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建筑业营改增8篇

时间:2023-03-25 10:44: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业营改增,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筑业营改增

篇1

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篇2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压内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还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营改增工作一直没有推出。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建筑业营改增进项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措施。

1.营改增概述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1]。

2.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建筑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困难

很多施工企业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不同地区,部分工程所处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辅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购,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砖瓦等都是从当地的个体户、杂货店等购买来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开发票,而且有发票也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建筑材料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就使得建筑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2.2建筑施工劳务费用抵扣困难

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支撑,人工劳务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来自于建筑劳务公司和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营改增前,只用交3%的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按照11%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没有进行税可以抵扣,相比较,增加了8%的税收负担。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本来就很低,增加的税负只能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另外,农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设备租赁加大企业负担

营改增前,租赁行业没有进项税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新购置的租赁资产进项税额将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等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7%,但是原来既有的机械设备等资产所包含的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从这个角度来看,设备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增初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动产租赁利润很低,营改增后很多动产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很多企业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会减少,从而加大整个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2.4建筑材料税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砖瓦等是建筑业使用范围广、使用量特别多的建筑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材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施工企业购买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够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的税率只有6%,建筑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两者的5%差额加大了建筑业的实际税负,缩小了建筑业的利润空间。

2.5增值税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

跟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及面特别广、客户类型差异很大。施工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购分散,而且发票量大,如果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增值税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发票的收集、管理、审核的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按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进项发票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工作难度较大[2]。

3.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购

大宗建筑材料进行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根据供应商的规模、产品的质量、报价是否合理、产品的多样化程度等综合选择供应商,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为招标的必要条件,对于偏远地区的部分不得已采购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建筑劳务用工选择

在建筑劳务用工过程中,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公司,开具建劳务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用工的一项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另外加强建筑的现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艺和施工设备,减少零星农民工的使用投入。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开源节流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各个方面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招投标的报价,签订协议时上浮一定比例,来减少部分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节约企业开资,企业的每一项采购或消费都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行额的抵扣,做好开源节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应进行抵扣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况,在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时要明确要求加以规范,约定甲方提供的供应商等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协议要经过甲方、总承包方、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减少任何一方的税收负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减少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业内部要积极引导节约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可直接向一般纳税人的甲方企业要求开具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业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要求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不能开具增票时,施工企业可申请直接向水、电、气等能源供应部门缴纳费用,取得能源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3.6加强营改增政策培训

要加强施工企业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水平,让财务人员根据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会计核算作出相应调整,提高采购人员对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审核、认证工作,全面落实营改增的相关政策[3]。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不仅仅是税收负担的简单变化,建筑业营改增还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筑经营模式、市场管理行为等多方面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应对即将到来的建筑业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早作准备,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降低施工成本,促进建筑业营改增良性循环发展。(作者单位: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军,熊雪军.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会计师,2014,03:9-10.

篇3

20xx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方案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xx-03-26 09:54:05 来源:中国检测网 阅读: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篇4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改革 建筑企业

一、前言

自从“营改增”改革开始,建筑业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影响带来的一系列后果,需要建筑企业做出适当的改变来适应改革,以保证纳税额度的降低。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内容

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本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建筑业也名列中间。二是征税的税率。在原本实行的13%和17%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加6%和11%两档税率,这部分是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等适用的税率,也是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现实意义。当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于建筑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改革后的试点单位反馈,原本建筑业的营业税为3%,改革之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适用11%的税率,而增值税则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将不同的税种改变,修改成为统一的增值税,严谨地按照新的税务制度执行,交税重复的问题迎刃而解。

(2)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率和进项税额。建筑业的投资较大,设计的立项非常多,特别是对于建筑材料的购置和设备的购置或租用,巨大的开销需要担负沉重的税务,实现“营改增”之后,对于已成立多年的建筑企业,购置或者租用设备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已经进行了一次统计,所以并不能进行抵扣,增加的税务强度。另一方面建筑业的材料购置并不都是正规单位,也并不都具备正规发票,导致企业需要额外缴纳这部分的税务,使得原本就沉重的税务更加不堪。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收入上,有了一定的降低,部分收入抵税。营业成本也较“营改增”前降低,首先,建筑材料购买的时候,产生的进项税可以部分抵扣,节省开支;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务,增值税是价外税,没有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几项因素综合作用,所以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从绝对数值上是小于营业税的,企业税务减少,经营状况自然更好。

(4)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业从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的原材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直接从现金流中走,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建筑业的产品非常特殊,价值极高,并且只能通过预售的方式收取收入,产品的周期长,大多数都需要几年的周期,导致收款相对比较停滞,当这些金额纳税之后,所剩的现金并不足以运营整个项目,这时就需要增加更多的现金流,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负担。

(5)对企业设备更新的影响。原本在企业购进机械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机械设备的增值税并不能进行抵扣,建筑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支撑设备的更新与升级;“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增多,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将增多的现金流投入在设备的研发与升级上会更大程度地加强工作效率,这部分投入会得到翻倍的回报,所以“营改增”业加强了建筑企业对设备更新升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6)对发票管理的影响。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建筑企业在完成项目结款的时候,所开的发票一般是由当地的税务局统一开出,并没有分种类。开具发票的对象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普通纳税人,但是两者的税务情况并不相同,相对比较混乱,对象不统一,税务业相对较重。“营改增”之后,由于建筑企业开始只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在最终结款的时候,开具增值税的发票,开票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发票上的税额,所以在开发票的之前,需要确认合作方的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标准,这关系到最终发票的有效性和落实性,如果开发票的主体是其他种类的纳税人,则并不能抵扣发票税额,那么税务将会变得很重,并且由企业全权承担,从而加重了不必要的企业税务。

四、建筑业对于“营改增”的对策

(1)加强前期工作。对于前期的纳税筹划,需要重视起来,同时对管理要严谨,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在最初杜绝漏洞。对于企业来说,税收具有强制性与固定性等特点,是具有刚性的硬性标准。对于“营改增”带来的问题,建筑企业的应对要从最初的思想上就需要高度重视,在具备了思想指导的前提下,就需要将思想落在实处,尽可能地做好前期的策划工作,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做好准备。另外,可以积极寻求一些适合的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方法往往能很有效地分配企业税收。同样,通过合理的方法对税收的时间进行适当的延期也会降低部分纳税的金额。不过,最基础的方法还是通过对于材料与设备的购置进行合理的预算,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进行多次仔细的评估,通过多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2)加强合作商管理。对于建筑企业各个合作单位的选择需要谨慎,特别是在合同的制作签订上需要彻底的完善,以防止一些漏洞的出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进项税款的抵扣的数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收益。所以,在选择合作商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他们的纳税人资格审查和税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选择,需要清楚的约定税费的凭证,并需要明晰付款的程序、预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尾款等等。对于合作商户的管理也需要规范化,杜绝混乱的管理机制带来额外损耗。

(3)加强财务队伍的建设。注意现代的企业财务人员精英队伍建设,对于人才的培养需要建立合理的机制。由于“营改增”是一个全新的税务制度,对于原本熟悉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需要正确地理解并增长新的业务知识,以跟上改革的步伐,这也是最大的挑战。做出改变的第一步是要从思想知识上进行改变,才能正确地指导实际操作。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是人才的竞争,技术与知识的不断变化与革新给人才创造了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组织培训,集中提升财务人员的知识,并且设置考核机制,加速人才的更新。

五、结论

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建筑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地采取重要措施,从思想上,制度上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并且解决核心问题:人才问题。进行人才的招揽以及培训,培养人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人才的问题,才能让建筑企业在改革的面前岿然不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程度。

(作者单位为安徽省现代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5

一、建筑业营改增对税负的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实施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和企业长久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持税收的连贯性。建筑业中销售或购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这样就使得抵扣链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链条发生断裂。税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部分将衔接起来,保持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交易两边联系起来,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

2.消除企业重复纳税。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个工程成本的75%,而这些原料在购买时就已承担了增值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却不能被抵扣,因为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原料的进项税成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税改后将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从理论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假设建筑企业提高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为X,增值率为Y,增值率是增值额与出售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增值税税率为11%,该企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均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且抵扣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在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临界点计算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适用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减少。但我国目前的楼市并不十分乐观,主要由于国家推行的调控政策以及消费者一直持有的观望态度,所以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并不高,离15.24%仍有很大差距。从这个角度看,营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1.建筑业对材料的需求特别大,生产材料的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高达60%以上,所以这些材料购进时的进行税额是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重点。但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购的来源广、方式多、数量小。如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节约成本,就近取材,向当地的农民或者个体户购买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导致了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另外,施工企业经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设单位)统一采购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然后提供给施工企业。这样各参建的施工企业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会导致税负增加。

2.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这些人工费支出主要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并且不能做进项抵扣,这样反而增加了税负。

3.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机械设备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而有形动产租赁也实行营改增,把原本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率17%,这将很大程度影响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租赁企业税负增加,也将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四、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1.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尽可能的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针对“甲供料”的抵扣问题,建议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团公司跟供应商商谈,但是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与供应商签署,这样参建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针对我国建筑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人工成本,建议企业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的步伐,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降低人工成本。

篇6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措施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为迎接这次改革,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动员,以便在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绸缪,将企业税制改革风险降到最低。

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中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邮政服务业的展开,逐渐的完善了“营改增”中的内容,加快了我国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的步伐。而建筑行业也将要在2016年5月1号正式的实施了。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行业,每年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以及就业机会,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往往采用全额征税制度,由于前一个环节的税额进行了重复征收,使营业税征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将会对国家税收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有利于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可以减少建筑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企业的赋税责任,使建筑行业的分工更加的细致化,使建筑行业的粗放特点得以改善;在建筑行业发展方面,“营改增”制度进入到建筑行业,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管理,遏制了偷税漏税、恶意竞争等事件的发生,使建筑行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和谐发展。

(二)“营改增”整体增加了建筑行业的税收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建筑行业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建筑行业投入在人力上的成本较高;在收购建筑材料时,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发票的取得产生了困难;在一些大型建筑过程中,往往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项目承包,这使工作中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而以上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付税,影响了企业的利润,更严重的还会对企业的经济造成亏损。

(三)“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营业税与增值税所涉及的科目完全不同,在“营改增”制度下,要对传统的会计核算进行修改,以满足企业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中,会计人员往往需要一定的适应阶段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从而使企业的会计体系也应作出一定的修改。会计核算的改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缴纳往往是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由于工程项目的金额比较大,导致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金也相对较多,这样就使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后,在一段时间内流动资金的不足,致使建筑企业在正常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麻烦。

(四)“营改增”改变了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

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在进行原料的收购时,材料商能否出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成为了建筑企业选择供应商时的重要标准;在机械设备的购置中,要选择相对较实用的机械设备,在工作中能多次利用,降低了企业增值税金额,减少了企业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强化了企业的的资产结构,加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企业在异地施工是建筑行业中的正常现象,在营业税中规定:建筑企业在其他区域进行施工时,要提前向应税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进行报税,“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进行报税,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会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带来一些改变。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制度的措施

(一)调整建筑行业的发展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老龄化的来临,建筑企业在人员上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由于加大了人员上的投入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逐渐的减小,调整企业的发展模式成为了加强企业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在“营改增”制度实施过程中,国家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使企业顺利的渡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期,建筑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建立新的企业发展模式,以便顺应时代的潮流,使企业在当今时代下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在现今的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手段比较单一,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时必须要改变传统的纳税统筹系统,这样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系统得到加强。信息的真是可靠、会计资源的准确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完整可以作为建筑企业纳税统筹的依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从新制定纳税统筹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对会计人员的加强是必不可少的。

(三)积极的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

在建筑行业进行“营改增”过程中,会对这一生产链上的所有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其他企业的会计核算系统以及管理模式发展了改变。这就需要这一生产链中的所有企业与政府部门积极的沟通,不断的改进“营改增”制度的内容,才能使“营改增”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促进的作用。

“营改增”制度的实行,加快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过4年的“营改增”制度试点运行来看,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推动了企业的进步,加强了地区人力的就业率。然而,“营改增”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制度的不完善,会对企业带来一些问题,所以加强“营改增”制度的建设是当今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原永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与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23).

[2]陈晓燕.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15,(16).

篇7

关键词 增值税 损益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史上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拉开了序幕。本次税制改革涉及面之广,改革幅度之大,让人惊叹。作为国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业,在此次的税制改革中充当了重要角色。不但是因为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为多年的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简单税制执行的根深蒂固,此次改革真正是牵一发动全身,而且还出现了许多规定和具体操作的不明朗。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从前的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局按照当地的国税总局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地方调节的力度较大。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管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措施和严格的追责条款。因此停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存在着税种的改变,而且存在着税务系统的对接,包括对营业税的清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税目管理的对接、附加税的管理、外出经营许可证的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有关纳税业务相关手续和备案的不明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16年5月、6月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变期,但是企业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如临大敌,而税务局的机构和手续调整并没有跟上步伐。营业税的清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附加税的征缴均没有明确的说法,各地方税务局各执一词,政策在地方税务局的理解千差万别。

(三)财务核算和处理方式的不明确

也许因为建筑业多年以来一直沿用简单的营业税税负,因此大家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所以营改增之后,账务的调整变得异常关键。除了要改变思路,将原来的总价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价税分离,还要考虑改用增值税之后,增值税 是按照哪个指标进行核算和缴纳。建筑业的收入有已完成产值收入,有业主认可计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据付款条件不同还有资金到账收入。这是建筑业区别于销售业的不同之一。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当天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而建筑业又存在预付款的情况。业主支付预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预付款收到时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的话,则因为工程尚未开工,材料和分包劳务发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现了无法抵扣的情况。按照税法的理解,业主计量支付证书则代表着施工方取得了收款凭证,而一般合同约定又没有到收款期,此时履行纳税义务则企业要垫付税金,从而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可以适当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但是财务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计算增值税,缴纳税款,实现税费和收入的匹配,这个问题还需探讨。

(四)新旧项目选择问题

为了平稳过渡,过渡期政策允许一些项目选择3%的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选择11%的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在选择过渡期政策时首先要受业主的限制,业主要求选择过渡期政策,施工单位就只能听从,没有有利和无利之间的选择,刚刚进行营改增的施工单位甚至无法准确地和业主谈判税改造成的损失补偿;其次施工单位受当地税务机关的限制,分包队伍的票不允许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预缴税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发票的,那就是说分包发票也应该是增值税专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税专票在机构抵扣。

(五)税率确定的不明确

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很多,材料采购17%,建筑业11%,房屋租赁1.5%等,因此往往出现一种业务不同的发票内容所执行的税率不一致。这就要求项目财务人员对各种业务的税率有明确的了解,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谈判时就要明确按照业务内容提供发票,以保证取得的发票税率最高,企业才能达到最大抵扣税率。

二、营改增过程中的应对措施和掌握原则

(一)加强学习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税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税制改革规定,了解和自己业务板块相关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宣贯,随时指导,达到对政策最快的传达,最大限度地掌握执行偏差。庞大的建筑业营改增规定在税制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庞大的政策调整规定中找出适合建筑业执行的条款十分重要。如劳务分包和清包工相关的纳税核算规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购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纳税规定。其次是扩展思路,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思考对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响大的地材,劳务工资应该使用怎样的方式降低税制改革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改自制为外购,改清包为专业分包,以达到降低成本实现税款抵扣目的,保证税制改革在本企业中的红利不被流失,至少企业不因税制改革遭受较大的损失。最后是要对经营、物资、财务等与合同、采购、结算、支付等相关的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相关业务问题的研讨,群策群力,寻找处理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要对政策规定及时跟进,及时咨询,在政策改革初期减少走弯路,减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税制改革的重点,掌握关键点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变化,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值税是一项法律监管十分严格的税种,具有很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要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内容、资金流向和票据流转要求严格统一。建筑业要解决自身存在的资质不统一、资金流不一致、票据不一致不规范的问题,以适应增值税法律上的强制规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区。

企业的原则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为先。因此,为了避免在对增值税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备时对业务把握不准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过渡期选择简易征收政策还是一般纳税人政策往往考虑税负的高低。因为项目自身特点千差万别,项目要对自身的票据抵扣情况进行统计,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对比,确定哪个政策税负更低。其次还要和地方税务局沟通,了解地方税务的一些限制。虽然增值税隶属于国家税务局,但是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过渡期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前,以各种理由阻扰办理简易征收或一般纳税人业务。这就形成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种博弈。

(三)考虑增值税的票据规定

由于增值税是一种连续的抵扣链条,因此票据会在系统里进行验证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据会滞留在系统里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必查的票据。在选择纳税政策时,尽量减少滞留票留在系统里。因为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税款是按照价税合计扣除分包款项后进行计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简易征收政策下,企业应不要或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三、结语

篇8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业

引言

“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结构性减税举措,同时它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它是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一项举措[1]。上海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在2012年元月一号展开了改征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这是初次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有效实施“营改增”对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业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效实施“营改增”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就在于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业中重复增税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业更新设备并实现技术改造,使建筑业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够有效地保护环境,从而使我国建筑业能够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1.对建筑业中实施“营改增”进行探讨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建筑行业同其它行业的经营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种供、产、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的。建筑行业中的资金形态包含了成品资金以及储备生产资金等多种形态,然而货币资金也是其最终的落脚点[2]。这就表明建筑行业拥有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除此之外,在建筑业中有效实施“营改增”与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税务机关在管理建筑行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因为建筑行业拥有流动性较大的施工地点,工艺复杂,尤其是挂靠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难以准确核算出建筑业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建筑行业的所得税,因为存在着这种现象,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是极为迫切的。通过在建筑行业当中实施“营改增”,能够使增值税链条变得更加完整,最终促使税务监管力度加强以及国家税款流失减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2.建筑业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

2.1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结合实施“营改增”试点的具体情况分析,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多的积极影响。实施“营改增”之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够确保企业收到真实的发票以及能够避免被重复征税等。比如,实施“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来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税,从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资产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终能够将新技术以及新设备广泛地应用在建筑行业当中。

2.2实施“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毫无疑问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给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可能只会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这些不良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于建筑行业中的会计从业人员将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这就会将更大的挑战带给建筑业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还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或是销售货物时,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当前销售项目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然而如果当前的进行税额要多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时,那么不足的部分会被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这就表示如果在当期没有形成足额的抵扣就会为建筑带来税收负担。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在建筑企业中存在着不恰当的操作情况,导致建筑企业中的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的进行税额,就会造成建筑企业难以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实现减税这一目的,更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

3.建筑业应对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相关措施

3.1应该将在建筑业中实施的“营改增”作为基础使企业管理得到优化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应该将国家实施的“营改增”作为优化企业管理水平的基础,在经营管理理念转变的同时,应该加强对源头的管理力度,要严格管理企业采购材料这一初始环节,在比较了价格和质量的情况下洽谈合同,树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从而使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3]。简单的说,就是建筑企业应该以实施“营改增”为基础,在企业的内部管理获得优化的同时,应该要提高企业的核算水平,最终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实现。

3.2建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将投资以及筹资方案加以确定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该对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进行有效地分析,并且与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将科学合理的筹资方案以及投资方案制定出来。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利用精细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进项税方面的抵扣额,从而优化建筑企业当中的资产结构,使企业的获利能力得以加强,最终能够达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的,促使建筑业对国家实施“营改增”后所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

3.3建筑企业在筹划合理的税收时可以将“营改增”作为基础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可以利用“营改增”作为其筹划基础。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在使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能够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对原材料进行购买的方式有效实施短线投资,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获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业在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地对业主方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购设备与涉税内容相关的条款做出规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而产生企业税款难以抵扣的不良现象。

3.4建筑企业应该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作为基础使自己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国家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必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就对财务人员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们能够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关注,从而能够让自己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国家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的现象,所以企业一定要对国家变化的相关政策加以关注,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作出及时的调整,从而提高建筑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4.结语

在建筑行业中实施并管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仅要符合建筑业的实际施工情况,同时还要适应于建筑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状况,除此之外,还要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些减税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之前,相关部门一定要对建筑行业作出深入的研究与调查,以宏观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将行之有效的对策制定出来。建筑行业应该将“营改增”视为建筑企业会的发展的重要契机,并加强对自身的管理,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作者单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2(12)112-114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