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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今年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全面采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通过该系统实行“在线评审”。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或中国广州人事网,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请各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将材料报送至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815室)。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
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资格,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公示要求等有关政策,依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论文和著作须公开发表或出版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方可视为有效的论文或著作。
各有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栏目的“政策法规”和“评审信息”中查阅。
四、面试答辩
根据《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规定,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轻工高、中级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的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7号)执行。
我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将书面告知申报人面试答辩预计时间。并在正式面试答辩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等平台和途径,将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论文鉴定
今年在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中开展论文鉴定工作,申报人须挑选两篇论文(著作)为代表作,并填写《论文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专栏“下载专区”下载)。
六、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核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与网上录入及上传的资料是否一致,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
(三)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应从材料的数量、程序、条件等方面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由主管部门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七、评审收费
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一)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三)高级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凡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学历及资历条件。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五)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六)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第八条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国家级刊物上出版的质量专业论文或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专业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三)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并荣获全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九条取得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在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近几年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考评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质量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质量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三)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并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章考试
第十条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的办法。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合格证书,作为评审质量高级工程师的必备条件。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考试内容及方式。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专业基本理论、业务知识等。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考试报名方法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学历证书、工程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1份),近期l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章评审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考试成绩合格证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第十五条呈报部门(各市人事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他有关评审材料按时呈报到高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及手续不全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第十七条省人事厅组建“山东省质量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承担。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及评审办法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评审条件按《计量、标准化和质量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7号)执行。
第十九条对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异议期为15天。
第二十条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评价工作组织纪律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已评审通过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考试、评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评审依据
(一)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8号)。
(二)论著、论文条件,执行粤人发[89号、粤人职[]18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
(三)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177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号),免试范围同时执行原省人事厅《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81号)、粤人发[5]177号。
(六)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省人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号)。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粤人发[]197号。
(八)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号)、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号)、粤人发[号。
(九)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申报高、中级的人员需提供相应资历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本年度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至2011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并全部填写到《评审表》内。
(十)真实性证明,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表七)、评前公示表(表八)、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十一)评审答辩要求,执行粤人社发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执行答辩制度。评审组认为其他级别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要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申报人如不按时到会答辩,其评审材料不提交评审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请使用新版(09版)评审表,用计算机填写并打印。下载路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广东人事--下载中心--职称评审--新版职称评审表。只需纸质报送,暂不需网上报送。
(二)请按以下顺序和要求提供并分类装订各类材料:
1.《 (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若干份(依材料袋数而定),贴于材料袋的封面,并在页首写上申报人手机号码。如有多袋材料,请在表一上标明,如3-1,3-2,3-3,并在表一中用加粗字体注明袋中内容。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请按表格要求走完所有程序,并签名盖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3.《(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20份,其中原件1份。请将原件放在首页,并将20份一起折叠,有字的一面朝外。不要填写页首的编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用序号列明,并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4.《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表四)1份。时间请写到月份,出生地请写到县一级,联系电话务必写明手机和办公号码。评委会(专业组为):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水产热作组)、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1份。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1份。
(注:5.6中的材料除英语、计算机水平和2010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需提供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加盖真实性的意见。论文原件无须装订。)
7.《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表七)1份。为方便使用,照片请小面积点贴。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请相关人事、纪检部门监督并加盖意见。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请同时提供近3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10.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11.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2年8月31日。
如无内容,请在表格内填写“无”。请一次性提供送审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上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材料后,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评审结束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材料和证书,逾期不予保管。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地准备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理性。看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并加盖真实性意见。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提交,表格是否填好,工作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是否如实填报。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论文、工作业绩、工作经历、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等取得时间是否在今年8月31日前。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评审登记表》、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要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供查验。申报人所在单位还须对表二(继续教育情况、工作负面情况说明、单位考核及综合评价、评前公示情况)、表三(评前公示情况、单位审核无误并承担责任的申明、单位审核评价意见)和表八加盖意见,对所有复印件加盖真实性的意见并注明经办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主管部门要在表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及表(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中加盖意见。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分别在表二(县/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省直主管部门/市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中加具意见。
(四)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省林业厅人事处)受理评审材料。
(五)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六)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批后,由我厅人事处发放职称证书和申报材料。
四、评审收费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35号)收取评审费。正高级评审费由我厅人事处代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税系统缴交,其他级别评审费在省林业厅非税系统缴交。每位申报人只可申请开具缴款通知书1次并尽快缴款,缴款时限为2012年9月15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款,请及时致电省林业厅人事处。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8月16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予办理。请于送材料前先致电预约。
受理地点:广东省林业厅人事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509房)。
联 系 人:段孟涵、曾国技、孔华清
联系电话:
附件:1.《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119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8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
5.《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
6.《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177号)
7.《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197号)。
8.《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
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176号)
10.《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81号)
1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306号)
12.《<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7号)
13.《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301号)
在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四、评审专业类别
应本会所属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的要求,参照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评审工作实践,经研究,决定在本协会所属企事业团体会员单位内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评认定工作。
一、组织领导
1、成立**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由9至1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原则,保证评审质量。
2、成立**老科协职称申评工作办公室,在**老科协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同本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联系,负责受理助理级以上职称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的有关事项。
3、各团体会员单位要成立技术职称资格推荐审议小组,该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
二、转正定职
1、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历学位和研究生毕业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受理评审的系列
1、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高校教师系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4、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5、经济系列: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应是本会所属企事业并是**老科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凡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应提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工程设计报告二篇以上;
(四)对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的要求,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核实灵活掌握。
五、评审标准条件
1、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者可任职。
(二)工程师任职条件
①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②研究、设计部门工程师的任职条件:有独立承担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工作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③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①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高级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②研究、设计部门高级工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③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四)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
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评教授级高工:
①主持和设计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解决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的(集体项目前三名或确系实际执行主要完成者,显著经济效益指年创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下同)。
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开发方向,取得了显著成果,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③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部省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④在国际性的科技成果交流展览中获金质奖1个或银质奖2个、铜质奖3个的。
⑤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成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⑦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⑧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助教任职条件
助教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讲师任职条件
讲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担任4年或4年以上助教职务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③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副教授
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①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②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③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四)教授
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教学成绩卓著。②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③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一)助理讲师任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任助理讲师职务:
①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二)讲师任职条件
讲师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4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③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高级讲师任职条件
已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任高级讲师:
①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②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对在教学工作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4、科学研究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任为研究实习员。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并具备下列条件,可任研究实习员:
①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②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③能阅读一个语种的外文专业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任助理研究员;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任助理研究员:
①对本学科、本专业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门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地掌握本门学科必要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地设计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工作;
②取得过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在推广科研成果中有明显成绩,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在上述之一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能指导初级研究人员进行工作;
③能熟练地阅读外文专业书刊(对从事不同类型研究工作的人员,外文要求可有所不同)。
(三)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副研究员:
①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②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③取得过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提出反映这些成果的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取得系统的又有较大学术或实践意义的科学积累,或发表过较高学术价值的科学论文,或在上述之一成就中起关键作用。
④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⑤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科技人员、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研究员任职条件
担任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研究员:
①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③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
④培养出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和科技人员,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研究人员,在聘任各级研究职务时可不受上述规定的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5、经济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任职条件
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4年以上者可任职。
(二)经济师任职条件
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2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4年以上者可任职。
(三)高级经济师任职条件
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5年。
六、破格晋升条件
为鼓励自学成才,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等方面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的学历限制,放宽资历年限,破格申报评审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①荣获市级授予的劳动模范;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④获市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⑤在任职期间(三年以上)企事业管理成绩突出,管理经验被市主管部门或市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取得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
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下同)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创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④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⑤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认,并在全区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七、申报、推荐及受理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交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时,除本人姓名用笔填写外,其余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
2、单位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评语。
3、申报材料每人一式二份,在今年7月底前,送交**老科协职称申评工作办公室,整理后送评委会评审。
4、申报人在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高级的每人交评审费用500元,中级的每人交400元,初级的每人交300元。
八、评审及审批
1、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专业)组,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
2、对照相应系列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各档次职称规定必备学历资历条件和破格晋升条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
3、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获通过。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
4、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
5、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经**老科协专业职称资格申评领导小组批准,由**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行文公布,并发加盖钢印的职称资格证书,方可有效。
九、参加本协会的民营企业人员职称的评审
参加本协会的民营企业人员的职称,由个人向企业申请,再送服务民营企业委员会初审,然后提交老科协专家评委会评审。
民营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任职条件,学历可适当放宽,着重看其实际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看其技术和管理成果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如创何种名牌产品、增加多少产值、利润和税收,获得何种奖励等。
现将*省建设厅青建政[*]232号《关于*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事局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抄报:省人事厅专技处。
抄送:本局各局长、专业技术人员科(5),存档。
*省建设厅文件青建政[*]232号
关于*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人事(劳动)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青人专字[*]167号)要求,现将*年度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建政[*]21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青人专字[*]167号)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凡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以及无建设工程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申报中级职称的,由各州、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按《评审条件》初审合格后,出具正式委托函,按规定将评审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厅属各单位直接报送厅职改办。
三、申报推荐程序: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审查推荐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负责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审查,并报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审核推荐;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报相应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层层审查、层层推荐、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级上报。所有参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道德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凡越级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非国有制单位及个体从业者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按我省现行的报考,评审程序及条件,同步进行。
五、申报材料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论文(著)和各种证书取得的时间均截止到*年9月30日。
六、职称外语合格证的有效时间均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对不属于青劳人专字(*)13号文规定的职称外语"以培代考"培训对象的人员所取得的合格证,一律视为无效。
七、青劳人专字410号《关于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为严肃职称评审工作,使晋职人员名符其实,从今年起,取消破格评审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和突出贡献、业绩,并得到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将体现其突出业绩成果的材料并附单位专题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
九、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报送材料:
1、州、地、市人事局(职改办)或省直主管厅局、地专级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委托评审函1份;*年度拟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况表一式二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4、《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中级20份,高级25份,所填文字内容必须打印;
5、最高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1份);
6、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业绩材料,如著作、论文、获奖证书,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工作业绩和学识水平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原件;
7、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论文(著)要求一律为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著)在2篇以上。
8、《单位推荐报告》一份;
9、评审表第9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中除当年考核结论外,还应填写任职期间的考核结论及年份。
上述各种材料、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要求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印章不得复印),上报材料应由主管职称工作的人员专人报送。
十、报送材料截止时间:
厅属各单位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应按本通知要求务于*年*月*日前报送材料,各州、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务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评审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教育、卫生、会计以及其它系列按该系列职改部门的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执行。
十一、评审费收取事宜:
为确保我省202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推选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学术导向、客观公正、专家主导的原则,从云南实际出发,突出区域特色、地方优势学科,主要依托学术团体推选和专家委员会推评,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行政和非学术干预,确保推选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推选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推选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被推选人进行评审。推选专家委员会由院士、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其中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成立材料审核组。负责审核申报人学术材料真实性。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及省科协常委、委员中的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三)成立推选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科协党组成员、省科协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省科协院士专家科技兴滇办公室(简称院士办)。
三、推选对象和资格
(一)推选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和生活,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
(二)被推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1956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西部边远地区、工程科技一线及民营企业专家的提名,对优秀中青年专家的提名,对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尚无院士和院士人数较少的学科、行业、地区专家的提名。
(四)对于在我省工作累计20年(含)以上的专家,中国工程院将给予倾斜支持。
凡2015、2017、2019年已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或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两院合计连续3次的,2021年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四、工作计划及工作程序
(一) 动员培训(1月10日前)。
(二)通知。1月15日前根据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相关文件精神,拟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选202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并向全省各省级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进行,启动院士推选工作。
(三)成立组织机构。1月22日前拟定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组、工作组名单,经省科协党组审定后正式确定。
(四)组织初审。1月25日前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选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和材料涉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把材料报送省科协,省科协负责完成材料的形式初审。
(五)审核材料。1月29日前由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被推选人学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六)组织评审。2月10日前,组织召开评审会或者以通讯方式由专家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
(七)公示。2月22日前,在被推选人所在单位和省科协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意见建议的,由工作小组处理。
(八)报送结果。3月2日前,公示结果报经省科协党组同意后,按照中国科协要求正式上报推荐院士候选人及相关材料。
(九)后续跟进。适时与中国科协、中国工程院汇报对接有关工作,及时跟进推选动态。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章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市属企业高级工的评价工作由市及义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无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
第七条高级技师的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部属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第八条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向隶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其中,高级工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一)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二)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三)倡导企业按职业功能分析法,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其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模块或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也可按职业领域或工序划分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采用独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拟口述型等模块;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灵活划分为各种考核模块,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委派。
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100分,分别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本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时有效。
综合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投票决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成绩是综合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评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直接认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为7-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2、召开评审会,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评审。
(二)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建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院校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一般为3-7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或组织面试;
3、确定参加评审资格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条申报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九条参加直接认定申报者应提交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直接认定申报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等。
第二十条直接认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组织。企业根据年度直接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者参加直接认定。
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须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核考评。根据审核情况由专家考评组进行投票,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报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资格确认。结合审报材料及专家考评组考评情况,由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50%以上的为通过。通过评审的申报者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被聘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