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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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最新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速冻食品生产发展状况速冻食品是指以米、面、杂粮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如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汤圆、速冻馒头、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国速冻食品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水饺、汤圆、面点、粽子、馄饨,是目前速冻市场的前五强,其中水饺约占整个速冻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汤圆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面点、粽子、馄饨、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约占的30%左右。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速冻行业迅速成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产量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星。经过20xx年之前的价格战洗牌,目前速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以三全、思念、龙凤和湾仔码头为领军的品牌阵营,速冻食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经过激烈的兼并重组,企业数量大量减少,从20xx年的342家减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业总体效益得到了提高,产销规模扩大,利润总额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企业数目有所增加,从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网数据显示,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36亿元,同比增长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3亿元,同比增长14.84%。20xx年到20xx年间,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2.13%,整体上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主要以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为抓手,许可环节是整个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工作,从来都是食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5月起,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分批下放的要求,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承接全市二十四大类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本文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对策进行讨论。
【关键词】
食品监管;生产许可;简政放权;规范
一、背景
2013年4月17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闽质监食〔2013〕1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福建省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分批下放的要求,自2013年5月1日起,泉州市辖区内的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二十四大类食品企业的发换证工作都将由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放,下放企业数位居福建省各地市前列,涉及泉州市近70%约1200家的食品生产企业。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下发以后,原来由福建省质监局负责的发证环节、由福建省审查中心负责的的材料把关、证前抽查工作均由泉州市质监局承担,工作量明显增加。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高度重视,局党组书记、局长叶华生同志十分关心该项工作,要求要尽最大努力承接好该项工作。为了做好承接工作,确保许可权限下放的衔接和顺利开展,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做好食品许可承接工作上做了非常多有益且富有成效的探索。
二、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一)内部培训,准备充分
为确保许可工作的顺利衔接,泉州市质监局一方面派专人赴福建省质监局统一培训学习,另一方面加强与兄弟局之间的学习交流,尽快熟练掌握许可流程,并在科室内部开展头脑风暴、组织食品科以及市级审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检验、许可、证书送达等环节进行了全程模拟,梳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制定预防措施,切实提高了工作业务水平。同时,泉州市质监局还根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提前配齐了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人员、设备、软件等方面妥善安排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提早介入,及时宣贯
为了让企业少走弯路,该局组织7个县(市)局及3个直属分局对各自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围绕许可调整范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重点环节对许可工作进行专题宣贯。通过提早介入宣贯的形式,让辖区内相关企业提前知晓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后的相关新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及时方便服务企业。同时,还将每一批次的食品生产许可情况的通报等有关资料在系统QQ交流群、局网站上及时公开,方便基层监管人员以及企业查阅。
(三)精简流程,提高效率
在福建省质监局为方便企业就近就地申请许可、对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之前,泉州市质监局坚持“关口要把严、标准不降低、服务要跟上、效率要提高”的工作原则,以提升服务质量、解决发展难题和改进监管方式为切入点,探索“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常态化,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扎实有序地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首先,对生产许可进行全方位梳理,逐条列出食品生产许可的各个流程、环节和时间受限;其次,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受理方式、流程节点、办理期限、资料、审批权限等进行了全面的简化优化;再次,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提高服务效率。
(四)率先承诺,时限办结
泉州市质监局从贯彻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要求的高度出发,通过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办证流程的演示分析、整合改进及试运行,实施流程跟踪、预警和监控,尽可能实现流程最优设计。另外,抽调专人负责处理审查材料报送、报表审核、证书发放制定工作,确保下放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各环节紧密衔接措施。再则,通过与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沟通,以全程环环紧扣、各环节全速办理的运行状态测算,最终设定了市级发证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承诺时限为27个工作日,并在泉州晚报等地方主流媒体、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告知企业,郑重向社会作出承诺。依据这一承诺时限,从受理到发证核定时间比下放前压缩了38%,较法定时限压缩了61%,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极大方便了相关企业的申证、换证等工作。
(五)严格许可,规范落实
按照福建省质监局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分批下放的要求,泉州市质监局在稳步推进、规范有序承接省局许可权限下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落实证前抽查制度,组织开展许可工作质量专项检查,推动许可工作更加规范实施,加大食品生产许可退出力度,定期清理、注销过期未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泉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三、小结
总之,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有利于达到以许可促进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目标。而作为市级质监部门而言,应该有效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不断探索在新的机制下要有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泉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力促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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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N].巴中日报,2010053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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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5日附件: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一)条款1.2 修订内容如下: 1. 表1中取消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2. 表1中新增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二)条款3.7修订为: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3.7.1.2限制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双原药、杀虫双、三氯杀螨醇原药;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3.7.2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 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3.7.3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7.4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60号)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 3.7.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条款4.1.1.4修订为: 4.1.1.4 农药企业应提供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或公告)复印件,其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场所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新增原药品种的企业,应提供该原药品种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条款4.1.1.7修订为: 4.1.1.7 申请企业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格式填写,请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中下载。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状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沥青、橡胶和塑料产品等共7个单元,详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外,还应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企业无1999年9月1日后建设的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生产装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xx 年第122 号公告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 年本)》,淘汰以下生产工艺和生产线:
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不具备挤出机的生产设备为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
年产500 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
(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条 凡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检验设备、重要原材料、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并应明确区分申证的生产线;
企业获证后进行增加生产线、生产场所、企业迁址,应在变化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安排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三)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企业获证后凡本细则表3-2中带*设备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并填写本表。
(五)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六)企业生产防水卷材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1-6)
(七)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八)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应填写所有防水卷材执行标准,包括企业标准,并确定产品单元。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申请材料齐备。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根据企业生产线逐条审查,同一产品单元涉及的所有生产线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五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原则上应抽取单元内的任意样品都可以进行许可证检验,代表该单元样品。
玻纤胎沥青瓦样品最少抽样基数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封样,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发证检验机构开展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当地发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第十九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许可证检验综合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项次合格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单元产品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有省级及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的样品全部合格,则许可范围为该产品单元所有产品;如有实地核查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该单元不予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沥青类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或省审查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 话: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传 真:010-57811066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武庆涛、郭利、唐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 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 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 证的没有附QS 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 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 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 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 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 净含量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 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 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一、食品QS标志概念
食品OS标志,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也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它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外包装上必须加贴的一种质量标志。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也可视为QS标志的编号。QS号码有一定的规律性,可凭数字识别真假。编号有的标在OS标志正下方,有的也标在食品包装的其他地方。
二、监管中容易出现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食品Qs标志监管是其他部门的职责。其实工商部门进行Qs标志监管,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责任,法律上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监管的职责依据上,食品QS制度虽然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65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也必须担负起流通环节0S标志监管的工作职责。工商部门也有明确的职权依据,在查处流通环节涉及QS标志食品案件中,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调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等职权。
误区之二:认为所有上市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食品都要标示QS标志。实际上,有许多列入目录的食品都不用或暂时不用QS认证,搜集列举如下:
1、原装进口的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对于原装进口的食品不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自制的食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所。
3、豆制品店、粮油加工店、面包房和熟食店等小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上述小作坊制作的食品暂不进行QS认证。
4、农副产品。譬如八角、胡椒、肉桂等干调料,香菇、黑木耳等土特产,以及干鲜果等,应该视其具体的生产或者加工方式,如果未改变结构的,就是农副产品,不需要强制进行Qs认证。
另外,对农民加工、销售的散装茶或礼盒包装的散装茶,尽管已经明确属于认证的范围,但是由于存在对茶叶进行QS认证科学性的争议以及主体的特殊性,我们在执法中应该谨慎对待。
误区之三:将食品无QS标志行为等同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处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把外包装上未标示QS标志的食品全部依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按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来定性。其实不然。其中存在几种例外情况:
1、食品生产日期早于纳入认证日期的情况。有些产品在生产出厂时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后来明文规定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但是这部分食品还在保质期内上市销售。譬如,自2008年1月1日起,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QS认证范围,所以,我们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并在保质期内的糕点、豆制品类食品,即使无QS标志,也不能一概而论进行查处。
2、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标示Qs标志的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本批次的食品前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也经过出厂检验的,但是未将Qs标志标示在食品外包装上而上市销售的,也不能按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查处,
误区之四:监管局限于QS标志有无,而忽略QS标志真伪,局限销售环节检查,而忽略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检查。在执法检查中,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将注意力放在食品有无标示QS标志上,而对所标示的QS标志的真伪不加注意。其实,如果我们认真的去推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8条的内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止未标示Qs标志一种,使用不真实的Qs标志也是其一种。所以说。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也应该注重对Qs标志真伪的辨别,通过对加印在外包装上的许可证编号的查询,初步断定0s标志是否真实,对销售伪造或变造QS标志又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按照上述条款加以处理。
另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和第48条规定“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所以,我们在今后的执法中不应只局限于副食品商店、超市等食品销售环节,也应该涉及饭店、宾馆、茶室、KTV等场所,对饭店使用的食用油、大米和茶室使用的茶叶以及KTV使用的啤酒、葡萄酒等食品进行QS标志监管。
三、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中的难题
(一)调查取证难。在包装上未标示QS标志,并不一定表示食品生产厂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可能存在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标示QS标志的情况。另外,对一些标示伪造QS标志的行为,尽管我们都可以通过网络初步查实该企业有无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从证据效力来看,我们必须进一步调查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然而,当今的市场是一个商品充分流通的市场,上市食品的生产企业遍布全国各地,要求生产厂家来销售地配合调查他们可能不积极,不远千里去生产厂家调查取证成本未免又太高,所以,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处罚执行难。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设定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我们在实际执法操作中,很难执行。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以浙江省为例,在对一
些小规模零售的经营商以5万元起点进行处罚,尚感到难以执行,对一些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而言,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三)监管范围窄。总体上看,工商部门在食品QS标志监管中,只能对流通环节中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食品行为进行处罚,执法面狭窄。在处理销售无QS标志食品中,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已经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法定条件生产、出厂检验,但是产品外观没有标示Qs标志的这类食品中,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47条之规定“不得出厂销售”,同时该《实施细则》第83条也做出了处罚规定,但是针对的是生产领域,不适用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监管这部分食品中就存在一定的处罚依据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策与建议
(一)转观念、增知识,确保职责落实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关系到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必须摈弃工商部门不应过多涉及食品Qs标志监管的错误观念,而是应该理直气壮、义不容辞的开展监管工作。市局要多组织一些食品QS标志专项检查任务,统一行动,营造声势;基层工商所要把食品QS标志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责任区日常工作中去: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不仅要“六查六看”,而且还要检查食品QS标志。对于巡查中发现上市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的一律要进行严格查处,该下柜下架的要下柜下架,该处罚的要严格处罚,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广大执法人员对食品QS标志概念、范围、意义以及调查取证程序等知识的掌握理解水平,确保职责落实。
(二)重引导、强警示,坚持区别对待
由于食品Qs制度真正推行没几年,加上不同食品纳入认证的时间又互不相同,所以销售商对该项制度难免有一个认识认同到自觉遵守的过程,我们执法中也应该给予一个缓冲期,允许企业整改过渡。在查处上市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行为中,不应该一概而论,而应该视违法行为轻重、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危害后果等区别对待,对于一些货值金额比较低,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引导食品销售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上。通过对经营者进行教育警示,逐步规范经营行为,让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自动退出市场,让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没有销售市场,达到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三)攻大奸、戒小过,重在源头管理
我们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应把重点放在各级食品批发市场、各级食品批发部、大型超市、生产企业的经营部等领域上,要从这些源头上进行严格管理。在查办相关案件中,要体现“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于在批发商、大型零售商、生产商的经营部中发现的销售无QS或伪造QS标志食品的行为,由于其具有较大辐射力和影响面,所以必须严格查处,从重查处,发现一起打掉一起;但是,对于一些小型零售商危害性质不严重的上述行为,并不一定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5万元起罚,而应该在责令其退市下架、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到追查其上一级批发商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