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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3-24 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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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

篇1

法律诊所教学的目的应该体现通过法律实践来巩固法律基本知识、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效果,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最终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为“法的最终目标是提供实践性的准则”[2]。所以,以实践为导向是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最大启发,也没有离开法学教育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根本目标。

二、法律诊所创新法学教育模式的功能

法律诊所教学,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增强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众所周知,法律诊所采取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同,是典型的实践性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创新,而创新是提高质量的灵魂。所以,法律诊所的开展关系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根据2012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在协同创新方面,鼓励高等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自觉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高等学校服务方式转变,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战略咨询服务。而法律诊所教育正是协同创新的一个良好体现,是高等教育与经济、文化有机结合的一个平台。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应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在本科和法律硕士生教学中设置[3]。法律诊所的运行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良好的制度规则。因为诊所教育过程中,学生完全参与进来的,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教师是指导者和引导者,而学生在诊所教育中始终积极参与且处于一个核心地位。通过教师对典型案例的介绍,更多的是让学生们分析、学生们讨论等方式进行理论授课,再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教师带领学生进社区的方式指导学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文书、进行公民等活动。这样的教学方式教师就不再是教学内容的讲授者,而也与学生同为参与者之一,让学生有了自己的定位,才能避免流于形式,使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使得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有了很大提升。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教师的定位

法律诊所教学能充分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不断增强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应用型人才,是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而高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但事实是,我国大多数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普遍偏低,需要进一步改善。高校法学院系教师通过法律所教育,可以增强实践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增加法学教育的整体教学效果,这也是法学教育社会效果的一个真实反映。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教师教学是以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为中心的,侧重于理论教学。这样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学生们通过课堂学习后,虽然可以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但是法学实践能力偏弱,而直接的体现是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也不足、教学效果不理想。通过法律诊所的案例演绎的实践教学、带领学生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使教师本身也在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达到了教学相长的效果。由此,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以往单一讲授的特点,不仅增强了学生对法学实践的认知,也提高了教师的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所以,法律诊所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之一,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四、法律诊所对法学教育的深层意蕴

篇2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应大量压缩传统纯理论讲授时间,把相当多的时间用于学生分析研究、模拟、实践典型判例上。让学生通过判例中对法律规则及证据的运用来体会相关法律概念、理论、规则,通过对判例的模拟、实践来摸索证据运用的技巧与方法等必须通过时间才能获得的经验。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教学法”不能等同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总结两者的主要区别有:首先,案例教学法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判例教学法的形式比较单纯。在采取判例教学法的国家,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大量地分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员正确地分析判例。案例教学法则是在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释解和研究成文法。其次,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广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分析新案件。由于分析案例的依据不同,依照案例教学法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而在采用案例教学法中,结论因其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有所差别,同一案例可以有两个甚至多个结论。再次,案例教学法和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方法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讲授法学基本原理的辅助方法,但课堂上讲授理论仍然是法学教学的主要方法,分析案例则处于次要地位。而在英美法国家,分析判例仍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教师讲授理论则居从属地位。、判例教学应是开放性的,不应事先设定答案。案例教学通常只是用来证明某一个知识点,判例教学锻炼的是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重在学生的参与、体会和提高。判例是灵活具体、是复杂多变的,判例是没有既成不变的答案的,有的只是努力的结果。

二、判例教学的准备与实施

1.判例卷宗的搜集整理

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最好是案件卷宗的复印件),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应是具有代表性的。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应鼓励学生查阅更多文献资料,包括一些相关判例(如裁判文书)、法律法规、论文、著作,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多做比较分析,学生课前应做好准备。法学教师若能参与法律实践应多参与,以尽可能的搜集第一手的判例资料,判例资料越真实生动具体,学生锻炼的收获就越大。

2.课堂上,教师组织学生讨论分析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理及规则

课堂上,学生要对判例进行分析讨论,学生可做角色扮演,分别从原告、被告、法官等不同角度进行阐述。教师应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激发学生发言甚至质疑的积极性。教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讨论,观察和了解学生在理论及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不足,及时调整授课方向和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发挥的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单纯的讲授。“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结论,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及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去感受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过程,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是需要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而不是依靠教师的灌输。学生自己的探索和发现将是学生法学学习中难忘的经验积累。教师要能够在授课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展现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作业、质疑,引导学生从不同立场、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才进行适当的点评和总结。

3.课后教师还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辅导

在判例教学进行中,学生要用大量时间进行课下的准备,如同律师、法官、检察官庭前的阅卷准备一样,若想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优势,事前的准备必不可少。学生在准备过程中及模拟实战后,会有许多理论及实践问题,此时教师的辅导将起到抛砖引玉甚至使学生茅塞顿开的作用。

三、判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篇3

在课堂讲述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通过结合案例进行教学,以便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方法被称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美国法学院使用。经调研发现,在提升现代法学教学质量方面,案例教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为什么在法学课程中要应用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具有具体性、实际性,在法学课堂引入这种方法,利于把知识性较强的法论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活中,使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因此对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娴熟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去分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要求有三点:一是掌握教材。因为教材能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二是熟读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可以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实际情况。三是学习分析案例。因为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运用通过逻辑去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学生体会所学法律法规应用的环境和时机。

2.2培养自主思考

在传统的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的角色是组织者或者主导者,通过灌输式的讲授向学生传递知识,学生只需被动接受,无需自主思考。案例教学是启发式教学,它恰好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和缺点。在法学课程中,授课教师通过法学案例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者学生个人发言。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思考。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小组讨论方式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对案例问题的认识从不清晰到清晰,对案例问题的理解从浅显到深刻,对案例问题给出的解决办法从不完善到完善。这使得学生在独立思考中形成严谨的法律思维,在不知不觉中提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3增强互动性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里,授课教师具有权威性,学生对教师的观点不能质疑和批判。但是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如对现在社会中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实践组织学生讨论,各抒己见。教师可以针对案例发表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件发表个人观点。在讨论和辩论中,增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最终使得学生掌握运用法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案例的模式

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在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可以依据讲授的知识点的特征选择适合的形式进行教学。

3.1模拟法庭

学生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如检察官、被告及被告律师、原告及原告律师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样例,进行模拟审判。这一形式被称为模拟法庭。授课教师在讲述诉讼知识点时,可以应用这一形式。模拟结束后,教师对模拟状况进行总结和点评,让学生进入司法庭审模拟状态,感受真实的审判过程,使得学生对诉讼程序的印象深刻。同时,在模拟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便针对重点及难点进行讲解和分析。

3.2课堂讲授

授课教师在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基础上加入法律案例讲解,并对案例进行分析论证。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讲授。课堂讲授形式对授课教师有较高的要求,如在案例的选择上应该有重点、有目的选择,选择发生在近几年的案例,选择难度由浅至深的案例。通过这一模式可以较为迅速地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点,并且通过法学案例与理论知识的相互综合,便于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3.3课堂讨论

授课教师在讲解完课程知识点后,针对教学知识点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出相关问题,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在讨论结束后,教师对讨论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讨论。在法学课堂中使用这一形式,授课教师选择讨论的案例要明确选择案例的选择是为教学服务,是通过案例来阐明知识点。教师在总结和点评过程中,应该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运用法律依据将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讲透彻,使得学生能够真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4网络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网络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法学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这一形式被称为网络教学。教师使用网络作为辅助工作进行教学,在课程开始前,通过网络将法学理论知识点及问题发给学生,引导学生利用网络查阅资料进行自主学习;在课程之后,教师也可利用网络向学生布置案例分析等作业。

3.5媒体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如电子教案、媒体视频播放工具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展现应用法学的场景。这一形式被称为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工作不但可以提升教学效率,而且可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地展现法学案例和庭审等场景,这有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4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点

在法学课程中如何成功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哪些关键点需要关注?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4.1授课教师在课堂的定位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使用教学案例法,教师必须准备定位,否则将会影响教学效果及质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尤其是在模拟法庭和课堂讨论形式下,教师的定位是指引者,指导学生讨论案例,避免偏离讨论方向和目标;及时回答学生的质疑和相关知识方面的回答,及时为学生提供帮助,这利于学生缜密分析案例并给出合理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在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授课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同时也是一位导演,是一位策划者,是一位主导者。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学生在这一由讨论到辩论再给出结论的过程中也会受益匪浅,因为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把握案例关键点的能力、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能力。

4.2选择案例是关键

为什么要在法学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力?是为了课堂教学方式多样?这些都不是根本目的。教会学生将特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联系起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逻辑能力、思维能力去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这才是根本目的。这样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有价值,能够连接前后的法律知识点,具有典型性,具有系统性,具有难度。首先,选取的案例应该包含较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以培养学生在具备法学理论基础上可以解剖案例,以切实地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其次,选取的案例要有时代性。与学生实际生活贴近的法律案例,具有时代性的法律案例,易于学生融入法律案例情景,进而通过案例掌握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最后,选取案例要结合教学对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结合课堂教学目标选择不同难度等级的法律案例进行教学。

4.3平衡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时间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讲述法学理论知识的时间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改如何分配?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合适的,这样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讲述理论知识也是不合适的,这会导致学而不用的结果。因此,时间应如何分配是一个教学关键点。经调研统计,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普通的案例教学时间应该占据总课时时间的四分之一。对于特殊的法学知识点,如诉讼法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授课教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案例教学时间,给予学生较多的时间讨论案例,以培养学生成为学以致用的人才。

5结语

篇4

(一)案例选择问题

理论侧重于教学内容,案例的选择随意性较大和老调重弹,时效性不足。有许多显著问题,在实践和共同关心的学生的意识,但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含糊补充教学案例,缺少的类或法律界近年来在国内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没有这个概念引起广泛关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相关的课程,体制、法律、法律规范有机联系,并已讨论的价值,不要让学生从实际案例的感觉。

(二)教学模式问题

案例教学没有明确的规则,案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教师的选择,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言堂”的类型的本质,缺乏创新的新的数字案例教学方法。

(三)角色定位问题

教师、学生在缺乏教学的准确定位的情况下的作用,学生参与度不高,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应注重通过案例研究教学生的实际和思想的核心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多义性,树立正确的观点。

二、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界定———问题引导

教学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学理论,以保持使用结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教学模式包括四个方面:步骤安排,信息反馈、支持系统和师生互动系统。在“问题引导模式”不是基于严格意义上的上述“教学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规律的素描理想的画面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系学生意识和理想未来的创新演绎出了问题,将提高课堂问题“问题教学模式”,并作为破解“灌输知识模型”的魔力,他们通过歧视需要“问题教学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义。“知识灌输模式”不是唯一对我们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灌输教学”。在“知识灌输模式”法律教育成一个存储行为。“问题引导模式”是传授法律知识,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思考问题的指导可以激发学生的潜力,具备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引导模式有问题,但仍然没有疑问的老师解释,而是用案例分析类型,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师通过一个接一个的问题启发积极思维,引导学生达到学生的创新问题意识。相反,即使是通过多媒体手段,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出的问题,那么可以说改变灌输方法,提高灌输的效率,仍然只能归类作为“知识灌输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识灌输模式”。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改进版本,“问题引导模式”就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三、构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主要途径

第一、要求学生预习教材。

教师本身有意识的问题和创新的精神,是贯彻落实“问题引导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进入教学实践,以有效实施“问题引导模式”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学生已经有认知的基本知识。如果这个前提没有满足,教师就必须有大量的时间来灌输“问题引导模式”的知识将成为空中。必须事先获得知识,也让“问题的指导模式,”的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教学学生预习的内容。

第二、引导学生关注实际问题。

法学毕竟是应用学科,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法的法律人,而“问题引导模式”的追求意识和法律创新精神的问题是。为此,教师应引导和鼓励学生的注意,发现与教学相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以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出现这些问题,因为无论该行强调法律漏洞,无论是现有的知识和理论的新问题无法解释,它可以成为“称号引导模式”,在问题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选择教学方法。

“问题引导模式”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或者什么样的教学方法相结合,根据教师的教学类的需求,教学内容和教师来衡量自己的情况和选择。换句话说,使用各种教学方法,探讨采取自己的风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当然,教学方法这里所指的是绝对不是教学的灌输,而是教学问题引导,但也必须体现在教师和教授之间的互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消除权威意识。

篇5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学教育传统中的判例教学法,从实际案例出发探寻法学原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无可比拟的优势。

1.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以实际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个好的案例本身或许就是一个“故事”,较之枯燥的法学原理来说,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并不是直接告诉学生其中蕴含的法学原理,而是在“提问——讨论”过程中一步步得出结论,这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是传统教学方法难以达到的。在此过程中,学生也成为教学的主体之一,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介入,无疑会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案例教学中,教师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答案的宣示、法律原理的告知,而是引导学生剖析案例,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法官的裁判、推理过程,使学生自己得出结论。就具体案例而言,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并非唯一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是主要目的,答案本身尚在其次。因此,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的意见,鼓励学生对已经存在的概念、定义、结论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不是人云亦云,教师要做的是对其逻辑推理的过程进行评析,能否自圆自说是判断正误的标准,这对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1.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立足真实的案件展开讨论,学生需要做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所学的法学原理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和案件中的纠纷,使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在不知不觉中得到训练,而法律思维恰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此外,由于案例通常已有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对比自己的答案与既有结论之间的差距并加以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有效连接“书本上的法”和“生活中的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交际式互动教学法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基础,在于培养目标的定位与知识的分类:(1)对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即法科学生既要具备普通大学生的人文和科学素养,又须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分析具体法学、法律问题的能力);(2)对法学学科的知识进行科学分类,其中主要是对法学主干课中的重点知识(即法科学生必须掌握且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正确的筛选。交际式互动教学法的关键,是对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使参与者能够就有关的法学问题或者案件处理问题形成对话局面,实现平等交流。(1)组织教师对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总体和个别的评价,区分出重点知识和一般知识,从而为交际式互动教学奠定基础;(2)从重点知识中进一步筛选出可供交际式互动的重点话题,选择典型的或者疑难的案例,为交际式互动教学选定主题;(3)除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外,选择可参与交际式互动教学的专家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交际式互动教学的辅助教学人员。

交际式互动教学法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专题讨论式。以专业课主讲教师或者有关专家的专题报告、或者对专业课重点知识的疑难问题的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广泛参与和对话为辅助,从而达到学生在专题讨论和与专家的平等对话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的启迪。疑难案例研讨式。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运用。而在校大学生只有通过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才能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运作,也才能进一步增强探求知识的欲望。在目前,疑难案例的研讨不失为在校学生了解和接触司法实践的最便捷的途径。学习心得报告式。学生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参与上述专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获得了相当的知识和智慧,为此,应当给学生提供一个发挥才智、体现智慧的机会和场所。这种方式将以学生的心得报告为中心,辅之以教师的点评和必要的指导,使学生的学习成绩在与教师的交流中得到提高。模拟法庭指导式。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受到了普遍的青睐,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实践问题。但由于它需要特殊的场所、精选案例、且耗时长、参与人数有限等局限性,因而只作为辅助教学方法之一。在此情况下,教师的指导作用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正确运用于实践的关键环节。

3、诊所式教学法

篇6

文学,一般是指以语言文字对社会客观现实进行形象化表现的一门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作品,也包括搭建在文学作品基础之上并具有特定文学功能的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文学作品通过塑造形象,真实、具体、典型地再现社会生活,是一定时期内社会生活的集中、形象化的反映。法律主要指有权机关合法制定的成文法,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在特定阶段或一定范围内实际具备“法律”功能的文件、原则和规范,如民间的习惯法在民事法领域是民法渊源之一。法律是一种“他律”,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晶,其严密的逻辑性、语言的学术化、思维的明晰性等,成为法律条文构成的显著特征。相对于经济基础,法律和文学作品皆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人文学科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是一个科学的世界,文学是一个人文的世界。经典的文学作品的基本价值均是通过揭示人性来实现的,而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也是把人作为表现的逻辑起点,以其内在固有的价值观念熏陶人、教育人。文学与法律有着复杂的关系,文学可以一定程度上还原法律现象。从文学视角认识法律,能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刻;从法律视角研究文学作品能够较好地发掘出作品更深层次的内涵,而其更为重要的一个功能是可以对涉及法律的诸多现象进行一定的还原,引用涉法文学对法律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有很大帮助。文学作品具有虚构性的特征,它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文学具有法学学科所不具有的认同感和亲和力,用文学的方式来彰显的法律正义比以法学的形式来表现更容易让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作为文学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是通过对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来完成法律的任务。文学作品属于具象逻辑思维,不同的正义观念都能得到表达:每个角色通过沟通和对话阐释自己对公平的主张,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而不仅仅是法官一个人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伸张法律正义的目的。法律为文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心理、美学等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从而为文学提供了广阔的描写天地和丰富的素材。文学中的法律传达了作者对所处时代的法律的全面认识和反映,涉及到法律中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执行等诸多内容。在中外文学史上,文学对法律的回应普遍存在。翻开《史记》,不难发现,作品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内容,如《陈涉世家》提到:“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己失期——失期,法皆斩”,此段文字反映了秦朝刑事法方面的规定。又如冯梦龙的《醒世恒言》第八卷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结合的案件,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审判的重“人情”轻“法理”的特点。从法律的视角对涉法文学进行阐释,才能发掘其丰富内涵,如冯象的《木腿正义》、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和余宗其的《鲁迅与法律》都对此作了积极的探索。

二、文学作品的运用对法学教学的重要意义

文学作品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通常是指在教学中结合法学课程的内容,将文学作品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运用到法学教学中,让法律知识与原理同文学作品相互关照,实现较好的教育效果。在当前要求提高法学教育的实效、推进法学教育的转型这一背景下,法学的教学方法是其主要突破点,而将文学作品引入法学教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具有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现实认知、熏陶其人文品格

现代社会变革促使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当下人文精神的日渐衰落和价值关怀的日渐势微。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文学是人学,法学也是人学,文学要尊重人性,法学也要尊重人性。不尊重人性的文学作品,其生命力不能长久,同样,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是一种不符合自然法则的强行法,即使勉强制定出来,也难以推行。即使短期内得以推行,其后遗症也迟早会显现出来。文学对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鞭挞,这点和法律精神相通。法学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法律人应当具备人文素养。文学作品张扬人的自由与人性的尊严,一般都展现着人文关怀,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可以使学生潜在地加深对人性的理解,树立未来法律人深厚的人文关怀情怀。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拓宽思维视野

在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文学作品较为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可以在生动、轻松的氛围之中增强其理解能力、培养丰富的想象能力,以此更好地掌握法学知识,避免讲授式教学极可能出现的沉闷、乏味氛围。此外,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法律现象有可能会极大地超出书本理论知识的范围,这比较有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独立性、发散性、批判性等法律思维方式,增强对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能力。

(三)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

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理论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法律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纯理论性教学难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文学作品中存在较多地描述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内容,如《水浒传》中重要人物之一林冲,他的经历足以说明宋朝刺配刑等刑罚使用的有关情况,《西游记》中的“倒换通关文碟”无疑与今天的出国“签证”相类似。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善于发掘文学作品中所涉及法律知识的情节,并对其展开一定的分析,用通俗的语言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因此,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对文学作品进行法律阐释起到的课堂效果,是单一的法律规则教育所无法相比的。

三、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文学作品浩如烟海、举不胜举,虽然许多文学作品具有一定的法学教育价值,但法学与文学毕竟是不同学科,其思维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不同之处。因此,文学作品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文学作品均能够运用到法学教育教学中,当然也不是每个法学知识点都需要借助文学作品来进行学习。具体来讲,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运用文学作品要适时

“适时”就是引用文学作品时要注意把握时机,按照教学内容,需要引用时才相应地进行引用。在法学教学中引用文学作品需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具体来讲,是重点分析,并以此过滤出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律信息,而不是进行艺术赏析。因此,如何选择文学作品至为重要,对此,主要是要注重作品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应本着“源于教材,服务于教材”的原则适时引用。此外,选取文学作品还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认知能力等,引用作品不能太艰深、太生涩。尽量选择富有艺术魅力、学生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为此,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熟悉相关文学作品的内容,并有效地收集对相关文学作品进行深度分析的文章,了解作品的法学价值。

(二)运用文学作品要适当

所谓“适当”,通常是指需要注意运用的准确性,即所引用的文学作品应对理解教材内容的内接可以起到画龙点睛之作用,让学生可以较为直观地进行理解。文学作品虽然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但文学的真实是艺术的真实,不是实际生活的真实,通常是对生活的提炼,因而,作品中的法律生活和真实的法律现实存在着一定距离。因此,教师要努力提高文学素养,在广泛阅读有关史料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比较,对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极易产生误导的作品不宜进行引用。

(三)运用文学作品要适度

“适度”,是指引用的文学作品应少而精。对文学作品的展示、分析、讲解等占用的课堂时间不宜过长,引用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内容,不应太多,不要较多地去追求趣味性、迎合学生的好奇心,不能冲淡了教学重点,应尽量控制时间,做到心中有数,详略得当。因此,文法结合是教学手段,而不是教学目的,不能为了极力追求教学的生动效应而喧宾夺主,影响主要教学目标的实现,甚至将法学课上成文学鉴赏课或文学史课。

四、结语

篇7

从特色课程入手,完善法学专业的教材编写,采用多学科相互联合的方式优化教学流程,突出主流教学和特色课程教学之间的互相融合,这对于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实践能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促进意义,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定位。相较于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而言,理工科院校无论是师资队伍建设,还是教学管理经验都显得较为匮乏,一贯的法学基础教育模式不仅使得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使得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不够突出,只有从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面才能促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模式的有效变革。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在社会背景下的不断革新,各种新行业的出现使得法律服务的内容不断得到拓展,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分工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也创设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就业契机。各种信息技术、生物能源及知识产权维护中需要相对应的法律服务,这就需要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中突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适应,在充分展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优势的同时也实现法学专业与其余学科之间的综合渗透,这显然更有利于专业法学人才的培养。不可否认,理工科院校在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更加显著的优越性,从不同学科的教学契合点与交汇点出发,寻找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方向,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这对于巩固理工科院校的法学教学地位至关重要。可见,正确的教学目标定位不仅能够避免教育资源浪费问题的产生,同时对于理工科院校中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也有积极影响。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也从原先的专业对口转为对人才能力及素质的需求,这显然更加突出了复合型人才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从买方市场及适销对路角度分析,法学教育的体系化发展已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诉讼内容,而是涉及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建筑行业、生物医药以及经济管理等诸多内容,这些新兴的市场经济行业对于法律服务有着迫切需求。基于这一社会需求,理工科院校应当积极从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来构建全新的法学教学实施体系,采用多学科融合的方式来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有效互动,突出自身的办学特色,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序展开。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应当具备如下两方面的专业素质,即深厚的专业基础和广博的知识内涵。专业素质作为法律人员必要的职业技能,需要建立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之上,在面临一些综合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时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思维出现混乱,进而更快更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为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能够时刻关注最新的时事动态,将法学科研成果及时运用到专业教学过程之中,更好地提升学生的法律应变能力。除此之外,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底蕴也是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所不可缺少的素质,这是由于中国法律问题的出现往往与政治问题、历史问题以及社会问题有着必然联系,这就需要法律人员能够切实掌握多方面知识,对于法律之外的内容也能够形成自身独到的见解。做好法律职业人,关键是能够跳出专业界限,获得更加广阔的思考空间。

三、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才培养模式方面

第一,法学专业在理工科院校开展的时间较短,尽管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然而在法学教育起点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之间仍旧存在一定距离。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往往会受到传统理工类课程的影响和制约,与法学教学相关的实践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方面还显得较为滞后,这应当引起教育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在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得到全面渗透与落实。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之下,法学领域与科学技术之间的联系与结合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理工科院校在这一方面有着突出优势,像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对于法律人才有着迫切需求,可见复合型人才培养在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中的突出体现也是法学教育所忽视的重要内容。第三,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无论是办学水平还是办学环境都相对滞后。一般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均采用扩招方式设立,甚至一些理工科院校仅仅是将法学专业作为自身向综合性院校扩展的中间区域,这显然不利于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升。

(二)教育教学方面

第一,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显得较为模糊。在对三十余所理工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些高校基本都将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这在高等教育逐渐普及的今天显然与社会发展之间格格不入。第二,落后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当前理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教学方面仍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理工科教学模式,在人才培养方面欠缺了针对性与合理性。在理工科思维的指导下开展法学教学工作,固化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教学评估模式都导致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三,不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专业课程比例失调是当前理工科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课程安排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非法学专业课程,学生同样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这些课程的学习,课程选择缺少了必要的灵活性,这显然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意识的发挥和教学竞争机制的有效构建。第四,教学评价体系不够完善。法学专业对于实践教学有着极高的要求,重视学生对现有知识的灵活运用,因此片面的卷面成绩很难真正了解到学生实际的知识掌握情况。法学专业的择业期相对较长,并且就业机会较为稀缺,因此从就业率角度出发,一般高校均将司法考试作为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法学教育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这也变相体现出法学教学在评价体系方面仍不够完善。

四、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优化策略分析

(一)学科内涵的有效探索

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重视与其余相关学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是极为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突出学科资源优势,同时对于法学教学新兴领域的拓展也极为有利,是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关键所在。比如尽管当前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性被社会各界充分认可,然而在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却仍然处于空白状况,像是安全机制立法在新能源利用中的体现。若是从这些领域着手,那么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价值势必能够得到充分展现。因此在法学课程设置过程中可以就能源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课程设计,从基本理论问题、文本解读过渡至与国际能源法的比较。与此同时,教育工作者在这一新型领域的研究也不可缺少,只有积极从学院合作角度加强教学交流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学资源的互相补给,突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优势。又或是从法学教学与建筑专业之间的联系着手,从建筑领域挖掘相关的法律问题,像是建筑施工中的法律保护、建筑知识产权保护、工程联合承包中的法律因素、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之后的发展责任以及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等,这些都应当成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特色,它们也是法学专业教学学科内涵的综合呈现。

(二)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强化

所谓的双学位主要是指在校本科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也同时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这一人才培养方式既是学生自我发展需求的呈现,与此同时也使得人才发展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契合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学科教学优势的突出。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而言,办学特色的体现还可以通过高校教学资源的整合得以实现,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促进学科资源的合理利用。双学位建设工作的展开可从双学位课程入手,学生可在大学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主修课程学习的同时,再利用课余时间来进行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大学阶段一年级和二年级往往公共课程学习的负担较重,加之不少主修课程通常是大学三年级才刚刚开始涉及,若是在这一时期进行开展双学位课程的学习势必很难与法学专业课程相联系,这显然不利于法学双学位建设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辅修课程的积极开设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学生均对法律表现出浓厚的学习兴趣,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的考虑,在法学双学位方面并没有表现出过多意向。为了使法学教学更具实用价值,理工科院校可就法律知识的讲授开展必要的辅修课程,这不仅能够极大地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与此同时对于突出学生的择业竞争力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理工科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着一些困境,集中表现在师资建设和双学位教育质量控制方面。在人才培养路径方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并非是单纯法学知识的传授,而是将工科背景与法学教学相融合。比如在工程监理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授课不仅应当围绕相关的建设监理方面的内容,还应当从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运工程施工以及桥梁建设等方面来合理拓展相关教学内容,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显然有着更加严苛的要求。若是教师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仅仅局限于某一个范围之内,显然对于建设工程的教学效果是极为不利的。在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建设方面,因为国家本身对于本科教育中的双学位并没有本质要求,因此必要的监管工作显然很难落实到位。不少理工科院校在双学位建设管理方面仅仅是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成熟,质量监控制度的缺少也使得双学位建设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此外,本科教育本身在双学位指导方面也同样有所欠缺,学生的自主发展在空间选择方面极其有限,各院系在双学位指导方面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教学指导,导致法学教学在双学位建设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特征。就上述内容中提出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善,从法学教学师资建设方面分析,应当从师资结构完善方面着手,更好地体现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色和优势。在鼓励教师进行专业转向的同时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关注教师队伍的专业背景,积极引入高端法学教育人才。与此同时,重视不同学院之间的教学资源整合也是极为关键的,这是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综合素质的有效路径。从双学位教育质量监控制度角度分析,重视双学位制度的建设也是尤为必要的,只有从规范化管理方面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学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从申请条件、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资格审核等多个方面体现双学位建设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像是双学位教学计划的制定或是单独授课与合班上课模式的共同实施等都是促进双学位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途径。对于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工作而言,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与完善,突出双学位建设在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这些都是提高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

五、结语

篇8

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堂教学是主渠道,主要包含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谈话答疑、作业练习、指导论文撰写等,其中占主导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的是课堂讲授。考试内容主要来自课堂讲授过的课本知识,重点是对记忆力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因而很难培养创新型、创造型人才。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在一定岗位履行职责的形式和现场形式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大四阶段第一学期为期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这个时期,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多数单位因自身业务压力以及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而对学生实习疏于指导,因而实习效果不明显。后者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制约,学生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参观等,所获得的知识往往仅为感性认识,,如监狱、看守所概况等,教学效果也不理想。以上法学教育方法传承了我国传统教育中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法学理论以及基础知识的学习灌输,与我国当前的整个教育层次及方法相适应,但考虑实际操作能力、法律技能训练和社会的实际需求不够,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受过去传统思想和法制环境的约束,对法学教育的目的没有重新进行定位,结果法学教学与社会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二是没有树立现代教育思想,仍然固守传统教育理念,从而使“教”与“学”严重脱节和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方法导致教学目标出现一定偏差。三是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没能有机结合,降低了教学实效。

二、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启发式教学?教育界对它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有三点几乎是共识的,即:从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中的本质联系以及教学应达到的目的来看,高校法学教育启发式教学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主体性

即:把学生看作教学过程的主体,千方百计把学生由从属和被动地位变为主体和主动地位,注入式教学不重视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性,教师讲,学生听,扼杀了学生聪明才智和个性特长的发挥。相反,启发式教学则认为教是为了学,教是为了教会学生自学,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教学中搞好主导作用,尽可能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想方设法唤醒和培植学生的主体意识,造就学生独立人格。因此,学生学习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在教学中要解放学生的大脑和双手,要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动脑想、动口说、动手练,使其积极主动地学习,成为课堂上的主人。

2、能动性

即:积极引导,激活思维,使学生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启发式教学认为教与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学生的能动作用,也就根本谈不上“启发式”。学生能动作用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其核心思想是思维活动状态。为此,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师应按照“教为学服务”的原则,精选教学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其处于最佳的思维状态。例如:课堂教学要以研究讨论为主,切忌呆板地照本宣科,时间安排上要给学生留下充分思考的余地和发表主张的机会,以调动学生积极思维、主动钻研的积极性;同时授课要紧密联系实际,用栩栩如生的形象、真切感人的情景以及耐人寻味的哲理深深吸引学生,打动学生,感染学生,使课堂教学变成有吸引力的有趣活动。再比如实验、实习、调查等社会实践课,教学中可以采取提问、讨论和现场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强化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

3、创造性

即:启发式教学的目的在于着力发展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到会学,由学习到创造启发式教学认为教学的主要目的不是简单地传授知识,而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智能,促使学生独立探索,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习变为创造。离开这个目的,启发式教学也就不复存在了。启发式教学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启发式教学首先要把学生看作教学的主体,要以千方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启发式教学的核心是要运用各种手段,激活思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思维状态,,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启发式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智能,提高其创造能力。把握这三点,就可谓把握了启发式教学的精神实质。

三、启发式教学法在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中,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运用方法。

1、设疑求解教学法

设疑求解教学法是以贯彻启发式原则为宗旨,着重解决学生认知领域的问题。在此教学下,学生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读相关的资料,通过以设疑,析疑、解疑、质疑的教学过程模式,重视学生的质疑和问难精神,引导学生探究问题,最终达到掌握法学知识的目的。此种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让教师与学生进行互动,分为教师设疑和学生设疑两种形式。教师设疑,即教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后回答,或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己解疑、得出结论,教师的每堂课都本着“提出问题、分析疑难、解决问题、掌握知识”的基本思路组织实施,重视学生自身的“领悟”,以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学生设疑,即学生根据所学资料,提出不理解的问题,之后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反映不断地加以引导,这实际上是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未知、获取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教学法可以考虑以下四个教学过程:一是教师设疑,引发学生兴趣;二是学生阅读资料、思考、分析从而使思维处于积极、主动状态之中;三是教师引导解疑;四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深入提问。

2、角色模拟教学法

这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情境,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较为接近实际应用的教学活动。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如律师的扮演者,还是间接运用技巧的学生,比如原告或被告的扮演者,以及观看表演的学生,都由原来的受教育者变成既是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主体。教师由原来课堂的主角变为起主导作用的角色,要注重设置较为逼真的场景,引导学生思考,促使学生动脑筋、想对策。角色模拟教学法可考虑采取以下模式:第一步,案件选择。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件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预先设定答案,以便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模拟的内容可以是节选的片段,也可以是较为完整的案件模拟,如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第二步,组织材料。由于因模拟不同的角色,教师通常需要准备角度、特征、立场和内容全然不同的材料。组织材料应当严密、准确、细致、完备、分门别类和条理清晰。第三步,角色分工。根据案情,角色包括双方当事人或人,也可以有法官、检察宫、证人参与,此外,还可以安排学生当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演,其任务是观察和记录,并对各方表现做出分析、评价和总结。第四步,模拟表演。教师在学生进行角色模拟之前,引导学生对问题做进一步思考、读书、讨论。第五步,模拟评价。这是角色模拟之后重要的学习过程,也是全面总结、深入思考和不断提高的过程。

3、问题分析教学法

问题分析教学法主要是遵循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起引导作用,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积极参与意识和锐意进取的意识,鼓励学生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常规的思考方法,主动提出自己的见解。此种教学法主要步骤如下:提出问题—研究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再次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总结分析。

4、合作学习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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