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19: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食品贸易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我国有机食品贸易现状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机食品含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层次,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加工食品、调料等。
我国1990年通过向荷兰出口浙江省临安县生产的红茶和绿茶开始有机食品的出口,其出口额一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3.5亿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出口的主要种类有大豆、茶叶、蔬菜、杂粮等,出口的主要对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目前,国内主要有南京国环、中绿华夏、圆通认证、万泰认证等27家认证机构,认证受到环保部、农业部、认监委的多方管理。2007年新认证有机食品企业285家,产品1,113个,分别比2006年增加35%和9.2%,有机食品企业总数达到692家,产品总数达到3,010个,分别增长33.1%和32.1%。
目前,全球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有机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的蔬菜、有机稻米、杂粮、茶叶等农副产品和核桃油、山茶油、蜂蜜等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2006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3.5亿美元,仅占国际有机市场份额的0.7%。据统计,我国有机食品占全部食品的市场份额还不到0.1%,远远低于2%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其市场份额已达到5%~10%。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我国的有机食品占国内食品市场的比例有望达到1.0%~1.5%,出口的有机食品占全球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份额则有望达到3.0%,甚至更高。
二、我国有机食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发展正处于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阶段,市场环境越来越好,市场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而且有机食品在质量标准和品牌影响力上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了扩大出口的技术条件。因此,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有机食品事业只有十多年的历程,经验、技术等各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有机食品贸易面临国外“绿色壁垒”的威胁。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等,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他们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国际贸易竞争因素给本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由于达不到进口国技术条件和安全性指标的要求,在有机食品中,只有约占10%的AA级绿色食品才能达到国外的有机食品标准,才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难以被国外市场广泛接受,使我国近几年来有大量有机食品(主要是A级绿色食品)出口受阻。
(二)有机贸易出口企业治理机制不规范。我国有机贸易出口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机品牌经营的理念和能力较弱,呈现出了“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在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缺少技术力量的支撑,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以量取胜”、“靠出口数量扩张为主”的低价战略;而我国有机食品本来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绿色食品市场的深度调研和总体把握,相互之间盲目竞争,自相压价,客观上存在倾销倾向,给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有机食品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缺乏创新品种。目前,有机食品产品、销售额都有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总量来说,有机食品发展的规模、生产总量和开发面积都比较小,只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左右。而且有机
食品的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品种单一,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障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大多数企业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深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要。
(四)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现行出口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认证体制存在认证过程复杂、技术落后、对认证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督不力以及认证诚信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认证标准至今仍未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认可,难以与国际接轨,使得有机食品出口渠道不畅。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使得出口体系仍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造成生产与贸易相分离,这也使得绿色食品出口难度增加。
三、对我国有机食品出口的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对有机食品需求量的加大、我国政府及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建设的良好基础,我国的有机食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机食品产业的竞争将成为农产品竞争的焦点。
第一,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有机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机食品法规、标准、认证体系的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应转变观念,通过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绿色营销,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二,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调整有机食品产品结构。加强有机食品的基础研究,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在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同时,推进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提高有机食品产业化标准。
第三,规范出口企业管理,实施有机品牌战略。加大政府对有机食品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有机食品企业规模,提高我国有机食品国际竞争力。同时,有机食品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意识地扩大和宣传产品商标,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食品标志的国际知名度,为我国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坚持和完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有机食品国际认证步伐。我国要参照国际标准和法规,加快健全我国有机食品管理的办法和法规体系,对外与外国政府的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对接互认,对内规范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由于只有通过进口国标准的认证才可以出口其他国家,所以我国标准应该保持与国外标准一致性,从而提高企业认证的效率,提高绿色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推介、品牌整体形象宣传等,使我国绿色产品标准和认证准则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为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钟,张小蒂.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生态经济,2007.12.
关键词:有机食品贸易;绿色壁垒;认证标准
一、我国有机食品贸易现状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机食品含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层次,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加工食品、调料等。
我国1990年通过向荷兰出口浙江省临安县生产的红茶和绿茶开始有机食品的出口,其出口额一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3.5亿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出口的主要种类有大豆、茶叶、蔬菜、杂粮等,出口的主要对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目前,国内主要有南京国环、中绿华夏、圆通认证、万泰认证等27家认证机构,认证受到环保部、农业部、认监委的多方管理。2007年新认证有机食品企业285家,产品1,113个,分别比2006年增加35%和9.2%,有机食品企业总数达到692家,产品总数达到3,010个,分别增长33.1%和32.1%。
目前,全球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有机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的蔬菜、有机稻米、杂粮、茶叶等农副产品和核桃油、山茶油、蜂蜜等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2006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3.5亿美元,仅占国际有机市场份额的0.7%。据统计,我国有机食品占全部食品的市场份额还不到0.1%,远远低于2%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其市场份额已达到5%~10%。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我国的有机食品占国内食品市场的比例有望达到1.0%~1.5%,出口的有机食品占全球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份额则有望达到3.0%,甚至更高。
二、我国有机食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发展正处于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阶段,市场环境越来越好,市场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而且有机食品在质量标准和品牌影响力上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了扩大出口的技术条件。因此,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有机食品事业只有十多年的历程,经验、技术等各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有机食品贸易面临国外“绿色壁垒”的威胁。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等,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他们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国际贸易竞争因素给本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由于达不到进口国技术条件和安全性指标的要求,在有机食品中,只有约占10%的AA级绿色食品才能达到国外的有机食品标准,才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难以被国外市场广泛接受,使我国近几年来有大量有机食品(主要是A级绿色食品)出口受阻。
(二)有机贸易出口企业治理机制不规范。我国有机贸易出口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机品牌经营的理念和能力较弱,呈现出了“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在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缺少技术力量的支撑,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以量取胜”、“靠出口数量扩张为主”的低价战略;而我国有机食品本来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绿色食品市场的深度调研和总体把握,相互之间盲目竞争,自相压价,客观上存在倾销倾向,给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有机食品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缺乏创新品种。目前,有机食品产品、销售额都有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总量来说,有机食品发展的规模、生产总量和开发面积都比较小,只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左右。而且有机食品的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品种单一,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障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大多数企业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深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要。
(四)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现行出口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认证体制存在认证过程复杂、技术落后、对认证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督不力以及认证诚信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认证标准至今仍未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认可,难以与国际接轨,使得有机食品出口渠道不畅。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使得出口体系仍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造成生产与贸易相分离,这也使得绿色食品出口难度增加。
三、对我国有机食品出口的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对有机食品需求量的加大、我国政府及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建设的良好基础,我国的有机食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机食品产业的竞争将成为农产品竞争的焦点。
第一,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有机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机食品法规、标准、认证体系的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应转变观念,通过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绿色营销,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二,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调整有机食品产品结构。加强有机食品的基础研究,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在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同时,推进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提高有机食品产业化标准。第三,规范出口企业管理,实施有机品牌战略。加大政府对有机食品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有机食品企业规模,提高我国有机食品国际竞争力。同时,有机食品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意识地扩大和宣传产品商标,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食品标志的国际知名度,为我国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坚持和完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有机食品国际认证步伐。我国要参照国际标准和法规,加快健全我国有机食品管理的办法和法规体系,对外与外国政府的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对接互认,对内规范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由于只有通过进口国标准的认证才可以出口其他国家,所以我国标准应该保持与国外标准一致性,从而提高企业认证的效率,提高绿色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推介、品牌整体形象宣传等,使我国绿色产品标准和认证准则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为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李晓钟,张小蒂.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生态经济,2007.12.
关键词:有机食品贸易;绿色壁垒;认证标准
一、我国有机食品贸易现状
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FOAM)认证的食品。有机食品含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层次,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奶制品、加工食品、调料等。
我国1990年通过向荷兰出口浙江省临安县生产的红茶和绿茶开始有机食品的出口,其出口额一直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从1995年的30万美元,上升至2006年的3.5亿美元,年出口增长率在50%以上。出口的主要种类有大豆、茶叶、蔬菜、杂粮等,出口的主要对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目前,国内主要有南京国环、中绿华夏、圆通认证、万泰认证等27家认证机构,认证受到环保部、农业部、认监委的多方管理。2007年新认证有机食品企业285家,产品1,113个,分别比2006年增加35%和9.2%,有机食品企业总数达到692家,产品总数达到3,010个,分别增长33.1%和32.1%。
目前,全球有机食品市场正在以年均20%~3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有机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需求量逐年增加,我国的蔬菜、有机稻米、杂粮、茶叶等农副产品和核桃油、山茶油、蜂蜜等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2006年我国有机食品出口额3.5亿美元,仅占国际有机市场份额的0.7%。据统计,我国有机食品占全部食品的市场份额还不到0.1%,远远低于2%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其市场份额已达到5%~10%。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5年,我国的有机食品占国内食品市场的比例有望达到1.0%~1.5%,出口的有机食品占全球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份额则有望达到3.0%,甚至更高。
二、我国有机食品贸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发展正处于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阶段,市场环境越来越好,市场覆盖面也越来越大,而且有机食品在质量标准和品牌影响力上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备了扩大出口的技术条件。因此,我国有机食品有着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是,由于我国发展有机食品事业只有十多年的历程,经验、技术等各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有机食品贸易面临国外“绿色壁垒”的威胁。目前,我国的主要出口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新加坡、英国等,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他们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并通过WTO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以抵消由于劳动力价格、运输和原材料价格等其他国际贸易竞争因素给本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由于达不到进口国技术条件和安全性指标的要求,在有机食品中,只有约占10%的AA级绿色食品才能达到国外的有机食品标准,才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余90%的A级绿色食品,难以被国外市场广泛接受,使我国近几年来有大量有机食品(主要是A级绿色食品)出口受阻。
(二)有机贸易出口企业治理机制不规范。我国有机贸易出口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机品牌经营的理念和能力较弱,呈现出了“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在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缺少技术力量的支撑,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以量取胜”、“靠出口数量扩张为主”的低价战略;而我国有机食品本来具有比较优势,但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绿色食品市场的深度调研和总体把握,相互之间盲目竞争,自相压价,客观上存在倾销倾向,给我国有机食品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有机食品出口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且缺乏创新品种。目前,有机食品产品、销售额都有大幅上升,但是相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总量来说,有机食品发展的规模、生产总量和开发面积都比较小,只占全国大宗农产品种植面积和总产量的2%左右。而且有机食品的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品种单一,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同类产品品牌繁杂、著名品牌少等,无法满足人们对食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对我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多样化形成了障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大多数企业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深加工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要。
(四)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不完善,且现行出口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的认证体制存在认证过程复杂、技术落后、对认证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督不力以及认证诚信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认证标准至今仍未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认可,难以与国际接轨,使得有机食品出口渠道不畅。同时,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使得出口体系仍不能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要求,造成生产与贸易相分离,这也使得绿色食品出口难度增加。
三、对我国有机食品出口的建议
随着国际市场对有机食品需求量的加大、我国政府及消费者对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生态农业和生态建设的良好基础,我国的有机食品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机食品产业的竞争将成为农产品竞争的焦点。
第一,破除绿色贸易壁垒,扩大有机食品出口贸易。一方面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对绿色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有机食品法规、标准、认证体系的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应转变观念,通过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绿色营销,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二,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调整有机食品产品结构。加强有机食品的基础研究,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进行攻关,开发新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在开发AA级绿色食品的同时,推进A级绿色食品与国际有机食品接轨;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提高有机食品产业化标准。
第三,规范出口企业管理,实施有机品牌战略。加大政府对有机食品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扩大有机食品企业规模,提高我国有机食品国际竞争力。同时,有机食品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意识地扩大和宣传产品商标,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食品标志的国际知名度,为我国绿色食品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第四,坚持和完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有机食品国际认证步伐。我国要参照国际标准和法规,加快健全我国有机食品管理的办法和法规体系,对外与外国政府的有机食品相关法规对接互认,对内规范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由于只有通过进口国标准的认证才可以出口其他国家,所以我国标准应该保持与国外标准一致性,从而提高企业认证的效率,提高绿色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推介、品牌整体形象宣传等,使我国绿色产品标准和认证准则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为绿色食品的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钟,张小蒂.我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生态经济,2007.12.
①出口补贴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在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方面,我国政府曾作出过郑重的承诺,这一承诺符合了WTO《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由于农产品出口补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在2001年7月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中,明文规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②出口退税在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是“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在出口总额中,实行13%退税率的农产品所占比重比较小,实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农产品占绝大部分,在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价格中,由于含有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大大降低。
2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在保证粮食安全方面应做的几点改进
2.1更多的使用“绿箱”政策而并非关税等传统方式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目前,世贸组织的许多成员都不断加大“绿箱”政策的推行力度,特别是发达国家,“绿箱”政策近些年来仍有大幅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绿箱”支持也在加大,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于农业“绿箱”的投入相对较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①增加可以提高粮农收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的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例如建立政府向农民提供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的投资补贴,以及粮农转产转业专项投资补贴。②增加对粮农收入直接补贴,在免去农业税后,我国也对粮农收入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这种补贴还是不足以提高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国家还应该加大对粮农民的补贴,这样才可以更大限度地鼓励他们进行粮食生产,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2.2调整“黄箱”政策除了给予粮农补贴等“绿箱”外,我国政府应该适当给予粮农其他方面的优惠,比如说在农业器材如机械、肥料、农药等方面的价格优惠,使得他们可以扩大生产来提高我国的粮食储备。
3结束语
关键词:假冒伪劣;治理;措施
一、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为何如此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体主要有厂商、消费者、政府等。
1、从生产者角度来讲。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采用劣质的材料,无需广告宣传费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获取高昂的利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这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生产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导致厂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产,而不愿意为厂商长期的企业形象、信誉做过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种间接上放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2、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无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仿冒技术的不断提高,假冒商品与正品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正品与假冒商品越来越难以辨别。由于技术的限制、厂商的疏忽,厂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够;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样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消费者信赖的部门不负责任,做虚假认证等,消费者因为对此机构信赖而疏忽了对其认证的商品的辨别。如原有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等都成了劣质商品的掩护。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虚拟的商店中,销售者与购买者往往是相隔在很远的地区,消费者不能看到真实的产品,不能了解销售者的信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庞大的网路销售中;第二,由于消费者对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买假冒商品,以满足其虚荣心。一些奢侈品价格高昂,象征着身份与地位,然而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很难承担如此高昂的价格,但由于虚荣心,而去买一些仿冒品;第三,对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与正规商品的使用价值区别很小或没有差别,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贪图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还是去购买。
3、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对假冒伪劣生产厂商的惩罚太低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问题。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等问题,使政府的功能丧失,假冒伪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考虑,决心很大,出台了很多打假的措施与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有损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热情不高,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尽管对假冒伪劣厂商有一定的处罚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弥补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偿失,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不遵循相应的经济规则,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了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要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就要从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远,追求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认识工作,从理念上树立打假的积极性和必然性。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要严格秉公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但对于猖獗的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来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要敢于赋予打假执法人员权利,同时更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严格实行区域责任制。中央作为一个整体,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决心,尽一切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但是,地方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从地方的角度来看是作为一个小整体,它会从自身的角度处罚,谋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往往不会从4、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伪劣产品若无法销售,其危害将无法形成。消费者是商品的最终购买者,若消费者能有效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将有效地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此应该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产品,国家应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认证,降低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企业也应该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无形资产。
5、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做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6、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体制上要有所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我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不予管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来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给经济发展创建更多的流通空间,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让市场本身来检验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自发调节,让市场本身来淘汰假冒伪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据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掺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档奶粉,一般都是销往农村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这对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机。国家应该严格控制低收入地区的产品质量情况。这种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因此应该同时从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齐下的局面。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对网络环境的建设还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中假冒伪劣现象更加严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与时俱进,严格控制新环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经济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使人民、国家、企业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科技创业,2008.2.
[2]胡俊超.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宁学院学报,2008.8.
[3]廖海敏.试论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综合治理.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8.
[4]康乐,石宏长.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分析.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
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对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宗旨的冲击有以下方面,因此第17条的设立在于规范国家专控产品如烟草、化肥、石油等的贸易规则。
1.专控贸易缺乏透明度。一国对哪些产品实行专控贸易,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专控贸易,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营运常常是不透明的。
2.专控贸易垄断权的实行对贸易结果的水平和公正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_个主要的问题是,对国家专控贸易的监控、约束很有难度,“当GATT第17条与政府采用国家贸易措施来削弱GATT的其他义务时,该条款总的约束是弱的。”又如,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当某政府对已受约束的产品进口保持垄断,根据约束,这种垄断不应“超过保护量而提供保护……”可是,这很难监视,而且,许多产品不受约束。这可能使专控产品贸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3.它冲击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业已确立的基本原则,扭曲市场。“由于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处于一种垄断地位,其经营方式既可相当于﹁种变相关税,又可作为一种独特的数量限制,若不加以规范就会逃脱关税减让与禁止数量限制的法网”。道理不难理解,得到专门授权进行垄断经营的企业以一定价格进口某种专控产品后,大幅加价后出售给国内消费者,实际上就相当于加征关税的进口,而专营企业基于某种原因压缩专控产品的进口数量,又相当于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并且,在专控(垄断)贸易下“国内市场的价格实际上与世界市场价格是没有关系的,与国家稀缺价格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其结果将扭曲国际贸易。
4.不利于“市场准入”原则的实现。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中“直接政策控制通过使用独立的、未宣布的和不受限制的政策手段,可能抵消或损害市场准入机会”。
一、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基本规则
规范国家专控贸易的规定主要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确立,而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达成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本文以下简称《谅解》)对相应规则进一步加以完善。概括起来,关于专控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有: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透明度要求尤显重要。它要求WTO成员涉及专控产品贸易时必须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1.设立专控产品贸易单位的通知义务。《谅解》第1款即要求:“为保证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进行审议”,只要这些企业:(1)被授予独占权或特别权益;(2)其购销活动足以左右该成员方的贸易数额或进出口方向;(3)包括政府与非政府团体。《谅解》第3款还要求无论这类企业是否实际做进出口业务,均应按1960年GATT关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调查表格式(BISD9册184-185页)进行通知。
2.国家专控产品以及贸易信息的通知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4款要求:“(a)缔约各方应把本条第1款(a)项所指单位经营的、由其境内出口或向其境内进口的产品通告缔约方全体。”即世贸组织成员应将本国实行专控贸易的产品向缔约方全体加以通告。但专控贸易产品如果是政府用来自身消费,并不另作转售或加工成要出售的货物的话,则可不作通告。
WTO成员对专控产品的通知义务还有一项,即“应于经营该产品大宗贸易的另一缔约方请求时,将最近有代表性时期该产品的进口加码,若做不到时则为转售价,通告缔约方全体”即成员有对专控产品的贸易(价格)信息予以通知的义务。这里的“进口加码”即指专控产品的贸易企业在本国转销进口产品时,可起到变相加税作用的那部分加价。该加价如太高,无疑将抑制此类产品的正常贸易秩序。
3.《谅解》第4款更加进一步对通知义务作了完善性规定“任何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以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审议,并同时通知有关成员”,由工作组审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这是进一步从程序上保证透明度的实现。
当然,透明度原则是有例外的,即通常所指的维护法律、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4款(d)项规定:“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泄露机密资料,凡该资料阻碍法律执行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些企业合法商业利益者”。这表明,为实施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合法商业利益,可不履行相关贸易信息通知义务。
(二)非歧视市场准入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实施国家专控产品贸易时,对非专控贸易以非歧视待遇。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专控产品贸易企业“在参与进出口购销活动时,均应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政府管理私人贸易企业的措施需遵循非歧视待遇的总原则办事”,同时该条(b)项又规定:“要求这些单位除充分注意本协定其他规定外,只从商业考虑作此种购销活动,这包括诸如价格、质量、货源、营销、运输及其他购销条件在内,并按照商业习惯为其他缔约各方的企业参加购销竞争提供足够的机会”。由此可见,非歧视原则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进行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应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他条款业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如第11条(普通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实施数量限制的不歧视原则)等等。例如专控产品贸易企业向国外订购某专控产品时,不应对国外贸易供销商歧视性地使用配额,这样才不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条的原则。(2)在具体贸易过程中,要求专控贸易企业在价格、质量、货源、营销、运输及其他购销条件等方面,只按“商业理由”考虑进行交易行为,而不能依从政府诸如政治影响、外交交易等非商业因素考虑从事专控产品的贸易。成员政府应将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购销活动置于与其相竞争的其他企业相平等的地位上,为缔约他方的企业“参与购销竞争提供足够的机会”,使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实行公平、公开的招标,质优价廉者中标等。需要说明的是,非歧视不等于指专控产品的贸易企业不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购销同一产品,而只要其确定交易时出于“商业理由”即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九在对第17条第1款的“注释”中即说明:“本条规定不妨碍国家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一种产品,但所点定价格应出于商业理由,符号出口市场的供需条件”。显然,经济学上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已经用于对贸易规则的解释了,而这是合理的。
为了对专控产品贸易进行监督,GATT第17条第4款(c)项要求,一个缔约方有理由相信其依本协定利益受到第一款(a)项所指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损害,并提出请求时,设置、保持或授权该企业的缔约方有义务提供其适用与执行本协定规则的有关资料。以此保证对专控产品贸易进行必要的监控。
(三)禁止干预原则
由于一国政府“很容易出自非商业理由或动机,以自己有权控制的贸易手段达到非经济目的”。因此,GATT第17条第1款(c)项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妨碍其所辖的任何单位(不论是否属于本款(a)项所指单位)按本款(a)、(b)两项规定的原则办事”即禁止成员国政府干预专控产品贸易企业依“商业考虑”不歧视地进行产品贸易。此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防止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可能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如有违上述不干预原则,则WTO的其他成员可按《谅解》规定,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审议要求,甚至启动DSU争议解决程序。
二、中国的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
GATT/WTO的各项规则原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理论基础上,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但事实上,不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员,“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里,同样也存在类似计划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国营贸易企业(即专控产品贸易企业)”。这样,GATT第17条及《谅解》对这一问题确立的规则是有其普遍而重大意义的。尽管业已确立的有关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规则、纪律已相当细致,但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的复杂性,专家们仍然对此忧心重重。世贸专家约翰·杰克逊明确断言:这是世贸组织体制的一个缺陷,“当我们说起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时,在某种意义上,平等并不是平等。部分原因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制本身具有某些缺陷。其缺陷之一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处理所谓的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做法十分普遍。甚至,在一段时期我国几乎所有进出口贸易全由国营贸易企业(国营外贸公司)专营,这使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变得更加困难并旷日持久。如今,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出于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对一些特定产品实行专控贸易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商业行为,中国政府已承诺不作干预。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的实质是外贸经营权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庄严承诺:
1.在三年过渡期内(2002—2004年),我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得性。2004年4月7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明确:中国关于对外贸易主体的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并且规定包括中国的个人在内都可以取得对外贸易的经营权;
2.根据我国的情况,我国的国家专控贸易产品实际上分为两类,即“国营贸易产品”和“指定经营产品”。对于《加入议定书》附件2B所列的指定经营产品,如天然橡胶、木材等,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放开经营,取消贸易权限制,允许其他企业公平参与进出口贸易竞争。“指定经营产品”的国家专控程度相对低些;
3.对于实行“国营贸易”的产品,我国政府承诺各种产品实行国家专控贸易的比例及减少的计划,如小麦的国家专控贸易比例为90%,植物油的国家专控贸易比例由2002年的40%降至2004年的10%;在成品油和原油的国家专控贸易问题上承诺:中国加入时即给予非国家专控贸易企业400万吨成品油的进口配额,且该配额每年增长15%,而原油的初始配额为720万吨,每年增长15%,并且当年未用完的配额可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专控贸易配额年增长率的实施期为10年,10年后利益相关的WTO成员可以审议这一增长率是否合理。根据审议的结果,增长率可以调整为这10年间原油总进口年平均增长率。而成品油则在2004年就要进行审议,并根据贸易量的变化来调整增长率。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对外贸易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我国在1978年进出口总额只有355亿人民币.201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5.83万亿人民币(折合4.16万亿美元),扣除汇率因素同比增长7.6%,年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4万亿美元,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然而在中国对外贸易工作取得如此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对外贸易仍然存在着诸如频繁遭遇反倾销,对外贸易科技含量低,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缺失等问题.本文尝试将公共物品的被概念引入到当前中国对外贸易的问题分析中去,首先介绍了公共物品概念和相关理论,然后针对中国目前对外贸易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现状分析,努力挖掘其中存在的公共物品因素并以此为基础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了原因探索和对策分析.
关键词 :公共物品;免费搭车;反倾销;囚徒困境
中图分类号:F74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74-03
1 公共物品概念及相关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搭便车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某些人对于某些服务或者产品,事先宣称自己并无需要,在别人付出代价去取得后,他们就可不劳而获的享受成果.是常指宏观经济学中的公共品的消费问题.免费搭车现象缘于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搭便车问题的经济学含义是指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公共物品的消费和生产具有自己的特点,同时给市场机制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搭便车问题.搭便车问题往往导致市场失灵,使市场无法达到最优化的配置.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如果别人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而得到,那么不需要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由此导致每个人都不愿为此付出成本而采取观望态度,期待某个人先采取行动付出代价,然后自己坐享其成作免费搭车者,下面将对我国当前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公共物品和搭便车现象.
2 针对我国当前国际贸易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公共物品角度进行分析
2.1 我国国际贸易频繁遭遇反倾销,企业应诉率不积极
我国现在虽然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是我国的对外贸易一直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出口价格较低,造成了我国一直以来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局面.自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钠遭遇来自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以来,至2012年底我国已连续18年成为世界上反倾销调查的最大目标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份额的不断提升,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激增,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遭受的损失不断增加,出口企业的产品信誉也受到严重威胁.同时,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严重扰乱了我国出口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我国在实施针对国外的反倾销工作当中,一个十分显著的问题就是国内企业应诉积极性低,很多企业不愿意主动应诉.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有些企业想应诉, 但是应诉成本太高,企业认为自己出钱却全行业受益, 因而不想让别的企业搭便车而放弃应诉,企业间如何进行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难以确定,最后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都消极应诉,期待某个企业出头承担费用而坐享其成,进而导致整个行业由于无人应诉而败诉.
2.2 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科技水平低,外贸企业创新积极性低.
2013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比32.6%,中国由于人口众多,劳动力价格低廉,依据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我国在参与国际分工时一直是以劳动密集产业为主,我国加工贸易长期处于微笑曲线的低端部分,缺乏盈利空间.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忽视对核心技术的研究,设计及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在国际分工的舞台上一直处于产品国际价值链的生产环节,赚取的是微薄的加工费.同时高能和高污染外贸所占比重较大,粗放型的外贸方式造成了我国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严重污染.
无论是贫困化发展理论还是比较优势陷阱理论,都说明了发展中国家不能一味依靠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必须要适时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推进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但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科学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一个企业单独进行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这项技术一旦被研究出来其他的企业对其进行模仿是很便利的,这样每个企业都倾向于采取观望态度作免费乘车者,如果进一步考虑到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因素,参与创新的企业由于付出了研发成本而降低了竞争优势,没有参与创新的企业免费得到了模仿技术的好处却没有付出研发成本,这样没有创新的企业就会扩大竞争优势,企业的这种心态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使得整个产业缺乏创新动力.
2.3 我国当前存在严重的大宗商品国际定价权缺失问题,企业与外商主动议价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铁矿石,大豆等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量越来越大,同时我国又是大宗商品的出口大国,由于我国企业缺乏对价格合理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致使我国在大宗商品进出口过程中经常遭遇高买低卖的问题.铁矿石价格上涨导致我国钢铁企业利润极低,我国大宗出口的稀土价格下降又导致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生存艰难.“中国进口什么商品,什么商品就贵,中国出口什么商品,什么商品就便宜”.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这样的“中国现象”的产生有着复杂的作用机制,牵涉到了很多复杂因素,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我国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的企业数量太对而且分散化,行业集中度低,在遭遇价格不公正待遇时,单个企业与外商进行议价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太大.众多的利益群体之间很难形成有效的成本风险分担以及利益共享机制,许多企业采取观望态度,期待某个企业与外商议价成功而自己坐享其成,最后导致整个行业主动与外商议价的意识薄弱,议价积极性不高使得我国在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工作当中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存在许多类似公共物品的现象,某个企业进行创新使得别的企业可以进行模仿,某个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获胜从而使别的企业获利,某个企业参与大宗商品议价从而别的企业坐享其成,这些现象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正是由于企业希望不付出成本作免费搭车者,最后导致了行业整体竞争力损失,接下来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上述现象进行模型分析
假设有甲乙两个厂商,同属于一个行业,以反倾销应诉为例,假如两个厂商原来收益分别为6、6,假如应诉获胜需要付出成本为2,如果不去应诉则应诉失败遭受损失为1,那么甲乙两个厂商中主动应诉的一方最后收益为4,不去应诉的一方成了免费搭车者,可以获得收益为6.对应支付矩阵如下:
由以上支付矩阵得知对于甲乙两个厂商来说,无论对方当采取什么措施,自己的最优措施就是不去应诉,不应诉是甲乙两个厂商的占优策略,最后的结果就是甲乙都不应诉,每个人都想不付出成本做免费搭车者.那么怎么改变这种情况呢,假如现在政府介入,对首先进行应诉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对于消极应诉的企业进行处罚,进行奖励和惩罚的额度分别是1.5和1,那么对应的支付矩阵变为:
引入政府作用后,我们发现甲乙两个厂商占优策略发生了变化,无论对方采取什么措施,自己的最佳策略都是应诉,这样就可以形成企业积极应诉的局面.我们得出结论,政府可以通过减少企业应诉成本,同时加大对消极应诉处罚力度,是可以改变企业消极应诉的局面的.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缺失问题与这个问题有很大相似性,也可以用类似模型求解.这里不再赘述.
以上分析没有考虑到企业之间互相竞争的因素,如果考虑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因素,那么付出成本的厂商机会因为成本上升而处于竞争劣势,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下面以我国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外贸企业进行创新为例,假设甲乙两个外贸企业在不进行创新时各自收益分别为6,6,创新所需成本为2,创新收益为3,首先进行创新的企业由于付出成本导致竞争优势下井带来的损失假设为2,进行技术模仿的企业不需要付出成本,那么对应支付矩阵如下:
由上述支付矩阵得知对于甲乙任何厂商,占优策略都是不进行创新,最后的结果是甲乙都不创新,甲乙都不创新得到的收益之和为12,比其他任何一种情况得到的总收益都要小,甲乙陷入了典型的“囚徒困境”当中.那么怎么走出囚徒困境呢,我们同样引入政府的奖惩制度,对于首先创新的企业奖励假设为2,对于消极创新的企业惩罚假设也为2,那么对应支付矩阵变为;
引入政府的奖惩作用机制后,我们发现甲乙厂商占优策略变为了创新,而甲乙厂商同时进行创新可以带来最大的收益18,囚徒困境的问题得以解决.企业之间会出现争相创新的局面.
4 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贸易当中存在许多类似公共物品和免费搭车的现象,由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在本文当中只是列举了少数例子.我国国际贸易当中存在着更多的类似现象,如果我国国际贸易企业之间某个企业的某项措施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才能完成,而完成这项措施会给其他企业带来不用付出成本就能得到好处的结果,那么大家都会倾向于作免费搭车者,特别是如果企业需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并且考虑到互相竞争的因素,企业之间甚至会出现囚徒困境的情况(类似创新的情况).最终会致使企业之间都会采取观望态度,那么本来有利于我国贸易发展的措施就会被企业放弃,最终损害我国外贸整体竞争力,以国际贸易企业的创新为例,自主创新要落到实处,首先出口企业在思想上要重视.目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仅依靠数量扩张,产品雷同,附加值低,导致出口价格不断走低,利润不断减少.所以,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转变观念,树立创新意识,制定一个长远的出口战略规划.国家当前的目标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过去“量大价廉”的粗放式出口已不被提倡,出口企业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不要满足于当前低价出口和加工装配所形成的利润,要在研发上舍得投资,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研发资金,逐步实施高附加值的自主创新出口战略.在企业主动进行创新积极性不足时,必须引入政府的奖惩和激励制度,微观企业的具体行为是从在进行了各种影响自身收益与成本等因素后综合做出的决策,利益出发点仅仅局限于企业自身,并不具有大局意识和长远意识.政府要通过各种强制与非强制手段影响企业行为,避免企业陷入囚徒困境的怪圈.具体来讲就是我国政府应警惕和努力挖掘企业间这种免费搭车的现象,进行调控时可以通过加大企业采取观望措施的成本,减少企业进行有利措施的成本,具体的操作力度和政策效果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支付矩阵来进行.只有把这种思路和做法渗透到我国国际贸易具体工作中去,我们才能从更大程度上提高我国企业发展国际贸易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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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商务财会论文获奖名单
一等奖 (6名)
安宜宽 (河北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
耿明英 (武汉科技学院)
王 芬 (宁波市外经贸局财务处)
崔立中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李 睿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李 婧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等奖 (10名)
陆 红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张晓蓓 (山西省商务厅商务研究中心)
张晓东 (扬州中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双林 (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艳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石天唯 (吉林省国际商务学校)
姜 莹 (北方集团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陈嘉雯 (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
余孝文 (河南省外贸学校)
叶 欣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公司)
三等奖 (14名)
黄东晶 周滨 胡爱荣 (黑龙江科技学院)
阮宏丹 (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闵 华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计财处)
宋海宾 胡爱荣 武晶茹 (黑龙江科技学院)
郑 诤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翠芬 (中交集团公路一局海外分公司)
小 晓 (广东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饶 明 (四川川投国际贸易公司)
刘庆权 (湖南省通用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钟哲天 (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郎慧绘 (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周 领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胡爱荣 黄东晶 刘胜 (黑龙江科技学院)
吴 琛 (武汉科技学院)
2008年全国商务财会论文评选工作组织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江苏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上海市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山东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宁波市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广东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广州市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天津市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湖北省商务厅规财处、湖北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山西省经贸厅财务处、山西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辽宁省经贸厅财务处、辽宁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四川省对外经贸会计学会
外经财会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