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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审计 增值 职能
1、 引言
现代内部审计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并随管理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入21世纪,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舞弊案件的发生,内部审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新焦点。随着我国加入WTO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更大范围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内部审计逐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关注的重点。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要求内部审计以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为最终目标。同时指出,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同之上的。可见内部审计已慢慢发挥巨大作用,并且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需要增值。
2、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概述
(1)内部审计的含义
1999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对内部审计作出全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值和改善组织运营状况的独立的、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 2004年IIA重新修订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规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增加价值”第一次被列入内部审计的定义,新定义强调一种通过开展审计活动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内部审计。
(2)内部审计增值的含义
IIA的新定义将内部审计职能提升到组织整体的层次,增加价值成为内部审计的目标。内部审计增值,要求内审人员必须站在维护组织整体利益的立场上,通过识别、防范、降低组织风险并提供评价、监督、确认、咨询等服务增加组织价值。内部审计的目标和组织整体目标是一致的,它成为组织成功的关键因素。当内部审计的成本低于组织损失的减少时,组织价值自动增加,即内部审计创造的直接价值。
(3)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的职能和本质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这两者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需求变化进而变化。具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四大职能:
a.监督职能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当局面对复杂的经营系统,不可能直接参与和控制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需要通过内部审计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实现内部审计首要的监督职能。
b.评价职能
对于现代上市公司来说,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体现在评价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测试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机制等各方面,来评估公司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c.确认职能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指,独立评估组织的治理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客观检查期证据,确定审计事项。例如检查绩效、财务、系统安全、合规性和调查等业务。
d.咨询职能
为防止决策失误和资产流失,保证经营目标实现,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内部实施审计时,要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制定出正确合理的建议和规定,从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
3.1从内部审计定位的角度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按一定的程序和技术方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等进行审查,评价和监督公司经营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环节实施确认和咨询,以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最大限度的增加公司利益,提高组合经营管理水平,为组织增加价值。
3.2从内部审计业务的角度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安排审计工作,将工作贯穿于组织经营管理运作的各层面,通过降低成本、降低风险、提供增值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3.3从内部审计方法的角度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开展审计业务最具特色的方法是从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入手,来评估企业存在的风险,达到健全制度、控制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实施监督,健全组织控制结构,为组织增加价值服务。
4、发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增值作用的对策
4.1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从内部审计职能看,在监督、评价、确认和咨询四个职能中,监督和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充分发挥,将使内部审计以辅助决策者的姿态成为企业最高层和决策者最忠实的助手。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一经设立,其职能就应是服务导向型,并为管理层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实现内部审计新定义中的确认和咨询的功能,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改善运营模式。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从四个职能出发,实施增值措施。
4.2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能使企业的监督机制得到完善和补充。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营效率,增加价值。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最关键的特质。内部审计机构的层次较高,能够更好地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增加组织价值。
4.3充实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并保证实施
审计委员会的行动指南是其章程,正确的章程可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及成果。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应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改变。可以让少数股东代表构成检查工作组,不定期的进行审查,从而保证和督促审计委员会按照规定展开工作和活动。
结论
现如今,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和产权关系日趋复杂,急需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组织价值。内部审计在加强评价与监督,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完善内控,规避风险,增加价值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因此需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并科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为组织增值价值,从而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增值。(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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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参考文献?论文中引用到他人研究成果的地方,不去抄写这些成果,而是说明这个研究成果的出处,这样的表现就是引用参考文献。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内部审计论文参考文献,希望给大家在写作当中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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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人们充满幸福的迎接21世纪到来的时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也颇感喜悦,但在此同时也感觉到了其隐藏的细微变化。曾经在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发生过虚假会计报表与虚假验货案件,更有一些上市的公司发生过一些虚构欺诈的财务报表事件,在这一连串的案件中,人们不得不反思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内部审计的问题,在完善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问题上做出了详细的探讨。
1 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二者之间的关系
1.1 内部审计是一种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作为制度安排,包括了诸多的治理机制。对于治理机制而言,它可以为公司章程对投资者做出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亦或是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与人为的设计制度。在现实中,内部审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董事会行使职责离不开内部审计,而他的审计成果也被外部审计有所依赖。所以,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诸多事项的助手,进而确定为是一种治理机制。
1.2 内部审计的作用
1.2.1 内部审计对公司股东监督经营者非常有利 在现代的内部审计中,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管理审计,一方面为财务审计。
内部审计能够很好的来降低的成本与交易的成本,这充分的表现在财务会计信息确认方面与经营领域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1.2.2 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非常有利 对于在监督方面而言,内部控制即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系统有效性来看,完全需要一个处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其反馈给最高经营管理者的部门,最后使内部控制可以保证效率,而面对这些问题,内部审计可以很好的对内部控制进行控制与考核,它完全可以有效的对内部控制做出细致的评价。
1.2.3 内部审计对创造公司的价值非常有利 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远不止在监督方面、制衡方面起到保证的作用,而且它可以详细的对公司的所有任务进行审查,充分利用到这一优势,就可以将咨询服务的技能做到完全的发挥,对提高公司价值的途径做出详细的研讨,也能充分的提高公司的治理价值。
2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内部审计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内部审计机构定位模式不正确 因为我国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时,别个国家已经建立很久,所以我国相对较晚,并且对于国外的一些经验我国采取时也出现了许多的不一致,这时就进一步导致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出现多种模式同时存在的局面,并且机构的定位模式也做得不正确。
2.2 内部审计发展趋势不明显 在以前的内部审计中,特点表现为处理事件是单一的以及事后的。但在目前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则应该突破这些传统的方式,在公司里人们在交流与探讨以及会议等许多事项中都要应用到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并且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提高,内部的审计问题也逐渐从单一转变成多项。
2.3 内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二者发生矛盾 在一个特定的企业中,内部审计的发挥效果直接决定于管理层对其的态度与看法,如果内部审计要想增加在企业中的价值就一定要得到管理层的信任,不然是会有让自己失望的结果。
3 完善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探讨
3.1 完善目前存在的法律 在如今,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存在割裂的状态,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很少有关于内部审计的问题,所以对于一些法律准则而言,应该对完善公司的治理与内部审计方面的问题哦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应该有大部分对内部审计来进行要求。
3.2 完善公司的治理
3.2.1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要进一步加快 对于实现国有股的减持,公司要以稳妥并且积极的措施来实现这方面,这样我国的上市公式就会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大家的眼前,集多种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成为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样就将内部审计的作用完全的进行发挥,内部审计就真正成为了公司管理信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3.2.2 对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进一步加快与推行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两个法规所提出来的要求,在公司中一些制度要尽快的实施,例如完成独立的董事聘任制度,在此基础上还需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为独数的董事成员,通过此次文员会贯穿上市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审计力量,进而使内部审计有更多的机会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
3.2.3 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主管的培训要进行加强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主管的培训,建议证监部门应该加以重视,并将其尽快的列入到职业培训与教育的行列。
3.2.4 对内部的审计机构进行合理的定位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方法科学与积极有效的内部组织机构极大的促进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发挥。
3.2.5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水平进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素养以及可塑性与他们的来源是密不可分的,更明确地说也就是他们的来源直接决定了他们的素质。另外,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组成结构加以重视。
4 总结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151-02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企业还未营造出良好的公司控制环境,同时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架构设置不合理的表现。
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 对于内控认识片面单一、重视程度不够,内控无法有效执行下去。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几个误区:实行内部控制会增强公司成员之间的不信任感,不利于集体的团结;内部控制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观的经济利益。相反,开展内部控制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狭隘地将内部控制理解为防止职工舞弊、欺诈所采取的内部牵制制度或会计稽核制度,有的管理者甚至认为内部控制和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认为内部控制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使人放不开手脚。这些错误的认识使得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即使公司制度出了相应内部控制制度,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上,使得内部制度在落实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有效执行。
2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证监会在《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虽然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发表独立意见,但是该披露的要求仅仅限于“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披露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再者,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
3 风险意识淡漠。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现阶段面临更大的环境变化和生存风险,诸如市场风险、信贷风险、营运风险、声誉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随着交易类型和工具的变化所面临的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电子商务等。企业应该建立可以辨认、分析和管理风险的机制,并确认高风险领域,以加强管理。但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的就是这种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没有建立,董事会中没有风险评估委员会或形同虚设,造成在没有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随意决策。
4 内部审计机构监督不力。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这主要表现于,第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功能仍然是查错防弊。只注重事后监督,不注重事前、事中的控制;只重视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而忽略对公司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建议。第二,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往往实质上由管理层领导且与其他部门平行,因此独立性较差、权威性较差。第三,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由财会部门转来或由财会部门人员兼任,缺乏审计知识,特别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化,内部审计人员很难满足需要。
二、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对策
1 完善内部控制环境。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职责分工要明确,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政策要理正,同时还要重视企业文化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首先,聘请独立董事。在聘请独立董事时,必须考虑其教育背景、经验资历及时间保证方面是否能适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经验资历方面特别强调的是财务专家要有企业、商业、财务管理咨询阅历。中国的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必须克服以下几点的弊端:一是忽视独立董事“财务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的经验资历。二是太重视独立董事的名人效应,忽视了时间保证,一位担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很难按照董事的标准要求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顾及每一个公司的事务,更谈不上对经理的监督。名人能否有充裕的时间为受聘上市公司服务值得怀疑。三是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只有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其次,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创新市场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市场定价和市场竞争为基础,选择和激励职业经理人,是中同职业经理人激励机制建设中应保持的基本方向。对于职业经理人机制的建立,还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选拔和聘任制度;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流动机制;三是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测评制度。只有完善了中国的职业经理人机制,中国的内部控制建设也能得以加快健全。再次,创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对于企业文化,主要是把以人为本的观念反映到企业内部控制当中,就是以人的发展为出发点,同绕人的价值理念来展开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各项内容,协调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环境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公司内每个员工都积极地参与企业管理,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2 建立风险评估程序。在企业确定了目标之后,就应该针对其指定的目标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风险的因素识别,评估风险的重要程度,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尽可能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对外部风险因素进行预期和识别,包括技术的进步、客户的需求、现有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法律法规的变化、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对内部风险进行预期和识别,包括信息的损坏,雇员的违规、管理层的失职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程序,对每项风险因素进行考虑,考虑其在风险中的重要程度,并对其相关性加以研究,综合考虑来确定具体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建立风险监控程序,对容易变化的风险因素进行实施监督,及时了解风险的变化,调险评估结果。
3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社会,每一个上市公司不论其规模,结构、性质或产业如何,都会面临成功的挑战和失败的风险。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风险,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只有意识到了风险,才会主动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次,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资产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兼并重组等风险逐步增大,因此,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并且在技术上制定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4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1)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可采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双层领导模式”。具体做法是: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经营管理系统设置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其开展的审计业务,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对于其行政方面的内容,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的模式相对独立性较高,在业务处理上也有较强的权威性,能很好地完成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2)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审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我国应对其内部控制实施强制审计。在上市前三年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种过关性审计,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接受;待上市后在年度审计中还必须继续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结语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只有对内部控制的要素不断完善,才能构建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但内部控制仍有许多要素是公司无法控制的,比如外部环境。因此,若要真正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问题,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资本市场及公司组织形式,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等很多因素,内部控制理论也应该继续完善自身的缺陷,希望在将来的工作和学习中做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内部审计体制 独立性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采取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IIA 2001)。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加,多元化经营和跨区域的经营,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内部控制的难度日益增大,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不断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成为各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课题,其中内部审计由于其在内部控制中独特的防护作用和建设作用而日益引起众多公司的关注,内部审计通过监督和评价,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可信、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促进责任部门有效地使用资源、改善公司绩效。同时,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合适的领导体制下,在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内部审计作用如何发挥,能否在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受到领导体制的制约,不同的领导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根据内部审计在实务工作的不同隶属关系,将内部审计体制分为七种:财务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董事长领导体制、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和监事会领导体制。本文从影响不同审计体制的内部影响因素人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影响内部审计体制选择的可能原因。
二、文献综述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 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汪国银、林钟高(2005)认为,公司治理是企业运作的基础,提供了企业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环境,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并提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内部审计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内部审计的动力,决定内部审计主体、内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终的内部审计监督的效果。傅妙森等(200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内部审计;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内部审计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审计有效开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耿建新等(2006)通过对沪市2001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与公司管理因素对是否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影响状况;同时,还搜集了这些公司上市之后的一些数据,对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上市公司与未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公司在治理效果上是否有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单设内审部门对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但设立时公司主要还是基于管理层面的考虑,并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王光远等(2006)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探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考察内部审计如何成为其他治理主体所依赖的极具价值的资源,分析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在深刻地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扮演的角色,有效整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他认为在本质上,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内部治理机制。
(二)内部审计与产权属性关系的研究 谭劲松(2003)从民营企业的产权特性的角度探讨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作者认为民营企业在产权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二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由于我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无意干涉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问题,这使得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因此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比较单一,即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从内部审计的功能上看,民营企业重视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一明晰民营企业内部产权,公平保护全部所有者权益。
(三)内部审计特征方面的研究 刘国常(2008)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内部审计的规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研究方法是单变量分析和Pearson相关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内部审计人数与公司分支数量、外部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著负相关,与公司资产规模、长期债务比率、每股盈余之间没有显著关系。从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内部审计方面的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论文较少,虽然程新生等人的研究虽然涉及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不是他们研究的重点,并且是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影响企业业绩的变量,本文是将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作为因变量,考察影响影响不同内部审计体制选择的因素。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业务范围扩大、经营活动增多,高管层需要进行授权,这样在管理层之间就形成了公司内部的委托关系,即高管层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部分资源授权给下级经理人(人),要求其有效利用。当存在委托关系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了尽可能减轻这类问题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委托方(即高管层)就会增强对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的需求。公司规模扩大后,在“股东一经理人’’委托关系中的高管层和内部委托关系中的下级经理人之间进行财富转移的总量也在增加,因此强化监督机制带来的效益更明显。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与有效运行是一项固定成本,大型公司可以利用规模经济原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因为随着规模的扩大单位成本会快速降低,从而使得内部审计的效益显现。当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会发生变化。与小规模的公司相比,大公司的高管层要直接观察基层经理的行为已经越来越不可行;此外,组织内部指挥链拉长,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顺畅程度会受到影响。为了有效监控下级管理者的行为,确保上情下达的一致性,高管层会增加对监控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的需求。较高独立性的内部审计体制能在制度上保证满足高管层对监控机制的需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规模越大的企业,所采用的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越高
假设2:子公司越多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高的内部审计体制
最早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是从内部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要出发的,而是从满足国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的需要出发的,是为了弥补当时审计制度恢复国家审计力量的一时不足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对于规定条例的执行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而言,就是从外界强加的一种组织内部的科层设置(谭劲松,2003)。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扮演着两种角色,一是作为本单位的机构,参与单位的内部管理,扮演内部审计角色,二是接受国家审计的指
导,扮演国家审计基础的角色(吕金平、杜丽萍,1995)。因此国有企业在内部审计体制的设置和功能的设置上只是迎合国家相关制度,没有从企业自身需要出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民营企业的产权特征与国有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异,民营企业的产权特征与国有企业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二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由于我国在进行内部审计制度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民营企业也不愿涉入民营企业的内部事务,因此民营企业设立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的主动需求。不同产权属性的企业,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的动因不同,这两种产权属性对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的影响有显著的差异。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国有股比例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低的内部审计体制
公司治理层的有效运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信息在委托方和方之间传递,使得委托方和方的信息不对称得以减轻甚至消除,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内部审计固有的职能和近年来职能的拓展为满足委托方的这种需要创造了条件,一个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需要内部审计支持,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也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内部审计的负责对象必须是委托方或者代表委托方的相关机构,因此,本文假设:
假设4:公司治理水平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高的内部审计体制
(二)样本选择本文所选样本是沪深交易所200家制造业上市公司。样本通过两种渠道获得,一是通过阅读2008年年报,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的内部控制说明段中披露了该公司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电话调查的方式获得。根据不同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本文将这七种领导体制按其独立性由低到高排序为:财务部领导体制、总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董事会领导体制、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领导体制、监事会领导,并赋分为1、2,3,4,5、6,7。本文其他数据采自2008年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司规模采用2008年的合并销售收入;国有股比例选择2008年底E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其中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子公司的选择是依据2008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是基于关键控制人理论的12个指标为依据计算出来的,这12个指标分别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总经理是否由控股股东产生;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在2008年内分配过现金股利;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是否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由一人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在控股股东担任职务;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度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示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在2008年中是否因信息披露受到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其中公司治理水平在6分以下为差,6~8分之间为良,8分以上为优。
(三)模型建立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f管理控制变量、产权属性变量、公司治理变量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在全部200个样本中,内部审计机构由财务领导的有9家,占4.5%;由总经理领导的有34家,占17%;由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有5家,占2.5%;由董事会领导的有62家,占31%;由审计委员会领导的有70家,占35%;由董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有16家,占8%,由监事会领导的有4家,占2%。从(表1)可以看出样本总体的平均独立性水平不高,方差较小,独立性水平分布具有向平均值集中的趋势;子公司数量平均为9.87家,说明样本总体子公司数量还是比较多的,最大值为84家,最小值为0,同时方差为11922,则说明样本总体子公司数量分布较为分散;国有股持股比例为0.29,说明样本总体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同时方差较小,说明样本总体的分布有集中趋势;样本总体的公司治理指数平均为6.78,处于良的水平,说明总体公司治理水平还不高,同时方差为1.5,比较小,说明样本总体的分布还是比较集中的;样本总体的企业规模平均数为59.96亿元,晟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较大,同时方差较大,说明企业规模的差异较大。(表2)给出检验模型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从相关系数矩阵我们可以看出子公司数量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间是负相关,但不显著,这与假设2不一致;国有股持股比例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间是负相关,但也不显著,这与假设3不一致;公司治理指数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新内阁之间是正相关,与假设相一致,但不显著,公司规模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问显著正相关,这与假设1一致。其中显著相关的是公司规模与子公司数量,公司治理指数与国有股持股比例。通过(表1)可以看出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不高。
(二)回归分析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方程的整体拟合优度只有0.033,拟合优度很低,同时方程整体的p值较高,方程整体统计不显著。说明本文所检验模型的变量不能解释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高低的影响因素。
五、结论与建议
1、小微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小微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研究
3、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市场实力、产品差异化与公司盈余管理
5、市场实力、产品差异化与企业社会责任
6、文化差异、财务背景与公司盈余管理
7、会计人员终身学习能力研究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和披露问题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9、低碳经济视角下环境会计的研究
10、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
11、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12、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13、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建立我国绿色会计体系的研究
14、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谨慎性影响的研究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问题研究
16、智力资本会计的研究与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17、××行业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比较分析
18、XXX(存货、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研究
19、公允价值计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研究
20、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探讨
21、环境会计的XXXX问题研究
22、基于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23、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解读与准则经济后果分析
24、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2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建议
26、内部控制审计——基于XX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27、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8、新三板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9、浅析新三板的现状及发展
30、关于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考
31、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研究
32、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5题
3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4、北京市高校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35、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调整事项以及工作流程研究;
36、新闻出版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工作流程研究;
37、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状况调查分析;
38、企业会计制度体系构成以及应用分析研究;
39、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以及筹划对策研究;
40、北京市进出口行业外资企业税收构成以及筹划对策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41、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探讨
4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探讨
43、企业内部审计的增值性的探讨
44、不同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探讨
45、财务共享服务的探讨
46、创业板上市前后盈利能力差异探讨
47、上市公司**行业盈余管理的分析
48、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探讨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4题
49、工业企业资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0、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51、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2、工业企业作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54、上市公司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55、我国券商类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研究
56、企业竞争力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57、我国输变电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研究
58、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
59、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问题研究
60、关于或有事项相关问题的研究
6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62、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63、小微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64、企业现金流与利润协调增长的方式探析
65、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66、我国银行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的分析
67、我国乳业上市公司财务能力的分析
68、浅谈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法中的思想方法
69、企业产品的全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比较分析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70、企业并购重组的财务分析
71、新版COSO报告的解析与启示
72、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研究
73、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路径选择研究
74、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
7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研究
76、上市公司年报评比与评级的思考与建议
77、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与启示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以下限选6题
78、中小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79、 企业资产管理效率分析
80、中小企业财务杠杆应用状况分析
81、 财务管理目标与资本结构优化实证研究
82、EVA最大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83、民间非营利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往往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经营状况,而经营业绩优良与否、财务报告可靠与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 企业 内部控制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证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 经济 正处于一个高速 发展 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 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 企业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 会计 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 法律 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 参考 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 文献 :
[1]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2] 陈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05,(19).
论文摘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往往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经营状况,而经营业绩优良与否、财务报告可靠与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证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会计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2]陈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