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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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立高校公法人开发性金融软贷款
政策性银行为什么能够成为支持公立高校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或者说公立高校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合法性、可行性,笔者试图加以论证。
一、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同系公法人
(一)对公法人的认识
所谓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对,是法人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古代罗马法中,法人的团体形态有三种:一种是成员显现型,指由一定数量成员(社员)构成的团体,如各种协会,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罗马法中有人的集合体(UniversitasPersonarum)的概念,它成为以后社团法人的起源。第二种是成员隐现型团体,它是物的集合体(Universitastrerum),如中世纪时的教会团体,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不甚明显,但财产却显示得很充分。它以后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的财团法人。第三种就是成员不现型团体,如古代罗马法中的国库(国家)和市府(地方自治团体),它们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可以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既是公法主体,具有独立的公法上的法律人格,同时又是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的私法主体。他们的成员不能显现,和作为“人的集合体”与“物的集合体”的法人不同,它们以后发展成为公法人。
公法人的概念主要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目的是为了区分国家与私法人的不同。这种不同乃在于公法人是由公法设立的;其存在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要为公共利益行使行政权力或提供服务,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主要是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公法人的概念迅速扩充,除国家以外,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营造物等也被纳入公法人的概念之中,也就是本文下面所指的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但公法人概念虽系继受民法概念而来,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因公法的独特性,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民法上的法人,系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创设的,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抽象组织体,因而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是法人,很少有例外。但公法上却存在着完全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及不具权利能力的区分,而公法人只是其中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也就是说,公法人不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义务,而且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一是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二是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三是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四是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五是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六是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私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属于公法人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第一,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第三,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质。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令人费解。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第二,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第三,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政策性银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经确立,就具备了财政性金融的职能,也就从理论上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三)公立高校也属于公法人
公立高校在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时,具有第三种法律地位,即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这一观点虽然还没有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明确肯定,但已在学术界引起相当强烈的反响并得到初步的共识。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包含两层含义:首先,高校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其次,高校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一般公法人不同,而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其意义在于首先它是行政主体,是依公法所设立,享有公法所规定的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其存在目的也首先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营利、而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行政法上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且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还可以对抗设立它的国家或教育部,也就是说可以对它们提讼。
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一类特别法人,与国家或国家机关等公法人也不完全相同。在西方国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法人,首先包括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其次还包括具有一定独立性、脱离一般行政职能的专门行政机构。这类机构在英国被称为公法人(Publiccorporation),包括工商企业公法人,行政事务公法人,实施管制的公法人,咨询及和解性质公法人四类。在法国被称为公务法人(lesetablissemntspublics),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工商业公务法人四类。在德国,它们是传来意义的行政承担者,是公法法人,包括公法团体、公法机构和公法财团。在日本,它们属于其他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营造物法人和公共组合。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将其统称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这些法人虽然名称各异,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设立该法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产分离,具有独立的预算,在业务活动中所得到的赢余可以自己储备,而不是上交给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因而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又如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签订合同,和应诉等。其次,它们是依行政法设立的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其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责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规规定。第三,它们属于公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某些特征,除上述方面外,它们还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可以签订行政合同,制定规章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可以属于公职人员等。不过它们之间在享有特权的范围和程度上是有差别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国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负担实施公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较少行政机关的官僚风气和繁琐程序,体现出相当的自主、自治特色。高等学校就是这些特别法人中的一类,不同于国家等其他公法人。
二、政策性银行和公立高校具有公益目标的一致性
(一)政策性银行的公益性目标产生的依据和功能
首先,从政策性银行产生依据看。凯恩斯认为,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要达到均衡,放任自流是不可能实现的。国家必须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控制和调节,才能实现“充分就业”,才能使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正常运转。因此,国家具有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的作用,而国家实现这个均衡的手段主要是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明显,资金必然流向高收益地区,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就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势必出现发展不均衡和分配不合理。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一书中指出:市场是不完美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间接参与经济活动。从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来看,由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不全面,卖者选择了信誉或条件不好的买者,如银行由于调查不充分,选择了不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道德风险”则是指买者在取得货物后不履行义务,如借款人故意不如期还本付息。为弥补市场缺陷,政策性银行应运而生。这一方面弥补法规、信息不足等造成的信用缺口,另一方面通过“溢出效应”带动和引导资金流向,借助政
府力量减轻信用风险。目前,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产生的理论依据存在如下论点:
一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其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因为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不能保持产业结构的合理和供求关系的平衡。所以,单靠市场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市场的失灵和缺陷。
二是贯彻国家政策,解决现实问题。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发展是前提条件,但这些领域是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只有依靠政策性银行。
三是经济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两大障碍,市场发育不健全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落后。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单靠市场不够,需要政府适当参与经济活动。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财政投融资,具有准财政属性,是财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进步服务,在经营上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范围。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运用于市场,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优势;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将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
其次,从政策性银行的功能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平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业资本和商业信贷资金受投资经济效益影响,无法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如我国东西差异的解决,就需要政策性银行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利用政策性投资的乘数效应,弥补中西部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促进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第二,示范和诱导功能。政策性金融体现了政府重点扶持意向和长期发展目标,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领域的信贷风险。如开发性金融作为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来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寻租行为,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开发性金融不是商业金融,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进入已经高度成熟的商业化领域,而是从不成熟的市场介入,用资金和体制建设来带动市场的发展。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场缺损、法人等制度缺损,而又有光明市场前景的投融资领域,能够进行制度建设的、以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开发性金融的领域。第三,异向配置资源功能。这一功能在资金运用上主要表现两点:一是弥补性,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所遗漏的非价格形式和低效益方面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可以弥补资源配置的不足;二是调控性,商业银行的业务贴近市场,当市场失灵时,就需要政策性银行参与调控。这种异向配置资源的功能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身份是相符的。
(二)公立高校的公益性目标
赋予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的共同特点或发展趋势。究其原因,正是基于公立高等学校是依公法设立,行使一定的公权力,为公益目的存在,但又具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特征的特殊的行政组织。这种地位,既满足了国家履行高等教育职能的需要,保证了高校的公益性,又能够使高等学校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习气和僵化手续,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也容易得到社会的赞助。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对高等学校进行必要的监督。我国高校与国外公立高校具有类似的特征:高校由国家举办并经国家批准设立,都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都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高校开展活动应当以公益为目的;高校行使着部分公共权力;高校又受公共权力的控制程度较大。
三、公立高校的基础产业地位成为政策性银行的主要支持对象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都是政策性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而我国公立高校很早就被国家确立为重要基础产业。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指明了教育发展的方向,确立了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同时也赋予教育新的历史使命。朱鎔基同志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教育产业”。当前,尽管关于“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教育商品化”等提法遭到非议,但“发展教育产业”已为大家所认同。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投资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以往,人们将教育作为消费性事业来发展,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大家都可以消费的福利。但是现在人们逐步认识到,教育是公益性的事业,但也是一种产业,而且不仅只是一种广义的产业(广义的教育产业,是指根据1985年国家统计局提出的中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意见,教育属于第三产业),教育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产业。所谓教育产业,是指办学既要遵循教育规律,也要遵循经济规律,运用产业发展规律来办教育,发挥市场作用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教育的投入要讲求经济效益,要计算教育成本;学校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了教育服务,应当适当获取合理的报偿(指非义务教育);教育管理需要加强质量、效率、竞争观念,提高办学效益。
从产业经济的观点看,教育作为一种以高知识技能为特征的产业,有必要,也有可能进入市场。教育产业虽然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但其产业属性仍十分明显。对于一项产业来说,其普遍性的特征是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性和效益性。高等教育阶段,具备了上述特性。
教育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资金需要量较大。政策性银行贷款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期限较长,授信额度也较大。高校申请政策性银行贷款,其还款期限要长于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压力也要小于商业银行贷款。一直以来,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是政策性银行重要的开发项目。政策性银行应该集中好资金,增加对高等院校基础设施发放贷款。一方面,由于财政资金长期满足不了高校的发展需要,高校投资欠债较多。因此,政策性银行在提供基础设施贷款时,要考虑的是既有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安排,又有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生活条件等方面资金的计划;既有科研方面的风险投资需要,又要为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提供资金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在提供资金支持时,也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项目,如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改、扩建等作为支持对象。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会对扩大高校的招生规模起到显著的乘数效应。在资金投量上,应按照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高校发展规划进行适度投放。
四、公立高校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现实可行性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依托自身的政府背景、资金实力、项目开发能力,对高校提供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高校提供贷款将是中国教育、政策性银行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它对我国的教育、科技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它能够缓解和部分消除教育投入不足的状况。国家开发银行可凭借它雄厚的金融实力加大对教育的投资额度,解决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广泛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其次,它有助于我国教育质量的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注入将大大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这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三,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长期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就重视对高科技项目的支持,高等院校又正是我国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的主力军。国家开发银行对高等院校的支持将有助于科技开发并提高科研成果转让率,避免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的浪费,真正体现教育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其四,有利于化解公立高校商业银行贷款问题,降低商业银行和公立高校的贷款风险。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财政性金融要求,对公立高校提供贷款只需要政府财政担保,这就使公立高校贷款成为可能。公立高校在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障碍是缺少合法担保和抵押。因为,商业银行遵照担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担保无效,公立高校的资产又不在合法抵押物范围内,因此,银校合作一度面临困难。政策性银行本身不创造信用,其融资要依靠国家信用担保,因此,在贷款业务中也采取了地方信用担保的方式,如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黑龙江、广东等省的高校贷款都是有地方政府担保的。
关键词:不良贷款关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剥离不良贷款、政府的注资重组上市等无一不倍受瞩目,而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又几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本文从嵌入性的视角出发,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合同的特点,对不良贷款的产生给出一个新解释,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研究关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视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史学家KarlPolanyi(1957)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提出,他认为所谓嵌入性就是“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并且“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对经济的研究中是极其重要的”。也就是说,在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时,还应该对嵌入到这种经济现象中的非经济制度或关系进行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影响下,经济学的某些研究领域也开始出现“嵌入性”的研究视角,例如关系合同的研究领域。根据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为古典合同和关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存在一个完全的合同法体系用来处理各种纠纷。关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点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规定,也不存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合同中一些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一个连续的关系体系的协商。
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问题,使得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Granovetter认为,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假设过度社会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是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主流经济学则处于另一个极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经济人,忽略了人社会化的一面。嵌入性视角则有可能避免人的过度社会化和过度理性化的假设。
因此,从嵌入性的角度来分析关系合同这种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时考虑合同双方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结构中社会关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关系合同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总是不完全的,这就是所谓的关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参照系价值,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双方的特定关系来弥补。交易双方特定的非经济关系有利于解决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带来的问题。在Williamson的理论中,社会关系的嵌入是关系合同顺利执行的剂。
但是所有嵌入到关系合同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某些社会关系会成为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另一些社会关系却可能成为摩擦剂?社会关系的嵌入会使合同治理结构产生怎样的变化呢?
刘世定(1999)对Williamson关系合同治理理论的拓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他假定关系合同治理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权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执行的剩余控制权;二是双边治理,双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当出现合同中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应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影响力对称的结构,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另一种是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社会关系上具有某种权威性。这样,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就有四种基本的对应关系,见表1。表中大写字母A、B分别代表合同治理结构中的两方,小写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两方;A和a同为一个主体,B和b同为另一个主体;“>”或“<”表示权威治理结构和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表示双边治理结构和影响力对称的结构。
表中所谓同构与非同构是指,合同治理结构中交易双方的关系与嵌入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结构中,A具有对B的权威性(如A是B的上级),但是在A和B的社会关系中,B具有对A的某种权威性(B是A的长辈),或者A与B之间是影响力对称的关系(A和B是同学关系),那么A与B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表示为aB,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是非同向性的,于是产生的合同治理结构就是非同构的,即表中的第Ⅳ栏。
同构与非同构的关键区别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非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就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摩擦剂,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例如在经济关系中,A是B的上级,假定B的行为导致了企业的巨大损失,按照经济合同,A应该对B进行降职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会关系中,B是A的长辈或朋友,这种社会关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难实施对B的惩罚。A与B之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合同执行的摩擦剂,它导致了合同关系的软化。
银企借贷合同中的社会关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现实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为关系合同,这也使得嵌入性的视角更加有用。从嵌入性的视角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结论。
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依据它们之间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根据Williamson关于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的匹配关系,这种交易应该采用双边的治理结构。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一系列银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这种双边的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产权联系,它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影响力不对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同一性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银企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异化。银行成了“给钱”而不是“贷款”或“买入风险的一方”,而企业则成了“要钱”而不是“借款”或“卖出风险的一方”。国有企业要求贷款,即使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但是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行政干预也使得银行最终对企业提供贷款。事实上,由于银行的国有性质,由于银行没有自己定价(确定存贷款利率)的权利,银行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它必须为同属国有的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银企之间在社会关系上仍然是影响力不对称的。
这样,银企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合同治理结构,如第Ⅲ栏所示。非同构产生的摩擦导致了借贷合同关系的软化。借贷合同软化对银行来说,一个很自然的结果就是不良贷款的产生。
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不相适应使银企借贷关系合同软化,也是不良贷款出现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银企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企业都处于强势(权威)地位,银行只是政府的一个出纳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只是以财政损失的形式体现的。但是在银行改革之后,银行的主体地位开始显现,“不良贷款”也开始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不良贷款的出现正是由于银行经济主体地位的改变与社会主体地位的不相适应而造成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开始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的社会关系嵌入到正在改变的经济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摩擦,借贷合同软化而无法执行,这对于银行来说自然意味着不良贷款的产生。
如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影响力对称的,那么这种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所形成的关系合同就是同构的,如表1第Ⅰ栏所示。作为改革目标的双边治理结构就更容易达成,银企之间签订的借贷关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执行。因此,必须首先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经济关系相适应,才能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在剥离不良贷款后,又不断地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社会关系变革的滞后。
解决银企非同构关系的建议
对于当前银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贷款,一种解释是将其归因于银行承担的大量政策性贷款,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剥离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是银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即使不良贷款全部剥离掉,只要银企之间非同构的合同治理关系不能打破,不良贷款就仍然会不断地产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它们之间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治理结构。这种非同构导致了银企借贷合同的软化,借贷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后果便是银行的不良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对此本文认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这种社会关系嵌入到经济关系中对合同履行的不良影响。如果这种社会关系不改变,即使银行的经济主体意识再独立,内部治理机制再完善,银企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因此,本文认为,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必须首先改变银企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变革中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源自于共同的产权特征,那么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对银行和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打破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绝对控制地位,使它们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构,从而打破旧有的某一方占主导的影响力不对称的关系,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1.FurubotnandRichter(1991).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Furubotnand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关键词: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市场;融资方式。
一、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等成熟债券市场中,中期票据(Medium-termNotes)作为连接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之间的“桥梁”性产品出现,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间。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随着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逐渐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间的中期票据变得更为普遍,中期票据已成为企业代替中期贷款的又一融资形式。
在我国,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是继短期融资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中期票据的分类。
中期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者通过发行票据在资金市场上直接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由于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高,因此中期票据的二级市场不发达,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级市场。参与发行过程的主体,依据其所处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发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国市场上,发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近年银行、政府和政府机构也开始涉足中期票据市场。大型的银行控股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发行了大部分的票据。大公司的信誉高,违约风险小,因此他们能够垄断发行市场。在欧洲货币市场上,最开始主要是一些美国企业,他们利用票据筹集低廉的欧洲美元资金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资。此后银行、金融机构、政府纷纷涌人该市场。到19%年3月止,发行在外的欧洲中期票据已达到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国市场。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等方面对银行监管产生影响,还改变了商业银行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状况,使得贷款减值的会计和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银行监管当局如何做好新会计准则下的贷款减值准备监管工作,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显然,组合减值准备与《指引》中的一般准备具有相似的特征,都具有抵御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作用,只不过一般准备是根据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而组合减值准备依据贷款历史损失的经验数据进行提取。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别采用单笔减值测试和组合减值测试方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在实际操作中,贷款单笔减值测试法通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逐笔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算结果计提减值准备。组合减值测试,是银行通过运用迁徙矩阵模型将具有相似特征的贷款作为整体,在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及损失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计提减值准备时仍然借助贷款五级分类。首先,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零售类、信用卡类。对于公司类贷款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银行通过计算贷款向次级类迁徙的比例作为贷款违约率,再乘以次级类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作为预期损失率,按此比率计算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类贷款,其中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上的贷款采取单笔测试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单笔重大贷款标准以下的次级、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各自单笔评估计提准备金的加权平均比例,分别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对于损失类贷款按100%比例计提全额准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确定单笔重大贷款的标准上存在差异,有的银行以1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以500万元为标准,有的银行将所有对公贷款作为单笔重大贷款,有的银行则没有对重大贷款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组合减值准备计提所需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数据都依赖于银行历史经验数据,这些经验数据主要依赖于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对同类贷款实际损失数据的统计分析。(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也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是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显然《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市场体系尚未完善,抵押品变现难度较大,担保价值不实有关,但这可能会导致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过高。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将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在贷款担保的处理方面,《指引》显然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更审慎。
(四)执行效果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采取了固定比率法,执行上较为简单清晰,同业间可比性强。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特别是在计提组合减值准备中大量运用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历史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银行历年来对不良贷款回收方面的信息,与各银行贷款的历史迁徙情况、风险评判标准、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因此该方法更具科学性。但由于未来现金流数据目前还只能采用合同现金流,未来现金流数据还依靠客户经理或风险管理人员的估计或判断,担保物价值、抵押物变现价值等都需要估计,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另外,各行在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完备等方面均存在着差异,从而最终会影响到银行之间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可比性。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
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充分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当局是仍然根据《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监管,还是认同新会计准则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同时制定补充的监管规定,已经成为目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要监管问题。
香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在单笔准备和组合准备的基础上,银行要从留存利润中另外建立一定数量的储备,即监管储备,占贷款余额的0.5%-1%。也就是说,香港金管局在认可会计单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认为组合减值准备不足以抵御贷款的预期风险,因此在权益项目中增设一个风险储备项目。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般准备,其用途也是为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从性质上讲,两者一般准备具有相同的用途,都是用于抵御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准备被保留了下来。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监管机构尚未就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如何计算进行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例如,有的银行按照贷款总额1%作为贷款一般准备;有的银行按照个别评估及组合评估计提的贷款准备合计减去按监管部门要求计提的专项准备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因此,银行监管当局需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并不能够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同时,目前《指引》在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例如《指引》对贷款进行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实际操作中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已经出现明显问题,第二还款来源正常时,该笔贷款如何进行划分,分类标准中没有明确。而且,银行在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都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扣除后按比例计提,银行在处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时往往依赖于主观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物权法》的出台,抵押担保因素在防范贷款损失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指引》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进行完善,使监管标准更加严格、审慎。
(二)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香港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将组合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合并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2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合格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全部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将从核心资本中予以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风险加权资产的0.6%)计入二级资本。2005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该处理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在税前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按照《指引》计提的一般准备,已经能够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因此,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可以安全地计入到核心资本中。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为了保证监管资本计算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建议附属资本中的一般准备可以仍然按照贷款余额的1%确定,税后提取的一般准备计入核心资本。同时,将新会计准则下所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与按照《指引》要求计提的贷款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合计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超过部分计入核心资本。如果前者小于后者,不足部分冲减核心资本。
隐性风险贷款往往被商业银行所忽视,一方面是因为在贷款质量分类中隐性风险被划为正常类,因为一个“隐”字所以往往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能够按时隐性风险贷款转变成显性的风险贷款,需要一定的量变积累,因为长期性而被忽视。在对隐性风险贷款的研究中,其产生原因是首先需要研究的对象。
(一)政策调整因素
我国的政体特点决定了,政策因素对隐性风险贷款的形成有着更为明显的影响。诸多政策敏感性行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各商业银行为顺应经济发展的大形势,把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投向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有利于节能减排等地方政府鼓励、支持的行业。而产业政策调整前的一大批原来有市场、有盈利的企业成为禁止发展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先前注入了信贷资金,退出过于集中、速度过于快,会使企业陷入资金困境,直接增大信贷资金的风险。
(二)经营变化因素
当前很多企业存在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更高的利润增幅、更大的企业规模应当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而盲目的扩张和超能力负债经营,一旦遇到问题,很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此外,如果投资缺乏考证,对行业不熟悉,对风险的认识不明确,很容易出现跟风式的表面繁荣,一旦业务发展过程中周转资金不足,风险的释放必然造成银行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增加。
(三)环境变动因素
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原本明显的在经济周期变得扑朔迷离,上升阶段、下行阶段分解不再明显,一旦出现供销环节出现问题,资金周转不畅,那么,亏损、破产情况就会大范围出现。而经济周期的不稳定性又制约着地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周期的下行时期,商业银行将面临着融资客户的风险转嫁。
(四)自身管理因素
有的企业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水平低,甚至有仍然采用家族式管理体制的企业,组织水平和产业水平均有较大差距,此外技术因素、人才因素、开发能力因素、应对市场因素等等很多方面,如果不适应市场,就会造成竞争力的下降,市场份额的丧失都可能会造成银行先前所投放的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
二、管理转型的对策及建议
信贷业务需要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管理中获得收益,不断提升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从显性风险贷款管理向隐性风险贷款管理转型,增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
(一)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对信用度高、综合回报率高且未用足授信的优质客户,完善发放手续,尽快投放到位;对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的中小企业要积极营销,争取在中小企业贷款的拓展上取得较好的成效;对网点实行分类指导,明确营销重点,落实营销责任,同时做好重点客户的跟踪营销,对存量客户进行排队分析,确定重点支持类客户名单,通过增加授信扩大市场份额,逐步培养一批忠诚客户。
(二)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隐性风险贷款识别的评估、信息传导、奖罚等机制,实现对隐性风险贷款从识别、控制、处置等全过程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二是要加强信贷检查体系建设。要探索现场检查技术分析工具和手段,增强信贷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检查与大客户风险管理相结合,检查与全流程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执行相结合,检查与潜在风险性贷款压降相结合,防止隐性贷款风险。三是要尽快构建客户分层管理体系。建立大型、重点客户由一级分行直接营销管理,二级分行辅助管理;中型、一般客户由二级分行直接营销管理的分层次管理模式,以提高对不同类型客户的隐性风险贷款防控的针对性。
(三)健全监测分析体系
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建立风险转化机制
在现有管理机制和营销网络的构建过程中,如果再用"吃一堑,长一智"的思维定式来解决,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前瞻性做好隐性风险贷款防范工作显得事在必行。可由银行和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企业分别向保险公司办理资金和财产保险,对贷款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按投保情况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实现风险转移。也可以采取份额分散、对象分散、期限分散、行业分散等方式,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避免因个别行业的大起大落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五)突出风险防控重点
完善风险识别监测分析机制。要加强对客户的监测分析,做好重点客户的风险监控工作,实行贷款大户风险监控负责人制度,建立健全大户突发性风险应急防御机制,切实防范大户隐性风险。一是对多家银行融资,特别是近年来融资额骤增的企业,切实防范他行资金抽逃、企业“猝死”的风险。二是高度关注企业实力、法人行为,防范企业多元经营、主业不主、参与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切实防范企业法人参赌及其他不良行为形成的道德风险。三是高度关注关联企业联保、互保问题,警惕一家企业倒下带来的连锁反应风险。四是对行业、客户、产品以及押品价值进行仔细分析,切实防范形势变化较为敏感的纺织、化工行业、动产质押物价值变动等风险,做到心中有数,预防在先,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应对看到,目前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必须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信贷操作管理和风险防范。将目前实施的放款后作业监督管理前移为放款前的信贷操作集中监督,信贷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放款前提条件核准、担保核实、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审核、信贷资金监督支付等信贷业务操作职责,逐步建立贷款前提条件审核、贷款监督支付、信贷档案管理等新型信贷作业监督体系。
关键词:贷款利率;迫切性;影响
央行在3月17日宣布,现阶段作为基准利率参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各上调27基点,其他短期利率相应上调。央行的政策变化符合市场预期。针对经济目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货币政策有必要直面通胀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价格泡沫积累的风险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迫切性。
首先,利率的调整直面通胀风险。去年12月由于粮价的上涨,CPI增长2.8%。1月份增长2.2%,2月份数据显示CPI增长2.7%。加上煤电价格调整的压力和潜在油价上涨的压力,通胀显然存在上涨压力,而且有继续上涨的可能。为了保持经济“低通胀”运行的稳定环境,利率提升有利于提前调整通胀上升的预期,防范通胀水平的继续攀升。
其次,直面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全球过剩流动性的输入和外贸顺差,使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一直困扰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包括过度投资、银行新增贷款快速增长、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牵制,等等问题在内的许多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利率的调整,有助于配合存款准备金的调整和央行票据的发行,进一步收回流动性的同时,改善流动性过剩推动投资反弹带来经济不稳定运行和减少银行新增坏账积累的风险。
第三,直面以资产价格泡沫积累为特征的风险。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发生的经济危机呈现资产价格泡沫破灭引发危机的特征。日本和东南亚的经济危机都明显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导火线。中国正处于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国际大环境的包围之中,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积累的特征已经非常显著,我们不能回避这一全球化趋势推动的全球金融体系的新的风险。
第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们的利率制度安排层面的市场化程度是非常高的,除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其他利率水平基本都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行调节。所谓需要推进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是银行自身根据基准利率调节的能力。央行动用利率工具,有利于引导银行的利率调整的主动性,加大银行对利率的敏感性,推进利率市场化在操作层面的进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也使央行在货币政策的工具使用上更强调市场化。
至于贷款基准利率提升与存款利率同样的幅度,从提高资金成本的角度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利率体系的安排,贷款利率的上限是完全放开的。换句话说,贷款上限的调整,可以让银行自行调整,这是培养银行自主利率定价能力的最关键的地方。央行把贷款利率一并上调,代替银行定价,除了保护银行的利差收入,其实不利于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不利于推进利率的市场化。不过至少对银行的利差收入不会造成影响。银行走向利率市场化需要一个过程,希望下次利率调整的时候,能够把贷款利率的调整留给银行决定。
因为是今年第一次利率调整,而且仅仅27个基点的变化。我们认为,这次利率调整对于各方面包括证券市场,还是信号的作用大于实质性的影响。但这次的信号传递了远比过去复杂的信息。而且要达到利率政策的目标,绝不是一次小幅调整就能够完成的
贷款利率的调整产生的影响:
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可能对经济增长、企业投资、家庭消费、进出口等产生以下影响:
提高贷款利率可防止经济增长过热。我国经济自2002年开始加速增长。上调贷款基准利率使货币供给减少,从而使投资、消费减少,最终造成总产出的减少,有利于避免加速的增长演变为经济过热。
首次下调活期存款名义利率,原因在于企业存款、居民储蓄中活期存款所占比重过高,为抑制流动性过剩,下调活期存款利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活期存款。
提高贷款利率对家庭消费将产生一定影响。2001年以后消费需求趋旺,2001年-200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增长10.1%,8.8%,9.1%,13.3%,12.8%,13.7%,2007年预计增长12.5%左右。主要是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买房装修、买车为消费热点。这方面的消费需求过于旺盛既较强地推动了重化工业和房地产投资的发展,也可能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对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间的矛盾,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升息会使贷款买车买房的成本增加,也会使储蓄、债券等收益增加,从而减少消费支出,以引导消费需求适度、稳定增长。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88%提高到3.33%,上调0.45个百分点,目的在于缩小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距,抵消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因负利率造成的缩水。此项举措意在体现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使民有所居。但应看到,因实际利率为负,且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又下调0.09个百分点,因而,此项举措无疑于杯水车薪。
上调贷款基准利率会影响投资。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1月-11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仍达26.6%,增幅仍然偏高;在建规模仍然过大。初步测算,全年在建项目投资规模3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5万多亿元;新开工项目仍然较多。1月-10月,各地城镇投资同比增加2.13万个。特别是导致投资增长过快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投资反弹仍有可能。为了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合理控制投资增长,着力调整投资结构,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货币政策必须着力遏制过热的投资。加息将加重企业负担,尤其生产发展资金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的大中企业,利率变动将直接影响其成本和利润。不过,如果利率上调幅度与通货膨胀率两者之差不大时,对投资量影响不大。因此,央行虽多次温和地上调利率,并不会造成投资大幅下降和经济衰退。
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可预防通货膨胀。近月CPI一直处于高位,8月-11月分别为6.5%,6.2%,6.5%,6.9%,全年可能达4.5%。同时,许多价格上涨较快的消费品并未统计到CPI中,物价涨幅被低估。当然,近期CPI上涨仍属结构性上涨,从构成CPI的类商品与服务看,价格上涨的有五大类:食品、烟酒及用品、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以及居住;下跌的有三大类:衣着、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因此,面对结构性的物价上涨,央行必定采取货币紧缩的措施,防止结构性的物价上涨演化为通货膨胀。
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对股市的影响。理论上看利率上调对股市而言并非利好消息,然而,现实似乎并非如此。从2006年4月28日到2007年12月21日期间,央行共8次上调利率,从公布第二交易日股市的表现看,股市并未大跌,沪指反而上涨。在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等因素影响下,温和的、从紧的货币政策恐暂时难以影响股民强烈的渴望和巨大的热情。因此,虽然反复提高利率,但暂时对股市影响不大。
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仍取决于存贷利差,升息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但若利差太大,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则不利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善经营状况。因此,采用不同利息调整组合,利于调整不合理的利率结构,促进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增强竞争力。
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是调控工具的有效选择。目前我国央行运用的调控工具主要有四种:信贷计划、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利率政策。虽然四者的效果一样,但是利率政策却比其他调控工具更直接、更有成效,能在更短时间抑制通货膨胀和减少“负利率”。所以,央行今年多次采用利率政策是合理明智的。
总的来说,这几次上调利率利大于弊,是我们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探索工作之一。
但也应看到轮番加息存在的问题,虽然一年六番加息,定期存款实际利率仍然为负;活期存款名义利率首次下调,由0.81%下调到0.72%,下调0.09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利息税,居民储蓄损失较为严重。
需要指出的是,轮番上调利率会产生累计效应,上调利率使货币供给减少,从而使投资减少,会直接造成总产出的减少,也会间接增加失业人数。
参考文献:
根据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调研报告,目前国际银行界关于风险分类的方法可归为三类:
1.以统计为基础的方法
打分卡、信用打分模型、违约模型以及KMV公司的信用经理人模型等,均属于以统计为基础的方法。为构建模型,首先要识别能够反映违约概率的财务变量,并运用历史数据估计每一个变量对违约的影响程度,即变量的系数。然后,将要考察的贷款有关数据输入模型,得出该笔贷款的违约概率,进而得出相对应的贷款等级。这些方法大多是用于一些中小客户,少数银行用于大客户。
2.有限的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同上述纯粹的自动处理方法相比,有些银行的分类以统计方法为基础,但是允许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具体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首先利用打分模型得出分类结果,然后分类人员对分类结果依据一些判断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最后得出最终的分类结果;另一种是将所有要考虑的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都分别赋予一个最高的分值,用于有效地限制某一具体因素对分类结果的影响程度。
3.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方法
即依靠专家的个人判断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大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是这种方法,另外有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对他们的中小型客户进行分类时采用的也是这种方法.统计模型在这些银行里的作用差异是很大的。总之,采用这种无任何客观约束的专家判断方法,在所有情况下,评级人员在进行评级时有权偏离统计模型的评级结果。
二、花旗银行贷款分类做法
花旗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即是其内部评级系统,应当说花旗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技术领先,功能完善,不仅拥有和处理了大量的样本和数据,而且使用了计量经济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等领域的先进的科研成果。正是依靠这一系统,花旗银行得以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确保其各项业务的安全、有效。
1.主要评级方法和技术
花旗银行风险评级体系由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构成。其中客户评级是通过使用验证过的统计模型(债务评级模型)、外部评级机构打分模型或主观判断方法得出的。债项评级使用客户评级结果作为起点,然后再考虑其他一些影响贷款损失的因素.
债务评级模型(DebtRatingModels)是花旗银行自有的。基于统计的信用风险模型,建立于大量的数据和经验基础之上。该模型从1990年开始使用,到目前已经过15年的检验和数据提炼,模型目标是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之间,在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股票市场的情况下,在缺乏外部评级的情况下,采用一致的评级框架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在风险评估方面获得较大的一致性.通过对地区和行业违约概率及损失率的度量,把风险评级和客观的损失度量联系起来。花旗银行还建立了自己的预警体系。据介绍,其预警体系较早地对安然事件、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危机等进行了报警,大大减少了该行的损失.花旗银行已经将特定违约损失率(IGD)作为债务评级模型的一部分,对贷款违约时的损失进行了度量。对LGD的研究是按照地区和行业进行的.目前已公布了美国和拉美地区的LGD数据.数据表明:LGD的使用占全部美国资产组合的33%,而占拉美地区资产组合的32%.
2.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
内部评级在花旗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是对全部风险进行识别,检测和分析,即报告风险;二是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和提高风险收益。
总之,花旗模型体系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该行自身多年的经验和计量技术的结合.另外花旗银行不仅具有世界各地各种金融产品的经营经验,还有一支由具有高学位、研究经验相当丰富的人员组成的研究队伍,其实力与任何顶级评级机构相比,毫不逊色.为了保持和发展其研究实力,花旗对其研究人员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三、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贷款分类的差距
1.分类的基本思路不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要求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评级维度的规定,内部评级法下合格的评级体系有独立的、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维度一是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特定的交易风险。第一维评级必须针对借款人是否有违约风险,同时借款人不同贷款的评级必须一致,而不管每笔交易性质是否有差异;第二维评级必须反映交易本身特定的风险要素,如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等。目前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与上述要求相差甚远,只有少数商业银行的分类方法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2.客户分组不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包括授信)基本不对客户进行分组,对所有类型的客户评级(授信)采用的基本是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公式、同一套方法,这必然会导致评级(授信)的定量计算结果仅对部分客户群适用。
3.行业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行业因素的考虑远远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是通过企业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的比较来实现的,对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状况是通过定性部分对行业发展状况给予了1分的权重来实现的,上述方法虽然对行业因素有所考虑,但方法欠科学,尤其是对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评估做的还远远不够。
4.规模因素考虑不够
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方法上尚欠科学,力度不够。如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客户评级系统,它包括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个部分,其对规模因素的考虑也是通过上述两个部分来体现的。在定量评价(权重75%)部分,不同规模的企业按照各自所对应的标准值(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三种)来确定各项财务指标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取决于企业所在规模分组中的相对地位,这样会使得不同规模企业的得分缺少可比性。
5.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评级系统均缺少对区域因素的考虑,造成不同地区同样评级企业之间的违约概率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类别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存在很大差异。
四、改进的建议
1.通过科学的客户分组完善客户评级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并结合国内实际,在分类前首先对客户进行分组,在分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选择不同的模型和方法进行分类。只有客户分类准确性提高了,建立在客户分类基础之上的贷款分类才可能准确。
2.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行业风险和客户在行业中相对于竞争者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信用质量有很大影响。建议将行业因素的影响科学地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首先根据一定标准(如盈利和增长、稳定性和外部环境等)将不同行业分为低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行业;然后,根据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将企业划分为四类:产品领先者、重要的国内或地区市场竞争者、中下层的竞争者和弱竞争者;最后对客户分类进行调整,一般处于低风险甚至中等风险行业中的高端客户将不被降级,高风险行业中的低端客户一般属于问题贷款类别,其他根据情况对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3.重视规模因素对客户评级的作用
规模因素是衡量企业风险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规模较小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一些国际性大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规模因素通常是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了较高的权重。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参照国际大银行的做法,将规模因素作为一项单独的因素,赋予合理的权重。
4.将区域因素的影响反映到贷款分类中去
鉴于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等方面差距较大,而上述因素对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建议在评级及分类时选择适当的指标将区域因素考虑到评级和分类中去,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违约概率以及贷款的违约损失率,保证同一评级客户在不同地区违约概率的一致性,同一分类贷款在不同地区的违约损失率的一致性。
5.加快国别风险的研究,建立国别风险评价体系
国内商业银行应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加紧国别风险的研究,建立自己的国别风险控制体系,将国别风险运用到客户评级。贷款分类等环节中去,为下一步的资产全球化布局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银行上市资本成本贷款定价
2004年1月6日,国家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金,这两家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的地位确定下来。虽然目前,国有银行上市的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比如:此次国家注资后,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有大量不良资产,还面临上市压力,银行在境内上市还需要满足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等硬指标。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问题无疑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股权资本在贷款定价中的作用
对贷款进行风险定价有利于对信用风险提供补偿。理论上讲,贷款价格的构成不仅应该包括银行的边际成本与利润,而且必须对贷款可能的风险作出弥补。
之所以应该计算股权的资本成本,是因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利润也同时带来了风险。而银行信贷的风险损失最后还是要靠资本来弥补,因此银行业必须为每一笔业务配置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资本,而这些配置的资本必然要求回报,回报率以股权资本的成本为基准。因此股权资本的成本应该引入贷款定价方程。
股权的资本成本应该准确的估计,低估或高估股权成本都是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的。如果低估了股权的资本成本,未预期的风险将得不到足够的弥补,所有者的价值就会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股权资本成本计算高一些,因为如果高估资本成本,会使利率过高,造成贷款的紧缩,并且为了到达预计的股权收益目标,银行管理人员会被迫采取冒险的经营战略。
资本成本的计算
红利收益型
股票价格可以看作是未来现金流的贴现:
D(1+g)
P=—————,
Ke-g
其中P为股价,D为最后红利,g为合理的合理增长率。对于银行股而言,现金流主要是红利,计算股价的贴现率即是股东要求的股权回报。在持股人基于自己的目标收益交易股票,给出银行股价格,如果知道最后红利和将来合理的红利增长,可以计算出股权成本(或目标收益):
D(1+g)
Ke=————+g
p
市盈率模型
该模型为
Ri
Kei=——,
P
用每股收益和股票价格的比率近似作为上市银行股权资本的成本。不过这一模型很可能因为股价的波动和银行人为调节会计利润而使准确率受到影响。甚至极端的情况是一个亏损的银行会计算出负的资本收益率作为股权成本,这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利用CAPM模型,给定系统风险的情况下,上市银行的股权成本(Ri)是无风险收益率(Rf)加风险溢价,而风险溢价可以通过β模型估算,公式如下:
Ri=Rf+β(Rm-Rf),其中Rm等于市场资产组合收益率,通常以股市得指数收益率代替,以体现系统风险。无风险收益率(Rf)则一般以国债收益率计算。
不过,因为CAPM模型只考虑了市场的系统风险,还不能完全反映单个股票的特殊风险,因此对个别股票资本成本的估计有可能存在偏差。但如果讲整个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组合的化,可以得出一个平均的资本成本,作为贷款风险定价的一个基础。
国有银行上市的意义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精细化的管理和大规模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得到资金边际成本、预期损失和在险资本的比较准确的估计,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企业,其资本是不可交易的,内部的企业化管理不能保证得到一个合理的股权资本的成本(或目标收益)。而国家作为一个单一的所有人,无法明确的制订出合理的股权收益目标。即使有这样的目标,由于对所属银行的父爱主义也缺乏必要的冲动来考核银行经营者。没有股权资本的成本,贷款风险的合理定价就难以实现。这就不利于银行股权资本(目前来看主要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虽然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之初,其股票交易数据较少,但是也可以用简单的市盈率法计算出资本收益率。在积累了一定时间的交易数据之后,就可以用更为精确的模型了。或许一开始计算的资本成本比较粗糙,但是对于贷款定价而言有资本成本率总比没有好,并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一步步的精确化。如果不将资本成本引入贷款定价,就永远无法判断贷款的收益是否能弥补风险对所有者价值的侵蚀。
综上所述,在估计资本成本这一层面上讲,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必须保持足够多的比例,以维持交易的活跃,通过投资者的出价体现所有者的目标收益,以此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