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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9:1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能源安全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能源安全论文

篇1

本工程位于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西南约16km处,属于新疆九大风区之一的哈密三塘胡~淖毛湖风区。风电场距离伊吾县约82km,距离哈密市距离约234km,风电场海拔高度在530~625m之间,本工程风电场规划总装机容量50MW,拟安装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电机组。

2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

风电场场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风能资源应丰富,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场地通道进出必须安全,同时应交通便利,以便当风场遭遇事故时外部力量能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满足运输要求。场址的选择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区域周围没有工矿企业、居民点。风电场总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需求,建(构)筑物可多层布置,场区应划分功能区,建(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电气设备布置应适应风力发电场生产的要求,符合防触电、防火、防爆、防潮、防腐、防冻等有关要求。风电场工程规模应与工程等级相匹配,风电场工程等级应根据装机容量和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四级,如表1所示。风力发电机组在风电厂内的布置,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场内已有设施的位置综合考虑,尽量紧凑规划整齐,有一定的规律,风机基础及架空线铁塔基础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条件不利因素,进行相应的抗震设防,尽可能防止发生风机塔架及架空线路铁塔坍塌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损等事故。本风电场规模等级为Ⅲ级、中型,风电场采用WTG2-1500机组,根据场区的风资源状况、地形状况等因素,风力发电机组采用行距和同行中风机间距为4D×10D的排布方案。

3风电能源工程安全管理

(1)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的施工、安装、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安装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规程、法规编制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以保证施工期场地排水需要,以免污染环境。基坑施工时应根据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对不同的地质情况进行放坡处理,对于风机基础深基坑,在基坑上口周围1m处布设1.2m高的安全防护网,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地质较差的土质边坡,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确保施工安全。风电机开始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安装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各种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量减少误操作以防止机械伤害的发生,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有效。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相关培训,责任落实到位。

(2)建(构)筑物基础。基础土石方开挖采用推土机或反铲挖掘机分层剥离,尽量避免地基土方扰动,基坑底部留30cm保护层,采用人工开挖,基坑开挖以钢筋混凝土结构尺寸每边各加宽1.0m,为防止脱落土石滑下影响施工,开挖按1∶0.5放坡,风机基础混凝土强度C35,开挖出底面后经人工清理验收完成后,再浇筑厚度100mm的C15混凝土垫层,混凝土一次浇筑完成,不允许有施工接缝。混凝土施工中应用测量仪器经常测量,以保证基础埋筒的上法兰平整度为±2mm的精确要求,施工结束后混凝土表面必须遮盖养护。

(3)机电设备过电压保护。35kV开关站不设避雷针,电气设备均屋内布置,建筑物屋顶设置避雷带,风力发电机组配备有防雷电保护装置。在开关站的35kV母线上装设一组金属氧化锌避雷器对雷电侵入波和其他过电压进行保护,每一台箱变高、低压侧均装设一组金属氧化锌避雷器,主变中性点装设金属氧化锌避雷器一只,与中性点隔离开关和放电间隙配合使用。

(4)防火、防爆和消防措施。工程防火采用综合消防技术措施,消防系统从防火、监测、报警、控制、疏散、灭火、事故通风、救生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变压器及压力油罐等设泄压装置,布置上将泄压面避开运行巡视工作的部位,以防止在设备故障保护装置失灵,通过泄压装置释放内部压力时,伤害工作人员。设备的选型和采购时,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运行过程中要按要求定期检验。通风设备和通风管等均接地,移动式油处理设备在工作位置应设临时接地点,防静电接地装置与工程中的电气接地装置共用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场区外独立设置的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设避雷针,而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技术措施。

(5)运输、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合理布置施工道路和大型设备吊装工位,根据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人工预压、夯实处理等措施,防止施工道路路基或设备吊装工位地基塌陷,严禁运输车辆超载,大型设备吊装应有专人负责监护。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票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施工车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起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十不吊”,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吊运中午时走吊运通道,不明重量、埋在地下的不明物料不得起吊,禁止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风里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大风、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导致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吊装应编制专项吊装施工方案,根据现场实地考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吊装方法和安技措施,保证作业安全,施工前,将吊装方案向操作人员技术交底。

(6)施工用电安全。施工期间用电应符合施工用电的一般规定,施工用电的布设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接线,施工用电设施竣工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立施工用电管理机构,落实到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谨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建立相应的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结语

篇2

关键词脱粒机;原理;安全使用技术

脱粒机的种类和形式很多,按其适应作物的情况可分为通用脱粒机和专用脱粒机;按作物的喂入方法可分为全喂入式和半喂入式;按其结构及完成工作的情况可分为简易式、半复式和复式3种方式。简易式的脱粒机结构简单,仅有脱粒装置,只能将谷粒脱下,不能进行分离和清选。半复式脱粒机结构比较复杂,除具有脱粒装置外,还有简单的分离装置和清选装置,可进行初步的分离和清选。复式脱粒机除具有完善的脱粒、分离、清选装置,除脱粒和分离外,还能进行多项清选,将谷粒进行分级。

1脱粒机的工作原理

脱粒机一般由喂入装置、脱粒装置、分离装置、清选装置、输送装置和机架等组成。脱粒时,谷物由人工铺放到喂入台上,经喂入台送入脱粒装置,由滚筒脱粒。脱粒后的长茎秆从出草口被抛出。谷粒及杂余混合物从凹板的空隙落下,轻杂余被风扇产生的风力吹出机外,粮食落入出粮口后流出[1]。设计有2级滚筒的机型,谷物经第1级滚筒脱粒后进入第2级滚筒,进行第2次脱粒,提高了脱粒净度,与普通机相比具有较高的脱净度。具有风扇和清选筛2种清选装置的机型,在风力清选的基础上,部分不能被风力吹出的轻杂物经清选筛清选后送出机外,加强了清选效果,清选出的粮食较为干净,清洁率明显优于普通机型。设计有逐稿器的脱粒机脱粒时,脱粒后的长茎秆经过逐稿器时被逐稿器不断抖动,使夹带在其中的籽粒被分离出来落入清选装置中,减少了籽粒的夹带损失。

STY-480型的脱粒机的清选工作则由扬场机来完成,脱粒时,由螺旋式推运器将籽粒和轻杂余运入扬场机,由扬场机以较大惯性向空中斜线抛出,籽粒由于质量大被抛出较远,而其他轻余被抛出较近,清选工作立即完成。

2脱粒机的安全使用技术

2.1使用前准备

一是安全检查。拧紧松动的螺母,如皮带轮、机架、紧固螺丝、滚筒间隙调整螺母,滚筒纹杆或钉齿紧固螺母等,以防发生机械或人身伤亡事故。检查滚筒、皮带轮、轴承座等部件有无裂缝、断开或其他损坏情况。二是试运转。首先在各运转部门加注油,装好传动皮带,先用人力带动脱粒机转动,查看有无卡滞、碰撞和其他异常现象,若有应及时排除。然后接上动力,进行空运转试验,正常后即可试脱,若无问题,就可转入正式使用[2]。三是脱粒机作业场地要选平坦开阔的地方,并注意自然风向,出草和麦糠出口尽量与自然风向一致,以利于草和麦糠的顺利推出。当用于手扶拖拉机作动力配套时,应注意排气管的方向,不要面向出草和麦糠出口,也不要朝下安装以免引起火灾。四是操作人员衣着要紧凑,女同志要将发辫包起,防止衣服或头发卷入滚筒或传动皮带造成意外人身伤亡事故。严禁儿童在机器周围玩耍。

2.2脱粒机的调整

脱粒机的调整,尽可能做到脱粒与清选干净、破碎率低、损失小。调整时,要兼顾滚筒转速、滚筒间隙和风量大小三者关系以取得最佳效果。一是滚筒转速的调整。不同作物对脱粒机滚筒转速的要求有所不同,如脱小麦的滚筒转速一般要求在1000r/min左右。当用电动机作动力时,转速一般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选用合适的电动机皮带轮,使滚筒转速达到额定值即可匹配。有些脱粒机在出厂时厂家配备有电机皮带轮,但也有不配备的,自制时可依照下列公式计算皮带轮直径:电机皮带轮的直径×电机转速=滚筒皮带轮的直径×滚筒转速。当用手扶拖拉机作动力时,由于转速的调节范围较大,因此与脱粒机配套比较灵活。这时脱粒机的转速通过手扶拖拉机的油门控制。根据经验,脱粒机的滚筒转速高,脱净率高,破碎率高;转速低,脱净率低,破碎率低[3]。二是滚筒间隙的调整。滚筒间隙指滚筒和与凹版之间的间隙,一般在1~5cm。间隙大,脱净率低,破碎率低;间隙小,脱净率高,破碎率高。滚筒间隙根据作物的品种和干湿情况进行调整,易脱作物和作物含水率低时适当调大,不易脱粒作物和作物含水率高时可适当调小。三是风量调整。风量大时,清选出的粮食较为干净,但易造成籽粒夹带损失。风量小时,清选效果稍差,但籽粒夹带损失减少。调整时要兼顾上述两方面,尽量做到损失少、清洗干净[4]。

2.3使用过程注意事项

一是用电动机作动力时,应注意电机的功率和转速要与脱粒机匹配,接线要牢固可靠,不用破损电线,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或因电线短路而引起火灾。电源开关不应远离脱粒场地,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迅速切断电源。二是脱粒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工具或其他物件触及机器运动部分而造成意外事故。三是不能超负荷。首先是机器不超负荷,不可让脱粒机超负荷工作。不论是用电动机还是柴油机作动力,工作时均不能超负荷。其次是人员不超负荷,连续作业时间不可长,麦收脱粒时,往往需日夜奋战,但是一般工作5~6h后,要停机,并对脱粒机及其动力机进行安全检查,使人得到休息,使机械得到保养,否则极易发生事故。四是秸秆喂入要均匀、适量、正确保安全。在脱粒机脱粒时,应注意均匀喂入,喂入量适当,不可将秸秆一起喂入,否则容易损坏机件和伤害人体。人的手臂绝不能伸进喂料口,以防被高速旋转的纹杆打伤,甚至打断手臂。

2.4脱粒机的保养

作业前应该将脱粒机各运转部位,清理机器内外部的泥土、麦糠、杂物等,保证脱粒机在较好的技术状态下工作。脱粒机及其动力机的移动与安装,均需由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允许随意移动和安装脱粒机。移动电动脱粒机时,必须先关掉电源,绝缘电线不可在地面拖拉,以防磨破绝缘层,造成漏电伤人。柴油机的停机和启动,均应由专业人员检查安全后再操作。每季作业结束后将机器内外部清理干净,将传动皮带置于放松位置或另外保存,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在各部位加注油。

参考文献

[1]王显仁,李耀明.脱粒原理与脱粒过程的研究现状与趋势[J].农机化研究,2010(1):218-221.

[2]于影,李大伟.脱粒机的检查调整及正确使用[J].养殖技术顾问,2009(5):148.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篇4

【关键词】疆煤外运;影响因素;主成分分析法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煤炭的消费量在不断增加。而煤炭的主产地产煤量却在日益缩减,煤炭供求出现较大缺口。就目前我国的煤炭资源形势来看,适度合理的开发新疆煤炭资源及将新疆煤炭外运满足其他省份煤炭需求,无论是出于对促进新疆经济增长的考虑,还是出于对国家能源安全的考虑,都是十分必要的。新疆地区的煤炭外运主要方式是铁路运输,另外,其公路运输、煤制气及煤制油的管道运输、煤发电的电网运输也是十分重要的运输方式,本文将对不同外运形式的不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其中主要的外运影响因素,进而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2.疆煤外运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2.1原始数据的选取

影响因素分别选取铁路营业里程、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公路营业里程、公路固定资产投资、铁路公路煤炭外运量、管道输油气里程、管道固定资产投资、电力供应固定资产投资八个指标。原始数据表如表1所示。

由表2旋转后的正交因子载荷矩阵可知,第一公共因子高载荷的指标有X4公路固定资产投资、X8电力供应固定资产投资、X6管道输油气里程、X1铁路营业里程、X5公路铁路煤炭外运量、X3公路营业里程、X2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第一公因子记为F1。第二公因子上高载荷的指标有X7管道固定资产投资;第二公因子记为F2。

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出成分得分系数矩阵以及标准化数据,根据成分得分系数矩阵及标准化数据可以计算各种成分得分,公式如下:

2.3结果分析

首先,由主成分分析的历年综合得分排名可以看出,新疆煤炭外运能力从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其煤炭外运能力综合水平是逐年上升的。

其次,由旋转后的正交因子载荷矩阵可知,第一公共因子载荷较高的前两个指标有X4公路固定资产投资、X8电力供应固定资产投资。第二公因子上高载荷的指标有X7管道固定资产投资。因此,新疆煤炭外运影响因素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足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段国钦.交通走廊运输需求分析及其运输结构优化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

篇5

关键词: FTA EPA 能源安全

一、日本的FTA战略现状

2001年以前,日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或启动FTA谈判。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开始启动FTA战略,日本也迅速开启了FTA战略,并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绩。截止2015年7月末,日本已经与1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FTA/EPA,其FTA伙伴国已从东盟国家扩展到了北美洲的墨西哥、欧洲的瑞士、南亚的印度、南美洲的智利和秘鲁、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北亚的蒙古。(参见表1)

日本政府启动FTA战略后,对FTA战略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对FTA战略的发展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2013年的《日本再生战略》甚至提出要在2018年之前将FTA的贸易覆盖率从当时的19%提高到70%。

日本积极推进FTA战略发展的动机,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包括,第一,扩大海外市场;第二,推进国内改革;第三,强化在东亚的影响力;第四,确保资源的稳定供应。日本是能源贫瘠的国家,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基本依赖进口,能否保障能源进口稳定成为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关键因素,所以日本政府在启动FTA战略指出,就在FTA战略中将能源供应稳定的需求加入进来,利用FTA战略对能源安全进行布局。

二、日本能源安全面临的挑战

(一)日本能源消费现状

依据BP2015年对2013年和2014年各国能源消费情况的统计,在日本各种能源消费中,石油占比最大,2013年和2014年均超过40%,分别达到44.14%和43.15%,而世界能源消费中石油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2.63%和32.57%,说明石油不但是日本最大的燃料消费的种类,而且日本对石油消费的依赖程度要大于世界石油消费的总体依赖程度。日本每年石油进口数量与消费量基本相同,日本几乎所有的石油消费都源自进口。

在各种能源中,煤炭是日本第二大能源消费种类,2013年和2014年的消费比例分别达到27.36%和27.74%,这一能源消费比例略低于世界煤炭消费比例的30.19%和30.03%。对于日本而言,天然气消费占据能源消费第三的位置,2013年和2014年比例达到21.74%和22.19%,略低于世界天然气消费占比的23.84%和23.71%。这三类能源消费占比之和日本达到了2013年的93.24%和2014年的93.08%,全世界能源消费的这三种燃料占比为86.66%和86.31%,说明日本的能源消费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而且高于整个世界对这三种燃料的依赖程度。

(二)日本的能源安全危机

能源安全的本质就是能源供需矛盾和能源供需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日本是资源贫瘠的国家,本土上没有石油、天然气储备,煤炭储备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能源消费几乎全部依赖进口。战后,完全依赖国际市场能源供给的日本,其能源安全经历了各种挑战。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时期,日本经历了煤炭的短缺,使日本迅速推进“从煤炭转向石油”的能源革命,煤炭消费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从1950年的40.9%大幅降低至1973年的0.7%,而石油所占比重则从1955年的11.7%跃升至1973年的59%。

20世纪70年代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打击,日本也是所有石油进口国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国家。第二次石油危机来临之时,虽然日本有所准备,受到的打击没有第一次石油危机时严重,但是两次石油危机让日本政府深刻意识到石油安全的重要性。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爆发,引发了世界石油价格暴涨,又一次使日本经济遭受打击,日本开始由使用石油向其他能源转换,使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下降。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发展核电,核电在日本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截至2010年9月,日本有55座运行中的核电机组,发电量约占总发电量的1/3,是继美国和法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核电国。但是2011年3月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这让日本的核电发展遭遇严重打击,日本的核能使用骤减,2014年甚至没有核能消费。

核能使用下降使日本不得不继续依赖甚至是加大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即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这些必须依靠进口的能源。这些能源进口来源的保障和价格稳定性的保障进一步对日本能源安全提出了挑战。

三、FTA战略对能源安全的保障

(一)FTA战略保障石油安全

由于石油消费在日本能源消费中的重要地位,石油安全对于日本而言至关重要。如何保障石油安全是日本政府必须面对也是十分重视的国家安全问题。自从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之日起,日本政府就在想尽一切办法来稳定本国石油供给,稳定石油价格。FTA也是石油安全战略之一。

表2列出了日本2001年和2014年日本的前十位石油进口来源国。从表中可以看出,日本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是海合会各国。表2中,2001年日本自海合会进口石油总金额占全部石油进口的67.9%,而这一比例到2014年时达到了68.1%。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受损严重,而那时日本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程度达到99%以上,所以日本历来就非常注重与中东国家的友好往来。2006年,日本开始启动与海合会的EPA谈判,希望能借此加强与中东国家保持更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进一步稳定本国的石油供给,保障石油安全。但是海合会国家对于各国的FTA谈判并不感兴趣,对于日本也是如此,因此日本与海合会的EPA仅进行两轮谈判就停滞不前了。虽然日本对于通过与海合会签署FTA进而保障本国石油供应安全的想法从未改变,而且也一直在努力将海合会请进FTA的谈判中来,但是却鲜有进展。

除了海合会之外,日本对于其他的重要的石油进口来源国也很重视,纷纷开启FTA谈判,希望借此稳定石油供给。在表2中,日本从本国的FTA/EPA伙伴国(前10名)进口石油的比例, 2014年达到7.8%。加上正在进行FTA/EPA谈判的国家韩国,以及谈判中断的海合会,2014年,日本从本国的EPA伙伴国和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国进口石油总占比达到83.7%(含没有排名在前十位的其他伙伴国的进口比例)。在2014年前10位进口伙伴国中,只有俄罗斯和伊朗没有与日本达成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对于日本而言,FTA战略也许无法完全保障本国的石油安全,但是与83.7%的石油供应国签署或者洽谈EPA,加强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政治友好,对于本国石油安全是绝对有益的,对本国石油供应的稳定性能起到较大作用。

对于FTA伙伴国印度尼西亚,虽然仅是日本的第石油进口来源国,但是日本确是印度尼西亚石油的首要出口目标国。2001年至2013年期间,除个别年份(2009和2010年)日本排在第二位,其他年份,日本都是印度尼西亚第一大石油出口目标国。印度尼西亚历年石油出口的30%―40%流向日本。虽然从印度尼西亚的石油进口仅占到日本石油进口总额的4%左右,但仍能为日本的石油供应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FTA战略与煤炭安全

煤炭作为目前日本的第二大消费能源,其供应安全也对日本能源安全起到重要作用。日本在战后曾经历了煤炭危机,并一度将煤炭消费缩减到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经历了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的煤炭消费开始慢慢恢复。作为煤炭的净进口国,煤炭安全对日本能源安全也是至关重要。

在表3中,2001年日本前10位煤炭进口国中,有三个国家截至目前已经成为日本的EPA伙伴国,即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这三个国家的进口比例总和为68.8%;2014年,在日本的前10位煤炭进口伙伴国中,这三个伙伴国的进口比例总和达到了80.9%。也就是说,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煤炭进口来源国签署了EPA协定,成为EPA伙伴国。如果加上日本正在谈判的加拿大,日本的煤炭进口源自于EPA伙伴国或者潜在伙伴国的将达到87.0%。这对于日本煤炭安全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日本的煤炭进口从EPA/FTA伙伴国进口的集中度加强,由原来的68.8%上升到80.9%,这不但说明日本的煤炭进口更加有保障,而且日本煤炭进口进一步向自己的EPA/FTA伙伴国倾斜。

对于煤炭而言,澳大利亚一直都是日本最大的进口来源国。日本2007年开始启动与澳大利亚的EPA谈判,而日本从澳大利亚的煤炭进口比例从2006年开始进入增长期,有2005年的58.1%上升到2006年的61.2%,最大值达到2009年的66.7%。2015年日本与澳大利亚正式签署EPA后,日本的煤炭安全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印度尼西亚自2001年开始一直是日本煤炭第三大来源国,排在澳大利亚和中国之后,所占比例在10%左右。2005年日本启动与印度尼西亚的EPA谈判,2006年开始印尼超越中国成为日本煤炭第二大进口来源国,而且进口量不断增加,所占比例也不断提高,2014年更是达到最大值16.1%。

(三)FTA战略与天然气安全

作为第三大消费能源,天然气对于日本而言也非常重要。2014年,日本前十位天然气进口来源国分别是卡塔尔、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文莱、阿曼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已经与日本签署FTA/EPA的国家有四个,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这四个国家的总进口额为379亿美元,占日本天然气总进口额的44.85%。其他六国中,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曼是已经与日本启动FTA谈判的海合会国家,进口占比为31.12%,其余三国是非FTA/EPA伙伴国或者FTA/EPA谈判国。至此,日本的FTA伙伴国和正在谈判的伙伴国的总进口占比达到76%。

图1列出了四国对日本天然气出口占比历年的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到2014年时已经达到18.67%;马来西亚的比例从与日本2006年签署FTA开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文莱进口占比相对稳定但略有下降;但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占比却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02年的26.07%下降到2014年的6.06%。印度尼西亚天然气进口占比的迅速下降,一方面是由于日本天然气进口增长速度很快,由2001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833亿美元,增长了376%;而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出口由2001年的57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1亿美元,仅增长了218%。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对韩国天然气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出口占比由2001年13.1%上升到2013年的23%;同时,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的比例在2005―2009年期间上升到18%左右,而2010―2013年,印度尼西亚对新加坡天然气的出口占比也上升到超过20%。除了是东盟国家之外,日本是唯一一个与印度尼西亚单独签署EPA的国家,日本目前依旧是印度尼西亚天然气的第一出口目标国。

四、日本FTA/EPA条约中的能源条款

在日本已经签署的FTA/EPA协定中,与文莱、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的协定中明确列出了能源条款。其中与文莱的协定第七章为“能源”,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第八章为“能源与矿产资源”,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第八章也是“能源与矿产资源”。

在与文莱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中的“能源产品”是HS编码的2709.00,2711.11和2711.21,即石油和天然气及气态烃。协定中对两国进口和出口限制措施的出台做出了规定,一旦有这样的限制措施将要实施,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协定的对方。对于能源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协定中也规定,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协定一方的能源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大大影响了能源的运输和买卖,那么应该根据协定对方的申请,考虑协定对方的意见。协定还列明双方应该就能源领域进行合作,并鼓励私营部门的合作。协定中还列明在协定生效之日起,协定双方应成立能源小组委员会,处理双方能源合作的各种问题。

日本与印度尼西亚的EPA协定签署时间与文莱非常接近,但是协定中的能源条款却有所不同,该协定中的能源条款是所有三个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能源条款最全面的,共包含9条。首先协定第97条中对能源和矿产品进行定义。其中能源产品所包含的种类在附件11中列出,依照HS2002分类方法,包含26、27、72和75章中36个六位编码的项目。协定第98条为“促进投资和投资便利化”,对于促进能源领域的投资以及投资便利化做出规定,并且在附件12中明确规定“应协定任何一方要求,协定双方都要商讨风险共担的措施,来支持日本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投资。”协定101条为“能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监管措施”,对于任何的能源和矿产资源的监管措施,都要避免扰乱现存的合同关系。协定103条为“经济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要鼓励缔约对方在本国能源和矿产方面的投资。协定104条为“合作”,105条为“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

日本与澳大利亚的协定签署较晚,协定中的条款也比较完善。协定中的“能源产品”范围通过附件5单独列出,包括HS2012分类法中第25、26、27、28、75、76和81章的一些六位编码项目,合计63项,是所有含有能源条款的协定中涉及的能源和矿产品种类最多的协定。协定中8.3条规定,要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如果稳定供给受到威胁,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与其磋商寻求解决方法。关于出口限制,协定8.4条规定,每一方都应该努力不制定或实施限制出口能源和矿产品的措施。一旦采取该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对方将遭受的损失,并且应对方要求,要与缔约对方进行协商。协定8.5条规定,如果协定一方采取出口许可制,这种制度要透明,提前告知缔约对方,而缔约对方也有权利针对该措施进行磋商。在与澳大利亚的协定中,也同样在能源章节中列出了行政法规措施,合作以及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成立的规定。

在上述三个协定中,条款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是与印度尼西亚的协定,其中不但含有其他两个协定中对于进出口限制、出口许可证、行政法规、合作和成立能源与矿产品小组委员会等条款,还包含了“促进投资和便利化”条款,以及“经济发展”条款等,更多涉及日本在尼日利亚能源领域进行投资的权益保护,这在其他两个协定中涉及很少。在上述三个协定的能源条款中所含有的能源和矿产品的种类,与澳大利亚的协定最多,而文莱的最少,这与澳大利亚能源和矿产品种类丰富有关,日本总体而言对澳大利亚的能源产品依赖度更高。

五、总结

日本是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贫瘠的国家,本土能源储备非常少,所需能源几乎都依赖进口,能源安全问题对日本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稳定等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能源消费种类中,石油是日本第一大消费能源,煤炭是第二大消费能源,天然气排在第三位。2014年,日本这三类能源消费总量占本国能源消费总量的93.08%。所以维持能源安全主要指维持这三种能源进口来源的稳定性。

日本启动FTA战略后,FTA战略的目的就是多样性的,其中运用FTA战略维持能源安全一直都是日本FTA战略目的之一。从2001年日本启动FTA战略开始至今的15年中,日本将多数主要的能源供应国纳入到FTA/EPA的谈判体系中来,与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签署FTA/EPA,与另外一些主要能源供应国正在进行谈判。2014年,日本从已经签署和正在进行谈判的FTA/EPA伙伴国进口的石油占石油进口总量的83.7%,煤炭进口占日本煤炭总进口量的80.9%,天然气进口占天然气进口总量的76%。截至目前,日本已经与绝大多数的主要能源进口来源国家签署FTA/EPA或正在进行谈判。虽然签署或正在进行FTA/EPA谈判未必一定能完全保障源自这些伙伴国的能源进口的安全,但是却能通过密切的经济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本国能源安全。

对于日本重要的三个能源进口来源国,文莱、马来西亚和澳大利亚,日本在与其签署的FTA/EPA协定中,添加了能源条款,对于能源出口限制、能源监管、能源投资和能源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约束,这对于日本能源进口安全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对于阻止三国对日能源出口管制等做到有规则可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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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霞.日本FTA战略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14

[3]平力群.日本调整FTA战略的动因[J].现代日本经济,2014(3)

[4]李艳丽.美国的FTA战略与石油安全[J].国际经济合作,2007(12)

篇6

(一)美国的煤炭资源法律制度

美国的煤炭资源管理偏重于采用市场化的手段,但是这并不否认美国煤炭资源利用政策所具有的一些计划管理属性。在煤炭资源计划立法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到美国的资源价格机制,煤炭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制,以及作为能源政策和战略组成部分的煤炭资源利用规划等。

根据《矿物租借法》,美国从1920年开始出租联邦政府拥有的埋藏煤炭资源的土地,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法规对煤炭资源实施管理,主要有《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矿物租借法》(1920)、《联邦煤矿租赁修正法》(1976)、《露天采矿控制与复田法》(1977)和《国家环境政策法》等。联邦煤炭资源的租借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煤炭资源已勘探清楚并进行了资源评价的矿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开采者;二是对煤炭资源尚未探明及未进行资源评价的矿区,实行勘探和开发优先的办法,即由最早申请者进行勘探和开采。煤炭资源价格的确定是在煤炭资源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煤炭资源开采前,由联邦政府对勘探出的煤炭资源进行评估,大致经过技术评估、经济评估和确定资源价格三个阶段。在美国,无论联邦政府的还是私人的煤炭资源,都是实施有偿使用。美国煤炭公司开采煤炭需交纳三种费用:一是土地使用费,即土地的出租费;二是权利金,即矿产资源费,无论资源好坏都要交,可称为绝对资源地租,按净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其中,露天矿和井工矿的缴纳比例是不一样的,露天矿的缴纳比例要稍高一些。三是红利,可称为相对资源地租,各矿缴纳的数量不同。资源较好的多交一些,资源差的少交或不交。

在美国,煤炭建设项目的审批相当严格。审批煤炭资源建设项目的权力机关主要是美国内政部露天开采局,其权限包括露天矿和井工矿的勘探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美国联邦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资源开采企业进行环境影响监督和管理。《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和《洁净空气法修正案》是对美国煤炭资源开采影响最大的环保法规。《露天开采控制和复田法》对凡没有按法规要求编制复田设计的矿区不准开采作了严格的规定。露天煤矿开采后要恢复原来的地貌,如地形、表土层、水源、动植物生态环境等。对精工煤矿的开采要求是:防止地面下沉;不再使用的井口要封闭;矸石尽量回填井下;矸石山保持稳定等。该法规还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要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交足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在煤炭利用方面,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美国于1963年颁布实施了《洁净空气法》,后经过三次修改。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拨款和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煤炭企业研发煤炭洁净技术并付诸实用。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复田。这项基金来自于长期征收的复田税。各州所征税款至少有50%用于复田工作中。

新世纪美国的煤炭能源政策继续体现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思路。2001年,布什政府了《国家能源政策》,这项政策显示了布什政府对传统能源工业的重视,也体现出经济决策的新思路,布什政府能源政策主要涉及到对能源需求状况的总体判断、各类能源在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中的作用和地位、再生能源政策、环境保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节能政策等。关于煤炭资源政策方面,《国家能源政策》提出,美国现有煤炭储量可供开采250年;放宽对煤炭火力发电的环境限制;增设发电厂;增加1.5亿美元的自动清洁煤设备;对于减少煤炭燃烧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的研究给予税收优惠。

2003年下半年,美国政府又出台了《能源部战略计划》。该计划明确了其在未来25年内的核心任务和战略目标是促进美国的国家、经济、能源安全,推进为实现上述任务所需的科技创新,提出了实现这些战略目标的中期具体目标和措施。

2005年8月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能源法案,标志着近十几年来第一个综合性的能源法完成了立法程序,正式成为新的法律。这项新的能源法主要以减税等鼓励性立法措施,刺激企业及家庭、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洁能产品。该能源法规定,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洁能措施。新能源法的重点则是鼓励企业使用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在个人消费方面,新的能源法案也推出了重要的节能、洁能方案。

(二)英国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

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中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的《煤炭法》,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英国煤炭公司。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享有。现英国新建立的煤炭权力机构将对煤炭开发的许可权负责。

新世纪之初,英国政府把能源政策的取向确定为“能源安全、能源多样化、能源效率和有竞争力价格的能源的可持续供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面向21世纪的“低碳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随后陆续出台的诸多相关法律和政策,搭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及政策平台。

在煤炭法律制度方面,为提高能源效率,英国政府始从2004年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该税种是对工业、农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使用能源征收的税收,适用于天然气、电力、液化石油气和煤,作为能源费的一部分,所有英国企业和公共部门都必须支付此项税款。征税的目的就是将税收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刺激因素,促使商业和公共部门提高能源效率并鼓励这些部门实施最佳的能源使用方法, 由此得来的税收收入将通过降低雇主缴纳的国家保险(雇主在雇员薪水中支付的税款)返还,税款收入还为提高企业能源效率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生活能源用户,慈善事业和极小型企业并不一定要支付此税款。

(三)印度的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

印度煤炭资源储量非常丰富,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三位。在印度,政府对煤炭勘探和煤炭开采实施管理,其法律依据主要有:《1952年矿山法》、《1957年矿山和矿物(管理和开发)法》、《1973年煤炭法》、《1980年森林法》和《1986年环境(保护)法》等。新煤矿的开工建设必须得到印度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管理总局的法定允许。在进行采矿作业前,必须获得允许煤炭资源勘探和煤炭开发的采矿租地。采矿租地在由印度政府根据《1957年矿山与矿物(管理和开发)法》批准后,由政府颁发勘探和开发许可证。关于矿区租用费(包括煤矿区租用费)的征收,在印度的《1957年矿山与矿物(管理和开发)法》中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但法律中没有对矿区租用费率(包括煤矿区租用费率)的提高或修改周期作出固定规定。

为了更合理的勘探和开发煤炭资源,印度实施竞争招标的方法,并组建了独立的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煤炭开采项目的招标工作。对煤炭开采项目,印度要求在其设计和开采活动中实施环境影响与评估计划,以保证采后复田。在新项目立项前,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呈国家环境委员会审批。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印度新近又出台了“环境行动计划”(ERP)、“复垦行动计划”(RAP)和“当地居民的发展计划”(IPD)三个法律性文件,要求煤炭开采项目在实施中必须贯彻执行。

二、国外先进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不同国家具体的国情有差异,但各国煤炭法律制度仍有很多相同之处:通过制定法律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强调煤炭利用中长期规划的执行;综合运用税收、计划、价格等方式进行调控;保证能源安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等等。外国的煤炭资源法律制度由以下三项支柱构成:注重能源安全,保障能源的稳定供给;尽一切努力保护环境;牵制油价上涨,维持产业竞争力。通过对国外先进煤炭资源计划法律制度的梳理,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虽然各国煤炭生产市场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他们仍然非常重视能源安全,能源危机意识非常强。各国面临着同样严峻的能源短缺问题,煤炭在各国能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被重新认识。在各国的能源安全战略当中,煤炭是重要的一环。

第二,各国均奉行“开发”和“节能”并重的原则,并把节约能源作为一项长期国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长远规划等方式保障能源的可持续稳定供应。由于包括煤炭在内的化石燃料日益短缺,各国都采取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非技术节约能源,同时积极开发新能源和节能技术。

第三,各国都建立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煤炭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度管理煤炭资源。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外国先进的煤炭法律制度也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如在煤炭资源开采收费方面,外国的煤炭资源开采费中综合考虑:矿业权(包括勘探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对环境的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成本。而且在煤炭企业取得开采许可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管理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及环境治理方案,并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执行,由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资源开采企业进行环境影响监督和管理。

第四,许多产煤国家制定了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通过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在投招标制度中甚至加入了对各投标方环境治理方案及安全生产方案的考虑。招投标制度的运行规律是“需要―竞争―优胜劣汰―成交”,竞争贯穿了招投标的全过程。几十年的经验表明,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一方面防止了煤炭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矿区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的和谐。招投标机制寓于市场机制中,并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招标投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完成了交易。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采取煤炭开采权的招投标制度,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不够成熟,主要采取的还是煤炭资源的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取得制度,即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煤炭资源开采权的制度。

总之,国外包括煤炭立法在内的可持续能源政策及循环经济政策的立法和研究都比较成熟,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成熟法律制度,这对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体制具有很大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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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介绍了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供给的矛盾,剖析了我国能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倡导全社会节能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有效途径。

论文关键词:能源利用率;能源结构;环境代价;可再生能源;节能

能源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人类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成果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能源短缺以及过度使用能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两次石油危机后能源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能源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我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能源问题尤为突出。

一、我国高速增长的经济与能源供给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与此同时,能源消耗急剧上升,能源与经济发展在总量与结构上的矛盾日益突出。近20年来国内生产总值翻了两番,但能源消耗也增加了一倍。“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耗速度超过了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目前我国能源消耗大约占世界能源总消耗的15%左右,已成为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但我国能源资源不足以支撑如此巨大的消耗。我国能源以煤为主,水能资源和煤炭探明储量分别居世界第一、二位,但除以人口总数,二者均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上下,我国是贫油国家,天然气的人均储量也很低。连续无节制地开采使我国的能源储备下降迅速,有资料估计,我国煤炭剩余储量可供开采不足百年,石油仅剩可供开采10几年的储量,天然气仅剩可供开采30几年的储量,我国能源安全问题面临严峻挑战。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摆脱贫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13亿人口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能源的需求还将不可避免的增加,能源短缺将成为困扰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能源问题若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将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能源生产消费中的主要问题

1.能源利用率低下

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仅仅有三成,比发达国家落后几十年,我国增长1万美金GDP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倍,日本的14倍,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冶金、建材、化工、交通运输、发电等行业是耗能大户,单位产品能耗平均高于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两成甚至更多。粗放式发展,无节制地消耗造成我国能源短缺,同时带来了大气、土壤、水资源污染等环境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相当大的节能空间。

2.能源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很不合理,煤炭占比过大,以2006年为例,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占近70%,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和风电共占30%,这种能源消费结构的负作用是能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能源需求的结构与生产结构的矛盾也在不断加大,石油在消费总量中的比重逐年提高,而生产总量受资源的限制始终未能有效地提高,石油产量的增长幅度已连续十几年低于消费需求的增长幅度,进口依赖度越来越大,2011年上半年我国原油需求量的一半以上需要靠从国外进口,这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存在很大隐患。我国要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优化结构,大力开发清洁能源,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在中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势在必行。

3.环境代价巨大

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能源的过度开采和消耗。我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很难改变,由此导致污染物排放问题也将长期困扰着我们。据统计,全国烟尘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氮氧化物的67%、二氧化碳的70%都来自于燃煤。我国酸雨区面积居世界首位,我国一半城市上空的空气质量不合格,很多地区的土壤污染、地表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破坏。治理这些污染所需要的成本或可抵消这些年发展的成果,而有些环境的破坏甚至是不可逆的。

三、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路径选择

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能源和环境问题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两大挑战,发展低碳、高效的能源是应对挑战的唯一出路。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推进各项激励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降低化石燃料的比重。我国水能可开发装机容量居世界之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资源也相当丰富,发展可再生能源不仅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和优化能源结构,还有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但要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还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1)高投入、高成本的问题。可再生能源虽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但与现有常规能源相比经济效益较低,建设初期投入大,成本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济瓶颈,只有降低成本才能使之在与常规能源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得到快速发展。

(2)我国可再生能源同样存在技术瓶颈,目前生产中的很多核心技术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例如我国的风电设备就主要依赖进口。不掌握核心技术我们发展可再生能源就会受到制约,因此,要组织科研力量突破可再生能源开发中的技术壁垒,实现核心技术国有化,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畅通无阻地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3)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政策支持。我国虽然已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原则内容,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我国应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减免税收和低息贷款等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鼓励投资者开发可再生能源。

(4)我国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出现重复建设,产能过剩。我国经济建设中不乏这样的现象:要发展就一拥而上,产能过剩了再一刀砍下。这种现象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又不幸重演了,风电门槛低,收益大,各地争相从国外高价引进风电设备,一时间风电产能过剩。多晶硅产能过剩现象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多晶硅产能是全球多晶硅年需求量的两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系统协调的决策机制,规范行业秩序,严格准入制度。还应健全可再生能源的国家标准,对再生能源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节能是零污染的绿色能源

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是最廉价的、零污染的绿色能源。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制定节能法规政策鼓励或强制产业节能,并通过倡导改变生活方式等手段实现全社会节能。日本是一个能源和资源都很稀缺的国家,但其经济发展很迅速,这得益于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对现有能源的节约。节约能源同样是我国解决能源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转变经济发展模式,降低单位GDP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此同时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转变观点是前提。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能源短缺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过去那种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方式对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危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费大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占有率低下,只有有效地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才能保证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地增长。要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使全社会都认识到节约能源是关乎社会与经济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的大事,要高度重视,大力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创建“节约型社会”。

(2)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政府应结合《节能法》,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保证各项节能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加紧制定企业、机关、家庭节能指标,使节能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对节能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并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对节能的重大研究项目和推广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篇8

论文关键词:国家重量级战略区域,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民营经济发展

 

由于东北区域在历史上曾为全国奠定工业基础,支付国家改革开放成本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过透支性贡献,基于东北区域在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战略地位,应当致力于把东北打造成国家重量级的新型战略区域。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中之重,以利于发挥民营经济在活跃市场、创造财富、增进就业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这不仅是面向21世纪中期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战略升级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发展对东北区域开发意义重大,必须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要注重利用好国家正在着手制定新非公36条实施细则的有利时机,促进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应当看到,东北区域由于国有经济比重过大,民营经济发展至今相对滞后,而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加剧,金融危机后遗症显现,致使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更大考验。在这种形势下,东北作为国家重量级战略区域,必须从战略高度审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毕业论文提纲,本文对此从学与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探讨。

一 东北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透视

在国家“十二五”开局之际,东北区域要审时度势,由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担当起振兴东北的历史重任,以利于适应东北亚区域合作战略升级、促进全国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进程。

1.构建东北亚区域合作引擎的战略需要

2011年9月6日,第七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在长春举行,会议围绕东北亚区域能源资源合作、大图们江区域投资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与东北亚经济合作等议题展开了热议,可谓盛况空前。首届东北亚博览会于2005年举办,在随后的历届展会规模越来越大,辐射面也越来越广,东北亚各国的经贸合作联系越来越密切(表一)。本届博览会成果丰硕,共吸引来自104个国家的客商5万多人,引进外资18.8亿美元(表二)。其中,新能源开发合作对接会成功签约20个项目,总金额达197亿元。加之日前俄罗斯联邦总理普京来华访问所取得的诸多成果,预示着中俄经贸战略合作即将为东北亚经济发展掀开新的宏伟篇章。目前,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美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中俄两国地理上相邻,管道运输方便,能够实现深度与广度合作,对于双方能源安全都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俄罗斯东进战略难免与美国的“重回亚洲”战略发生碰撞,而美、日等国又希冀于深化合作遏制我国崛起,可见中俄两国全面强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尤为必要。

而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来说,中国务实地参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也是推动东北地区成为东北亚区域合作引擎的战略要求。《中国东北地区同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签署与实施,体现了中俄两国共同的国际战略眼光,能够拉动东北亚各国在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长吉图开发开放中获得无限商机: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作为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已成为东北亚新的投资热土,既能够打通中、俄、日、韩之间的陆海联运大通道,也有利于东北亚各国在技术、人才、资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国务院2009年11月对《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的批复和推进,标志着图们江区域开发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长吉图地区作为我国面向东北亚的重要门户,预计到2020年对外开放水平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将成为我国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国家发改委公布《2010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和2011年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45项具体工作,标志着东北区域开放已经进入了“深耕细作”阶段。目前,东北民营经济正在积极参与到东北亚区域合作之中,其势头应当得到各个层面的大力支撑。毫无疑问毕业论文提纲,民营经济全方位参与国内外竞争与合作,对于推动东北区域成为东北亚经济合作引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表一 2005~2011年历届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规模对比

 

 

 

第一届

(2005年)

第二届

(2006年)

第三届

(2007年)

第四届

(2008年)

第五届

(2009年)

第六届

(2010年)

第七届

(2011年)

参展参会客商人数(万人)

3

4

5

5

5

5

5

世界500强企业(家)

53

71

81

62

80

110

101

对外贸易成交额(亿美元)

2.92

3.84

4.1

4.75

5.2

5.85

6.65

签订投资项目数量(项)

163

256

169

171

252

267

305

投资合同金额(亿元)

367.9

600.9

719

106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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