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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司法保护
近几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益现象屡见报端,学生状告母校的诉案也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与高校管理理念陈旧,对学生权利保护重视不够,以及整个教育法治化进程落后不无关系。大学生是高校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保护是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应当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实保障和维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各种正当权益。
一、大学生权利解析
(一)大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本文探讨的大学生权利,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对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授予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大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利.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国家教委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有转学、转系、停学和退学的权利,有参加社团、创办校内刊物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权利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学生对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正是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侵害大学生权利行为的种类。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突出表现在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学生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可能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是侵犯学生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是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法理基础
根据“有权利必救济”的法律理念,对于受侵害的大学生权利理应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实施司法救济的前提是必须首先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特别权力关系。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大都认为应属于公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我国
(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高校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其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并非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权具有公法性质。同时,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公法性质的关系是要有法律的监督,须接受司法审查。我国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客观上有其特殊性。我国的行政法沿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权力与服从”,使得高校成为法律不能触及的“国中之国”。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便于司法审查高校的管理行为.但是不利于保护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普通高校和学生首先分别作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们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在我国普通高校特殊的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从表面上强调了高校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实际上是以一种理论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就是将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说成民事关系。单纯地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认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不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四)教育契约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能否用教育契约的观念来认识,尚存争议。有学者提出,应当用教育契约的理论重新构建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高校是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法人,高校与学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教育契约关系中,强调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学生作为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而不是一方服从另一方权力约束的关系。
综上学术争鸣.笔者概括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支配与隶属的关系,维护学校管理的权威性,但也有条件地承认法律对学校权力的制约,即当学校的行为对学生的前途产生重大影响时,学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权利诉诸法律。二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平等的关系,重视对学生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将学校的管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充分保障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说,两者理论各有利弊,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认学生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途径
对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予以救济。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宪法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主要针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民事诉讼适用于平权性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宪法诉讼救济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形式,是以上两种救济手段的有益补充,主要针对那些通过一般法律和手段无法得到救济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权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体的救济方式予以一一阐述:
(一)大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大学生权利能否通过行政诉讼取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在诉讼主体适格方面阻碍最大的当属公立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特别行政关系不能寻求司法救济.最多只能寻求内部申诉渠道予以解决。但随着特别关系理论的发展以及实行特别关系理论国家司法实践中成功尝试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也逐步趋同.公立高等院校作为公务法人的一种已经被公认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特别是2001年3月8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明确将行政诉讼法被告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使学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确定为法定行政诉讼的适当被告。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65-02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r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
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
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
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参 考 文 献 ]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
养成教育是把一种意识、思想、行为经过培养逐渐内化的过程。高校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高校辅导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然而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
一、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的重任大部分由辅导员来承担,然而大多数辅导员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并没有进行过多少相关培训。他们对于如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没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他们在开展学生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犯学生正当权益,或者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依法保护学生也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现象。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高校辅导员要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对待学生财产权问题。首先是学生财物被盗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还要及时正确地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以来,遇到的学生财产被盗事件80%的作案者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有在校大学生的间接参与。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向学生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作为经常和学生直接接触的高校辅导员,有更多可能与学生发生财产纠纷。有的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取收受财物;更有甚者私自制定规则,对违规的学生或者班级进行罚款。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辅导员的违法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害,还会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麻烦。
(二)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
近年来,高校学生与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有不少高校教师在带领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让学生在论文著作署上教师其本人的名字。大部分学生因碍于导师的面子或者是对导师在学业上的指导的感恩之情而默默地接受。高校辅导员应当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但自己要知道窃取学生劳动成果是违法的行为,尊重学生的知识产权,更要帮助学生增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与能力。
(三)处理学生被处分问题不恰当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对学生进行警示、引导、规范的重要手段,对高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辅导员是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对违纪违规的学生给予帮助,实事求是,并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允许其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总之,高校辅导员在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注意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二、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高等教育规范化管理迫在眉睫。作为在教育管理一线工作的高校辅导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依法开展本职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在选聘辅导员时,最注重的是应聘者的学生干部经历、应变能力、学历等方面,而对应聘者的法律素养没有明确要求。大部分辅导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或者工作的过程中,学校会对辅导员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其培训内容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不够,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依然是参差不齐。在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2003年7月17日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增强辅导员队伍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
三、对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举措建言
当前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更多的是依赖于辅导员自身的学习,但辅导员的个人学习欠缺系统性和实效性。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辅导员依法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与有效性。高校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加大高校辅导员专业化培训力度
目前高校辅导员通常为“杂牌军”,他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多方面的知识,包括法律、教育、职业规划、心理学、就业指导等,其中法律知识是他们最为缺乏的知识。作为学生工作管理者的辅导员,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还是奖惩等都受法律的约束。高校应当尽力加强对辅导员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并将他们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法律知识细化、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与考核,使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成为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加大培养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提升高校辅导员法律素养进行宣传教育,把一些经典案例放在法律知识研修班、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沙龙上进行研讨等多种方式来培养辅导员的法律意识,使辅导员从知道哪些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将相关法律知识内化为其自身的行为准则甚至习惯。这也正是当今教育界经常提到的“养成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辅导员真正做到依法律己、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有理有力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
(三)加大学生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接触最多的就是学生,学校加大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水涨船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无形中对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成为辅导员自己的迫切需求。
四、结语
新形势对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自觉地依法办事,这也是做好其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依法治校是必然趋势,高校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探索辅导员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有效办法,促使辅导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师生关系的和谐良性发展。高校辅导员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刑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还有所在院校的《学生手册》,切实明确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高校辅导员只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树立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灵活应用所学知识,随机应变,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效果,提升高校的社会形象。[2]无论我们在哪里,无论我们在干什么,当国歌响起、国旗升起的时候,我们都会停止正在做的事情,静静地注视着国旗的冉冉升起,直到国歌停止、国旗升旗仪式结束。这种行为即是一种潜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内化的结果。依法从事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也需要内化为高校辅导员的潜意识,使法治观念在其心中生根发芽。大学生是祖国的希望,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不但自己应该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应该通过日常管理工作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依法办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覃壮才.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湖北 十堰 442002)
摘 要:金融素质是人们在自由选择的市场经济中寻求金融福祉“边际改进”的一种人力资本,决定这一资本积累的因素包括人们的先天禀赋和后天习得。青年大学生的金融素质水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加强我国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因素,为如何提升青年大学生的金融素质水平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金融素质教育;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5.024
*项目基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项目编号:JX201520)
作者简介:肖靖(1978-),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
收稿日期:2015-05-16
1 加强大学生金融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在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全球化时代,金融俨然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理论看似陌生神秘,却深入渗透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尤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信息进入广大民众的眼帘,如亚洲金融风暴、美国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后金融危机时代等不绝于耳触目惊心。公众对于生活中炒股、购汇、贷款、融资、理财产品等也早已司空见惯。金融同公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已成为人们财富保值、升值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必要需求。但我国公民的金融知识普遍匮乏是不争的事实。
当代中国大学生肩负着承前启后的历史重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因此在鼓励青年大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重视其金融素质的养成,这也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正面临重大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的局面所迫切要求的。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5年的高速增长,为开展金融教育提供了大量的实例和正能量;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既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又要解决内部由于长期高速发展所集聚的经济问题的爆发。这些经济问题必然会引起青年大学生对社会发展的困惑与质疑,甚至带给青年大学生极其负面的心理影响,这都亟需通过教育和指导释疑解惑,使大学生懂得中国的崛起和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全球经济的走向是紧密相关的。
2 影响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主要因素
2.1 价值观分析
当代青年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青年个体心理特征、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家庭因素以及群体因素等。随着国家对当代大学生教育投入的日益增大,青年大学生除了来自家庭的财力支持之外,可获得的资金资助渠道得到广泛拓展,相应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由于金融素养匮乏,又面对商品经济、互联网大潮和时尚风气的冲击,许多大学生跟风崇尚名牌、追求时尚,导致非理性的时髦消费、攀比消费、信用卡透支消费等现象也随之滋生并且愈演愈烈。这种现象一方面是造成国家教育投入的浪费,另一方面会引发部分青年大学生消费价值观的扭曲从而产生心理疾病。金融教育的主旨就是通过对理财意识的培养帮助青年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储蓄和消费行为,并非中国社会传统意识中所批判的“金钱至上”和“见利忘义”等拜金主义思想。对青年加强金融教育的价值不仅仅是造就“齐家治国平天下”所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更是铸就青年大学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存能力。
2.2 环境因素分析
首先从家庭环境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父母是世上最操心的父母,也因为愿意为子女倾尽一切,呕心沥血的传统做法被称为“中国式父母”。相较于美国家庭的父母对子女教育采取“授之以渔”的方式而言,中国式父母更倾向于对子女“授之以鱼”,愿将其最好的都无偿给予子女。这种教育方式无疑会助长子女虚荣自私的价值观形成,不利于培养信用、回报和奉献的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的现代家庭教育过分注重功利,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是伴随着繁重的课业和多如牛毛的特长培训课程成长起来的,在经历了中高考之后进入大学。大学生可以说是一个刚刚独立却又尚未完全走向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成长的教育经历中缺少注重“做人”的教育,导致青年大学生价值观残缺,尤其缺乏正确的理财观。据了解,钱不够花在当今大学校园是一种普遍问题,并非特殊现象。因为花钱不善而感到困惑进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同学不在少数,大一新生中尤为突出。其次从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身在大学也难以有机会接触到以投资、创业、消费、理财为核心的系统理财教育课程,即使有也是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操作少。
3 提升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措施
基于全球金融教育晴雨表的数据呈现,有关青年金融教育层面,全球受访群体中有超过1/4的家长从来不跟子女讨论理财的问题,即使是对成年的子女也对此问题讳莫如深,中国家长与子女讨论理财问题的比例列倒数第五。对于提升青年大学生金融素质亟需利用我国的教育系统创造金融环境,秉承“人造环境,环境造人”的哲学思想,建议从下述几方面进行。
3.1 树立大学生的金融理念
大学时期是人生转折的关键期。就金融素质而言,目前大学生理财现状令人堪忧,真正懂得理财之道的大学生相对较少。因此才会出现当大学生拥有较多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时会深感困惑,不知如何管理和运用。这种对金融意识缺乏的现象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提供的金融环境缺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家长把金融教育称为“从3岁开始实现的幸福人生计划”,美国孩子从小具备强烈的经济意识。英国家庭在孩子幼年时就灌输“能省的钱不省很愚蠢”的观念,使他们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日本家庭则对子女强调“自力更生,勤俭持家”,教育孩子从小就得认识钱,会用钱。可见,国外对青年的金融素质培养可谓是“从娃娃抓起”,同时也为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培育高层次的金融人才做好了长远且充分的人才储备。我国在提升青年大学生金融素养方面首先应从建立金融理念入手,正确的金融理念将会提升大学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复杂多变信息的敏感度,从而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对于金融理念的培养也必须从少年时代开始,一手抓家庭金融教育环境建设,另一手抓学校金融教育环境建设,为青少年营造学习金融的良好氛围。
3.2 推广“金融企业+学校”的合作教育模式
金融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视实际操作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教育系统很难实现金融教育的最佳效果,应当广泛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协助有条件的学校建立金融教育试验点。Visa作为一家全球性支付技术公司一直致力于青年金融教育的普及与推广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全球最具价值的金融企业率先启动“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在部分学校设立宣教点,如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体验区、人民币防伪知识普及区、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警示教育区等。这种金融机构走进校园参与金融教育的方式引起大学生热烈反响。国家应当大力推广这种“金融企业+学校”的合作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拓宽教育渠道。如发放免费手册、报告、宣传单或光盘,开展专题演讲,举办学生、教师培训班,举办金融知识及论文竞赛,参观货币博物馆或国家金库等。
3.3 铸就大学生的金融道德品质
苏格拉底说过:“美德即知识。”公众金融素质是他们理性的参与金融活动和提高自己道德行为能力的基础。铸就大学生的金融道德品质旨在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使大学生在利用金融资源时能够明白自己在理财决策中将不可避免的涉及道德伦理和价值观问题;二是能够对理财活动中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审美、文化、环境、经济等问题进行反思和建设性的批判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做出个人的生活抉择”和“关于钱的广泛意义”两个方面。大学教育的重点之一是培养大学生建立平等、信用、回报、奉献的公民意识。理财能培养青年持之以恒的秉性和良好心态,有助于青年形成正确的金钱价值观和责任感。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十分重视对子女的理财教育,所以成功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预言,创造了石油财富帝国的神话。
4 结语
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匮乏是我国正面临的一大难题,广泛开展青年大学生金融素质教育是未来中国高素质金融人才的需要。本文极力提倡对大学生进行理财教育,旨在让大学生在“钱能生钱”的道理中学会储蓄,在“挣钱不易”的教化中学会节俭,在“大手花钱”的反思中学会理性消费。当代青年大学生都渴望成功,如能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自身金融素质培养,定能有益于成为一个经济独立、财务自由、创造财富、勇于直面未来的成功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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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启蒙与教育的巨大挑战——首次中国公民金融素质调查的统计与分析[J]. 中国金融,2013(22)
论文摘要: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日趋严重。本文描述了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现状,并从大学生本身的特点以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对他们的影响等角度分析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以期能为对高校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进行预防、干预和治疗提供理论依据。
互联网以其传输快捷、信息量大、交互性强、覆盖面广、形式多元等特点已日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网络新生代”的大学生更把网络作为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互联网已经成为他们感知器官的延伸。随着网络和大学生的生活结合得越来越紧密,网瘾问题在大学生中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各大高校每年都有不少学生因网络成瘾而荒废了学业,甚至有高校学子因沉迷网络而轻生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剖析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及深层原因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成瘾
1.网络成瘾的概念。网络成瘾的概念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Goldberg提出,随后美国匹兹堡大学的Kimberly Young博士发展完善了这一概念。他指出网络成瘾症,是在完成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由于过度使用互联网而导致个体明显的社会心理功能损害,在临床上也称为病理性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简称PIU)。
2.网络成瘾的界定。网络成瘾与吸烟、饮酒、赌博等行为有很多相似点,在判别标准上与赌博成瘾最类似。因此,Beard在Young的量表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了“5+3”的诊断标准。其中前5个标准为:(1)是否沉溺于网络;(2)是否为了满足需要而增加上网时间;(3)是否不能控制、减缩和停止使用网络;(4)当减缩和停止使用网络时是否会
感到疲倦、忧郁和痛苦,或易怒;(5)上网时间是否比最初想要上网的时间长。这是网络成瘾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还必须至少满足后3个标准中的1个:(1)危及到重要的人际关系、工作、学习和职业;(2)对家庭成员、临床医生和其他人隐瞒真实的上网时间;(3)使用网络是为了逃避
现实生活或减轻精神困扰。只要满足“5+1”个标准,就可以诊断为网络成瘾圈。
二、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
1.大学生中网络成瘾问题的基本情况。互联网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以其便捷性、交互性、丰富性、广阔性等优势,备受大学生的青睐。面对互联网构建的虚拟世界,当代大学生表现出极高的认同度和参与热情,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宿舍等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已布满了网络的触角。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5年7月的报告,全国35岁以下的上网用户总数已达8397.9万人。历年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网络用户的构成中,大学生的比例始终占50%以上;我国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比例高达6~13%。
大学生网络成瘾者的成瘾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网络游戏成瘾行为、网络交际成瘾行为、网络信息超载成瘾行为和其他成瘾行为。网络游戏成瘾者将大量精力和金钱花费在网上赌博、游戏、购物和拍卖等活动中,并且往往丧失工作职责,破坏重要的人际关系,游戏中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实质上使他们得到了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过程的满足感。网络交际成瘾行为是指过度卷入网络人际关系中,如在聊天室或QQ中结交的网上朋友替代了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和家人。网络信息超载成瘾者花费大量时间致力于在网上查找和收集信息,伴随有强迫性冲动倾向和下降的工作效率两个典型特征。其他成瘾行为是指不以某种特殊的成瘾类型为主,可能是多种行为的复合。
2.网络成瘾对大学生的危害。网络成瘾已经对大学生的学业生涯、人际关系、道德观念、身体健康等多方面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2000年华东理工大学237名退学和留级生中,有80人以上是因为无节制地沉湎于电脑游戏和看碟片;2004年上海大学一次性退学的81名学生,都是因为网络游戏成瘾导致的学业大幅度下滑。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005—2006学年,浙江大学有90名学生退学,其中60多人是因为网络成瘾,几乎占退学人数的80%。成瘾的大学生长时间面对机器,缺乏正常的人际交往,容易与现实生活产生隔阂,导致自我封闭,患上“情感冷漠症”。网络在为大学生提供驰骋空间、缓解精神压力、填补精神空虚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学生更大的道德失范和心理、精神危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交际骗取大学生的信任,转为现实中的接触,造成人生财产的侵害。
三、大学生网络成瘾的成因分析
1.大学生网络成瘾形成的主观原因。大学生沉溺网络往往与他们个人的人格特点,如孤独、抑郁、内向、敏感、自我管理与约束能力差、纪律性不强、渴望成功和自我实现等心理特质有关。
大学生正处于自我形象逐渐清晰的青春发育期,他们渴望言论自由,向往感情自由和思想自由,追求自我设计的理想人生。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难免会受挫,而有的大学生抗挫能力较弱,在他们的内心就会自觉产生种种不安、孤独与恐惧的情绪,因而,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继而寻找转移、倾诉和宣泄自己不良情绪,表达内在心理感情的补偿平台,就可能把情感满足和压力释放转向计算机网络以寻求支持,这种依赖不断强化了他们的“虚拟人生”,使真实人格和现实生活异化。
一些大学生为了忘却现实中失恋的痛苦或是为激情为倾诉,与网络对象形成固定化交流习惯,这种随行所欲、风险低的交流过程能让他们产生心理上的安全感、舒适感和依恋感,他们从而转向过分迷恋网络上的人际交往来建立彼此的友谊或爱情,并以此关系取代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成为网络交际成瘾者。网络交际成瘾者往往情感丰富,但在感情表达上不是积极向外,而是选择压抑和内囿的方式。在人格上,一半以上成瘾者表现为内向和交往被动者,有自卑感,属易感素质,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而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隐蔽性和有限的感官接触等特点,能使他们在网上社交很容易获得成功,这种现实生活中的社交不断遭遇挫折和在网上社交的游刃有余,势必导致更多的重复上网行为。
2.大学生网络成瘾形成的客观原因。大学生网络成瘾与家庭教育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当前我国大学生中属独生子女的比较多,且绝大部分远离父母来到异地求学。成瘾学生的家长往往忙于为生计奔波,无暇顾及子女内心需求,忽略了与子女的情感沟通,不少家长总是用物质和金钱来表达对孩子的爱,从而把亲子关系物质化,并一味地把自己愿望强加到子女身上,教育他们一定要出人头地。这种教育方式更多地显现出拒绝、否认和惩罚严厉,很少显现出应有的情感温暖、理解和支持,导致子女不愿向家长倾诉成长过程中的困惑,而是选择网络作为他们精神寄托和压力释放的途径。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的大学生,他们的家庭教育负面影响尤为突出,家长固有的长辈为尊的传统观念较重,对网络游戏缺少理性认识,在得知子女接触网络游戏时,常以粗暴的方式加以禁止,使得这些学生对家长失去信任,同时,出于青春期高度的叛逆心理,他们更加亲近网络游戏。有的学生从小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父母管教比较严格,当他们远离父母后,觉得少了父母的约束,可以独自处理自己的时间,追求一种没有家庭监督的无拘无束的生活环境,留恋于网络的虚无缥缈。也有一部分学生生活在家庭结构不健全的环境中,使他们的心理、性格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单亲家庭子女,由于缺乏父爱或母爱,会使其心理和性格上容易存在一定的问题,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自卑,便会在网络中寻找可归依的群体,迷恋于网上的互动生活。
以上分析,表明大学生网络成瘾者的状况不容乐观,网络成瘾的形式多样,原因复杂,我们要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已成瘾者的行为,更应该从问题的源头来遏制问题的发生。防治大学生网络成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Beard K W.Modification in the proposed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Internet addiction[J].Cyber Psychology & Behavior,2001,4(3).
关键词:校园;厂商直销;法律纠纷;关系;监督途径
一、大学校园厂商直销的调查情况分析
(一)大学校园厂商直销在校园的现状
校园厂商直销在90年代开始流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在兴起,但是当时的物流、信誉基础建设还不够完善。引发大学生与厂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据本文作者在校园对大学生消费者和校园厂商直销的15份问卷调查和10份访谈笔录得知,约有60%的大学生在服务过程中有过受骗的经历;其中46%的大学生没有主动追究责任;66%的大学生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草草看过或者认为合同款项和违约责任无关紧要;约有30%的大学生不了解合同的性质,很多大学生有过上当受骗的经历,其中有部分以金额涉及不多和怕麻烦选择了花钱买教训,还有小部分同学选择投诉或者法律咨询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很多厂商直销资格难以确定,大学生兼职常引发大学生之间矛盾冲突,而学校在监督方面职责不清,发挥作用甚小。
(二)主要问题
1.大学校园厂商直销所产生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很多问题单凭学生自身难以解决,其复杂性随着商业模式的混杂而难以理清其中关系,其中主要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直销厂商良莠不齐
①众多直销厂商是皮包公司,利用大学生尤其是大一新生单纯,并以低廉的价格吸引眼球,形成价格欺诈,经常通过冒充学长学姐加以上门推销的方式,使新生放松心理戒备,从而实现其诈骗的目的。
②由于校园厂商直销门槛较低且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诸多厂家都是以小作坊,盗用或者套用大品牌的方式存在,通过各种广告推销,标注物美价廉,抢购从优的方式吸引大学生消费者,消费者很难通过主观判断辨清真假,往往发生购买商品质量低劣的情况,例如,电子产品U盘发生断裂,读取空间不足,小电器漏电、衣服起毛掉色、热水瓶掉底烫伤、移动硬盘烧坏等。
(2)签订合同极不规范
①为了提高效率,在很多厂商直销售过程中往往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合同,在出现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时,厂商直销态度恶劣,借口推脱责任,大学生消费者居于不利地位,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在大学生消费者与厂商直销之间签订合同时,其书面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并且在篇尾经常标注,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该厂商所有。这使得消费者在法律上居于被动不利地位,在引起法律纠纷时,消费者难以据合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3)校园人资格漏洞频出
①一些厂商根本不具有合法销售资格,则其任命的人表面上足以使大学生消费者相信其资格,比如苹果电脑直销,出国留学校园,往往涉及金额数目较大,在交付押金签订合同后人去楼空,携带资金潜逃,无权事件在大学校园中时常发生。
②在厂商直销过程中,常有假借推销的名义随意出入学生寝室,行盗窃之实,学生贵重物品时常丢失,据调查,校园中经常发生笔记本电脑失窃事件,每学期至少有三起以上。
③大学生校园往往几家以上的品牌,而且和厂商签订的合同一般为一年,这样引发了大量表见案件,商通过大量盖章的空白合同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间订立合同关系,而后撤出,引发了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争端。
(4)大学校园监管机制缺乏
①纠纷发生前,学校对厂商校园一块视为校园外的事物,对于其设立和撤出都缺乏明确的标准,任其发展,大学生消费者的权益仅通过自身判断力,辨别商品的真伪,很难获得校方的帮助。
②纠纷发生后,维权成本过高是很多大学生消费者采取花钱买教训的重要原因,例如,大学生通过团购的方式订购寒假火车票服务,在交纳20元的订购费用后,常常因为火车票订购困难、“严打黄牛党”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回家,而且无法收回其费用,因为时间紧张,往往产生“花钱买教训”的心理,放弃追讨费用。
2.问题成因
厂商直销纠纷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局限在商的产品问题,随着销售模式的多样化和涉及人员的复杂化,主要问题成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签订合同缺乏审慎心理
①在选择直销时,通常是因为被商品的价格低廉所吸引,直接购物不便利或者校园是其熟悉同学时,匆忙下单,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
②在大学生消费者与厂商直销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往往忽视了一些对消费者非常不利的条款,在出现问题退换或者保修时,商据此不利条款不以理会。
(2)厂商直销纠纷是各方责任的综合
①大学生消费者的责任:在选择厂商直销,尤其是以上门推销的方式介绍商品时,没有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在工商部门网页上查询该厂家是否存在,尤其是大宗商品的销售资格,像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考证培训等。
②学校的责任:只将精力关注于日常教学、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校园安全保障等方面,欠缺对校园商家的监管力度,将其认定为社会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设立统一的进入门槛,统一采取外包的方式,成为受益者的同时忽略了其作为监管者的作用。
③厂商直销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直销由两类人构成,其一是专职商;其二是大学生兼职,第二种更为普遍,其特点是没有基础工资,而是依靠产品销售提成的方式作为回报,只有合同,按销售业绩提成。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通过夸大宣传、联合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的手段给校园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例如,校园常常宣传网络包月套餐,限时套餐,校园此前统一定价,形成价格垄断。
二、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一)防范机制
1.学校应当承担积极的监督角色,一则有利于维护校园环境,保障学生财产安全,二则有利于促进厂商直销这种商业模式的完善,提高师生在生活上的便利。
2.正规商家在厂商直销中的作用
例如北京澳加教育咨询公司针对高校制定了专门的澳加高校管理制度,本身通过制定公司条例的方法,明确权、责、利。不仅规范了本身的模式,对总、复的选择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关系的混杂而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为自身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提高大学生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
(1)针对大学生普遍缺乏的自身权益维护意识,可以由学校或者校团委组织开展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题讲座、发宣传单的方式增强大学生维权意识和提高购物判断力,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
(2)另外,通过本校法律专业学生组成法律问题咨询小组,针对校园厂商直销常见问题总结报告,为大学校园购物监督条例的制定提供借鉴素材和法律依据。
(二)纠纷解决机制
1.协商机制
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之前首先要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尽量避免发生暴力冲突,如果在该处不能得到很好的问题解决方法,可以通过了解厂商联系方式直接沟通,对该商品购买的数量、质量和售后服务全面了解,并协商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调解机制
(1)通过由学校、厂商、学生代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之间协商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可以设立在校园,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该组织直接找到厂商,对核心问题厘清,并出具调解书,这样更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挽回大学生消费者的损失。
(2)在厂商设立校园,其商品在校园的销售时,通过学生会及学生代表的监督,由其厂商在新设立银行户头上存入保证金,数额由其销售标的价值和厂商的规模而定,该保证金由学校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在厂商、学校、学生代表调解成功或认定厂商责任时支付,以尽快解决纠纷。
3.诉讼机制
(1)在大学厂商直销的商业模式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涉及人数众多,而争议的标的额普遍较小,在涉及标的额较小的大多数情况下很少有同学注意索取保存凭单,只有销售记录,而这些销售记录常常没有印章而缺乏法律效力,而且校园人数过多,很难搜集相关证据,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在涉及诉讼,尤其是代表人诉讼时,应当采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共同原则,只要有一人能证明其与有权人签订了有效地合同,即使其他的消费者证据欠缺,仍应该推断他们是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厂商有相反的证据进行抗辩。
(2)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有其有效地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诉讼往往是最具有执行力的,但作为大学生,通常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耗费。厂商有时也会通过“拉锯战”使调解胶着不前,最后的情况往往不了了之,本文作者提出一个建议,可以由本学校法学院学生将涉及交易同种类合同汇集起来,代为诉讼,一方面,由于数量众多,囊括金额积少成多,便于法院受理,另一方面,可以培养该法学院学生司法实践的水平。
三、结语
校园厂商直销是大学校园普遍存在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便利了大学生校园购物生活,但是也存在着众多问题亟待提供法律依据加以解决,对于大学生选择校园进行工作实践签订合同前,应当询问曾兼职或者正在兼职的同学,发生纠纷难以解决时,更要即时咨询父母、老师亦或者律师等专门的法律人员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要轻易发生直接的冲突,以免出现损伤。并且需要社会、学校、学生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以监督和管制,完善这种模式,通过借鉴各种先进法律理念加强立法监督强化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司法规制,同时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85.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2-284.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安全防卫事故防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防卫工作是各行各业、各部门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图书馆是保存人类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是高校广大师生进行学习、从事科研的文化信息中心,因此安全防卫工作是高校图书馆的首要课题,也应是图书馆界同仁值得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高校图书馆的安防现状与安全防卫工作做如下初浅的研讨。
1加强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必要性与意义
高校图书馆藏有丰富的文献资料,如笔者所在的图书馆共有纸质文献400余万册;宋代以来的各类古籍20余万册。引进电子图书150余万册;中外文文献数据库40余种;自建“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湖湘文化数据库”、“文化素养视频资源数据库”、“学科导航数据库”①等。这些文献信息资源凝聚着人类的智慧,是国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由此可见,加强安全防卫是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传承人类文明与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为高校三大支柱之一的图书馆,承载着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史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正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每天有无数的师生涌入图书馆查阅科研和学习资料,进出频繁。因此,做好安全防卫工作,是来馆读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图书馆正常工作次序的需要。
2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总体而言,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就是保卫图书馆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来馆读者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维护馆内正常工作秩序;保证馆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防止火灾的发生
图书馆大部分纸质文献信息资料都属于易燃物品,因此防火是馆内安全防卫工作的首要任务。图书馆的火灾隐患主要有电路老化,造成短路引起火灾;馆内吸烟,乱丢烟蒂引起火灾;馆内使用取暖器,手机充电,空调等电器,这些电器如不正确使用,使其长时间工作而不及时关停就会酿成火灾,危害安全。
2.2 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图书馆馆藏资料均为珍贵文献信息资料,特别是古籍文献资料价值连城,是我们重点保护的对象。一旦发生偷盗,其损失将无法弥补。另外,保护读者的财物安全,也是图书馆应尽的责任。但是,当前高校图书馆读者的手机、书包被偷的现象时有发生,读者遭受了经济损
失,也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的形象。
2.3 防止水患的危害
常言道,”水火无情”对图书馆而言,水灾隐患主要是古旧建筑墙体渗水;天花板漏水;供水水管老化破裂;排水管;排水沟堵塞引起室内进水,危及图书馆文献资料的安全。文献资料一旦被水
浸泡就会腐烂,霉变.其损失无可估量,无法弥补。
2.4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高校图书馆已经成为读者众多的公共场所,难免产生矛盾而诱发事故,如同学之间的积怨会引起矛盾,男女恋爱会引起矛盾,读者抢占坐位会引起矛盾,矛盾冲突,就会引发事故,轻则吵架,扰乱阅览次序,重则打架斗殴,引发危及生命的刑事案件。怎样软化矛盾,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是安全防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3当前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大招生,大学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多,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学习热情持续高涨,使得高校图书馆读者人数显著增加。阅览室、自习室天天座无虚席。图书馆显然成为了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可以自由出入的工作和学习的公共场所。读者人数多管理难度大,这给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就目前高校图书馆的具体情况而言,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安全隐患。
1)对安全防卫工作重视不够,安防设备设施投入太少,无法适应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要求。如部分高校图书馆防盗监控设备年久老化,图象模糊不清,监控方位受到限制,真正遇到盗窃案件,防盗监控系统只是摆设,对破案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
2)对图书馆读者进行安全防卫教育的力度不够,一年一度的新生入馆教育,只偏重于图书馆馆藏的布局;文献查询与检索知识;借还书流程及基本方法。很少对新生读者进行过安全防卫知识教育。
3)图书馆安全防卫制度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执行制度不严格,日常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比如,仍有不自觉读者在图书馆走廊或厕所内吸烟的现象,阅览室内读者不按规定使用充电器;职工不按规定使用电烤炉,空调长时间运行不关机等,这些现象是引发火灾的根源。图书馆应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4)读者安全意思薄弱,对自己随身所带财物不能妥善保管。使小偷有可乘之机。于是经常有读者丢失书包、钱包、证件、手机等现象的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读者的学习情绪和学习热情,严重影响着图书馆的工作与声誉。给图书馆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5)读者抢占座位现象严重,许多高校图书馆都发生过考研学生为抢占座位而挤破玻璃,挤烂大门的现象,一旦大门倒下会压伤学生;玻璃掉下会刺伤学生;有的学生为枪占座位而发生争吵,引发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与调解,将危及读者的人生安全。
6)图书馆周边环境,校园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媒体报导: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在读医学研究生王洋中毒身亡;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一研究生男生宿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4月17日江苏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脖子中了两刀;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宿舍楼内,住同一宿舍的同学为点小事起争执,一方冲动之下,持刀相向,最终使同学伤重身亡;⑧5月6日,武汉高校男生,在图书馆开水房内向两名女生水杯内投放催眠药物,使一男一女两名同学昏厥,该男生交代,下药就是为偷窃女生财务。⑨根据以上案情,图书馆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缺乏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应急预案,图书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某种刑事案件,怎样处置这些突发事件,怎样引导众多的读者疏散和逃生,我们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措施,也缺乏这方面的应急演练。
4搞好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话说“未雨绸缪”,“一切防患于未然”。就是说我们应该把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完全消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首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居安思危,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玄。将事故防范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4.2 健全安全防卫工作的各项制度
熟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依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切工作都应按照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使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化。同时,督促全馆职工和读者严格遵守制度。如门卫制度、用火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应禁止空岗离岗现象,严格按照持证入馆规定,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图书馆各办公室应严格禁止用火,必须用火的办公室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各部室阅览室严禁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手机充电器、电动车充电器等,制订空调、电脑开关管理制度,上下班检查制度。开水房安全管理制度,厕所、洗手间用水制度,做到人离关水,倡导节约用水。
4.3 改进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先进的安防设备为安全防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高校图书馆有的安防设备已使用多年,已陈旧老化,必须及时检修或更换。如防盗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烟感报警系统,墙式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都应定期维护或更换。我们应加大安防设备的投入,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使人防技防有效配合,使我们的安防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4.4 加强读者安全知识教育
高校图书馆读者多数为高校学生,其特点是年轻、活泼、好动、社会经历少、自主能力不强、对自己的人身财物安全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对读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读者安全保卫意识,是高校图书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改进以往新生入馆教育内容,增加人生安全,财务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笔者认为,在对新生进行入馆教育时,应邀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专家对新生进行安全防卫知识教育,给新生传授安全防卫常识和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这不仅是有益于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的工作,也是能使学生受益终身的必修之课。
4.5 加强保安队伍建设
保安是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力量,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保安工作的需求,保安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组织纪律性强,善于吃苦耐劳,坚守守卫的岗位,酷暑严寒无所畏惧,努力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不断提高安防技能。为全校师生读者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4.6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事件是我们很难预料的,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是我们难以预料的。因此,预先制定某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置措施很有必要。如火灾,地震,盗窃案件,刑事案件乃至命案。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我们要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怎样作出快速应急反应,怎样引导读者逃生,使读者迅速脱险,怎样进行快速救援。只要我们早有防备,就会指挥有方,临危不乱,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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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n373228824shtml
关键词:应急管理; 志愿服务; 突发事件
简要搜索百度百科,我们可知,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公共机构在某些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解决、事后恢复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科学措施解决这些突发事件,从而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一定计划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管理活动。
而其中政府起重要的主导作用。当然,应急志愿服务是针对突发事件基于爱心、责任、道义、信念和良知,通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受灾地区的人民群众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无私服务[1]。两者的关系十分特殊。而这样的应急志愿服务本身就比普通社会志愿服务的要求更高,因而需要专业化人才、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应急志愿服务激励、培训机制,因此认真学习并研究应急志愿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一项跨时代课题。
1.各国应急志愿服务的现状
1.1 德国
1.1.1 简介
德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应急管理系统的国家之一,有着庞大的救援组织、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井井有条的机制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处理。
1.1.2 特点
1.1.2.1 知识与技能专业化
建立在应急救援任务专业化分工基础之上的德国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具有很完善的救援知识和技能。而在更为精细划分职能时,德国是按照灾种的不同来进行明确的分工的[2]。
在消防部门中,消防部门主要承担防火灭火、交通事故、动物保护、自然环境救助及其他灾害的救援,除此之外还要参与国际救援。同样,在技术救援协会中,因为技术救援协会的主要职能是防止救援失败和救援力量不足,提供各项技术支持,所以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和救援任务的不同,技术救援协会成立了各种不同的技术救援小组,包括政府救援队、电力通讯后勤保障队、水灾队、技术分队等其他队伍。五大志愿者救援组织是通过协议与政府合作的组织,它的特殊性是因为这样的救援组织是在消防部门的协调下,分别根据自身的救援专长参与灾难救援。
1.1.2.2 参与广泛性
德国有非常广泛和庞大的专业化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这样的志愿者队伍为德国政府节约了很多的人工成本,也弥补了德国在职业救助力量上的不足。据统计,在德国现今的约8200万人口中,就有180万志愿者是具有系统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并且,其中还有130万名志愿者在国家各地消防部门中承担着救火、救灾和救护任务;大概也有8万名技术救援志愿者在联邦应急救援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而在民间救援组织中,有近50万名专业志愿者常年参与救援行动,他们随时听候政府号召和差遣[4]。
1.1.2.3 分布网格化
德国的志愿者队伍和民间的应急救援组织都是按照网格化设置分布在德国的各个城市和农村地区。这样的网格化分布确保了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援队伍的快速救援。
在德国,由于人口分布较为分散,在5万到10万人的城市和乡镇都会设立专业的志愿消防队,因而在整个德国有将近1500个志愿者消防站,这些消防站按照网格化分布于各社区。当接到突发事件的救援指令后,这些志愿者消防队按照规定,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5]。作为专业的技术救援协会的总部是设在波恩的,在总部之下设立了8个邦级分部、66个区级分部、668个社区志愿者应急救援站。由于他们的技术装备是标准化配备的,外加这些志愿者们培训出来了接近于条件反射的快速反应,几分钟内他们就能组织完毕并到达灾害现场实施有计划的救援,这使得德国突发事件救援成效尤为突出,并且受灾程度通常都很小,不会造成过多的损失。
1.2 美国
1.2.1 简介
现今美国的联邦志愿服务计划是按照责任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是由国家与社区服务机构联合主办并管理,而另一类是由由联邦政府其他部门分别主办并管理。在紧急服务计划之下,又可以划分出许多的更有针对性的志愿救援团队。同德国相比,美国更为显著的特色是注重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实现了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的完善。
1.2.2 特点
1.2.2.1 证书发行严格化、全方面法律体系[5]
就如此之多的支援者的救援知识水平和能力而言,因为美国一向严格要求医疗保健、建筑师和工程师等职业从业人士具有执照和证书,而这些需要执照和证书的职业很多是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因而应急救援者的能力与水平得到了保证。同时,光靠个人的知识水平无法支撑起整个应急救援体系的运作,美国法律一方面对应急志愿者实行实名认证和许可,严格制定了各种方针政策来确保应急志愿服务的妥善运行,另一方面保护合格应急志愿者的权利。
1.2.2.2 公民观念不同、自发参与救援
在美国,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社区或者说整个地区都会出现一种现象:公民角色扩张。就是说,在未经动员的情况下,自发的就会有大量社会公众赶到事发现场,参与应急活动。起初,此类自发救援行动带来了许多困扰,类比我国汶川地震期间,也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但是美国政府在2002 年4月制定了管理自发志愿者行动的初步建议和行动步骤。紧随其后在2003年全国救灾志愿组织联盟(NVOAD)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继续这项工作并拟定了自l志愿者管理的全国性的原则和合作操作理念。因而,公民的参与有了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应急救援效
率[6]。
1.3 英国
1.3.1 简介
同德国和美国相比,英国应急志愿服务的开展都是以应急管理机制为前提的。由于应急体系是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负责总协调,所以英国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较高。
1.3.2 特点
1.3.2.1 应急服务的二重分类
在英国,应急服务分为两种即一般服务与特殊服务。其中,一般应急服务是由各个地方政府组织或应急志愿者组织的;而特殊的应急服务则由中央组件与推动,而地方政府协调参与与管理的。
但是如果当有大范围、危害重大的公共危机发生时,应急级别和救援方案会由国内紧急事务秘书处(CCS)进行会议快速决定;随后CCS再联系各个应急志愿组织,分配任务;而应急志愿组织在接到上级通知后,会通过各个层级组织的领导者来继续向下通知并把2各处自愿参加此次救援的应急志愿者集中到一起来参与服务。像英国红十字会在每处都有地方性应急小组,这些地方性应急小组可和其它各处小组联络,相互调动资源来参与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1.3.2.2 应急志愿资源雄厚
英国公民自救能力比较强,而且志愿者的数量庞大、志愿者资源也十分丰富。此种良性状态的形成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在英国的规范性发展以及及时对于应急志愿组织多次参与公众事件处理和社会建设服务的经验总结。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本地居民在专业应急服务人员到达前成为第一反应人,第一反应人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对突发事件最有影响的,所以英国公民的主动救援值得学习。
1.3.2.3 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
在针对应急志愿服务方面为了规范政府与行为,英国在1998年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一直坚持应急志愿组织是相对独立的,这样有利于弱化政府对志愿组织的干预和控制,给志愿组织留下更多的独立空间,更好的保持伙伴式的框架合作。
1.3.2.4 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了让应急志愿者在参与救援时有更好的保障,英国政府、应急机构和应急志愿组织三方不断强化应急志愿者的法律背景。
1.4 日本
1.4.1 简介
日本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的影响,日本岛常年有地震、暴风雨等灾害袭击,也正是在这样的多灾害情况下,日本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加强对应急志愿者管理的重要性并创立了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这也让日本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应急志愿服务体系。
1.4.2 特点
1.4.2.1 至关重要的救灾志愿者中心
日本创立的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协同和组织志愿的关键枢纽组织,使得日本的应急志愿管理逐渐变得组织化、纪律化,在招募新志愿者、管理新老志愿者以及协调分配志愿者等活动变得更为快速和高效。而救灾志愿者中心不仅仅只是一个协调机制,它还是一个综合性的总枢纽机制,成功的解决了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加一个救灾志愿者服务中心其实也是可行的方法。因为它可以设置一个解决日常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分支机构;同时也可以临时成立突发事件快速救灾的辅助机构,就地快速召集、救援专门人员,从而实现对某些突发事件的解决。
1.4.2.2 基础骨架性的成员招募
日本对应急志愿者的招募是针对不同的需求有不同形式。其中一种类似于医生护士等,都需要经过资格认证并确认按期考核才能成为专业的志愿者。另外一种是一般工作志愿者的招募,由于这类工作技术含量不高,在日本政府提出条件基本满足情况下即可成为志愿工作者。同时,灾害志愿者中心与受灾现场联系之后会更具受灾情况和志愿者分布情况,及时安排招募新志愿者。定期,灾害志愿者中心也会对原有志愿者的生活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的更进与记录,确保实现对各地志愿者的协调与管理。在获取了应急志愿者的信息之后,灾害志愿者中心毁在网站和社区等地向全社会申请。志愿者在看到的信息后结合自身情况,向灾害志愿者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参与救援。同时,关于救灾用品的准备方面,志愿者们还可根据自己所接受的分工的不同提前准备好。另外的一般工作的应急志愿者,则会根据各自情况接受不同层次救灾技能的应急培训,例如:某些从未涉及救援的志愿者不会轻易安排他去参与救援,需要进行一个基础的系统培训之后才能通知他去参与救援,而相比一个已经接受过基础培训的志愿者在受灾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安排其参与救援。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所有的志愿者,日本政府都要求其必须购买人身保险,这种行为也是保障应急志愿者的权益的一种方法。
1.4.2.3 血肉相关性的分类管理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重创之下,能够井然有序的工作是高效实现救助的良好外在表现。因此,如何对应急志愿者实施最为合适的组织管理是极其重要。日本在应急志愿者的组织上,根据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分类仍然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社会团体为单位参与灾害救助的,另一类则是不属于任何社会组织,以个人为单位参与救助的。而对于不属于任何组织的应急志愿者必须根据受灾地区组建临时救灾组织,而且志愿者转换到其他工作地区之后,则组织关系同样发生变换,即志愿者又要加入另一地区的临时救援组织之中。同时,日本政府强调:一旦情况特殊或者有特殊需要,所有的志愿者都要优先前往调动组织的部门报到,听候调遣,决不允许擅自行动。灾害志愿者中心在与各救援单位保持沟通和联系,时刻关注前方在人力物力上的需求,实现了对志愿者的一个良好的调控作用。虽然中心并没有权利参与调配、指挥政府相关性救援队伍(国民防卫队等),却能够为其提供及时的救援的信息,因而在相互关联的情况下,实现了很好的分类管理。另外,救灾志愿者中心引进了应急志愿者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等信息技术,与抢险队和消防队、国民自卫队共享志愿者信息。这同样也是日本高效救援能力的关键助力,值得我国学习。
2.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问题[9]
2.1 身份不明
在中国,一个“尴尬”情况就是应急志愿服务并不是一个官方性质的服务,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应急志愿者身份十分的不明确。同时,正因为身份的不明确,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一些法律权利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说明确的责和有效的救援,这是我国应急志愿管理中最严重的也是最显著的问题。政府在没有明确认定志愿者法律身份的同时,就不会考虑到一些相关志愿者遇难和补偿、慰问的问题,即一系列和志愿者相关的个人权利和人身安全与名誉无法得以确定。
2.2 分布不均
从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即可看出,相应的抢险救济器械都是经过运输才能到达遇险地点,在时间上,这样的运输工作会降低救援的成功率,因而“就地原则”无法实现。虽然,我国人口数量极大,志愿者数量总体也较多,但相对忠诚稳定的志愿者数量偏少。我国志愿者的职业构成上多为青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由于大学生毕业后工作等原因,会导致志愿意向的削弱和志愿积极性的丧失。按照区域划分,我国东南沿海等地志愿者数量相对较多,而中西部地区志愿者数量相对不足,稳定的志愿者数量就更为稀少了,这样的不均衡分布实则是对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开展带来一定阻碍的,或许值得改进。
2.3 参与盲目[9]
我国大多数志愿者参与抢险救灾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盲目性,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从报纸和新闻媒体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志愿者热情积极主动参与但是还有一些志愿者会受周边群体压力和政治动员,消极、被动参与到抢险救灾工作中。但由于,一部分志愿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的不过关,导致了救灾过程中受伤和转变为遇难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的盲目参与也给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
2.4 法律缺失
直至今年,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或行政法规,虽然已有 1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 个市先后制定了有关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大都避开实质性的问题,缺乏执行力和实效性。2017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在该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措施针对应急志愿服务立法领域里制度不完备,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或许有一定的改善。
3.我国应急志愿管理的展望
3.1 志愿服务响应运行机制必须建立
在我国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应急志愿服务多级响应联动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明确应急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应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合作,提升应急领导力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突发事件,要善于制定完善细致的应急预案,并通过演习实现对各种可能现象的完善解决。
3.2 应急意识必须提高[10]
上文中,提及了关于美国公民角色扩张的问题,这样的公民应急和自救意识值得深思。因此,我国应该在把应急志愿队伍专业化的基础上,更多的培训具有专业应急常识和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志愿者,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普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的意识,如:在高校、社区、新闻媒体中不断提及应急自救的知识等等,同时还可以定期派遣应急志愿者到各个地区进行解说和演讲突发事件自救措施等等。
3.3 应急志愿者在宣传、培训和管理等环节中的作用
突发事件并非时刻都会出现。因而在平时,我国各志愿服务机构应该做好物资储备的工作以防止突发事件来袭无法提供完善的物资支持。我国应建立起以长效服务为主的管理机制,通过把应急志愿服务纳入系统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地志愿者在不同应急志愿服务中的不同作用,明确宣传、招募、培训、组织、响应、教育管理、考核解散等多个阶段中政府和应急志愿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让志愿者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在不同的突发事件中发挥发挥独特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综合应急能力,注重公民应急素质的培训。
3.4 志愿服务进行法律规范和安全保障
由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应急志愿者的组织管理,使组织管理有法可依。另外,志愿者的权利需要得到关注。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他们对于应急志愿者的权利保护相当的注重,这样的高度关注提高了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的积极性。作为参考我觉得我国可以通过公开筹措资金提供专业化保障的方法来维护应急志愿者的权利。同时,我国政府也需要设立专门针对应急志愿服务相关个人的赔偿保险,为应急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的人生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4.结论
21世纪的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矛盾,严峻的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急需得到政府的重视。
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管理体系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种种措施的实施,绝大多数关键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解决和调整,例如机制的完善和法制的改进等。应急志愿服务的完善还需要不断和时代的接轨,而现今能做的只有实践出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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