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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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课标理念 小学语文教学 “关系论”
新课程理念是人们对于课程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观念体系。新课程的改革犹如一场春风,吹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吹进了每位教师的心田。那么,在新课标理念下如何正确处理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各种关系呢?
1.知识和能力的关系
新课程改革中的教学工作应致力于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其最大的特点不是“教教材”,而是“用教材教”,即通过知识、技能的传授,发挥课程潜能,促进学生的发展。传统教学中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授。新课程改革要求教师以人为本,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发展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知识与能力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表现为知识掌握是能力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表现为能力的培养又直接影响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与速度。但知识与能力并非同一个概念,知识的增长与能力的提高并非同步,知识的接受与能力的发展也非一个层面,所产生的意义也不同。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2.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新课标》指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并把教学目标规定为“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放在教学目标的突出位置,是对传统语文教育轻视人文教育的有力矫枉。但片面强调人文精神的培养,忽视甚至削弱语文教学的工具性,也是背离语文学科特点的,同样不符合新课标的精神。工具性与人文性不是一对矛盾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强调小学阶段要重视语文学科的工具性,是我们需要学生通过母语的学习,学好口语的表达(叶圣陶先生所说的“语”)和掌握、运用书面语言(叶圣陶先生所说的“文”),也就是新课标谈到的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工具性与人文性是与生俱来、相辅相成的。没了工具性,便没有必要设语文课,人文性也无从谈起;没了人文性,语文课只有孤立的字、词、句、篇,枯燥的、机械的语言训练,语文课便失去了生机、情感和韵味。我们应在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的过程中,在培养语感、发展思维、积累语言、积淀文化的过程中,让他们吸收人文内涵,培植人文精神。这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过的:“要把教育意图蔽隐起来,是教育艺术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我们必须戒除裸的人文性教育,更应反对直通通的心灵拷问,而是要用真实的、自然的、含蓄的艺术手段,让学生在“此时无声胜有声”的境界中体会情感的力量和思想的光辉,得到无痕迹的心灵教化。但无论是工具性,还是人文性,都应从人本身、从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出发的,也即是以人为本。
3.预设与生成的关系
语文教学中的预设,指的是教学的预先设计,我们可以在教学设计中预设内容、方法、环节,但课堂的精彩,是无法“预设”的;语文教学中的“生成”,指的是在教学流程中自然地形成,这种“生成”是偶发事件的智慧处理,又是思维与理念不断碰撞的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学生的文化和智慧就是在预设和生成中不断获得、积累、丰富和发展的。有亮点才是成功的语文课,才是精彩的语文课。
4.语文与生活的关系
生活是浩瀚的大海,是连绵的群山,是辽阔的平原,是无尽的沙漠,它有无穷无尽的趣味和感受,“儿童是情感的王子”,我们应让他们融入生活,感受生活,去发现生活的美,生活的真,生活的趣。《课程标准》强调:“语文教学提倡生活化。”“让语文走进生活,在生活中学习语文。”语文教学本身布满神经,这神经就是文化,语文应当生活在田野中,但语文教学应该超越田野。语文教学本身就是生活,是正在过着的生活。语文走向生活并不意味着生活等同于语文。语文教学本身有自己的课堂生活,它是生活的语文化的改造、提升与加工。语文与生活的结合应求得文化上的平衡,语文课不能丢掉自己的神经。现代社会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视听天地”。这里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生活源泉,教师要善于凭借这一优势,引导学生全身心地去感悟,把间接的生活体验内化为直接的生活感受。
5.长时作业与短时作业的关系
根据学生作业内容与完成作业的时间,学生的作业设计可分为长时作业与短时作业两大类,两类可以互为补充,为教学所用,为学生所用,以帮助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长时性作业是指学生需要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周期内完成的作业。学生学习的时空非常广阔,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参与主体、作业答案与评价方式都是开放型的。作业的形式可以是办报、小调查、表演,研究实验等,一般布置在课前或课后,在课外完成。
同时,在[场景一:苏格拉底的庭院]中,苏格拉底为了测试希珀克拉底的决心,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均采用统一形式,即“你为了什么要去找这个人,你将会因此成为一个什么人?”,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使希珀克拉底得出了“成为智术师”的结论,以此苏格拉底提醒了希珀克拉底从师智术师需要慎重考虑的必要性。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形式的提醒委婉却十分有力,但是如果认真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这两个子问题的内在联系不太自然,按照思维惯例和语言习惯,“你为了什么去找这个人”的发问,似乎应该后续“你将会因此得到什么(好处)?”,而且苏格拉底在议事会上更是明确地对普罗塔格拉说:“这位希珀克拉底眼下热切的想要结识你。他希望慢慢明白,通过与你的交往,他最终――他是这么说的――会得到什么”。而这里第一个子问题之后后续的却是“你将会因此成为一个什么人?”,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苏格拉底这个发问的直接意图是为了提醒希珀克拉底,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却在提醒我们:为何苏格拉底要将智术师与医生和雕刻家相提并论呢?难道他是在暗示我们跟智术师学习的也将是一种技艺吗?
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在苏格拉底看来,智术师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就是一种技艺,那么为何苏格拉底又要“刻意”将“技艺”替换为“专业”呢?“技艺”与“专业”到底差别在哪里呢?而柏拉图的“政治术”又指什么呢?
“技艺”(τ・χνη)一词从词源学上来看,来自于印欧语系中的词根“tek”,本意是指建造房屋时的木工活,后引申为一种颇具理性内涵的能力。在《明哲言行录》《苏格拉底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苏格拉底)在老年时学会了拉七弦琴,还宣称他并不认为学会一种新的技艺有什么荒唐”。可见,在古希腊一般意义上的“技艺”指向某一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比如拉七弦琴、做鞋或者雕刻等。那么作为技艺的政治术又具体指什么呢?柏拉图关于政治家和政治技艺的论述最集中的体现在《政治家篇》中,在这篇对话中所论的政治的技艺大致包括知识、中道精神、立法、演讲、军事以及各种政治技艺的综合掌控能力诸项。而其定义正如埃利亚客人所说“那种支配着所有的技艺,掌管着所有的法律和决定着影响国家命运的所有事物并完美地将编织为一的技艺,如果我们将根据它们的共同性特征所具有的独特称谓来描述这一技艺的话,我们一定会十分准确地称它为政治的技艺”。这里的用词是“支配着”,并且其具体内容涵盖了治理国家的几乎所有方面,如果说这个“政治的技艺”是由一类人所拥有的话,那么这类人毫无疑问是王者。
与此相对应,“专业”这一概念则与分工直接相关。社会的分工是专业产生的最直接因素,直到今天专业的日益增多也正是直接源于分工的细化。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正义的本质是每个人根据本性、自然,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 “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同时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可以分为金、银、铜铁三类。拥有政治技艺的统治者属于稀有的金质类。一般人对于政治只有“意见”,只有政治家才具备必要的管理国家的“知识”;其次,他们因为拥有“财富”从而具有从事政治活动的闲暇。也即:搞政治是他们的专业,或者说这个专业只有他们才能胜任。而无产者之所以不能参与政治,除了他们没有政治“知识”外 ,还因为他们没有闲暇,因此在他们越出自身工作,投身公务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从中攫取自己的好处,即把政治作为谋生的职业。这必然导致腐败。而在古希腊“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关于这一点,在今天这个问题演化成为“是否应该高薪养廉”的命题依然备受关注。
走到这里,我们再来看苏格拉底将“技艺”置换成为“专业”的问题。正如苏格拉底老年时学会七弦琴这一技艺一样,人可以同时有很多种技艺,但是我们却并不会因为苏格拉底会拉七弦琴而说拉七弦琴是苏格拉底的专业。相反,如果我们说某个领域是某人的专业,那么无疑他一定掌握这个领域的技艺。也即是说:懂得技艺的不一定专业,而专业的则一定懂得技艺。如果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跟拉七弦琴一样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技艺”的话,那么他与他所轻视的老牌智术师(我们不能忽视这个细节:普罗塔格拉在将自己的授课内容与其他智术师相比较时,“他瞥了希琵阿斯一眼”)将并无区别,而且通过这种技艺的传授,并不一定能够“把人教成政治上的伟丈夫”。而如果他所教授的“政治术”正是柏拉图的“王者术”的话,那么这种源自“金类”灵魂的技艺又如何可教呢?况且雅典的政治形式是民主政治,文本中描述时期的雅典政治形式更是民主政治的极端---直接民主政治,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教授“王者术”无疑是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即使是公开承认自己是智术师的普罗塔格拉,也无法公开说明自己教授“王者术”吧。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替换,苏格拉底一方面为下文美德不可教展开铺垫,另一方面则在提醒普罗塔格拉,某些不可言说或不可明说的必须,而正是这些提醒促使普罗塔格拉开始审慎的“隐藏”。
参考文献
[1] 第欧根尼・拉尔修.明哲言行录(上)[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论文关键词:成仙得道;忠孝仁义;善恶承负;诚信不欺;建筑风水
武当山在春秋至汉代末期,已是古代宗教重要的活动场所,许多达官贵人到此修炼。汉末至南北朝时,由于社会动荡,数以百计的士大夫或辞官不仕、或弃家出走,云集武当辟谷修道。同时,出现了有关真武的经书。隋唐时期,武当道场得到封建帝王的推崇,促进了武当道教的发展。宋元时,由于封建统治者极力推崇和宣扬武当真武神,使真武神的神格地位不断提高,“以武当山为本山,以信仰真武一玄武,重视内丹修炼,擅长雷法及符篆禳,强调忠孝伦理、三教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武当道教最终形成,并随之呈现出二百多年的鼎盛局面。作为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流派,武当道教的教理、教义与中国道教的教理、教义同出一辙,同时又有着自己的鲜明特性。而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道教与儒家在伦理思想方面历来相反相成、互抗互补。
“道教是中国传统思想儒道两家思想相结合的宗教。‘道教’之称为‘道教’并不仅仅因为它和‘道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也因为它是一种‘道德教化’以‘致太平’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宗教。”就伦理思想而言,武当道教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它将儒家纲常与成仙信仰紧密结合,突出“忠孝仁义”,宣扬“善恶承负”,提倡“诚信不欺”,并假神道设教,以“真武神”的威力驱使信徒去奉行其伦理道德。与此相应,武当山道教建筑的风水格局,也深刻体现出儒家宗法等级伦理观念。现将笔者在武当道教伦理思想方面的研究成果综述如下,以资探讨。
道教是华夏文明中土生土长的宗教,它在“仙道贵生,无量度人”(《度人经》)的教义思想主导下,践行和光同尘、济世利人的教化,将“长生贵生”、“成仙得道”作为广大教徒的最高信仰追求。作为道教的重要支派,武当道教也为信徒们描绘了一个“福寿康宁、成仙得道”的人生境界和理想目标,这一人生理想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通过修炼达到长生久视、福寿康宁、逍遥达观的人生境界;第二个层次是通过修炼实现无疾而终、坐化升天、进入天堂的成仙目标。“福寿康宁,成仙得道”的人生理想,汇集了武当道教信徒对自身价值、人性内涵以及摆脱外界束缚取得个性自由等的美好向往和价值取向。为了这一理想得到实现,武当道教将“慕道明道,苦行修炼”、“符咒做法,祛祸免灾”、“欲修仙道,先修人道”等贯彻于全部教化过程中。首先,武当道教以“玄天真武上帝”遣欲坐忘、修炼内丹的经历,教化信徒只有慕道明道、苦行修炼,才能实现学道修道的理想目标。其次,武当道教设计了许多套画符念咒、斋醮科仪的法事活动,为人祈福,祛祸免灾,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早日实现“福寿康宁”乃至“成仙得道”的人生理想。最后,武当道教主张“人仙道先全人道”。“全于人道”,主要是做到忠孝仁义、行善积德、诚信不欺。只有修好人道,才能福寿康宁,成仙得道。
武当道教自宋代成为道教一个支派开始,就非常强调忠孝仁义。因为宋代程朱理学兴盛繁荣,理学所推崇的忠君孝亲、仁义道德等思想,亦受到道教思想家的重视。如宋代流行的真武经典《北极真武普慈度世法忏》《北极真武佑圣真君礼文》《太上说真武本传妙经》等,就常常宣扬忠孝仁义等伦理道德。元代时,武当道教的教主又与净明道派建立了密切关系,吸收并发展了净明道派“忠孝成仙”的修道思想,更是大力提倡孝道。总体而言,武当道教的孝道思想主要表现在:第一,忠孝之人才与仙道有缘。要想修道成仙,忠孝是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成仙才有希望,舍此基础是与仙道无缘的。第二,忠孝是修道的前提。如《玄天上帝说报父母恩重经》和《玄帝报恩圣号》假托玄天上帝真武口训,讲述父母养育之恩,要求“善男信女,体玄天圣训,孝道存心”,强调修道之人“读仙经万卷,忠孝为先”。第三,把“孝道”作为养生和修炼的内容,从而强调了修道者内修的重要性。第四,给“孝道”加上神秘的外衣。武当道教宣传“忠孝成仙”,进而对忠孝的原因作了富于神秘色彩的论证。第五,为道者要尽忠孝,否则神灵必对之进行惩罚。武当道教除了强调对父母的孝道外,还强调对师父的孝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事师如事父。除了在道经中宣传忠孝,武当道教还将孝道思想体现于建筑形式和神像崇拜之中,从而对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教化作用。明清以后各地修建的真武官观多雕绘二十四孝图等,即与武当道教提倡孝道思想有关。
“天道承负”,即相信天道有循环、善恶有承负,是道教的传统教义之一。在“承负”之说中,道教还极力宣扬现世的善恶报应。武当道教形成后,继承发展了早期道教善恶承负和现世报应的教义。
例如《太上真武妙经注》就通过《真武启圣记》上的许多故事,作为真武神经常降于下界人间“录善罚恶,辅正除邪,济拔天人,祛妖摄毒”的例证,劝人行善积德,以获善报。类似内容,在《元始天尊说北方真武妙经》和《太上说玄天大圣真武本传神咒妙经》等武当道教经书中亦有记载。武当道教不但在道经中大力宣扬因果报应的观念,而且通过“法忏”等形式全面灌输抑恶扬善、得道成仙的思想。所谓“法忏”,即依照有关戒律检讨忏悔前世今生罪业及犯戒之罪,乞求神灵赦罪赐福。由于道教戒律是世俗道德善恶观念和宗教信仰善恶观念的综合反映,故依照戒律检讨忏悔,可以起到扬善抑恶、坚定信仰等教化作用。武当道教除了在经典中大力宣扬善恶伦理思想外,在官观建筑、匾额楹联等武当文化中对之也多有体现。如紫霄宫龙虎殿(紫霄山门)楹联,上联是“秉正嫉邪一方平安保障”,下联是“降魔卫道千年永镇玄门”。横批是“惩恶扬善”。以此劝说人们一心向善、勤于修道。总的来说,武当道教的善恶伦理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天道承负,善恶报应;欲修仙道,先修人道;跪诵法忏,弃恶从善。值得一提的是,武当道教的善恶伦理思想与宋元以后的道教劝善书相互呼应,对我国民俗教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诚信”本是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概念与核心范畴,是儒家一贯提倡并力求践履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道教形成之初,就把儒家的“诚信”思想引人了道教,作为道教徒修炼的教理教义。武当道教于宋代形成后,继承发展了早期道教和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认为“诚信”是人与神沟通的桥梁,道士作法要讲“诚信”,世俗阶层要实现自己的功利目的也必须“诚信”,强调“诚信”既是学道修道的基础,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具体而言,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有关“真武”神的经典,都非常注重对“诚信”的宣扬。如《玄天上帝启圣录》卷一讲述的“辞亲幕道”和“悟杵成针”等故事,都强调正心诚意、虔诚修炼才能得道成仙,“真武”即是诚信的表率。武当道教经典还认为“心诚则灵”,这在《玄天上帝启圣录》的记载中不乏其例。与此相反,虚伪欺诈不仅得不到“真武”神保佑,还会受到“真武”神的惩罚,如《玄天上帝启圣录》卷八记载的“假烛烧尘”故事。第二,武当道教不但在道经中大力宣扬诚信受赏、欺诈遭罚的教义,而且在宫观建筑、匾额楹联等武当文化中对之也多有体现。如黄龙洞的对联,上联是“诚意可格土德厚”,下联是“心正自然地道兴”,横批是“神之最灵”。第三,武当清微道派把“正心诚意”作为行雷法的根本。法师或施法者在斋醮科仪等各种法事活动中,心要正、意要诚,以通过“存想”遥想出一派天界意境,化凡尘为神界,化己身为神灵,从而具备不可思议之神力引。
假神道设教,以“神”的威力驱使信徒去奉行其教理、教义,是包括武当道教在内的中国道教之伦理思想的鲜明特征。武当道教供奉的主神是“真武”,传说中武当山即是“真武”修道升天的地方。“真武”原名为“玄武”,其由来古籍的说法不一。
古人是把“玄武”视为司命之神、北方之神、水神等加以崇拜的。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宋真宗为避讳改称“玄武”为“真武”。天禧二年(1018年),宋真宗封“真武”为“灵应真君”。自此,“玄武”由“四象”、”龟蛇”等自然之神正式上升为道教神将等人格之神,并常受玉帝、太上老君、紫微大帝遣派下界收断妖魔。这在《武当福总真集》《玄天上帝启圣录》《元始天尊说北方真武经》等宋代道经中多次被提及。随着“真武”神格的提升,其伦理功能日渐强化。笔者认为“真武”神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伦理功能:(1)录善罚恶。“真武”神明察秋毫、录善罚恶,它告诫人们:举头三尺有神灵!不应妄做邪念,而应克己节欲、广积阴德,众善奉行、诸恶莫做。(2)奉劝诚信。“真武”是司命之神,又是“治世福神”,掌管着人们的生死寿天、吉凶祸福等。人们若向往长寿不老、荣华富贵,就应诚实守信并虔诚供奉“真武”神,以祈求它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愿望。(3)提倡孝道。“真武”神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玄天上帝说报父母恩重经》和《玄帝报恩圣号》的教义以及武当山父母殿的建筑文化之中。
华人社会,公私之间的微妙关系,已经有许多论述。譬如,缺乏公德心,公认是华人社会的通病。不过,另外两种常见的现象,却较少见诸于文字。
一方面,传统教育里,反复强调:读圣贤书所学何事?就是要齐家治国平天下!君子之道,公而忘私;忠孝不能双全时,要移孝作忠。因此抑私而崇公,私利要让位给公益。
另一方面,许多官署的文书,以关防用印,却不见负责人的名姓;民众所面对的,是冷冰冰、空洞抽象的公务机关名号。还有,许多读者来信没有署名;似乎不敢让自己名字曝光,有点见不得人的忸怩。
这些奇怪甚至彼此矛盾共存的现象,反映了华人文化里,对于公私的处理,以及相对之间的关系,似乎一直缺乏一种健康正面的认知。经济学强调,人是理性(能思索)而自利(追求自己认定的福祉),对于公益/私利的问题,也许能稍稍野人献曝!
有几个常见的误解,值得先作澄清。
首先,私利和公益之间,是彼此冲突,彼此不兼容。对于这种直觉,让证据来说话:牛奶一瓶成本30元,卖50元;消费者买了之后,假设得到80元的快乐。因此,卖方和买方各逐其利,可是透过交易,双方互蒙其利;两人的福祉同时增加,两人的权益都受到照顾,因此私利和公益同时上升。
其次,公益没有大小,因为不能量化。这种误解,一般人不会有,但却偶尔见诸于读死书的饱学之士。公益当然有大小之分,就像利益也有大小之分一样。小学生的利益(公益的一种)、中小学生的利益、全体学生的利益、和所有师生的利益,当然是范围不同、由小而大。而且,大小美丑善恶对错等价值,都是排序(ordering)的观念;1234等数字是数列(numerical)的观念。公益的大小和排序有关,却和量化没有直接的关联。
再其次,一旦面临公益,私利须让位。这种错觉,值得小心斟酌。当公益和私利竞争冲突时,就如同处在天平两边;两边的轻重如何,要看其他相关的条件。日本成田机场兴建时,引发附近居民激烈的抗争;最后,机场更改设计,跑道缩短,并且调整方向。飞机起降和机场运作吞吐,每年不知要增加多少成本;且以后世世代代只要机场营运一天,就要多承担这些成本一天。
然而,在私利和公益冲突时,私利(民众的产权)超过公益(机场营运、旅客权益等),公益让步。当然,在抽象的层次上,尊重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公益;长远来看,私有产权的稳定,超越一个机场的得失。
这种转折,事实上就触及了公益和私利最根本、也最核心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关联,到底是什么?追根究柢,答案其实很简单:公益,是由许许多多的私利所组成;私利交集共同的部分,就是公益。因此,单身汉的利益是私利,结婚后夫妻共同的利益,就是两人之间的公益;两人和家小及亲戚的共同利益,就是这个家庭的公益……等等。
论文摘要:孝道被先秦儒家视为“诸德之首”,是先秦儒 家人文伦理的基石。本文首先阐述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又对孝道思想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孝是一个优弊共存的“杂糅体”,即有其适应时展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其阻碍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最后指出弘扬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重要意义。
先秦儒家开创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构建的孝道观,则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儒家人文理论的基石。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人个人道德的根源。它不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民众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一、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都是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因此,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法成分。一般说来,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为了本氏族的安定和繁荣,需要相互关心 、帮助。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该尊敬、赡养父母。这样,就有了同一血缘关系的孝。
“孝”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一夫一妻制使得父子关系确实可靠,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要求子女奉养、尊敬和服从。到西周时期,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孝”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最终确立并完善起来。由于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分封制,建立了以“立子立嫡”的君位传统世袭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孝”的观念及其作用进一步升华,并与政治相结合成为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孝有德”就成为了西周的“道德纲领”。周代的“孝”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奉养、恭敬父母;第二,祭祀先祖。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之学勃兴,学者们对“孝”有了更深的见解。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孝”观念,并把它系统化,确定为普遍的伦理模式。
在《论语 ·学而》中,“孝”被作为“仁”之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认为“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前,最难的是保持到最终。“父母既没,敬行其身,无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孟子对孝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发挥,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懒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亦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 ,五不孝也”(《孟子 ·离娄下》)。战国后期的墨家认为:以爱亲利亲为己任,就是孝,孝不必图回报。此外,《韩非子》《吕氏春秋》都有专篇论“孝”,战国时还产生了《孝经》,这些文献表明孝道的框架在先秦已经完成。《孝经》把孝与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相结合,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孝的道德观念也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有影响、最富特色的规范之一。
二、对先秦儒家“孝道”的辩证分析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人民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先秦儒家孝道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有其不合理性因素,对此我们应作辩证分析。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规定表明在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状况下,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人生 自然规律发展的要求。当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孝道中赡养双亲的这一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人生从小到老的自然规律性,是积极合理的内容,应该继承弘扬。
2.爱亲、敬亲。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 ,但这种感情害怕时间一长,由于受到多种干扰而被丢弃,因而儒家提倡孝这一文化道德规范,以维护人类的这种美好感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很难想像一个人连给予 自己的生命的父母或者养育自己的人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民族的爱呢?怎么会有健全的人格结构和良好品质呢?因此,爱敬父母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永恒价值。
3.尊老敬老。儒家把孝不仅仅限于父子关系,而且要求尊重家族中的一切老者尊者。根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他们由尊养家庭老者再扩大到尊养社会上所有长者和老人,要求人们不但孝敬 自己的父母,而且也要用同样的感情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尊老的确是中华 民族的独特传统,它已经以言语、警句的形式,积淀于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潜意识之中,这也是我们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孝道又有其不合理因素,先秦儒家把“孝”作为仁之本,把“孝”看成“诸德之首”,使“孝”这一伦理范畴,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强化,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
1.“无违”之孝道。使家庭伦理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父子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产生了权威人格倾向传统孝道讲究“父慈子孝”,但一向讲“子孝”的场合多,讲“父慈”地方少。“子孝”要求儿子对父母尽义务,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无条件地绝对顺从父母,父亲死后还要尽三年之丧,三年之内“无改于父之道”,这一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意识,父子之间人格上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这“无违”之孝道,是建立在无条件的服从的基础上,这样的孝道,对维护家庭制度是有功的,却不容易培养出独立的人格。
2.“忠孝合一”的观念,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基本道德力量。“孝亲”本是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最初与忠君并无直接关系。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以宗法式家庭形式组织社会,建立了以皇帝绝对权威为基础的封建家天下。在这种封建等级制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对封建家长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这样,孝亲与忠君便密切联系起来。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也大力宣扬“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思想,还提出: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为了忠,必须讲孝,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则要求人们“舍孝尽忠”。在当代民主社会,封建皇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对孝具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特性与历史应保持清晰的理智,防止其流毒影响。还有一些观点,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这些封建性糟粕,不管当时还是其后,都应予批判与否定。
三、先秦儒家孝道的现代意义
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之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古代,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孝亲的良好风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孝道思想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IZl总数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绝对数最大和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安排和解决好亿万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其实 ,家庭养老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基本和最富有生命力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是传统的孝文化。传统孝文化中养老敬老的规范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即传统伦理的“孝”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规范和最高准则,成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文化价值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辈不养老不敬老。有些子女只顾自己和小家庭的利益,拒不赡养甚至虐待 自己的父母,迫使一些老人和子女对簿公堂,家庭赡养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寻求社会采取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呼唤人们的真情良知。因此,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弘扬孝道思想有助于解决当前家庭代际矛盾
孝,其基本含义就是家庭亲子关系间的道德规范。孝观念最初是基于对人们家庭生活的维护,以一种家庭伦常的形态而出现的。从现代家庭来看,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较之古代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家庭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所以说孝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天然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 ,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淡化,个人利益观念逐渐增强,许多青年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敬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不少老年人不仅得不到子女必要的尊重和理解,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子女的侵犯。一些与儿女同住的老人更是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生活上得不到照顾,情感上缺乏关爱,不少的老人倍感孤独与绝望。以上种种不孝的现象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说明许多家庭尚未真正树立起尊老养老的观念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因此,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建设和谐平等的现代亲子关系所必需的。
(三)弘扬孝道思想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起点
“孝”是亲情之爱 ,是生生不息的爱心 ,是形成个人品德之根源,“道由孝生”,孝乃“德之本”,是“立人之本”、“人伦之本”。先秦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认为孝是实现一切善行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奉行孝道是追求各种美德的起点。人世间诸多美德,都是以“孝行”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孝行源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人生之初,最初感知的必是父母之爱,面对的是家庭内成员之间关系,对人的爱心也就首先应该施加于家庭成员的身上,这便是孑L子所倡导的“孝悌”之道,“弟子,人则孝,出则悌”。子女最先从父母那里感受到人间的爱,这种爱必然培养出子女对父母的爱。因此,施爱施敬当从亲始,这是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的。那些提出以家庭道德为起点强化孝道教育,使子女爱父母、爱家庭而逐步发展为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的观点,是合乎道德教育规律的,它是培养个人道德素质的起点,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切人点,它也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对少年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注重培养他们的孝道,以使他们从小具有爱心,形成社会责任感,这对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oo3,(9)
[2]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论文摘要:孝道被先秦儒家视为“诸德之首”,是先秦儒家人文伦理的基石。本文首先阐述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又对孝道思想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孝是一个优弊共存的“杂糅体”,即有其适应时展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其阻碍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最后指出弘扬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重要意义。
先秦儒家开创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构建的孝道观,则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儒家人文理论的基石。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人个人道德的根源。它不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民众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一、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都是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因此,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法成分。一般说来,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为了本氏族的安定和繁荣,需要相互关心、帮助。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该尊敬、赡养父母。这样,就有了同一血缘关系的孝。
“孝”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一夫一妻制使得父子关系确实可靠,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要求子女奉养、尊敬和服从。到西周时期,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孝”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最终确立并完善起来。由于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分封制,建立了以“立子立嫡”的君位传统世袭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孝”的观念及其作用进一步升华,并与政治相结合成为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孝有德”就成为了西周的“道德纲领”。周代的“孝”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奉养、恭敬父母;第二,祭祀先祖。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之学勃兴,学者们对“孝”有了更深的见解。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孝”观念,并把它系统化,确定为普遍的伦理模式。
在《论语·学而》中,“孝”被作为“仁”之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认为“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前,最难的是保持到最终。“父母既没,敬行其身,无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孟子对孝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发挥,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懒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亦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战国后期的墨家认为:以爱亲利亲为己任,就是孝,孝不必图回报。此外,《韩非子》《吕氏春秋》都有专篇论“孝”,战国时还产生了《孝经》,这些文献表明孝道的框架在先秦已经完成。《孝经》把孝与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相结合,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孝的道德观念也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有影响、最富特色的规范之一。
二、对先秦儒家“孝道”的辩证分析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人民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先秦儒家孝道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有其不合理性因素,对此我们应作辩证分析。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规定表明在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状况下,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人生自然规律发展的要求。当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孝道中赡养双亲的这一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人生从小到老的自然规律性,是积极合理的内容,应该继承弘扬。
2.爱亲、敬亲。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但这种感情害怕时间一长,由于受到多种干扰而被丢弃,因而儒家提倡孝这一文化道德规范,以维护人类的这种美好感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很难想像一个人连给予自己的生命的父母或者养育自己的人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民族的爱呢?怎么会有健全的人格结构和良好品质呢?因此,爱敬父母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永恒价值。
3.尊老敬老。儒家把孝不仅仅限于父子关系,而且要求尊重家族中的一切老者尊者。根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他们由尊养家庭老者再扩大到尊养社会上所有长者和老人,要求人们不但孝敬自己的父母,而且也要用同样的感情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尊老的确是中华民族的独特传统,它已经以言语、警句的形式,积淀于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潜意识之中,这也是我们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孝道又有其不合理因素,先秦儒家把“孝”作为仁之本,把“孝”看成“诸德之首”,使“孝”这一伦理范畴,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强化,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
1.“无违”之孝道。使家庭伦理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父子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产生了权威人格倾向传统孝道讲究“父慈子孝”,但一向讲“子孝”的场合多,讲“父慈”地方少。“子孝”要求儿子对父母尽义务,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无条件地绝对顺从父母,父亲死后还要尽三年之丧,三年之内“无改于父之道”,这一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意识,父子之间人格上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这“无违”之孝道,是建立在无条件的服从的基础上,这样的孝道,对维护家庭制度是有功的,却不容易培养出独立的人格。
2.“忠孝合一”的观念,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基本道德力量。“孝亲”本是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最初与忠君并无直接关系。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以宗法式家庭形式组织社会,建立了以皇帝绝对权威为基础的封建家天下。在这种封建等级制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对封建家长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这样,孝亲与忠君便密切联系起来。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也大力宣扬“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思想,还提出: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为了忠,必须讲孝,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则要求人们“舍孝尽忠”。在当代民主社会,封建皇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对孝具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特性与历史应保持清晰的理智,防止其流毒影响。还有一些观点,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这些封建性糟粕,不管当时还是其后,都应予批判与否定。
三、先秦儒家孝道的现代意义
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之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古代,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孝亲的良好风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孝道思想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IZl总数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绝对数最大和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安排和解决好亿万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其实,家庭养老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基本和最富有生命力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是传统的孝文化。传统孝文化中养老敬老的规范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即传统伦理的“孝”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规范和最高准则,成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文化价值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辈不养老不敬老。有些子女只顾自己和小家庭的利益,拒不赡养甚至虐待自己的父母,迫使一些老人和子女对簿公堂,家庭赡养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寻求社会采取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呼唤人们的真情良知。因此,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弘扬孝道思想有助于解决当前家庭代际矛盾
孝,其基本含义就是家庭亲子关系间的道德规范。孝观念最初是基于对人们家庭生活的维护,以一种家庭伦常的形态而出现的。从现代家庭来看,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较之古代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家庭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所以说孝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天然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淡化,个人利益观念逐渐增强,许多青年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敬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不少老年人不仅得不到子女必要的尊重和理解,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子女的侵犯。一些与儿女同住的老人更是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生活上得不到照顾,情感上缺乏关爱,不少的老人倍感孤独与绝望。以上种种不孝的现象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说明许多家庭尚未真正树立起尊老养老的观念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因此,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建设和谐平等的现代亲子关系所必需的。
(三)弘扬孝道思想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起点
“孝”是亲情之爱,是生生不息的爱心,是形成个人品德之根源,“道由孝生”,孝乃“德之本”,是“立人之本”、“人伦之本”。先秦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认为孝是实现一切善行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奉行孝道是追求各种美德的起点。人世间诸多美德,都是以“孝行”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孝行源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人生之初,最初感知的必是父母之爱,面对的是家庭内成员之间关系,对人的爱心也就首先应该施加于家庭成员的身上,这便是孑L子所倡导的“孝悌”之道,“弟子,人则孝,出则悌”。子女最先从父母那里感受到人间的爱,这种爱必然培养出子女对父母的爱。因此,施爱施敬当从亲始,这是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的。那些提出以家庭道德为起点强化孝道教育,使子女爱父母、爱家庭而逐步发展为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的观点,是合乎道德教育规律的,它是培养个人道德素质的起点,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切人点,它也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对少年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注重培养他们的孝道,以使他们从小具有爱心,形成社会责任感,这对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oo3,(9)
[2]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 “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刑也,平之如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