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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SA8000国际标准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外延非常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理论界争论了数十年,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兴起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和推广,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是世界范围的共同趋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背景
1、国际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理论研究的推动
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起,西方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关系,开始了以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使得企业传统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国际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开始突破企业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形成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全球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实施,虽然这只是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但它已经对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的社会。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尤其重要。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它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着上至政府、下至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的和谐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企业活动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这些正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说过:“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3、建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的发展观不同于传统的发展观。传统的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主张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简单地把经济主张等同于经济发展,忽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传统发展观使人类经济奇迹发展,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频频出现,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和弥补的损失。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兼顾与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新发展模式”或“新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绿色清洁增长”,这是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4、跨国公司对中国出口加工业的社会责任要求
随着欧美等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加进口,大量“血汗工厂”的事实被曝光。特别是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外的劳工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合会”,以促使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实施。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跨国公司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中国出口企业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对常年单纯靠“低成本制胜”的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及其量化标准,已成为我们得以进入西方市场的新门槛。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国际研究
(1)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通过企业主支配个人财富的方式来实现,而不以企业作为参与社会责任的主体。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持消极的态度,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对企业使用公司的资金参与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予限制。
(2)20世纪30至80年代,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命题展开的。企业社会责任古典观的支持者,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只是受股东委托,惟股东利益是从,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与古典观对立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他们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企业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支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鲁斯、罗宾斯、阿奇B.卡罗尔、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
(3)产生于1960年代,发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相关利益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认为企业的出资不仅仅来自于股东,而且也来自于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企业已不再是简单的实物资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种“治理与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各种契约形式的集合。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人。
(4)21世纪以来基于SA8000标准所做的研究。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适合于企业实施的SA8000标准,它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劳工的保护标准,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国际上对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企业实施SA8000标准是否会引起长期利润减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国DePaul大学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进行的一项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要远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个百分点。
实施SA8000标准对企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当一部分人会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衡量企业是否合适的一把尺子,以及决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标准。至少有一半的学生在发现自己的价值观与所供职的公司发生冲突时,他们会另谋高就。
2、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范围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方面和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象范围的界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结果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应该向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实际中就有可能泛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承担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持续发展困难的局面。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杨瑞龙,他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另一代表人物是刘俊海,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
2000年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卢代富的《企业社会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谭深等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陈宏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等。
此外,2000年以来另一个研究热点是围绕SA8000标准展开的。学界对SA8000标准的认识,从企业社会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渐深入到企业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丰富的领域,特别是沿海地区,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一直处于前沿地位。我国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标准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过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与SA8000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运作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标准在我国的实际可操作性,认识到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仅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第一个《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志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引导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行业自律确立可持续发展模式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不仅企业和政府要有所作为,也应重视研究以行业协会、工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这些可以说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的建设方面,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量化考评。我国学界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中,结合SA8000标准设计了相关的考评指标、考评权重和分值对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为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徐二明、郑平:国际化经营中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模型[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3).
[3]李艳花、凌文轩: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实践概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1).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关键词:公平效率分配原则和谐社会建设贫富差距
现有分配原则下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在个人收入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每个人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类型、数量不同,必然导致平等机会、平等规则面前实际结果的不平等。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们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完全按照市场规则配置,要素价格完全由市场交互和市场供求均衡价格决定,这必然形成初次分配起点上的不公,从而引起收入差距增大,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使我国目前的社会公平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二)社会事业发展滞后
我国长期的经济高增长也伴随着逐步扩大的收入差距,政府应该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自己的任务。二次分配是有效调节社会公平的手段,但是过分强调效率的结果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调节力度不够,引发二次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表现为所得税政策调节收入差距力度缺乏,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上投入少等等。而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并对低收入实施转移支付是缓解收入初次分配矛盾的基本手段,也是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方面改革没有到位,政府功能作用缺位,政策措施不足,使得整个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
效率与公平并重:和谐社会建设中分配原则调整模式
从公平与效率关系角度和经济学领域来思考,造成当前分配领域不和谐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建设中没有可以完全套用的理论为指导,在摸索过程中没能正确把握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事实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除了矛盾对立的一面外,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一面。效率的提高可以为公平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过分重视效率必然损害公平;公平的促进营造了一种和谐的环境,反过来对效率的提高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过于强调公平又必然损害效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理论基础,因此,任何极端的强调公平或强调效率的分配原则都是不可取的,而我国目前的分配原则也正是由于过分突出效率而忽略了公平,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实施公平与效率并重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提高居民收入使其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世界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中国的GDP仍然保持逐年高速增长,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是在经济发展取得喜人成就的同时,必须看到另外一个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居民工资增长速度缓慢,尤其是近年来在最终分配后我国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那些仅凭提供劳动力获取收入的低收入者能更多地、更充分地分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合理审定劳动力价值和价格问题,制定公平与激励相统一的工资制度,改变原有劳动力价格偏低的现实,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企业提高低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克扣及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证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使他们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实现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和财产收益的普遍化,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通过开辟诸如储蓄、基金、投资股市、投资汇市、投资境外理财产品等多种理财方式,让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不断规范市场运作和加强监管,维护投资环境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现有法制体系以维护公平的竞争机会
通过完善现有法制体系,利用现有的或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约束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等价交换的公平交易规则,维护正当竞争,促进效率。(三)优先发展教育以营造公平的起点
通过一系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助学等新举措,为农民减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助学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细化高校助学制度,完善助学体系等;积极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把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结合起来,使受教育者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
(四)充分发挥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继续深化当前个税政策的基础上,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适当时机可研究推行对高收入者实行合理额度的累进税制,既可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又不至于影响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扩大对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度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税目和应税品的税率,以达到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有效征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一些高档消费品,如住房、高档轿车、高档首饰等的消费税率,并开征一些新的征税税目,如高消费税、境外旅游税和奢侈娱乐税等,通过扩大对奢侈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缩小收入差距,并结合教育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适时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仅减少了由于拥有大量遗产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的不公平状态,还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达到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效果。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很大,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可以有更充裕的资金用于增加社会福利,为无劳动能力者和低收入者提供生活保障。另外,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也可以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调节功能的基础性工作,否则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差距和实现公平的作用。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城镇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利用财政专款建设廉租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低收入贫困家庭和失地农民提供福利性社会保障。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依法得到国家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综上所述,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必须认识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增加,还应体现出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增强,人的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当前适宜的分配原则必须是既保证效率又注重公平,使效率与公平得到统一,在共同富裕并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取向下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志鹏.公平与效率新论[M].出版社,2001
关键词:和谐社会就业形势扩大就业财政政策
我国目前就业状况分析
(一)就业结构的变化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我国就业结构包括就业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由国有企业向非国有企业转移。从就业的城乡结构看,2006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就业比重由23.7%上升到37.1%,上升了13.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乡村就业比重由76.3%下降到62.9%,下降13.4个百分点。从就业的产业结构看,2006年与1978年相比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由70.5%降到42.6%,下降了27.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比重由17.3%上升到25.2%,上升了7.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由12.2%上升到32.2%,上升了20个百分点。从1997年起,第二产业加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超过了第一产业。从就业的所有制结构看,2006年与1978年相比,国有单位就业比重由78.3%下降到22.7%,下降了55.6个百分点;城镇中各种非国有单位的就业比重由21.7%上升到77.3%,上升了55.6个百分点。从1998年起,城镇中各种非国有单位的就业比重超过了国有单位。
(二)就业形势的变化
从就业形势来看,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口大约是2400万人,可是市场上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大约只有1100多万个,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就达到了13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十分繁重,我国尚有1亿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逐步向非农领域转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规划实现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4500万人,每年需要转移就业900万人,就业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扩大就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财政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从公共财政角度出发,应以财税政策推进就业,实行有利于创业的财政支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综合配套政策。
当前我国财政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促进就业的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就业的财力保障不足。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力度过低,且法律制度约束力不强,并带有明显的随意性。我国历年促进就业的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仅偏低,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导致公共就业服务质量难以有效提高,从而使再就业行为短期化,社会保障没有足够资金作为保证,而且保障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三条保障线”与再就业政策衔接效果不佳,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以需求拉动型为主的财政政策,使得创造长期性就业岗位的能力下降。我国从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扩大了社会投资,对经济增长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促进了就业,其中,1998-2004年,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累计创造就业岗位750万个。但靠GDP拉动的就业弹性系数却在逐年降低。“九五”期间平均就业弹性系数为0.13,“十五”期间下降到0.11,经济对劳动的吸纳能力降低,主要原因之一是现阶段我国的产业结构正逐渐由劳动密集型进入资本密集型。但是财政政策没有对就业需求结构性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财政政策的负效应可能被扩大。财政政策对就业的影响不仅是正效应的,而且也有负效应,如果实施不当,则会对就业政策产生较大的逆效应。例如,由于财政投资政策对私人投资有“挤出效应”,政府的投资在充分就业时鼓励生产能力过剩的国有企业投资,长期完全挤占私人投资,使整个社会投资水平下降,以致就业量下降。财政政策对就业的负效应又会因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而过度放大,这样财政政策的功效大大降低。
转型时期的制度降低财政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要最大化发挥财政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就要有完善的制度环境、健全的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等。我国处于制度转型时期,劳动力市场的地区性分割,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高昂的转移成本剥夺了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信息市场的不完善无法为求职者提供充分的求职信息。制度不规范导致隐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大量存在,工资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降低财政政策对就业的正效应。
和谐社会背景下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选择及实施
(一)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扩大就业归根到底要靠经济的发展。但是,不同的经济的结构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是不同的。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提高对就业的拉动能力。注重加大对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在新建项目立项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实现就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双赢。制定并实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传统服务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一步拓宽就业空间。鼓励劳动者自主就业和创业、鼓励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改进就业服务和强化职业培训,努力拓宽就业空间。同时,增加并提前分配下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建立实施“以奖代补”的新机制,为各地落实政策、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稳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要树立起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多种经营,拓展农村的就业领域,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实行政府搭台、市场推动、信息引导、规范服务,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协调配合,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效配置。组织开展部分城市春运期间企业用工信息调查并及时,引导进城求职农民按需有序流动就业。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着重解决好拖欠克扣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城乡就业一体化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三)实施有利于创业型就业的财政支出政策
我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的关键还是要鼓励投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但是政府要鼓励投资、鼓励创业、鼓励自我就业,及时给予相关政策。政府应通过制定宽松的政策、降低税负率,减少行政管理环节来促进就业,而且要转变就业观念,要树立通过创业来解决就业的观念。
要推动就业工作,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就要实行有利于创业的财政支出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对创业活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是创新创业的主体,也是吸纳城乡就业的主体。但在成长初期,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很多中小企业都在建立的前几年因资金链断裂,严重“失血”而倒闭。这一问题不解决,创业就得不到根本保障,以创业带动就业也就无从谈起。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创新和创业,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专项基金,尤其是推动地方政府创业基金的设立、完善和发展。就世界发达国家情况看,各国财政促进就业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左右。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目前面临较大就业压力的情况之下,也应努力增加财政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的支出,提高财政对再就业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另外,国家应大力发展高新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商品的销售量,增加就业。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及行业的税收扶持
1.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增加就业。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吸纳劳动能力较弱。据统计,2006年,我国产业结构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为11.8:48.7:39.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70%左右,如美国75.3%、日本68.1%、韩国55.1%、法国72.4%。可见,在发展第三产业问题上,我国仍然大有潜力可挖,同时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较少,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第三产业是最能吸引劳动就业的产业。就等量的资本投入来看,每投资100万元,轻工业创造700个就业岗位,重工业能创造400个就业岗位,而第三产业能创造1000个就业岗位。所以政府通过制度建设和财政政策,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的比重与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通过财政政策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加快零售业、餐饮业、生活服务业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也要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咨询业、文化服务业,非正规教育服务业、体育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在保证质量和竞争力提高的前提下,促使第三产业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不断地增强。
要加大对国家鼓励的生产业、农村服务业等薄弱环节以及与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有关的服务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要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扩大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营业税政策和鼓励技术先进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试点范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按现行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对服务业企业购置符合国家鼓励项目规定的高技术设备,按现行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为落实新税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认定范围,一些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服务业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据有关统计,到2006年底,在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创造全国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对增加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存在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除企业所得税外,加快统一其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五)财政应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
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转移支付占GDP的比重相对国外较低,有时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被人挪用,所以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促进社会保障物质基础的质和量的提高。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保障制度。财政支持也应由单纯保障基本生活向促进再就业转变。
参考文献:
一、导语
“未工作,先失业”似乎已经成为大学生就业的真实写照。自高等院校实行大规模扩招以来,每年等待就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200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待业人数为37万,2003年为52万,至2009年已有196万,但这还是8年前的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727万,2015年达到749万,预计到了2017年,中国大学生数量将达到历史最高的765万。据统计,今年的毕业生加上30万海归和之前没有找到工作的往届毕业生,将有1000万大学生同时竞争岗位。这一庞大的群体在社会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青年失业问题已不容忽视。笔者将从功能冲突论、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论以及自我认同理论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社会学理论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
(一)功能冲突论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功能冲突论的代表人物是科塞,他的理论既有结构功能论的背景,又有冲突论的立场。科塞从结构功能论立场出发,认为社会系统内的每一种成分、部门都是彼此关联的。当这个彼此相关联的社会系统运转时,由于各个部门对社会系统的整合和适应程度不一致,导致不同部门的操作、运行方式和过程的不协调。因而,社会系统运行不可避免的伴随出现紧张、失调和利益冲突现象。
结合现今的就业形势,预计2017年将有1000万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他们彼此存在竞争关系,有限的工作岗位对于1000万人来说就是稀缺资源,竞争关系的恶化可能会产生种种冲突现象。在这一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主要有三种关系的对立:一是毕业生与毕业生之间的冲突,应届毕业生、往届未就业毕业生、海归毕业生在争夺有限工作岗位中产生竞争;二是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对于少数优质毕业生的争夺;另一方面,根据科塞的冲突功能论,部分大学生就业困难这一现象是正常的,这一冲突对于大学生自身能力和就业市场的规范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不涉及根本价值观和信仰的前提下,大学生就业难这一现象是正常的。
(二)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立足于中国社会经验研究的社会资本理论代表是林南,他从个体理性选择行为出发,在行动与结构的互动关系中,把社会资本放到微观、中观和宏观社会结构中进行系统论述。林南从个体的目的行动出发研究社会资本,主要体现在他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人力资本理论重点论述劳动者如何通过接受教育和技术训练而掌握知识与技能,进而具备获取更多利益回报的能力,并且因为获取回报和利润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各有高低。重点高校??业生往往比普通高校毕业生更具有优势,用人单位更看重个人能力以及从业者能为单位创造多少价值。所以整体来看“985”“211”高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更具优势。
林南将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联系起来,认为人力资本的强弱规定着行动者调动和占有社会资本的能力。这一观点对于当今的大学生就业分析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个人能力素质高,能够更快地获得上级的赏识、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人力资本的增值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社会资本,在未来的就业和升职中更容易获得机会。反之亦然。
(三)自我认同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自我认同理论是吉登斯的主要理论之一,这一理论通过尝试揭示现代社会中个体与社会变迁之间存在着的既相生又相克的复杂关系,而重构西方传统的“自我认同”理论。吉登斯致力于将西方现代性的个体融入到后现代性的情境之中,主要关注“自我认同的塑造过程中,外在的全球性社会制度对个体的冲击以及个体对这一冲击的吸纳和强化作用”,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部分社会现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自我认同是指个体依据个人的经历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自我期望则是在自我认同下的表现形式之一。毕业生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学习,对于自我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尤其是二十年前社会对于大学生的尊崇使得现在很多家长、学生都对大学无比向往。毕业生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追寻更高薪、更优质的用人单位和工作环境,对于基层和一线单位却不怎么关注。于是,众多大学生更愿意去北上广,而不愿意去西北地区和四五线城市。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期望值太高,对于自我和就业市场定位不准,这样的自我定位偏离也是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青少年;过度攀比;成因;伦理分析;策略
一、问题提出
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新生力量,有一些人具有强烈的表现欲,并且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攀比心理。从衣着、学习、家庭到昂贵的电子产品来看,处处都体现出青少年的攀比行为。许多青少年对艳丽的着装和别人追随的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为了得到他人的关注而不断效仿、攀比,以获得优越感。过度的攀比则是一种偏差行为,尤其是过度物质攀比。过度的物质攀比不仅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使自己丧失纯真的友谊,严重阻碍着青少年健康心理和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分析青少年过度物质攀比行为产生的原因,从伦理学角度探究其本质以及早期社会工作应该如何干预等问题。对过度物质攀比的青少年加以积极及时的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问题聚焦
1.概念界定
攀比是指不顾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在心理学上被界定为中性略偏阴性的心理特征,即个体发现自身与参照个体发生偏差时产生负面情绪的心理过程。从文化、心理和行为的视角,对攀比现象的理解不限于负面。
2.类型
①攀比可以分为盲目攀比和理性攀比。理性攀比指的是正向积极的比较,而盲目攀比则与之相反,②物质攀比和精神攀比。物质攀比的对象是各种物质的比较;而精神攀比往往是偏向于积极的品质、精神状态。文章所要研究的是青少年群体中的盲目物质攀比问题。
3.产生原因
(1)虚荣心作祟。盲目攀比是人们的虚荣心在行为上的表现之一。过分看重别人的评价,自我表现欲太强,有强烈的嫉妒心等,这都是虚荣心的表现。青少年过度攀比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是一种追求虚荣的性格缺陷,是他们为了取得荣誉、引起普遍的注意以及证明自己优于或平等于别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这和青少年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渴望自己在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能有很好的表现,受到别人的羡慕和尊重。
(2)同伴群体的无形压力。在学龄期,同伴群体对儿童建立自我观念、发展自我评价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学龄期的儿童进入青春期,由于青少年的人际交往范围不广泛,大多局限于与同伴群体的交往中,所以,同伴群体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个体在外貌、家庭背景、智力、性格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处于优势地位的个体往往比较受欢迎,这就给那些自身条件不突出的青少年带来无形的压力,常常导致青少年不顾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以证明自己与其他人同样秀,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嫉妒心理。
(3)自我认知不足。盲目攀比往往是青少年对自己认知不足的表现,他们只看到别人身上拥有而自己身上没有的东西或特质,却忽略了自身具有的闪光点。
(4)社会环境影响。现代社会,攀比风气愈演愈烈。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难免会近墨者黑。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中国,有些人更加注重功利,青少年未能在经济大潮中把握住自己时,就会沾染成人世界的不良习气,失去价值观的正确指导,变得喜欢盲目攀比。而且,学校的应试教育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了必不可缺的素质教育。这些都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5)家庭教育不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很多父母自身爱与他人攀比,比吃,比穿,比孩子,这些无疑会给子女带来不良示范。还有很多父母过度溺爱孩子,会满足孩子的全部要求,纵容孩子,因此,有了父母物质上的过度资助,青少年才有了攀比的条件。
三、社会工作的策略
(1)父母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家长教育成长小组活动,召集那些出现盲目攀比问题的青少年父母成立学习小组,一起来解决孩子盲目攀比的问题。通过小组活动,父母可以改变以往的惯性教育模式,加强青少年心理方面知识的学习。社会工作者应让父母知道,家庭不应该过分溺爱孩子。满足孩子不合理的要求,这并不是爱,而是不负责任的纵容。应该给予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关心和理解,积极赞美,而不是总是拿他和别人比较。另外,对于自身具有盲目攀比行为的家长,社会工作者应该引导他们,避免再次将盲目攀比的行为和心理传递给孩子。
(2)学校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扮演一个倡导者的角色,代表学生与学校谈判,要求学校开设心理方面的教育课程。另外,对教师进行心理培训,使教师在教授学生课业的同时,仔细观察学生,提早发现学生的盲目攀比行为,并加以积极的干预和引导。
(3)青少年群体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开展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来干预青少年的盲目攀比行为。社会工作者可以将有问题的青少年安排在同一个小组中。在小组中,充分讨论攀比的原因,宣泄消极情绪,酝酿积极情绪。并制定一系列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悦纳自己、欣赏他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念的主题活动,让青少年在小组活动中,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欣赏自己,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而不是一味地否定自己。在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过观察找到盲目攀比情况严重的青少年个体,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对青少年盲目攀比的行为进行干预。可以运用系统脱敏法、理性情绪治疗中的ABC理论等。所达到的目标和小组工作的目标即是改变青少年的这一偏差行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4)社会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联合政府机构开展不盲目攀比的宣传活动,告知人们盲目攀比的危害以及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等,以削减社会中的攀比风气。
四、伦理反思
应用伦理原则反思青少年过度攀比问题。
1.应用最大善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哲学的观点,最大善原则要求我们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而青少年群体中的过度攀比行为无法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善,它不仅不利于青少年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给其家庭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2.应用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每个人都是有内在价值的个体。因此,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应被有尊严地对待,而不是被当成达到某一目的的工具。每个青少年都是平等的,虽然在外貌、性格、家庭、学习等方面存在外在差异,但都应该得到平等、有尊严的对待。那些盲目攀比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的不满,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这就体现了其价值观,有违伦理学中平等尊重的原则。青少年的友谊相对比较纯洁,不含太多功利因素。而过度攀比会影响友谊的发展,不能平等地看待同伴,而是将对方当作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这不符合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3.应用关系原则
应用关系原则把行为对相关人的关系的影响作为判断行为好坏的依据,认为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是为了使生活增加价值和意义。过度攀比会使他人对青少年产生不信任感,会疏远其关系,造成在某些无谓的方面产生恶性竞争,恶性竞争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正的友谊。运用这一原则可以判断出过度攀比行为对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和其攀比对象的关系建立具有破坏性,因此是不道德的。
4.应用共同体原则
共同体原则把行为对行为所涉及的共同体的影响作为评价标准,认为那些有碍共同体认同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学校是一种道德共同体。一所学校是围绕一定核心理念建立起来的机构,青少年所在的初中、高中学校,都是以追求真理和知识,追求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办学宗旨的。而青少年过度攀比的行为扰乱了共同体的秩序。因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会花费很多时间观察自己和别人的差距,在这种明争暗斗中,忽略了其他方面,如集体的团结、成绩等。无法按照集体追求和共同学习生活的价值形成友谊,不利于共同体的发展。所以按照这一原则,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5.用品格发展原则
按照品格发展原则,我们的行为结果是使自己成为某种类型的人。这一原则认为,以不道德的方式行事最终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伤害自己,根据行为所给自己带来的利弊来评判行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由于过度攀比,会使自己变成一个只关注外在而不关注内在的、爱慕虚荣、不合群的人。这些都会伤害到自己,不利于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的形成。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只在乎结果,忽视了道德对自己的影响,在道德上迷失了自己。过度攀比的行为和过度攀比的心理,不利于品格的发展,在某些时候,会使青少年做出愚昧无知甚至违反法律的事。
五、总结
改变青少年盲目攀比心理,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家长要多关心青少年,仔细观察青少年,及时发现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并给予支持和疏导;学校要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不是以分论分,让青少年认识到自己并不比别人差,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社会应该避免将不良风气传染给青少年。我们可以转移青少年攀比的兴奋点,将攀比引向良性竞争。成绩是一个合理的攀比点,因为青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可以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告诉他们成绩上的胜利是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胜利。
总之,我们要及时指导青少年改变攀比心理,使其不会本末倒置,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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