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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样本空间选择基金兴华、安信、普惠、开元、汉盛、景宏、裕隆、同盛、金鑫、泰和共10只基金。选择依据是这10只基金是从首批成立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中选出的,每家基金管理公司选出1只基金,这些基金的上市时间均为1999年11月26日以前,投资范围都是沪、深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基金规模20亿或30亿,均为中大盘基金,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这些基金的类型除基金泰和外均属于成长型,因为嘉实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只管理泰和1只基金,这样以保证所选样本的全面性。基金的评价期间选择2000年5月26日至2002年2月1日为止,每个基金每周选择一个样本点,在评价期间,这些基金都经历了小幅上涨和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年初的长期下跌行情。它们的投资理念也在不断调整并体现出来。大盘走势用图形表示如下:
附图
图1上证综指走势图
附图
图2深证成指走势图
我国新股配售政策在发展的早期受到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对投资基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同时,由于配售新股上市而带来的收益混入基金的业绩评价之中,掩盖了各基金投资操作的实际效果。为了规范市场,该政策于2000年5月取消,所以新股配售政策对投资基金业绩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小。再者,依据有关资料,在1999年5月前上市的各个基金之间的配股收益相差不大,所以本文对基金的配股收益不作考虑。
二、基金评价指标
本文所选择的评价期间包括了基金在2000年的分红过程,由于基金分红之后基金资产净值的突然减少,而大盘指数却不因为分红而下降,所以两者的较大背离导致两者的相关系数下降。为了保证评价指标计算的合理性,本文把评价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2000年5月26日至2001年3月23日和2001年4月13日至2002年2月1日。把基金分红的时间去掉,可以不考虑基金分红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以保证数据计算的科学性。本文选择了市场组合基准?基准1?和国泰君安指数组合基准?基准2?,两个基准在两个评价期间的评价结果的图表如下:
表12000年5月到2001年3月10只基金的收益率
基金名称期初净值期末净值收益率名次
基金兴华1.4211.5290.0763
基金安信1.8551.9280.03946
基金普惠1.5121.5950.05495
基金开元1.6441.7570.06784
基金汉盛1.4261.4720.03237
基金景宏1.3521.3870.02599
基金裕隆1.4251.4650.02818
基金同盛1.2331.40.13541
基金金鑫1.2881.4370.11572
基金泰和1.4241.4580.023910
基准10.0661
基准20.0641
表22001年4月到2002年2月10只基金的收益率
基金名称期初净值累计分红期末净值收益率名次
基金兴华1.19401.062-0.11061
基金安信1.4301.234-0.13713
基金普惠1.22400.996-0.18636
基金开元1.26200.986-0.21879
基金汉盛1.17100.937-0.19988
基金景宏1.1400.835-0.267510
基金裕隆1.14900.962-0.16284
基金同盛1.23501.067-0.1362
基金金鑫1.25801.016-0.19247
基金泰和1.3560.2260.904-0.16675
基准1-0.2852
基准2-0.2618
表32000年5月到2001年3月10只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附图
表42001年4月到2002年2月10只基金风险调整收益率
附图
三、计算结果分析
分析计算结果发现:第一个评价期间大盘指数处于调整和小幅上升阶段,上证综指上涨9%,深圳成指上涨7%,各个基金净值也略有增加。基准1的收益率为0.0661,基准2的收益率为0.0641,10只基金中有4只基金超过了两个基准组合的收益率,分别是基金同盛、金鑫、兴华和开元,其中相比设立较晚的基金同盛和金鑫高出基准收益率较多。总之在此阶段超过一半的基金收益比基准组合差。
这一评价阶段各个基金的周收益率与组合基准的周收益率有较好的相关性。基金周收益率与基准1的相关系数大都在0.6~0.8之间,只有基金开元和泰和的相关系数较低,但也接近0.6。基金周收益率与基准2的相关系数除基金泰和外均在0.8以上。表明国泰君安指数的组合基准更能准确的反映出基金的业绩。较好的相关性为计算评价指标的准确性奠定了基础。比较各个基金的标准差发现:除基金兴华外其他基金的标准差较高于两个基准组合的标准差?0.017和0.0164?,这表明基金的总风险要高于市场的总风险,但是除开元外相差程度不大。基金普惠、安信、汉盛、裕隆、景宏、泰和6只基金的总风险略高于基准组合的风险,但是没有取得高于基准组合的收益。按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这6只基金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没有取得应有的收益。
以基准1计算的值除基金开元的超过1外,其他基金的β值均在0.7~1之间,表明基金开元的系统风险大于基准组合的风险,其他基金的系统风险小于市场风险。以基准2计算的β值明显比前者高,大都在0.9以上,有4只基金的β值超过1,它们分别是:普惠、开元、汉盛和裕隆,这4只基金的风险已大于市场风险。
以市场组合为基准的计算结果表明夏普指数和特雷诺指数的排序结果极为相似,基金同盛为均第一,基金裕隆和泰和的名次略有差异。夏普指数是单位总风险的超额收益,而特雷诺是单位系统风险的超额收益,评价结果的相似说明基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非系统风险或者整个证券市场的风险较大。詹森指数反映的是基金捕捉超额收益率的能力。评价结果显示有5只基金的詹森指数大于零,说明一半的基金实际业绩好于它的理论预期收益。詹森指数的评价结果与特雷诺指数的评价结果也较为相似,特雷诺指数的结果是同盛第一,开元第二,而詹森指数的结果是开元第一,同盛第二,但是注意到开元和同盛的詹森指数相差很小,分别是0.0032和0.0031,同样基金汉盛和泰和的詹森指数也相差极小,分别是-0.00072和-0.00071,如果忽略这一点,则两个指数的评价结果几乎相同。
以国泰君安指数组合为基准的计算结果来看,由于基金泰和与基准2的相关性较低,所以它的计算结果相对不准确。如果不把泰和的计算结果考虑在内,则特雷诺指数与詹森指数的排序结果完全相同。
其中:s表示夏普指数,t1,jI表示基准1的特雷诺指数和詹森指数,t2,j2表示基准2的特雷诺指数和詹森指数。从上表来看:以不同基准计算的四种评价指数排序结果的相关性均较高。以总风险为调整基础的s与以系统性风险为调整基础的t1和j1的相关性比较而言,s与t2和j2的相关性要低,t1与t2,j1与j2的相关系数均在0.9以上,表明以不同基准计算的排序结果很相近。由于所选的样本时间较短,无法消除短期波动,而且样本只有10个,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述结果。
以上评价的排序结果的相关性列表如下
st1j1收益率t2j2
s10.98790.95150.87880.87880.8182
t1-10.97580.85450.92730.8788
j1--10.78180.95150.9152
收益率---10.75760.6970
t2----10.9879
j2-----1
总的来说,在这一评价期间,有4只基金的夏普指数分别大于基准1和基准2,5只基金的特雷诺指数大于基准1,4只基金的特雷诺指数大于基准2。说明约半数基金的业绩好于基准组合的业绩。采用两种不同基准的情况下,同盛、开元、兴华的业绩较佳,而在基准1的条件下,泰和、裕隆的名次靠后,在基准2的条件下,裕隆、汉盛的名次靠后。
第二评价期间大盘处于一个漫长的下跌态势,整个期间上证综指下跌了31%,深圳成指下跌了41%,各个基金的净值也纷纷下降,所以表中计算结果大部分为负值。两个基准组合的收益率分别为-0.2852和-0.26181,10只基金的收益率全部高于基准1的收益率,但是基金景宏的收益率为-0.2675,高于基准1的收益率,却低于基准2的收益率。表现较好的是基金兴华、同盛和安信,它们的跌幅不到基准1收益率的一半。总体看基金表现出一定的抗跌性。
第二评价期间基金的周收益率与基准1的周收益率的相关性均在0.75~1之间,相比之下,与基准2的周收益率的相关程度略低。但基金泰和除外。基金泰和的相关系数只有0.5163和0.5914,由于它在2001年中期分红导致净值变化。本文没有对泰和的净值进行复权处理,因此第二评价期间泰和的评价结果只是参考,并不对其排序和比较。
各基金的标准差均小于基准1和基准2的标准差。基金的总风险小于基准组合的风险。说明基金在下跌行情中有意识地规避了风险,跌幅小于大盘。第二期间基金的β值明显低于第一期间的结果,也说明基金市场风险的相对程度减小,受大盘下跌的影响减小。
四种评价结果的相关性列表如下
st1j1收益率t2j2
s10.98330.96670.93330.96670.9667
t1-10.98330.90.98330.9833
j1--10.916711
收益率---10.91670.9167
t2----11
j2-----1
与第一个评价期间相比,第二期间的评价结果的相关性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个期间的评价时即使不考虑风险因素,只根据基金的收益率进行比较也有一定的适用性。因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基金可供投资的品种不多,一只股票可能被多家基金看好,基金在选择股票时存在着趋同性。因此,基金的风险存在一定的趋同性。
第二评价期间表现较好的是基金兴华、安信和同盛,而景宏和开元名次靠后。把两个评价期间的结果综合来看,基金同盛和兴华一直保持了良好的业绩,而开元在大盘下跌过程中尽管β值分别从1.068下降到0.6315?相对基准1?和1.3576下降到0.5481?相对基准2?,但是也没能改变业绩下滑的局面,以致落入后两名。基金景宏由表现平平到落入最后,相反基金裕隆由最后上升为中间水平,这也说明了基金经理在大盘下跌时能有效改变投资策略,使β值从0.856降低到0.6315?相对基准1?和1.0454下降到0.5577?相对基准2?,受大盘影响减小。
四、结论
1.在大盘下跌的情况下,基金整体具有一定的抗跌性。基金经理能够通过改变基金的持仓结构和持现比例,来降低β系数。
2.如果以基金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而不考虑风险因素,两个评价期分别有4只和全部基金的业绩好于基准1。如果考虑风险因素两个评价期间有一半以上基金的业绩好于基准1。基金业绩与基准2相比与上面的结果相似。这种情况与国外的研究结果是截然相反的。国外的研究表明,同等风险水平下,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不会超过市场基准组合的收益率,这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其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假设。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好于市场,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还不高。
3.本文所选的两个评价基准在评价基金的各个指数时的结果基本相同,所以选择哪个基准对评价的结果影响不大。但是,以不同基准计算的β值有一定的差距。
4.对于三种风险调整评价方法而言,尽管它们的衡量角度不同,但评价结果均十分相似。例如:夏普指数和特雷诺指数的衡量基础,一个是基金的总风险,一个是基金的系统风险,但是结果极为相似,它反映两种可能的情况:一种是各个基金的投资组合已经充分分散了非系统风险,这样基金的总风险与系统风险相当;另一种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较大,而非系统风险较小。计算结果表明,基金与基准1的相关系数在两个评价期间分别集中在0.75和0.85左右,基金与基准2的相关系数在两个评价期间分别集中在0.81和0.83左右,个别基金在第二评价期相关系数大于0.9,如果基金充分分散了非系统风险,则基金的收益率与基准组合的收益率的回归系数应大致在0.9以上。由此,可以认为这10只基金分散了部分非系统风险,没能做到充分分散,评价结果的相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使得各个基金的总风险与系统风险相似。尽管基金能分散部分非系统风险,但是由于非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小,最后的结果是不明显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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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通常为十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集合投资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种组织模式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组成与运作都建立在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基础上,都是通过专家运作管理和组合投资。对投资者来说,这三种形态的基金没有本质区别。不过,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组织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权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资,并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合伙人做了区分,但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未能脱离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组织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为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责模糊的问题、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等。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业是一种资合性组织,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独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治理机制。公司制企业中,股东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企业事务,即给予人发挥空间,同时又建立了对人的约束机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灵活,但是也正因为这个特点,组织结构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监督基金管理人。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货币资本融通活动,其组织是一种资合性很强的组织,从这个角度讲,PE组织以公司制模式出现,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PE产业最成熟的美国来看,主流的PE组织模式却经历了从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转变,研究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有助于我们更深入认识PE组织模式。
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
美国PE产业主流主旨模式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该时期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早期运作阶段,面临着资金回收周期长、营销和管理缺乏经验、产品适应性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风险资本提供者(即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当第三方由于合同违约等原因遭到损失时,股东不负赔偿责任。随着缺陷的暴露,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出现。这类基金组织通常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部门,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发展或创新提供帮助。由于这类基金组织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资公司的利益,因此会导致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组织很难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这些弊端导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渐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从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的变迁似乎说明了这些组织模式的优劣性。但是对美国PE组织模式变迁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变迁。
一是赋予有限合伙企业实体地位。根据1914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合伙仅仅是各合伙成员的集合,并没有形成有别于合伙成员的新的法律实体,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仍然属于合伙成员,1976年美国对《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是一个与合伙人相区别的实体”,确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责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订中,逐步扩大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范围。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机制。比如设立顾问委员会或是常设委员会来监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资者的税负。五是有限合伙监管强化。《2001年统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应向有权部门申报和公布年报。六是有限合伙法独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权益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我国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上市。
从美国PE组织主导模式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为主导模式,并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还依赖于外部法律所赋予的优势。因此,对我国PE组织模式的选择分析应该放到具体的法律框架中讨论。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PE组织模式的分析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相关规范见于《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多部法律。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种组织模式表现出来的优劣势也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投资主体的限制。在发达的资本市场,比如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地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捐赠基金等大型机构,但是在我国,大型机构进入有限合伙制PE还存在一定得障碍。《有限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法律对信托制的投资主体没有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从上述规定来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资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资方式。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注资模式一般采取承诺制,即分阶段融资。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这样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时会有较大的现金头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资金一次性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当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诺制出资制度,在总额确定后,投资者依据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资到位。从募集资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来看,承诺制下这三种组织模式不存在什么差异,但是在信托资金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显要优于信托制。
三是税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都不是纳税主体,因此在税负上具有比较优势。不过2007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创业投资公司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减轻了税负。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资者在产生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与其类似,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在产生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留存收益,因此,这两种组织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没有递延税负的好处;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则在基金发放红利或出售基金份额时才需要缴纳所得税,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资时具有递延税负的优势。
四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三种组织模式下投资者行使权利的内容和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过股东会或是董事会任命并监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为了监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设立顾问委员会。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资者的权利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陷。
五是证券账户问题。即上市账户开立问题。国外学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种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业开设证券账户还没有合法化。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借壳”绕过该条法律限制,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有限合伙制PE还是一个实质性的障碍。不仅如此,对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出现了多种多层复合组织模式的态势,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层级的复合组织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机制、公司制的天津创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另一类是衍生模式,即将多个单层级结构融为一体,本文称之为“多层级结构”模式。比如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划分政府、投资人、管理团队以及个人GP之间的权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层级模式的PE组织还有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离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区引导基金,再投入子基金,这是一种三层次的基金结构。这种多层级的结构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势,一方面,试图解决单纯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运作流程复杂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层级还是多层级的结构,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解决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的态势来看,未来的组织模式会更倾向于集合多种组织模式的综合体。
四、结论
综合三种组织模式的比较和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本文认为选择PE组织模式时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PE的类型。对PE而言,由于不同类型的PE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资金募集方式、选择不同的基金组织形态。从我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市场化的PE,即追求投资最大化利益的PE组织;二是政府型PE,这类PE主要的功能是引导资金流向和地区产业,发挥引导和产业整合功能,体现政府意图。由于PE是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和管理智慧的行业,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能够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人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对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影响比较显著,这一点已经为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的学者所证实。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实证分析表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越高,则托宾Q指数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的契约为研究对象,发现现金流控制权(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权、流动性和董事会席位都会随着法律体系的改变而改变。美国PE组织模式的变迁就证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同也会导致治理结构优劣势的转换。
综上所述,PE组织模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组织结构自身的特点以外,还需要结合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以及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同时,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是一种货币资本、人力资本和信用资本三者结合的复合资本运动,因此,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2、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3、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4、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0%,非系统风险为40%,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当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激励与约束机制;委托;管理激励理论
风险投资基金中风险资本所有权与其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目标和利益的不完全一致、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未来的世界的不确定性是产生对风险投资家进行激励约束问题的充要条件,本文主要是对与风险投资基金中激励与约束问题相关的理论进行评述,以便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奠定方法论基础。
一、委托理论
(一)对委托理论的简单评述。
在与“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约束”相关的理论中,被认为既是企业理论、契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同时又属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委托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作为出资者的股东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并成为委托人;经理人员则是其人,经理人员应对股东负责,以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由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完全一致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产生了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因此,委托理论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通过对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以及承担用来约束人越轨活动的监督费用,或使人支付一笔保证金使其利益偏差有限,以解决“间题”。委托理论也就是在此基础上由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曼内(1965),詹森和麦克林(1976)、哈特(1983)等人对其做了进一步地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系列对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例如,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分配给企业中最具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成员、权的竞争和接管(Manne,1965)、经理市场施加的激励与约束(Fairia,1980)、企业债务约束(Hart,1983)等等。
委托理论作为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为人们分析、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意义的工具。但是,与其他理论一样,委托理论也并不是完美的,它自身也存在某些缺陷。委托论者虽然也认为企业是由包括实物、劳动在内的诸要素组成的特别契约,但并未对劳动这一要素进行进一步地研究,从而也无法正确认识到劳动的提供者,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中的地位,因而该理论是基于“出资者应单方面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这一观点之上进行分析的,而它的这一观点已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今社会中分享制度日趋发展的现实。尽管委托理论具有上述缺陷,但仅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而言,我认为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使委托理论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能够“弱化”理论自身的上述缺陷,从而使该理论对本文设计一套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原因在于:风险投资基金作为知识经济中的新型企业,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成为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风险投资家所拥有的这些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专有通用”的性质(因为人力资本属于风险投资家个人所有,所以为“专有”;而风险投资行业对人的素质要求比其他行业都要高,这就使风险投资家在管理其他要求较低的行业时能够做到游刃有余,所以为“通用”),而且属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稀缺性“资源”,或者说,由于风险投资对人的高素质要求导致风险投资家市场处于严重的求大于供的状态(这一点对我国而言尤其明显),因而风险投资家承担的风险是极其微弱的,从而投资者成为风险投资基金的风险承担者而享有剩余索取权。除此之外,委托理论本身的分析框架对研究风险投资基金中的激励与约束还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二)委托理论对设计风险投资基金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借鉴意义。
委托关系一般是指的内部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詹森(Mjensen)和麦克林(W"Meckling)将委托关系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可见,委托关系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许多契约都是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签订和执行的,通常将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行为最重要而又最难监督的一方称为人,即本文中的风险投资家;而将其行动受人的私人信息约束的另一方称为委托人,即本文中的投资者。在委托关系中,一方面,委托人与人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效用最大化),而两者的利益目标函数是不完全一致的。作为出资者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人更多地追求的是个人收人最大化、社会地位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工作条件等,与付出努力相比,享受闲暇会给他带来更大的效用。另一方面,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委托人能够了解的有关人的信息是有限的,如人的努力程度、人的才能、风险态度等;而人不仅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才能,而且他更了解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因此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身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道德风险”(MoralHazard)。因此,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在以下两个约束条件下,委托人如何选择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预期效用的补偿规则:一是委托人必须保证使人因接受这一份合同而获得的效用至少等于他拒绝这一合同而得到的效用,即“参与约束”;二是一旦签订了这一合同,在这一合同下,人所选择的行动对他自己来说必定是最优的,亦即这一合同必须使人在他所选定的行动上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激励相容约束”。斯彭斯和泽克豪森(Silence&7.eok-hauser,1971)、罗斯(Ross,1973)及米尔斯(Mirlees,1976)运用数学模型,从效用函数、不确定性信息分布和报酬安排出发,构造了委托人和人之间风险适当分担的合同关系,指出“让人承担部分风险或完全风险”是激励人选择对委托人最为有利行动的有效机制。拉德纳(1981)和鲁宾斯坦(1979)使用动态重复博弈模型说明: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间保持长期的关系,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子足够大),那么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人的努力水平,人不可能用偷懒的方法提高自己的效用。拉德纳和鲁宾斯坦由此得出长期合同是激励和约束人的有效机制。法马(Fama,1980)认为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从而收人)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所以,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人。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模型化了法马的这一思想。迈耶和维克斯(1994)也提出了该思想,认为在动态博弈中,诸如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的“隐性激励机制”能够部分地解决人的激励问题。曼内(1965)则指出,权内部的竞争和接管能够起到有效地激励、约束人的作用。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委托理论所研究的问题实质是激励问题,因而,有关由委托关系而引致的对“道德风险”现象的研究,在经济学中也被称为激励理论。委托理论是经济学家迄今为止所拥有的分析激励问题最有效、最通用的工具。本文的主题—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同样可以用委托理论的分析框架来描述:假定作为人的风险投资家真正是所谓的“投资理财专家”,这样基金总收益可能单纯是“专家”工作努力程度的正向函数。但实际上除非人有着一种利他主义行为,否则努力替委托人工作总是倾向于降低人的效用水平,此为替代效应。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家付出更大的努力程度也能增加其个人收人(基于管理绩效的奖金),因而倾向于提高其效用水平,此为收人效应。所以,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总是存在着收人效应和替代效应。在此设人的效用函数为U=f(t,T),其中U表示效用水平,t表示风险投资家的劳动投人量,并假定劳动投入量代表了其真实的努力程度,T代表预期收益,且再假设T是努力程度t和运气P的函数,即这表明基金总收益是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和其个人运气的增函数,因此可以将风险投资家的效用函数重新描述为U=f(t,p)。这表明风险投资家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存在两种相反的倾向:尽量地少工作以争取闲暇,让自己过得轻松一些;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努力工作以增加自己收人进而提高效用水平的倾向,因而又存在着努力工作的愿望。风险投资家效用最大化的决策是根据收益的边际效用与劳动投入的边际效用的绝对值相等决定劳动投人量,即但是由于因而随着风险投资家投入劳动的逐渐增多,风险投资家争取闲暇的心理动机就可能压倒通过努力工作来提高收人从而提高效用的动机。因为,劳动投人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并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作为人的风险投资家的上述行动,他所能观察到只是另外一些变量(如风险资本的增值程度),这些变量至少部分地由风险投资家的行为决定。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奖惩风险投资家,使风险投资家在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委托理论的贡献不仅在于它为风险投资基金中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提供了上述一个分析框架,还在于它的部分结论对其具有现实意义。
二、管理激励理论
对于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激励问题,管理学和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在几乎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上进行阐释。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它是继一般均衡理论后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革命性的突破。而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从20世纪初泰勒开创管理科学开始,一直是管理学的研究主题,它经历了由单一金钱刺激到满足多种需要、由激励条件泛化到激励因素明晰、由激励基础研究到激励过程探索的历史演变过程。按照研究激励侧面的不同与行为的关系不同,根据理论史上的上述差异,在此本文将管理激励理论归纳和划分为以下不同类型。
(一)多因素激励理论。
多因素激励理论是从研究人的心理需要而形成激励的基础理论,它着重对激励诱因与激励因素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其代表理论有:马斯洛(A.Maslow,1954)的需要层次理论、奥尔德弗(Alderfer,1972)的ERG理论、麦克利兰(D.C.McClelland,1961)的成就需要理论、梅奥(E.Mayo,1933)的“社会人”理论、赫兹伯格(F.Herberg,1957)的“激励-一一保健”双因素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五个层次像阶梯一样从低向高,一个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转向另一个层次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表明,针对人的需要实施相应激励是不可能的;但激励人们努力的方式不应是单一的,当物质激励提供的激励效果下降时就应增加精神激励的内容;要根据人的不同需要和不同的社会环境,设计相应的激励方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被奥尔德弗概括成ERG理论,即生存(Existence)、关系(Relation-ship)和成长(Growth)理论。随后,赫兹伯格对满足个人需要的效果提出了“激励一一-保健”双因素论,认为仅仅是满足人的需要还不能排除消极因素,就如卫生保健不能直接提高健康状况而只能有预防作用那样,满足需要可以认为是消除个人不满和抵触情绪的一种“保健因素”,更应注重“激励因素”对人的作用,这样才能使满足人的各层次需要的工作收到提高生产率的实效。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理论对具有高目标值的企业家或经理人员的激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有三种: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情谊需要,具有强烈成就需要的人,把个人的成就看得比金钱更重要。麦克利兰提出的成就需要理论对研究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方式具有更为直接的作用。
(二)过程激励理论。
过程激励理论着重研究人的动机形成和行为目标的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是弗洛姆(V.H.Vroom,1964)的期望效用价值理论、亚当斯(J.S.Adams,1963)的公平理论以及波特(L.Porter)和劳勒(E.Lawler)的期望论模型等。这些理论研究表明:根据人们的行为动机以及目标设置,将个人需要、期望与工作目标结合起来,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弗洛姆对于如何提高激励因素的激励力,提出了“期望模式理论”。他认为,某一行动成果的绩效,以及期望机率一一个人认为某一行动成功可能性的程度—直接决定了激励因素的作用大小。如果他认为达到目标的期望值很高,就会有信心、有决心,就会激发出强大的力量。但如果他认为目标太低,就会鼓不起干劲,失去内部的动力。在弗洛姆的“期望模式理论”基础上,美国的波特和劳勒于20世纪60年代末建立了期望论模型。该模型认为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多方面的变化因素,涉及当事人对该项工作的成功、所获报酬以及相关影响的认识和评价。这一理论所包含的内在激励的重要性在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把一项工作交给内在激励价值高的人比交给内在激励价值低的人会产生更大的激励效果。亚当斯的公平激励理论强调工作报酬相对公平的重要性,认为同等的报酬不一定获得同样的激励效果,只有通过纵向比较(即把目前投人的努力与目前所获得的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人的努力与过去所获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即将自己获得的报偿,包括金钱、工作安排以及获得的赏识等与自己的“投人”,包括教育、努力及耗用在职务上的时间等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作社会比较),才能知道同等报酬是否具有相同的激励效果。如果激励机制的设计违背了公平原则,将会导致激励效果的下降。
(三)综合激励模式理论。
综合激励模式理论是由罗伯特·豪斯(RobertHouse)提出的,主要是将上述几类激励理论综合起来,把内外激励因素都考虑进去。内在的激励因素包括:对任务本身所提供的报酬效用价值;对任务能否完成的期望值以及对完成任务的评价。外在的激励因素包括:完成任务所带来的外在报酬的效用价值,如加薪、提级的可能性。综合激励模式表明,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诸多激励因素共同作用的状况。
管理激励理论以人的需要为基础,对激励的过程进行深人细致的研究,确定影响因素,寻找科学和多样化的激励方法以期提高激励效果的有效性和充分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它克服了由泰勒首创的科学主义管理强调以物为中心的“物本管理”在人的激励方面存在的不足。但另一方面,管理激励理论侧重于对一般人性的分析,服务于管理者调动被管理者积极性的需要,并没有针对管理者本身的专门激励理论,而风险投资基金中的激励与约束恰恰是对风险投资家的即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尽管如此,但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们研究的主题是“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激励与约束”问题,其实质是一个“管理高层管理者”的问题;二是风险投资家具有一般的人性特点,即具备管理激励理论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因而,管理激励理论仍可作为设计对风险投资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基金;SWOT法
1引言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行业实质上是一个准金融行业,因此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获取资金和拓宽融资渠道是房地产业健康运行的关键。相对于发达国家房地产业融资渠道来说,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不完备,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主要途径通过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相对落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困难,化解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所在。
2当前房地产金融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较窄,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暗藏六大风险。
第一,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过热存在市场风险。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造成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一旦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在70%以上。以北京为例,2000—2002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1.2%。
第三,“假按揭”凸显道德风险。假按揭已成为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的风险源头。据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部门估计,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不良资产,有80%是因“假按揭”造成的。
第四,基层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存在操作风险。
第五,土地开发贷款有较大信用风险。
第六,房地产贷款法律风险加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6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买房者拒不还款,银行也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回收贷款,增大了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
3房地产投资基金分析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通过集合社会散资金,使用专业人士投资、经营管理,不仅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的外部融资渠道单一和融资难问题,而且也可以促进房地产业的资金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分配提供了现实途径,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一条较好的融资渠道。下面就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用SWOT方法对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分析。
3.1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优势分析(S)
(1)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房地产融资的灵活性:房地产投资基金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发完成、并能产生稳定收益阶段才会介入。因此,在各种资金供给者中,房地产投资基金所扮演的是一个“接盘者”的角色,可为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的各种资金提供一个有效的退出通道。
(2)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它是一种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服务或受益凭证的形式,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流动起来。在国外大多数REITS能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变现,对其投资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优势。而房地产直接投资,出售物业的难度大且交易成本很高,流动性差。
(3)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多元化风险较小:它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投资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项目,同时房地产投资基金有义务定期向外界公布各期财务报表、财务运作情况,有较高的透明度。因此它可以有效地回避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并有定期的股息收益。房地产直接投资,受各种变化的影响大;投资风险大。
(4)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为房地产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客观上也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深化资本市场,减低房地产贷款集中在银行体系的负担,化解房地产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的社会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出现将房地产投资由实物投资转向证券产品,可以提高长期收益性地产的流动性,同时房地产信托具有专家理财特征,为社会大众资本介入房地产业提供有利条件。
3.2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劣势(W)
(1)客户选择上的两难。尽管目前银行收紧了对房地产开发的信贷供给,但一些信誉较好的大型房地产公司仍能较易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和从其他渠道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信托公司在向这些对象提供贷款支持时,与银行相比并不存在优势;而对存在融资困难的中小房地产公司提供融资又具有很大的风险,这就形成了一个在确定客户对象上的两难问题。
(2)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3.3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机会(O)
(1)投资对象分析。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的资本投向是房地产业及与其紧密联系的项目(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的股票、债券等。房地产投资基金关注的是基金投资所能够带来的基金收益状况和资本增值能力,它是以资本为中心的,就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是以基金净值最大化为目标,关注这一最大化过程的可持续性。
(2)市场分析。一方面,目前我国有许多民间资本大量流入到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投资者民间资金的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自有闲置资金、企业资金、民间借贷和股权集资。这种不规则投资房地产,加重了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可以疏散房地产炒作中集中的过多资金,同时可以降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3)需求分析。目前我国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金融体系不健全,银行严格控制银行贷款。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拓宽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减少房地产投资公司的高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55%来自银行贷款,这本身对房地产企业就是一种很大的风险,一旦金融体系政策有变更,房地产企业就很难避免金融风险。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就可以缓解这种风险,当金融政策有变动的时候,不至于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发展。
3.4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T)
(1)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由于不可准确预知的因素所造成的收益下降。经营风险主要是由项目选择风险、规模风险构成。项目选择风险是指由于对投资项目选择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如果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小,项目的选择工作也随之较少,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集中精力把工作做好。但与此同时,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模小,就会给组合投资带来较大的难度,经营风险很难分散,一旦项目选择失误,就有可能造成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致命打击;有些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模可能比较大,投资的回旋余地就大,有利于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但不利的一面是,资金量大给经营管理又带来了难度,众多项目要一一筛选。这些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本身规模所带来的风险,我们称之为“规模风险”。
(2)财务风险。各种风险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具体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资本不足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投资能否按期收回并获得令人满意的利润;是否会出现较高的拖欠风险、流通风险和期限风险。为此,被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司本身也应健全财务制度。
(3)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风险,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对待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政策引起的对收益的影响。二是法律风险,由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以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等造成对房地产投资基金损害的可能性。
4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建议
1、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理论上几乎还是空白,必须加强对房地产投资理论的研究探索,并推动政策的市场化。我国的现状与日本的上世纪80年代后期比较相似,银行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并且很多已经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给银行的经营造成了很大风险。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房地产投资基金体系,完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减轻银行的压力。
2、在政策上,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配备一些相关的法规,例如制定一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如对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此外,还需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3、创造条件,加快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大而且信息灵通,投资技术高,能够为房地产投资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这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非常不利,所以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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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建国,余有红等,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杜1997:P68~P92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
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然而,保险资金的运用具有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难以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因此,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按保险资金负债特性进行组合,已成可行且有必要。
一、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投资是国际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通常方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基金的卓越表现深受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业的青睐。基金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避免或减少投资风险,同时由于基金的投资方式将以国债、股票等证券投资为主,从而使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较强的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这恰恰与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相一致,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投资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基金风险比股票低、收益比债券高。例如,香港股票基金回报率,1991年为40.5%,远东认股权证基金回报率为37.8%。而且基金上市后,还有可能获得供求差价。
(二)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实现保险资金集中运用,专业管理。通过设立保险投资基金,同时设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把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集中运用,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一心一意办理保险业务。
(三)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自由化是未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国,其金融业的发展必然也将融入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之中。成立保险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
(四)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为国内保险公司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资金管理队伍,为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国外保险公司的经验表明,成功的保险公司都应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通过科学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回报。同时,保险公司良好的资金管理经验和业绩也有利于保险销售业务的发展。
(五)建立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险险种创新。保障与投资相结合的保险应成为保险险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其主要特点是寿险与投资相结合,使被保险人既可享受寿险保障又可取得投资收益,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如香港北美人寿保险公司的“金牌计划”既是一个终身寿险保单,又是一个简单稳健的投资计划。可供选择的投资方式有三种基金,分别为高风险高收益,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和低风险固定最低收益。
成立保险投资基金,使国内寿险公司开发出适合保户需求的现代非保证型产品成为可能。该产品的特点是:保户利益不事先确定,而是以寿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现代非保证型产品主要有分红保单和万能保险。分红保单采用较低的预定利率,将利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保单持有人,当公司收益上升时可以给予保单持有人一定的红利。万能保险是在保证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同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二、建立我国保险投资基金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保险投资基金是为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其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
1、基金的发起人与募集方向。国内主要保险公司应作为发起人,发起人中也可包括专门设立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行保险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基金中得到稳定的回报,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基金得到丰厚的管理收入,从销售、赎回基金等业务中获得可观的中介费用。
还可考虑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的投资机构同时作为发起人,这可以使我们学习到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并加以借鉴。在选择国外的投资机构时应选择那些历史悠久,有丰富的保险投资基金管理经验,业绩较佳的投资机构。
2、基金的类型。应采用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国外的开放式基金是专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而设立的。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营策略而增加或减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加基金单位或决定退回基金单位。
从基金开元、金泰到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已有17只基金,规模已达400多亿元。特别是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必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育和成长产生积极影响,这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组合。保险投资基金也属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是存银行和买国债,因此在保险投资基金中的国债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增加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比例。保险投资基金的资产主要应是国内股票,同时,应逐步创造条件,允许保险投资基金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样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最佳投资组合。
(二)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1)资本金;(2)非寿险保费收入;(3)寿险保费收入。
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不同的保险投资基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承受能力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运用时,既要寻求尽可能高的收益,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准备应付未来的结构性支付。保险公司为了追求降低非系统风险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必然要求投资的广泛性,追求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是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使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因此,根据经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不同,收入型基金、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成长价值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较适合于保险投资基金。
(1)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优先股或经常以现金形式分红派息的普通股,以获得最大的当期收入,并使资金本金的风险降至最低。这将使股市上经营业绩稳定、派现较多的上市公司成为首选。
(2)收入成长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证券及有成长潜力的股票,以达到控制风险基础上的既有收入又能成长的目的。这类基金一方面投资于能够分配股利的股票,同时又投资于股价波动较小的成长潜力股。
(3)平衡型基金:较成长型基金保守,较以上两种基金又表现激进,能够做到弱市抗跌、强市获利,既保证了当期收益,又兼顾成长。其投资对策较分散,既有成长股,又有业绩稳定的价值类股票。
(4)成长价值复合型基金:类似于平衡型基金,与之不同的是更注重于价值型投资。其投资对象较偏重于价值型股票,兼顾成长类股票。
(三)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法律环境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