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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论文8篇

时间:2022-03-27 09:49:1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社区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社区论文

篇1

社区问题包括社区环境、社区交通状况、社区配套及功能结构、社区安全和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具体问题也都是围绕这几个方面,简单列举以下这几大问题。

1.1社区环境

1)居住社区以牺牲绿化面积为代价,随意减少绿化面积、改建停车场,对已有绿化苗木没有相应的养护管理措施和方法,致使苗木大量死亡或者杂草丛生、蚊虫滋生等现象,使绿化环境变恶化环境。

2)人口的聚集、居住区密集、车辆的汇集、垃圾堆积、技术低级等原因,都使我们的居住环境在进一步的恶化。人们虽然住进了新居,但是喝不上清洁的水;虽然享受着城市的便利和舒适,但是呼吸不到新鲜的空气;虽然城市的工作带来了较好的收入,但是在忙碌了一天之后,夜晚不能够享受到彻底的安静。水资源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等,可以说是城市化的副产品,严重制约着城市人居环境乃至整个国家环境的健康发展。

1.2社区交通传统社区的交通组织和布局相对单一,早已不能满足现代社区的要求。

1)社区内停车位不能满足居住者的使用,随意乱停、占道停车、占用消防通道、随意圈占等现象屡见不鲜。

2)社区道路功能和等级不完善,导向性不强致使社区内交通不畅。造成社区出入不便、机非混行、交通拥堵。

3)公共交通不发达。很多社区周边的公共交通站点及设施不健全,给使用公共交通带来极大的不便。

1.3社区配套及功能

1)社区内和周边没有公共空间和可供周边居民活动、健身、娱乐的场地及公园,居住者没有开放的空间可以相互交流,致使邻里关系陌生、人与人之间的关心程度降低,使人们感到孤独、冷漠。

2)社区周边的配套服务跟不上,没有幼儿园、学校、医院、银行、邮局、超市、便利店等,给人们的居住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不能够感受到新建社区的便利,享受不到现代化生活的便利。这也是很多社区逐渐空置的主要原因。

1.4社区安全和管理社区服务管理跟不上,治安环境差、安全没有保障。新的社区建成了,但是无人管理,居住者各自为政,随意乱停乱放、随意丢弃垃圾、随意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不文明的行为屡见不鲜。社区无人管理,最常见的是电梯无人定期检查养护、各种配套设施无人监管,导致各种人身伤害的不安全隐患增多,人们的安全感下降,心理的不安感使人们变得焦虑和抑郁。

2新的生态社区建设策略

2.1新的居住规划和建设理念新的居住环境,不是传统观念下单一的住宅环境,它应该是带有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居住环境。它应该是以居住的健康、舒适为前提的居住环境。新的居住环境,不应搬抄传统城市住宅社区的模式,应该结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传承特色。风俗与文化其实多半沿袭的是生活方式,几代人的生活习俗,所以新的社区建设目的在于逐步稳妥的改建,而不是大张旗鼓的重建或新建。引导型的规划建设也是需要建立在文化和民居风俗的基础上的。从新型城镇化规划中我们不难看出,新的生活、建设和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绿色”(绿色经济、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环境……)和“生态”(生态规划、生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利用……)上。这就要求规划和建设者们改变传统观念与认识,把规划和建设的重心从追求城市居住空间快速的、大规模的扩张,转变为以追求提升城乡文化、建设宜人环境的高品质居住环境为目的。把绿色生态的理念贯彻应用到城镇化的规划和建设中,站在较高的起点来规划、建设和营造我们新的居住社区环境。

2.2绿色交通在社区规划布局中引入绿色交通理念,引入机非分离、慢行系统、公交换乘无缝接轨等多种交通措施。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同时依托公交系统网络的开发和完善实现绿色出行。

2.3绿色建筑

1)根据不同城镇区位关系和城镇发展定位指导建设以人为核心的居住社区和居住建筑。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进行规划定位,科学合理的进行空间布局,同时依据新的设计标准,利用现在新技术和新方法建设出绿色、经济、节能、舒适度高的新型住宅。

2)按照生态社区的总体定位和要求,逐步实现100%绿色建筑的目标。广泛使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降低对各种资源的消耗,并对资源和能源充分利用,这也是生态社区有别于传统社区的特色所在。

2.4加强社区的基础设施与综合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是生态社区的基本保障。没有健全、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基础,就谈不到社区环境的改善与提高。生态社区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目的是让人们能够摆脱落后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享受现代化城市便捷优质的生活。如果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何谈现代化的生活。综合配套建设是生态社区的品质保障。完善的综合配套建设,能够很好地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居住社区的凝聚力和吸纳力;能够使人们享受到快捷便利的各种服务,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也能够通过综合配套建设带动和解决社区及周边地区的部分人口的就业、养老、托幼、医疗等各种社会问题。

2.5加强绿色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自然、生态、和谐的生活环境是现代人向往的生活环境。但是享受这种生活环境必须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保护现有资源和环境;二是合理的建设和利用资源;三是发展可持续发展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例如:我们日常生活的垃圾的分类处置,各种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通过科学、绿色、生态的手段来改善社区环境中的空气质量、饮用水环境、噪声污染、光污染等,都是营造健康社区环境的方法和手段。

2.6加强服务与管理,实现综合服务与自我管理的有机结合想让环境更好的服务于人,首先得实现对居住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科学管理。管理好人和环境才能使之服务于人和环境。能够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是提高居住社区环境综合素质的前提。

3结语

篇2

本文以广州市从化区的“富力泉天下”项目为例,探讨原生态山地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法,总结在山地社区的规划构思,并提出一些在材料、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点。

2项目简介

2.1项目背景

山清水秀的从化位于广州市东北部,是广州“北优”发展战略的重要板块,休闲旅游业是“温泉之乡”从化主要的支柱产业。广州富力地产集团旗下广州德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富力泉天下住宅项目则位于广州著名的从化温泉旅游度假区内,东侧紧靠105国道,距离从化市温泉镇约1公里,距广州仅75公里,距京珠高速公路从化出口仅10多公里。项目西望“妙境”风景区,天湖公园、流溪河森林公园、流溪河温泉度假区、天湖瀑布、流溪香雪、仙沐园、三桠塘幽谷探险、钱岗古村落、温泉村等众星拱月环绕周边,是名副其实“核心度假区的度假核心”;基地北临流溪河,沿河风景秀丽;南依18洞高尔夫球场、休闲运动气氛浓厚;东揽森林海,地块中部还保留一原生态山林,将被打造为项目的生态山顶公园,成为名副其实的天然大“氧吧”,为本地块打造成为度假休闲居住小区赋予先天条件。项目总占地面积64201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4939平方米,项目早于2008年开发建设。

2.2规划设计构思

基于项目所在地块的城市区域位置及自然环境条件,我们设想将城市化建筑空间与自然环境因素有机整合,打造“离尘不离城”的家居生活,提出“打造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这一理念。和谐、纯净、韵律是我们描绘的叠嶂山峦的社区生活的理想图景,高绿化率、低密度、良好的通风系统和无敌的景观视野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项目保留地块中央原生态较好的山体作为规划小区的绿心,精心打造作为服务全区的“绿肺”山顶公园。居住组团总体布局尊重地形,以扇形布局为主,组团之间通过景观绿化休闲带进行分隔。最后,设置通过一条12米宽的东西走向主干道依次串联各个住宅组团、休闲绿带及中央山顶公园,主干道两侧布置层次丰富、富有趣味的沿线绿化,构成横穿小区的绿轴。项目规划建设以双拼、联排、叠加住宅、11层小高层及18层高层为主的产品类型,户型面积从90-410㎡,多样化的产品为不同需求人士提供选择可能。项目容积率0.729,建筑密度20.9%,绿地率达到40.3%。同时,项目中部集中设置了充足的配套服务设施,使其提供最佳的服务半径,以满足休闲度假旅游人士的各种需求:规划设置5000㎡商业服务设施,SPA会所,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9班幼儿园、托儿所,肉菜市场,医务室等。便利的交通、完善的配套、纯自然生态的大环境,它将以从化温泉镇的温泉品牌为依托,充分发掘青山绿水的天然景观资源,打造一个适宜休闲度假同时生活配套完善的低密度住宅社区。

2.3项目创新点

2.3.1尊重自然,对场地透切分析,打造原生态的山地住宅区在项目前期从山地建筑与山地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山地景观的环境原生性、视景独特性、生态脆弱性和情感认同性,归纳山地交通的特点,寻求车行交通、步行交通与山地环境,山地建筑结合的可能。同时在山地工程技术方面,从防灾、结构稳定、土方平衡等要求出发,研讨绿化、水文组织、边坡稳定及建筑防水的一些具体应对措施。力求创造一个“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2.3.2灵活创新的设计手法,建筑与自然的有机融合规划设计结合基地不同的坡度起伏特征及地质条件,自由灵活进行布局:以中央“绿肺”山体为核心,以扇形形式布局组团,组团之间利用景观绿化休闲带进行分割,有效分配景观资源,绿化率达到40%,实现了“屋在林中,屋在山中”的意境。建筑设计上充分利用原始地形的具体条件,减少对场地大填大挖,降低工程造价,采用错层、跌落、筑台、退台、爬坡、吊脚、架空等多种手法设计建筑单体,使建筑与原有自然地形紧密结合,融为一体。2.3.3依山就势布置路网系统,创造独特的道路景观。由于地势落差较大,小区次干道结合地形及建筑组群,在满足消防环道的坡度,宽度及转弯半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之字路”、“爬山路”等多种形式体现山地住宅特色,形成多层次、活泼、有机的道路网络结构,使道路既是交通的动脉,又形成不断延伸的观景线,使视线层层变化又串联一体,呈现多种类型的景色。

2.4项目科学技术含量

2.4.1新材料为了营造简约、现代、自然的建筑风格,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时,使用了新材料并尽可能多地使用当地材料:加气混凝土砌块、埃特板、镀膜玻璃、原地开采的岩石等。一方面节能材料经济环保,另一方面体现本地特色,与环境和谐统一增加归属感,使建筑处处彰显出自然,朴素,高品位的特质。2.4.2新技术区内住宅入口处均统一安装先进的豪华可视对讲系统,以及防盗门禁系统。2.4.3节地控制较低的建筑密度(20.9%),赢得大面积集中绿地,与组团绿地、道路沿线绿地一起“点-线-面”形成绿网,绿地率高达40.3%。停车系统尽量采用架空层停车或户内停车方式,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减少车位占用用地面积,节约城市用地;地面临时停车位采用绿化式停车位,通过植草砖的运用减少热岛效应增加小区绿量。2.4.4节水为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减少水的浪费,特别安装了“雨水加收系统”。同时景观铺地材质上采用透水材料,充分收集雨水作为景观用水,减少市政用水的比例,大大节约水资源。2.4.5节能建筑设计上采用镀膜玻璃以实现建筑节能目的。公共区域均采用节能灯具,既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又美观耐用和环保。

2.5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5.1项目的社会效益位于“核心度假区的度假核心”的富力泉天下项目,建成后必将成为从化市流溪河沿线一个高端优质的休闲度假住宅小区。整个小区居住环境质朴、清新、与自然有机融合,将带动周边生态人居生活形象的提升,是创造多功能的休闲度假式住宅小区和健康住宅典范,体现“自然闲逸的原生态山地社区生活”的设计理念。2.5.2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构筑的望山、亲水、环林的养生式度假居住环境,以及区内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它将进一步强化从化温泉及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产业的优势,进一步拉动和活化周边以“温泉”文化为度假品牌的旅游经济,顺应了从化市加快经济转型,打造温泉之都和产业绿谷的重要发展战略的需求!2.5.3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尊重地形,通过错层、跌落、筑台、退台、爬坡、吊脚、架空等多种建筑设计手法及灵活布置的山地路网,减少对原始植被的破坏,与从化“山清水秀”的特质所融合;景观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硬质铺装,营造微地形,创造更多的绿化面积;同时,项目设计处处体现节地、节水、节能的理念,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生态环境效益进一步体现。

3与当前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综合评价比较

本项目立足于“温泉之乡”从化温泉旅游度假区的大背景,通过深入了解分析使用人群对度假居所的需求,配套丰富的以休闲度假、康体养生为主题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在规划设计阶段非常注重周边独特环境的调研和场地分析,以现状原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场地改造为辅。与当前国内外同类项目相比,本项目更注重与周边温泉镇区的配合,业态和服务配套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将更有利于提升整个从化温泉生态旅游度假区的整体形象;在场地设计上更吃通吃透,依山就势因地制宜与自然和谐统一,在满足了人们“回归自然”的心灵追求的同时,还考虑综合效益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富力泉天下项目,必将成为一个“自然闲逸的原生态高端山地社区”的典范。

作者:梁影君 单位:广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3

在社区内部,应该实现不同建筑类型与建筑功能的配合,实现更多不同档次的建筑产品和谐共处,设计理念上从一种片面强调阶层分化的思维模式,转化为一种不同阶层和谐共处的模式,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益。在欧洲的发达国家,强调“特定阶层”的社区状态已经改变,倒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强调居住人群的细分,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社区建设应该追求多样性,实现不同建筑风格、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筑功能的有机融合,如果一个一百万平米的大社区采用同一种风格,那样多少会显得单调。

二、社区街区化

现在有很多的小区还是延用早期的超大规模、封闭式的大盘,这是不适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的住宅开发建设模式。往往开发商拿到一块地,围合起来加以精心打造、包装,来以使其成为独一无二的“产品”推向市场,这成了开发者的最高追求,也就成为住区被从城市中划出并加以封闭的最大动因。其二则来自转型期所出现的社会现象。从人们的居住心理来分析,人们买房不单买的是住所,还希冀由此买到一个身份,要尊贵、要独特,当然就要与他人保持距离;此外,转型期社会的动荡、贫富差距所造成的不安定感,也促成了住区都加以封闭,而且是用物化了的高科技手段实实在在地加以封闭,以此使居住其中的人感到安全。

达到和谐社区,就需要社区形成大开放小封闭的规划模式,即整体是开放的,小范围是封闭的。原来部分纯属内部小区的道路,职能提升变成赋予城市功能,增强了街道活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建筑设计保证街道网格的密度,一定的人车混行,此外,增加开放性的公共绿地分布和数量,而不盲目追求集中绿地的规模和气势。

具体可以分两步走,首先保证街区化的规划形态、通过物业管理手段,实行街区开放、组团封闭的管理方式,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第二步就是到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民众心理成熟和对安全的固有思维定势改变以后,实行彻底的开放。这也就意味着小区的消失,社区直接由建筑群组成,成为庭院空间直接与城市公共空间相联系的结构体系。

三、不同社区之间的融合

改变社区在城市中各自为政的孤立的状态。旧有的小区建设思想是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从小区自身出发,但从城市的角度讲,一旦小区建成后,属于整个社会。小区与小区缺乏系统的联系,一方面,不同的住宅区不能交流;另一方面,不同小区的体育、娱乐设施不能共享,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在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时候,针对各小区个性化设计的同时,保证不同小区之间在空间上、功能上的更多联系。四、地域特征在社区中的重要性

地域特征塑造对于建设人文社区是最有效的,不同地方的文化、历史都不一样,小区文化应以本土文化为立足点。依托地域文化产生的社区最有凝聚力和认同感,是有根文化。一些小区作为舶来品,原版照搬,不考虑本地自身情况,也能形成一定的社区文化,但是这种社区文化不植根于本土,也不能取代地域文化,如果任由这种模式无限漫延,甚至会造成地域文化的丧失。

成功地体现地域特征的社区范例,国内著名的有福州的“三坊七巷”,北京的“菊儿胡同”,天津的“意大利城区”,上海的“新天地”等。这些案例从不同的社区类型(商业的、城市的、住宅的)和不同地域文化特征从出发,营造自身独特社区人文气质的范例。如福州“三坊七巷”是唐宋以来形成的坊巷,在这个历史悠久的居民区内,仍然保留着丰富的文物古迹,保存一批名人故居和明清时代的建筑,集中体现了闽越古城的特色,是闽江文化的荟萃之所,被建筑界喻为一座规模庞大的明清古建筑博物馆,亦是福州作为历史名城的重要标志之一。

五、文化设施社区化

在社区开发设计中,住宅固然是主体,但文化设施在新型社区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文化设施的社区化,改变文化设施完全由国家统建统管的模式,让老百姓日常经常接触,为文化设施增添了活力,同时也提高了使用率。如前些年的“体育设施社区化”一样。自“奥园”项目兴起体育主题以后,全国很多小区都以体育为小区的主题,甚至在很多普通小区引入“全民健身器材”,这些做法都可以借鉴。如成都“上河村”,就在社区建设了上河村美术馆,引入了文化设施,在规划、建筑上统一考虑执行了这一理念。

六、社区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如果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生态物种的多样性一样,对于社区来讲,居住人口、年龄结构的多样性是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原因是什么?现在有的小区定位于年轻时尚一族,定位白领一族,定位老年社区,从现实来说,有独特定位小区的存在是必然的,但这种小区从全社会来看,肯定不能占主流。从全社会的主体来讲,更多的社区应该是混和型,以满足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的需求,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例如,一个定位于年轻一族的小区,在演变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居住人口整体老龄化,社区内涵变化,原来的定位致使居民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大的鸿沟,建筑设施无法满足变化中的居住人口使用要求。

二是要保持小区初始定位的纯粹性,只能出现不断被动搬迁的情况。这样的话,社区文化维持与持续同样是个问题。

篇4

当代,受中国传统“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以及“学而优则仕”的思想影响,绝大多数家长过重关注孩子学习课本知识的能力即智商,而忽略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以及性格品格特征即情商。家长的“偏见”固然影响着学校的教学重心,因此要彻底变革就需要家长首先转变这种“功利”观念,中国自古重视德育:“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由此可见,德育换言之就是懂得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掌握提高知识水平的同时提高道德水平尤为重要。当孩子步入学堂成为学生,家长需转换德育方式。学校是育人的场所,要充分相信学校、教师,主动了解学校有关德育的活动及方式。把握学校开展家长会、交流会的时机,及时与教师、学校领导沟通自己有关德育的意见与感想。同时,还可以向教师提供学生在家里的表现,结合学生学校表现,客观分析评价学生的成长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沟通,疏导问题,解决问退,使学生健康发展。社区就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都要融入社区这个大家庭中。家长要与社区成员建立友好的邻里关系,鼓励孩子融入其中,在与别家孩子的玩耍中懂得合作、有爱、互助;与长者的接触中懂得礼貌、尊敬;与弱者的交流中懂得体谅、同情与关心。让孩子自主地与社区这一小社会中的各类人群接触,在切实的生活交流中获取到道德认知。同时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为建设社区和谐友好氛围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学校

学校身为教育活动最主要的场所,必须充满责任心,挑起育人的担子。当今德育活动的低劣效果与学校的态度有着深深的联系,学校不能仅仅为了执行国家政策、完成下达的任务而开展德育活动;也不是天天挂着大而全的口号,不加思索过好估计德育效果。而要去思考切实有效的、适合学校自身情况的德育活动范式。要对学生进行德育,教师自身要有较高的师德,每个深爱自己孩子的家长将孩子送入校园,学校要对每一个学生负责,教师要善待每一个学生,我深受一句话的触动:“每个人都身怀天赋,但如果用不会爬树的能力来评判一只鱼,它终其一生以为自己愚蠢。”身为教师,不能简单地以学习能力来评判一个学生,自身道德修养能力更可贵。孔子几千年前都懂得因材施教,重视青少年个性的培养、自身人格的形成。要求每个学生都取得高分都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是不可能的事情,不能因学习能力而过分表现对学生的“喜恶”,这只会拉远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距离,让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无法实现。教师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的德育方式:即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要将学生带入真实的情景体验中,开展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等多种有趣的活动,让学生切身感受行为带给自身及他人的感受,从而理解其中的该与不该。德育活动中对话交流尤为重要,实现良好效果的对话,必须搭建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即学生要敢说、愿意说。人是情感动物,只要教师真切地关怀,发自内心地去倾听学生的心声、理解学生的想法,就一定能搭好这一平台。学校和家长都是为学生利益而考虑的,站在同一利益出发点上,家长是愿意与学校沟通的,因此学校为了做好与家长的交流与沟通,可以多多开展交流活动,有家长会、座谈会、单独的家长约见、家访、亲子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耐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对于家长不满或有疑惑的地方给予及时回应。

三、社区

社区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并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组织形态,良好的社区环境对青少年品格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必须发挥出其广大的社区服务功能,从大的方面说,开展德育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德育不仅仅有关青少年,还与社区的和谐与其成员的道德修养有着直接联系,而社区环境也深深影响着成员的感受与感悟。

2.充分调动社区的组织资源: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文化体育类社团、志愿者协会等等;合理调配社区的人力资源,社区工作人员要完善多元的协商与沟通渠道,增进不同认识主体之间的交流,为德育活动营造健康和谐友好的氛围。

3.积极发展社区教育,重视道德教育,关心社区成员心理健康,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改善工作人员服务的态度以及工作服务质量,与社区各成员家庭构建融洽的互动关系,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根据社区的特征及成员的需要开展德育活动积极宣传德育的重要性,大力邀请各家庭成员的参与,提升社区公众的德育认识水平,为青少年的成长创建一个良好的德育氛围。为学生开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及家长融入到社区志愿者协会,让青少年置身于各种公益活动中,为其提高自身感知、理解、分析能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结语

篇5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制度;改革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这个概念之下,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如下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通知》强调,对于这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种概念,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刑需要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执行,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经过法定程序裁定,也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认罪态度好、刑罚执行满一定年限等等,通过假释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也可以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放宽一些,不能仅仅将社区矫正定位在刑罚执行方面,还应当考虑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纳入这个系统,以发挥统一作战的协调功能,尽量从各个方面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因此,社区矫正就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发动社区群众、整合社区资源,对在社区中服刑和处遇的犯罪人给予教育、改造、保护的刑事执法活动以及对出狱人进行帮助、保护的社区社会工作。

上述各种观点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有的认为是刑罚执行活动和社区社会工作。但总的看来,上述观点对社区矫正概念的表述均有一定的不足,均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社区矫正的含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观点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之行刑方式,显然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概念的误解。在我国的自由刑种类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些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都是要将罪犯放在监狱和拘役所里,以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因而属于监禁刑。只有管制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需要将罪犯放在监狱,而是放在社会上执行,因此,管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惟一的一种非监禁刑。如果将非监禁刑的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监禁刑以外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但无论如何,非监禁刑的概念也不可能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方式都包括进去。我们不能为了把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化,而刻意对非监禁刑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因为这样的理解非监禁刑是与刑法理论中的非监禁刑的概念相悖的。所以,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定义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观点虽然发现了第一种观点以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来定义社区矫正的不足,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罪犯,通过适用缓刑、假释,也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但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简单地定义为刑罚执行方式,也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从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几种对象来看,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而言,只是监督考察他们在考验期内能否遵守有关监督考察的规定,如果能够遵守有关规定,对他们所判的刑罚(假释犯是假释时所剩余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对缓刑和假释确实存在一个监督考察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但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能混同于刑罚执行方式。从逻辑上讲,如果将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还称为执行刑罚的方式,那就必然会得出“不执行还是执行”的悖论。从目前被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几种情况看,只有监外执行是惟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它还仅仅是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性行刑方式,还不能将其称之为非监禁刑的行刑方式。

第三种观点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受刑人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行刑社会化等内容统统都纳入社区矫正的概念,使社区矫正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社会工程。这一概念的缺陷一方面在于它将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也纳入社区矫正,人为地把社区矫正扩大到监狱矫正的领域。另一方面,它又将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安置帮教等都纳入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的范围又扩大到对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领域,超越了矫正教育的内容。如果这样界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必然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变形,使得社区矫正成为向犯罪人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的一项社会工作,并且犯罪人在社区矫正中所享受的这些社会福利保障,是社会上遵纪守法的下岗待业公民都无法享受到的,而对犯罪人来说只是因为他们犯过罪,服过刑就能够轻易享受到,这样的社区矫正无异于鼓励善良的人们去实施犯罪。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尽管社区矫正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活动,但社区矫正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都是在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社区矫正必须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撇开现行的刑罚制度对罪犯采取的任何所谓有利于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都很容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造成侵犯罪犯的人权的结果。在“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便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其次才是对罪犯的帮助和教育。无论是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矫正措施,还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帮助的矫正措施,都不能随便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社区矫正措施的内容来看,很多矫正措施都涉及到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如管制措施本身就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的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就是执行法院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按照刑法第39条规定的五项管制内容来制定具体的管制措施。对缓刑犯、假释犯的监督考察措施中也包含了与管制内容基本相同的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内容。这些矫正措施的采取,也同样要以刑法第75条、第84条对缓刑犯、假释犯所规定的考察内容来为依据。只有以现行刑法为依据的矫正措施,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才能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将对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靠国家刑事政策的推动而进行的,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社区矫正的实践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随时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区矫正代表了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随着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更趋人道,刑罚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将极大地推动以监禁矫正为主体的现行矫正模式逐步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的矫正模式的变革。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3](第5页)。社区矫正推动刑罚制度发展的这种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我国刑罚制度必须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作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以刑罚制度为法律根据的罪犯矫正模式,它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刑罚制度之外单纯靠刑事政策的支撑而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化是必由之路,而社区矫正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从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看,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还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三、改革和完善刑罚制度,保证社区矫正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增加非监禁刑的刑种,完善管制刑,确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1.增设社区服务刑。所谓社区服务刑,是依法判处犯罪人无偿地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其做法日渐完善,受到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这种刑罚方法很快便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的关注。从的观点来看,劳动不仅创造了人,而且也能够改造人。人在劳动中不仅能够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珍爱生活,使他们的犯罪人格得到重塑。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矫正机关监督指导下,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让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这种在不影响罪犯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条件下实施的矫正教育措施,与监禁矫正中的强制性劳动相比,其相对宽松的劳动环境及这种刑罚方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文主义关怀,将更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得到重塑。也正因为如此,社区服务刑在国外刑罚制度中才得到了普遍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有的地方借鉴国外的社区服务刑的做法,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这尽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做法目前还没有刑事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也得不到刑事司法上的支持,因此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只能作为一种矫正措施使用,并且要以矫正对象的自愿为原则,没有强制性。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区服务的问题急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管制刑的完善问题。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惟一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但在过去以监禁刑为主体的犯罪矫正体系中,管制的地位微不足道,其矫正罪犯的功能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于是,在刑法理论上便出现了管制刑废止说,认为管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管制刑插在拘役和行政拘留之间,使国家刑法措施体系不协调;在管制刑的执行方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基层组织能力下降,使管制的执行失去组织保障;此外管制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惩罚性,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这种对管制刑完全持悲观失望态度的观点,是不足为取的。废除管制刑不仅与社区矫正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现代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发展的方向大趋势背道而驰。管制刑不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可有可无的刑种,而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刑种,对管制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能够从立法上去完善,而不应该轻易谈废止。

笔者认为,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个非监禁刑刑种,它是对罪行较轻,且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人放在社会上,由专门机关在有关社会组织的协助下,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管束控制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本身含义便是对犯罪人的管束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是管制刑的本质特征。如果在管制的基础上再附加强制无偿劳动的内容,必将使这种刑罚失去本来的意义。再者,无偿公益劳动属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方式,如果我国刑法能够借鉴国外立法例,把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来规定下来,那么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再实行强制无偿劳动,便成了两种主刑的附加使用,与主刑不能够附加适用的原则相违背。另外,笔者认为,在管制已被明确列入社区矫正范围,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刑的执行之后,完善管制刑的根本仍在于建立与管制刑的适用相配套监督管理制度。从刑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规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看,所规定的五个方面的管制内容都是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了管制刑的特征。缺少了这些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管制将不能称其为管制了。但管制只规定了“管”的内容,却缺少了“教”的内容,无法与社区矫正以矫正教育为宗旨的理念相衔接。实践中将管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因此也缺乏法律依据。为弥补这一不足,建议在刑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矫正措施,必须以本条规定为依据。”这样规定不仅给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具体的矫正措施。

(二)放宽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针对现行刑法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上规定过于苛刻,从而限制了社区矫正的存在空间的问题,有一种观点建议放宽这些刑罚制度的使用条件,将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到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将适用假释的条件放宽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8年以上,便可以假释。并且建议取消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关于监外执行的对象,建议对符合条件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无期徒刑罪犯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总体上看具有相当的价值,但对假释条件过分放宽的立法建议,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刑罚制度的内容,为社区矫正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1.建立缓刑犯、假释犯审前人格调查制度,准确把握缓刑、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社区矫正的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在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均规定了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才可以适用缓刑假释,但这些条件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把这些条件具体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便是建立缓刑犯合假释犯的审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此制度。我国理论界已有学者已开始对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重新犯罪的风险预测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他们将能够反映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因素归纳为三十项量化指标,每个指标根据其反映人身危险性的程度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测得的分值越高,说明罪犯重新犯罪的风险越大。这种预测的准确性或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即基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相应的监督、考察、管理和教育等矫正措施,对强化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考验期内的缓刑犯、假释犯除了规定考察监督之外,还应增加矫正教育方面的内容。现行刑罚制度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监督、管理”上,而在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等真正能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良好矫正作用的措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此,建议在刑法第75条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四项规定之后,增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在刑法第85条对假释犯的监督规定后面,增加“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正,必须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定期谈话、社会帮教、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矫正教育活动。”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所有非监禁刑都应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公益劳动在国外称为社区服务,它是监禁刑的一种替代措施。是非监禁刑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应通过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应无偿的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社区内的公益劳动,或者为社区成员提供特殊服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首先,社区服务在国外刑法中一般都是作为独立的刑种规定的,强令犯罪人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必须依据法院的社区服务令。如果由社区矫正机关来决定社区服务刑的适用与刑期,显然有悖于刑罚权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刑事司法原则。其次,无论将来刑法修改时将社区服务作为主刑,还是作为附加刑规定,都不能将其适用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将其规定为主刑,根本不可能与管制这样的另一种主刑附加适用,即使规定为附加刑,也不可能与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附加适用。再次,如果不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而是作为一种适用于一切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来规定,那将使社区矫正失去应有的意义,无非是将监狱内劳改变为监狱外劳改,过度夸大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实际的。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无论是监狱内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没有强制罪犯劳动的规定,如在加拿大,即使关在监狱里的罪犯,也不必参加劳动,如果要劳动也是自愿的。他们并没有把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必要条件,但他们的罪犯矫正工作也同样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故此,笔者认为,强制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立法建议欠科学性。

3.增加延长缓刑、假释考验期的规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三种导致缓刑撤销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刑法规定的撤消缓刑的此三种情形中,对缓刑犯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便直接撤消缓刑,执行原判,与社区矫正给罪犯以机会的价值追求不相符。为了有效地避免了短期监禁的弊端,刑法在撤销缓刑、恢复__监禁刑执行的问题上更应当持慎重的立场,只要还有其它手段足以对矫正对象起作用,就不应当动用监禁刑这一最后手段。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缓刑、假释制度中增加“延长考验期”的规定。具体而言:如果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可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报告延长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一次。在延长考验期里再次实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消缓刑、假释,执行原判或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急需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证,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警惕以下两种倾向:一种是刑罚制度无用论的倾向。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妨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试图以社区矫正措施来取代相关刑罚制度,不管现行的刑罚制度怎样规定,只要认为是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办法,都要拿来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试一试,这样必然会使有关的刑罚制度形同虚设,造成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另一种是机械地照搬外国的社区矫正的做法,要求对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进行削足适履式改革的倾向,认为社区矫正是西方完善的刑罚制度基础上的产物,要使社区矫正工作获得大的发展,必须建立西方式的刑罚制度和司法体制,否则社区矫正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的土壤里便难以存活和发展。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制度固然存在与社区矫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靠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推动,通过对有关的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实现。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设想很快将会变为现实。

注释:

[1]王琼,等.行刑的社会化(社区矫正)问题之探讨[J].中国司法,2004,(5).

[2]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3]郭建安,郑霞.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2003,(3).

[4]马克昌.刑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刘强,等.对社区矫正中的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方法介绍[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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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建设与社区权力配置:理论与现实的比较

在社区范围内,划定合适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后文同)权力边界涉及到社区公共权力的界定,这是一个权威组织同社区自治组织的分权问题。在规范的理论背景下,社区权力配置及其运作产生问题的原因不外是两个一是缺乏相关的理论基础做支撑,二是运作过程中对相关理论的曲解或者背离。大体总结起来,政府与社区公共权力关系的理论主要在三种意义上被广泛地运用:

(一)作为政治发展理论的构架,侧重于政府权力的权威地位,主要形式是政府的作用介入社区生活。

这一理论认为,社区不仅是现代城市生活的源泉,也是考察现代社会权力的重要场所,因为社区本身就是国家、政府和社会相互作用的重要领域。美国学者韦尔什说;“城市政治是否具有良好的功能往往反映出国家政治是否具有良好功能的问题。”

由于城市社区建设涉及到市民的全部生活,它在政治生活上的表现是一个双向的、互动发展的系统过程:一方面是国家政治的渗透,另一方面是城市社区居民的政治诉求。社区就这样内含着国家的政权权力和市民的政治权利两个空间,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建设。联合国1960年出版的《社区发展和经济发展》文件指出:社区发展是政府和市民的双边合作的行动,它有两个条件,即政府的支持和人民的参与。联合国文件精神反映的是社区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过程,政府用社区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指导地方政治的发展,并对行政领导、资源动员、政策倾斜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等给予支持以外,还以财政支出和福利服务的方式介入社区的生活之中,以实现政府对社区的控制。当今发达国家大都以此构架作为社区发展的政治政策的理论支撑。显然,政府介入社区的管理生活决非中国才有。

事实上,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从概念的提出到实施,改革首先触及的就是社区公共权力同政府权力的关系。比如:20世纪90年代时,为了满足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社区建设的核心围绕如何实施民主管理,主要致力于解决政府管理权力的下移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转变两个问题。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以何种角色和以何种方式进入社区,而这恰恰是社区组织体制的范畴。比如:街道作为政府的“人”该怎样行动才能体现政府的要求和反映政府的声音?应该怎样按照政府指令行使管理社区的职能?一种理论认为,政府在社区公共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以适当的手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管、控制、协调与服务,与此相反,事无巨细的管理则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的优势,政府可以运用适当的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府权力运作的“失灵”现象。

(二)作为社会整合方案的社区理论构架,侧重于公共权力的作用与行使,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区参与。

这一理论构架有两层意义一是资本动员。即通过社区参与的途径全面调动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以体现民主国家的发展价值观和社区居民的民主诉求。其中,社会资本就是社区居民作为民主国家的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及承担的相应责任,它是社区居民民主理念的原动力。资本动员的核心目标是寻求社区发展的动力,只要激活了社区的各类资本,就能够给社区的发展带来绵绵不绝的力量。二是塑造社区伦理。这是社群主义的观点,即提倡社区居民的德行修养和道德义务,以对抗个体因权利的膨胀所带来的社会失序和社区凝聚力下降的问题。社群主义观点的核心,是试图在社区居民之间恢复信任和加强社区的联系,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在信任、规范和联系网络方面的弱化,造成了社区社会资本的消失。而社会资本恰恰是社区建设的最重要资源,同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比,它更具有社会组织的特征,可以在协调和行动的过程中提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效率。因此,这一理论的构架实际上也可以看成是社区的组织化方案,它的目标是在社区自助、制度整合的基础上重塑社区。

在此理论架构下,衡量社会整合程度高低的标准是考察社区居民的参与状况。如联合国1960年的文件就把公民参与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标尺,而联合国1981年出版的广泛参与作为一种战略推动社区层面的行动和国家发展的文件,又进一步把“参与”的触角延伸到社区的层面,鼓励社区居民能够带着创造力的激情参与社区。但是,目前中国的社区参与水平却是极低的,主要表现为:(1)社区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社区动员的成本一收益比例失衡;(2)社区参与目标层次比较低,主要以致力于解决社区内出现的临时性问题为主;(3)社区参与的形式不够丰富;(4)社区参与的发展不够平衡,如参与服务运作的多而参与决策的少,领受性参与多而贡献性参与少,老年人和学生参与的多而青壮年参与的少,单位参与的多而家庭参与的少等。这些现象的产生显然是由于体制的设计和运作都没有体现出社会整合要求的结果。

(三)社会冲突的理论构架,侧重于政府权力与公共权力的整合与竞争,主要表现形式为权力力量在社区领域的此消彼长。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社会变迁演变而来的社区发展理论。如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和美国社会学家科瑟尔等“冲突论”者认为,社会体系是一个各个部分被矛盾地联结在一起的整体,其过程不是均衡的状态,任何社会成员都在为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进行斗争,一切复杂的社会组织都建立在权力分配的基础之上。人们对于权力再分配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围绕权力所进行的斗争是持续不断的,由此造成的社会冲突是社会内部固有的现象。按照此理论推理,对社区冲突的研究只有涉及与权力相联系的冲突时才是有价值的,无论是政府权力还是社区的公共权力都是如此。

布尔迪厄的“场域论”则显示出,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的组织与个人,他们在社区范围的不同位置利用“习惯”与“资本”相互争夺权力运作的空间,并在满足自我的过程中出现诸如原则、对策、人力、场所等方面的交易,不同的参与者——尤其是作为个体的参与者——在其行动过程中因为各自权力基础的不同,会出现“竞争”、“合作”、“冲突”和“妥协”等关系,这是深层次的权力结构关系在基层社区的体现。在我国的社区层面,政府权力的延伸触角同社区公共权力的“场域”存在着以上四种关系,其中的“冲突”体现为政府没有完全放开对“公域”的控制权,城市社区的关系规则又经常变化不定,从而使社区的权力关系处于相互排斥的状态之中。

二、我国的社区改革:分权探索中的相关问题

我国关于社区建设的官方正式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先后经历了“社区服务建设”和“社区组织建设”两个阶段。应该说,社区改革从城市启动之时就是权力重新配置和分化之始,政府在社区的一元化权力格局开始逐渐向社区公共权力转移。在实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后,伴随着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关于社区公共权力的观念、组织与制度等的创新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创新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它既可能是自觉的,也可能是不自觉的;既可能是渐变的,也可能是突变的;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所以单从社区的组织体制与权力配置的关系来看,我国社区建设的体制创新一直呈现着多元化的态势:

1、注重政治权力延伸和社区基层民主建设的

体制创新模式。这是统合政治权力和社区公共权力的建设思路,目的是借发展民主以实现社区组织体制构建的设想,期望以此作为我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使社区的公共权力与政治体制的权威权力相吻合。这种体制模型的特点是把社区体制及其权力成分区分成三个相互联系的不同层面:(1)在政治层面上,不放松政治权力的权威地位,党、人大、政府、政协的空间都有充分体现,其中党的政治核心领导一直垂直到基层;(2)在政府组织的层面上剥离非政府权力成分,把社区理性地从政府的概念中剥离出来,街道办事处的一级政府职能也被剥离,主要承担协调和指导的职能;(3)在社会组织方面发育社区的公共权力空间,居委会是基层民主的重要标志,其他服务中介组织则扮演着把“选区”和“社区”建立起实质性联系的枢纽的角色。

2、培育社区公共权力的自治型体制创新模式。

这是从社区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上着眼的管理体制创新尝试,体现了自治对社区公共权力的基本诉求:

(1)在纵向上区分政府权力与公共权力的界限,突破了“街道”一级的行政区限制,不但将街道“行政区”与社区做了区分,而且还将行政管理事务与社会管理事务区分开来。这样在客观上要求转变社区组织的整合方式,实行有效的分权和放权,使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平衡发展。(2)在横向上广泛配置社区的公共权力,重点培育和发展各种社区组织的社会,并赋予其相当的权力。如:议事、决策型的社区组织主要担负起调动社区内各种社会资源、统一规划社区发展与社区服务的功能;咨询、智囊型社区组织担负着社区事务评议、咨询与协调的功能;有偿服务型组织则要具备管理、服务与中介的职能等。

3、以社区体系建设为重点的体制创新模式。

这种模式以社区公共权力和政府权力在不同领域的分权为前提,凸显了社会发展和社区发展的两条主线,呈现网络型交织的、相互关联的特征:(1)突出社区建设的三大行为主体(政府、社区、居民)的不同权力地位和作用: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力地位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地位,是当前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社区组织承担公共权力的职能,居委会是联系政府和市民的纽带,并同时满足社区组织的需求,其未来的发展取向应较多地向市民倾斜,而社区成员,特别是社区居民是最重要的行为主体。(2)将社区建设划分出三个不同的领域,即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等领域。在我国的城市社区中,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是社区建设的目标之一,这既包含着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也意味着权力的再分配和利益的再调整。因此,这三个领域的建设过程就是动员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力量的过程,也是整合二种力量的过程,它们彼此之问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并直接关系着社区建设的面貌和进程。

上述三种社区组织体制的权力配置模式是分别从不同的侧面考察和设计的结果,在没有具体参照系的情况下,很难说孰优孰劣。由于对社建设的内涵理解存在着差异,再加上我国社区发展的不均衡,这三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也都可以在不同城市社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果说这些模式有共性的话,那便是它们都体现了社区建设对分权的共同要求,体现了对社区公共权力及其运作空间的关注。自去年起开始展露风采的“四平模式”把社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于“学习型、服务型、管理型、自治型”,其落实的核心仍然在于体制与权力的配置。

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而言,社区改革的重心无疑是社区自治,在社区的权力体系中政府必须让度更多的权力空间,政府现在的一些不合理的职能要被重新分解,政府原先的不合理的权力负荷也要找到承载的主体。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层面止住发生的变化,表明了改革的方向和社区公共权力更迭的趋势。

即便有如此丰富的体制模式,我社区公共权力的划分仍然问题颇多,有些已经直接涉及到社区体制的层面。当这些问题同我们的成就相比时,我们发现社区权力与体制的关系问题是最突出的:首先,我国社区权力的配置在政治层面上表现为互动性不足,政府权威组织的地位优势明。政治、社会和社区关系的构建本来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再加上我政治层面的渚关系的特殊性,除了政府与社区的关系需要正确的定位以外,还需要解决好党同社区的权力关系问题。总之,社区体制内的党、政府和社区三者的权力关系仍然处于待建的状态之中。其次,体制内的权力配置并没有完全走出转型期的调整格局,社区公共权力的空间比较狭小,权力整合的共同基础薄弱。集中表现为传统的“街居制”与社区的自治体制的权力冲突。“街居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对现代城市社区体制的影响是历史的,今天“街道”与“社区”模糊不清的尴尬局面即来源于此。尽管社区公共管理的改革动作已经触动了,传统的衡道管理模式,但根据宪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街道是“政府的派Ⅲ机构”,其权力地位的法定性同自治的社区公共权力之间任体制的运作下一·直冲突不止。另外,“街居制”的权力惯性在客观上提高了社区体制转轨的成本。如:政府机构所特有的行政惰性,把、效率低下等弊端“传染”给了社区的公共权力组织,消磨了社区公共管理的资源。第三,社区权力运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偏低,社区组织体制的法制保障薄弱。

最突出的表现是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社区组织的职、权、责的规范性不明确。比如:城市的经济开发区所在的社区组织(主要是街道)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矛盾就比较典型。双方就某些问题都有权管,但也存在着都无权管的无奈。表现在对社区公共权力主体的培育上,我国尚未形成规范、互动的多元格局: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其余权力主体的参与基本上还是空白,各主体作用的发挥同社区公共管理的实际要求有较大的距离,少数管理主体垄断社区资源的局面尚未得到彻底地打破。

三、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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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药学服务的工作中,社区药师应该具备渊博的药学知识和扎实的实践功底,以便熟练应对部分突发事件。药师应该利用专业知识及技术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使病人能够通过药物治疗后获得理想的结果,同时为病人尽量节省医疗费用的开支。医师工作不仅需要先进信息技术和医疗工具的支持,而且还需要药师具备广泛的知识、较高的沟通能力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医院培养医师的方向,除了要求医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该要求医师掌握更多更全面的医学知识。社区药师的临床经验一定要丰富,对本院乃至国内的药品信息都应熟练掌握。当病人询问有关的药物需求问题时,医师必须及时准确的回答出来,并解决病人关于药物信息中的疑难问题,为病人能够接收良好的药物治疗而服务。

2.社区药师的工作职责分析

2.1社区药师应提供全方位的药学服务随着医疗及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药品的监管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促进了社区药师职责的根本性变化。社区药师原有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生产制剂和调配处方,现在的工作方向却是为病人提供临床应用等全方位的药学服务。医院药剂科在进行定期的药品采购中,要求药师保障临床用药的采购、库存、调剂的安全合理以及确保药品的质量等。其中,药师在调剂过程中的准确配方以及耐心的讲解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针对药品的注意事项,必须及时向病人说明并交代清楚,帮助病人掌握整体用药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免因用药不当而出现不良反应,并使病人产生消极情绪,降低了对药品的依从性。例如在应用阿托品类药物时,社区药师应该提醒病人使用该类药品会出现的具体反应,如心跳加快、皮肤潮红、口干和瞳孔放大等。因此,在治疗期间,病人应尽量避免行车和进行高空作业,以免出现车祸和工作失误。

2.2社区药师应充分了解药物知识目前,药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在逐步加快,社区药师应该不断学习进步,使自我的药学知识得到充实。在药学中,要想充分了解一种药物的知识,必须清楚认识药品的药理作用和性质、药物吸收和代谢情况以及与其他药物配伍时的变化情况等。其中,药物的注意事项是门诊调剂以及临床实践中必须重视的关键知识。例如生脉注射液和灯盏花素注射液的说明书上都注明不能和其他药物搭配使用,避免发生配伍变化。然而,临床上经常将这两种药物混用或和其他药物一起使用,医务人员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临床上观察药物搭配是否合理的指标为浑浊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社区条件、设备和人员有限,很难做到用试验方法去解决药物搭配的问题。因此,作为社区药师,应该根据药物说明,坚持科学合理用药的原则。

2.3社区药师应把药学知识及时提供给临床对于临床医生来说,对药物理化性质的熟知程度相对比专业药师低下。因此,药师应该把自己掌握的药学知识及时的提供给临床医生,以便进行更好的治疗。例如,外科经常采用红霉素软膏及氧化锌软膏对渗出性伤口进行抗菌收敛,但是油性软膏不能够和渗出液有效融合,使得软膏中的有效成分渗入不到伤口内,致使微生物的大量且快速的繁殖,严重影响了伤口的恢复。此时,药师可以建议医生采用甘油剂、粉剂或湿敷的方法进行治疗,效果更佳。

2.4社区药师应全面了解药房用药情况开展临床药学服务属于社区医院门诊药房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成为了药师和病人进行良好沟通的平台。临床药学服务工作有利于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保障医院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此外,医院门诊窗口的药学服务质量会受到药师素质高低的影响,所以药师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药房的用药情况,对药品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专业的临床用药咨询,例如向病人说明药品的服法、具有的毒副作用、药物禁忌、不良反应症状的预防措施以及药品储存等信息。社区药师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药房工作经验且乐于服务于病人,才能真正发挥出药学服务的作用,并促进药学服务质量的提高。除此之外,社区药师应该提高药学知识宣传的意识,做好宣传工作。药师不仅要全面掌握药学知识,而且还应该对常用药学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使病人能够整体了解使用药物的基本知识,有效避免药物之间或药物与食物之间相互作用后发生的不良反应,且有助于病人增加对药物使用的依从性,提高了治疗效果和有效预后。

3.结束语

篇8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68份,回收168份,问卷回收率为100.0%。168例患者对内科护理工作满意137例(81.5%),不满意31例(18.5%)。对护理工作不满意患者的原因展开进一步分析,发现主要原因为护理人员缺少有效沟通技巧10例(犯.3%),护理技术不足5例(16.1%),服务态度不良5例(16.1%),偶有护理差错4例(1.29%),医疗费用高4例(12.9%)及患者与家属自身因素3例(9.7%)。

2讨论

2.1提升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在社区内科护理中,部分护理人员存在护理技能不足、服务态度不良等问题,有些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缺少应有的责任心;因此,应对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予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护理人员基本的业务能力与理论知识加强培训,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重视加强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定时开展沟通技能培训,促使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有效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同时护理人员应主动进行自我约束与自我剖析,做到换位思考,充分为患者考虑。

2.2加强护患沟通

现阶段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治疗过程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常有强烈的求真欲望。因其缺少医疗护理相关知识,若治疗结果未达到患者的预期效果,患者及家属易怀疑护理人员或对其进行指责,因此,护理人员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在治疗前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讲解治疗目的、可取得的效果及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使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33公开收费标准本次调查显示,医疗费用问题是患者对社区内科护理不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护理人员应在其入院时首先说明大概费用,使患者及家属对收费标准有明确的概念,在患者住院期间及时为其提供详细的治疗费用明细表。新仪器、新药品与新技术的使用可发挥更为明显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给患者家庭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易导致其心态失衡,护理人员应为患者详细说明治疗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若治疗中需要使用贵重药物,应提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有疑问时给予明确、耐心的解释。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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