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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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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共管理论文

篇1

[关键词]条款费率,监管,公众利益,产品创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为减少保险公司因竞争压力对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和防止保险费率上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也有的国家(地区)对保险条款费率放松监管。

一、从监管理论分析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动因

(一)公众利益理论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

(三)破坏性竞争理论

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严格型模式指国家颁布了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监管(如统一保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严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国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英国:采取松散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监管和控制。英国的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其监管机构注重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竞争,强调市场效率。主张承保条件、承保费率自由竞争。

日本:采取严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费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率算定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算定会厘定并经大藏大臣认可的费率。随着日本新《保险业法》的颁布,从1998年7月1日起,废除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算定会费率标准的规定。算定会只提供纯费率,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订附加费率。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构成产品费率,保险商品仍须送交金融厅审核后才能开始销售。金融厅对保险商品条款和费率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商品则采取核备制。由于算定会提供的纯费率是在全国保险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应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说明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依然实行监管和调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国: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是通过州监管当局来实施的,各州制定保险监管法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统一各州保险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州保险法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必须报监管机构审批或事前备案,也有产品采取边呈报边使用的事后备案制。如纽约州的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审批制,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提出的费率进行审核,还要对条款的可读性进行审查。

(二)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的启示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市场条件。在接近完全竞争的较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完善,保险经营主体、消费者理性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到位。保险产品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极为丰富,信息透明,消费者可以获得且有能力去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同质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对保险费率驱动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放松乃至放开条款费率监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国,首先是有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崇尚自由竞争;其次是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英国9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介绍成交的,能够通过经纪人在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费率组合中选择最经济的一种;再者,在监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数据搜集系统、偿付能力监控系统和法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予以处理。

2.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逐步走向市场化,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但在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内控逐步健全,保险公司能够真正以“经济人”理性经营;保险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客户日益成熟,能够理性选择公司和产品;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中介能够真正帮助保险客户做出正确投保选择;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到位,能够及时预防和处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我国未来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应是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各方不成熟,市场失灵情况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险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介市场不发达,投保人对条款费率缺乏足够的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放松条款费率监管,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难以保证条款费率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所以,尽管条款费率的监管费时费力,监管成本高,从长期来看,监管也难以左右费率的走势,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和执行进行必要和足够的引导和干预。

三、我国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为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制开发保险新产品,保险产品体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产品雷同多

由于保险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一经面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对产品开发重视不够,投入开发成本少,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照搬照抄,或对保险责任和费率简单微调,市场上产品雷同现象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上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保险产品严重不足,因产品“拿来”容易,抑制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创新产品的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相当部分产品适销性差

产品设计方面存在市场营销理念不足的问题,往往“以我为中心”,片面强调风险控制,条款中责任范围窄,罗列众多除外责任,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在一些责任险产品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产品设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馈到总公司,产品开发方面存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足和上下脱节、供需脱节的问题,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如产险公司报备的产品有1000多个,但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有的产品条款通俗性不够

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晦涩难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险展业人员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展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因利益趋动不尽职履行说明义务,则容易造成误导,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产品与在城市销售的产品未加以区分,通俗性不够,农民看不懂,难以激发市场需求。

(四)有的产品定价不合理

一是有的产品定价高,多年的赔付率处在低水平,而且属小额分散险种,经营效益稳定,不会产生巨额风险,而有的险种连年亏损,产生不同险种的客户保费的交叉补贴,造成不公平。对于高赔付的险种,有的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经营该项业务,制约了业务的均衡发展。二是有的相同险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异化不明显,但价格差异悬殊,且价格高低与公司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相关性。这些情况容易引发违规经营,对价格虚高效益好的险种进行返还或支付高手续费,相同险种不同公司之间费率差异太大,费率高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也容易导致费率上的违规打折。

(五)有的条款费率执行随意

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执行经总公司精算制订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依照核保人员主观判断任意扩展责任和调整费率,有的总公司内控不严,在内控方面为违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造成市场的无序和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资源浪费,使保险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扰而扭曲,使行业发展出现高增长和低效率并存的状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占主导地位,引发一系列违规问题、内控问题、效益问题。造成保险产品创新不足既有企业内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设计上对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经营中盲目扩展责任、随意降低费率和从其他渠道套取资金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监管资源去查处,但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这些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从财务数据中反映出来,通过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的监管和偿付能力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偿付能力恶化的公司及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可以引导公司更加理性经营。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市场约束与市场监控在产品管理中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在市场约束机制下,信息披露加强,产品同时接受众多潜在监控主体的监控,主体包括:投保人、同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还发挥不充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

一是对于新开发的产品规定适当保护期,保护创新公司的创新利益,避免同业不投入创新成本照搬照抄,挫伤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规定其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产品,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过向各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公司新开发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每年进行评审,对于突破现行保险领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新产品给予奖励,弥补公司产品创新的成本,在整个行业营造鼓励产品创新的环境。

(二)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公司更加审慎经营,确保在任何时点上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费总规模和承担单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的限制要求,从而避免片面追求规模,防止总公司的错误导向造成基层公司及员工不惜成本、不顾效益甚至不负责任地以违规扩展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和高手续费、高贴费的方式掠夺市场资源,跑马占荒,从源头上扼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当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队伍参差不齐,仅靠偿付能力监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对不严格执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无精算依据和未履行规定的程序,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基础建设,由保险行业协会搜集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建立数据库,供整个行业共享,为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厘定产品纯费率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同时为监管机构在审批和受理备案保险产品过程中提供数据依据。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险种,加大行业协会制订指导性条款费率力度,对于责任范围相近,但费率与行业指导性费率差异悬殊的,监管机构在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审查。避免同质产品费率差异太大,价格与价值偏离。

(四)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以高费用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特别是“限折令”出台、条款费率监管加强后,部分公司转向以高费用冲击市场,对业务员采取费用包干方式。有的总公司下达分支机构高营业费用率,加上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总公司本级的费用、公司预期利润率,产品的附加费率要达到40%才能满足上述要求。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分支机构可以从宽松的营业费用中套取资金用于争抢市场,使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保险业的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所以,通过对保险产品附加费率的控制来抑制高营业费用是必要的。通过控制附加费率,在产品中降低预定费用率,执行中对超出预定费用率的予以查处,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篇2

(一)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开、透明,既可以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交易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情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这么绝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的影响

(1)、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a.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b.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i]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物权公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ii]

(二)物权所有权规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私人所有的财产项目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如前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认定为是共同所有的,把在一般看来得个人所得,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等,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似乎和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首先应当满足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需要,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等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也可能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台湾投资者在海南投资设立一公司,在大连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投资一个多亿在大连开发了一个广场项目。在此期间,同一女性结婚。后经过五年离婚,离婚时涉及到他在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公司里边持有的在大连投资的一亿元的股权,女方是否应有他投资股权的一半。如果承认有一半股权的话,女方就能得到五千万的财产。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只有五年的时间,对此,男方称:我的投资是我自己找来的,跟你没有关系,在大连的投资的资本金是在我们结婚之前我投进来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拥有。这样就会导致台湾投资者以他个人所有的股本金在大连的广场项目里投资收益的一半,即五千多万应当是属于女方的。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判决男方拥有他在大连广场项目里边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是别的投资者的。但是这百分之五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女方有一半。[iii]投资本身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间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配。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但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另外,住房工积金这类财产收益,是物权法中确定的合法收益,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住房工积金是劳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住房工积金的归属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还有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问题。依物权法,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权人,银行存款的本金是个人的,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是个人的。但按婚姻法,存款本金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iv]本文认为,银行利息不能与劳动者的劳动收益相提并论,应该适用物权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归属于本金的所有权人,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

(三)物权共有规则与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另外,还进一步规定,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的以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来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仅应当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应当包括消极的财产,即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条推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v]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互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奖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个人行为负责任,保障第三人的债权安全,确有设立个人债务的必要。

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债权人均享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夫妻双方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债权人请求夫妻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时,被请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以其内部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此外,新《婚姻法》新增了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见,两法对约定的效力规定是一致的。夫妻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如男方)作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清偿的时候,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并没有财产权利,男方事先没有向第三人声明有内部的约定,当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不可以用内部的约定对抗第三人,这是维护正常交易的秩序的必需。依物权法公示制度,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要向第三方公示,要事先告诉第三方夫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夫妻约定分别财产的,发生债权债务清偿的时侯,第三人只能向夫妻中借债的一方追讨。

参考文献:

;[i]田韶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人民法院网。

[ii]同上

[iii]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香港湾仔区高校联合会演讲,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篇3

我国的旅游工商管理类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经营管理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在标准化课程体系学习的基础上,更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企业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旅游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现行的国家教育体制和等级标准中,基本分为五大层次,涉及四种不同教育层次的院校和级别。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时,作者从旅游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素养、企业对人才技能方面入手,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和学科研究,将国内现有的旅游院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结构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旅游商务活动一般操作、作业人员;第二个层次是旅游商务活动一般技术人员;第三个层次是旅游企业、商务活动高级技术人员;第四个层次是旅游企业、商务经营和管理专门人才;第五个层次是旅游商务、旅游经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专门人才。

各类院校根据学科定位和人才培养级别定位,第一个层次的人才,多为岗位训练和培训;第二个层次人才,主要为企业岗位培训和中等学校培养;第三个层次人才,多为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第四个层次人才,主要来自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五个层次人才,培养一般由研究型大学承担。

上述的人才构成体系和培养分类,构成了目前我国旅游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金字塔模型。通过金字塔模型我们发现,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的第二、三、四层次之间应用广泛,尤其在第三层次高职高专的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尤为广泛和重要,这一层次的旅游院校及其工商管理专业结合自己的历史积淀、行业背景、办学条件和办学层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服务社会、企业急需人才,同时往下承接第二层次的人才培养梯队,网上为更高级的第四个层次的经营和管理专门人才即旅游工商管理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打下坚实基础。所以旅游高等职业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十分重要。

2.高等职业院校旅游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特征

高等职业教育,是指以培养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的的专门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是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核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决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构建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是高职院校旅游工商管理专业教学基础建设的重点。高等职业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职业教育特征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不仅在职业素质方面,而且在智能结构、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都应满足职业岗位(或岗位群)能力要求,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业务规格本身就体现了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教育特征。

2.2技术应用性特征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技能教育(除某些技艺型人才),也不是基于学科的高等教育,必须是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有机结合的重在实践的教学体系,它必须有利于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持续贯穿与阶段深化特征

实践教学体系从内容到目标,体现出阶段性和层次性,体现从感性认知到理性应用的逐步深化。

2.4现代化特征

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必须适应上述变化和新的要求,把职业素质的培养与岗位技能的培养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这是现代化建设对高等职业教育外延及内涵扩展所提出的现实要求。

2.5地域性特征

高等职业教育首先是为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发展而形成,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的教育类型,是职业教育上延的结果。实践教学体系要体现地方产业结构特征及其技术水平,同时还要适当超前。

2.6社会实践特征

高等职业教育直接贴近社会需求,反映企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工科专业的模拟项目实训和文科专业的模拟案例实训,都应来自企业的真实运作。

2.7校企共建特征

校、企共建高职实践教学体系,建立“双赢”的合作机制,则是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最佳模式和有效途径。

3.旅游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实践教学的地位仍然不够突出

目前,旅游院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依然过分注重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绝大比重,实践教学时数所占比重明显偏小。尤其是专业主干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比例普遍偏低,而专业主干课往往是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来理解与熟悉。另外,在教学科研管理上也通常倾向于课堂理论教学,重视对理论教学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而轻视对于实践教学的奖励。

3.2实践教学的设施仍显不足

实训设备的老化,加上实践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使很多院校的硬件设施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因此,很多院校的实践教学只好采取合并、裁减、“以演代练”甚至“以讲代练”。

3.3实践教学的师资依然短缺

实践教学需要大量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但是大多数旅游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由于没有真正走出过校门,对生产现场缺乏真正的认识,对社会缺乏应有的、全面的、客观的了解,这就造成了教师自身实践教学能力的不足。同时,从行业引进的兼职教师数量过少,一些实训课程甚至无法找到合适的教师进行指导。

3.4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尚未建立

在课堂理论教学方面,各院校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但对于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却还不完备,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实践教学的全面、规范的质量评价体系。3.5实践教学的教材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专业知识在生产一线的应用实例,尤其缺乏案例教学的内容。由于教材建设的滞后,不能及时将行业、企业的新规范、新方法、新标准编入专业教材中,学生毕业后很难具备直接从事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管理工作能力。

3.6实践教学的管理存在困难

由于专业的特点,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校外实践实习活动往往是分散的,大量个人分散的实践活动管理很难到位。在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安排的指导教师往往只能以电话和E-MAIL的方式联系学生,很少能够走访学生。另外,一些院校存在毕业实习与论文学生找工作冲突的问题,相当多的学生因忙于找工作而无法认真实习。从实习单位方面来看,很多单位对于实习学生的管理和带教流于形式。有的实习单位将学生当廉价劳动力使用,不安排固定带教或没有带教计划。

3.7实践教学的企业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一方面,在实践教学体系的运作过程中,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在我国,对企业如何参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没有法律规定,大多数院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靠关系建立和维持的,难以稳定。此外,由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害怕泄露商业秘密,很多企业不太愿意接受学生实训、实习,或者不让学生接触其核心部门和有关的管理事务,使学生即使在实习岗位上也接触不到本岗位的实质工作。

篇4

【摘要】随着自助旅游的兴起,结伴自助旅游亦日趋流行,旅游者在长期结伴自助旅游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角色,针对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搜寻行为相关的研究已大量展开。与此同时,智慧旅游相关的实践和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前沿问题,相关研究重点倾向于宏观层面的智慧旅游架构和智慧旅游概念解析,未将自助旅游者信息需求与智慧旅游信息提供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基于此,笔者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使用案例研究方法,使用公开的局内人身份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期观察和调研,发现在长期结伴自助旅游者中存在组织者与参与者两种角色,通过对两种角色分别进行访谈和调研,总结出二者在信息搜寻渠道与信息搜寻内容两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为促进智慧旅游发展更好的为游客服务,笔者从智慧旅游视角提出针对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对策。

【关键词】结伴自助旅游;智慧旅游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智慧旅游”概念最早由江苏省镇江市于2010年提出,并已在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得到应用。之后有厦门、南京、苏州、北京等18个城市入选首批“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智慧旅游在我国旅游业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经历2014智慧旅游年之后,智慧旅游的概念深入人心,各地纷纷展开智慧旅游建设实践,为广大游客带来诸多实惠。另一方面,根据驴妈妈的2015春节旅游报告,2015年春节游客出行方式同往年相比,自由行人数占比越来越大,参团旅游呈缩水趋势,中国游客正趋于成熟,越来越多的传统跟团游客加入自助旅游者行列成为新时代的主流旅游群体,这一群体旅游体验卷入度高,信息搜寻努力程度高,在出游前和出游过程中伴有大量信息搜寻行为,给旅游信息服务提出新的要求。那么,自助旅游者这一旅游群体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吗?这一旅游群体会使用哪些信息搜寻渠道?主要关注哪类旅游信息?智慧旅游又该如何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

二、文献综述

(一)智慧旅游研究

从2008年IBM提出“智慧地球”概念以来,“智慧城市”、“智慧国”相关概念逐渐被延伸出来,受其启发,“智慧旅游”应运而生。“智慧旅游”相关研究逐渐成为旅游学科研究的新热点。目前国外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较少,而主要集中于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应用和实践[1]。我国前期研究主要集中于智慧旅游体系的构建及智慧旅游的实践价值方面[2][3];吴学安(2011)[4]、刘军林、范云峰(2011)[5]、黄超、李云鹏(2011)[6]分别指出智慧旅游能够满足旅游咨询、智慧的旅游预订和购买、智慧的旅游接待和智慧的旅游售后服务等综合旅游信息的需求,促使游客主动感知旅游相关信息,并及时安排和调整旅游计划。后期研究逐渐转移到对智慧旅游概念的理解和理论体系构建方面,如:张凌云、黎崾、刘敏(2012)[7]指出智慧旅游应用对象为旅游公共管理与服务部门、旅游者、旅游企业以及目的地居民;乔海燕(2012)[8]从智慧旅游角度探讨了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构建;李云鹏等(2014)[9]指出智慧旅游是能够让旅游者随时、随地、随需获取到的无处不在的旅游信息服务是为旅游者个体提供的旅游信息服务;罗剑宏,杨茹(2014)[10]认为智慧旅游管理、服务、营销对旅游消费行为存在显著影响。

(二)信息搜寻研究

目前国内外对游客信息搜寻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信息搜寻影响因素、搜寻渠道、搜寻内容、搜寻过程等方面。在旅游信息搜寻影响因素方面,现有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特征、旅游者特征两大方面[11-16],也关注了在团队中不同角色对旅游信息搜寻产生的影响[17-18]。在信息搜寻渠道与关注信息重点方面,S?rensen(2003)[19]指出网络可以帮助背包旅游者获得旅游信息;岑成德,梁婷(2007)[20]研究得出在国内高校学生获得旅游信息的途径中,互联网的使用位于第一,游客最重视价格信息、景点介绍、住宿情况、特色饮食和旅游线路。张学梅(2009)[21]总结了自驾车旅游最关注的信息为气象、交通、维修、食宿等。蒋晟(2008)[22]认为旅游网络论坛为背包客提供了驴友结伴、互动体验、电子商务三大咨询服务;文谨,宫辉力(2009)[23]认为自助旅游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等因素影响了他们对旅游目的地有关信息的需求。

综上所述,尽管理论界对智慧旅游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学术界对智慧旅游相关概念的认知角度不尽相同,但智慧旅游对游客信息搜寻以及旅游信息提供方面较大影响的观点却十分一致;而在旅游信息搜寻相关研究中发现,游客的信息搜寻渠道日趋网络化,游客会利用网络进行目的地相关信息的了解,并进行酒店、交通、餐饮安排。在自助旅游日趋成熟的趋势下,智慧旅游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全面、更及时的个本应为智慧旅游发展的题中之义,而现有研究尚未对二者的对接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自助旅游者的信息搜寻特征入手,探讨智慧旅游信息服务提供策略。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件事件、一个社会集团,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24]。尽管自助旅游形式越来越流行,智慧旅游也被上升到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战略中来,如何应用智慧旅游为越来越多的自助旅游者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搜寻,现有研究并未做进入探讨,因此本研究选择个案研究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本研究选择爱威海社区威海户外版块作为研究案例,因为该案例集中了大量的自助旅游者,群体行为突出体现了自助旅游者的行为特征,并且作为区域性旅游社区,可进入性、研究可行性、调研访谈便利性较好,能够深入群体中去展开访谈与观察,而通过笔者观察分析,在长期的互联网社区自助旅游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组织者与参与者两种角色,本文对二者的区别分别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探讨智慧旅游信息提供的启示。

(二)研究信度

本文主要采用相关检验法(又称“三角检验法”)、反馈法、参与者检验法三种方法对研究效度进行检验。(1)相关检验法。笔者通过结伴自助旅游者的召集帖、回顾贴、社区评论、访谈记录、参与观察多方面的对照来提高研究的效度。(2)反馈法。笔者将总结出的观点与有经验的结伴自助旅游者、相关领域的研究者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对研究观点的看法,以发现问题不断修正。(3)参与者检验法。笔者与个别自助旅游的参与者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并询问笔者的表述是否反映了他们的真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结论进行修改。

(三)资料收集

本研究主要使用了文献法、访谈法、参与式观察三种资料收集方法。(1)文献法,对现有的相关文献和互联网社区的网络志进行整理。(2)访谈法,笔者主要采用无结构访谈,并随研究深入对个别访谈对象进行多次访谈。(3)参与式观察,采用公开的“局内人”立场,参与结伴自助旅游活动,公开自己的研究目的,以“圈内人”的身份深入了解和挖掘这一群体的思维习惯和行为特征。为了便于研究,笔者对所收集资料进行编码:FT―访谈材料;01―被访谈者序号;a\b\c―访谈次数,两者之间的大写字母表示被访谈者代号。如“FT01-YG-c”表示该资料来自第一位访谈者YG的第三次访谈记录。

四、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

(一)信息搜寻渠道

1.网络。组织者在确定目的地之后,首先会通过网络来搜寻关于目的地的基础性资料,甚至通过网络地图来判断目的地的环境,对目的地的地理位置、大体空间走向进行详细了解;通过网友在社区的攻略来判断哪一条路线更安全,哪一条路线风景更优美;二者结合形成路线安排具体计划。而参与者使用的网络渠道主要为社区的帖子(本地社区与全国性的大型户外资料社区)。

2.人际关系。经验丰富的组织者会参考周边资深驴友的意见来进行目的地选择,确定目的地之后又会参考当地向导或者经验丰富的驴友意见来衡量活动的可行性,以此为依据对旅游计划进行更周密的安排或者取消活动。而参与者参与活动前期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组织者,对组织者的信息存在严重依赖,随着参与结伴自助旅游活动的次数增加,参与者的经验也不断丰富,独立性与判断能力不断提高,也开始尝试从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对组织者的依赖程度逐渐下降。如下文是代表性人物访谈记录。

森林人:网络的信息来源更重要,信息量更大,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目的地有所认识,网络上不同的人写的攻略所反映的侧重点不同。预订饭店是通过联系当地向导或者通过网上驴友推荐,一般不会利用携程网一类的旅游搜寻引擎,也不会通过饭店的官方网站预订。(FT05-SLR-b)

小攀:组织活动信息搜寻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网络……(FT04-XP-b)

寓公:从网上先查一下地理环境怎么样,它在哪儿,然后对应着再找当地附近我熟悉的那些人来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作为参考,接下来我就会用心的从网上搜集相关的资料……。(FT01-YG-c)

红粉丫头:起初参加活动的时候是依赖组织者,基本是完全依赖。(FT08-HFYT-b)

睿童:活动信息一般组织者都会公布出来,周边的活动对他们老驴来说都是小菜,看他们公布的信息一般就够了,其他的可以从网上稍微看一看。(FT07-RT-a)

悠果:从网上搜集信息时主要是看社区或别而论坛上的帖子,也是为了学习别人的经验,所以自己搜集学习很重要。(FT06-YG-a)

NG:一般都是看召集帖,再根据召集帖从网上搜些信息,有时间就多了解一些,因为出去了,主要靠自己。(FT10-NG-b)

约翰兰博:上网看帖子是必须的,很多信息都是从网上得到的,但有时候也从电视媒体上获得一些。(FT14-YHLB-a)

(二)信息搜寻内容

组织者在出行前需要大量信息搜寻工作,对各方面信息进行了解,以做出周密而有弹性的安排,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并根据可能发生的意外状况做出紧急预案。根据笔者调研,发现组织者在出行前的信息搜寻中,路线及时间计划是需要进行搜寻的重点内容,同时对目的地环境、气候、可进入性等信息进行了解,保证活动的高体验性、安全性和可行性;需要对队员的经验、体力进行了解,以免意外情况发生。而参与者在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与组织者有较大差异,出于安全考虑,他们对装备购买方面的信息比较关注,同时关心自己是否对目的地风景感兴趣,路线长短及难度是否适合自己的体力,活动组织者是否可靠等方面信息。这些因素往往能够决定参与者是否出行。

寓公:你发帖了就说明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确认的信息都已经得到确认,认为活动非常可行,才会发帖召集活动。(FT01-YG-d)

森林人:对路线、时间计划、天气、目的地可进入性、是否重装、队友体力相关的信息详细掌握并做出有弹性的安排。(FT05-SLR-c)

江南:主要会看看时间安排、路线、天气、然后上论坛发公告。(FT03-JN-b)

寓公:对队友的要求,根据不同的路线,环境情况对结伴的队员的要求是不同的……因为环境太恶劣在召集队友的时候刻意招了一个懂医护的……这部分人在去玩儿的时候去农家乐比较多一些,这些信息一般是通过当地驴友了解到,有他们或者某宾馆的老板推荐。(FT01-YG-d)

默菲:要针对出行地点、地势的具体情况准备装备,装备的购买首选是在组织者处。(FT12-MF-a)

约翰兰博:会上网去查一查目的地的情况,找一下合适的路线,不过这些准备工作做多了也没什么用,因为路线随时都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变化。(FT14-YHLB-b)

悟情:会去百度一下,关注目的地的风土人情,景点什么的。(FT13-WQ-b)

睿童:一般都是会选择一些自己比较熟悉的老驴组织的户外活动,目的地相关、路线、装备等内容发起人会告知的。(FT07-RT-a)

悠果:不了解的领队组织的活动肯定不会参加,领队的责任心很重要。(FT06-YG-b)

红粉丫头:对目的地危险状况,路程时间,活动时间长短等方面信息比较关注,怕活动的难度自己会承受不了。(FT08-HFYT-b)

(三)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总结

综上所述,自助旅游者的不同角色在信息搜寻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大差异,且与之前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集中在信息搜寻渠道的选择和信息搜寻内容的侧重两方面。

(1)信息搜寻渠道方面,组织者对互联网信息应用更多,而经验欠缺的参与者对组织者的信息依赖程度较高,经验丰富的参与者对互联网信息应用亦逐渐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宿信息的搜寻渠道选择方面,组织者并未使用常用的旅游搜索引擎,而是选择了更了解旅游目的地情况的驴友,与研究者的主流认知有较大差异,这与结伴自助旅游者的旅游动机紧密相关――低成本高体验,他们在旅行过程中对食宿的消费要求并不高,而当前旅游搜索平台门槛较高,低端餐饮酒店难以入驻。

(2)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之前的研究并未对自助旅游者的角色进行区分,而是对自助旅游者这一群体的信息搜寻行为进行笼统概括,经笔者访谈得知,在长期的结伴自助旅游中,存在组织者和参与者两种角色,二者在信息搜寻内容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组织者对信息内容考虑的更加全面,除去对旅游信息本身的信息关注之外,组织者还关注参与者身体条件、知识结构等内容,而参与者除了更多关注旅行前的装备购买、旅游资源吸引力等方面之外,同样也对组织者的可靠性关注度也很高。

由结论可得出,在结伴自助旅游中,组织者才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搜寻的主力,参与者的信息搜寻对网络信息的依赖程度远低于被组织者;通过研究,笔者还发现在长期的互联网结伴自助旅游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和被组织关系,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对相同目的地有共同的兴趣,同时也是二者进行相互考察而达成“契约”关系的结果,现有研究并未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五、自助旅游者信息搜寻行为特征对智慧旅游信息服务的启示

根据现有研究的主要观点,智慧旅游的根本属性是信息服务,而自助旅游者是智慧旅游的四大服务对象之一,有必要对自助旅游者这一市场群体进行进一步细分――组织者和参与者,并针对其信息搜寻行为提供更加适应自助旅游者需求的信息服务,同时为二者契约关系建立互信机制。

(一)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应发挥互联网信息搜寻渠道作用

根据朱珠,张欣(2011)的研究,智慧旅游管理平台架构应从全面感知层,云平台构建层,应用服务层三个层面展开,其中,在应用服务层面应包含酒店服务、商旅服务、景区服务、位置服务、交通服务等方面。由于自助旅游者中的组织者才是网络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智慧旅游的信息提供应重视组织者的网络信息依赖,注重搭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使组织者在出游前和出游中都能够随时随地接收到景区信息,及时调整旅游计划,以便于更好的组织自助旅游活动。尤其是针对食宿安排较多使用人际关系渠道的现状,除应搭建本地组织者和外来组织者的互动交流平台之外,还应建立本地食宿信息数据库,将各层次的食宿信息于网络平台供自助旅游者参考。针对自助旅游者中的参与者,除提供旅游目的地基本信息之外,更应注重建立目的地旅游论坛,为参与者互动交流提供平台。

(二)智慧旅游信息提供应重视组织者与参与者需求差异

从上述研究结论中可以看出,组织者和参与者共同关注的信息有:旅游目的地资源、旅游线路等与目的地吸引力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因为在结伴自助旅游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所关注信息亦有所区别。组织者更关注旅游目的地的可进入性、参与者的体力和知识结构等问题,而参与者出于对组织者的信任,所关注信息更少,并且集中在装备购买和组织者的可靠性相关信息上。因此,在景区进行智慧旅游体系构建时,应注重提供景区可进入性、景区周边食宿、景区游览对游客体力的要求、旅游所需装备、景区资源情况等信息,为组织者组织自助旅游做信息参考。

(三)基于智慧旅游建立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信息互动机制

从研究结果可知,决定参与者是否参与自助旅游活动的因素除了景区吸引力、线路难度之外,组织者是否可靠也是参与者考虑的重要问题。而对于很多经验匮乏的参与者来说,对组织者的情况并不了解;而组织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在组织活动时要考虑线路难度是否适合参与者参与,要对参与者的体力和队员知识结构进行全局考虑,面对越来越多的参与者,组织者无法对参与者的能力做出准确判断。因此需要互联网社区建立注册机制,并在注册时选择自身角色,组织者提供组织活动历史记录、经验值、知识结构、年龄、旅游目的地倾向等信息;参与者也应提供参与活动历史记录、经验值、知识结构、年龄、体力、旅游目的地倾向等信息,使二者达成智能匹配。在结伴自助旅游活动结束后建立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信息公布,供组织者和参与者参考。

六、结论与研究展望

伴随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慧旅游必将成为未来旅游发展的方向,并对中国旅游业发展产生极为显著的影响。在智慧旅游建设过程中,应注重互联网渠道信息服务体系设计,重视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不同信息需求,对自助旅游者进行更深层次的细分,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在此基础上,未来研究应对智慧旅游如何为自助旅游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如何建立组织者与参与者的互信机制进行探讨,以及智慧旅游信息服务对景区生命周期的影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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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弹性工作制 应用 饭店业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融入国际市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特别是那些东南沿海的进出口、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2009年一季度,江苏、上海、广州、浙江和山东的进出口额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27.9%、26.3%、21.7%、19.4%、20.3%。生产定单和出口的减少造成了很多企业减缓甚至停止生产,这就导致了企业通过裁员的方式降低成本,超过300万的失业农民工正是最好的注解。另一方面,一些地区通过弹性工作制(或灵活用工制)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深圳市在2009年5月13号通过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试图通过加强对弹性工时和报酬的监督,解决企业内的用工问题。

然而在欧美。弹性工作制的兴起适应了上世纪80年代的工作在设计、工作丰富化、扩大化的要求,这是对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和工资率挑战的结果。随着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的进展,社会责任、家庭生活、工作――生活平衡成为普遍呼声,同时,越来越多的女性和学生都参加到工作中来,这些都促进了弹性工作制的产生。饭店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使用弹性工作制的典型,在这里随着季节的变化,临时工、兼职、小时工、劳务派遣工都被大量的使用。这篇文章将通过北京两个大型饭店的比较,展示弹性工作制如何被用作管理手段而加强对工人的控制,和侵蚀工人权益而降低劳动成本,而且在现阶段经济社会条件下,弹性工作制的制度化不应该大规模普及。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此种制度,在使用弹性工作制之时要以工人的意愿为前提,在工人要求使用的情况下,强调企业与工人进行协商,而采用适当的方式。

弹性工作模型和弹性

与其他产业的企业一样,利润也是饭店运营的基本追求。面对逐渐加剧的竞争环境,企业不得不选择新的管理方法以更有效的使用劳动力,适应变化的市场。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使用适当的人力是企业所期望的。因此劳动成本通常被视为企业成本中最灵活的部分,也是最容易缩减的部分。弹性工作制和雇佣弹性为企业经理提供了控制劳动成本的新方法,在合同形势、报酬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弹性方式,构成了灵活用工制主要方面,也是企业实现上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在饭店行业,降低成本是企业的一个长期顾虑,一些企业通过提高房价、餐价、电话费等方法增加收入和利润,一些企业通过精简操作流程、减少食物种类、重新设计房间以便更容易清扫等方法,还有一些懒惰的企业仅仅通过裁员、冻结工资增长、取消一些工作岗位、减少工作时间等方法降低劳动成本。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显示了一定的弹性,可以归结为弹性工作模型,这与传统的单一标准的劳动合同和工作方式的制造业是非常不同的。这种工作方式是作为一种减少劳动成本、提高管理控制的方法而出现的,尽管它被宣传为能够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但是作为主体员工几乎不能够享受到这种方式好处,仅仅是一小部分人,主要是管理层成为受益人。

自从Atkinson(1984)提出了‘核心一边缘’的弹性工作模型后,关于这种工作方式的定义、范围、在不同组织中适用情况的讨论越来越多。弹性工作模型强调了核心、边缘员工的分化,以及他们在功能、数字、财政弹性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核心员工作为能够决定企业生产的主力,享有更多的功能弹性,所以他们能够选择不同的工作任务以提高生产率;边缘员工则对企业不那么重要,比如清洁工、秘书等,他们被安排更多的数字弹性,以减少劳动成本,适应市场变化;财政弹性更多的是指更加容易反应外部市场的薪酬支付系统。在实际中,雇主愿意使用弹性工作制是因为这是一个更能适应市场波动和减少劳动成本的有效方法。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很少的人可以享受这种方法带来的自由,而大部分人得到的只是工作条件的恶化。

在饭店行业,数字弹性是最多的方式,因为这里缺少清晰的权威结构,部门化倾向严重,部门经理对所辖任务和人力的分配有很高的决定权。在英国,只有各级经理才能算作核心员工,他们享有多技能培训、地区选择等优势,同时内部劳动市场流动几乎停滞,80%的职位空缺都是从外部市场招聘而来;同时,急剧增加的临时工、兼职工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弹性工作方式推广的结果。一些学者已经证明了数字弹性在饭店业的主要表现方式,其主要包括大量使用临时工和兼职工、减少人员数目、外包和降低工资。比如,在澳大利亚58.6%的饭店员工是散工和兼职工,在英国这个数字是43%。雇主们相信使用零散用工的方式不仅可以保持员工总数,还可以通过给予或收回工作职位作为奖励或惩罚的方法,更好的施加对雇员行为的控制。而且,企业一般只支付给他们最低工资,还可以减少保险和其它福利的支付,比如婚嫁、产假、病假等。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者来说,基层员工数量是应该被严格控制的,通过外包和增加工作强度可以把员工数量控制在最低。对于餐饮和住宿部来说,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但工作量却增加了。比如,美国一些饭店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在住房内增加了一些用具。像咖啡壶、吹风机、熨贴、打印机、传真机等,清洁工在房间数目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也必须清理这些额外的设备在厨房,夜班没有安排洗碗工,所使用过的餐具都被堆积起来留给第二天上早班的洗碗工,对他们来说,工作量被加倍了,但仍然没有额外的报酬。同时,外包也成为一种常见的形式,这主要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和责任。外包通常包括以下的功能:薪酬计算、公共区域和夜班保洁、集中采购、报税、系统维护、洗衣,或一些餐厅等。因为这部分人员不是饭店的直接雇佣的员工,所以他们的薪酬支付、保险等都由外包公司负责。

不仅如此,饭店还经常使用低工资策略,甚至在整个行业快速扩张的那些年里也是如此。在美国,2000年清洁工的平均工资是7.54美金/每小时,即使是在纽约等大城市,行业整体平均工资也只有9.20美金每小时。在澳大利亚,饭店业的平均工资只有全国平均数的73%到86%。全国性最低工资的存在,使得散工和兼职工只能拿到最低数额。同时,非全职工的数量不断增加,也使得每周平均工时数从1960年的39.9小时降到了2000年的31小时。因此,出现了两极化的趋势,饭店一方面增

加一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另一方面又大量使用短期的散工,这两种实践的共同目标是减少劳动成本。

在中国,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外国投资,也带了其管理方式,散工的使用、工时的延长、工作强度的增加、实际工资的减少,成为饭店行业的普遍现象,不仅是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重组后的国有饭店也采用了类似的策略,以适应逐渐加剧的市场竞争。

实例背景介绍

在一年的参与式考察中,笔者在2家饭店中各工作了6个月额时间,其中在外资独营A饭店中,笔者主要在人力资源部,在国有饭店B中,主要在餐饮部。在整个调研过程中,笔者在参与饭店日常运营工作的过程中,还积极阅读饭店政策、文件等材料,和不同部门、不同管理级别的人员进行访谈,或通过平时工作中的交谈,了解饭店的管理策略和方法,员工的反应,经理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对饭店行业的管理和劳动关系有了直观的了解。

A和B饭店都在北京朝阳区,这里作为北京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有很多国际、国内大型企业的分公司或办公室,而且也是外国使馆比较集中区域。两个饭店都是5星级,其中A于1999年开业,拥有480个房间,两个餐厅,近800名员工,由一家国外cD酒店管理集团进行运营。饭店B于1988年开始正式营业,是国家一个部委下属企业,拥有13个餐厅和酒吧,超过600间客房,以及其它娱乐设施,共1500多员工。B于1999年改制后,成为股份制公司,由国内较大的EF饭店管理集团控股和管理。

合同形式和工作条件的多样化

两个饭店都使用了多种合同的方式来增强对员工的控制和减少劳动成本,在逐渐减少正式工的同时,开始增加其它用工的数量,其形式主要包括:散工、兼职工、实习生(学生)、临时工。在饭店营业初期的员工都基本是正式工,他们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1-5年,享有饭店提供的各种福利和奖金。随着运营地进行,这部分员工要么被提升成主管或经理,要么流失去其它的饭店或企业,只有少量的还停留在原来的岗位上,在正式工数量减少的同时,散工的运用逐渐普及,饭店不仅在个别岗位上使用散工。甚至将整个部门外包出去。到2006年底,A饭店只有78%的正式工,B饭店的数量不足75%。这些变化的基础,就是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合同系统。

在实际中,国企饭店制作出更多种合同形式和名称。比如,A饭店有四种合同方式,正式工指直接和饭店签订合同,散工主要是外包中介公司提供,实习生主要是旅游或饭店管理学校的高年级学生,他们的工资是递减关系,还有少量的兼职工主要是“宴会嫂”,指在饭店准备大型会议而缺少人手时中介提供的人员。而在B饭店中,合同名称有了更多变化,有正式工包括开业后留到现在的和社会招聘的员工,其中部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式工待遇主要是选择留在饭店工作的学校实习生;上海同志指总部派到饭店做技术支持,国际外聘指有其它国家国籍的人员,借聘指从其它国内饭店录用来的人员,这三类合同主要提供给中层经理职务,特别是一线部门。如餐饮部、前厅部,他们的工资福利比同级本土经理还要高;实习生;兼职工和散工。B饭店设置多种合同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给随管理等级而逐渐增大的工资差距提供政策保证,渐增的工资差距以不同的合同形式为解释。一方面饭店可以将3000-7000美金每月支付给中高层经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基层员工只能拿到1000出头的月工资。多合同制的存在是饭店区别对待不同技术能力的人员的实施手段。即以合同形式区别核心和边缘员工。

在所调查的饭店里,散工、兼职工、临时工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其中之一主要由国企下岗职工、买断人员、提前退休人员、无北京户口的外地配偶组成,主要被安置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卫生清洁、洗碗工、部分厨房准备工作,他们是由中介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介绍而来(后者是在国企饭店殊例子),每月工作6天,实际收入在每月600-700元之间;还有一部分从事技术工作,如工程部的饭店电路或线路的日常维护,他们实际收入在1100-1300元之间。为了减少和正式工的工资比较,饭店甚至会将整个功能部门外包出去,比如洗碗工都是由外包的散工组成,这样同一工作没有正式工,也就不需要将散工的工资提升到正式工水平。而且,饭店还可以减少保险责任、管理费用。实习生实际上成为收入最少的群体,他们每月收入在300-500元之间,饭店除了提供食宿之外,还要向学校交纳部分管理费。对于学生来说,没有一年的实习经验则不能毕业,没有学位证书,所以他们不得不被学校作为廉价劳动力交换给饭店。学校不仅可以得到一部分管理费用,还可以利用学生不在学校的空缺安排新的学生住进学校宿舍,当然实习学生还要交纳住宿费。对于饭店来说,可以得到廉价、年轻的劳动力,既可以放到一线的餐厅或前台,也可以放到客房,而且一年后如果实习生选择留下来,饭店还可是省去培训所用时间和投入。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实习生提出规定,也就没有相应保护,当他们出现工伤时,饭店和学校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在非正式用工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他们的利益,减少灵活合同化对他们权益的侵蚀,还有待讨论。

弹性工资和逐渐减少的实际收入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五星饭店的工作还被视为工资收入较高的,B饭店的一名老员工说在饭店开业初期就已经拿到近900元月工资。但是最近十几年饭店平均工资增长十分有限。以北京为例,饭店正式工的年平均工资从1990年的2874元到2006年的24822元,而同期的北京所有行业的平均值从2653元增长到40117元。这也是其它一般行业的普遍特征,缺乏年度工资增长制度和长期以来形成的低收入印象,是实际收入低的原因。弹性工作制中财政弹性主要涉及工资的支付和计算,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基本工资的降低和弹性工资比重的增加,收入来源的转移,和现金利的减少。

国企改革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工资制度的改革,即绩效工资的应用,然而在实际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国企B饭店中,员工月工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60%,在500-700元之间;浮动工资占剩余部分,其建立在“绩点”的基础之上,普通员工绩点范围在45-62,主管到餐厅经理的绩点为75-110,绩点值从8到15元,与饭店收入直接挂钩。但问题在于,绩点值只有饭店高层经理决定。普通员工不知道饭店的营业额和利润,也不知道绩点值如何计算。有的员工反应,绩点值已经在10元停留几年而没有变化,这样饭店在增加弹性工资比重的同时减少其数量,从而减少总的工资支出量。而在A饭店中,员工的平时工资是在合同上规定的固定数额,与饭店和个人绩

效无关,涉及这一部分的薪酬以年终奖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数额在综合考虑饭店利润和员工个人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每人分别给予3.25-4.25倍月工资,发放时间在春节之前。反观B饭店,只有每年两次的双倍工资,但双倍的部分只是基本工资,总数额只有很小的部分。所以,以个人绩效为名义的弹性工资在实际上成了饭店员工低收入的原因。

同时,由于饭店工资在长时间内没有明显上涨,饭店通过引入顾客和供货商与员工工资产生关联。在B饭店,一位工作了18年的老员工税后月工资只有1022元,许多与其同时进入饭店工作的都有相同的情况,其中只有个别人得以提升到中层经理,余者大部分是女性,要么已经离开饭店,要么留在饭店忍受低工资,因为年龄关系她们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类似或更好的工作。为了转移员工对饭店低工资的抱怨,饭店还把顾客的评估作为奖励的标准,让供货商为饭店促销其商品提供现金奖励,或者饭店推出贵重服务和食品,以现金方式奖励“推销”出这些商品的员工。但由于二线员工没有接触顾客的机会,所以只有一线员工,特别是餐饮部、前厅部、客房部的员工才有机会得到这些奖励。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有那些餐厅经理、主管、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得到过这些奖励,因为他们有更多的经验和机会接触有消费能力的顾客。通过这些方式,饭店既可以把员工对绩效工资的要求的压力转移到顾客的评估上,从而减少实际奖金的发放,又可以增加员工对饭店服务产品销售的积极性。

弹性工资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现金性奖励的减少,和获取难度的增加,从而减少对员工实际奖励的支付。比如。在B饭店的全勤奖从开业时的每月50元降到每三个月150元,再到现在每六个月210元,在此期间,员工不能休年假、国家法定假日、病假以外的任何假期或迟到,否则都没有奖励。其它方面表现为,对顾客评价高的员工的奖励由现金改为到兄弟饭店的免费住宿,这是一个双向过程,即双方饭店可以互派员工,从而饭店可以不用支付额外费用。简单的说,饭店在尽量减少现金性劳动成本支出,转而以其它方式支付。

作为饭店的中高层经理,营业收入和利润是衡量他们业绩的标准,也直接关系着他们的额外收入,如何在短期内提高利润量是其主要考虑目标。固定投资在新项目,或通过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质量,来提高服务价格和吸引回头客的方式,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体现效果,而且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通过抑制工资增长,减少实际工资的发放,减少现金奖励等方法可以减少劳动成本,从而提高同时期的利润部分所占比倒。增加其在与酒店管理集团谈判中的资本。与此同时,广大基层员工的工资则被作为牺牲的部分,而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

利用灵活工时制来延长工作时间和减少加班费

灵活工时制和综合用工制是弹性工作模型支持者所为推崇的,因为其可以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时间选择。但实际上,这种方法已经成为企业规避支付加班费和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的主要手段,其主要表现在加班费支付形式的转型、改变班次时间设计和工时纪录手段。

两个饭店都存在管理层想要减少加班费支付的想法,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还休”和“返休”。前者当发生加班情况时,由直线经理和员工个人纪录加班时间,当累计到8个小时后,饭店给予放假一天作为补偿,即“还给”员工休息时间;后者是当工作不忙时。经理会叫员工提前几个小时下班,等有加班需要时要求其进行工作,即要求员工“返还”提前休息的时间。这两种方式的特点都是以时间交换时间,避免现金支出。开始都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后来成为饭店正式的规定。但这些方法的问题在于,《劳动法》中规定加班的报酬为1.5、2、3倍平时工资,作为补偿的时间也应至少为1.5倍平时工作时间。但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条文中没有相应规定,这不仅为饭店减少实际加班费偿付提供了方法,也为其使用综合计算工时提供依据。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两家饭店都提出了增加无薪休假的做法。即每周工作日由5天减少为3-4天,同样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但在实际中,员工经常被要求工作半天,原来的2天休息也被拆散,一周中有可能6-7天都在工作,考虑北京交通问题,员工们来回路上时间可能要2-4个小时,再加上饭店长期形成的早到、晚走半个小时的传统,有的员工抱怨实际工作时间并没有减少,而且一周两天的固定休息却被剥夺了。可以看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将还休和返休等偿付加班费的方法变成正常工时安排,在本质上是剥削工人休息时间的有效手段,而且没有触犯法律的效力范围。

尽管1995《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时间远多余这个时间,具体的方法有两头班,八天循环制,三天循环制等。两头班要求员工工作上午6-10点,下午5-9点,以覆盖最忙的早餐和晚餐,尽管理论上中间为自由休息时间,但不可能得到彻底休息。A饭店的工程部实行“两早、两中、两晚、两休息”的八天循环,其工作时间为每周平均48小时。B饭店餐厅的吧台,工作时间是“一天12am到12pm。接一天12pm到12am,接一天休息”,其实际月工作时间为11 5*2*10=230小时,而正常工作时间为8*22=176小时。这些方法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人员减少,而通过改变班次设置的方式以现有的人数完成工作的临时描施,其结果是实际工作时间的大大延长。当经理层发现现有的人数也能完成任务后,不仅将这些安排制度化,而且也不会急于恢复员工数量到之前水平。这些工时设计都遵循了弹性工作时间原则,但都是饭店从节省劳动成本的角度考虑而强加给员工的。并没有考虑大多数员工的意愿。

同样,实际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和考核也是实际中的一个问题。在还休和返休中,加班时间由值班经理和员工个人分别记录,由于时间、记录工具等原因,经理会有漏计错计等情况,与员工自己记录时间不一致。而且,随着离职人员的增加和补充人员速度变缓,很多员工的加班时间得不到偿付,因为这需要其它员工来补充工时,于是积累越来越多,甚至到离职时也得不到补偿,这些都容易造成争议。虽然饭店有旺季淡季的基本预期。但行业的随机性特点决定了不可能进行精确预期,如果连续的加班,人员又不充足,还休返休的时间无法按预期执行,累计多了,饭店在提供支付时会用扣除员工病假等福利提供的带薪假期。因此可见,弹性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很容易为企业提供规避加班费偿付的借口,从而伤害工人的利益。

试行政策的一些问题

尽管深圳的试行政策强调了政府的监管,但同时也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这就给弹性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大范围应用

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实际上损害工人的权益。

首先,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了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实行的一种加强控制工人和降低劳动成本的方法。最初提出讨论的弹性工作模型需要不同的核心――边缘员工、功能、财政、数字弹性的变化组合。然而,中国还不具备大规模普及弹-陛工作制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以工厂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工时和班次还的全日制是主要工作形式和薪酬支付的基础。过低的收入使得工作成为必须,而没有平衡工作――生活的需求。尽管弹性工作制可以为有需求的人提供优势,但这些主要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于主要的在生存线挣扎的员工来说,提高工资和正确支付加班费才是他们主要的要求。

其次,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劳资双方的不对等权力,工人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也困难重重。在企业中,经理拥有决定权。于是实际工时、人员安排和加班的计算要依靠他们的决策、记录,如何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都得到正确的记录是一个问题。而工人没有足够的权力对不公正的决定提出反对,除非他们已经做好离职的准备。因为尽管相关的劳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做出规定,但缺乏实际的执行能力造成其维权的困难。尽管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可以随意开出员工,但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惩罚机制而与那些他们不想要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法律对这些情况没有给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后,试行政策强调了工会的作用,但这本身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中国工会是一个由党控制的、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保护工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加工作和培训,主要手段为协调而非集体行动。然而,中国工会缺乏劳资矛盾对立下解决问题的传统,而且更多时候是帮助企业管理层说服工人接受管理决议。同样工人对于工会的认同也不一而足,虽然一些地方工会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的利益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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