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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6:1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刑法本科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刑法本科论文

篇1

本报讯(记者余媛媛)“不是说今年的毕业生本科论文不写了的嘛,咋个现在还要写哦?”这两天,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大四学生李灵(化名)有点困惑——进入11月份了,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纷纷开题,要求同学们尽快选定导师、确定论文方向……

10月中旬,四川大学校长谢和平签署了一份名为《四川大学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补充意见》,《意见》说,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毕业论文实行“多样化”,学生可以写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也可是反映学生能力的设计、调研报告、竞赛成果等等。意见说,具体实施由各个学院自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表示,今年是本科论文多样化的第一年,拥有调研报告、竞赛成果、参加科研训练的同学毕竟很少,大部分同学还是要完成毕业流程的“硬杠杠”——写毕业论文。

篇2

通过对书法字帖的临摹,使我对书法艺术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懂得了形式美是书法作品好与差的决定因素。怎样去辨别一副好的书法作品呢?主要看它有没有具备形式美,即点画用笔美、结体取势和章法布局美。这些形式美并不是某一个书家的独创,而是历代书家通过长期的艺术实践之后总结出来的,它们是书法艺术的共性美感,是任何书家在创作时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形式美,汉字书写就只能是实用的效果,而升华不到艺术的效果。所以,点画用笔美、结体取势和章法布局美是书法艺术不可缺少的,相互依赖,相辅相成。

一、点画用笔美

从技法的角度看,点画用笔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顺与逆。在书法创作中,行笔畅达时,还需强调用逆笔和逆势,它可以使笔画具有沉涩紧劲的力度,有利于蓄势聚能,为下一步笔力、笔意的生发与延续打下基础。创作中,只有先盘郁蓄势,发势才会痛快淋漓,给欣赏着带来一波三折,回味无穷的美感。2)中与侧。书法在运笔中分为中锋和侧锋,中锋笔画主要的审美意趣是内涵的力度沉厚而圆浑,表现出万笔齐力、“中锋取劲”的艺术效果。侧锋运笔具有一种萧散、飘逸而富于变化情趣的笔致,表现出特有的艺术风貌。在书法创作中,要注意中、侧锋并用,相辅相成,才有“八面出锋”、笔趣深长的艺术效果。3)藏与露。在书法用笔美中,藏与露这对相反相成的笔法各自具有独特的审美意趣。露锋外纵其神,意气飞杨;藏锋内包其气,含蓄深沉。灵活而巧妙地塑造了书法的形式美。4)方与圆。方笔与圆笔是两种相对的笔画形态。方笔使人们感受到硬实、挺劲和峻利,圆笔具有用笔流畅无滞的动感、潇散超逸的韵致和厚重含蓄的美感。5)曲与直。在书法用笔中更注重曲线美即“一波三折”,如颜真卿《勤礼碑》中的各种点画,具有一定的曲折顿挫之妙。书法创作中要善于将曲线的动与柔,直线的静与刚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书法笔画达到一种复合的美感。

二、结体取势美

结体取势美是书法形式美的核心地位。书家在创作时,要从形象形势体貌的整体要求出发,将各种笔画与部件加以合理、美观的排列组合。现实生活中,各种建筑物、日用物、人体等,如果每个部分的结构安排取得了一种平衡匀称的形式,比例合适,那就能使我们感到美,相反就不美。书法艺术亦是如此。如果书家连一个字的结构重心和基体都把握不住,那就谈不上是艺术创作。书家还应从分讲究书法结构的艺术性,追求一种多变和崎岖的美感,达到一种和谐与统一的艺术效果。

三、章法布局美

章法布局美是书家对字与字、行与行乃至全篇进行处理后表现出书法作品整体的美感和宏观效果,是书法形式美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人云“以章法为一大事”,益所谓“行间茂密”是也。例如,行书与小草作品多采用“纵有行、横无列”的形式,主要依靠每行内上下字之间体势与墨色的节奏变化、气韵的流贯,以及行与行之间的对照呼应来体现一种既匀整和谐又灵动活脱的章法美。不同尺幅形式的章法也不同的特点。例如,条幅是一种窄条的挂轴形式,由于形制比较小,故一般悬挂在书房清雅闲适之处,其内容可多可少,处理方法相对自由。几个字的,多以大书书写,气势磅礴;字数较多的,则可以分列排布,雅趣横生。扇面的书写则颇为讲究。书写半扇一般讲究靠上不靠下,每字或每行均须向着扇心的方向,这样整幅扇面的行气才不至于离散。另外,用印与落款的位置也会对一件作品的章法产生很大影响。在一件书法作品中,铃印是章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起到丰富书法章法形式的作用。同时,印章之红、宣纸之白和笔墨之黑又可以在色彩上形成极大反差,给欣赏着带来无穷的美感;落款亦是书法章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书家的艺术修养与巧妙构思往往可以从落款之中体现出来。

四、墨色美

墨色的巧妙运用会丰富作品的层次,枯与润、浓与淡所构成的墨色变化会增加作品的情趣,会给观赏者带来更加丰满的艺术享受。书生于墨,墨生于水,水为书之血也。优秀的书法作品,随着书写者感情的起伏,其墨色在燥润浓淡之间呈现出千变万化,产生无穷韵味。用墨润则有肉,燥则有骨。善用墨,非易事。贵在淡能厚重,浓不板滞,枯不浮涩,湿不漫漶,能得淡中之浓,浓中之淡,水墨交融,神情并茂,才为高手。书之用墨,一般笔内含水不宜太多,这样用笔则苍,行笔涩重不浮滑,同时将笔内水分慢慢挤出,用笔则润。书之墨法,妙在用水。技法多样,情趣无穷。

五、内容美

篇3

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主要有两种代表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计划应当由公共理论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实践环节课构成。其二,有的学者提出了仿真模拟实践和全真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形成以庭审实务、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形象设计等12门中文和英文系列实践性课程。关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如何设置,主要代表观点有两种。其一,有的学者提出要建立以模块化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选修的课程结构体系。包括跨学科基础性模块课程、法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和艺术类模块课程。

其二,有的学者提出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实行“基础+专业”的分方向、分类别培养,即基础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而分方向、分类别包括学术奠基型、法律实务型和跨专业复合型等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通过目前研究现状可以看到,有的学者是从复合型角度,有的是从应用型角度,有的是从二者结合角度去定位法学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那么,我国地方本科院校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这是一个亟须达成共识的问题。

二、我国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

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设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复合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复合型是相对单一型而言。应用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包括理论课程模块、实践课程模块、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和特色教育课程模块四个部分。

1.理论课程模块。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学专业的理论教育是基础。在强调大学专业实践性教育的今天,理论教育仍然占着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因此,理论课程的设置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理论课程模块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共理论课。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理论素养。第二,专业基础课。16门核心课作为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课程,其专业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涉及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范围。16门课程是否全部都予以设置,值得研究。大学教育与高中及以下教育不同,在于大学要树立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理念,重在思维模式的转变、学习方法的引导和学生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因此,根据大学时间的有限性,不必将16门课程全部以课程形式予以设置。第三,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必修课和限选课两种,必修课程建议开设法学方法论、职业道德、文书写作、法律逻辑、司法口才等。限选课则考虑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就业倾向选择课程,该课程可以是专业课的选择,也可以是跨专业、跨学科,以培养具有跨学科基础知识体系、丰富人文素养与科学底蕴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大学不同专业、学科之间的协调和全校的统筹管理。

2.实践课程模块。

我国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实践环节越来越得到各高校的重视,但很多学校流于形式,没有将之当作课程来设置和管理,也缺乏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践课程模块包括三方面:第一,基础实践。包括见习和社会调查。基础实践是设定在大学低年级的实践形式,它是针对还未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前,通过参观监狱、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感受法学专业在实践中是如何生动地再现和被运用的。第二,模拟实践。包括模拟诉讼事务、模拟非诉讼事务。这一实践应当安排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过程中,是在庭审过程或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如何处理非诉讼事务的虚拟情境下的实战演练,每个学生在演练中担当了原告或被告或律师或法官或检察官或旁听人员的角色或身份,并站在虚拟身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第三,社会实践。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社会实践是学生以自己的本人身份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实践环境。课程通常设在高年级,因为此时经过了系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及模拟演练,积累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由教师带领或指导,通过案件或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亲身感受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或运用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操作,使法律实务能力大大提高。在当今大学教学管理理念中,重科研、轻实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具体体现为职称的评定、奖金的评定标准等,无疑不是倾斜于从事科研的教师。高校的管理者应当改变管理观念,适应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的定位转变,思考给予具有实务能力的教师以应有的肯定和客观评价。当然,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识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使命和重任,不能只注重实务或只注重理论研究,而是二者均不可以偏废,只是有所侧重而已。

3.职业技能课程模块。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体现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将培养某些关键性技能也规定为法学教学的必要组成部分。诸如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技能,虽然与纯粹的、核心的法学教育关系不大,但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而言具有关键性意义。除德国外,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也非常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包括两方面:第一,专业技能。包括律师实务能力、审判能力、控诉能力。第二,工具技能。英语、计算机、法律逻辑、司法口才、查阅资料等课程的设置,旨在提高学生沟通协商、谈判妥协、辩论、起草法律文书、制订规则、起草合同和逻辑运用等能力。

4.特色教育课程模块。

篇4

1、公共课考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为必考公共课,无论什么专业都需要考这三门的。一般理工类的专业还会增加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的考试,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开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专业课考8~10门左右。专业课的设置都是由各主考学校对本校内此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如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

3、换考课程考3~5门左右。换考课程:换考课程是指英语自学难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语二而多考几门其他课程替代英语二的学分,一般是考3到5门课程。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计学分,是自己自考所有课程的总结,就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论文命题并展开论文,一般是毕业前的最后一关。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1946年生,沈阳市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检察院咨询专家。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马克昌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与莫洪宪老师正在组织撰写《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计划搞24本,每本20万字左右。因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学者称为 “绝望的一章”,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都很多。如果目标能够实现,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万字,应当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

篇6

根据《2018年10月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公告》知悉,2018年10月辽宁自考准考证打印时间为:考前一周。

考生须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服务平台*打印《2018年10月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可入场。

辽宁自考准考证打印网站:辽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服务平台,网址:zk.lnzsks.com/lnzk.wb。

2018年10月辽宁自考准考证打印入口 点击进入

【10月辽宁自考报考注意事项】

1.老考生报名过程中如发现本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信息)有错误,可于6月26日-7月4日(周六周日除外),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报考所在地招考机构申请更改,除身份证号从15位自然升级为18位外,办理更正其他信息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详见《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个人信息更正办理指南》)

2.考生报考课程后,需网上支付费用。缴费平台为易宝支付。报考成功的标志是所报考课程的缴费状态为“已缴费”,考生应及时核实银行成功扣款情况。考生须慎重选择报考课程,确认无误后再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考生不得修改报考课程,所支付的报考费用一律不退。考生尽可能提前完成课程报考和缴费,避免在结束的最后一天,因网络拥堵等错过报考课程和缴费。网上报考课程期间,考生如果报考或缴费不成功,可咨询所选报考区的招考机构。

3.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须在完成该专业课程的学习后方可报考。但是,凡是符合以下三个报考条件之一的老考生,可以到市、区(县)招考办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不通过服务平台,报考论文或毕业综合考试课程。

①报考停考本科专业的老考生,从停止接纳新生报名起的三年过渡期内,可以申报毕业论文;②报考专业中除可以免考课程之外,其他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包括实践课程)的老考生,可以申报毕业论文。(包括报考本科二学历考生);③报考专业计划有调整的老考生,包含符合顶替原则的所有课程都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申报毕业论文。

4.停考过渡阶段的专业,将不再接纳新生报名。

5.选择沈阳市、大连市等地报考的考生,需注意两地下设考区的开考专业设置(详见附件2、3)。

6.考生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护理专业专科、护理专业本科、药学本科、中药学本科、公安管理本科等5个专业),考生须符合《报考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7.考生须妥善设置和保管个人密码,以免因密码外泄造成报考信息被非法篡改。考生如忘记密码,无法正常登陆服务平台,可通过密码重置页面或通过所在考区招考机构重置密码。

8.考生须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服务平台*打印《2018年10月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可入场。

9.考生要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参加考试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其中,考生违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篇7

论文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学 结合

一、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必要性

(一)法学本科教学面临司法考试带来的压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已经历时4年时间的实践。“实施办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可以报考。也就是说能够获得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法学本科教学方式的改革提供了方向和动力,但同时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以往完成本科阶段的法学课教学任务后,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或者继续上研究生,司法考试只能靠他们自己的努力了,是否通过似乎不能直接反映本科阶段的教学效果。然而当前的形势是学生在毕业班这个阶段即可参考司法考试,那么就要求在当年的9月之前必须完成所有的法学课程学习。几个月后反映出来的通过率直接衡量了之前的法学教学质量和水平,这就对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二)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动力

当然我们也要更注重事物发展的正面。在2001年没有统一司法考试之前,那时的法学课堂教育似乎比较随意,教师们各有各的教学套路,没有明确而坚定的目标,这样的弊端就是学生可能不能一直保有对法学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司法考试的出现似乎给他们打了一针“强心剂”。整个大学阶段都会围绕整个考试而努力的进行准备,比如从认真地听好每一堂法学课开始。从2003年开始,司法考试的出题也吸纳法学教育界的意见,开始增设没有标准答案的试题。考生凭借接受过的法学教育,掌握的知识答题,无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都会给分。这样的出题方式意在希望考生不要指望光背诵法律条文就可以通过考试,而是要培养自己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再加上08年的在校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的新规定,使在校的本科生从入学开始就能一直保有学习的热情和一次性通过考试的憧憬,使整个本科教学过程无论是教还是学都是充满希望和动力的。

二、本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具体实践

(一)在课堂教学中贯穿司法考试讲义

在这里,我们要警惕不能将法学本科教学变成纯粹的司法考试辅导班。法学每一门主干课教学的课时数相对于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课时数来说是远远超出的。应该说有足够的时间来消化辅导班中的精华部分。任课教师除了系统的掌握现有教科书的内容编排外,更应该熟悉当年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内容。比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就可以很好的应用司法考试相关教材,刑法学总则反映在教材中的重点和司法考试教材差异并不大。但是分则就不同了。如果光是按照书本教材来讲授,是没有重点的。刑法分则罪名到达400多个,一一讲解时不可能的。那么司法考试的讲义就起到很强的引导作用。教师应在备课时,充分消化历年真题,归纳出哪些是高频考查罪名,那么这些正是在课堂上需要重点讲授的。这样做也是让学生少走弯路,直击重点,上完每堂课都可以回忆起本节课的重点,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似乎每个罪名都学习过,但是到头来一个也没记住。再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这个部分对于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都觉得是最难把握,最难拿分,甚至都放弃的部分。司法考试的考点相对于其他刑法、民法等考点相对固定的法律部分来说是很生僻的。更需要法学教师费神的是这门课的法学本科教材编写非常细致,面面俱到,直至看不出重点。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来说是很好的,但是学生们反映一本书学完了,如果做起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脑子里仍是一片空白。这就说明这门课的教学必须加入司法考试的元素,否则只能是学生反映的“上了和没上一样”。让法学本科教学成了“虚设”。那么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就是很好的讲授导向。但是司法考试教材也不是“圣经”。就有学生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如果直接学习辅导教材会觉得一头雾水,做试题也是带着碰运气的心态去试试,而不是真正的掌握,这时传统的法学教材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只有老老实实上完了几十个学时的课,在这个基础上再出消化辅导教材就能豁然开朗。

(二)对司法考试真题的训练

在课外不少学生会有疑问,以什么作为法学课的平时基础练习呢?特别是大一和大二的新生,刚从题海战术的高中过来,总觉得学习如果没有练习可做就不是学习。如果非要做纸上练习,那么近几年的司法真题就是最好的选择。在试题的选择上,可由授课教师随着教学进度的推移归纳出与本章课程内容相关的试题让学生们先感受一下出题的方式。一般来说,司法考试的每道题目的知识点的涵盖面都很广,有时一道选择题能同时考查好几个易混淆知识点,而且跨度很大,例如刑法学的试题,貌似考查总论的内容,其实需要考生多分论内容相当熟悉,这样学生们就随教学进度来做题就很困难。教师应当再备课时将试题加以改装,简化,配合当下的教学进度来对试题进行讲解。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司法考试真题一通扔给学生,让他们自己去消化,教师在这时还是需要在学习方法上加以引导。在这里不可忽视的是案例分析训练。案例分析室法学本科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必然要掌握的能力。结合司法考试真题案例分析部分的训练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方法。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司法考试主观题的案例分析部分答题有其特殊的模式和套路,如果从应试教育的角度看,教会学生答题的技巧也很重要,特别是类似“请运用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原理全面分析本案”这样的笼统的问题,要在平时课堂上加强训练。

(三)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课程列入教学计划

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进入我国的法律职业队伍,将来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等实践性工作,因此在试题的设计上几乎每一个选项都是一个小案例,在本科法学教学中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是大势所趋。模拟法庭是经过多年检验的的有效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之前多数院校只还是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课外活动,或者结合“法律协会”等学生社团来开展。这样的结果是只有积极性的学生等到锻炼,大部分学生只是当看客,不能全面覆盖教学过程。目前的做法是在本科法学教学中直接将模拟法庭列入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确定学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来参与案例的选择,角色的扮演,法律文书的写作等环节,并有评价学生参与水平的考评机制。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医事法律专业就开设了模拟法庭,司法文书等实践性课程,让整个专业的学生都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来,无形中提高了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水平。当然这样一来,经费保障和专业教师的配备要同时跟进。另外还可以结合讲座的方式,定期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介绍司法实践经验,最新动态,操作规程等,拓展学生视野。

三、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的完善

(一)课堂讲授要处理好法学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的比重

都说“司法考试时本科法学教学的风向标”。这句话要辩证的去看待。一方面,可以以当年辅导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带动书本教材讲授,这样可以让学生们感觉到学有所用,目的性较强。另一方面,不能绝对得以当年辅导教材为讲稿,那样就把法学本科教学课堂变成了司法考试辅导班,失去了法学本科办学的意义。就拿三国法来说,《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三门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学中的主干课程,但是各自在司法考试中的分数比重就比较小,而且这三门课往往在教学计划中是安排在接近司法考试的阶段学习,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开始在司法考试的“苦海”中前行,根本就腾不出心思来重视这些课程,而是现实地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刑法,民法等分值较大的科目上。在上《国际法》等课程时,学生无暇顾及老师的讲授而是自己在下面看司法考试教材。就有学生说“老师,国际法整个学期的内容,我们在辅导班半天就串讲完了”。这是学生的心声,那么作为法学教师,怎么去向学生解释一整个学期32个课时和辅导班半天串讲的关系呢?试想一下,如果完全照搬辅导班模式,只要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行,那么本科法学教学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是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是需要一定的时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二)增强法学本科教学的实践性

法律诊所是最近几年在中国大陆新兴起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当前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一般设置为选修课作为高年级学生选修。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医事法律专业则是将其设置为必修课,学时32,并且自编教材,旨在为学生们提供较长时间稳定的实践方式,让学生直接与当事人交流甚至受理有关案件,并适时直接处理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作为人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诸法庭,通过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如:司法文书写作、摘要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诉讼技巧、法庭辩护、事实调查、为客户提供咨询的技巧、集团代表、谈判、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等。开办法律援助中心是配合法律诊所学习的很好方式。笔者所在的福建中医药大学于2011年11月对外开办医疗法律援助站,该站以医疗法律扶贫、扶弱为宗旨,以动员各方面法律援助资源为手段,为医疗纠纷当事人免费提供医疗法律咨询、指导等,为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并为医事法律专业学生的教学实践提供平台。这一系列举措虽然刚刚步入轨道,但是无形中对学生参与司法考试是一股强大的助力。

(三)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培训

篇8

关键词:远程教育;法学;课程;改革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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