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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论文8篇

时间:2023-03-27 16:39:3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股权投资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股权投资论文

篇1

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5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1)资金中政府比例占40%,其余60%来自境内私人资本和国内外的创司;(2)采用合伙制,YOZMA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3)必须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从美国、德国以及以色列政府财政股权投资经验看,政府对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政府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职能,保障股权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股权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还可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股权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利用政府财政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不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还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我国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践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篇2

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都强调了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的变化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种核算范围的变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核算方法的转换变得更复杂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转换:一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二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三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六是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后四种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与以前相比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例题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决权股份,W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2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W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W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的会计处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贷:银行存款300(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58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万元)的份额(580-2400×25%=-20),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30%的股权,W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权,对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650万元,假如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元、损益调整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5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50万元。(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W公司在处置时应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贷:投资收益50要注意的是,这里视为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了,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是50万元,而不是25万元。

4、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的核算

篇3

①母公司各期期末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损益;

②母公司收到或有权收到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③投资发生时,投资成本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中母公司应享有份额的差额(我国投资准则中称为股权投资差额),母公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④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比例加以抵销,相互间所发生的债券赎回业务的推定损益应予确认。一般而言,只按上述①②进行会计处理称为简单权益法,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都加以处理则称为复杂权益法,亦称完全权益法。我国投资准则对权益法的要求是进行上述第①②③项核算,对第四项不予考虑。要明确权益法究竟应包括哪些核算内容,必须对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有明确的界定。

一、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的再熟悉

一个独立法律个体一般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强调经济实质,会计主体也可超出法律主体的范围。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针、财务决策、利润分配政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形成母公司和子公司(附属公司)的经济关系时,母公司经济活动实际上已超过自身的法律主体范围,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则属于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权益法下,会计主体反映的就是这一经济主体的概念,而非法律主体,母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将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所产生的收益机为同一会计主体的内容。

二、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母公司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取得子公司一定份额的股权,投资成本和所获得的子公司相应股份的净资产帐面价值存在一定差额。该差额的摊销和否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净利润产生影响。权益法下,母公司强调的会计主体包括子公司中应享有的份额,长期投资以获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该项经济资源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必须和投资成本相匹配。而子公司各期所确认的收益是按原有历史成本的摊销计算出来的收益,母公司假如以该收益为基础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投资收益,显然和其投资成本不配比,歪曲了投资收益的真实价值。因此,为正确计量母公司各期的投资收益,必须将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十年的期限摊销。可见,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借项在未来期间形成利润的抵减因素,摊销期限规定最高值,投资收益的抵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而股权投资差额贷项在未来期间形成收益,摊销期限规定最低值,投资收益的增加在校长时间内完成,这也是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具心得计准则中应用的表现。

三、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债券赎回业务推定损益的确认

在权益法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部分为母公司的一个内部经济实体,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权益部分则为母公司的一个外部经济实体,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按投资比例视为和两个经济实体进行交易,第一个实体为母公司的一个内部单位,各期所有未实现的损益均应全部抵销;第二个实体为独立的外部经济单位,也就不存在任何抵销事项。对债券赎回引起的推定损益确认新问题,道理同样如此。

长期投资的内部交易的抵销,和合并报表编制的抵销有相似之处,但它只涉及有关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及债券赎回业务的推定损益的确认,而和相互间债权债务的抵销无关。

l.母子公司之间存货购销业务来实现损益的抵销。在母子公司相互销售存货的情况下,存货来最终出售给第三方之前,销售业务中所确认的收益实际上含有一部分未实现损益,期未核算时必须对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帐户加以抵销。举例如下摘要:

例1摘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某一会计期间,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存货,销售收入为1200元。销售成本为1000元。该批存货子公司当期对外销售一半,获得销售收入750元,期末存货帐户中该批在货的成本为600)元。这笔业务中,母公司因存货铝售确认的销售利润为200元(1200-1000),子公司当期确认收益150元(750-600),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为75元(150×50%),简单权益法下母公司由于该笔业务实现净利润275元(200+75)。实际上,母公司当期确认的销售利润200元中,由于该批存货在子公司中并未完全对外销售,不能满足销售收入确认的实现原则,因此在复杂权益法下,必须对该部分未实现的损益加以抵销。该笔业务全部未实现的收益为100元,母公司投资比例为50%,因此应抵销的投资收益应为50元,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投资收益50元;贷摘要:长期投资50元。下一会计期间,假如该笔存货已对外销售,则母公司应补计上期未确认的销售收益,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长期投资刘元;贷摘要:投资收益50元。

2.内部计提坏帐费用的抵销。企业期末一般按一定的百分比对应收帐款余额计提坏帐预备,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业务,该部分计提的坏帐难备,在权益法下并非母公司真正的费用支出,各期期末应对该计提的坏帐费用按投资比例加以抵销。举例如下摘要:

例2摘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某期间母子公司发生的应收应付帐款中,期末母公司的内部应收帐款余额为1000元,按5%的比例提取坏帐预备50元,则期末应抵销的投资收益为万元(5×50%),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长期投资万元;贷摘要:投资收益25元。

3.长期资产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长期资产的内部交易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部交易,在购买方未将长期资产摊销完毕或作为存货出售给第三方之前,销售方确认的损益中所包含的未实现损益部分应按投资比例进行批销。举例如下摘要:

例3摘要:母公司某年年初向子公司出售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000元,收入为1200元,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寿命为10年,母公司占干公司的投资比例为25%。该笔业务中,固定资产转让时母公司确认收益200元,在复杂权益法的会计主体观下,该项收益的25%份额(50元)实际上为母公司自身的内部交易所产生,必须随子公司各期计提的折旧费比例而分期确定,假如子公司采取直线折旧法,则母公司各期确认的收益为5元。销售当期,母公司确认的200元收益中,75%份额已经实现,而25%份额为未实现的部分。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投资收益50元;贷摘要:长期投资50元。同时第一期期未确认已实现的收益部分,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长期投资5元;贷摘要:投资收益5元。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以后各期分别确认5元的投资收益。

4.债券业务推定损益的确认。复杂权益法下,母公司(或子公司)从市场上购买子公司(或母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时产生的推定债券赎回损益应按投资比例加以确认。举例如下摘要:

例4摘要:母公司向外发行债券,债券票面价值为100元,某期期初,该债券每一单位的折价余额为5元,子公司以11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一个单位的母公司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0%,剩余发行时间为5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对母公司股东来说,该笔债券赎回业务实际是发生了7.5元[l10-100+5)x50%〕的赎回损失。由于母公司当期确认财务费用为11元(10元应付利息加1元折价摊销),于公司当期确认债券投资收益为百元(10元应收利息减2元债券投资摊销),两者相抵后余额的50%为1.5元,因此,在复杂权益法下,母公司期末应补记确认的投资损失为6元(7.5-1.5),也即期末母公司应付债券的帐面价值96元和子公司债券投资帐面价值108元差额的50%,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投资收益6元;贷摘要:长期投资6元。在债券赎回的后续期间,母公司各期确认利息费用11元,子公司各期确认债券投资收益8元,两者差额的50%是由于母子公司的计价方法不同而产生的,实际上在债券赎回期间母公司已经确认为赎回损益,因此在后续期间该差额必须加以抵销。会计分录为摘要:借摘要:长期投资1.5元;贷摘要:投资收益1.5元。

以上论述清楚地表明,在企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形式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复杂权益法处理更符合母公司实际经济情况,它具有以下优点摘要:第一、投资收益的确认以完全意义上的母公司为核算范围,完整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经营业绩及净资产规模更接近于母公司的真实经济情况。

篇4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是否适合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需要考虑该项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进行判断,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现有持股比例的影响,还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2]。这项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相协调,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这些关键性概念在相关准则中实现了协调统一。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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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目前共有41个具体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是其中的具体准则之一。各个具体准则共同规范了企业整个会计行为,包括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出具报告的一系列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通过此次修改,新准则比旧准则在具体准则的融合方面更加丰富,更加明晰各自准则的规范内容,同时也避免和其它准则起冲突,保持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一致性。例如:在适用范围判断上,结合第33号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用以确定是否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结合第40号准则合营安排,确定;初始计量、投资方增资减资等使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化的,需要结合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规范的影响

(一)初始计量新准则

在账面价值份额的确认上与旧准则有明显改变,初始投资成本改为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这是因为随着各企业之间的互相控股、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企业内部交易事项、利润操控方式的变化等带来的影响,需要更加明晰被合并方资产的准确性,避免虚增资产和资产信息不准确。明确了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评估咨询、法律等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发行权益性证券所产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准则第37号确定。这样明确,避免了执行过程中的不一致。同时,取消初始入账金额采取合同或协议价格。这是基于全球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对长期股权投资更加规范的管理和控制使然,尽量避免无法计量、或是价值无法公允计量的经济业务,避免投资双方内部控制经济交易,同时也是避免企业转移资产或者不良核算控制利润等目的。

(二)权益法相关会计处理

1、对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权益法调整

根据旧准则,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的核算,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重新按权益法进行调整。根据新准则,已经去除了按权益法调整财务报表的规定。

2、对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的计量旧准则中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且,所获得的分派的利润和现金股利超过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后,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在新准则,不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对待。新准则这样规定,实际上就是现在全部收益确认投资收益,然后再考虑是否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3、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内部交易的确认

这是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有关内容在新准则中加以确定。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再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4、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准则修订后

成本法核算范围的缩小,“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已经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那么权益法转成本法只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追加投资导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只规定了追加投资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权益法转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投资方在非同一控制下,对被投资方增加投资,原来计入金融资产类,后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当期损益。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新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的主体,那仅把那些为母公司提供相关投资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依据编制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那应将母公司控制的全部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投资方编制财务报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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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PE的类型。对PE而言,由于不同类型的PE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资金募集方式、选择不同的基金组织形态。从我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市场化的PE,即追求投资最大化利益的PE组织;二是政府型PE,这类PE主要的功能是引导资金流向和地区产业,发挥引导和产业整合功能,体现政府意图。由于PE是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和管理智慧的行业,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人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对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影响比较显著,这一点已经为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的学者所证实。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实证分析表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则托宾Q指数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的契约为研究对象,发现现金流控制权(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权、流动性和董事会席位都会随着法律体系的改变而改变。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就证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同也会导致治理结构优劣势的转换。

综上所述,PE组织模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组织结构自身的特点以外,还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是一种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信用资本三者结合的复合资本运动,因此,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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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近三年国有股权改革的背景下,经过公司两年的努力,长期股权改革初具规模,并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得到收益的同时一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点在A公司的收入波动情况中得到了印证。

1.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业。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所处的行业分布和行业相关的控股比例,可能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收益及风险带来一定的影响。控股比重集中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17家子公司之下,分为整车生产,零部件生产,汽车服务和其他实业四大行业。整车生产行业还是占据股权投资的主要地位,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子公司数量虽然比较多但是却没有占有很多的比重,这是由于A公司投资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造成的。

2.长期股权的规模分析。A公司2011年以来采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策略,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A公司从2010年到2012年间明显上升,2011年的涨幅高达210%,而2012年的增长率却在降低,并且下降明显,仅为70%。说明A公司在近两年已经完成了长期资产的转化,将长期资产转化为股权资产。但是其资产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以流动资产为主的公司。

3.长期股权的收益。测算长期股权的收益,通常使用的是投资收益率,就是投资与收益总额之间的比率。A公司不论以新增投资总额为测度还是以收益率的波动趋势为测度,其股权收益都呈现较大的波动。2011年投资回报比较大,但是在2012年,由于经营的问题,投资收益骤减。这一方面是由于股权投资回收期长,见效较慢,收益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由于2012年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冲击明显。此外,A公司新增股权收益高于历史股权收益,这也说明新投资仍然有一定的活力,且说明公司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潜力。

二、A公司长期股权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1.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

1.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1.流动性风险。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2.多元化经营风险。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3.投资结构风险。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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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表面上看,美国法律开始允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才得到迅猛增长。但实际上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由直接投资转向通过专业化投资中介进行投资,出现了大量的专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数据显示大约80%的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伴随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已有的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文献大多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研究,更缺乏对其存在性以及治理机制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这一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需要从理论上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中介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私募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

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问题,首先要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等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实现价值增值后再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实业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价值增值需要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投资组合;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投资对象的风险性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企业,不论是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者是处于急需资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都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投资的专业性强。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这样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有能力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此外,为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往往还需要投资者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向其提供必要支持。

4.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严重委托—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该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投资后的监督控制等各个环节中。投资者在事前选择投资项目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很难对所投资企业做出准确评估,企业家或经理人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但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夸大正面信息、隐匿负面信息来提高对企业的估价,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在获得投资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企业家或经理人奉行机会主义政策从而可能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特点使得单个投资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常高,必须支付大量成本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筛选和监督控制。由于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高、难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外部融资非常昂贵甚至变得不可能。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分析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投融资成本,提高了整个市场的效率。下面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问题进行讨论,从中揭示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中介存在性的经济学原因。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GurleyandShaw(1960)、Chan(1983)、AllenandSantomero(1998)等认为金融中介通过分工、专门金融技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等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由于投资所伴随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需要支付更高的搜寻、评估、核实与监督成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能够将交易成本在众多投资者之间分担,并且能够使投资者分享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相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利用金融中介进行投资能够获得交易成本分担机制带来的好处,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最基本原因之一。

2.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许多文献对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例如,LelandandPyle(1977)是最早将信息不对称引入到对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研究中的经典文献,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涵盖的范围太广了,它不能成为惟一的原因,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使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应该成为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一个基本原因。Diamond(1984)认为金融中介是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问题贯穿于投资前的项目选择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各个环节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要减少信息不对称则要求投资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这些活动如果由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则可能存在重复行动导致调查和监督行为的过度产生,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则会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而不能有效得激励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导致效率低下。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由对特定行业富有相当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产业界和金融界的精英组成,他们所拥有的专业技能与经验积累使他们在选择、管理、监督所投资企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他们在信息生产与处理上的优势使得他们能够成为投资者的人。他们通过投资前对企业进行深入的考察和投资后的监督控制,可以缩小信息差距,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

3.解决了公司治理中传统的委托—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化投资中介机构的实质是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替代了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做出这样的理性选择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成本要低于直接监督企业经营者的成本,这一方面是由于单个投资者可能不具备专业化的投资技能,其单独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非常昂贵;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特定的契约关系和组织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和利益分配在事前做出明确的规定,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解决中介机构信息生产的可信赖性和自我监督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上相比单个投资者更具有优势。首先,可以发挥基金的资金规模优势,它们一般对所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能够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其次,基金管理人能够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资金供给方式,以及制定复杂的合同条款,甚至直接参与管理来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减轻二者之间的委托—问题。

4.分散投资风险,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从风险角度解释金融中介存在性的理论认为金融中介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比如,DiamondandDybvig(1983)提出的DD模型分析了金融中介在防范因消费需求的意外流动性冲击造成的不确定性方面所具有的作用,认为金融中介为“熨平”这种不确定性对投资与消费跨期交易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此外,Santomero(1984)、Chant(1989)、Merton(1989)、AllenandSantomero(1998)也从风险管理角度诠释了现代金融中介的存在性。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由于投资规模大,单个投资者很难实现分散投资。并且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获得成本分担的好处外,还能够得到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复杂的委托—问题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般性委托—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特殊问题,即存在更为复杂的委托—问题。

首先,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面临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前者主要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公开和完善,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开信息对基金的业绩做出评价,投资者可以方便地“用脚投票”,这些因素都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形成有效的约束。而后者由于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缺乏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对投资中介的依赖性更强,对投资业绩的评价更为困难,投资流动性低下使得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甚至难以实施,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的约束难度加大。

其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是人力资本,而投资者提供的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产权特征,非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与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人力资本投入对投资者的非人力资本形成控制。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比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承诺更值得信赖,而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或“偷懒”使自己受益。

再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委托—关系更为复杂。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存在三层架构,而每个层次都存在一重委托—关系。这三层架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一层委托—关系对其他两层委托—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形式是如何解决如此复杂的委托—问题的?是否与采用有限合伙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相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对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将对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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