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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的定位
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范围限定在以贫困地区种养业为主的农副土特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主,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培训、就业、增收扶持主体,通过促进贫困户能力建设、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培育贫困村支柱产业、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认定的企业。
通过完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建立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吸纳带动作用,实现被帮扶贫困村、被带动贫困户率先脱贫。
认定原则
坚持精准脱贫。参与企业必须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帮扶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帮扶方式可以是采购加工农副产品、技能培训、招工就业、培育支柱产业、吸纳入股,也可是捐助款物、援建公共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组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销号。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分级管理。各地扶贫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市、区)有关厅局、对口帮扶省份以及本级工商联、光彩会等发动本地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开展国家扶贫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
制定认定原则。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将带动贫困户增收就业和贫困县脱贫销号,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先决条件,突出结果导向。制定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享受的特惠支持政策、监测评价及退出机制,规范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原有扶贫龙头企业根据新办法重新认定。
坚持共赢共享。通过实施国家龙头企业带动工程,把企业人才、技术、市场、信息优势与贫困地区资源、劳动力优势相结合,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村发展,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中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共赢共享。
认定标准
以增加贫困户就业增收、帮助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按照“实力强、意愿高、带动大”的标准,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企业类型。按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以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农副产品物流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的企业,也包括参与与贫困农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光伏等精准扶贫工程企业。
企业规模(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以种养加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流通为主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两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在90%以上。企业经营增加值占比(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企业每年须上报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带动脱贫能力。企业与当地农户建立可靠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贫困农民及组成的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采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企业本身带动贫困农户达到30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比30%以上。产业覆盖贫困村贫困户达70%以上。
企业注册。申报扶贫龙头企业注册地不限,企业在当地的经营时间应在5年以上,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脱贫和建立利益联结情况须有县和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供证明。
认定程序
1.各地由扶贫办牵头,联合农业、林业、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和证明。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办法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审意见。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工作部门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并向国务院扶贫办报备后颁发证书和匾牌。
5.经认定公布的扶贫龙头企业,具有申请低利率扶贫再贷款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运行与监测
1.对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2.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监测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和政策支持,否则,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扶贫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
3.国务院扶贫办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职责分工。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出台框架指导意见和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方面情况,对龙头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完善相关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以及向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两年以上。
2、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企业按照我县农业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发展粮食、油料、有机蔬菜、林果、水产品和畜禽等六大产业链条,突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3、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连续两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7%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接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县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基地并由上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40%以上,带动农户8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按照上述基本条件,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一览表;
2、1000字左右的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银行出具的该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盖章);
6、科技成果、专利及有关部委、省、市认定的证明材料;
7、产品质量认证、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HACCP认证、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等);
8、市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以上前5项申报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程序和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提出申请。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审核认定,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匾牌与证书。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产业政策要点》,为进一步规范**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以森林资源为对象,以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报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二、申报
第四条申报范围
凡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科技开发能力较强。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具备较好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具备专业研发中心的企业有优先权。
(二)市场竞争力强。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具有一定竞争力,产销率在85%以上;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高。
(三)资信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四)产品质量过硬。企业的技术装备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遵纪守法。企业在生产流通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企业不拖欠国家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保基金。
(六)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区致富。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达到的经营类型指标:
(一)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2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原料林基地。与林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和年销售额可放宽到同类企业的70%。
(二)木竹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10000亩以上,经济林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
(三)林木种苗培育类。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企业在培育、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四)花卉培植类。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生产设施较为先进,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引种能力。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五)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能够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六)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5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七)森林旅游类。主要指以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的森林公园和开放型自然保护区。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1万亩以上,年旅游收入总额6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30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创造300人以上就业机会。
(八)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类。林产品专业批发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林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推广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居领先水平,产品科技特色明显。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填写《**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第八条申报程序
**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认定
第九条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通过的**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省级媒体公示后,由省林业厅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省林业厅重点联系和持扶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由省林业厅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四、监管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数据监测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20日前报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取消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郊区的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地在郊区的龙头企业,需经区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转报);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度;已经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符合*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报(表式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经认定取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进口处公平贸易预警点(以下简称“预警点”)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预警点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和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点,是指通过市商务局认定,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的机构。包括两类:由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承办的行业类预警点;由龙头企业承办的产品类预警点。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预警点的认定、考核、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关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所辖区域内各预警点的管理和政策支持。各预警点要利用自身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加强预警点建设,认真履行职责任务。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报程序符合预警点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行业商协会应在全市具有行业代表性;龙头企业应在全省(市)同行业有代表性,预警监控产品进出口在全省(市)排名前五位。
2、机构人员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
3、网络建设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工作网站或网页等专门的信息收集和平台。
4、工作能力要求。申请承办预警点的单位必须具备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分析、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和贸易摩擦案件应对的能力。
第六条评估认定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预警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承办单位,下发通知确认其预警点资格并给于财政补助。其中专家组成员应至少包含3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第三章预警点建设
第七条工作目标预警点应以本行业或龙头企业重点进出口市场为监控预警对象,搭建起覆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重点进出口企业、国外进出口商和国内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的公平贸易预警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
第八条信息收集预警信息收集主要包括进出口产品量价情况、增幅情况、市场分布以及该市场使用“两反两保”的偏好程度以及该产品的涉案历史等。同时要注意收集目标国市场的动态信息,尤其是收集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贸易救济动态信息。
第九条预警对一般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网络、预警报告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传达到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对于重大敏感的政策类预警信息的公开,要征求市商务局意见。
第十条信息运用根据收集的预警信息,各预警点应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预警措施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出口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工作台帐各预警点应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预警点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各项工作的文字、影像资料档案,以备评估查阅。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商务局采取实地调研、工作情况督查等多种形式对预警点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考核。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在地预警点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预警点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市商务局每年下发预警点年度考核通知。各预警点应对照考核标准对本年度预警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测评并将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预警点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同意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预警点考核内容包括预警点机构建设、信息报送、案件应对、行业自律、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专家审核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预警点报送材料进行年度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年度考核合格的预警点,保留预警点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预警点,取消预警点资格。经评估确认及考核合格的预警点将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五章附则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
目前,全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9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4家,市级龙头企业15家。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已达42108万元,新增6880万元,同比增长19.5%,辐射带动农户51165户,其中新增带动农户7050户,同比增长16%。通过各方努力,文化村、食品新厂、红鲫基地、现代农业园等一批龙头企业和农业基地新扩建项目相继竣工或正在实施,为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增添了特色和亮点。
1、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以、、、农业龙头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聚集地为核心区域,涵盖全县9个乡镇,以水稻、红鲫鱼、蔬菜、山羊等为主导产业,以天绿、红鲫基地、边塘畜牧小区、食品厂、食品加工厂、农业科技园、隆昌药业有限公司、春来食品加工厂等省、市龙头企业为支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发展,做大做强做精,规划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把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成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聚集基地,种植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基地,国家省、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承载基地,省级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培育成长基地,农业现代化的窗口,并辐射带头全县其它农业企业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同时,与动漫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相匹配,构建工业和农业相得益彰的展示平台,提高农业协调发展的整体形象。
目前已聘请湖南省现代休闲农业研究院编制了《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市专家评审。我县作为全市唯一申报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县,申报材料已上报到省农业厅,省考评组6月15日对我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考评,现正积极跟进。
2、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现有龙头企业继续扩大规模,提升品质,挖掘特色,增强竞争力。如天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点做好了千亩蔬菜基地的节水灌溉工作,培育和种植观赏采摘果蔬品种;红鲫基地重点打造了全市规模最大的水产繁育示范基地和休闲渔业基地,目前从引进大闸蟹和甲鱼品种养殖;农业重点建设了保鲜冷库和扩建果业观光采摘基地,并申请无公害认定;食品公司重点加强了产品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做好农超对接,以及打造好省级驰名商标品牌;食品公司重点进行了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与申报,加强鸭、鱼、猪等原料基地建设;绿茵园艺公司着重进行盆栽系列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扩建花卉种植基地200亩;黑山羊基地重点实施好秸杆养畜联户建设项目;春来食品公司重点做好了食用油和薯粉加工,并申请注册了商标,着力打造绿色品牌。
3、农业招商引资见成效
通过招商引资,一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新的规模农业企业落户,成为新的业产业化龙头。年初萍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和市锦泰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分别在韶陂和坛华落户,这两家企业首批计划投资都过千万元、主要从事果蔬种植、畜禽养殖和休闲观光农业开发建设;近期有杭弘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宇村投资2000万元,重点打造一个集生态种养、垂钓、采摘、观光、餐饮、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农业开发项目;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鸡冠山豆田村投资建设500亩标准化蔬菜基地,目前已基本完成土地流转手续,计划8月份全面启动。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的发展日益健康规范
到2011年,我县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局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54家(其中种植业79家,畜牧业93家,农机服务4家,其他78家),比上一年增加50家,入社农户9135户,其中新增1380户,今年又新增备案的合作社11家;发展“一村一品”专业村61个,比上年增加2个,从事主导产业农户28215户,占专业村总农户数66.1%,对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专业村,分别进行我科学建档、分类指导,使之日益健康规范,已争取省级示范社10家。下一步我们着重围绕现代园区规划和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特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村一品建设,以此更加有力地推进了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
5、休闲现光农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
在县城南边依托城郊区位,以风景为基本吸引点,以天绿蔬菜、红鲫、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和民俗文化、瓜果等特色种养加企业为基础,在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规划建设县休闲现光农业中心;县城北面,以凤形山庄、豆仙蔬菜、高田葡萄、阿里山农庄、绿茵花卉、佑金山庄、双峰寺为依托,打造休闲农业观光带。目前一批休闲农业基地建设正稳步推进,如红鲫鱼基地二期工程已全面展开,农业配套设施正在完善,阿里山庄大规模扩建等。
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已列入的重点项目为红鲫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标准鱼塘改造项目、良种场建设项目和水产健康养殖项目。目前投资350万元的标准鱼塘改造项目已建成,并完成了审计工作,等待验收;200万元的良种场建设项目已获批准,即将实施;水产健康养殖项目已申报,在水产养殖方面这也是首次申报该项目。
另外,新扩建500亩鱼塘正在开挖建设,休闲渔庄、垂钓竞技区、产品贸易区、行政功能区正在规划中,整个项目建设正在有序运行之中。
三、下步工作重点和建议
1、努力争取认定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
申报创建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是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的平台,对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农业产业化“1515”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县作为全市唯一申报第二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县,申报材料已上报到省农业厅,省厅也对此进行了实地考评,尽管竟争压力很大,我们将积极跟踪争取,努力做好相关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前期规划。
2、做强做大重点龙头企业
对现有的19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规划引导,通过自身投入和项目扶持,使这些龙头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特色更加鲜明,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加、销一体化更加完备;对招商引资新创办的大型农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推荐申报省、市龙头企业。今年下半年省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中,我县在原4家省级龙头企业的基础上,确保有新的增加。
3、整合项目打造现代农业核心基地
青溪边塘河道两岸是我县天绿蔬菜和红鲫基地,也是拟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核心区。此河道是串接孽龙洞、天绿、红鲫基地的纽带,也是打造休闲观光农业中心和生态高效休闲农业试验区的基础。但目前河道水毁严重,每遇洪水,河道都会发生不同程度变化,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造成损害。县委县政府,镇和相关村、天绿、红鲫基地等业主对河道整治要求非常迫切。这个工程,建议整合大的水利项目和资金支持。
问: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发展目标可以概括为“四大一创新”:做大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大型龙头企业集群;做大农业生产基地,建设一批与优势产区有效对接的大型生产基地;做大农产品品牌,打造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大品牌;做大农产品流通,构建高效、便捷、快速的农产品大流通体系;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的新型利益联结关系,探索发展农业投融资、科技研发推广、风险保障等机制。
重点开展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二是强化上游产业链建设,带动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三是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能力;四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是完善农产品市场功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六是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联合合作,增强辐射带动力。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具体创建标准有哪些?
答:《通知》指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主要建在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具体创建标准有七点: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龙头企业集群基本形成;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整;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问: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及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申报,提出申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等相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省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择优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材料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备案认定并授牌。
问: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会享受到哪些政策扶持?
答:《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现有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向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重点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同时,抓紧研究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
问:在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过程中,怎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农民从中受益?
答:《通知》要求,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规范管理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圈地和滥占耕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