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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8篇

时间:2023-03-24 15:11: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案例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案例论文

篇1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篇2

案例教学中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成功地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帮助其深刻理解教学知识点。在实施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种教学法才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受到教育界的重视,成为师资培育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教育界则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逐步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真实性、目的性、客观性、生动性等特点。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学生更感兴趣、注意力更为集中,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均更为深刻、运用更为灵活。可见案例教学法对于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帮助其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其实践运用能力都具有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篇3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的利用案例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播,帮助教师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但必须把握好必要的几个环节。具体的来说,教学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师要进行对案例的搜集工作。具体的搜集过程是要建立在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上,要在参考完基础知识后,选择合适的案例来进行教学。与此同时,还要进行案例的教案设计,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表述出案例之中的基本知识,以便于在教学过程之中,迅速的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多媒体技术手段);其次,要进行课堂辩论环节。这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的中心任务是教师通过案例的具体内容,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从案例的情境之后走出,对案例之中的具体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可以组织相应的模拟情境实验,让学生在课堂上根据案例的具体内容,分析自己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去做。教师要针对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评判,判断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方法的评价工作。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在评判的过程之中,重点强调出案例之中的知识点,总结出最正确的解决方式。

二、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

为了在课堂上能够迅速的吸引学生的兴趣,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要从日常生活之中的案例入手,并选择和教学内容相贴进行的案例。在这样的选取原则下,所选择出来的案例的针对性就更强,学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并灵活的从这些案例之中吸取经验。具体来说,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之中,一是考虑从法律书籍之中进行案例的搜集,一般情况下,法律书籍之中的案例都有很强的教学价值的经典案例,可以选择的幅度也很大,这也是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的过程之中最主要的选择方式;二是从经典的法制频道之中进行案例的选取(例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这些栏目之中的案例故事性强,学生也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教学内容;三是从报纸书刊上进行案例的选择,在进行这种方式的选择过程之中,要充分的重视到事件的时效性。

三、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来满足案例教学的需要

为了充分的发挥出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还可以在教学过程当中,采用组织模拟法庭的方法,来为案例教学创造一个虚拟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充分的参加进去,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有效的发挥出其教学效果。组织模拟法庭要从以下几步做起:首先,教师要进行案例的选择,并根据案例的基本内容,进行对模拟法庭的设计。在进行案例的选择的过程之中,可以让学生自己拿出意见,选择一些大家都比较关注的案例来进行组织;其次,要进行相应的模拟法庭的组织设计工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出合适的同学扮演法官、公诉人员、被告、原告以及证人;然后,要进行开庭阶段的情景模拟工作,这一部分也是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就要严格的按照预先设计好的内容进行;最后,教师要对模拟法庭之中的具体内容和取得的教学效果进行点评,并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出提升学生的组织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地方,帮助学生更快的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结论

篇4

关键词:离婚诉讼;婚姻法;房屋所有权归属

一、按揭购房的含义及其性质

1.按揭购房的含义

按揭指就是在购买商品房是资金不足采取贷款的方式购房的方式,其具体是个人购买的房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已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按揭受益人,以此作为还款保证,那么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则立即将作为还款保证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按揭人,在这个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①。这便是按揭购房的含义。

2.按揭的性质

按揭法律性|是指按揭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上是否享有独立的地位,其权利和地位应表现为什么样的内容。笔者认为按揭的性质跟狭义的让与担保相似。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的担保物的权利先行已转给担保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就担保物的价值直接受偿的制度。但是让与担保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本文的让与担保说是指狭义让与担保,即通过买卖的形式来达到信用授受的目的,债权人没有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债务人则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物的权利。按揭虽然跟让与担保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差异,按揭并不完全符合让与担保说。

二、几种常见的按揭购房形式及其分析

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房屋手续,婚前或者婚后办理了房产登记,婚后共同还清贷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可见此时按揭房屋归办理产权登记一方。

2.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夫妻共同还贷的

该房由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双方共同生活,说明该房屋为是为了解决双方居住问题而购买。同时虽然首付款为一方父母所付,但是法律在一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规定了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可是该条款并没有区分父母是全资还是仅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故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理。

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房,首付款已付,办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但没还清

对于这种观点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依据最高法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主张不能分割。另一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自权属登记之日取得所有权,主张可以分割。我国综合采取了这两种观点认为原来的物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婚后一起还款可以看作为是夫妻双方有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合意,是共同财产,采取这一点的同时又强调登记还是物权取得主要条件。

4.房屋的增值部分

对于增值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揭购房之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其增值部分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按揭购房则该房是其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也为其个人财产,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是另一方对该房产保值所做的贡献,因此应该为他做出适当补偿。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按揭够房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全部贷款的,即使其婚才拿到房产证,此时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他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不能从对方那里获得赔偿。

三、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割的处理对策

1.完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保经济往来的安全,物权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及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法律规则。②在这种公示原则下房屋的权属证明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房屋权属的形态。推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产权登记的所有人。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登记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

2.夫妻双方应该重视婚前财产协议

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签订婚前协议对婚后可能到来的问题有一个预防措施,从而能够解决一些问题。因为种种原因,社会还不是普遍能够接受婚前协议。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前协议的签订并不是婚姻的绊脚石,也不可能会去破坏夫妻感情。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明确约定自身利益,有利于使婚后生活的权利义务变得明晰,减少财产因素对婚姻的破坏,更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稳定。

结论

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一直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由于地方环境的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结果也有差异。本文从按揭购房的性质出发,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探讨不同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后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来解决这类案件,尽自己的微薄之力。笔者认为我们重视婚前协议的同时如果能够完善房产登记制度,将有助于我国离婚案件中的按揭房屋法律问题的解决。

注释:

篇5

论文摘要………………………………………………第一页

正 文………………………………………………第二页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的关系……………………第二页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第三页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第四页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七页

五、关于同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关系当事

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第八页

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第九页

………………………………………… 第十页

论文摘要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关键词:婚约财产

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

诉讼时效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现象,发生纠纷无法律规定。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其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以及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消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带来不少的困难。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作一下探讨。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刑事法律制裁。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父母即所谓“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到近的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解除婚约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仅为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但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关于什么人应成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即如何确定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将订婚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

笔者认为,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在婚姻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拥有此项权利。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定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

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婚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赠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和大量钱财,实质上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做出的附加条件赠与,解除婚约时,以酌情返还为宜。”也有人认为,婚约财产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理由是婚约所附条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而认为因订婚所给付与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篇6

目前,大连共有农民工56万人,占全市职工总数一半以上,主要分布在建筑业、修造船业、机械加工行业等,仅建筑行业就有农民工30余万。这支新型劳动大军在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伤亡比例大,是制约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因素,近几年大连市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同时,农民工职业危害严重、缺乏社会保障,相对于城市职工,其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难以保障。据有关部门统计,大连每年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存在缺陷,大量农民工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用工制度障碍,造成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不能有效落实。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大,社会保险又没有在全国联网,因此很难受益。这些问题表明,农民工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又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灾区。解决好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问题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工资、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障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谐大连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构建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会同各有关部门,努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规范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劳务人员治理入手,探索农民工安全保障新模式。我们针对新时期企业劳务合作关系、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工安全的方法和途径。一方面是政府出台政策规章,规范劳务派遣、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治理,从宏观上、制度上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加强监管,从前置条件入手,严把安全准入关。实行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审查、备案制度,对劳务公司、外协队伍的企业资质、人员安全资格与培训,以及缴纳工伤保险情况等进行审查备案。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权益。非凡是针对一些大型装备制造、修造船等企业使用农民工比例较高的实际,采取强化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核、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与项目承包额挂钩的安全业绩考核机制,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农民工培训考核机制,大规模、全方位实施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程。一方面,从普及安全基础知识入手,抓好农民工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组织编辑出版了《安全常识读本》,采用通俗的语言、有趣的漫画、生动的事故案例,让农民工把握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90%以上农民工接受正规安全培训,到2010年,初步形成一个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民工安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制,预计到今年年底农民工培训率将达到30%。在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覆盖面的同时,我们将逐步实行限制录用制度,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计划到2008年上半年,高危行业农民工必须持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到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行业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为确保这一强制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强制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三是推动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机制,全力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劳动安全卫生息息相关,社会保障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系统的重要支撑。目前大连市陆续制定出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按照这一办法,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更加方便,待遇支付更加灵活,在外地注册、大连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可在大连市参保,因工伤亡或致残的农民工,可自主选择一次性和定期待遇支付方式等,既方便了农民工参保,又尽可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平安计划”,确定用3年时间,把来连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的总体目标。目前,通过积极努力,全市共有22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占全市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的60%以上,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同时,大连市各级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针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热点问题,全力构建农民工维权体系。大连市总工会通过组织推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和伤亡补偿接待制度,采取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开展包括送安全在内的“五送”系列活动等有效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从深层次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问题

通过强化政策引导、制度落实、加强监管等有效措施,探索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制约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假如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不打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法制不完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缺失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必须不断通过改革发展的途径,采取综合措施,系统解决这一问题。

1.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农民工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在内的各项权益的完整性。积极推动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实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符合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办法,完善全国社会保险网络和机制,尽快实行城乡一体的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一卡通”制度,使其更好地适应农民工正常流动的需要。要按照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的部署,积极探索构建缴费低、广覆盖、可转移、能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新模式,为保障大连市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在继续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全面推行高风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大力推进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等有利于保护农民工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权益的经济政策。目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治理办法》、《大连市实施雇主责任险暂行治理办法》等政策措施,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构筑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

篇7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⑦ 吴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篇8

法律文书对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既是重要的沟通工具,也是必须要克服的难题。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人员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写作,更要对用外语书写的法律文书了然于心。英语法律文书写作也是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的重要内容。欧美法律写作与中国法律写作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它独特的引用格式、多样的法律来源以及复杂的案例都对外国律师的法律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法律论文写作的难点和写作方法,希望能对学习法律的留学生们有所启发。

好的写作必须建立在对写作主体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欧美法律写作中,法律来源(source)的质量对于法律研究至关重要。要从繁杂的案例、法条、法律意见找出可用的材料,要求律师能熟练运用身边的资源,例如数据库(WESTLAW, LEXIS NEXIS)、网络、图书馆等,但同时要注意不能只依赖单一的搜索工具,要善于把各种工具结合起来,避免“把所有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高质量的法律来源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可信度,二是包含有用的信息。信息是否有用需要作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而可信度则可以根据一些符号进行筛选。如果在数据库或网络上看到一个案例或法条旁边标有红色的旗子或其他红色的符号,表示该案例已经被推翻或更新,或者该法条被认为是违背宪法原则的(unconstitutional),这并不能成为好的法律(good law)。如果出现黄色的标志,表示该案例曾经被质疑、批评或是带有限制条件的,但是并未被推翻或改判,现在仍然适用。而蓝色的旗子则表示该案例正在上诉。

对案例进行总结与概括有助于快速精准地了解案例,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我们在阅读案例时,应该把握好四个方面:

1. 争议的焦点是什么?(the issue)

2. 法庭的判决是什么?(the holding)

3. 适用的法律是什么?(the rules of law)

4. 这个案例有什么指导意义?(the importance of the case)

一份好的案例摘要通常要围绕这几个问题来进行写作,应该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案例摘要的字数通常要控制在一页以内,就好比一个手提行李需要装下必需品,但是又不能太重,案例摘要要求包含案子所有的基础信息但是又必须一目了然。写案例摘要之前最好能够先通读案例,避免因为边读边写而加入许多无关的细节。

在阅读法律文书时, 我们常常会看到引用。引用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引用的作用在于,对于文书中提到的案例及法条为读者提供准确的查询依据,确保法律文书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是一切有据可查。在欧美法律写作中,引用也有自己固定的格式及要求。由于在欧美法中,法律来源多种多样,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书引用规范就十分必要了,《蓝皮书》(The Bluebook,英文全称为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中文全称为《蓝皮书:统一注释体系》)就是这样诞生的。

“The Bluebook”中关于引用格式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庭文件的引用;二是法律评论(Law review)及法学类学术文章的引用。本文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有关法律评论(law review)及法学类学术文章的引用规范。

在法学类学术文章的引用中,主要采取的是脚注的形式,也有一些出现在文中的引用,这时需要注意文中的引用必须是以斜体标出的。脚注的具体格式如下: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某个案例或法条在文中第一次引用的时候要完整地按照规范进行引用,但当后面再次提到时,引用就可以简写了。

在了解完上述三个写作难点之后,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在撰写每篇法律文书时,都应该先打一份草稿(first draft)。这份草稿的主要内容需要包括两个部分:1.所有用到的信息和事实。2.有法律根据及符合法律逻辑的分析。

在进行段落写作时,要注意将含有最重要信息的中心句放在段首。法律文书写作区别于其他类型写作,不需要复杂的行文结构和含有“惊喜”的结尾,永远记住越是重要的内容越要放在前面。分析段落的基本写作格式如下:

Topic sentence (idea)

Argument 1 (explained and discussed)

Example 1 (or supporting facts, etc.)

Argument 2

Example 2 (or supporting fact, etc.)

(Discussion of counterarguments: if these arguments are not discussed else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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