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10:0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论文前言,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体育科研;论文;撰写要求与格式
一、论文准备
1.确定论文论点、选择论证资料
论点就是作者的新见解与新观点,它起着统帅论文各部分的作用,也决定着论文的水平高低与质量优劣,论点应是作者从许多材料中通过加工整理,分析,概括与提炼而得出来的,因此,论文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与新颖性至关重要。真实性是指不能用虚假的材料来论证论点。典型性是指其具有一定代表性与普通性。新颖性则是指其具有突出的时效性。
2.按照论文格式分配材料
其实,在合理分配第一手资料时在我们心中已经有了一个文章的大概。只是,在具体撰写的过程中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小的重新分配和再次切分。
二、撰写格式要求
体育科研论文写作的通篇格式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即前文、正文、辅文。具体项目内容和写作要求分述如下:
1.前文部分的内容与写作要求
(1)论文标题。即文章的题目,它是论文主要内容和观点的高度概括,是论文精髓的集中体现。拟写论文题目,要求主题鲜明、准确得体,便于检索分类;用词严谨无华,简短精炼,不宜过长;内容宽泛的大题目,可用副标题限制。
(2)作者及工作单位。论文作者的署名,不仅是辛勤劳动的体现和应获得的荣誉,而且是对工作负责的表现,表示对论文负责。个人的研究成果,个人署名;合作的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可按贡献大小,先后列名。署名的先后不应以职称、资历的高低来排列。对于研究工作或论文撰写予以帮助、支持者不应署名,可在致谢中说明。
署写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既是对论文负责的表现,也是为了读者与作者联系,便于加强学术交流。
(3)摘要。它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是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以补充文题的不足;二是提高论文可读性,读者往往以摘要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的任务;三是便于体育科技情报的检索和贮存。可见,写好摘要是很重要的。至于摘要应该摘取哪些内容,这应根据摘要的性质来决定。摘要分为指示性、报道性、资料性等多种形式。目前国内外体育期刊的论文摘要多属于指示性摘要。
(4)关键词。又称主题词,是供贮存和检索之用,一般放在摘要后面。关键词是研究和论述所涉及的主要对象。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一个词组。关键词的提取要准确、充分反映研究成果的性质、便于检索分类。关键词不宜过多,一般要求3―5个即可。
2.正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1)引言。或称前言,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同序论。即提出问题,阐明研究目的、意义,交待背景材料、研究范围及任务等。 (2)研究对象与方法。其内容包括实验研究所观察到的对象、 选用的材料和仪器,以及运用的研究或测试方法等。一般应按实验步骤逐步列出,要求详细具体,特别是新的有创见的方法应交待清楚,便于读者能根据说明去重复本课题的实验(如属保密规定的,另当别论)。介绍材料与方法时既要具体,又应简要,常用的方法则不必详细说明或不作介绍。
(3)研究结果。是指实验研究所得到的情况和数据。是研究结果的直接反映,以不加任何叙述的评论为宜。在写作中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将其中的主要情况和数据用文字、图表等形式表达出来,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加以说明。要忠于事实,注意数字符不能抄错。
(4)分析与讨论。这是论文的精华和核心,是连接结果与结论的桥梁。要求紧扣实验研究结果与前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加以逻辑论证、正确推理、明确立论,并大胆提出自己的新发现、新观点,充分体现本论文的创造性和理论性特点。写作时应注意避免离开实验结果大加发挥,以及重复结果和文献材料、隐瞒缺点、循环推论的毛病。文字措词应协调得体,讨论的态度要正确,如果是争鸣,切忌感情用事。
(5)结论。是对实验结果经分析讨论后升华提炼出来的总观点。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前面已作交待,不作赘述。但对于实验型论文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要根据不充分的数据得出过大的结论,也不要轻易放弃应坚持的观点;二是不要将研究结果与结论相混淆。结论与结果不是一回事,结果是实际调研的各种信息直接反映的全部罗列(只为记录),而结果是将实验结果经分析综合提炼后高度浓缩的主要成分(只是观点)。
3.辅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辅文是体育科研论文通篇格式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理论型论文还是实验型论文都应有这部分的内容。
(1)致谢。是指对论文写作或研究工作给予主要指导、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的文字表达方式。一般放在结论之后,另起行撰写。致谢要真诚,实事求是。
(2)参考文献。这是所有论文必有的一项内容。它反映了写作科技论文的严肃性。凡是文中引用的文章、专著、数据、论点、材料以及方法,均应列出参考文献的出处。一般集中列在致谢栏后。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基本人身、财产权利之保障以国家财政需求借由税收供应,作为成立之前提。换言之,税收不仅系个人为享有其经济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之代价,也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存续、发展的根本。因此,有学者指出,“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1]而在实质法治国理念下,实现市场主体公正合理之税赋,无疑是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此问题的讨论中,实质课税理论备受注目而被屡屡涉及。甚至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既是税法内在的最原始、最根本、最典型的法律原则,也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机性原则。”[2]然而遗憾的是,对实质课税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都缺乏系全面的梳理和系统研究。从德国、日本理论上对实质课税理论认识、其在税收法制中的地位、适用的具体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不断变化[3],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对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饱受争议的现实[4],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对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补税的讨论[5],对“小姐”收入是否征税的长期争论[6],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高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所引起的对“择校费”等非法收入是否应征税的激烈讨论[7],都显示出各国对实质课税理论的长期关注以及迄今为止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质课税理论非常复杂,而其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问题,应该是对实质课税概念本身、其基本价值建立之基础,以及该理论适用本质的理解。此种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实质课税理论正确适用的前提,遗憾的是,国内外税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并未深入,也缺乏广泛的共识。本文拟在现有文献梳理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实质课税理论上研究与实务上的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二、现有文献的梳理及评价
(一)国内外关于实质课税概念之既有理论
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实质”,为“形式”之对。其指称者,在存在上,指观察对象之“事实内容”;在当为上,指应以一定事实为基础,或指一定事实之事务法则……该陈述之正确性建立在一个认识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决定了与之对应之事务法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则的内容也会形成与之对应的存在。这是人间法与存在事实间之互动的关系。[8]实质课税原理起源于“一战”之后德国之经济观察法,1919年税法学者贝克尔(Becker)起草的《帝国税收通则》(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所谓“经济意义”就是经济观察法的由来。其后,经济观察法在德国税法理论及实务界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不断经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9]现今德国经济观察法的规定,集中体现在1977年《税收通则》第39条关于税收客体的归属[10]、第40条关于无效行为[11]和第41条关于虚假行为税收客体的有无[12],特别是第42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13]以及1994年《反滥用与技术修正法》对此条的详细说明[14]。日本税法学界全面吸收德国经济观察法理论,并正式提出实质课税之概念。关于实质课税之理解,一般认为,在事实层面,应按照与税收发生有关之构成要件事实(课税事实);在当为层面,应按照个人以事实为基础所具有之负税能力,定其纳税义务之有无及其应纳税额。换言之,实质课税所称之“实质”,应指与纳税义务人之“经济事实”有关“指标事实”[15]的有无、范围及归属。对实质课税的认识,日本税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质课税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之分,对此的进一步认识则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种观点:(1)法律实质课税理论。该学说以金子宏教授为代表,其认为税法适用中对课税要素事实确定时,如果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外观形式与实体实质不相一致时,必须像其他部门法一样,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体实质进行判断,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根据于外观形式进行课税。在金子宏教授看来,实质课税应指在法律适用上,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采后者对其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和其他部门法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实质课税并非税法独特原则。[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如果将实质课税原则理解为“经济的实质主义”在解释适用税法方面会违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预测性,而与宪法上税捐法定主义不符。因此,其主张“应对真正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而非对于名义上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17](2)经济的实质课税。该观点主张满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实(法形式的实质),与现实所产生经济的成果的事实(经济的实质)不相一致时,应对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因此实质课税在税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主张以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为代表,其认为税捐负担有必要维护实质的公平,纵然其法形式或名义相同,但其经济实质有差异时应做不同处理。[18](3)还有学者采折衷说,主张没有必要将法律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对立,二者都是从实质课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发生“法对法”的问题时,应从法律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而如果发生“法对经济”的问题,则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19]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界对实质课税认识也比较混乱,一般认为实务界经由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而明确采纳实质课税理论,但是该号解释长期饱受理论界及实务部门诸多学者的批评[20]。学者陈清秀倾向于日本学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认为实质课税应从其理论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捐负担公平原则”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实质主义并不能反映“量能课税原则”,故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疑议。[22]
实质课税原则在国内现今国情下如何理解和适用,税法学界也开始关注,但是其认识也同样远未达成共识。经由国内相关教科书对德国、日本实质课税理论相关理论介绍之后,目前国内学界通说似乎认为,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应当采取所谓法律实质课税而不能坚持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其分析路径基本上都是从税收法定主义开始,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当前现实中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仍然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以“可能文义”为税法解释与适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规范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太低,税务机关税权滥用等现象。[23]
(二)现有理论主要争议点及评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质课税概念内涵外延的深入讨论乃至论争,是有意义的,因为任何学科的发展,必须从清晰概念开始。概念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为该领域内学者所共同接受,才能有进一步相互讨论的基础和前提,理论体系的发展才成为可能。税法理论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当前税法还不发达,加强我国税收法治进程,建立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学界必须对于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础尽量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学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更利于指导税法实践。世界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实质课税概念的巨大分歧而带来实质课税理论适用的混乱,[24]也可以反面反映出明晰此概念之意义。
国内外税法学界对经济的实质课税与法律的实质课税的长期激烈论争,虽然现有理论可谓色彩斑斓,然而,笔者以为,此种争议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主张法的实质课税强调所谓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以法律事实为准。姑且不论此种区分是否科学,更为关键问题是所谓的法律事实(实质)如何确定,例如将企业贷款列为工资支出,税务机关依据所谓法的实质课税主义否定外观形式,直接认定为贷款而禁止从所得中扣除,此时何以认定为贷款?实际上只能由发生之经济事实来认定。在真买卖、假租赁之类的案例中,对租赁实质的认定也只能通过经济事实来认定。实际上,税法关注课税事实的发生,所谓否定形式而采纳的实质只能是经济事实,这是由税法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而这恰恰是所谓经济实质课税所主张的。
其实,此种区分无意义之根本原因在于,税法适用关注于课税事实,课税事实就是以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确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即所谓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量能课税原则于税法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25]而量能课税的实现,主要是以“税捐客体”的有无、实际数额的大小、课税事实的归属等为基础。[26]而税捐客体的判断主要是以所得、财产与支出为标准。依据可税性原理,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是以经济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为基础,而非私法上的价值判断。在此,私法与税法调整对象发生重合,而此种双重评价只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无效力上的顺序。因此,无所谓发生法律上的实质课税与经济上的实质课税之区分的问题。
三、实质课税理论之正确理解——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通过国内外文献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与关注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形式(税收法定)与经济实质(量能课税)之差异,而该问题实际上是在税法适用中所产生的。因此,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以获取对此的正确认识,必须从法律适用之一般方法论开始。
(一)法律适用的一般逻辑
现行法律适用之一般原理在于法学三段论的运用,就是选择并解释合适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运用于已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形成合理的司法判断或判决(结论)。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以及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与案件事实的判断。[27]在法律规范的解释(或漏洞填补)上,虽有数种法学方法,但从每一部门法之规范目的、基本理念、价值基础方面做出一致性的解释,无疑最为重要。而此与案件事实之选择形成又有密切联系。
法律适用的案件事实,虽为陈述的“客观事实”,但在无限复杂的已发事实中,判断者实际上为了形成并陈述案件事实,总要做出选择。其在选择之时,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作为陈述的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量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的事实。”[28]对于如何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恩吉施教授将其分为三个部分:(1)具体的案件事实,实际上已发生之案件事实的想象;(2)该案件事实发生的确认;(3)将该案件事实作如下评断:却确定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即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此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29]在此思维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这个程序以法律问题开始,并以对此问题做终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结束。
不仅如此,在提出实际的某事是否发生之时,必须以某种方式描述出来。而在描述的过程中,特别是运用法律用语来描述时,实际上已经掺加了诸多的法律判断。“事实(Faktum)必须为概念所考虑到,否则它将不被认作是事实,而法律概念,一如其名称所说,总是在概念形式中被思考。”[30]此种事实的法律概念之归纳,本身含法律之判断。例如,对纳税人行为的发生交易的经济事实描述中,运用如“所得”、“纳税人”、“兼营”、“营业费用”等概念时,已经作了税法概念的“涵摄”。更进一步地,当发生一种新型的、非既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而需经由相关主体(当事人、法官)类型化为法律事实模型时,即所谓“生活事实类型化为法律构成要件事实”[31],则有更多的法律判断因素。而法官的活动是:从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中为法院找到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gesetzlichenTatbestand)。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32]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生活事实,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概念的归属,还是事实之类型化,都已经含有法律价值判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每一个已经发生的特定事实,不同法律对其描述而进行概念归属,尤其是进行类型化之归类时,此种与已经由概念归类与类型化的案件中间,是否存在实质的相同或不同?此种相同与不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具体落实到税法适用中,对涉税事实的描述中,依据何种标准将此类或彼类行为归属于特定的税法概念?依据如何标准对实际生活事实“加工”成应税或非应税类型,或此应税行为与彼应税类型?对税法概念“涵摄”与类型范围是否以其他法律(如私法)的限制?是否以其他部门法概念与类型化而形成的效力判断为前提?
关于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已有学者做出讨论。[33]惟需注意的是,税法规范往往以私法关系作为原因事实或前提条件,因此涉及税法与私法之接洽关系而屡被学者讨论。综观德国经济观察法历史发展之脉络,其实也是二者关系之发展过程。当前,德国学界通说认为,税法应与私法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税法与是私法均在统一之法秩序之中,税法与私法为相邻平等之法域,统一在宪法价值观下。”[34]“民法与税法,如对同一经济事实加以规范,民法虽较税法适用前,但此只有时间上之先行性,并无评价上优先性。”[35]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在1991年否定了税法中使用民法术语应该按照其民法含义进行解释的观点,认为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假定。该判决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民法形式征税的适当性问题,应该通过税法目的解释予以确定。[36]
至此,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之根本原因:经济交易事实引发经济结果之发生,由于私法(主要是民法)适用时间上先于税法,其首先基于自身立法目的,将其“加工”为私法案件事实,并给予其私法意义上之价值判断,评判结果为该行为及经济效果的有效、无效、可撤消等。但是,对于同样之经济交易事实,税法也会基于税法目的,同样会将其“加工”为税法案件事实(即课税事实),并给予税法意义上的效果评价(此过程也包含对税法概念的解释等过程),形成对该课税事实应予课税、不予课税、免予课税等价值评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由于私法、税法共同关注经济事实,乃至经常关注同一经济事实,二者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分别给予价值评判,此中间不免评判结果不统一甚至冲突,因而更容易引发争议(如发生的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征税是否意味该收入已经合法等争议),并且该问题由于税法借用私法诸多概念,带来解释、运用方面的混乱而使问题更加复杂。
为了试图避免上述冲突,税法理论界才由此发展出所谓实质课税、经济观察法等理论与方法。必须明确是,对同一经济事实,私法、税法基于其各自立法目的、价值理念给予不同评判,应为现代社会之常态。[37]如果承认税法作独立于私法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目的、立法理念,并具有实现自身目的、理念的基本法律方法的话(而这几乎已经成为税法学界共识并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必须承认此种分歧与差异。同时在相关立法技术、适用方法等方面做适当调整,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接。同时加强与完善本部门法理论水平研究,逐步提高民众的接受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展完善税法理论。
四、实质课税理论之制度基础——量能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之“实质”,是指纳税能力之衡量,此为量能课税原则基本要求。因此,对实质课税深入理解,必须以量能课税原则研究为基础。
1、量能课税原则涵义与价值
税收乃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将人民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因此其本质上无法逃避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应受宪法价值观、特别是基本理念的拘束。[38]其中最重要是税捐正义理念,此为宪法乃至法治基本价值之体现。而量能课税原则,即为税捐正义理念于税法之基本要求而成为税法基本原则。个人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此种负担原则,应成为税收立法指导理念、税法解释的准则、税法漏洞填补的指针、行政裁量之界限,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也使税法成为可理解、可预计及可学习之科学。[39]不仅如此,在税收之征收上量能课税原则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容许国家按人民税收负担能力依法课征,一是禁止国家超出人民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40]
量能课税原则本身,有意在创造国家与具有财务给付潜能的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对每一国民给付之无偏无私,不受其纳税义务额影响。[41]纳税人对国家的特定支出,并无享受请求权,只是尽一般国民义务。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与国家预算法与财政法相互分离,造成纳税行为与国家收入支用间的距离。此种距离,国家可借由财政法、社会给付法、计划法对国家支出政策作长期结构性规划。国家支出得依循正义原则运行,至少部分与国家收入依量能课税原则有关。承认量能课税原则的同时,即宣示放弃国家职能的税收理论,依照个人财务支付能力课征租税,其衡量标准是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为准,大体上不以国家财务需要为依据。
有学者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和法律适用时,可区分为四个阶段:[42]首先,依量能课税原则,税法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人间,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择税捐客体时,需以纳税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针。从负担能力指标来看,在选择对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由于要甄别纳税义务人个人条件,如生存保障[43]、抚养义务、资本利得等,因此在量能课税具体化的第一步,对税捐客体之选择,以属人税比较合理。
其次,在选择较合理的税捐客体之后,需进行构成要件的选取和评量,使之与整体法系相一致。亦即个别税法需针对实证法整体,作体系化工作。从量能课税原则考量,对于经济财之评价,需斟酌整体法律秩序,例如经济自由、私法自治以及社会福利等。
换言之,即财产权自由及其限制(即财产权所负担的社会义务)。
再次,在单一税需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一致后,量能课税原则需进一步具体化,则要求立法者将个别税法与整体税制相协调一致,组成完整之体系。在整体考量纳税义务人直接税、间接税之后,才能判断是否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最后,在合理选择税捐客体,并就整体法律体系与税制体系性考量后,进一步需考量其量能课税原则如何实现,特别是税基相关因素。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立法者需考虑个人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期间税原则、净资产增加原则,将量能课税原则加以实现。立法者确立以上基于量能课税原则所派生原则后,只有在具备特殊事项时,才能承认例外的正当性。
2、实质课税与量能课税
如上所述,量能课税原则其实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精神或目标所在,因此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有适用上的替代性。然而二者的关注点也并不完全相同:实质课税重在税捐客体之有无以及经济上的归属的问题,这比较属于负税能力之主观上的个别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个案的。而量能课税原则重于:在既定事实上,究竟纳税人有无,以及有多大的负担税捐的能力,这比较属于客观上的一般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通案进行的。[44]相较于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带有法规范上之当为的色彩,其中为了掌握实质,德国引入了经济观察法,经济观察法可以说是实质课税理论在方法论上的表现。因此,学说与实务界以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理论或经济观察法作为应税、免税或应向谁课税的论据时,其诉求的理念几乎是一个:应以符合经济利益的实质及其实际依归,认识负担税捐能力之有无及归属,以使税收课征能符合实质,而不受限于形式。惟需注意的是,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理论均含有价值判断,而经济观察法则从经济的观点,客观观察、认定课税事实。
五、实质课税理论适用之基本路径:可税性原理
可税性原理,即主要关注征税的可能性及合理性。该原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经济上的可税性”,即关注经济上征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税性,即关注法律上征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45]对可税性原理的研究,学界主要关注征税范围的确定,这也是税法上应税事实形成的主要衡量标准。可税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衡量: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收益主要是指社会财富的增加,由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只有存在收益,才具有纳税能力。[46]并且该收益单纯为经济意义判断,即不管收益的性质、方式、来源以及合法与否。[47]但是并非所有的收益都具可税性,如果该收益为公益性,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则往往即使有收益,也不对其征税。但是对于提供公益的机关和部门,如果其存在营利性活动,则对其营利收益应当视同营利性组织之收益而给予课税。
因此,对于征税范围的确定,大体可以遵循这种思路:征税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具有收益,这是征税的基础;但是如果有收益的主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不应当对其征税;而公益性的组织存在营利性的收入,则对其营利性收入部分,应当征税;同样,如果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某些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应该考虑对其公益活动予以褒奖,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8]
因此,依据可税性原理,对是否课税的判断标准就是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其中并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税法与私法基于不同的法律目的和宗旨,对经济事实给予不同的价值评判。因此,对某一经济收益征税,并不意味着因征税而导致对纳税人行为合法性的认同。至于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取决于税法(这也不是税法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税务机关也主要审查经济行为是否课税构成要件,其并不负有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职责。因此有学者正确指出。“税法是判定某收入能否加以课税时所关注的是该收入足以表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实际上的经济事实。而其衡量的标准,仅在于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只有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使征税对象增值,从而能够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有必要基于此种经济增值而重新分配此增值部分(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包括国家和财产所有人之间以及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分配,税法才会据此评价财产所有人是否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法在认定某种收入是否应当纳税时,并不以该收入的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并且指出,“一旦将某种收入的合法性判断赋予给税法,税法的意义将被无限制地扩大,对税法的发展反而不利。”[49]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这些前台公司往往有大量的资金补贴,可以提供低于成本价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很明显的竞争优势,进而可能把合法企业排挤出市场。
二、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1.反洗钱监测技术手段落后。例如,人民币和外汇可疑资金的报表,尚没有开发出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仅依靠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后手工摘录、上报。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识别可疑资金能力低,落后的监测技术使人民银行尤其是业务量巨大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和全面。
2.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不高。由于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会造成市场份额减少、客户和存款流失,加之反洗钱活动具有较多成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检查成本、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部分商业银行因此故意放松执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停留在表面。个别银行反洗钱专门机构在组织和推动反洗钱工作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和岗位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也没有将其纳入内部稽核的业务范围。
现金账户监管薄弱,银行有关部门未给与足够重视,且监管技术落后,影响反洗钱的有效性。
3.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很难适应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和任务。
4.地方利益保护严重。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区域竞争日益激烈,各地均纷纷许诺以种种优惠条件向外来资金示好,以投资为名的洗钱行为无疑将肆无忌惮地进驻。政府对于“黑钱”视而不见也无法抵制,阻碍了反洗钱的有利执行。
三、对策
对应反洗钱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未来的反洗钱应该在如下方面有所突破:
1.加强建立高科技高技术的反洗钱系统建设。当今的洗钱犯罪已成为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现代反洗钱工作中,监管跟监督都必须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分析软件。报送机构要开发自身合规系统以综合所有数据,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分析,通过电子形式报送金融情报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则利用自己的数据库和分析系统,将交易报告经过整理、筛选和分析,在浩繁的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再通过政府部门间网络移送执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在此方面,我们可以适当参照国外的成功例子。澳大利亚金融情报机构将年预算2000万澳币的40%以上投入系统建设。2004年,美国金融情报机构FinCEN与德州EDS公司签订了6年1850万美元的合同,以建立和运行以网络为基础的系统BSADirect,来管理基于银行保密法收集到的信息。通过该系统,FinCEN将授权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通过网络直接从FinCEN的数据库中抽取数据。该系统计划在2005年10月开始全面运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数据收集、分析和移送的质量与效率。
另外,改进手段,切实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负担,尽可能规避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创新技术,提高数据甄别和分析的高科技和智能化程度,尽快提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结果对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作用。
2.开拓结算工具,拓宽结算渠道。英国反洗钱专家奈杰尔·莫里斯·科特里尔在参加中国银行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议时曾表示,中国人少用现金将有助于金融系统防范洗黑钱的行为。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一是发展个人支票,建立个人储蓄转账业务,由于个人储蓄未开展支票转账业务,因而金融机构在个人转账结算方面进一步拓展,对信用度高的政府公务员和社会名人士推广个人支票,对储蓄户可推广个人汇款业务。二是发展银行卡等电子货币,拓展银行卡消费结算领域。目前银行卡消费只在有限的特约厂商,需要扩大消费面,同时不断完善银行卡技术,方便广大群众结算消费,减少客户消费。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大力推广信用卡等现代结算方式。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实行个人收入电子化,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私人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实行以卡代收,最终使个人收入阳光化。3.加强对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目前,我国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已正式成立,并初步建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但这个系统目前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今后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其功能,做到不仅要和各大金融机构联网,还要逐步实现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税务、海关等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联网。
4.加强现金和账户管理,完善反洗钱处罚机制。“了解你的客户”是世界金融行动小组向其成员国推荐的一种反洗钱制度,这一制度对发现和追查犯罪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这一义务。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借鉴“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一定的义务,违犯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就需要制定出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细则,分责任和后果的大小不同给予处罚。
5.针对洗钱多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同时密切关注中国乃至全球的巨额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预防。美国财政部1990年建立的“打击金融犯罪网络”就是一个联合了财政、银行、税收、司法部门,用先进的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的专门机构。
6.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们要积极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并要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相互间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7.加强公安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双方联合监督,合作研究情报,共同研究开发反洗钱的新技术手段和装备,另外,公安机关应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反洗钱监督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人行,提出完善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充分发挥职能。
8.加大对反洗钱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人们能够认识到洗钱带给我们的巨大危害,从而积极自觉地投身于反洗钱活动中,扩大反洗钱活动的范围,是我们的反洗钱活动更加有效地进行。
9.建立全国各机构、各地方政府协同开展反洗钱的体制。积极培养反洗钱专门人才,全力贯彻反洗钱规章制度,协同监视洗钱活动,积极上报等等。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要尽快与国际反洗钱接轨,努力完善我国的反洗钱体系与机构,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披上反洗钱防弹衣,让中国的经济之龙稳步腾飞。
【摘要】目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中国的反洗钱进程刚刚起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透视这一问题,先简要介绍洗钱的定义和危害,剖析我国反洗钱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金融机构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燕玲.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2]钱小安.敲响洗钱者的丧钟.
[3]申屠青南.反洗钱主阵地银行业硝烟弥漫.
[4]周素红.金融机构反洗钱选好着力点.
[5]阿计.中国打响反洗钱战争.
[6]赵琳,于文灿.中国“反洗钱”在行动.
论文摘要:工程测量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紧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学科。本文分析了我国工程测量技术发展和应用现状,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1前言
工程测量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中运用的各种测量理论、方法和技术的总称。传统工程测量技术的服务领域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矿山等部门,其基本内容有测图和放样两部分。现代工程测量己经远远突破了仅仅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工程的静态、动态几何与物理量测定,而且包括对测量结果的分析,甚至对物体发展变化的趋势预报。苏黎世高等工业大学马西斯教授指出:“一切不属于地球测量,不属于国家地图集的陆地测量,和不属于法定测量的应用测量都属于工程测量”。随着传统测绘技术向数字化测绘技术转化,我国工程测量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四化”和“十六字”,所谓“四化”是:工程测量内外业作业的一体化,数据获取及其处理的自动化,测量过程控制和系统行为的智能化,测量成果和产品的数字化。“十六字”是:连续、动态、遥测、实时、精确、可靠、快速、简便。
2我国工程测量技术现状
2.1先进的地面测量仪器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许多先进的地面测量仪器,为工程测量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工具和手段,如:光电测距仪、精密测距仪、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数字水准仪、激光准直仪、激光扫平仪等,为工程测量向现代化、自动化、数字化方向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改变了传统的工程控制网布网、地形测量、道路测量和施工测量等的作业方法。三角网已被三边网、边角网、测距导线网所替代;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代替三、四等水准测量;具有自动跟踪和连续显示功能的测距仪用于施工放样测量;无需棱镜的测距仪解决了难以攀登和无法到达的测量点的测距工作;电子速测仪为细部测量提供了理想的仪器;精密测距仪的应用代替了传统的基线丈量。
2.2GPS定位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GPS是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制,历时20年,耗资200亿美元,于1994年全面建成,具有海、陆、空进行全方位实施三维导航与定位能力的新一代卫星导航与定位系统。随着GPS定位技术的不断改进,软、硬件的不断完善,长期使用的测角、测距、测水准为主体的常规地面定位技术,正在逐步被以一次性确定三维坐标的高速度、高精度、费用省、操作简单的GPS技术代替。
在我国GPS定位技术的应用已深入各个领域,国家大地网、城市控制网、工程控制网的建立与改造已普遍地应用GPS技术,在石油勘探、高速公路、通信线路、地下铁路、隧道贯通、建筑变形、大坝监测、山体滑坡、地震的形变监测、海岛或海域测量等也已广泛的使用GPS技术。随着DGPS差分定位技术和RTK实时差分定位系统的发展和美国AS技术的解除,单点定位精度不断提高,GPS技术在导航、运载工具实时监控、石油物探点定位、地质勘查剖面测量、碎部点的测绘与放样等领域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3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工程测量中的应用。
数字化测绘技术在测绘工程领域得以广泛应用,使大比例尺测图技术向数字化、信息化发展。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工程图的测绘,历来就是城市与工程测量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常规的成图方法是一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的艰苦的野外工作,同时还有大量的室内数据处理和绘图工作,成图周期长,产品单一,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和现代化工程建设的需要。随着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的应用和GEOMAP系统的出现,把野外数据采集的先进设备与微机及数控绘图仪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从野外或室内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和绘图的自动测图系统。系统的开发研究主要是面向城市大比例尺基本图、工程地形图、带状地形图、纵横断面图、地籍图、地下管线图等各类图件的自动绘制。系统可直接提供纸图,也可提供软盘,为专业设计自动化,建立专业数据库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数字化测绘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发展很快,成效显著。由于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同,国外研究成功的数字化测绘系统不适合国情,难以推广应用,只有依靠自己研究开发。1987年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在国内首先完成了“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系统”(即DGJ)的软件开发,并通过技术鉴定,1990年被建设部列为第一批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之一,在80多个城市及工程测量单位推广应用,同时又有十几个大专院校、仪器公司和工程测量单位,先后开发和研制出多个类似的数字测图系统软件。
2.4摄影测量技术在工程测绘中的应用。
摄影测量技术已越来越广泛的在城市和工程测绘领域中得以应用,由于高质量、高精度的摄影测量仪器的研制生产,结合计算机技术中的应用,使得摄影测量能够提供完全的、实时的三维空间信息。不仅不需要接触物体,而且减少了外业工作量,具有测量高效、高精度,成果品种繁多等特点。在城市和工程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公路、铁路以及长距离通讯和电力选线、描述被测物体状态、建筑物变形监测、文物保护和医学上异物定位中都起到了一般测量难以起到的作用,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由于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的出现,为摄影测量技术应用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该技术已在一些大中城市和大型工程勘察单位得以引进和应用。
航空摄影测量是进行城市大面积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测绘与更新以及大型工程勘测的重要手段与方法,它可以提供数字的、影像的、线划的等多种形式的地图成果。目前,我国有100多个城市或工测单位利用航测技术测制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地籍图,最大比例尺为1/500。采用的仪器除利用高精度的模拟测图仪和解析测图仪成图方法外,还用立体坐标测图仪与微机连接进行数据采集,经微机数据处理输入绘图机自动绘图。
3工程测量技术的发展展望
展望21世纪,工程测量将在以下方面将得到显著发展:
测量机器人将作为多传感器集成系统在人工智能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其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像、图形和数据处理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在变形观测数据处理和大型工程建设中,将发展基于知识的信息系统,并进一步与大地测量、地球物理、工程与水文地质以及土木建筑等学科相结合,解决工程建设中以及运行期间的安全监测、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各种问题。
大型复杂结构建筑、设备的三维测量,几何重构及质量控制,以及由于现代工业生产对自动化流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与监控的数据与定位要求越来越高,将促使三维业测量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工程测量将从土木工程测量、三维工业测量扩展到人体科学测量。
多传感器的混合测量系统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如GPS接收机与电子全站仪或测量机器人集成,可在大区域乃至国家范围内进行无控制网的各种测量工作。
GPS、GIS技术将紧密结合工程项目,在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在人类活动中,工程测量是无处不在、无时不用,只要有建设就必然存在工程测量,因而其发展和应用的前景是广阔的。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国文艺理论的发展和文艺学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1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那么,树立问题意识、间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等学术意识,对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艺学的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l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不少学者对文艺学学科的发展前景持乐观和自信的态度,但更多的学者是对文艺理论的问题和危机的反思,对其发展充满忧患意识。的确,如何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如何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如何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如何在注意文艺学学科的本质特征、学科内涵的同时,重视文艺学学科创新扩容、多元互动的发展趋势?以上种种问题,我们觉得,更新文学观念,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树立问题意识、问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意识
文艺学的“问题”,是指文艺学所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或矛盾。文艺学的“问题意识”,就是能察觉、认识到文艺学的这些课题或矛盾,并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世纪之交的社会文化生活在急剧变化。电子媒质是继纸媒质后的又一次媒介革命;精英文学日见萎缩,文学进一步泛化到大众文化中;图像一跃而成为文化生活的中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审美趣味、阅读习惯。与这些变化相应的是文学以及人们的文学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文学观念与现实的文学实践相去甚远,很难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实践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问题群,我们应当认识和承认这些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这些问题。社会的转型与文学实践的巨大变化,促使当代的文艺学必须从变革着的文学实践出发,分析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扩容,使之适应时展和社会需要。如果文艺理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的方法脱离了文学实践,文艺理论就会失去它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空中楼阁式的、僵化而无用的东西。文艺学面对当下的文学艺术实践,许多问题凸现出来了。现在人们的文化生活重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文学的需求更偏重于娱乐和情感需求,还有的崇拜自然本能,追求感官刺激。在巨大的感官冲击下,在文学艺术审美生成的日益消解中,如何将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与大众文化很好地结合起来?如何用人文精神来支撑我们的精神家园?如何体现对人的生存处境、对家园邦国命运的关怀?这是文艺学正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文艺学应该以专业为依托,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目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对于文艺学来说,“中国近百年来都始终笼罩在西方主义的阴影下,没有自己的理论话语体系”。对于西方理论,我们更多的是简单介绍,随意嫁接,却没有学会或没有完全学会提出文艺理论的中国问题,并将其提升为中外共享的智慧。当然,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是必要的,如无数前驱对的追寻,如20世纪西方文论对我国文论的丰富和启示。但问题是,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不是照搬新名词、新术语,或用外国的理论来分析我们的文学现象,而应该是一种对话交锋,是一种创造性的借鉴和接受。
在与外国理论的对话交锋中,如果我们一味地追踪西方世界的理论潮流,提不出自己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见解,就很难通过创造性地借鉴和接受他人的理论,来达到丰富、充实和推动中国文化和文论发展的目的。文艺理论从何而来?如何进行古今对话,实现古今贯通?这是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文艺理论源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实践。当一定时期的文学经验凝固下来,转化为概念、范畴和相关的方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的时候,这种理论同时也就获得了超越时代和民族的价值。中国的古代文论正是这样。中国古代文论不但有属于我们民族的东西,还有许多属于未来的、中外共享的智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并不完全依附于所谓当下文学经验,它还有着自身内在的发展、运作规律和规则。”]中国古代文论是中国历代文论家依据不同的时代课题与人生问题,探讨文学创作的经验,追寻文学的终极意义熔铸而成的。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演变,表现了各种不同的文学批评方法,以及具有民族传统和东方特色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在今天的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我们应该把中国古代文论传统作为一个重要对象。
二间性意识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多种学科之间、不同种类的文化之间、各个民族或国家之间,都存在着极为丰富多样的对话与交流。而在文学实践中,作者与世界、作者与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也存在着对话与交流。这种对话交流形成了一种主体间性,即“主体一主体”的交互主体性,它包含着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否定、相互协调、相互交流。我们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和寻找的正是这种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现代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主体之间的对话、交往关系。
主体间性理论不是从主客关系而是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来规定存在,认为世界不是与我无关的客体,而是与自我一样的主体。从这一理论出发,来探讨文学的主体间性,可以实现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文学的主体间性表明,文艺活动不再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或者认识,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流。其中,创作活动乃是艺术家与所描绘的对象或者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而接受活动则是读者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之间的对话交往活动。文学创作活动表现为作家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作家与生活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分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间相互作用和交流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不是站在生活之外去客观地观察和认识生活,而是把事物也看作有生命的主体,与其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交流关系,“我听过我的身体进入到那些事物中间去[3_,它们也像肉体化的主体一样与我共同存在”。“在一片森林里,有好几次我觉得不是我在注视森林。有那么几天,我觉得是那些树木在看着我,在对我说话。”中国古代的艺术家们也曾多次描绘过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亲相融、和谐统一的密切关系。显然,在艺术家眼里,人与自然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人来源于自然,在本质上同于自然,因而人和自然之间是天然地可以相通的,是一种真正的相互作用和对话交流的关系。事实上,作家在创作中所描绘的从来都不仅仅是事物的客观属性,而是自己与事物之间所建立起的这种主体间的对话交流关系,这是与以往我们对于艺术活动总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统一来加以解释是完全不同的。
文学作为主体间性活动,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进入了真实的存在。在文学作品中,文学形象“不仅仅是作者议论所表现的客体,而且是直抒己见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与我无关,而是与我息息相通的另一个自我。文学活动是自我主体与文学形象间的对话、交流,在这种对话交流中,自我主体以最大的诚挚和最深切的同情对待文学形象,倾听文学形象的述说;同时自我主体也向文学形象敞开了心扉,倾诉自己的喜怒哀乐和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在这里,文学形象与自我主体是同等地位的主体存在,主体之间始终贯彻着平等的对话、交往精神。
艺术接受也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读者不仅要和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的世界进行交流,更重要的是读者可以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建立起精神上的对话交往关系。文学不是孤立的个体活动,而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产物。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它饱含着作者的情感,蕴含着作者的倾向,这使得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自然而然地会发生某种情绪上的反应,或欣喜、或愤怒、或悲哀、或惊骇、或振奋……读者与作者作为两个主体,以作品为中介在进行着文学经验的交流、沟通,从而形成了某种共识。因为,文学经验不仅仅是个体的,而且是社会的,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如果我们理解了文学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我们也就容易理解文学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对话活动。三共生意识
文艺学学科不可能有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真理,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结构。文艺学学科自身的建设,文艺学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都应当凸现出一种交往对话、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生共荣的思维。
我们看到,文艺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曾被当作一元的、绝对的真理,其他的文艺理论流派都一一遭到批判、排斥。这一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定式,就会成为教条式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认为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的就是反的,这完全是一种只讲对抗不讲互动、只讲斗争不讲融合的思维模式。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文论就是从西方古典美学、特别是德国古典美学中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并在同它们的对话交锋中得到确立并超越的。文艺理论的科学性、指导性,体系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文艺理论不可能代替全部文艺理论。文艺理论中还有许许多多问题,被古人和今人讨论着,而当下文学艺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是他们不可能涉足,也难以预见的。我们发现,20世纪8O年代以来传人我国的各种外国的文论学派有许多新的主张与独特的见解,这是在文艺理论中所看不到的。这些理论的引入,大大地开阔了我们的学科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理论语言,文艺理论也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一元走向了多元,从对立走向了互动。
文艺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是一种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话、交往、互动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代文艺学学科发展中,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文艺学学科不可能孤立地就文学谈文学,文艺学学科总是与哲学、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艺术学甚至自然科学相联系。如产生于2O世纪中期以后的当代文化批评,其思想资源除了以外,还包括2O世纪各种文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成果。近些年来兴起的生态批评也是跨学科的。宣扬美学上的形式主义或是学科上的自足性是成不了生态批评家的。生态批评特别从科学研究、人文地理、发展心理学、社会人类学、哲学(伦理学、认识论、现象学)、史学、宗教以及性别、种族研究中借鉴阐释模型。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说明,文艺学学科的知识形态不只是一个学科自足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既与学科的知识谱系密切相关、又包含和融汇着其他学科的特定的思想、观念、理论与方法的多元知识系统。
四发展意识
文艺学的生命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多元性,从根本上说,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发展意识。西方文论在发展。2O世纪被称为“批评的世纪”,这一世纪,西方文论得到了惊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态势表现为:一是流派繁多,数十个文论学派此起彼伏,异常活跃,远远超过了l9世纪西方文论的流派数量;二是批评新潮不断迭起,交替的频率越来越快。一般说来,当代西方文论一个流派从创立到衰落不过二三十年,繁荣时期的周期更短,以至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文论流派“各领三五年”的景象;三是多个流派之间既有尖锐的冲突交锋,又相互交叉、渗透和吸收,呈现十分复杂的关系,不少文论家同时成为两个甚至几个流派的代表人物,一个流派中也可能同时吸纳几个流派的文论家。正因为这些,2O世纪西方文论才得以繁荣,才得以快速发展。
中国文论也在发展。二三十年代传人我国的马列文论,近十多年来吸引我国不少学者注意的文艺心理学、文艺符号学、叙述学、文学本体论、原型批评、文学接受理论等等,它们既使我国传统文艺理论得到了更新、发展,又拓宽了文艺理论研究的道路,文艺理论出现了交往对话、开放多元的新局面。我国古代文论的研究,同样受到新观念、新方法的激活而使其深邃的内涵得到多方面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世纪之交发生了从语言论到文化的转向,给文艺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营养。影视与网络的发展,使文艺的传播变得快捷而方便,而大众文化的发展,则对传统精英文化提出了强劲的挑战,并使许多边缘化群体和个人参与到文学艺术之中,而文化诗学则以它的政治学旨趣、跨学科方法、实践性品格、边缘化立场和批判性精神,给文艺学的发展增添了十分强有力的新视角和新方法。
关 键 词:美术理论 逻辑方法 非逻辑方法
美术作为人文学科之一,它包含着美术实践与美术理论两个方面。从思维科学的角度来看,美术实践与美术理论各自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某些交叉与互补的关系。美术实践主要是通过形象思维的过程来完成的,但它并不完全拒绝逻辑思维的方法;美术理论则主要是通过逻辑思维的过程来完成的,但它亦不排斥形象思维等非逻辑方法的应用。
所以说,美术理论是对美术的理性的认识。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和高级形式,是人们凭借抽象思维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的有效方式。理性认识以抽象性、间接性、普遍性为特征,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对象和内容。作为理性认识的美术理论主要是通过逻辑方法来完成的。逻辑方法是研究概念、判断、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规则,从而帮助人们正确地思维和认识客观真理的方法。逻辑的思维形式是抽象思维。抽象与感性直观是对立的,一切科学的概念或范畴都是抽象的结果。抽象既与感性直观相区别,又是感性直观的发展,它是以感性直观为中介的对客观对象的间接反映,它所提供的关于对象本质的认识是感性直观不能达到的,因而,它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过程。WWW.133229.COM人类只有借助于思维的抽象力才能揭示和把握感性直观所不可能发现的客观对象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
抽象思维作为一种基本的思维类型,它主要是指应用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反映事物内在本质和一般规律的过程与方式。它是通过逻辑方法而获得认识成果的。逻辑是一门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推理是以一个或几个命题为根据或理由以得出一个命题的思维过程。作为根据或理由的那一个或几个命题是推理的前提,由前提得出的那个命题是推理的结论。逻辑作为一门科学,不仅研究个别的正确推理形式,而且还研究各种正确推理形式之间的关系和提出关于正确推理形式的系统理论。
人们的思维活动除了理性的、逻辑的因素外,它还包括着感性的、非逻辑因素。非逻辑因素一般主要指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想象、联想、灵感、直觉、顿悟等。非逻辑方法一般可分为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两大类。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非逻辑方法,是指美术理论研究中的非逻辑方法,而并非是指美术实践中的非逻辑方法。逻辑方法与非逻辑方法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二者却具有相互补充的功能。在学术研究中,逻辑方法出现阻隔时,非逻辑方法往往是另辟蹊径的有效手法,而一旦用非逻辑方法沟通了认识的渠道之后,又需在新旧认识的鸿沟上架起逻辑的桥梁。
我们强调逻辑思维在美术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但并非排斥非逻辑思维的价值与地位;恰恰相反,由于美术理论研究的对象具有较强的实践特征,这种实践特征本身又具有鲜明的非逻辑思维因素,因而,不仅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需要非逻辑思维方法的补充,同时在对研究对象做出客观和科学的认知时,还需要研究者必须对非逻辑思维方法有一定的把握,在某些方面,它还要求研究者甚至要具备非逻辑思维的实践经验。不可想象,一个不具备色彩感知的人会在色彩艺术理论研究中取得什么可靠的理论成果,一个缺乏对毛笔性能掌握的人会在书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可以说,一个缺乏对美术品的直觉感受或对美术实践不曾有过直接体验的人,其所谓“理论成果”往往是不可靠的,有时甚至还是美术理论中的“伪科学”。我们无须要求每个理论家都必须是实践家,更无须要求每个实践家都必须是理论家。但对视觉形式的感知与体验,却应是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工作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一切“理论”必然建立在虚无之中,这亦是美术理论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这个特征也是美术自身特征所决定的。我们认为它甚至应该成为从事美术理论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美术理论作为一种学术形态,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特征决定了它无法对非逻辑思维方法采取忽视的态度。事实上,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逻辑的与非逻辑的方式往往呈现着一种浑然一体、相辅相成的有机状态,两者之间仅仅会在不同的研究方式中出现主次差异而已。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逻辑方法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感性认识活动;它加工整理感性认识材料,把实践经验由个别提升到一般;它能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更新的知识,并把知识构建成系统而严密的体系;它可以借助于被实践检验过的知识去探求假说是否具有真实性;它能预测事物发展的前景,给人的实践活动以目标与信心。非逻辑方法则排除了运用概念进行判断或按照逻辑程序进行推理的理性范式,从而有助于人的内在潜能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它借助人们可以感知的形象,传达着人类用语言或理性方式所无法表述的思想与情感;它的形象特征和情感因素往往给人们完整地认识客观事物提供直接的帮助;它的思维方式也往往成为学术创新的基因。在美术理论研究中首先必须遵循逻辑思维的方法和范式,在对研究对象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应用非逻辑方法,注重个人感受与生命体验,在以逻辑方法为主体,并在逻辑方法与非逻辑方法有机结合的情况下,才能科学地揭示出美术发展的规律,从而达到学术的创新。
参考文献:
张骞首次西使,旨在为汉联结月氏、夹击匈奴。《史记·大宛列传》记其出使背景曰:
张骞,汉中人,建元中为郎。是时天子问匈奴降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月氏遁逃而常怨仇匈奴,无与共击之。汉方欲事灭胡,闻此言,因欲通使。道必更匈奴中,乃募能使者。
今案:月氏原来是一个强大的遊牧部族,其统治中心东起今祁连山以北,西抵今天山、阿尔泰山东端,且一度伸张其势力至河套内外。公元前三世纪末,匈奴兴起於蒙古高原,遏阻了月氏东进的势头。约前177/176年,匈奴大举西进,将月氏逐出上述故地,大部分月氏人西迁至於伊犁河、楚河流域,赶走原居该地的塞人,停留下来。史称这部份西迁的月氏人为“大月氏”。[1]传文所谓“匈奴破月氏王”,结合同传关於“匈奴老上单于杀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的记载,可知破月氏王者为老上单于(前174-161年)。这就是说,西迁伊犁河、楚河的大月氏有一次遭到匈奴的沉重打击,其王被杀,但匈奴这次打击,並没有使大月氏放棄伊犁河、楚河流域。传文所谓“月氏遁逃”,不过是“败北”的意思。很可能老上在位时大月氏为收复失地,曾一度东进,因被击败而西向退却。果然老上时月氏已逃离伊犁河、楚河流域,张骞於武帝建元年间(前140-135年)往使便没有现实意义。要之,张骞首次西使的对象是伊犁河、楚河流域的大月氏。
二
《史记·大宛列传》接着说:“骞以郎应募,使月氏,与堂邑父故胡奴甘父,俱出陇西。经匈奴,匈奴得之,传诣单于。单于留之,曰:月氏在吾北,汉何以得往使!吾欲使越,汉肯听我乎?留骞十馀岁,与妻,有子,然骞持汉节不失”。今案:匈奴将月氏逐出该地後,不仅控制了祁连山以北,直至天山、阿尔泰山东端的大片土地,且进而控制了包括准噶尔盆地在内的阿尔泰山南麓,以及原来可能役属月氏的塔里木盆地绿洲诸国。[2]因此张骞一行出陇西,往赴大月氏所在的伊犁河、楚河流域,势必穿越匈奴控制的地区,终於被匈奴拘留。单于所谓“月氏在吾北”,也表明当时大月氏确实尚在伊犁河、楚河流域。
三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居匈奴中,益宽,骞因与其属亡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今案:大宛位於今费尔干纳盆地。[3]张骞自匈奴得脱後,究竟取何道抵达大宛,因史无明文,历来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以下三说:
一说张骞乃经由“西域南道”,亦即沿昆仑山北麓西行抵大宛的。其理由在於主要根据张骞西使归国後报告写成的《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中提到的塔里木盆地诸国多位於南道。[4]
二说张骞乃经由“西域北道”,亦即沿天山南麓西行抵达疏勒後,越过葱岭抵达大宛的。盖《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提到的南北道诸国有姑师、楼兰、扜和于阗四国,其中姑师即车师无疑是北道之国。既然张骞返途取南道,则去路应为北道,否则难以说明为何提到姑师。[5]
三说张骞乃经由天山北路,亦即自漠北取道准噶尔盆地、伊塞克湖南岸、纳伦河谷到达大宛的。盖匈奴控制西域後置僮仆都尉於北道,张骞未必敢取北道。《史记·大宛列传》且称姑师“临盐泽”,知张骞並未经过姑师,有关情况因传文致误;传文没有提到龟兹、疏勒亦可为证。同传所载西域事情独详於乌孙,足见张骞所由为天山北路。[6]
今案:三说均有未安。
1《史记·大宛列传》称张骞离开大月氏後,“並南山,欲从羌中归”。这不仅表明他归途取南道,而且表明他吸取了去途被匈奴拘留的教训。者正从反面证明张骞去途所取並非南道。
2《史记·大宛列传》提到姑师,主北道说者以此为证。其实张骞西使之时,姑师不在北道,而在罗布泊西北,确实“临盐泽”。[7]因此不能由於传文前半部提到姑师而断张骞去途取北道。传文没有提及龟兹、疏勒等北道诸国,也令人难以首肯张骞赴大宛乃取北道。
3如果张骞抵大宛乃经由天山北路,则势必经由当时已佔领伊犁河、楚河流域的乌孙。但是《史记·大宛列传》的记载表明张骞首次西使並未亲临乌孙。张骞这次西使归国後,有关乌孙的报告十分简单,与並未亲临的奄蔡等国相仿佛,正说明了这一点。至於传文所载乌孙昆莫乌哺狼乳等等传说,皆张骞在匈奴中所闻,並非亲临其地获悉。说者因匈奴在北道置有僮仆都尉、因而断张骞未敢冒险走北道;殊不知张骞为汉使月氏,月氏新败於受匈奴支持的乌孙(详下节),又何敢取道於乌孙境内?张骞既未假途乌孙,祇能认为以上第三说也难以成立。
4以上三说既不能成立,张骞西抵大宛最可能的途径便应该是取道巴尔喀什湖北岸,沿楚河南下,穿越吉尔吉斯山脉,复顺纳伦河进入费尔干纳盆地。[8]又,张骞出陇西後被匈奴拘捕,地点虽然不明,但被捕後“传诣单于”,则很可能是被押送到漠北的单于庭。这也就是说,张骞“西走”大宛可能是从漠北出发的。考虑到《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一句,《汉书·张骞传》作“居匈奴西”,则张骞更可能是从阿尔泰山南麓西走的。
四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大宛]遣骞,为发导绎,抵康居,康居传致大月氏。大月氏王已为胡所杀,立其太子为王。既臣大夏而居,地肥饶,少寇,志安乐,又自以远汉,殊无报胡之心。骞从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领”。[9]今案:此处所谓“大月氏”,已不再位於伊犁河、楚河流域。盖前130年,在匈奴支持下,乌孙远征大月氏、战而胜之。大月氏被迫放棄伊犁河、楚河流域,再次西迁,经费尔干纳,来到阿姆河流域,征服了主要位於河南的大夏国。张骞到达时,大月氏设王庭於河北,控制着跨有阿姆河两岸的原大夏国领土。[10]张骞很可能是在逃离匈奴後获悉大月氏再次西迁的消息的,因而他不去伊犁河流域,而径自巴尔喀什湖北岸南下费尔干纳。而所抵“康居”,应为康居属土,即位於锡尔河与阿姆河之间的索格底亚那。盖康居本土在锡尔河北岸,张骞自大宛往赴阿姆河北岸的大月氏王庭,並无必要绕道锡尔河北岸,而索格底亚那则是必由之途。[11]至於传文所谓张骞“自月氏至大夏”,应指从大月氏王庭至原大夏国都城即阿姆南岸的蓝市城,或许是为了会晤当时正在河南的大月氏王。张骞此行终於“不能得月氏要领”,原因固如传文所述,但究其根本,大月氏此时远在阿姆河流域,与汉夹击匈奴,事实上已无可能,不能得要领,可以说势在必然。
五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张骞]留岁馀,还,並南山,欲从羌中归,复为匈奴所得。留岁馀,单于死,左谷蠡王攻其太子自立,国内乱,骞与胡妻及堂邑父俱亡归汉。……初,骞行时百馀人,去十三岁,唯二人得还”。今案:此处所谓“南山”,指西域南山,即今喀喇昆仑、昆仑、阿尔金山。而张骞归途很可能沿南道,经于阗、扜後,抵达位於罗布泊西南之楼兰,复北上至泊西北之姑师。《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留下了这四国的记录,表明张骞很可能是经过姑师之後再次被匈奴拘捕的。张骞“並南山”应是事实,但结合同传“今使大夏,从羌中,险,羌人恶之,少北,则为匈奴所得”的记述来看,却未必果真穿越羌人地区。“欲从羌中归”不过是他的打算,很可能他在知道“羌人恶之”後,便採取了“少北”的路线,结果又为匈奴所得。[12]又,张骞再次被拘留後,很可能同前次一样,被“传诣单于”,並被押送至原流放地(因而得会其胡妻,终於相偕归汉),直至军臣单于(前161-126年)死後,纔乘乱得脱。
张骞之归年,《资治通鉴·汉纪》繫於武帝元朔三年(前126年),军臣单于即死於是年。由元朔三年上溯十三年,则张骞动身於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年)。[13]据此推算,建元二年至元光六年(“十馀岁”)为首次被匈奴拘留时期。元光六年(前129年)自匈奴中得脱,抵达大月氏。元光六年至元朔元年(“岁馀”)为滞留大月氏时期。元朔元年(前128年)末踏上归途。元朔二年初至三年(“岁馀”)为再次被匈奴拘留时期。元朔三年归汉。[14]应该指出的是,张骞滞留大月氏期间,发生了塞人入侵安息事件,这很可能是大月氏第二次西迁引起的连琐反应。这一事件最终导致了《汉书·西域传》所见“乌弋山离国”的成立。[15]张骞的报告对塞人入侵事件並未涉及,也许是直至他踏上归途,消息尚未传至大月氏的缘故。
六
张骞第二次西使,旨在为汉联结乌孙,夹击匈奴。结合《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和《汉书·西域传》等有关记载可以考知,乌孙本来遊牧於哈密一带,很可能一度役属月氏;前177/176年,匈奴冒顿单于大举进攻月氏;月氏放棄故地西迁;很可能就在这个时候,溃败的月氏人衝击乌孙的牧地,杀死了乌孙昆莫难兜靡,时难兜靡之子猎骄靡新生,其馀众因持此遗孤投奔匈奴。猎骄靡长成後,军臣单于令率其族人守卫匈奴西界。前130年,猎骄靡在匈奴支持下,远征伊犁河、楚河流域。军臣单于死後,猎骄靡不复“朝事”匈奴。[16]因此,张骞第二次西使,就其目的地而言,和第一次並无二致,也是伊犁河、楚河流域。
张骞使乌孙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招以东居故地”,“以断匈奴右臂”。如前所述,乌孙故地在今哈密一带。其时因浑邪王降汉,这一带“地空无人”。其地若为汉之盟国控制,对於隔绝匈奴与西域的联繫确实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不妨推测,张骞於建元中出使时,也有招诱大月氏东居故地的计划。
此外,《史记·大宛列传》载,张骞建议武帝联结乌孙时称:“既联乌孙,自其西大夏之属皆可招来而为外臣”。则使乌孙尚有开+东西道的用意在内。盖据同传:“自乌孙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匈奴困月氏也,匈奴使持单于一信,则国国传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汉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骑用。所以然者,远汉,而汉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然以畏匈奴於汉使焉”。可见至少在张骞使乌孙之前,乌孙作为匈奴的属国,事实上妨碍着汉与西域诸国的交往。
七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使乌孙时,武帝“拜骞为中郎将,将三百人,马各二匹,牛羊以万数,齎金币帛直数千巨万,多持节副使,道可使,使遣之他旁国”。可谓盛况空前。但是,张骞抵乌孙致赐谕指後,由於乌孙“国分,王老,而远汉,未知其大小,素服属匈奴日久矣,且又近之,其大臣皆畏胡,不欲移徙,王不能专制”,又一次“不得其要领”而归。“乌孙发导译送骞还,骞与乌孙遣使数十人、马数十匹报谢,因令窥汉,知其广大”。此举意义重大。“盖乌孙使既见汉人众富厚,归报其国,其国乃益重汉”。可以说这是乌孙走上与汉结盟道路的开始。而乌孙的向背,对於西汉最终战胜匈奴至关紧要。[17]张骞使乌孙虽不得要领,却收效於日後,筚路蓝缕之功,诚不可殁。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窴、扜及诸旁国”。今案:副使所使诸国大致就是张骞首次西使亲临和传闻诸国。其中,于窴、扜应该是张骞首次西使途径的南道国家,而所谓“大夏”,或即役属大月氏的若干原大夏国“小长”。
值得注意的是,上列诸国中没有楼兰和姑师,而如前述,这两国也是张骞首次西使取南道归国时经过的。它们之所以没有被提到,与其说是传文的省略或遗漏,不如认为张骞使乌孙时曾经过这两国。既然正使亲临,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另遣副使了。
张骞使乌孙究竟取什麽路线,史无明文。如果允许推测,其去路似乎可以认为是沿阿尔金山北麓西进,抵达罗布泊西南的楼兰,自楼兰北上,到达泊西北的姑师(今楼兰古城遗址一带),复沿孔雀河西进,取西域北道经龟兹到达乌孙。[18]当时,汉征匈奴已取得重大胜利,特别是元狩二年(前121年),匈奴西域王浑邪降汉後,出现了《史记·大宛列传》所谓“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的局面。既然沿南山即阿尔金山至盐泽即罗布泊空无匈奴,张骞取此道使乌孙是完全可能的。另外,虽然元狩四年(前119年)汉已将匈奴逐至漠北,但匈奴並未失去对阿尔泰山南麓包括准噶尔盆地的控制,因而天山北路对张骞来说未必是坦途。至於张骞的归途,不妨认为与去路相同。
八
张骞使乌孙的年代,史无明文,一般认为他启程於元狩四年,归汉於元鼎二年(前115年)。今案:元狩四年,汉兵击匈奴於漠北,西域道可通。张骞於是年被遣出使乌孙,並不是没有可能。但严格说来,这一年祇能看作张骞动身年代的上限。而据《史记·大宛列传》或《汉书·张骞传》,可知张骞这次西使中途未受梗阻,似乎也没有在乌孙作较长时间的停留。《资治通鉴·汉纪》既繫张骞归汉於元鼎二年,则不妨认为张骞动身於元鼎元年或二年。
又,《史记·大宛列传》称,张骞抵乌孙时,乌孙“王老”。《汉书·张骞传》也说,其时乌孙“昆莫年老”。这位乌孙王或昆莫便是难兜靡之子猎骄靡。七十曰“老”,猎骄靡生於前177/176年,至元鼎初不能称“老”。因此,此处所谓“老”,不过张骞所得印象。至元封年间,昆莫尚汉公主时,《汉书·西域传》又称“昆莫年老”。既论婚嫁,所谓“老”,纔可指实为“七十”。[19]
九
《史记·大宛列传》称:“[骞]所遣副使通大夏之属者皆颇与其人俱来,於是西北国始通於汉矣”。因此史迁称张骞西使为“凿空”。
何谓“凿空”?裴駰《集解》引苏林曰:“凿,开;空,通也。骞开通西域道”。然而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都表明,西域道早在先秦就已经开通。[20]就汉代而言,西域与中原的关係,有据可稽者,如《汉书·董仲舒传》载仲舒对策之言有曰:“夜郎、康居,殊方万里,说德归谊,此太平之致也”。《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则载相如告巴蜀民檄曰:“康居、西域,重译纳贡,稽首来享”。仲舒对策在元光元年(前134年),相如作檄在元光五年(前130年),知两人所指为同一事件,而康居“纳贡”至迟也在张骞首次西使归国之前。[21]有鉴於此,史迁所谓“凿空”,也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通西域道”,其本意或在於强调汉与西域诸国互通使节始自张骞的两次西使。具体地说,所谓“西北国始通於汉”,不是民间的,而是官方的;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
十
今天看来,张骞西使的意义还在於提供了当时中亚内外政治形势、民族分佈等方面的重要资料。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首次西使,“身所至者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而传闻其旁大国五六”。张骞所传闻之国,据传文可知是乌孙、康居、安息、条枝、黎轩和身毒。其中,安息应即帕提亚朝波斯,在它的西面和西南面是条枝即塞琉古朝叙利亚和黎轩即托勒密朝埃及。[22]在安息东南方,佔有印度河流域的是身毒。在安息北方,自黑海北部,经裏海、鹹海往东,直至楚河、伊犁河流域,活动着遊牧部族奄蔡、康居和乌孙;当时康居领有後来被《後汉书·西域传》称为“粟弋”的泽拉夫善河流域。在安息东方,另一个大遊牧部族大月氏统治着阿姆河流域,征服了领土主要位於河南的大夏国。在大月氏或大夏的东北即今费尔干纳地区则是所谓大宛国。以上十国,张骞在他归国後向武帝所作报告中,有详略不等的描述。可以毫不誇张地说,没有张骞的这份报告,今天要重建前二世纪中亚(特别是其西部)的历史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载於《史记·大宛列传》的张骞上述报告,虽然绝大部份已被转录入《汉书·西域传》,但自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这主要是因为《汉书·西域传》的编者将张骞的报告和张骞以後所得的情报不加区别地穿插在一起,从而抹煞了张骞所获若干信息的时间性。比较两传关於大夏、大月氏的记载,不难发现这一点。[23]张骞报告的重点在葱岭以西,对葱岭以东祇是略略提及,远不如《汉书·西域传》周详。儘管如此,前者的有关记载仍不容忽视。张骞关於姑师“临盐泽”的报告就非常重要。《汉书·西域传》将这一条完全删去,以致传文若干处无法理解。[24]要之,虽然有了《汉书·西域传》,研究汉代西域的情况,《史记·大宛列传》依然是不可或缺的。
1参看余太山《塞种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pp.53-57。
2参看注[1]所引书pp.272-274。
3参看注[1]所引书pp.70-71。
4A.Herrmann,DiealtenSeidenstrassenzwischenChinaundSyrien,Berlin,1910,p.116.
5桑原隲藏“张骞の远征”,载《东西交通史论丛》,弘文堂(昭19),pp.1-117。
6长泽和俊《史研究》,国书刊行社,昭54,pp.385-386。
7参看注[1]所引书pp.215-217。
8参看注[1]所引书pp.70-71,96-97,136-137关於乌孙、康居、大宛境域的叙述。又,当时乌孙立国未久,其西境未必如《汉书·西域传》所述,与康居、大宛相接。
9“太子”,《汉书·张骞传》作“夫人”。今案:两书的矛盾可能是这样产生的:大月氏王被老上所杀时,太子尚幼,虽被立为王,实由其母摄政。《史记》与《汉书》於名实各执一端。
10参看注[1]所引书pp.57-61。
11参看注[1]所引书pp.98-101。又,传文既称张骞由大宛抵康居,则张骞自巴尔喀什湖北岸南下费尔干纳时並未经过当时“羁事匈奴”(《史记·大宛列传》)的康居领土。
12A.F.P.HulsewJandM.A.N.Loewe,ChinainCentralAsia,theEarlyStage:125B.C.-A.D.23,Leiden,1979,pp.76-77,以为张骞东归乃沿昆仑山进入“羌中”(今青海、甘肃的边缘地带),並未经过楼兰,而他被捕的地点一定远在姑师以北。注[6]所引长泽和俊书pp.385-386,亦以为张骞乃沿南道,经婼羌、青海东归。今案:两说未安。
13榎一雄“张骞の凿空”,“季刊东西交”1-4,1982,pp.16-21,以为“十三岁”未必足数,故张骞启程於建元三年。
14此採桑原氏说,见注[5]所引文。
15参看注[1]所引书pp.171-173。
16参看注[1]所引书pp.131-136。
17参看注[1]所引书pp.274-278。
18参看黄文弼“张骞使西域路线考”,载《西北史地论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pp.73-75。
19据《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等可考知,乌孙本与月氏“俱在祁连、敦煌间”,而前177/176年匈奴冒顿单于将月氏逐出故地时兼定乌孙,故乌孙馀众在难兜靡被杀後,持其遗孤奔匈奴必在前177/176年,此所以《史记》将难兜靡之死归因於匈奴。既然难兜靡死时,猎骄靡新生,故後者生於前177/176年,降至元封间,正可谓“老”。
20参看马雍、王炳华《公元前七至二世纪的中国新疆地区》,《中亚学刊》第三辑,1990,pp.1-16。
21参看本书上编第一章。
22参看注[1]所引书pp.183-194。
【关键词】千金藤素正交设计滴丸
ThePreparationofCepharanthineDroppingPillsbyOrthogonalDesign
Abstract:ObjectiveTooptimizethepreparingprocessofCepharanthinedroppingpills.MethodsThetechnologyoforthogonalexperimentwasusedtooptimizethepercenageofdrugindroppingpill,temperatureofdrug,droppingspeedanddecidethebestdroppingcondition.ResultsTheoptimumdroppingconditionwasasfollow:therateofCepharanthinetomatrixwas1∶2,thetemperatureofdrugwas80℃,droppingspeedwas70dropsperminute.ConclusionThetechnologyisfeasiblewithhighproductivityofthefinishedproducts.
Keywords:Cepharanthine;Orthogonaldesign;Droppingpills
千金藤素(cepharanthine)又名头花千金藤碱是提自防己科藤属植物的一种双苄基异喹啉类生物碱。近几年的研究表明千金藤碱素除了能刺激动物网状内皮系统、促进骨髓组织增生外还有显著的抗病毒作用。在临床上用于治疗矽肺和癌症患者化疗后白细胞减少。目前市场上主要是千金藤素片剂。千金藤素难溶于水,在片剂中是以较大的颗粒形式分布于辅料中。其口服后药物的溶解扩散速率散,极大地影响了人体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滴丸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剂型有服用量小、易储存、携带方便等优点。本实验利用千金藤素易溶于醇的特点,以PEG4000和PEG6000为辅料,用固体分散技术将其研制成千金藤素滴丸新剂型。
1材料与仪器
滴丸制备仪(自制);千金藤素(自制,符合质量标准);二甲基硅油(杭州西湖有机硅厂);聚乙二醇4000(上海精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批号060213);聚乙二醇6000(上海精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批号060417);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
2方法与结果
2.1基质与实验条件的初步筛选
2.1.1基质的筛选在物料温度80℃、滴速70滴/min、冷却管长度70cm的固定条件下分别选用不同的基质滴制滴丸,以硬度、外观、拖尾情况为评价指标进行筛选。
聚乙二醇4000所制滴丸硬度不够,聚乙二醇6000在滴制过程中黏度高、易拖尾。聚乙二醇4000和6000的混合物为基质所得滴丸硬度适中,较少拖尾,实验了一系列两者不同比例的混合物,确定聚乙二醇4000/6000(2∶1)混合物为滴丸基质。
2.1.2冷凝条件的考察分别用液体石蜡、二甲基硅油为冷凝液滴制滴丸,以二甲基硅油为佳。确定二甲基硅油为冷凝液。
固定其他条件,考察0~5℃,5~10℃,10~15℃三种冷凝温度,结果显示低温条件下所制滴丸率高、圆整度好,故确定0~5℃的冷凝温度。
冷凝管长度不够易导致滴丸粘连,圆整度差,本实验选择90cm的冷凝管。
2.1.3滴口内外进径的确定滴头的口径对丸重有明显影响,试验了2.5/3.5,3.0/4.0,3.5/4.5mm三种方案,选定内外径为3.0/4.0mm的滴头,丸重25mg。
2.2正交实验优化处方及条件
2.2.1正交实验设计在预实验的基础上,对药料温度、滴速、药物与基质配比3个因素进行考察,每个因素选取3个水平,按L9(34)正交实验表设计实验,因素水平安排见表1。表1千金藤素滴丸因素水平(略)
2.2.2考察指标的确定定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同时考察丸重差异、圆整度、溶散时限,三者的权重分别定为0.4,0.3,0.3。以溶散时限、丸重差异最小的和圆整度最大的数字为100分,其他的数字与最佳值的比值为其得分。
丸重差异每批随机抽取20丸,分别称重,计算丸重差异系数(RSD);溶散时限测定方法符合《中国药典》2005年版崩解时限检查法;圆整度:随机抽取20丸,分别用游标卡尺量出最小半径(S)与最大半径(L),计算其比值得圆整度(S/L)。
2.2.3制备方法取千金藤素适量,加入熔融的滴丸基质中,玻棒搅拌,保持温度在实验方案的指定温度,倒入滴丸制备仪内滴制。收丸即得。结果见表2,方差分析见表3。表2千金藤素滴丸正交实验方案与结果(略)表3方差分析(略)
2.2.4正交实验结果由表2的直观分析和表3的方差分析都可以得出:A,B,C3个因素对结果都有显著的影响,主次顺序为C>A>B,最佳工艺是C1A3B2即药物基质比为1∶2,滴丸滴制温度控制80℃,滴速控制60滴/min。
3讨论
3.1千金藤素在聚乙二醇中有较好的溶解度。在滴丸的制备过程中要搅拌至千金藤素完全溶解到溶融的基质后再进行滴制。
3.2滴制滴丸的过程中温度控制非常重要,不同的温度下基质的黏稠度差异大,所制滴丸的丸重不均匀。
3.3滴丸基质中聚乙二醇4000和6000的比例直接影响基质的黏稠度,对于制备其他药物的滴丸要根据不同药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聚乙二醇4000/6000配比。
【参考文献】
[1]崔俊屹.千金藤药理作用概述[J].中草药,1995,26(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