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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风险监管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作者:孙兆鹏 李树涛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在现实中,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竞争压力小,日子过得一直比较舒服,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观念滞后、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难有能力去钻研深层次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识不强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部分煤炭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签订风险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全,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擅自搞人情担保,关系合同,盲目签约,造成潜在的合同风险隐患。合同签订过程控制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矿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需要明确的、严谨的合同文字来体现,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义的文字常常隐含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合同签订的程序也至关重要,整个合同的订立需要先向煤炭企业经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对签约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审查,然后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草本,最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而这些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某个节点的风险剧增。合同后续监管被忽视合同签订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签约双方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我国大型煤矿企业往往忽视了合同及时有效的履行,忽视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跟踪管理及其在这些环节表现出来的履约资信评价也不能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然而目前,我国的煤矿企业合同制度存在着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大部分煤矿合同管理都在企业管理部,其它经营科室还兼任合同业务人员,好多合同管理人员还兼任着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实处,缺乏可操作性,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擅自搞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门把关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企业要注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参与合同管理,选拔那些爱岗敬业、熟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同时,要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强对合同风险防范制度的宣贯,编制合同风险管理岗位手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捕捉信息、预测风险方面的敏感性,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较高素质和责任感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从日常的工作中,捕捉到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较早感知未来的合同风险,才能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实行合同全过程系统管理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在与关系单位签约前加强调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减少企业利益受损风险;合同管理人员还要注重合同审查签订工作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要对草拟的合同项目的语言、条款、权利、义务、程序等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签约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整个过程顺利进行仅仅依靠合同管理部门很难完成,需要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煤炭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发展,要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合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企业合同检查分析,及时感知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当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出现怠工、质量等问题时,施工监督部门要能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突发违约事件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划定风险预警线,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适时监控,能够迅速甄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要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合同的资信调查、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使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机制流畅、职责明确、规范运作,从而使合同管理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一)银行系统自身风险
1.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是指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托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和兑付风险。这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过高水平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而言,往往是一种负担。相比之下,银行更希望将存款转移至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通常,银行直接信贷扩张会受到较低的贷存比与被政府严格管控的贷款额度影响,而影子银行的信贷业务却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这些需求,这便导致了其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据统计,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全年发售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贷款融资增加了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万亿元,翻了近一倍。这类融资形式如果出现风险,将会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其主要原因为此类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比传统银行的信贷更为复杂,在从最初的资金提供方流向最终的资金需求方的过程中,有以下多个环节会产生资金链风险:一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最终兑付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二是在中介发售理财产品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来自资金期限结构的转换风险。三是企业将承担来自资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风险,该风险具体包含投向领域和回报率两方面。以上这些风险,最终会对资金链的稳定构成威胁,进而形成系统风险。一方面,当投资者出现损失时,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导致银信合作形式的风险提示效果低下,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信贷扩大化或导致货币供应量过多,致使其流动性低下,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是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信托公司在为民间借贷提供通道(质押物监管、抵押物处置等),会与商业银行的监管出现不同的标准,从而引发监管漏洞套利。引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资的资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矿、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等经济薄弱或者信贷受制的区域。其中,2011年信托资金主要投于房地产,但之后为了限制房价继续增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现,2012年信托资金则开始大量投于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
3.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虽然规模不大,但却属于最普遍、风险扩散通道最广的资金融通机构。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传统银行为媒介(如银信合作)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在民间借贷中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并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由于手头掌握大量的资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经济景气周期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应引起关注。
(二)系统外部风险系统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监管缺位的风险隐患。传统银行拥有大量来自于影子银行的证券产品,其资本跨境的流动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资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随国内影子银行的资本跨境流动,最终会导致风险全球化的发生。尽管相应的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保护,但国内影子银行却不在其中,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的外部监管存在风险隐患,表现在:首先,对应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通常以内控为主,外部监管为辅,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外部监管不足;其次,各监管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尚缺乏对国内影子银行系统现状及特征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并缺乏相应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管范畴划定涵盖不足在分业监管模式之下,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保险市场、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这些机构却不属于此类,导致其还未被纳入监管的范畴。但以上机构却和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联系紧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统性风险。比如,在温州民间借贷问题中,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金融业,却也严重影响了当地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存在空白领域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常会出现双方进表、出表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贷款“丢失”,致使监管部门判断银行信贷规模出现误差,最终对国家宏观调控实施的效果造成影响。其次,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业务不断综合化、交叉化的需求,这将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环节中出现纰漏,造成监管空白。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同步尽管国内金融创新仍处在初级阶段,但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的发展情况,各种以规避相关部门对银行信贷进行监管的金融创新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银行以发放贷款为由,通过保险、证券等方式收取咨询(管理)费用;部分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采用资金池等渠道制订信托计划,以开展信托理财与信托融资等等。如果这些金融创新不能被有效监管,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空白,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出现不稳定性、短期投机性,从而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制度、办法健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对那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相关机构,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以保证监管范畴的全面性,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及时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应严格规定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融资来源、杠杆率;第四,要加强对证券、保险、银行、新兴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要规范化;第五,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安全,全面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随着影子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国内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于综合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统一的、连续的、跨市场的协调机制和功能性监管模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外部性;信息不对称
1金融创新监管的现实理由
现实中,由金融创新风险所造成的金融系统不稳定,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机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金融创新是使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经不在旧监管的框架之内。随着金融创新与证券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有别于传统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有的甚至超过表外业务的一到二倍,成为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重要内容。
(2)对于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大量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用同样的资本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能量,不断进攻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
(3)对发生金融系统危机可能性的影响。当代金融创新一方面直接加强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市场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间接推动了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为主要表现的金融国际化趋势,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极易转化为全局性的金融风险,从而削弱了金融体系抵御局部风险的能力,使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随之降低。
2金融创新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社会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许多经济学家主张政府介入进行监管,以降低有其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经济学界,几乎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等领域内,仅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无法保证其资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与金融创新监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种产品或服务时社会成本或利益与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间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附加效应。它反映了个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其他微观主体非价格方面的影响,即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这种影响对他人来说,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效应通常我们称之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经济,负的效应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尽管从理论上如“科斯定理”所说私人会有走到一起协商消除外部效应的积极性,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难以避免,各方协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们偏好以加强管制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
金融创新领域的外部性,实质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有关。金融创新主体推出一次金融创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创新受众的福利,同时会给经济、金融运行乃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带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①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满足客户需要。②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金融创新产品为各种金融机构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险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③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交易的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使得交易的参与者不断增加,交易量也不断扩大。这样金融市场就日趋成熟,市场的有效性不断增加,从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这就是金融创新外部经济的表现。至于金融创新外部不经济的表现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产品创新的外部不经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高度虚拟性和高杠杆性,使得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规模急剧扩大。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会积极的参与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银行因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发生倒闭,由于公众的心理预期,因而可能在同业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其它金融机构倒闭。在经济政策方面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发挥。②金融创新市场的负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场运作的复杂性导致了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和传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个国家,本质上具有传染性,这样就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远比衍生工具出现之前复杂的多的债券债务关系,一旦某一市场出现波动,便会迅速传导到世界其他地区的市场,甚至使市场交易主体和监管当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创新加大了支付系统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创新在金融机构之间创造出远比过去复杂的债券债务链条,再加上达到天文数字的金融规模,使得支付清算体系的脆弱性更加严重,一旦支付系统发生故障,那么给金融交易带来的混乱不可想象,从而由此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将会十分严重。
(2)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创新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这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策略行为或机会主义。特别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知情较多的当事人一方还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衍生工具为主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中,交易者之间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对称的,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即具有信息优势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虚拟的信息,机会主义将会导致契约风险或契约行为的不确定性。
因而,在做出决策时,必须依靠预测和判断,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市场也存在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风险。
(3)不完全竞争与金融创新监管。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程度已经相当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竞争。某些交易所的会员与交易规模庞大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为己牟利。个别大户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可能认为的操纵市场,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内在价值,导致衍生市场的价格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中还存在一个垄断与竞争的悖论问题,即竞争是市场发生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竞争状态下,市场竞争往往最后导致行业的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垄断一旦形成,垄断的一方则会在衍生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占据优势,破坏这个市场本身所需要的产品成本——价格结构,影响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导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加,以及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总而言之,由于金融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种种因素,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的必要性,从而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刘宇.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4).
操作风险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量化方面存在一定难度,通过强化内控,改善操作工具和方法等方式可以降低操作风险。操作风险防范中最重要的防范道德风险,即防范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信贷从业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主观上损害雇主和客户的利益的可能性。其次,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由于主观和非主观原因对商业银行形成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借款人未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要求使用或归还贷款,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给贷款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的发生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各家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受理过程中,都把信用风险防控作为防控要点,对申请人的资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商业银行一般通过建立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现在国际上比较著名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有CreditMet-ricsTM模型、CreditMonitorTM模型、CreditPortfolioViewTM模型、LoanAnalysisSystemTM模型等。最后,市场条件的变化给个人信贷带来市场风险。市场中对个人信贷产生影响的变量较多,如利率的变动、政策的调整、通货膨胀的高低和汇率的浮动等,对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产生影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更应该注意国家的政策法律调整给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经营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比如,我国自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不仅影响了个人信贷营销,同时也对个人信贷的系统性风险防控带来了挑战。又如2007年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客观上影响了银行对个人抵质押资产的处置。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防范的现状和问题
(一)许多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风险的认识片面,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许多银行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关注于防范信用风险,而对其他的风险认识不足。信用风险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忽略了其他风险的防范,则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整体个人信贷资产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如对国家的宏观政策认识不足形成政策性风险,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影响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从而造成系统性坏账。此外,许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绩效考核的压力下,不能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制定的操作流程进行贷款的调查审批,在操作环节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如给银行和个人带来巨大损失的“假按揭”、“假车贷”等,这些都和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造成的内控缺失不无关系。(二)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水平不高。与先进的商业银行相比,部分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风险的识别和计量上存在着较大差距。当代先进的个人信贷风险识别和计量主要通过建立内部模型和海量个人信贷数据库,通过计算平均信贷资金成本,参考贷款利率、贷款时间等参数,计算个人信贷的内部综合收益率,并对比单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对单笔贷款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判断和评估。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风险的识别方面,还停留在客户经理主观的判断方面,对风险的计量方面更是无从谈起。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的控制能力也相对薄弱,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造成借款人人违约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商业银行个人信贷的风险对冲手段较少,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三)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建设落后,风险管理手段单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对应于日新月异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还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信息系统的落后一方面表现为信息完整性方面,如现在商业银行查询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个人贷款记录、个人对外保证担保和信用卡等情况,但是在工作单位,保险缴纳等方面并不清楚。信息系统落后另一方面表现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标准化上,商业银行使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采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并未对所有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且各家商业银行对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标准方面也存在差异,个人信贷客户经理从系统中获得的信息并不一定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符。(四)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防范缺乏金融创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创新,主要集中于营销产品的创新方面,对风险防范的金融创新不足,这也与我国银行业“重市场营销,轻风险管理”的传统观念有关。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的个人信贷风险防控研究,还停留在对国外先进商业银行风险防控成果的学习阶段,并没有形成创新和开发风险防控工具的核心能力。而且,我国金融行业的顶尖人才短缺,特别是金融创新方面的人才匮乏,客观上影响了我国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创新和进步。
通过对以往事故的分析,总结了明挖车站潜在的风险源,在层次分析法的基础上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改进的层次分析法,利用改进的层次分析法来计算风险源的权重。针对风险管理的科学研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关于施工企业风险管理实施情况和施工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情况的研究还未见诸文献。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位于施工一线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关于对风险管理认识情况的问卷调查。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也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的结果对施工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40份。调查的结果主要从调查对象、风险管理意识、事故时间分布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说明。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等四个级别,共40人。各个级别的人数。本次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中,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施工技术人员为调查的主体,为3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7.5%。这部分调查对象处于施工第一线。最能反映现场施工情况。风险管理意识把施工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按熟悉程度和重视程度从轻到重分为7个等级。其中第1等级在风险管理熟知情况调查结果(图略),没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技术员人数为6位,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数目为34位,占参与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并且,对风险管理重视程度最高的人数为25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62.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事故时间分布情况针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查:白天、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方面,40位调查对象认为48%的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时;40%的事故发生在晚上。并且,通过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面对面聊天发现,多数的施工管理者也认为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为事故多发时期。
事故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显示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占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并且,显示被调查者认为88%的工程事故会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两个时间段。经过初步的调查,对于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1)工程即将结束时,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工程的关注程度和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会大幅度下降:(2)工程即将结束时,各种收尾工作陆续到来,分散了各建设方对施工安全监察的力度;(3)晚上施工时,由于人的生活习惯原因会导致对施工安全的监察下降;(4)晚上施工时,一些在白天容易处理的风险会在晚上变得复杂;相同的风险源,相对于白天来讲,在晚上发生的概率会变大。控制措施针对事故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频发的现象,提出以下的控制措施:(1)参与建设的各方应始终保持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2)负责施工安全的监察员必须按时到岗;(3)应保证晚上施工人员有充足的休息;(4)进入晚上施工前,要对一些潜在的风险源进行险情检查。
我国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总体发展不平衡
从总体上看,各地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开展程度不一,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不平衡。主要表现在:①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社区灾害风险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都较落后;②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的减灾能力建设依然十分薄弱。
2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
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首先,表现在社区居民还未真正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如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活动很少吸收当地居民参与;社区民居参与群测群防、疏散演练的积极性不高,减灾的责任感不强,需要落实经费补助。其次,当前我国主要致力于减灾救灾的民间组织发展缓慢。究其原因:①自身內部制度不完善,如财务、监督和培训制度[35];②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完善,民间组织面临体制约束、社会资源不足、社会资本匮乏、制度性支持缺乏和公益捐赠不足等局面[35-36]。此外,企业支持社区减灾工作存在问题和局限。中小学在社区减灾能力建设中的作用也发挥不够。
3缺乏有效的社区减灾综合协调机制
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看,社区减灾工作基本都是依托社区村(居)委会来组织落实,社区干部基本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社区干部缺乏防灾减灾知识,临灾应急处置的专业水平不足,难以有效地承担起社区减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一方面,社区减灾还没有列入部分村(居)委会重要日程;另一方面,社区村(居)委会对增加社区社会资本(社区网络)的重视不够,社区成员间信任度不高等。这些都不利于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难以形成政府、组织及成员之间的互动和配合。社区缺乏有效的综合减灾协调机制对防灾减灾效果有很大影响。例如,群测群防在具体操作层面运行难度较大,存在组织、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点建设运行不规范、信息报送不畅通、重监测轻预防、经费不足等问题[30]。徐玖平等[24,26]研究了NGO参与灾后援助联动和重建的综合集成模式,对NGO开展社区减灾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当前社区减灾工作中,企业、NGO、政府、专家及社区民众之间怎么有效协调有待进一步探索。
4社区缺乏有效的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
近年来我国“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大多数社区的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有的社区预案只是模仿上级部门的预案内容,应急预案没有充分体现社区的特殊性、资源的整合、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等[37]。防灾规划、应急预案的编制大多靠政府完成,公众参与度不高,且大多数预案没有经过演练和实践的考验,公众对防灾规划和预案的知晓率较低。Pearce[38]认为公众参与社区灾害管理规划是可持续减灾的重要保证。Brenda等[39]认为制定社区灾害管理规划必须了解其中高危人群的社会和经济现实,要充分重视弱势群体的作用。
5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部分政府和社区公众对灾害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对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缺乏制度化保障[40],尤其在中小学校、农村社区和企业施工单位,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缺乏长期性。由于防灾教育的不足,公众灾害防范意识普遍薄弱,自我安全防护知识匮乏、参与减灾的主动性不高,即便是城市社区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社区应急文化体系[41],如上海市有近91.4%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缺乏防灾减灾相关知识技能,希望更多地了解、掌握”[42]。灾害风险意识不足一方面导致人们过度开发和利用资源,如砍柴取薪、滥垦土地、随意建房、施工、开矿等,为安全隐患埋下伏笔;另一方面导致灾害应急能力不强,如2012年“6•28”宁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共造成白鹤滩水电站施工人员20人失踪,20人遇难[43]。从近年来的灾情统计看,工矿企业发生群死群伤的概率较多。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反思印度洋海啸的教训后指出,最大的教训是没有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和缺乏对居民的灾害教育培训[12]。Srinivasa&Nakagawa[44]认为人们应树立危机意识,以印度洋海啸为契机,学会更好地为未来的灾难做准备。因此应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6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缺乏有效整合
由于缺乏有效的综合减灾协调机制,社区防灾减灾资源缺乏有效地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灾害预警预报精度不高;②缺乏统一的应急队伍,参与社区防灾减灾的志愿者呈老龄化;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管理及维护权责不明;④减灾资金有限且有限的减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垂直层级分配资金,社区层面资金往往不足[45]。设立社区防灾减灾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是可持续减灾的重要保证[46]。然而,当前中央财政并没有明确支持社区减灾工作的经费预算,地方政府对社区减灾的投入也受制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此外,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滞后,造成融资渠道不畅[47],从而加重了政府应对灾害的财政负担,在片面政绩观驱使下当地政府很难保证将有限资金用于灾前防御,这个问题在贫困地区尤为突出。此外,由于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各涉灾部门资金分散使用且不注重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减灾效果不显著。
我国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展望
根据国内外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目前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社区灾害风险管理需要加强的方面。
1促进社区灾害管理立法
我国针对社区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减灾法规,因而社区很难在防灾减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未来我国应在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区减灾的法规建设,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层面不断完善社区防灾减灾的相关条款,如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的减灾职责和协调机制,合理分担各地及各级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规范等,并实现“预防文化”宣传教育的制度化。
2建立社会参与的长效激励机制
关注社区的潜力和需求是社会恢复和灾害管理的重要原则[48]。应充分考虑到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关注点、经济状况,社区的资源状况与社会背景,效益与效率等原则,探讨各利益群体的参与激励机制。主要考虑的内容有:制订扶持政策,建立伙伴合作机制,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宽松的活动平台,针对不同需求开展有效的培训等。社区灾害风险管理的挑战之一是保持社区层面防灾减灾的持久化[49]。因此,如何建立长效的社会参与激励机制,营造全民自觉参与社区灾害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文化氛围,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重要课题。
3健全参与式社区减灾机制
加强各利益相关者在灾害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的协调性和参与性尤为重要[49]。我国社区减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健全参与式社区减灾机制,确保社区减灾工作高效实施。今后应该探索的内容主要有:建立社区减灾委员会,健全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协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模式,建立健全社区资金优化、信息共享(如预警预报等方面)、风险分担(如灾害保险)、人才培养、应急保障、群测群防、绩效评估、监督反馈(监控灾害防治工程、建筑施工及应急预案执行等工作)等减灾机制,保障社区减灾工作有效实施。
4加强社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建设
在了解社区灾害应急能力的基本状况和综合水平基础上,通过宣传、培训、教育、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灾害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50]。“你准备好了吗———市民灾害准备指南”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对社区居民进行灾害教育的范本[51]。该指南为家庭提供了如何针对各种灾害的具体指导,实践意义很强。我国的《震后贫困村恢复重建过程中环境风险规避指南》[52],在指导人们识别和减少环境风险上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尚未在社区普及,且该指南对使用人员的知识基础要求较高。因此,一方面应进一步做好推广工作,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广大社区实际,针对不同灾种设计编制通俗易懂又具体翔实的实手册和挂图[53]。同时,还需要鼓励人们广泛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重视全民尤其中小学的防灾减灾教育,加强社区应急物资储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交通、通讯以及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等,树立预防文化观念,以提高社区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5加强社区灾害资源化利用
自然灾害如果合理调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资源。如九寨沟昔日的一系列堰塞湖经自然保存,成了今日著名的海子风景区,同时增强了河谷岸坡稳定性,大大减少新的崩塌滑坡的发生[54]。加强社区灾害资源化利用,把防治灾害与脱贫工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实现减灾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作者:吴宁
在风险识别方法上,目前中小企业应用比较多的是常识、经验、判断法,这种方法的应用主要基于企业之前开展的项目所积累起来的资料、数据、经验和教训,往往在应用时,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班子成员的个人常识、经验、判断有较高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管理相对开展较少,就单个企业而言,很难形成较为典型、客观的经验判断,而且,本身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这种风险识别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作用发挥比较有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差异较大。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和风险后果所进行的评估与定量分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的任务就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项目融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作出定量的估计或作出新情况的统计分布描述。进行定量分析需要使用到统计学的方法与一些主观估计的方法,而中小企业一般较为缺乏这类的分析人才,本身定量分析也是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过程。因此,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在风险度量方面比较集中在定性分析上,对于风险的定量分析较少开展。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度量上往往根据经验结果,作出主观判断。由于各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判断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手段落后。在制定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措施方面,需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分析计算、科学实验和采取措施等一系列活动,作为企业必然要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而中小企业在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前两个环节的工作缺失,导致在风险应对方面容易产生缺少必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有关风险的动态监控也没有有效开展,风险的应对处理方法还不够科学等问题。中小企业对于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很多情况下不进行充分有效的风险评价,或是以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例如提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这一做法通常是不正确的。在风险处理方法方面,中小企业较常使用的是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对于风险转移使用较少。往往由于风险评估方面的缺陷从而增致了其风险处理上的不科学。
选择具体的风险识别方法方面,中小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限制条件,以及所开展项目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方法的比较来进行选择。除了中小企业现阶段较常使用的常识、经验判断方法外,建议可以采用核对表法来识别风险。采用核对表法来进行风险识别,主要是基于之前类似项目信息及其相关信息编制的风险识别核对表,核对表可以查阅的资料内容很多,如以前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原因、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项目可用资源、项目其他方面规划的结果等。通过核对表所带来的过去经验的启示,有助于中小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开阔思路,而且采用这种方法进行风险识别,具有快而简单的优点。在风险分析方面,建议中小企业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作为其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每个项目都必须开展的,是对拟建项目在投资决策前所开展的全面技术经济研究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评价诸多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通过对项目的原材料供应、技术设备及人力资源的获取、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项目的环境效应等因素的分析,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因此可以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作为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基础。中小企业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认识到,风险识别不是一次,而应有规律地贯穿整个项目中。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的度量一般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中虽然较多地开展了风险的定性分析,但是具体的分析方法与过程还有改进的必要,而对风险的定量分析更是缺失比较严重的方面。因此,中小企业要努力探索适合其自身条件要求、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风险度量方法。对于项目融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中小企业虽然在开展这方面工作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为了更加有效、完善地进行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还是要不断努力探索。通过损失度量方法、数据分析方法、损失建模、损失预测方法等量化风险管理技术。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具体实施上,可能难以依靠单个企业或是单个项目来开展进行,往往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外部专家配合等途径来推动实现。加强对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处理。现阶段,项目融资风险的处理手段主要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种类型。
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应对处理方面,也可以从这三种处理手段的应用上进行改进、提高。(1)项目融资风险控制方面。风险控制是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规避项目融资风险、消除项目融资风险,或采取应急措施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或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风险控制实施时,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项目决策者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不论如何具体实施,项目融资风险回避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尽量做到: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回避远超过本企业承受能力的、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致命打击的风险;回避不可控制的、不可转移的、不可分散性较强的风险,在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并存的情况下,尽量以回避客观风险为主。中小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必然能对其风险应对产生积极的作用。(2)项目融资风险自留方面。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对于那些无法回避和转移的风险采取现实的态度,在不影响投资者根本利益或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承担下来。风险自留的关键就是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得出有关风险的发生概率与损失大小,判断、确认其是否是企业确实无法回避、转移而又在企业可接受范围的风险。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但项目很有必要进行时,项目决策者就会采取风险自留策略。中小企业在采用风险自留方式来应对时,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风险所发生损失大小的判断,仅凭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的提取是不够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做法还是需要对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进行恰当、全面的评估。(3)项目融资风险转移方面。相对于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而言,风险转移是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活动中更为有效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风险转移指的是风险承担者通过若干技术和经济手段将风险转嫁他人承担。虽然风险转移者的原因和手段各异,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力求将可能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由他人来承担。在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可以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利用合同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项目融资中将各类风险具体化,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用何种方式来承担,因此,可以以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支持文件作为风险处理的实现形式贯穿项目的整个经济生命周期,彼此融合,从而使得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得以转移。通过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能够促使项目融资实施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降低项目融资风险水平,推动项目融资目标的实现。因此,尽管存在诸多条件上的限制,中小企业还是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改进其中存在的问题来有效推动项目融资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