例
1.1 案例企业的售后租回业务
A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2011年12月,因急需资金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合同》和《售后租回合同》。
该售后回购业务相关的合同约定如下:
①标的资产为生产设备一套,账面价值10,240,000元,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10,000,000元。
②B企业于合同成立日起5日内支付6,000,000元,并在1个月内支付剩余4,000,000元。
③该资产的留购价款为100元。
④租金分13期支付(一个季度支付一次),方式为不等额本金法。
⑤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4%(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76%+基准利率0.64%)。
⑥概算的租赁总额为11,027,429.33元;各期租金情况如表1所示。
⑦允许企业提前还款。
此外,租赁开始日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期满无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2 案例企业对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第一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B公司6,000,000
②收到第二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B公司4,000,000
③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B公司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④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财务费用175,061.25(实际利率6.56%+0.64%,天数92天)
贷:银行存款175,061.25
各期租金利息按照实际利率+基准利率计算,计息天数按照该季度实际天数计算,其余各期分录。
⑤留购设备并支付最后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B公司6,000,000
财务费用10,542.67(包含最后一期利息以及留购价款)
贷:银行存款6,010,542.67
2 案例评析
2.1 案例企业售后回购业务分析
从合同的签订方面来看,A企业与B租赁公司的售后租回业务满足相关的法定要件,权利义务明晰,约定内容齐全明了,A企业标的设备的产权清晰,发票等相关证件齐全。但从具体的合同执行方面来看,却并未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相关划转。
从业务性质判断方面来看,A企业虽然也知道该业务属于售后回购所形成融资租赁,但是,根据A企业财务人员的说法,设备资产实际并未发生实物的转移,该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获得B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业务的实质就是贷款。因此,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时,应当视同长期银行贷款进行处理,而各期的租金扣除本金之外的部分为各期的利息。由于企业会计凭证所附的原始单证不足以及对该业务并无特殊说明,在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对A企业的该业务的相关处理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A企业对该笔售后租回业务的“简化处理”,虽然并非为操纵利润或是故意逃避税款,但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售后租回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以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按照银行贷款或长期借款的形式进行简化处理。
2.2 案例企业售后租回业务的规范处理
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应当体现资产出售的清理;租入资产的确认;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同时摊销递延损益;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和留购固定资产处理五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于A企业的售后租回业务:
①在资产出售时,应当确认固定资产清理10,240,000元,分录略。
②收到第一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其他应收款4,0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40,000
③收到剩下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4,000,000
④融资租回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972,770.67
未确认融资费用1,027,329.3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100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10,000,000+100=10,000,1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8,972,770.67元
租入资产应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低者=10,000,100-8,972,770.67=1,027,329.33元
⑤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49,946
贷: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9,546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00
该企业按季度计提折旧,
各期折旧=[8,972,770.67÷(15×12)]×3=149,546元
分摊的递延收益=[24,000÷(15×12)]×3=400元
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⑦摊销第二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0,915.5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70,915.56
⑧留购时——完全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00
贷:银行存款600,100
借:财务费用10,442.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442.67
至此,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全部摊销完毕。
借:固定资产8,972,770.67
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944,098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972,770.67
累计折旧1,944,098
A企业的“简化处理”所产生的影响,一是可能导致资产的账面“状态”以及价值没有体现售后租回业务;二是将直接增加企业的长期负债;三是由于未涉及资产的清理以及递延收益的确认,影响税费的确认计量;四是可能降低企业收益。
2.3 原因分析
①主观方面。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售后租回业务的认识不清,片面的将融资认定为简单的银行贷款或是长期借款等简化形式,或者考虑到售后租回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为图省事,导致该业务的不规范处理。
②客观方面。一方面,企业在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规范的确认程序使得凭证所附的相关原始单据不全的现象经常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准则对售后回购业务披露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致企业对该业务的披露不足,不完全的业务信息说明使得不规范的处理隐没于企业一般的债务之中。诸如此类的客观环境,为企业对该业务的简化处理提供了“温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审计人员对相关认定的审计难度。
为了避免类似简化处理的发生,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素养,严格按照准则规定,规范处理;而审计人员也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相关融资业务的审计,强化其监督作用。
3 总结
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售后租回不规范的简化处理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该处理方式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同时对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薄见,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审计部门以及会计学者们对该问题的重视,以进一步解决实务中对售后租回的不规范处理,使得企业不仅仅能够通过售后租回而解决融资的难题,同时也能够对该业务进行规范地处理以及披露,从而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业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人民出版社,2006年.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6年.
[3]台闯.售后租回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J].硕士论文,2010年.
【关键词】表外融资;财务状况;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许多创新的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资近年来备受关注。表外融资虽然能对现如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出一个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欺瞒,威胁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资的概述
1.1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融资行为,该项融资不仅不会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向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向表现为负债的增加,由于获得了可获利资源,其造成的费用和收益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由此造成了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获利水平与资本规模和结构的不一致。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资的特点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2 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
2.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通过租入设备来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并且增加企业的收益,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租入资产的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能够转移购买机器设备所承担的风险。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卖方(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方(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通过售后回租的交易,资产的卖方(承租人)仍旧持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将资产所有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货币化。售后回租的实质是用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将售后回租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经营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表外租赁范畴。
2.3未合并企业
未合并企业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还没有达到控股程度亦即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的经营方式。由于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投资方不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也就是说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一旦合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投资方会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担保等的间接融资形式为其筹集资金,以此来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渡过难关。这种间接融资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就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融资。
2.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构造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其通过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改组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赋予其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资产的质量。
2.5特殊目的实体(SPE)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的载体,主要在高风险按投资行业有所运用,其使用范围也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发和开发活动等。SPE的发起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但没有控制权,发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资产和负债,这就形成了表外融资。
3 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1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4 总结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有着非常多的优势。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该表中的这种隐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会对投资者等的利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意想不到的危机。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正确的做出表外融资决策,能够对企业整体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琳.企业表外融资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2]李飞,黄乐.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商业会计,2012(20)
[3]寇银珠.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综述.中国电子商务,2012(2)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