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1:3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专业法律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学习和从业过程中明白自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行为有指南,才不致于对社会大环境处于一种盲然无知、无所适从的状态。使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顺应时代的大的方向目标。
就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来说,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手乱丢杂物、垃圾,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我校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学生在校园中随意乱丢、边走边吃的现象,要求垃圾杂物必须扔进垃圾桶,进食必须在食堂、小卖部内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督查,学生的不良行为大为改观,校园内也干净整洁了许多。当学生走向社会后,在旅游行业的工作中,由于现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面对广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不仅可以以身作则,给游客带好头,还可以在整个游乐过程中,督导游客保持旅游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规的基础知识
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如果我们的导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规,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业职业道德和规范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道德和规范的影响。在这方面的学习中,应让学生熟悉:怎样认识、改造世界,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以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作为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正确职业意识,道德规范意识,熟悉从类的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让学生能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真正做到:爱国爱企,自尊自强;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公私分明,诚实善良;克勤克俭,宾客至上;热情友好,清洁端庄;一视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文明体谅;团结协作,大局不忘;钻研业务,好学向上。
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应让身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学生明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亦即我国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战略:一国两制、对外开放、科教兴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使学生在学习和从业过程中明白自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行为有指南,才不致于对社会大环境处于一种盲然无知、无所适从的状态。使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顺应时代的大的方向目标。就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来说,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手乱丢杂物、垃圾,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我校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学生在校园中随意乱丢、边走边吃的现象,要求垃圾杂物必须扔进垃圾桶,进食必须在食堂、小卖部内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督查,学生的不良行为大为改观,校园内也干净整洁了许多。当学生走向社会后,在旅游行业的工作中,由于现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面对广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不仅可以以身作则,给游客带好头,还可以在整个游乐过程中,督导游客保持旅游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规的基础知识
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如果我们的导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规,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业职业道德和规范
题目:xxxxx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 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 ;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 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 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五:对策
1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 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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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提纲拟定原则
(一)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渎职犯罪主要构成主体
近年来,由于执法压力不断增大,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执法主体,其数量在不断增加。然而由于素质不高、收入偏低、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虽然往往手中职权不大,但仍然很容易滥用职权或懈怠不作为,是渎职犯罪的主要构成主体。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渎职案件看,犯罪分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占全部渎职案件的55.2%。渎职犯罪案件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凸显出对这一群体行使的公共执法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的紧迫性。
(二)多表现为滥用职权,往往伴有利益交易
2011年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87.5%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同时,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利益驱动十分明显,均与受贿、索贿行为相互交织,甚至图的仅仅是小恩小惠,如办理的城管系统罗某、朱某等5人滥用职权系列案,涉案的城管协管员仅是收取了无牌商贩小额现金和香烟的好处,即不惜滥用职权搞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刑事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反映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职务廉洁性认识的缺失。
(三)内外勾结特征明显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往往与非从事公务人员相勾结,以正常的经济交易为幌子,为权利寻租散布烟幕弹并提供媒介,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实现曲线受益。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黄埔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吴某滥用职权案,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农民工培训生源信息后,将生源私自截留并介绍到广州市某人力资源培训学校,并收取该学校的回扣;又如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机动车尾气路检组纪某、陈某等6名检测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检测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与社会人员杨某相互勾结,违规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到杨某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检修从而收取杨某好处费。纪某、陈某等5名机动车尾气检测员长期在室外工作,环境检测中心站缺乏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工作表现也根本无法准确掌握。正是由于主管部门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的松散以及对其行使职务行为监督的缺失导致内外勾结轻而易举。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
无论是境内游还是境外游,人们在游玩的同时都会消耗大量的体力与精力。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旅行中突发意外状况导致死亡的人数超过500人,这其中由于心肺疾病突发而死亡的人数超过三成。可见由于体力分配不均和对自身健康状况不了解而导致的悲剧不在少数。在旅行途中心脏突发状况,对于大部分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是难以挽回的灾难,因为非专业人士并不懂得对于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而且所处的旅游环境可能不符合医疗急救条件,所以很难对突发心肺问题的患者进行及时的救治。在旅游保健课程中开设心肺复苏方法的教学,就是为了将心肺复苏方法普及给众多可能成为未来导游的旅游专业学生,使导游不仅拥有过硬的旅游专业技能,也能够具备一定的医疗素质,在关键时刻对游客的健康负责。
2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Cardiopulmonaryresuscitation),简称CPR。当心脏脉搏一旦发生骤停,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抢救复苏,就会在4~6min内对人体的重要器官组织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导致死亡。所以心搏骤停后的心肺复苏必须在现场立即进行。
2.1心搏骤停
心搏骤停(CardiacArrest),简称CA。心搏骤停可以由各种原因引起,它对人最大的危害就是在无法预计的情况下心脏突然停止搏动,从而导致有效心泵功能和有效循环的突然中止。心脏的搏动中止就意味着血液分配的终止,这会导致人体内全身组织细胞的严重缺血、缺氧和代谢障碍。如果人体系统在6min内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血液循环和氧气,那么人体的生命体征就会逐渐消失,从而让人丧失生命。心搏骤停不同于任何慢性病所导致的心脏停搏,它是可逆的。如果在心搏骤停的突发现场能够得到及时且正确的心肺复苏措施,病人是有可能恢复正常的。
2.2心肺复苏术的原理
心搏骤停一旦发生,最好的急救措施就是心肺复苏术。心肺复苏术能够为患者进一步的抢救赢得宝贵的时间。当人的心肺功能出现问题时,大多数人都懂得利用人工呼吸来对患者进行施救。由于空气中含有80%的氮气,20%的氧气。其中在20%的氧气中还含有部分经由人体呼吸再呼出的其他气体成分,这部分气体的成分经鉴定分析其中氧气降到了16%,因为从人体呼出的空气中有4%是二氧化碳。由于人体呼出的氧气依然足够人体本身再呼吸的利用,所以利用人工呼吸所吹送的空气,会有足够的氧气进入患者的肺腔,还要配合相应的心外按摩才能促使血液通过人工压力进入肺部交换氧气,再将氧气循环到脑部和全身系统,从而维持人体系统细胞和器官组织的正常运行。在美国AHA心脏协会,每5年推出一本“国际心肺复苏指南”。指南中会对心肺复苏的技术与方法、注意事项、如何识别心脏停搏等专业技术知识进行描述和分析,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人的心肺功能,学会相应的知识用以保护自己的心肺功能和对紧急情况的应对。
3中职旅游专业保健课程中的心肺复苏教学
3.1中职旅游专业心肺复苏教学现状
心肺复苏是医学众多技术中的基础,作为医学专业的学者不但要掌握心肺存在各种病症的理论应对知识,也要拥有实践操作中解决心肺病症问题的技能。但是对于中职学校的旅游专业来说,心肺复苏的学习并没有那么深入。由于中职旅游专业保健课程的心肺复苏教学在近些年才刚刚兴起,对于心肺复苏的实际教学还浮于表面,很多时候教师只传授理论方面的知识,这很难让学生理解并接受。另外,中职学校在医疗保健课程中的硬件配置并不到位,所以目前我国中职学校旅游专业的保健课程设置还存在例如实训课程效果差、实训设备落后等诸多问题。
3.2中职旅游专业心肺复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心肺复苏虽然是医学专业的基础技能,但是它并不简单。学校如果开设心肺复苏教学项目,必须在许多方面做足准备。例如开设急诊医学相关课程、设置实训课堂、模拟野外环境教学和准备各种涉及心肺复苏术的模型和道具。
3.2.1课程过于理论化中职旅游专业保健课教学中,无论是心肺复苏还是其他任何保健方面的教学都过分流于表面。因为心肺复苏涉及比较深奥的医学和人体学知识,所以如果以单纯讲授为主的方法进行教学,很难将大量的知识点灌输给学生,从而造成学生对知识难以理解和消化,不能将心肺出现问题时的急症状况与抢救要点进行联系并认识。学生在遇到有人心搏骤停的紧急情况要保持冷静,做到“听呼吸、看瞳孔、人工呼吸胸按压”等几个步骤,主要做法是先呼叫患者,如果没有反应立刻查看患者的呼吸状况和瞳孔,如果患者的瞳孔有散大的趋势或者呼吸变得极不规律,应该将病人平放在平坦的地方,解开病人的衣领,释放他的压力,并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一次吹气后抢救者应该抬头做一次深呼吸,然后松开按压患者鼻孔的手再次循环此操作。而胸外按压也要同时跟进,利用双手重叠于患者胸腔部位(胸外挤压位置)进行均匀规律发力挤压的过程,目的是使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和心跳。
3.2.2实训课程不具说服力在模拟课程中,学生不能对活人进行心肺复苏术的操作,只能用手比划,无法确定准确位置和实施心肺复苏术的力度,更无法判断操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的学校可以提供模拟人,但是学生在面对毫无临床表现的模拟人,没有现场感和真实感,并且在操作中无法体会到急救的紧迫感。而对于一些急救前的心脏骤停识别,许多学生无法做到识别,他们通常会直接进行呼吸以及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训练,这样的做法严重误导了学生对于心肺复苏施救流程的基本认识。
3.2.3开放气道不完全在开放气道的练习中,学生经常会因为急救对象是模拟人而忘记了各种细节操作,如对模拟人口腔中的异物进行清理、测量脉搏等等。这就造成了急救时开放气道的不完全,其结果就是降低抢救成功率。
3.2.4缺乏配合学生在进行团队急救的训练课上,缺乏相互之间的配合,对人工通气和人工循环建立的练习缺乏循环与通气比例配合的重要性认识,这会导致通气循环的比例不够精确,从而加速患者的死亡。
3.2.5无法确认结果因为在实训中所采用的模拟人道具不能呼吸和心跳,所以学生在完成抢救练习时无法判断心肺复苏是否对急救对象产生作用,这也就让实训练习没有可以进行评判的结果,降低了学生学习心肺复苏术的兴趣。
3.2.6学生素质低因为在中职学校开展旅游保健课程并不是旅游专业学生的主要专业,所以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而且在心肺复苏的教学方面,由于教授对象并不是医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中职学生,所以许多深奥的理论不能被学生所接受。在中职课堂上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健课程开展不力且进度缓慢,而实训课程的教授也缺乏说服力和课堂气氛。
3.3心肺复苏教学方法中职课堂的心肺复苏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不必像专业医学教学那样全面专业,但是为了能够达到急救目的,其操作还是要求准确规范。
3.3.1理论课学习职业教育中职心肺复苏理论教学中,教师除了进行口耳相传的理论知识教学外,还应该适当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通过视频课件和图片课件结合理论文字将心肺复苏的基本步骤和理念以具象的方式传授给学生。通过一些真实的急救过程视频和图片,学生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心肺复苏知识中的理论要点,为实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3.3.2实训课学习在实训课教学中,教师应该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实践考核。在实践中要求学生掌握心脏骤停的原因、临床表现和初期心肺复苏的程序和步骤,判定心肺复苏的具体指标和标准,在实训课的模拟教学上,要求学生能够规范地进行最基本的人工呼吸操作、开放气道操作和胸外心脏按摩等基本的心肺复苏疗法。
3.3.3医院实地学习如果条件允许,教师完全可以组织学生去医院对真实的心肺复苏急救过程进行旁听。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职学校没有条件进行模拟实训的问题。通过在医院的旁听学习,学生可以最直观地了解到心肺复苏所涉及的全部真实情况。
4实际案例
1)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心肺复苏常识,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的基本要领。
2)教学环境:野外操场,四周没有援助可能。
3)教学重点:患者的心脏骤停判断,心跳和呼吸骤停的急救方法———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4)教学难点:野外急救方法,急救操作时间的把握与技术的正确运用。
5)患者状况:由于体力透支而造成的心脏骤停,患者有心脏病史。目前情况脉搏紊乱、血压降低、左心房有室颤发生,肺部少许积水。
6)病症表现:心跳停止、意识丧失、面色苍白和紫绀、颈动脉搏消失、心音消失、全身肌肉松弛。
7)初期急救方式:拍打双肩,凑近耳边呼喊患者。结果为无反应,确定为意识完全丧失。
8)由于地处荒郊野外,无法呼救,所以马上开始心肺复苏急救。将患者的摆放于地面或者硬板床上。翻身时要为患者提前加上固定颈部的护颈设备,如果没有要用尽可能的方法保护颈部,翻身要整体转动。救护人跪在病人右侧,将左右手分别放于病人的颈部和腰部,并解开病人的衣服。
9)打开气道:对病人的口腔进行异物的清理,注意应当将病人的头部偏向于一侧。清理异物后让患者平躺,将其颈部仰起,保持患者下颚与耳郭连线与地面垂直,使其呼吸道顺畅。
10)判断呼吸:如果患者没有呼吸声和胸廓起伏,则可以判断其已经心脏骤停。这时应该进行口对口,口对鼻的人工呼吸。在呼吸时要同时观察患者的胸廓起伏是否发生变化。
11)胸部按压:在人工呼吸的同时要对患者进行胸部按压。按压的位置在连线中央和胸肋关节上2厘米。用左手的掌根部,右手重叠在左手上,两手手指翘起,保持双臂伸直,利用身体的重心向下有规律地按压。如果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和心跳或者医务人员已经确定患者死亡时,就可以停止按压。
5结语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的形式之一,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金主要用于违约救济,赔偿金除用于违约责任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第114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替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根据该法第107条及其后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赔偿金的性质,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进行了明确。该法第113条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按性质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定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