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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健
本报11月4日讯 教师评职称,从重科研转为重教学,今年起,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指挥棒”将改变方向,说课评估的比重增加,论文获奖不再成为评审依据。教师评职称今后将不用再花钱花精力。
4日,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了解到,本月起,2009年青岛市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正式启动。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做出调整,论文在职称评审中所占比重将降低,不再把论文获奖等作为评审依据,也不再受理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论文获奖证书。对于参评人员提交的发表的论文、著作,也需交由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委认真审阅、考察,将专家做出的评鉴意见作为评审依据之一。教师职称评审将注重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的表现,说课评估的评价比重将增加。凡申报晋升高、中级教师职称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由青岛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说课评估,说课评估的意见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引导中小学教师全心投入到课堂教学中。
青岛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解释说,青岛市中小学共有在职教师7万余人,职称评审历来都是全市广大教师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往年,为了鼓励教师在教学工作之余做点科研工作,获奖论文一直是评审的一个重要依据。但从实际参评情况来看,论文的奖项太多太滥。而为了能在论文上争取更多的职称加分,不少教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对促进教学没有什么意义。在中小学阶段,课堂教学是一项传统的技术工作,更应该加强教研,而不是科研。这次调整,主要是倡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中,放到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关注学生成长上,也是给教师减负。
职称评审“指挥棒”调整方向,班主任的评价比重也要提高。今年,青岛市教师职称评审要加大对班主任工作的倾斜力度,优先推荐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晋升职称,从而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任务,积极投入到教书育人工作中。
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川大取消毕业论文”一事有了实质性的新进展。四川大学已决定,以文学与新闻学院作为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加入社会调查报告、策划和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通讯、评论等新的方式来部分取代毕业论文。下周起,学生们可提出申请,自行选择毕业考核方式。从起初传闻的“取消毕业论文”,最终定性为“优化毕业论文设计”。
不管舆论赞同也好,吐口水也罢,川大是下定决心要第一个“吃螃蟹”。该校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解释说,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的本科毕业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本科毕业论文注水严重是个不争的事实,多数论文都是由“ctrl+c”和“ctrl+v”搭建而成。好一点的,还会后期制作处理一下;糟糕一点的,直接就是论文整体挪窝;更恶劣的,连最后“毕业论文致谢”都不放过,署名也不带更改的。通篇找不到自己的语言,好不容易自己发表了点想法,却又文句不通、辞不达意。啼笑皆非的事情实在太多了,所以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呼声一直很高,非常高。
很多人都说,要求一个本科生的论文能有真知灼见、洞悉问题核心,显然是强人所难。此言不假。但是,准备论文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专业知识温故知新的过程(连致谢都不改名字的人除外),还可以强迫你掌握规范的论文写作格式(尽管这个要求很低,低到不能再低,但本科生连注释都不知怎么下手的大有人在)。退一步讲,本科生抄袭也不过是最低层次的抄袭,连研究生、教授、院长,乃至一校之长都抄袭,又怎能要求小小本科生能独善其身?说到底,论文抄袭不是一时一地一人的事情,普遍存在且根深蒂固,整个学术氛围被浮躁、功利的情绪笼罩。
关键词:企业重整;再生制度;负债企业
企业重整也称企业再生制度,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了防止该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从而使其实现复兴的法律制度职称论文。
企业重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困境企业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使陷入经营困境、长期亏损的企业在经济上复苏。第二,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利益调整协议,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第三,在企业复苏无望的情况下,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保证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
企业重整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中的公司整理制度,美国联邦破产法则系统地规定了公司重整制度,而日本将其完善化,形成高效而兼顾公平的公司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主要在于破产制度、和解制度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重整制度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再生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并被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来运用。
我国在新的破产法颁布前没有完整意义上的重整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运用较多的是重组和整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形,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多是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债权、债务、资产管理结构进行改组、整顿及整理合并,我们通常称其为资产重组或企业整顿。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发生了企业的资产重组。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重组与公司重整有本质的不同,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手段和目的不同、所属范围也不同。
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之前的整顿也是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整顿方案上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整顿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我国原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也是破产内的整顿,其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适用范围狭窄、与和解制度交叉、上级主管权利过大、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等。
我国新的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方向,从我国的实际看,摒弃了原破产法的和解整顿制度,设置了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这三个程序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构成破产法的主要框架。我国新破产法中重整程序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新的破产法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及社会实践,把重整程序细分为重整申请的与裁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方面。
关于重整申请,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整的原因与破产和解的原因相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重整更有利于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重整程序中的申请人是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股东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裁定送达公司后,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发生效力。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聘请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
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人民法院收到通过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后,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随着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恶化和城市人群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健康保健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森林康养不仅在林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还将成为国民共享的一种生态福利。
据有关资料显示,德国在推行森林康养项目后,国家医疗费用总支出减少30%。根据这一国际健康潮流,2016年5月6日,国家林业局印发《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要大力推进森林体验和康养,发展集旅游、医疗、康养、教育、文化、扶贫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服务业,强调重点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产业。
近年来,森林康养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所接受,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森林康养释放出诱人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商业机会,各地势必竞相开始探索建立森林康养基地,大力发展森林康养产业。但是,森林康养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其疗法机理和产业模式既是一个市场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为避免开发不当给森林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建议加强森林康养的科学性研究,构建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市场理论指导体系。
其一,透析国际森林康养旅游发展的经验。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启了森林与健康的研究与实践,在森林公园散步或者进行“森林浴”在许多国家越来越受到大众欢迎。数据统计表明,德国有40%的人每月都要去林区游憩一次。迄今,德国已建立了350处森林康养基地,每个森林康养基地都配备专门执业资格的医生和理疗师。
截至2011年底,日本林野厅已构建了“医疗福祉型森林”“疗养保养型森林”和“预防生活习惯病森林”3种森林康养基地48处,还有300余处森林在申请认证过程中。目前,日本把15%的国土面积划为森林公园,每年约有8亿人次去林区游憩、沐浴。因此,应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尤其通过对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森林浴”“森林康养”项目的研究,积极借鉴其先进经验,扬长避短,探索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森林康养产业发展新模式。
其二,探索森林开发与保护的平衡机制。森林物种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具有涵养水源、调节径流和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国家明确提出,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我国森林旅游发展也面臨粗放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重开发轻保护的弊端凸显。如何平衡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做好开发与保护的平衡,成为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需要指出的是,在看到森林康养旅游发展迅猛的同时,也应看到森林康养旅游业对生态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其三,探究森林康养旅游的作用机理。森林康养主要针对与精神压力有关的疾病,它利用了森林和林产品带来的缓解生理或心理紧张的效果。芬多精(植物杀菌素)在森林康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针对芬多精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日本学者研究发现,针叶林中的芬多精主要是单萜类化合物,包括α-蒎烯、莰烯和β-蒎烯,在日本扁柏和柳杉林中α-蒎烯含量特别高,而在赤松林中α-松油烯则为主要组成成分。
森林康养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因地制宜建立康养基地,在我国仍需要探究森林康养旅游的机理。例如,何种树种益于减少人体产生应激激素、增强副交感神经活动(控制平静期生理活动);何种森林成分利于减弱交感神经活动、降低血压和心跳数、缓和心理紧张,何种森林与旅游体验互动可以增加人体活力、提高免疫力、增加抗癌蛋白质数量等。
其四,论证森林康养旅游实证效果。森林康养的效果初步被国外医学专家证实,但森林康养旅游的实证效果仍需进一步论证。国外研究初步证实了森林相关临床实验在改善精神病治疗(含情绪失常儿童)、酗酒者以及具有其他临床心理健康问题之人行为的价值;嗅觉森林环境因子——芬多精能使人心理处于放松状态,并且通过NK细胞能消灭肿瘤细胞,推断森林浴可能具有预防癌症发生及发展的效应;森林环境要素会带来生理效应,研究表明植物精气的生理功效有镇痛、驱虫、抗菌、抗肿瘤、促进胆汁分泌、解毒、降血压、松弛神经、消除紧张,使注意力集中等作用。未来研究要多方论证森林在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作用及其机制,并制定森林康养的生理评价体系、森林康养的设计技法等,论证森林康养对提高人体抗癌能力、免疫力的实证效果,为森林康养旅游的开发方式和推广形式提供参考。
其五,加强森林康养旅游政策法规研究。森林康养是大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多元组合,涉及文化、历史、地理、生态及多种产业业态。韩国于1982年提出建设自然休养林,2005年制定了《森林文化·休养法》,并成立了国立自然休养林管理所,2008年把森林休养列为全体国民的福祉。2010年,韩国国民会议对《森林文化及休闲活动法》进行修正,修正法中引入对人类健康定义。
我国“森林康养旅游”涉及林业、旅游、医疗、体育和养生等产业,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与创新。建议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森林康养旅游为大健康产业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森林康养旅游为国民福祉。此外,要加强对森林康养旅游保护性开发,确定森林康养旅游为林业经营转型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森林旅游环境的评价和管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对森林康养旅游领域的重视。
其六,探索建立森林康养旅游基地指标体系。2016年2月,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启动全国森林体验基地和全国森林养生基地建设试点的通知》,标志着由林业主管部门推动的全国森林体验基地和全国森林养生基地试点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途径
一、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其在激活市场竞争、增进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经济周期冲击、增加农民收入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2009年初,按照我国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我国共有中小企业1000万个,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从业人员1.74亿人。从贡献上看,我国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全国GDP的50%以上,所解决的就业量占全国城镇总就业量的75%,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出口总量的60%,中小企业所完成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切实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融资难,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1、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单一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但内源融资很难满足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继而转向外源融资职称论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中小企业基本上不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同样,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进行间接融资也是十分困难。
2、商业银行惜货,融资额度有限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导致了银行很难准确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出于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商业银行大多将贷款放给了大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则采取了惜贷的举措,其贷款额度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3、民间借贷活跃,融资成本高
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并不能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而且融资成本较高,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因素
1、企业自身因素
一是我国中小企业多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整体素质偏低,不具备规模优势,经营风险大,并且诚信意识淡薄论文格式模板。二是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意识差,导致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决策具有个人色彩。三是我国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影响其间接融资。
2、金融体系因素
一是我国进入体制改革不深入,现有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业务趋同,市场趋同,不能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需求,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获取金融资金。三是我国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机构和担保机构。
3、金融环境因素
一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和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内需相对不足、出口不断萎缩对大多数中小企业产生了致命的威胁。二是受国家政策环境的影响,不但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对大企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比较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无法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途径选择
(一)切实提升中小企业总体实力
1、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挖掘企业自身资金潜力
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就要求经营管理者一方面要学习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政策,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结合自身条件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要把握产品经营生命周期,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上下力气,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在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上下功夫,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健康的发展。要充分挖掘企业自身资金潜力职称论文,就要一方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提高流动资金的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通过规范的对外投资运作,实现资源的合理整合;在者就是要清理闲置资产及沉淀资金,提高资产的利用效果。
2、强化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首先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规范、透明、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状况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引导中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设。同时要着力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满足现代管理的需要,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特色产品,从本质上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3、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识,提升企业自身信用等级
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中小企业应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宣扬信用观念,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努力提高自己的资信度。同时要积极参加银行的信用评级并探索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制度的方法,定期向债权银行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并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尊重银行债权,杜绝逃废银行债务和挪用贷款等失信行为的发生。在资金往来方面,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即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要尽一切努力确保还款。切实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体系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1、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完善银行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把隐性成本显性化,按风险收益对称原则赋予商业银行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贷款企业收取不同水平利率的决策权限,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二是进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变革金融机构准入体制,适当发展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刺激金融机构更多地为中小企业贷款。三是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管理层次职称论文,加大基层行、社信贷人员的贷款权限和责任;建立与内部责任和权利相对称的信贷管理激励机制,增强信贷人员收集中小企业信息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四是深化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改善内控机制,加快银行产品创新,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的信贷产品。
2、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继续发挥主板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功能,让合法的优质中小企业进人主板市场,同时积极推出二板市场,健全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拓展金融衍生品市场论文格式模板。其次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市场,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保障风险资本的良性发展。三是保护和规范民间市场,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银行系统外的民间资金融通,由于其不具有合法身份,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因此应尽早从政策上和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引导。四是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制建设,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再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分担机制,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提高担保倍率。同时,应尽快出台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填补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
(三)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应对国际经济环境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和生存空间受到了严重的考验。面对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拨款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体系职称论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贴息;对创办高科技中小企业或下岗人员、以自有资金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对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等等。
2、制定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
一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等,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中小企业融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的政策支持,合理地减少税收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贴息制度、财政扶持、技改及环保项目等政策。三是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把中小企业与大型骨干企业同等对待,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引导商业银行、信用社重视中小企业对分散银行贷款风险的意义,鼓励他们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要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就必须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及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形成企业立信、政府征信、专业评信、机构授信和社会重信的长效机制,逐步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凡不能提供可信信用信息的企业应在年审年检过程有所淘汰,增大“失信”企业的成本,达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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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 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 ,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 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 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 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 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