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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论文8篇

时间:2023-03-27 16:38: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商法理念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商法理念论文

篇1

关键词:公共交通;公共理念;全体公众;吸引力

当前城市交通发展的状况,可以概括地分为以小汽车为主导和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两种典型的交通发展模式。以小汽车为导向的交通需要更多的土地用于道路和停车,这种交通方式鼓励低密度的城市扩张,即所谓的“蔓延”方式,它增加了人均土地开发量,同时还带来了各种成本开支,包括建设公路设施而增加的经济成本、因道路土地增加导致绿色空间减少而引起的环境和美学成本、因低密度开发而提高的人均市政和公用设施成本。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城市空间扩展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居民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导致近年来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作为城市人口密集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土地资源匮乏、道路面积率相对较低、城市交通污染严重等一系列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选择。于是,各城市试图大力发展公交,推崇公交优先政策,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不强,最主要的症结之一在于忽视了公共交通最重要的理念——服务全体公众。多年以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的探讨比较注重于如何降低居民出行经济成本,以增加公共交通的吸引力。过于强调出行成本往往导致公共交通乘坐的舒适性下降,从而逐渐成为工薪阶层和低收入人群不得已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增强公交出行的舒适性和便捷性,“以人文本”、以全体公众为本,为所有人服务,而绝不仅仅针对普通百姓或者低收入者;有必要全方位建设更具吸引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使公共交通具备真正的公共理念。

一、我国公共交通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4329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2365万辆[1],比2000年的1608万辆增长了1.6倍。总体而言,受经济增长推动,随着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逐步提高,我国机动化将很快由导入期(指标为20辆/千人)步入普及期(指标为200辆/千人,相当于新加坡现有水平,美国1915年为20辆/千人,普及时间仅为14年)。这种趋势的合力影响是巨大的,二战后美国经历的“小汽车导向”的土地增长模式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引起了今人深刻的反思,前车之鉴应当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城市空间资源有限,不可能无限持续扩展以满足潜在的小汽车交通需求,城市生活本身对交通便利的要求必将受到交通拥挤的空间制约。因此,要保持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并避免产生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副作用,正确的方法是鼓励人们尽量采用较少占用空间资源的运输方式,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主体地位。

所谓公共交通占主体,其承担的出行比例至少在40%以上,这时的城市道路利用率最高,污染最少。而我国大城市目前公交承担的客流比重一般在10%~20%,现实与需要差距甚远,而且主要是服务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交通出行,缺乏高效性、便捷性、舒适性,是人们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对城市出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部分城市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表明,公交吸引力不大的原因主要是不方便、不准时、不舒适,其比例达到90%以上,而票价等原因只占5%。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都出现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12~14km/h下降到5~10km/h,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2],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公交普遍存在非人性化、换乘不便、出行时间长、覆盖面窄等问题。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可见,提高公交吸引力就是要提高公共交通的方便性、准时性和舒适性,即运行方面的高技术标准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高质量的乘车环境,高水准的乘客素质等。

二、国外公共交通的经验借鉴

近几十年来各国在应对城市交通问题时采取的公共交通对策成为发展城市交通的有效途径,不少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在欧美,大城市都建有完善的公共交通设施,形成了以轨道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补充的公共交通系统,各种方式分工明确、联结紧密、换乘方便,构成了高效率的网络体系。日本的国土资源状况决定了其人口的高度城市化,其城市人口的密集程度居世界前列,但是发达的日本公共交通成功、高效地解决了交通问题。公共交通以其方便、便捷的特点成为国外许多城市交通的有生力量。其中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就是一个成功利用公交系统的典范[3]。

库里蒂巴市是巴西巴拉那州州府,被誉为全世界公共汽车快速交通技术应用最成功的城市。库市地处巴拉那高原,市区面积为432km2,人口160万。1980年,库市一体化公交网正式启用。库市的公交网包括快速线、直达线、小区间联线和输送线(把各小站的乘客集中输送到网内)以及枢纽站。为区别各种车辆的不同功能,分别涂以不同颜色,并以不同的运载能力和速度运行。在公交网内,乘客可使用其他线路而不需要再次或多次购票。别具特色的管道式车站上下客体系是库市的标志,管道车站入口处建有残疾人车专用升降梯,汽车进站后,液压机将车站与汽车的连接平台板升起来,使得上下车更加快捷和安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时间大大缩短。与运行在一般城市街道上的公共汽车相比,快速城市公共汽车每小时运送乘客量要多2倍,而且这样的公共交通系统比城市有轨电车和城市地下铁道交通系统的建设便宜得多,不利影响也小得多。

日本东京是约有1200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面积比北京小得多,只有北京的1/8,汽车拥有量约550万辆,每100人中拥有汽车54辆,但每10个有车的人里只有1个人乘小汽车上下班。为缓解交通超负荷现象,多年来东京都和日本其他地区一直以大力发展轨道公共交通为突破口。由“电车”和地铁组成的星罗棋布的电气化轨道交通网由于载客量大,方便快捷,目前已成为东京人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日本城市内的所谓的“电车”,实际上就是电气化铁路,可以理解为露天行驶的地铁,但显然比地铁建设投资少。东京都内“电车”和地铁吸引乘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列车严格按照时间表运行,乘客能非常准确地知道自己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需时间。而且列车还分为普通列车、急行列车和特急列车。普通列车每站都停,急行列车在较大的车站停车,特急列车只在大站停车。乘客完全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与此同时,东京都还努力简化各种轨道公交线路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路面公交服务之间的乘换程序。在巨大的“电车”站或地铁站内,一般是每隔不到50米就有乘坐各条路线的指示标牌,每条线路由不同颜色标识,让换乘乘客一目了然,而且大部分路线之间都是互通的,换乘起来十分方便。车站出口,就设有公共汽车站和出租汽车站,整个公交系统连成了一张处处为乘客着想的服务网。

为了吸引乘客,东京都内的公交列车内也为乘客提供了一流的服务:冬天,列车的座椅会自动加温。夏天,列车车厢内不仅设有空调,窗户上还都挂有百叶窗帘,为乘客遮日去暑。此外,由于“电车”和地铁都是电力驱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帮助都市改善了大气环境。

三、构建服务公众的公共交通

以服务全体公众为本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涉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本文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1.降低单人小汽车的出行和使用

提高小汽车的购买成本、限制小汽车的拥有既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又遏制了城市居民改善生活的愿望,因此适度发展私人交通的重点是合理地限制小汽车的使用。如对拥挤道路的通行采用收费方式,即在交通拥挤时段对部分区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控制交通出行需求,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紧张状况。2003年2月伦敦开征交通拥挤费,其标准为每辆车收取5英镑。该计划原定减少市中心15%的交通流量,但通过这一措施后,现在伦敦市中心交通流量减少了16%~17%,大大改善了中心区交通拥挤的状况。同时提高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费用、征收城市道路使用税、增加燃油税等都是最简单、最直接而且有效的达到这一目的的措施,这部分收入仍然用于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

2.给予公交车辆优先行驶的“特权”

公交运行优先就要给予公交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建设道路时优先考虑公交设施,开辟公交设施的行人专用通道,在重要换乘点给予行人优先通行权。在空间上,要建立公交专用道网络,保证大容量公交线路,在多数情况下,提供低成本的预留公交专用道。在部分路段采取公交车借用非机动车道、开辟专用道和设立港湾式停靠站等措施;停车系统确保公交停车优先,在城市单行干道上设立公交逆行专用道;对于较大的交通流量,可以采用导向式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铁、市郊铁路等进行分流;信息系统在交通信号控制方面实行公交信号优先,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运送速度。这样在提供相同交通容量的情况下,成本远小于新建相同容量城市道路。

3.全面发展地面公交,完善公交网络

地铁、轻轨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其投资浩大、工程难度高、面临的矛盾问题比较多,多数城市不具备短时期内的实施能力。常规公共交通系统即地面公交系统投资少、见效快、建设周期短,具有灵活、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适合中短距离客运,可以深入到城市各个片区内部。地面公交是与轨道交通相匹配的公共交通方式,大力发展地面公交系统可以在短时期内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4.强化枢纽功能,提供便捷的换乘平台

枢纽规划是公交系统规划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共交通便捷的关键环节,它能将独立的交通运输方式“串”起来,形成一个网络,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出行效率。建立完善的公交枢纽应根据用地布局和客运交通流向,按照规模大小将换乘枢纽分成不同等级:大型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人员活动集中、交通方式交换频繁的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普通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重要的人流活动场所,或者是多条公交线路汇集的地铁车站。另外按照使用功能将换乘枢纽分为不同类型:一类是地铁与地面公交、地铁与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一类是地铁与私人汽车、自行车等满足多方式联运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两类换乘枢纽,前者提高了公交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后者则促进了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之间协调发展。枢纽规划的重点在于对客运各方式进行整合,尽可能缩短换乘距离,配置足够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有条件的给予同台换乘,共站运行,以建立良好的停车——换乘模式。

5.公共交通及设施的人性化改造

首先,要对公交客车进行改造,提高舒适性,鼓励采用大型化城市公交车。我国当前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的是车身长度10m以下底盘高度500mm以上的中型客车,这种底盘的公交汽车适应性很强。但是,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客流量大,特别在客流量的高峰期,拥挤不堪现象就凸显运量不足。最高峰期车内每平方米站立11人之多,乘坐极不舒适。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加大车身长度增加客容量,使车身长度大型化。

其次,鼓励采用低地板化公交车。对公交客车运营指标影响最大的是地板高度,地板高度降低57%,可使乘客上下车的时间节省50%,从而可提高该线平均运输速度7.5%[4]。地板降低无疑可增加平均运输速度,提高运营效率、驾驶平顺性和乘坐舒适性,同时又方便老龄人、小孩及残疾人上下车。道路状况允许时应发展超低地板(地板高度在320~450mm)公交客车。

最后,在地铁站、车站引入人性化设备,考虑残疾人和带着小孩、包裹的旅行者等的出行要求,比如自动扶梯、避风站台、查询系统、与便利店书报亭相结合的公交运输信息和电话、车辆来去的屏幕显示、有暖气及冷气的遮蔽处和等候座位等。

6.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

采用公交车的运行监控系统提供实时信息。以北京422路公交为例,试用的电子公交实时时刻表能提供以分钟为精确度的行车路线、时刻表和车站设施的有关信息,甚至整个系统范围、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其他出行信息。无论是正在出行的人还是已离开交通系统的人,都可以通过电子牌、电话中心或直接通过因特网获得到达目的地车辆何时进出站等的信息;采用适用于当今信用卡社会的票务系统,同时允许乘客一票或一卡乘坐不同的公交工具,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合用出租车以及停车(小汽车、自行车)换乘公交。

四、结语

国际经验表明,以公众为本的舒适、高效、便捷的公交系统只有成为政府一贯的政策理念并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实现,其实现不仅决定着城市未来的机动化道路、城市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服务状况,而且将对城市整体发展及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未来城市布局演化、城市活力与效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许多大城市,特别是像南京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条件无论是路网密度、等级结构还是道路标准以及交通管理等都制约着地面公交的有效拓展和运行。在此关键时期,政府的战略选择和政策导向就显得十分重要,要达到先进国家那样优质、高效、舒适并对全体公众具有较高吸引力的公交服务水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6-02-28].http:///tjgb/ndtjgb/qgndtigb/t20060227402307796.htm.

[2]周干峙.发展我国大城市交通的研究[C].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1997:3-7.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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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

篇4

摘要: 晋商精神是现代法学研究的瑰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用现代法律当中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理念去探析晋商所秉执的公平正义、以和为贵、注重德治、严守秩序、效率优先等精神的基本内涵,从而为现代商法理念的树立提供一些启示。

晋商是明清时期以经商著称的山西商人。据有关记载,明代中国较大的商业城市有33 个,山西就有太原、平阳、蒲州( 永济) 三处。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货币资本不仅垄断了中国北方贸易及资金调度,而且插足于整个亚洲,甚至把触角伸向欧洲市场。晋商所创造的辉煌业绩,不仅对当时的中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而且对现代的中国也有很多启示。

当然,在这些辉煌业绩的背后,留给后人更有价值的莫过于晋商的创业精神,正是这些精神的激励,曾经的晋商才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成就。本文拟在剖析晋商精神的基础上,探讨这些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启示。

一、“公平正义”的精神。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在全社会中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在晋商文化中,“公平”的维护得益于对“正义”的追求,而对“正义”的追求则体现为对“信义”的维护。以“信义”著称的晋商,坚持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原则。他们认为,追求功利的行为不能妄为,必须接受一种为人们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和制约,这就是“义”。“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人们的具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的价值观。按照现代法律来讲,它其实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晋商一直秉承“诚召天下客,义纳八方财”的经营理念。晋商把“义薄云天”、“信义昭著”的关羽作为他们最敬仰的神而加以供奉。晋商所规定的“商戒”、“商德”正是一种“仁中取利、义中取财”的精神。[1]这些“商戒”、“商德”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当时的市场秩序,使人们在较为公平的环境下实现正常的交易。

晋商的“公平正义”精神与现代商法理念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其实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现代商法将交易公平视为生命之一。交易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分。现代商法不仅注重维护交易的形式公平,而且注重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如反欺诈、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

二、“以和为贵”的精神。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一直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的标准,并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理想,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晋商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人和”精神的继承,是其历经数百年昌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晋商在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以“和谐”作为他们行动的准则。“东伙共而商之”,晋商中东、伙同舟共济,财东善待掌柜、伙计,大施恩惠,泽及乡里,而掌柜伙计则能知恩图报,忠心事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以至出现奋不顾身的事例,体现了企业内部“和为贵”的精神。在处理“和谐”与“竞争”这对法哲学中的矛盾时,由于受儒家传统“和谐”观念的驱动,晋商往往看重“和谐”而排斥“竞争”。表现为,在经营活动中,他们十分重视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晋商经常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用会馆、关圣以及商会等形式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通过讲信义、讲团结、讲帮靠来协调商号间的关系,消除人际交往中的不和协因素。[2]这种“以和为贵”的经营策略是晋商在商界和金融界保持数百年繁荣昌盛的法宝。

我们认为,虽然现代市场经济强调竞争的重要性,但前提必须是合法有序的竞争。当前,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趋势下,一些市场经济主体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出现价值与道德的沦丧,并相互展开恶性竞争,这势必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现代商法理念的完善中,我们应该引入晋商“以和为贵”的商业精神,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氛围。重塑经济主体的法价值,培育其法信仰,注重权利互惠,即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3]。

三、“注重德治”的精神。

在先秦诸子中,儒家一再倡导“仁”的思想。所谓“仁”

就是爱人,就是推己及人的同情心。这种“仁”的思想推广到政治上就是“为政以德”的思想。虽然儒家提倡的“德治”

在当时的社会很难实践,但其中的思想还是给统治者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鉴。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晋商,与众不同的提出一种“儒贾相通”观,一向被民众视为儒商。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晋商“以德为邻”,在其经营商业的过程中无不体现出注重德治的精神,“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制观念的缺乏或淡薄,道德无疑具有规范的性质,甚至可以说,道德几乎成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化身。[4]道德规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人们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精神实质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且有悖道德的行为也被视为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晋商最主要的经营理念就是诚信和义利,这源于儒家“仁者爱人”的传统。晋商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晋商的号规规定要重信义、除虚伪,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薄嫉恨。他们认为义和利是相互促进的,通过建立和传播优秀的商业文化和道德,可以达到最大的和最持久的利润。

晋商的这种“德治”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诚实信用。现代商法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哪些行为符合行业规则,哪些行为有背行业规则,正式在这些制度的约束下,我国现代商业才能得以兴盛。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在强制性规则制定的同时,若能充分吸收晋商所倡导的“德治”精神,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能恪守信用、诚实为之,则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更好。现代商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来自西方,我们在引进现代商法新理念的同时也要敢于吸收来自传统的一些精华。

四、“严守秩序”的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礼”是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法”作为一种伦理秩序体系,它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具有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特点。周礼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并要求人们践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的原则,要求下级臣民必须服从上级统治者,决不能犯上作乱。从本质上讲,“礼法”所体现的就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古代的“礼法”实际上说的就是一种对秩序的维护。“礼”讲的就是秩序的问题。这种对“礼”的遵从和维护实际上就是对秩序的维护。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一切活动的前提基础。秩序的观念寻求的是一种宏观的顺畅和有序性,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规整划一,良好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的指引与规范。晋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别重视对秩序的维护,他们所制定的一整套店规制度实际上就是重视秩序的体现,这些店规制度为晋商的经营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秩序氛围。晋商在票号的业务管理过程中,资金由总号统一调配,分号按总号授权分工负责。账目有严格的审核制度。票号放款有具体而又严格的限制,不许囤积货物,不能随意贿赂官吏,经营态度要好,不能慢待客户。晋商在员工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套严格的方法。量才录用、规范管理制度。比如每个伙友进票号必须有举荐人,一旦有差错举荐人要负连带责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伙友三年不能请假、不准浪费、不能吸食鸦片、严禁赌博等。对于以上号规,如有违规者,不论身份职务有多高,一律严加处罚。对财东的行为也有严格限制,如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员为其办事,也不能保荐学徒或干涉号内用人事宜,东家不能用票号名义在外活动等,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此外,晋商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民利益,凡此种种。

上述晋商对秩序重视的做法,对现代商法理念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强化商事主体原则,体现为对商事主体的严格法律规定上。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强制登记。同时,“严守秩序”的精神对提高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方面等都有所启发。

五、“效率优先”的精神。

众所周知,“效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晋商在经营的实践中就非常重视效率。“效率”实际上就是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我们知道,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总是努力使自己的满足得以最大化,而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这种本性,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配置。可见,在利益的分配中,若能实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表明法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5]晋商先进的经营机制保证了商号运营的高效率。这种具有强大动力和约束力的商业经营机制把责、义、利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商号内部各级员工彼此信任度较高,家族式企业的特殊关系减少了群体内成员之间交际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转效率。同时,商号内部成员优良的个人素质也是保证商号高效运转的一个关键。据资料记载,晋商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严格,狠抓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使自己的职员练到嘴稳手勤。由于职员的个人素质高,晋商也由此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赢得了广泛赞誉,并极大地激发了整体效率的提高。此外,晋商灵活的经营方式也是其提高效率的一个制胜法宝。

晋商很注重捕捉商机,在制定经营决策时往往能做到知于前、行于先,出奇制胜、左右逢源,使自己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及时了解各地市场行情、需求变化以及营业状况后,他们能够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这大大提高了商业运转的效率。

晋商的这种“效率优先”的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有较大的影响。现代商法也讲效率优先,但主要体现为交易的简便性和迅捷性。若将晋商“效率优先”的精神与现代商法中所涉及的效率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这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商法制度体系。

晋商精神引领了晋商的经商谋略,打造了晋商的经营之道,是中国商业史上的骄傲。作为曾经盛极一时的晋商留给后人太多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怎样汲取这些财富为我国现代商法的发展与进步服务,这将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所做的探讨只能算是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 赵肖筠。 晋商文化之法价值探微[J]。 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4) : 110.

[2] 王星。 晋商精神的法理价值分析[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2,( 3) : 110.

[3] 王继军,何建华。 晋商诚实信用法律文化特点研究[J]。 理论探索,2002,( 4)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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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价值 人本位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探析

经济法理念属于经济法的上位指导思想,主要指其核心价值指导、基本立法精神与宗旨,是在长期总结、探讨及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影响着经济立法、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等。在立法上,主导着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经济政策,形成由政府、企业(个体)、消费者参与的稳定市场秩序;在司法上,赋予公平正义的裁量权,发挥司法权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兼具法制基础和现实意义。学界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较为广泛,笔者尝试进行重新梳理,归纳出经济法理念的精髓所在。

(一)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均有体现,而经济法的“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以消费者为本位,着重在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同时兼顾表现企业(个体)的本位理念,但更多的则是从规范性的角度出发,如《公司法》对企业设立进行限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准进行严格要求。

1.消费者本位观:在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背景下,更加侧重于消费者的本位观。消费者作为经济梯度的基础支撑,在数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均是围绕为消费者服务的,对企业(个体)的限制,维持正常市场秩序,同样也是从侧面服务于消费者。在经济法可以延伸的领域,管理者还应思考将以人为本再具体细化为以消费者为本,市场经济不可一味强调盈利,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理念可以促进企业(个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个体)本位观:经济法允许企业(个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合理经营、适当盈利,但主要为对企业(个体)的规范指引。以《食品安全法》为例,针对近年来被不断曝光的三聚氰胺、地沟油、塑化剂、苏丹红、毒大米等“涉毒”食品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备受考验,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个体)的规范指导,立法上设定了“十倍”赔偿性惩罚条款(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倒逼商家生产销售安全食品,一方面表现为对企业(个体)生产销售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位的原则。

(二)构建平衡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市场秩序,在经济法构建平衡经济秩序的理念下,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那么,如何构建平衡的经济秩序呢?

1.经济安全理念:经济安全是构建平衡市场秩序的第一要素,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说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既包括宏观的经济安全,也包括经济发展的安全。其中,宏观经济安全涉及金融安全、价格安全等,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等。而经济发展的安全,一方面表现为降低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下滑、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危机等消极状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2.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平衡的市场秩序,方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兼顾鼓励经济自由和维持经济秩序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要注意针对不同行业与性质进行调控,例如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运用低碳经济模式。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的设立虽然更大层面上是在关注着集体利益,同时也关注个体利益,只是在“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经济法在保障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3.世界经济观:西南政法大学的李玉虎老师认为经济发展是物质基础,社会公平是基本前提,财富共享是最终结果。在当今经济形势讲究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观势必会推动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着国际化的趋势,形成了独特的世界经济观。

(三)社会责任本位的强制性理念

社会责任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指导。在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中,需要根据社会整体发展情况,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同时注意构建与彼此之间的关系。因而,经济法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结构调整、货币管理、食品(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协调时,是以社会群体利益为第一要务的。

和谐发展的理念要求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和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重视社会资源的科学分配,尊重自然规律,对高耗能、污染严重的企业逐步取缔,发展新的经济能源。

二、经济法价值研究

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相辅相成,正如学者指出,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理念。从法理学的视角对法的价值进行分析,大致有三种价值:其一,法的目的价值;其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其三,法的形式价值。当前经济法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追求实质正义原则、社会高效经济原则、经济自由以及市场秩序的平衡。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可以调控的范围,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探究,反之,可能“导致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当,进而反过来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一)追求实质公平公正,兼顾经济效率高速发展

经济法在关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关注个体利益,其主要着手点还是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就公平本身而言,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其二,成为经济主体的机会相同,不在起跑线上落后;其三,对分配形式进行调整,实现实质公正;其四,结果公正。

分配形式在《宪法》的指导纲要下,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多种分配制度。实现最大化的公平分配,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公正体现为对弱者的保护、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为了维持相对的和平和稳定,人类需要分配上的公平正义。

(二)维持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而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以稳定的经济秩序为前提。

1.自由、竞争、秩序、效率:经济法的理念中有涉及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在价值中则体现为自由、竞争、秩序、效率等。市场经济时常涉及行业间的竞争,这也是市场自我筛选、不断发展的过程。首先,对竞争双方在法律适用上保障公平性,尽可能做到市场经济竞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规模、财务状况等区别化的适用法律(当然,法律明确阐述按照梯度等级分别处理的除外)。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济主体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在必要的时候,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根据政策经济法规,对不合规格的经济主体予以取缔。再者,从立法上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综合考虑,尽量少设置经济限制,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允许各经济主体自由经营。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经济法的体系中,不可忽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应当实现二者的耦合。政府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具有“有形的手”,但是这只手不可伸得太长,十八届三中全承诺简政放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减少行政审批权,减少对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鼓励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坚持制度管权、事和人,权力由人民监督”,经济体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突显主导作用,政府则发挥督导作用,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保护承受力差的社会阶层。经济发展要求政府和市场生成良性互动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群体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破坏)”。

(三)经济法的科学构造观

经济法不是独立存在的,与民商事法律关系衔接广泛,具有较强的互通性。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针对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管理,主要侧重于人身关系的管理。就商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其发展都是由相关的一些细小的条例组成,基本法律条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细分为包括财政法,税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从管理方面上来说可以具体分为调整归属权、债权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的方面。因此,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所重叠。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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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制度 理论 商法 反思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评析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需求,加之投资的拉动,使我国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公路港航、铁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国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带动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迅猛发展。但同时,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资金运作的不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对市场快速发展所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和准备不充分,导致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纠纷呈现爆炸性增长,这些因素已经成为中国建设工程领域难以摆脱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设工程合同被业内人士称为"小宪法",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着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痼疾。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单独一章予以规定,《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初步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对风云突变的建设工程市场和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现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发地暴露出来。建设工程不仅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关系到社会安定。因此,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随着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以及相关法律、配套法规的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一批学者投身到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专著、译著、编著和学术论文不断问世。综观国内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1)研究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多以现行法律规范为背景,如针对已被现行法确认的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的现状导致对理论研究的忽视,反过来使许多制度性选题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释论的立场,忽视了立法论的研究角度。(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人员以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师为主,以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视野比较狭隘,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领域,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法学视角。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产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如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价值等基本问题的共识,对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对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释原则、默示条款的理解,习惯和商事惯例的适用等问题研究尚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标的关涉经济民生且绝大多数数额巨大的特点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把握变得至关重要,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从商法学视域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和指引。理论基础的缺位导致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出现重大缺陷,进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合同法作为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为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础理论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适用的的核心和灵魂。也正是因为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法无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论研究成为民法学中一颗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设工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基本理论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这种特殊性从国家出台了数量众多的专门针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裁判规则就可见一斑。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合同出台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这种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的特殊性、国家监管的严格性、缔约方式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款项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担保责任的强制性、与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性、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②。在构建和理解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时,忽视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特殊性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撑与指引。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不能完全有效涵摄这种特殊性。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过度依赖于合同法基础理论,因此造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严重缺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和节点就像失去了引线的珍珠项链上的珍珠一样散落无序,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逻辑和层次结构,致使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来,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难题。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理论的重构,有赖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与定位。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接触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常常感觉到虽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众多,但众多的法律规范却仿佛没有内在的联系和衔接,这种法律制度的内部是松散的,无秩序的,在讲究法理和法律逻辑、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的民法领域,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深感不适的地方,因为缺少了系统的理论支撑,法律从业者的能动性大大降低,甚至会成为从法律规范中寻章摘句的机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实践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基础理论的缺失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在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笔者发现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础理论也许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缺失提供"补给", 将商法学基本理论、原则、理念和国外有价值的立法例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鉴商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研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和规范的定位、配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商法学的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对商法学的研究作一简要回顾。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构想为参考坐标,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商法学研究随之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正如赵旭东教授在《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 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来"。的确,在日益发展的背后,商法学上空仍然笼罩着需要学者、后进去驱散的迷雾,关于商法独立性的争论、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立法体系的构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虽然这些问题是商法学的基础问题,但却不意味着其他有关商法学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此为前提。笔者旨在以商法学学者已取得广泛共识的商法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反思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这些宏大且有较大争议的商法理论命题。

以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为理论背景,透过商法学视角重新审视和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体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来追求实现营利目的法人主体。其次,商法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其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渗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再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属商事合同范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强调的交易效率、交易专业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将商法学原理应用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系统化、多角度审思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强大的逻辑化、系统化的理论支撑。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显,忽视了这种特殊性,则必然会导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带合同法基本理论适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无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将建设工程合同归类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适用承揽合同的规范作为补充规定,一方面又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局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法已经明确提出商事审判的理念和原则,但对于商事审判的界定尚不明确,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是否属于商事审判的范畴尚不明朗。这种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疑难重重。商法的独特理论恰恰能填补这一理论真空地带,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规范定位、规范配置及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具体实践、实证分析的推动,同时,理论也可以为实践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无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闭门造车,而恰恰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我国先后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规制,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作用、适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和错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不公的现象,如在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中就出现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同审判不一的现象。如果不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价值、社会实效进行分析,不对这些规范的微观结构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那么正确制定、理解和适用这些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会成为奢谈,而商法中恰恰存在着数量不少的强制性规范,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配置、适用等问题是商法学的一个重要命题③,将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强制性规范在合同订立、履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的解决中,无疑会对实践大有裨益,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法律对合同主体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商法学学者的重视,特别是在制定《商法通则》作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的理论逐渐得到多数学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为商行为的主要体现而愈发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该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对其予以规制。从商事合同的视角去审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合同主体注意义务的认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合同抗辩权的适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冲突的衡平等问题,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作为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已经得到了各级法院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到商事审判的范畴是保证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区分开而纳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围,有助于促进合同主体加强对建设工程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对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学思考路径

重新思考与定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应用商法学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弥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缺失,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论支撑、立法松散庞杂、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研究、解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定位、配置和适用问题,比如对技术性规范的作用、性质和适用的探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位及适用的探讨;分析论证在理论上将建设工程合同归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审判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归于商事审判范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习惯、商事惯例的认定和适用等问题。

当然商法的基础理论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础理论是极其不发达和彰显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学研究的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当今的商法研究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具体问题的专题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商法基础理论缺乏起码的关注,或说缺乏真正深入地关于商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相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专题的研究,商法基础理论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和包容性。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商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现状,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与民法区分而独立存在,导致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修正作用大大降低,这也是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得不到重视的一大原因。将束之高阁的商法学基本理论运用到具体命题当中,让商法学基本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不管是对于商法学而言,还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那样,中国的法学研究目前需要从 "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需要从"价值宣示"到"规范建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应当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借鉴商法学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归商法属性,关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续性,推动形成具有更强适应性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立法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建设工程合同溯源及特点研究》,重庆建筑大学学报,宋宗宇,温长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张强,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范健、王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书目:

[1]谢鸿飞《承揽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2]黄强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郑立、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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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我国对法的价值理念的探讨相对滞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说:“对经济法价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会阻碍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具备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论证和理论引导功能的发挥;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思想、内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自我品格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此外,经济法学界在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等经济法的重要范畴问题上之所以存在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乱,与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不足不无关系。因此,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都必须建立在对经济法价值理念求得的基础上。” 因此,没有统一、合理的理念价值体系,经济法注定是没有精神追求、注定是灵魂缺失的。价值理念关系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一个本源性问题。

一、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 “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二)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 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一)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目前在学界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义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 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这两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时,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其构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以人为本、适当干预、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得到确立。

首先,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民商法无法突破个人本位的现代性困境,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由此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

其次,经济法理念的核心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的一种法律本位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逐步分化,社会的整体功能日益增强,社会利益的诉求及社会本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兴起的社会根源,经济法是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产生的,承担着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为一种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决定着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发展走向。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醉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人本主义理念对我国当今经济立法和执法时间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人本主义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等应贯穿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各项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备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条件。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干预的增多和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增强,经济法必须规范国家干预的方式、干预的程度等。国家适度干预作为经济法的理念有利于经济法治的健康发展,但国家适度干预是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是一种派生的经济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经济法适应现实需求的一种体现,它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与经济法的现代性相同。但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蕴含的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和谐及持续性与整体性发展等思想是与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相吻合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观和整体利益观的新发展。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最为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是经济法最为基本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和制度构建具有指导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理念不断发展和重视。

三、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法价值学界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事物客观具有的属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据此将其与法的理念相区分;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经济法价值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满足其需要,希望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形状和属性”。 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视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部分即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处于从属地位。

篇8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大学阶段则是青少年接受普法教育的最佳时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再高调重申必须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十二五规划中更是明确指出,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追求公平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德高所在,出产有才无德的大学生绝非高校法律教育所提倡。十二五规划在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一章中强调,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这无疑是对目前高校法律教育敲了警钟,要求学校和教师要加快教改,培养德高才重的青年精英,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 1/4,法理课则只有 1/7 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 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 50 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 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 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3.4 改进统一的卷面考核方式,严把分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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