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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论文8篇

时间:2023-03-29 09:19:5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海洋经济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海洋经济论文

篇1

在浙江现有海洋经济人才队伍中,能支撑现代海洋服务业的专业人才、带动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创新人才、提升传统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推动外向型海洋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人才十分紧缺,很多企业难以招聘到需要的人才。以舟山德勤集团为例,迫切需要海洋领域的法律顾问、金融人才、投资人才等新型人才,但在舟山本地网站、报纸上发出招聘消息后,基本无人应聘。

二、浙江海洋经济人才的需求预测

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产总值将达到1000亿元。按照《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到2015年,浙江省将实现海洋生产总值7000亿元。可以看出,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产总值将是浙江省海洋生产总值的1/7,也即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将是舟山海洋生产总值的7倍。相应地,我们可以分别对2015年和2020年舟山海洋经济各重点产业人才的需求乘以7预测2015年和2020年浙江省各相关海洋产业的人才需求。

三、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为有效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822”行动计划》,明确提出重点扶持发展8大现代海洋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业、港航物流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滨海旅游业、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业、海洋清洁能源产业与现代海洋渔业。8大现代海洋产业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石,基于它们对人才的需求状况,提出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充实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端船舶制造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钻井平台、钻井船、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FPSO)、LNG船、深水作业工程船、海洋石油平台辅助船、远洋捕捞船、大型化散货船、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工程船舶及运动船艇等的研发、制造与维护的专业人才,以及深海运载和通用技术、深水探查作业等关键技术研发人才。

(二)充实港航物流服务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支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体系、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的人才,加大力度培养能够推进大宗商品交易、现代航运金融服务、航运信息服务发展以及增强港航物流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的专业人才。

(三)充实临港先进制造业人才队伍

具体地说,就是要充实以下人才:能够支持发展绿色石化及化工新材料、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人才;能够推进临港重大成台套、智能化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的人才;能够推进宁波、杭州、台州临港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加快发展的人才;能够加快新能源汽车研制,形成特色、品牌优势的人才,以及能够提升发展船舶配套产品制造产业的人才。

(四)充实滨海旅游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推进邮轮旅游、游艇旅游、人造海滩、高端度假岛等四大高端门类,以及慢生活休闲体验、滨海运动休闲、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营地休闲、海钓休闲、人造碧海金沙、旅游演艺、低空旅游、游轮巡游、海洋主题公园休闲等十大产品发展的人才。

(五)充实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围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资源利用、海水利用集成研发、海水利用共性技术,积极开展关键材料、产业化成套技术与装备自主研发的专业人才,突破核心技术国产化,形成健全的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

(六)充实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能够创新海洋医药发展路径,加快从原料药向专利药转型升级,提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现代化水平的人才;充实能够聚力开发一批具有资源特色的海洋药物,形成海洋药物新兴产业的人才,以及能够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开发新型海洋生物制品的人才。

(七)充实海洋清洁能源产业人才队伍

重点充实海洋清洁能源研究开发、技术装备与示范工程建设的人才,积极推动海上风能、海洋能、海洋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海洋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人才开发,集聚一批海洋清洁能源开发科研团队。

(八)充实现代海洋渔业人才队伍

具体地说,就是要重点充实:能够拓展远洋渔业和远洋渔场,建设现代远洋渔业基地的人才;能够发展高效生态海水养殖,加快渔港渔村建设改造,发展多元化、精品化休闲渔业的人才;能够建设水产品精深加工区,加强水产品冷链物流一体化的人才。

四、促进浙江海洋经济人才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积极推动立体多样化的海洋人才教育

纵观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不重视立体多样化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以美国为例,现已形成涵盖普及教育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样化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在普及教育方面,以全国性卓越海洋科学教育网为主,每年面向国民推出系列海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在高等教育方面,高等院校积极健全海洋学科与专业,深化海洋经济人才培养与海洋科技项目研究。借鉴美国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浙江也应建立立体多样化的海洋经济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中小学基础海洋科技通识教育;开展海洋知识普及宣传,举办海洋主题科普活动,鼓励海洋科技人才从事海洋科普,提高全民海洋意识;鼓励更多有能力的高等院校设置海洋学科和专业,建立健全海洋课程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教学与实践需求对接;建设海洋经济知识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海洋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鼓励海洋经济相关专业毕业生到一线地区和艰苦岗位实习与工作;为富有创新精神、具备发展潜力的青年海洋经济人才提供独立负责项目、承担重要课题、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的机会,加快青年海洋经济人才成长。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日本、美国等世界海洋经济强国都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在这些国家的海洋经济创新体系中,除政府外,大学、科研机构、产业企业都是重要的组成主体,共同承担着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责任,而且它们之间经常跨越组织边界进行深入合作,一起培养高层次、紧缺的创新型人才。因此,为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型人才培养,浙江应进一步完善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鼓励涉海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接,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任职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对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明确产学研合作要求,推行共同实施、管理项目,实行“人才+项目”的模式,在实践中培养和集聚海洋科技人才。

(三)积极加强高层次海洋经济人才的引进

山东省是国内积极引进高层次海洋经济人才的先行区,其主要特点是加强政策引导,强力布局领军人才团队,为此实施了《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简称《计划》)。该《计划》以企业为主体,通过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重点支持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与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的引进。④对于浙江而言,在利用教育资源充分培养海洋经济人才的基础上,也要大力引进海洋经济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海洋经济人才,具体地说: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需求目录,制定实施海洋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实施方案;对引进人才及团队在住房、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给予课题申请、研发支持和政府奖励方面的特殊政策;参照山东省的做法,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积极引进领军人才团队、鼓励领军人才团队在浙江创业创新;实行“海外工程师”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引进外籍工程技术专家。

(四)积极引导鼓励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

美国十分重视、鼓励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例如,美国优化金融政策,通过发展风险投资、创业基金、信贷担保,为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又如,美国设立海洋科技园为海洋经济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孵化平台。[7]美国的经验对浙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浙江而言,要加大财税优惠力度,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参与海洋创新创业项目;建设一批海洋创业孵化平台,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海洋人才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改进海洋经济人才的考核评价模式,强化创新和应用导向,把获取创新成果、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资助和奖励的重要标准。此外,还要进一步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五)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工作投入机制

福建省积极建立健全海洋经济人才工作投入机制,确保海洋经济人才能引进、留住、并用好。如泉州市出台《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进培养暂行规定》,确保资金投入用于补助海洋核心人才、海洋骨干人才、平台建设、海洋课题研究、创业创新、海洋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对于浙江而言,要落实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政政策,各涉海地区、部门要增加对海洋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在涉海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中,明确一定比例的人力资本投入,并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重要依据;重视欠发达地区及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海洋人才培养,在人才投入中适当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涉海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促进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的形成。

(六)积极完善海洋经济人才发展服务体系

篇2

合成景气指数首先要对指标进行分类,即区分为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但由于指标个数较少本文参考了殷克东(2011)关于海洋经济指标分类的结果,它们利用灰色关联和时差相关分析方法将海洋经济指标分为三类指标。根据这一分类结果本文选择的先行指标包括:沿海地区生产总值、海洋第二产业比重、海洋第三产业比重、海洋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本文选择的一致指标包括:海洋生产总值、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总额、涉海就业人数、海洋全员劳动生产率(海洋生产总值/涉海就业人数)、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沿海地区人口。根据景气指数的合成方法可以计算得到辽宁省海洋经济扩散指数。

从扩散指数的计算结果来看,辽宁省海洋经济近年来都保持了比较快速的发展态势,其中只有2003年扩散指数小于0.5,其他年份的扩散指数均超过了0.5。特别是最近的2007-2009年扩散指数始终稳定在0.78的高水平,这说明辽宁省海洋经济近年来不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且其发展速度是比较稳定的。将本文计算得到的辽宁省海洋经济扩散指数与殷克东(2011)计算得到的中国海洋经济扩散指数进行对比,可以得到如表2的结果。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首先中国海洋经济DI指数与辽宁省海洋经济DI指数的走势相似度比较高,两个指数都在2003年达到谷底。这一年海洋经济出现不景气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经济走势疲软,而2003年的SARS病毒的肆虐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其次,2003年辽宁省海洋经济DI指数要低于全国的DI水平,特别是已经低于临界点0.5,根据扩散指数的合成原理,DI值在0~0.5之间表示经济处于不景气区域,DI值在0.5~1之间表示经济处于景气区域。可见2003年辽宁省海洋经济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已经处于经济不景气区域。最后,2003年之后辽宁省海洋经济的发展比较迅速,其中除2006年外其余各年海洋经济景气水平都高于全国的海洋经济景气水平,并且自2007年以来辽宁省海洋经济景气水平十分平稳。 根据上文选择的5个一致指标和4个先行指标,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也可以构造出辽宁省海洋经济景气指数。运用SPSS16.0可以得到如表3的主成分分析结果。一般情况下选择主成份分析征根大于1的主成分,在表3的结果征根大于1的主成分有两个,且这两个主成分的累积解释百分比达到了90.428%。根据主成分分析结果还可以得到这两个主成份的构成情况。权重可以计算得到第一主成分和第二主成分,并以表3中主成分1和主成分2的解释方出差百分比为权重计算得到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合成的辽宁省海洋经济预警指数,如图2所示。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合成的辽宁省海洋经济景气指数的走势来看,其与扩散指数的结果基本相似,但有一些细节之处存在差异。首先,两种方法合成的景气指数都显示出2003年后辽宁省海洋经济高速稳定的发展。其次,运用主成分法合成的景气指数2002年和2009年的水平要低于用扩散指数合成的景气指数,这主要是由于DI指数合成的缺陷造成的。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扩散指数只能表示景气的方向而不能准确表示景气的幅度。另外,从表4的权重来看第二主成分中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和海洋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两个指标的权重比较大,而在2009年这两个指标有比较明显的下跌。其中,第二产业所占比重由2008年的51.76%下降至42.42%;海洋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由2008年的17.88%下降至9.97%。众所周知,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全球经济都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辽宁省海洋经济的走势也充分说明这次危机的影响。

二、结论

篇3

要利用联系观点,把陆地和海洋当作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严格控制大陆源污染物,并不断完善工农业生产以及种植措施,在思想方面要大力宣传环保理念,只有如此才能推进海陆环境的统筹发展以及协调保护。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深入,与此同时资源消耗量也在不断增长,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重视,而且对目前城市经济建设来说也是一个关键性话题。以现今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对能源技术和经济以及消费行为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调整区域内的产业经济,不断改进产业结构,促进各个方面实现创新改革。低碳革命是为了使两大方面实现突破,即:(1)从以前的严重依赖能源消费发展为持久稳定发展的低能耗模式;(2)从以往的依赖化石燃料发展为使用新型能源的低碳型模式。在其转变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做好对各项工作进行的调整工作,不断促使经济发展朝着低碳甚至是无碳化状况迈进。大力推广海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海洋科研教育以及第二并第三产业等多种产业的综合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海洋旅游业,而且有利于海洋油气业以及运输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长三角地区现今海洋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

长三角地区不仅海洋生物以及空间资源丰富,而且能源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此外还有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尤其是深水岸线处具有异常丰富的资源,此外由于该处贯通着国际航道以及国内支线,地理条件优良,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区位优势以及丰富的资源。长三角区域的海洋产业与同一阶段的国民经济相比,前者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后者,而且海洋产业结构不断改进,海洋经济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又一增长点以及关键组成部分。现今这个区域的海洋经济已经进入优化以及升级期,比如,2008年的海洋产业结构是8.7∶42.0∶49.4,到2011年已经发展为9.8∶51.1∶58.3,其产业结构正在逐渐接近全球海洋产业结构布局。该区域的海洋经济目前已经形成了"三角两翼"的空间格局。相比于珠三角以及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只有在海洋产品方面不如环渤海外,其他方面如海洋科技、产业、经济规模以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均名列第一。低碳转型是有效处理生态环境以及海洋经济二者矛盾的基本措施,现今,海洋低碳经济在我国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成果显著。不过相对来说这个区域的海洋低碳经济发展速度还较慢,无论是海洋低碳技术方面还是产业结构低碳转型方面依然处在探索时期。

长三角区域海洋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1.长三角区域海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劣势沿海各省在2009年相继制定出海洋经济发展措施,力求成为国家级的战略试点,目前沿海各个区域之间展开竞争的一个重点就是海洋经济,由于我国现今的海洋资源方面不管是政策支持以及技术,还是人财物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所以各个地区为了争夺海洋资源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长三角地区在2010年关于海洋科技方面的技术人员合计为4898人,是全国总人数的30.97%,远远少于环渤海地区,现今沿海各省先后提出了针对海洋人才实施的培养计划以及为海洋人才提供的优惠政策。关于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相比于环渤海地区而言,长三角现今获批的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规模较大的项目还不是很多,国家优惠政策依然缺乏。三大区域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其主导产业都是渔业、滨海旅游以及交通运输业,产业结构大体相似,但是长三角区域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效果不是很显著,与其他地区相比没有突出优势。所以长三角区域要确保海洋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同步进行,必须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具有自身积极有效的发展策略做指导,确保针对海洋经济实施的优惠政策确实落实到位,不断引进大量优势资源,推进海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最终建立起海洋特色经济。与此同时要确保地方竞争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其优势,促使区域内政府部门不断创新,建立健全海洋全面开发协调统筹机制。2.改进长三角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模式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言,长三角海洋经济还是以往的那种污染大、耗能多以及效益低的经济发展形态,属于粗放型发展方式,因此,尽管长三角海洋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却付出了巨大代价:环境污染;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比例失调,产业结构失去平衡稳定性;由于技术落后,海洋科技综合实力低,致使区域经济模式无法获取理想的经济利益等。3.长三角海洋产业结构低质化问题突出长三角地区的海洋产业依然采取粗放型发展模式,不仅规模小,而且产业化水平较低,大大增加了成本;海洋产业彼此之间缺乏较强的关联性,有关产业集群缺乏较强的整合能力,且产业综合素质不高;海洋服务业发展相较于第一二产业滞后;科学技术较为落后,部分新兴的海洋产业远未形成规模;由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相对滞后,致使海洋科技在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进而导致长三角海洋经济没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海洋电力以及生物医药等方面的增加值在海洋生产总值中占据的比重太低。所以,长三角务必要高度重视海洋新兴产业,加快其发展速度,提升科学技术在海洋经济方面的贡献率并不断提高海洋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彻底改变海洋经济发展模式。

篇4

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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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经济

论文正文:

海洋经济渔业补贴问题及对策

一、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与基本框架

1.中国渔业补贴的现状。

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渔民收入,改善渔民生活,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1世纪以来,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补充修正,并已出台《渔业发展计划》、《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区域发展规划》和《中国中长期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等法案,旨在进一步推动中国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向前迈进。与此同时,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渔业的扶持和投资力度不断加大,1999年中央政府对渔业的财政投入为2.06亿元,2000年为3.16亿元,2001年为4.44亿元,2002年增加到10.67亿元,2003年超过12亿元,2004年达到12.6亿元,2005年为10.8亿元。2002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渔业的财政资金达273.15亿元,其中2008年131.8亿元,比2002年增加121.13亿元。2010年仅农业部渔业局归口管理的基建投资和财政资金就达15.52亿元,比上年增长26.7%,重点加强了水产良种繁育、病害防治、水产品质量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水产科研、渔港和渔业安全、渔业执法装备体系建设和渔业柴油补贴等行业发展瓶颈领域的支持力度,为行业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2.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

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以行业管理部门农业部(渔业局)为主,其他包括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从各自的管辖领域出发作为补充,形成中央一级多层次、多领域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与中央一级相同,地方各级也形成了以农业(海洋渔业)厅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渔业补贴主体体系。除了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外,中国渔业补贴的主体还包括诸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渔业协会等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渔业补贴内容多、覆盖面广,根据调查,中国浙江、福建等省份渔业补贴内容大约有十八种:

①(1)渔船燃油免税或差价补贴

;(2)政府转移支付税收;

(3)减收捕捞渔民各类渔业费;

(4)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

(5)渔船或捕捞许可证的赎回补贴

;(6)捕捞渔民转产专业补贴;

(7)渔民的教育培训和渔业科技推广投资

(8)远洋渔业开发新渔场补贴;

(9)渔业管理补贴;

(10)用于养殖业的科研或品种改良的资金补贴

(11)检疫,防疫及质量控制补贴;

(12)开拓国际市场或走出去办企业的前期补贴;

(13)发展水产养殖业的补贴;

(14)渔港建设补贴;

(15)海洋渔业开发和科研补贴;

(16)养殖贷款补贴;

(17)水产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18)远洋自捕鱼进口免税补贴。

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有一些其他的补贴,如渔船折旧补贴,但总的来说,这十八种补贴已基本包含中国现存渔业补贴的主要内容。

二、公共财政补贴的理论阐述

1.公共财政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已经积累起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其中区域经济增长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制约因素。在影响中国区域经济增长的诸多因素中,政府行为具有突出作用。财政支出作为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体现着财政职能的基本内涵,全面直接地反映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政府支出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从1990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基本形成了两大结论:一是政府支出活动的替代效应,即财政支出的挤出效应;二是财政支出的互补效应,即强调财政支出会促进经济增长。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增加社会性支出来扩大国内需求,其中社会性支出主要是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只有解决好居民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让其没有后顾之忧,才能更加有效地增加消费需求。所以,公共财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公共财政与海洋经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海洋经济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快速发展,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国民经济增长。同期,世界海洋经济发展步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众多沿海国家和地区,海洋经济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现代海洋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港口物流业、滨海旅游业等。不难发现,要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还是对海洋性产业发展的政策倾斜支持,都需要政府公共财政发挥其作用。

3.海洋渔业补贴的理论阐述。

当前,对渔业补贴下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定义是很难的。事实上,基于不同自身利益的考虑,包括世界粮农组织、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在内的机构纷纷对渔业补贴的定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有关渔业补贴的研究中,补贴(subsidies)、财政支持(financialsup-port)、经济援助(economicassistance/aid)和政府财政转移(governmentfinancialtransfers)是四个最为常用的术语,均指政府向渔业行业提供支付。因此,在本文中笔者把渔业补贴定义为政府为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渔业的生产、加工、科研以及保障渔民的切身利益而给予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过渡的捕捞所导致的渔业资源日益枯竭以及无序竞争引起的渔业生产效益的下滑,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渔业补贴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海洋经济,做好对渔业的公共财政支持不容忽视。

三、当前中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局限性以舟山市为例

为推动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渔业补贴的基本框架,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浙江省舟山市已推出了一系列渔业补贴政策。当前舟山市主要的渔业补贴政策包括渔船柴油涨价补贴、减船补助、渔民转产转业项目补贴、渔民失海补贴等。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对稳定渔业生产,保障海产品正常供给,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推广渔业新产品、新技术,发展远洋渔业等方面都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渔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覆盖面不广,政策落实与预期有差距。

舟山市渔业补贴政策的预期目的是为了促进渔业这个弱势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维护舟山广大渔民的利益,从而保障舟山海洋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然而,政策出台后,却有很大一批渔民没有享受到福利。一方面是由于补贴政策覆盖面不够广泛,忽略了部分渔民的需求。比如柴油补贴《补助办法》第4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该政策要求只有渔用柴油购买(消费)者才能享受补贴,大大缩小了政策辐射的范围,使得大量基层未拥有股份的渔民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广大渔民对补贴政策了解不多。基层渔民大多不会主动去了解政策变动趋势,大多数渔民都是从亲戚朋友中听说补贴政策,但对具体的补助办法并没有足够的了解。

2.补贴结构不合理,弱势群体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渔业补贴政策是为了提供发展海洋经济的长足动力,而发展海洋经济的一大目的是提高舟山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然而补贴政策不尽合理的结构使得大量弱势渔民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反而是一些渔业中的富人拿到了大部分的补助。如,油补政策主要补助的是承担油钱不断上涨压力的船老大,使得这些富人享受到大部分国家补助,这与该政策惠及最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的初衷有所偏差。渔业补助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的确维护了一些从事渔业工作的群体,但是仍没有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补贴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不容忽视。

3.部分补贴政策与环保要求相悖。

补贴政策有助于推动海洋渔业的发展,不过这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环境问题。舟山目前在海洋捕捞上实行了以渔船主机功率为基础,不同作业相对油耗作为标准的系数的设定依据,表面看上去公平合理,其实存在功率大、用油多、多补贴的政策弊病。导致对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作业渔船多补贴,而资源杀伤力较小的作业渔船反而少补,渔业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目的之一是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海洋环境友好型舟山,可见部分补贴政策与此初衷相悖。

4.补贴管理不完善,存在骗取补贴金现象。

作为公共财政政策,政府推出渔业贴补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提高渔民收入,增加当地消费需求,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确对一些渔民来说,补贴金已经成为一项不小的收入,比如一艘200马力的小型船舶一年就可得到20万元的柴油补助,而像一些马力更大的船舶一般可获得5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然而恰是这不薄的利益诱惑导致违规套取国家补贴现象时有发生,如,一年不出海的渔船蒙混支取补贴,空证、无船的渔民套取补贴等等。舟山渔业补贴政策实施的时间不长,相应的补贴管理能力尚未达到政策的要求,这也是舟山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四、渔业补贴政策完善的建议

1.扩大补助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当

前中国的渔业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渔民的利益,然而这种保障并没有普遍惠及渔民,因此扩大渔业补助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渔业补贴的对象不应只包括股东渔民,而是要兼顾雇工渔民的利益,让更多的补助金流向这些弱势的雇工群体。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使得更多符合要求的渔民拿到补助金,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派出专门人员向渔民深入介绍补贴制度,并建立灵活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将渔民对补贴政策的建议反映给相关部门,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只有扩大补助范围,才能提高渔民的整体消费水平,改善渔民生活并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2.完善补助结构,实现利益的最优分配。

在渔业发展过程中,海洋捕捞股份合作制的资金股逐步被少数人掌握,原来的全体船员股份合作制已变成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这样的制度拉大了船员之间的差距。而如今的补助结构恰恰与这样的制度挂钩,补助金大部分流向了少数船员股份合作制中的富有成员,忽略了大量没有股份的弱势成员。因此要形成合理的补助结构,政府应该转变挂钩模式,或者为弱势渔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补助,使得资源合理流向需要人群,缩小渔民之间的差距,以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要求,推动当地海洋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3.采取补贴限制,合理保护环境。

政府的渔业补贴政策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兼顾环境保护。针对当前渔业补贴中所存在的对破坏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作业渔船多补贴,而资源杀伤力较小的作业渔船反而少补的现象,政府应做出相应的限制,减少大排量的渔船,缓解环境压力。此外,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政府应尽快建立伏休渔民生活补贴制度,深化伏季休渔制度,确定合理的伏休时间和补贴率,从而在兼顾环境的同时保障渔民的基本利益,使得当地的经济社会能够长远健康发展。

篇6

第一,海洋管理职能权限不明确。目前海洋管理规范制度大多数还在遵循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规范制度,而且海洋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门,一些部门职责出现了重叠情况,这种情况下就会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成本来协调各涉海部门的关系和利益,导致海洋规范制度出台和实施面临很多困难。同时,沿海设立的海洋管理部门机构之间隶属关系不尽一致,出现了整体管理分散、局部管理集中的现象,导致海洋管理整体秩序混乱,使得海洋经济开发效率底下,影响广东省海洋经济有效的、健康的发展,难以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二,海洋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治政的基本方针,因此海洋管理也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但长时间以来海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具体表现为:首先,海洋管理法律主体不明确,国家海洋局工作重点内容集中于海洋科学研究、环境污染治理,还有很多管理职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其次,海洋管理法律责任不清晰,海洋管理关系到众多利益主体,各个主体都各自为战,相互间无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再次,我们仍然还未制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在健全海洋管理领域法律机制方面,我们任重而道远。

第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虽然人们对建设绿色海洋生态环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我们仍然对海洋知识匮乏,对海洋现状了解甚微,海洋保护意识薄弱,对海洋生态保护在今后社会发展中地位认识不深刻,仅仅考虑现阶段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殊不知一旦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类的生活将遭受灾难。所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思想,实现绿色海洋经济发展是我们必走之路,这样才能使海洋生态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得海洋经济建设、海洋文化建设以及海洋生态保护意识的构建贯穿于整个海洋管理过程。

二、实现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随着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海洋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遭遇到了严峻挑战,要想保证广东省海洋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制度、技术、思想以及生态结构等多个方面对广东省海洋经济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编制未来海洋管理规划,完善海洋生态保护机制。首先,海洋管理涉及众多环节及主体,各个活动主体间又有着必然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如果我们只从局部出发,仅仅关注自己的开发利益,就会左支右绌,不能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赢。海洋资源的开发需要在充分调研、科学分析、缜密设计的基础上,正确的规划海洋产业开发的方向,在保证海洋经济良好的发展前提下,也使得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两者之间健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在经济、行政、法律、社会和环境等各个领域有着健全的、全新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引导渔民规范用海,遵守海洋管理政策,合理的开发海洋资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贯彻到乡镇、农村,让更多的基础群众能根据政策,合理规范的开发海洋资源,进而达到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发展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生态自然修复。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同样海洋经济发展也要有较强的科学技术和高端的技术装备支撑,以保障海洋产业高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统一发展,在两者不断相互影响过程中,我们应该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导下,使海洋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同时海洋生态系统也得到恢复和增强,进而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利和利益。同时,对于已经造成海洋生态污染的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污染的治理,海洋污染会造成鱼类减少、海洋物种濒危等严重后果,关系着人类生存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刻不容缓。海洋污染主要来源工业废水排放、石油开采、海水养殖以及各类船只污染等方面。针对各类污染,我们应该对症下药,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及时治理海洋污染,走向绿色海洋。

第三,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公众生态环保意识。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我们生活的真正基础,我们呼吸的空气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洋与大气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以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首先,要培养海洋环保意识。我们应当发挥当下网络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在全社会范围类倡导海洋环保意识,让我们人人对海洋环保有认识、有了解。一方面,通过我们的不断宣传,让人们意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树立人们可持续发展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深化海洋生态教育,让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作为学校教育建设的一部分,做到人人爱护海洋。其次,树立“陆海一体”理念。海洋经济开发是陆地经济的很多部门在海洋空间上的延展,不仅仅是海洋管理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职责,是很多部门及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发展的过程,所以我们应当改变“重陆地、轻海洋”的观点,以海洋经济拉动陆地经济,二者统筹发展。

第四,建设海洋生态旅游文化产业,推动绿色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旅游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海洋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广东省海洋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海洋旅游是广东省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广东省海洋资源有着众多的自然海洋风景和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具备考古价值和旅游价值,我们应当加强海洋旅游产业建设。海洋旅游产业的开发建设涉及众多环节,不管是项目的前期调研、工程开工还是后期的项目维护及宣传,都涉及到政府和企业,以及当地的民俗、人文等因素,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时刻以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出发点,走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道路。海洋旅游产业关联到旅游消费者的衣食住行,这些需求涉及到食品、交通运输、船舶等领域,进而推动了整个广东省经济发展。

三、结论与展望

篇7

论文关键词: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制造业,CGE模型

 

一 引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改变了全球资源配置的方式,使得世界经济竞争出现了许多新形式和新内容,东盟①就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结果,他是东亚地区为实现本区域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联合起来在本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的形式,这是东亚自身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东盟作为中国重要的邻居,在中国对外战略中的地位自然非同一般。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政治经济交往实践,努力发展与东盟关系,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东盟国家快速发展的经济,将进一步拉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在1997年的前30年里,东盟平均经济增长率为6.2%,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东盟各国采取积极措施,经济步入复苏。2000-2004年东盟经济整体的年均增长率恢复至5.0%,至2006年东盟GDP达到5.8%的增长率,东盟10国GDP总额已达10643.69亿美元,外贸总额14426.57亿美元,占GDP的135.5%。无论从其经济规模还是从其贸易规模来看,东盟已相当于一个经济大国。其次,东盟是一个拥有10个国家经济论文,5.67亿人口的地区组织,可以成为中国理想的销售地,也是中国最具希望的经济合作伙伴;东盟国家大量的华人华侨对中国的投资,不仅可以为我国提供大量的资本,还可以为我国引进大批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再次,东盟国家可以成为中国急需的资源供应地。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对于自然资源和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东盟国家不仅自身拥有丰富的木材、橡胶等战略物资,而且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论文服务。中国海上石油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离不开东盟国家的支持与合作。所以,中国小康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与东盟国家在能源方面的配合;另外,东盟国家与我国的地缘优势,有利于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推动我国西南地区经济的发展。现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正在加紧推进,谈判的主要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建立起包括中国13亿人口和东盟5亿人口在内的世界最大自由贸易区,通过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是我国经济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保障。由于制造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行业,所以本文的分析集中在制造业方面,着重分析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对我国制造业的影响。

二 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现实基础

中国和东盟都是发展中或新兴的工业园,国际贸易是中国和东盟的长期对外策略和战略目标。国际贸易对于中国和东盟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助于双方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双方进行产业竞争以增进本国贸易额的同时,产业间的互补性也进一步增强了各自的国际竞争地位。

(一)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情况

从贸易总量上看,双边贸易持续稳定增长。1975年中国与一些东盟国家陆续签订了贸易、航空、海运和投资保护协定,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到1988年双方贸易额年平均增长18.8%。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中国和东盟各国家之间的贸易额以平均24.98%的增长速度稳步攀升。从表1中可以看出,199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额仅88.64亿美元,到1997年达到226.51亿美元,比1994年翻了一番。1997年中国和东盟的贸易额在历史上第一次突破200亿美元,此后几年双边贸易额基本稳定在200~300亿美元之间。2000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家的双边贸易大幅度攀升,全年贸易总额达323.1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7.41%,2002年双方贸易总额突破400亿美元,10年间,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总额增长了4倍。2005年双方贸易额更是达到了1133.94亿美元,同年,中国成为东盟的第四大进出口国,东盟成为中国的第五大出口国,第三大进口国,中国和东盟互为第四大贸易伙伴(见表2)。

表1①1999-2005年东盟与中国双边贸易情况(单位:亿美元)

 

项目

年份

进出口

出口

进口

金额

增长(%)

金额

增长(%)

金额

增长(%)

1993

88.64

——

45.28

——

43.36

——

1994

110.63

24.81

53.04

17.14

57.59

32.82

1995

133.31

20.50

62.01

16.91

71.30

23.81

1996

166.92

25.21

74.74

20.53

92.18

29.28

1997

226.51

35.70

91.68

22.67

134.83

46.27

1998

204.15

-9.87

92.03

0.38

112.12

-16.84

1999

219.23

7.39

95.91

4.22

123.32

9.99

2000

323.16

47.41

141.79

47.84

181.37

47.07

2001

319.15

-1.24

145.16

2.38

173.99

-4.07

2002

427.6

33.98

195.48

51.94

232.12

33.41

2003

553.16

29.36

270.44

38.35

282.72

21.80

2004

818.58

47.98

386.47

42.90

432.11

52.84

2005

1133.94

38.52

522.58

35.22

篇8

关键词:气候变化 经济

论文正文:

气候变化中国经济论文

1、数据来源以及处理方法

本文的主要数据源是年鉴资料(1992~2006)、公报资料(1991~2005)以及中国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1991~2005)。依据以上数据源,整合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8种影响,即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风雹、低温冻害、病虫害和火灾对农林牧渔业以及其他领域的直接影响。其中的小部分资料为量化非经济指标,参考了1991年以来《中国物价年鉴》的统计价格,先将直接从数据源中获得的量化非经济指标转化为与该时期价格相匹配的量化经济价值指标,然后将量化的经济指标与统计资料中直接获取的经济指标按照以上的分类计算得到各种影响的经济损失,8种影响的直接经济损失总和即为气候变化的经济响应评估值。

2、结果分析

2.1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经济的直接影响1991~2005年气候变化对农业经济的直接影响1992~2005年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在214亿~1159亿元之间,经济损失的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在102亿~603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

1991~2005年风雹、低温冻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4亿~90亿元、8亿~74亿元,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8亿~245亿元之间,1991~2000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4~2003年台风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经济损失为3亿~58亿元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来气候变暖尤为明显。

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农业是对气候变化反应最为敏感的领域之一。1991~2005年干旱、病虫害、风暴和低温冻害对农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呈现上升趋势,洪涝和台风的损失上升不明显。在未来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高温事件将增加,未来的干旱和洪涝灾害亦将增加。农业生产将更加不稳定,产量波动增大,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种植制度和作物品种将发生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将发生变化,农业成本和投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受气候变化影响,农业遭受的损失会更加严重。

2.2中国经济对气候变化的响应1991~2005年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623亿~2551亿元之间,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2亿~603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现上升趋势1995~2005年台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4亿~90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上升趋势不明显;1991~2005年风暴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亿~308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38亿~245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3年森林病虫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3亿~88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下降趋势;

1996~2002年草地病虫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在6亿~3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1~2005年风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138亿元之间;1991~2005年低温冻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6亿~180亿元之间;1991~2003年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17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6~2002年草地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0.06亿~1.25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下降趋势(1991~2005年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当于当年GDP的1.08%~5.70%,比重呈下降趋势。GDP年际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直接经济损失年际变化率呈上升趋势。在GDP增长过程中,因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损失显著抑制国民经济的增长,成为削弱经济增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结论和讨论

3.1结论

以国家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基础数据,分析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结果表明:近15年来气候变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加剧。1991~2005年期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呈明显上升趋势;所占GDP的比重为5.70%~1.31%,呈下降趋势。在此期间,干旱、农作物病虫害、草地病虫害、风暴潮、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呈现上升趋势;洪涝灾害和台风上升趋势不明显;森林病虫害和草地火灾呈下降趋势。2000年以来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直稳定在相当于GDP1.08%~2.05%的水平,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存在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3.2讨论

据《中国灾情报告》统计,我国每年仅气象、洪水、海洋、地质、地震、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灾害等7大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折算成1990年价格):50年代平均每年约480亿元,60年代平均每年约57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约590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约690亿元,90年代前5年平均每年约1190亿元,经济损失逐年增加。建国近50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经济损失高达25000多亿元,平均每年造成的损失大约是平均GDP的3%~6%,财政收入的30%左右,是发达国家的数十倍。

我国GDP连续多年保持8%的高速增长,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逐年上升。1989~1996年,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GDP的比重在3%~6%之间,平均为3.9%。

所不同的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赤潮、人为诱导的地质灾害和火灾等。1991~2005年由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932亿~3570亿元之间,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1.31%~5.70%,呈下降趋势。尤其在2002年GDP首次突破10万亿之后,2003~2005年GDP保持13.96%、16.99%和33.55%高增长率的情况下,2000年以来经济损失一直维持在GDP1.08%~2.05%的水平上,直接经济损失对我国GDP的负面影响并没有随着经济迅速增长而减弱。

我国目前观测到的气候变化影响远不止上述8种,还有:20世纪50年代以来,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为1.4~3.2mma-1,西北冰川面积减少了21%,西藏冻土层减薄,最大可达4~5m,四川、青海和甘南草原产草量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春季物候期提前2~4d,海南和广西还发现珊瑚白化现象,六大江河实测径流量都呈下降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来,祁连山山地森林面积减少16.5%,林带上升400m,覆盖度减少10%,西南地区、三江平原和青海的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气候变化对虫媒性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洪涝灾害后,感染性腹泻,如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等病例增加。这些由气候变化引起的缓变性影响尚没有从经济的角度开展研究,若不采取应对和缓减措施,其中一些影响将给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致命的毁坏,功能的衰退或丧失造成的潜在价值损失可能也远超过直接经济损失。我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与2000年相比较,2020年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未来50年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未来100年,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加重;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草原承载力和载畜量的分布格局将发生变化;

主要造林树种的分布发生变化;河流的径流量下降,平均年降水量偏少,以及海平面升高、冰川退缩、湖泊水位下降、湖泊面积萎缩、海水入侵、海岸侵蚀、冻土融化、河湖冰迟冻与早融、中高纬生长季延长、动植物分布范围向极区和高海拔区延伸、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一些植物的开花期提前,冰川、珊瑚礁岛、红树林、热带雨林、极地和高山生态系统、草原湿地、残余天然草地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等仍面临适应能力有限的问题,容易受到严重的、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危险,缓变性的经济影响随气候变化的加剧继续加重。未来加强研究其经济影响对全面认识、正确看待气候变化影响至关重要,但是评价难度也远大于直接突变性经济影响,需要各国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从我国15年来GDP的增长率与气候变化直接经济损失增长率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GDP增长率逐渐下降,气候变化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增长率逐渐上升。随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性措施的实施,以及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经济损失增长率应该会有所下降。

但是,目前灾害直接损失没有统计毁坏设施的灾后重建和修复费用,还有一些没有从经济的角度量化到已有的直接影响。因此,对直接经济影响的评估值可能比其真实值要小得多,实际经济损失值增长可能会更快。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害评估方法的改进和认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灾害影响的研究愈来愈受到重视,前期的直接经济损失缩微化的程度可能比后期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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