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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内有些军工企业还在疲于转换机制和扭亏为盈时,周边环境已经推着这些企业必须迈出新的步伐,在加快军工企业改革的同时,适时地研究和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在不可避免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调整国内军工企业,拓宽民品开发的路子,在开发生产成套设备产品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加工贸易,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尽快提高军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国际分工、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加工贸易是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军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像日本与韩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的加工贸易今后必将经历一个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在加工贸易内涵、市场营销和科研开发等环节,不断优化和升级。实现这个转变,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别是外贸制度与政策环境面临重大抉择。其中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经营机制难以适应
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和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极为薄弱的状况,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 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加工贸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现已超过一般贸易成为我国最主要的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文献已对加工贸易的兴起以及在我国开放经济中的作用做了细致地分析。但是,由于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以及在我国发展过程所显现出来的不足,诸如,与国内产业关联性弱,固化我国静态比较优势,对一般贸易产生挤压,不利于技术进步,以及监管困难易引发走私和税收流失等等,也使一些学者和实际部门人士对加工贸易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现行优惠政策提出诸多质疑。因此,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应如何发展,现行的政策应如何调整,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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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原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法规实务概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1.
[3]戚自科.论外商直接投资的加工贸易倾向[J].现代财经,1999.
[4]郝原明.外商投资加工贸易法规实务概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 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突出、影响广泛,因此对加工贸易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意义深远,但加工贸易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总之,从中国加工贸易的现状、从国际化背景到中国的自身条件和需求、从己经取得的成就到存在的制约因素等多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趋势进行分析并在多方面提出建议。
一、引言
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我国的加工贸易1978年起步,从无由有,从小到大,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加工贸易已经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在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大背景下,必须借鉴世界其它国家加工贸易的先进经验,并联系中国的实际,从战略的角度来思考和改革我国的加工贸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开始。
二、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原因
加工贸易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一种重要方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己成为我国最大的对外贸易方式之一,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加工贸易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的特点,中国的加工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国加工贸易迫切需要转型升级,以实现平稳发展。
1.国内原因
(1)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转型升级进程加速。具体表现如下:①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明显改善。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带来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新的产业。②加工贸易的产业链不断延伸。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产业集聚效应导致产业链向上下游环节的延伸,同时还将一些本土产业纳入加工贸易引致的国际生产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③加工贸易“区域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2)我国加工贸易作用。①增加外汇收入。②增加劳动就业。③吸引外商投资。④促进产业升级。
(3)我国加工贸易现存的问题。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①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低,产业升级作用有限。②与国内产业的关联度低,产业波及效用小。③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骗税的情况严重。④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2.国际原因
(1)国际环境存在的机遇。国际环境是影响加工贸易发展的外部条件,在新的世纪里,国际环境将呈现新的特点,这为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①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继续扩大为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③新一轮世界经济结构的再次调整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为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
(2)在国际环境中面临的挑战。①发达国家垄断高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②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价格持续低迷。③区域内贸易额占本区域对外贸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④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占领的份额明显提高。
三、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加土贸易的蓬勃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小容忽视,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制约因素将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产业基础问题
(1)劳动力供给。(2)技术水平。(3)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
2.监管体制缺陷
(1)加工贸易遍地开花对监管形成了严峻的挑战。(2)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滞后于业务的发展。(3)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4)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5)海关本身的监管力不足,监管任务重,法律意识有待提高。(6)技术标准不规范。(7)审批把关不严。(8)保证金台账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
3.政策环境弊端
(1)没有退还企业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2)免税优惠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3)走私活动猖撅。(4)加工贸易政策严重威胁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就业。(5)外资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6)地区差距拉大。
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策略
1.改善产业基础的策略
(1)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短期内,虽然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增殖率低,但毕竟能吸纳一部分人就业,增加一部分国民收入,国家也能得到税收,所以,目前我国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2)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力度通造就大批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所需的技术和管理类人才,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国创业,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
(3)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行销能力, 着力吸引外资公司把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研究设计和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 升级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主转变。
(4)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需要国家在促进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贸易政策时,应将高新技术产业与一般制造业区别对待,鼓励企业利用加工贸易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
(5)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除了在产业链中游精选,从事加工制造链增值大的环节之外,还可进入如下三个产业链的重要延伸领域:向产业链上游发展,提高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能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积极发展国际物流和配送业务;向产业链配套拓展,进入关键零部件和设备制造业。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加工贸易由OEM向ODM、OBM转变;以保税区转型和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为中心;促进加工贸易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
2.改革监管体制的策略
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1)主动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这看似合理的传统监管理念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己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2)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避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
(3)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首先是规则化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或任意解释:其次是有明确的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应是由海关、边检、工商、税务、口岸管理等纵向一体化组织分别管理向扁平化的综合协调监管的组织架构过渡;最后,监管应当是简明有效。
(4)博采众长,优化我国加工贸易现代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应选择银行担保为主、先征后退模式,以后逐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未来形成多元化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格局。
(5)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对信用记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
(6)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大力发展电子化监管体系,从而形成有形和无形监管相结合的新监管体系。
(7)健全加工贸易服务体系。首先,健全和完善国家相关政策.如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产业政策。其次,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提供优质服务。最后,大力发展我国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
(8)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3.优化政策环境的策略
(1)产业政策引导。从事加工贸易必须以不损害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为前提。因此,必须将加工贸易的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的范畴。可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应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必要的评估;提高企业加工贸易中的国产原材料的采购率;促进加工贸易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国产化。
(2)经济政策支持。在贸易政策上,应当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放开加工贸易经营权,对不具备加工能力的协资企亚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确保加工与贸易有机结合。在财税政策上,实行担保条件下的保税政策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在有条件实行封闭式监管的保税区域;对没有条件实行封闭加工的企业,实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作为境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义。
(3)海关监管制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订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法规,用法律来明确加工贸易的概念、性质和制度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管海关力度,促进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在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好分类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台帐空转,对资信不好的企业和敏感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增强海关监管的有效性。运用出口加工区模式管理加工贸易。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后,本文建议把出口加工区模式作为加工贸易制度变迁的合理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引导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出口加工区转型,成本低,见效快,符合国家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初衷;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不同层次的出口加工区;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享受与沿海加工区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结论
综上所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一个长期战略。首先,应把引进来、扎下根、本地化作为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创造产业、产品、工序的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其次,加工贸易应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沿着价值链逐步由低向高、由简单向复杂、由生产向综合服务和全球运营方向转型升级,其中全球化综合人才的培养和选择机制至关重要;再次,加工贸易的未来转型升级应与新发展观相一致,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参考文献:
加工贸易结业论文范文一:浅析中国加工贸易模式
[摘要]自1978年中国政府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国出口贸易的主导和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本文通过对中国加工贸易模式和发展现状的浅显分析,阐述了加工贸易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图通过剖析其现实存在的问题以探索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
[关键词]中国 加工贸易 现状 地位 作用 问题
一、 中国加工贸易模式及发展现状
1.1中国加工贸易模式的基本特点
1978年中国政府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的加工贸易产品开始突破了原有的土特产、传统工艺品、食品等,加工贸易产品结构逐渐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贸易的产权性质结构以三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体;企业规模结构上向规模化发展;地区结构上从以广东省为主的广东向福建、江苏、上海、山东和天津等六省市集中 。
1.2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在全球产业转移和政府经济政策双重影响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加工贸易发展极为迅速。近年来,中国加工贸易产品结构的动态优化趋势十分明显,主要从服装、纺织品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电子、通讯、计算机以及生物制药等高科技产业的中间品生产以及制成品的组装转变。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主体结构亦不断优化,投资主体从20世纪80、90年代港澳台逐渐扩大到亚洲四小龙(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到90年代初开始,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FDI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要资金和技术来源。
二、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
2.1加工贸易是中国现阶段最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外贸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成绩显著,这与加工贸易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从1981年到200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在中国贸易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50%,整体呈上升趋势;加工贸易净出口呈剧烈上升趋势,而其它贸易净出口则呈现递减趋势。据《中国对外贸易战略性进展研究》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共计12.6万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0余万人,约占中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力量,对全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功不可没,在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2.2加工贸易缓解了中国劳动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
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受到生产要素不均衡的严重束缚,即劳动力资源丰富,但资金、技术要素短缺,造成劳动力资源的严重闲置浪费。加工贸易是全球化条件下一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工业化的一条新道路。因此,加工贸易恰恰为中国工业化提供了条件,将中国剩余的劳动力资源与引进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相结合,形成了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制造能力,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
2.3加工贸易增加国内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据统计: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就业人员在3000万以上,加上依托贸易从事配套产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人员总计达4000万以上,另外加工贸易带来许多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业,这无疑增加了中国国内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中国加工贸易面临的问题
3.1加工贸易处于产业链低端水平,附加值低,贸易利益微薄
中国加工贸易虽然数量巨大,但主要参与的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非核心环节,相当大一部分尚处于简单加工和组装型发展阶段,技术含量不高,产业链条短,增值率低,以至于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国内技术产业的拉动能力较弱。举个例子:中国工厂生产的芭比娃娃(BarbieDoll)成本0.35美元,但是从采购、仓储、订单、出售,最后在沃尔玛或家乐福超市的零售价是8.99美元,然而我们的玩具加工制造商所得的利润只有不到2%。诸如此类具有比较效应的数据比比皆是,这是何故?原因就在于我们在产品的整个价值链里,扮演的只是最不能创造价值的单纯依靠劳动力的加工制造者的角色。
3.2加工贸易过分依赖国外投资商,国内制造业技术水平较落后
事实上,中国的绝大部分出口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制造,更不是中国创造,而是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获取高额利润的方式。由于制造业技术水平较落后,中国在加工贸易过程中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仍需大量进口,尤其是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更是严重依赖进口,这种 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贸易方式无疑对中国经济增长收效甚微,同时还会造成中国相关原料工业发展的滞后,最终影响整个国家的工业发展。
3.3加工贸易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
中国加工贸易是从东南沿海开始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开放省市。2007年中国地方累计进出口贸易额中,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等省市加工贸易总额近86.4%,而加工贸易总额位于后十位的省市自治区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6%。加工贸易地区分布的不均衡可能会导致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同时也使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劳动力、资源等大量流入东部地区,给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导致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中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策略
4.1 实现加工贸易的产品升级
通过引进一定的升级措施,提高加工制造的技术水平,使加工贸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向该行业的纵向发展,由原来的初级加工和制造转变为更加深入的生产和制造环节,增加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同类产品的技术难度。这种拓展可以使相关产业之间强强联合,也可以使某个企业在原有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向相关行业横向延伸。从而提高加工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盈利水平。另外,要提高加工贸易制造环节中的增值含量,就必须控制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数量,提高加工贸易的制造水平,通过制定加工贸易准入规则,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淘汰出局。
4.2提高内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降低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加大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力度,提高其适应市场的能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加工贸易;要赋予内资企业平等的竞争机会,营造有利于内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为内资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内资跨国公司,只有拥有更多这样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才能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才能引领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的升级改造。
4.3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对于优先发展起来的中国沿海地区,可以按比较优势,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入国际技术贸易的循环。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可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和先进生产制造基地;京津唐及环渤海地区根据技术知识比较优势,重点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东北老工业地区要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和重化工业。鼓励东部发展空间较小、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并辐射至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做好产业承接转移工作,带动中西部的崛起与复苏。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可持续以及科学发展。
五、结论
综上所述,加工贸易作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的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自从在中国出现以来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模式有利有弊,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并且中国发展加工贸易仍有多方面的优势,就中国现阶段国情以及当今国际经济大背景来说,这一贸易方式也将在中国长期存在并持续发展[7]。同时,针对现实存在的实际问题,中国加工贸易的未来转型升级也应与新发展观相一致,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加工贸易在中国发展的优势,使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最大化,同时尽量避免或最小化其给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因素,从而让加工贸易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和保障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有效动力,加速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步伐。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中国经济问题》杂志社网站信息.Http://xmu.省略
[2]沈玉良,孙楚仁,凌学岭.中国国际加工贸易模式研究.人民出版社.
[3]顾卫平.中国对外贸易战略性进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国海关杂志社.
[5]孙文杰,王岩.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和转型升级.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5期.
[6]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网站信息. Http://Ggjs.省略
加工贸易结业论文范文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探讨
摘要:进料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手册为起点,虽自手册备案开始即全程监管,但因各种不可避免的企业趋利心理及客观上本身即无法全面监管而带来的名义上虽监管,但实际上无法监管的现实,再虑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带来的其他各项问题,笔者认为进料加工这种贸易方式势必逐渐被更易简单操作、更节省监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划一、更使贪利者无从隐藏的贸易方式所替代。
关键词:进料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出口退税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加工贸易以三来一补为起点(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而近年来进料加工已逐步占据主要地位(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在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的原料免税,出口可退税,且进料加工贸易在外汇创收,技术进步、税收贡献等各个方面都优于三来一补贸易,故不仅政策鼓励,企业亦乐于享受免税并退税的政策。但在进料加工贸易看起来很美的外表下亦隐藏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海关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1.加工贸易手册的形式化问题
进料加工贸易以开立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的加工贸易手册为起点,在手册中海关要求备案各款出口成品、进口料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并备案成品对应料件的单损耗情况。但因对各项需备案项目应细化至何种程度缺乏标准,故海关操作弹性较大,有的企业可能因产品本身型号较单一,而将成品备案至最细化的型号,而有的企业因产品型号繁多(有的多达几百种),而将成品按类别进行备案。而对按成品类别进行备案的企业则其单损耗亦势必需按类别备案,但相同类别不同型号的产品会因尺寸大小的不同、工艺流程的不同而导致其实际的单损耗并不相同。现行很多客观上仅能以成品类别来备案的企业的做法是将各种同类但不同型号成品的单损耗进行加权平均,在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即为此经加权平均的单损耗率,亦即形式上的单损耗率,但一经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将成为企业进出口报关及海关检查的依据,也即依据即可能演变成形式上的依据,在源头上即与实际存在客观上的差异。
但若虑及此问题而要求所有企业的成品均需以最细化的规格型号来备案,则很多型号繁杂且产品更新换代快的企业将面临无法操作的困难,企业报关人员即使每天都沉浸在不停地更新成品、审海关编码、审单损耗的过程中可能仍无法满足市场变化的要求。
2.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监管问题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免税进口,且海关对于进出口的实际查验均采用抽验,故即存在部分企业可能免税进口的料件牛头不对马嘴的问题,即本是与手册上备案的料件不相关,或仅是类似的物料却以手册上料件免税进口。
因进料加工贸易下进口料件为免税进口,故不允许在未补税的情况下制作产品内销,即使对这部分进口料件的边角料及产品生产过程的废品均存在补税的问题,但现实情况下有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一般贸易打税进口材料生产内销产品的成本或申报过多边角料或过多废品无法平衡手册的备案且补税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问题,可能采用废品或次品充成品报关出口以平衡手册的方式。
因上述手册本身备案时即与实际存在差异,且在进出口时亦存在可能的监管漏洞,并且既使手册备案时正确无误,但生产过程是有很多无法客观化的变数的,而手册备案的仅是客观的单损耗,故在海关下厂对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料件与库存存货进行查对时,按手册备案计算的相关库存将与实际企业的库存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企业为可消化这部分差异带来的罚款、补税问题又势必想出很多办法,如偷梁换柱、指鹿为马等等。
二、税务管理的问题
1.进料加工贸易下关联交易的问题
现行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多是先由投资者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人员或公司先在境外注册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负责向海外供应商实际购买料件,亦负责向海外客户接单并实际销售,而大陆境内的进料加工企业的料件向该境外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免税购进,生产的成品亦报关出口给该该境外公司。因进出口对应的都为实际上的关联公司,故进口与出口的单价都存在可随意调整的漏洞,而在现行对国际贸易各类信息的共享程度非常有限且境内外税负相差较大的情况下,这类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将是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2.出口退税的监管问题
因可能存在进口料件的混淆进口,出口成品的残次充出口、进口料件与出口成品的单价随意调整等问题,而税务部门在受理出口退税申报时以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及企业的账务处理为依据。故可能造成参与出口退税的各项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三、与一般贸易方式相比存在政策明显偏移问题
1.进料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时免税进口,且进口料件因可采用收汇差额核销故可不对外付汇,故进料加工企业可大大减少进口料件部分税金及购买成本的资金占用,但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原料需实际付汇购买且打税进口。
2.因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为自己的投资者,且在收汇核销上可采用差额核销(即将出口收入金额减去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的差额收入外汇),而一般贸易企业仅在收汇核销上仅能采用全额核销,而出口退税均需在收汇核销后方可参与退税计算,故进料加工企业因其进口报关单亦可参与收汇核销,故其在收汇核销上明显占时间上的优势,从而 在收回出口退税资金上亦占先机。
四、更易操作、更易监管亦更公平贸易方式的探讨
如上所述,进料加工贸易以进料加工手册为起点,虽自手册备案开始即全程监管,但因各种不可避免的企业趋利心理及客观上本身即无法全面监管而带来的名义上虽监管,但实际上无法监管的现实,再虑及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所带来的本文所述的各项问题,进料加工这种贸易方式是否有可再改进的空间?或者将如三来一补一样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而换之而来的将是更简单操作、更节省监管成本、政策更公平划一、更使贪利者无从隐藏的贸易方式?
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作探讨:
1.因进料加工贸易料件免税进口,成品亦免税出口,故海关从手册备案至手册核销全程均对进料加工贸易进行监管,但因客观存在监管难的问题,极易导致花费巨额的监管成本但整个的监管过程仍流于形式,且容易滋生本文所述的众多问题,故笔者认为应逐步地缩小加工贸易的规模直至最终完全取消此一贸易方式。企业进口料件需以实际价格报关交税进口,成品出口仍适用退税政策,且成品出口报关单上价格亦应严格按实际价格报关。海关可将原用于监管进料加工手册的人力物力用于对交易真实性(包括实物真实与价格真实)的监管。
2.在取消进料加工贸易的操作下,降低了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移税收的操作空间,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势必大于现行进料加工贸易操作方式下的税负率,故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以平衡贸易方式变动对企业带来的冲击。
五、结语
进料加工贸易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外贸易的形式应有不同的更新,在一种贸易方式已带来极大的弊端的情况下我们应不断开拓,寻求更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更利于监管的崭新模式。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通过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情况,并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结构升级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对国际产品内分工理论的分析,探讨了国际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然后,分析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的发展现状,针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应对策略,从而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研究目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间的产品内分工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加工贸易,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产品内分工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某些中间产品不用作最终消费,此类货物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进一步生产;二是生产一种最终产品需要特定比例的中间产品相互配合。基于此,对产品内分工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一、产品内分工的含义
产品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国际化过程或展开结构,是指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不同区段、不同零部件在空间上分布到不同国家,每个国家专业化于产品生产价值链的特定环节进行生产的形象。其核心内涵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或跨国性的生产链条或体系,因而有越来越多国家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同时,产品内分工方式的组织生产,特定产品生产过程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多次流通,构成过去几十年贸易增长速度显著高于GDP增长的重要原因。
二、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的关系
1、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
加工贸易本质从流程来看,基本上是“进口一加工/装配一出口”模式;从目的上看,进口是为了出口,而且出口制成品;从市场来看,两头在外,委托方负责/控制出口市场,而我国境内企业只参与和承担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某个工序/工艺的工作;从生产角度来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分工和企业间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链条越来越长,单个企业只需也只能参与整个生产链条中的某个环节某种产品的生产。图1为丰田公司生产汽车,就有三个层级数万家来自七个东亚国家为其专门生产或加工零配件,丰田公司只需要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部件,完成组装工作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不仅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参加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从内涵上看,国际产品内分工与对外加工贸易的定义基本一致。因此,加工贸易是参与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而在产品内分工中目前来看我国又最主要的是参与垂直专业化分工。
2、加工贸易能够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实现结构升级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可以在不同水平、层次或环节上实现:产品升级,即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逐渐从简单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到复杂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工序和零部件;价值链升级,即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价值链环节和增值活动向高附加值方向转移,逐步掌握产品设计、营销、品牌等战略性环节,并建立起自己的国际生产网络;企业能力升级,即加工企业更多地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与管理方式,按照国际标准生产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产业升级,即加工企业敢于嵌人跨国公司高薪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通过建立与延伸国内生产网络发挥产业关联与外溢效应,促进整个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效果不断改善;区域升级,即加工贸易逐步向内地转移并逐步实现加工贸易区域间合理分工和多元化,使中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内融人全球生产网络。因此,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本质就是使我国企业从加工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低端环节嵌人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并不断向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三、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结构升级
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形式,其在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工贸易产品逐渐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向机电产品为主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加工企业仍处在价值链低端的生产阶段,并以进料加工为主;加工贸易企业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工能力不足;加工贸易与其他产业间的关联程度低,外溢效应不明显;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区分布总体上仍不平衡。面临加工贸易当前的发展情况,应该积极有效地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以通过发展加工贸易来带动我国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由来与技术进步,一方面要加强加工贸易产业与当地产业的前后向联系,带动产业整体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提业配套,加强加工贸易对当地的技术外溢效应。
1、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加工贸易的价值链体现在价值增值的过程。对国家来说.留在国内的增值环节越多,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产品增值就越大,对国民经济就越有利。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呈不断加长趋势,但与发达国家和周边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仍显得较短,在产品内分工形式下引起的相关负效应将十分突出。因此,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能否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将关系到新形势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收益。首先,应调整政策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采购率。国家应该从根本上扭转加工贸易中间投人品的现行政策,使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向上游产业倾斜,并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其次,应改变离境退税规定,充分发挥出口保税区的仓储功能。
2、积极发挥跨国公司的促进作用,同时要防止市场被垄断、技术进步被压制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产品内分工链条中由劳动密集型环节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环节的升级转换,表现在生产上,呈现出如下演进态势,最终产品的加工、组装一零部件的分包生产一中间产品的生产国外品牌产品的生产一自创品牌的生产。在发展中国家上述阶梯状递进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带人了产业成长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同时产生了示范效应、溢出效应、关联效应和竞争效应。因而,跨国公司投资引致的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切人全球产品内分工体系,逐步由低附加值的产业链条向高附加值的产业链条演进的一条便捷途径。
当然,在利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促进加工贸易结构升级同时,要充分注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和公关能力,大量廉价收购我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试图控制企业经营权,达到消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压制我国技术进步的目的。如果我国工业领域的核心和关键部分被外资控制,国家将失去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权,被锁定在产品内分工的价值链低端。因此,应建立审核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规则和程序,把企业的并购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来考虑。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乖啦创新只有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强实践和积累,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3.培养产业集群,增加产业关联和溢出效应产业集群是由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的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其他相应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因素:首先,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往往都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其次,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相互联系,成为整个联系网络的节点;再次,产业集群内部不仅包括企业,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商会、协会、银行、中介机构等,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可以让企业从三个方面获益: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空间上的接近可以降低企业交易费用,并容易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信息的流通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扩散,激励创新。我国政府应加大政策力度培养产业集群,发挥加工贸易的关联和溢出效应,逐步实现“制造优势一市场优势一技术优势一产业集群优势”的转变。
4、加速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随着国际产业转移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尚未形成一种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在加工贸易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步失去了竞争优势,已经开始向中西部或本地区内加工贸易尚不发达区域转移。考虑到目前中西部地区的物业配套、物流效率、人力资源、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目前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的大规模梯度转移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此,只有显著改善上述地区的投资环境,优化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国际资本转移的条件,增强这些地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能力,才能有效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论文内容: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然而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我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厉经坎坷,遭遇颇多。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论文摘 要]本文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顺差大幅增长的现实,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当前贸易顺差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诸多影响,并在此基础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贸易顺差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贸易顺差的阶段性特点
1981年以来,我国的贸易平衡可分为3个阶段:
1.以贸易逆差为主阶段(1981-1989)。这一阶段虽然在1982年和 1983 年分别出现了 30.36 亿和 8.36 亿美元的顺差,但总体上是以逆差为主,累计逆差达到 424.04 亿美元。平均每年逆差为 47.12 亿美元。
2.较小贸易顺差阶段(1990~1996 年)。这一阶段虽然在 1993 年出现了 122.15 亿美元的逆差,但总体上是以顺差为主,累计顺差达到 433.08亿美元。
3.较大贸易顺差阶段(1997~2006 年)。这一阶段各年均为贸易顺差,且每年顺差均在200亿美元以上,1997~2004年累计顺差达到2477.74亿美元,平均每年顺差为 309.72 亿美元。2006年我国出口额9690.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27.2%;进口额 7916.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19.9%,全年贸易顺差达到1774.7亿美元,为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
(二)我国贸易顺差的结构性特点
我国贸易顺差的结构性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集中”:
1.从地区来看,贸易顺差集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香港等地。2006年中国对上述三地的贸易顺差超过1400亿美元,对欧盟顺差超过900亿美元。日本、韩国、东盟等地成为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地。
2.从领域来看,贸易顺差集中在加工贸易领域。2006年中国加工贸易领域实行顺差接近1900亿美元,比去年增加了400亿美元。这与我国多年来实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分不开,长期以来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欧美发达国家的跨过公司将其国内原有的中低端制造业转移到中国,并将成品采购回国,这种国际产业转移扩大了中国的贸易顺差。
3.从贸易主体来看,贸易顺差主要集中在民营和外资企业。2006年民营企业实现贸易顺差超过1200亿美元,外资企业达到900多亿美元,国有企业实现贸易逆差330多亿美元。且到2006年底,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70%集中在制造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大量出口,而且取代了部分进口。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贸易额912.2亿美元,占当年全国贸易顺差的51.45%。
二、贸易顺差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促进经济增长。从理论上看,罗卜特逊提出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原理,认为如果一国存在着闲置的资源,则出口贸易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现在的贸易顺差就是出口贸易发展的结果,所以说贸易顺差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增长。从实践方面看,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净出口对我国gdp增长的拉动力逐年增加,从2002年的1.3%增加到2006年的37%, 且随着贸易顺差的扩大,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也逐年升高,从1985年的23.05到2005年的67.03,可见进出口对经济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2.缓解就业。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且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持续增长,供大于求矛盾十分突出。贸易顺差意味着出口的增加,而我国出口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就是说贸易顺差越大就业人数越多。因此出口有利于缓解劳动供求矛盾,增加就业。
(二)负面影响
1.加剧了我国与主要贸易顺差来源国或地区间的贸易摩擦。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顺差的急剧上升,随之而来的却是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据统计, 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86起,同比增长37%,涉及金额20.5亿美元。不仅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增多,而且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土耳其、南非、哥伦比亚等国与我国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贸易摩擦的不断蔓延和升级,不仅加大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失去部分世界市场,给出口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威胁,而且还使我国外部贸易环境总体趋紧,形势不容乐观。
2.导致外汇储备剧增,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高额的外贸顺差引发了外汇储备的大幅增加。截止到2006 月底, 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已达9411.15 亿美元, 同比增长了32.37%, 超过第二位的日本762.35 亿美元, 位居世界第一。高额的外汇储备使得中央银行不得不投放大量的基础货币,造成国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带来通货膨胀压力。同时也给人民币升值带来巨大的压力。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大量投机热钱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人民币资产市场。这不仅使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的潜在压力加大,也危及了我国房地产等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不利于我国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贸易顺差的产生是以高昂的资源、环境和劳动力为代价的。我国的贸易顺差里绝大多数是来自加工贸易,其中大部分来自于在华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在我国加工后再出口。这一进一出中,我国所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用,但却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而我国出口的产品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很多是用落后生产设备生产出来的低附加值产品,不仅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环境污染。
三、对策
我国贸易顺差的持续增长,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支撑,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何实现相对均衡,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扩大内需
我国一直是高储蓄,低消费国家,这样的经济现状必然会导致贸易顺差。内需不足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转移方向,国民经济从“外需依赖型”转向“内需扩大型”,着力从“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转变。为此,我们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特别是城镇低收入者收入,让一般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张的速度高于妇人,从而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转变居民的消费观念,尤其是农民的消费习惯,鼓励民间投资和消费。
2.优化进出口结构,调整贸易结构
在出口方面,加快完善“有促有限”的出口调节政策,变政策主导的过度出口为市场主导的适度出口;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促进不易产生贸易摩擦的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型和能源消耗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进口方面,充分重视进口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鼓励国内短缺的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3.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转移部分顺差
我们要借鉴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做法,在不对我国产业安全、出口、就业造成太大的影响前提下,鼓励一部分企业将后续的加工能力转移出去,带动我国加工设备和上游产品的出口,就近开拓国际市场,或利用其他国家配额直接向美国、欧盟出口。
参考文献
[1]于文淘,对我国当前贸易顺差的分析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