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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稳定;金融监管;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29-03
一、金融稳定的概念
“金融稳定”一词,目前在学术界尚无严格的定义,还缺乏一个统一、准确的理解和概括。瑞典银行作为世界第一家设置金融稳定部门并于1998年率先出版《金融稳定报告》的中央银行,把金融稳定直接定义为“支付体系的安全于高效运转”。其支付体系涵盖了全部金融市场、各类金融机构、所有支付工具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系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学者认为,定义金融稳定首先应明确的是,金融系统的职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提高经济效率,包括资源配置、财富积累、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2)评估、定价、分配和管理金融风险;(3)通过自我纠偏,抗击内部和外部冲击造成的不平衡,确保金融系统正常履行职能。基于此,金融稳定的定义是:只要金融体系能够抗击内生或由于外部未预料的冲击造成的不平衡,继续履行提高实际经济运行效率的职能,金融系统就处于一系列不同层次的稳定状态。国际清算银行的金融稳健性论坛的Andrew Crockett认为把金融稳健性定义为不存在金融不稳定。金融不稳定是指实际经济部门受到来自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如金融资产价格的急剧波动或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董事会的Roger Ferguson认为,对中央银行和其他当局来说,最有用的金融不稳定概念与可能会对真实经济行为产生潜在损害的市场失灵和外部性密切相关。他从三个基本标准来判断或者界定金融不稳定:(1)某些重要的金融资产的价格似乎与其基础有很大脱离;和/或(2)国内的和国际的市场功能和信贷的可获得性都存在明显地扭曲。结果是(3)总支出与经济的生产能力出现明显的偏离(或即将偏离)。此外,对于“金融稳定”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加拿大银行的John Chant、德意志银行的学者、欧洲中央银行的Wim Duisenberg以及Tommaso Padoa-Schioppa、哥伦比亚大学的Frederick Ferguson、挪威中央银行、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荷兰银行、Andrew Large爵士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对金融稳定的定义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而且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
二、我国金融稳定评估的发展
尽管对“金融稳定”通常有从正面和反面(金融不稳定)两个角度去定义,对金融稳定的评估更多的是从“金融不稳定”角度出发。有关金融风险监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金融脆弱性指标体系、金融稳健指标体系等的研究都属于金融稳定评估框架体系。
自1995年中国银行监管当局职能开始转换以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职能。为了对各银行运作的风险进行连续性的监控,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各银行的非现场监控,对于不同的银行机构确定了不同的监管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的运用对于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与1999年分别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机构出台了新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的出台对于中国银行监管当局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在成员国中推广“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这一情况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7月牵头组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跨部门小组,开始对中国进行首次金融稳定自评估。
2005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人民银行称,这一报告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年报》、《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共同成为央行对外的三大重要报告。
三、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稳定的评估
2005年11月7日央行的中国首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提到,维护金融稳定分为监测和分析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金融稳定形势,采取预防、救助和处置措施及推动金融改革三个层面。第一,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密切跟踪和分析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及其变动情况。第二,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和判断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第三,根据评估和判断的结果,采取应对措施。在金融运行处于稳定状态时,充分关注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在金融运行逼近不稳定的临界状态时,采取救助措施,对有系统性影响、财务状况基本健康、运营正常、出现流动性困境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并通过重组和改革,转换机制,促使这些机构健康运行;在金融运行处于不稳定状态时,积极迅速采取危机处置措施,对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清算、关闭或重组,强化市场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同时,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推动经济体制、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改革,通过全方位的改革促进金融稳定。
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稳定的评估并没有采取模型化的方法,而是通过各种指标,从整体上来判断金融的稳定状况。相对于模型法,通过监测指标体系的方法有个好处是,它并不关注于某一指标具体的指标值,而是通过指标间的对比分析,分析指标数据背后的原因,然后来判断金融稳定状况。
从评估的层次上来看,央行的《金融稳定报告》与IMF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一致,由三个层次审慎指标构成,分别为宏观审慎指标、机构层次的微观审慎指标和市场类指标。在该报告中,详细报告了宏观经济与金融稳定、金融市场与金融稳定、金融业与金融稳定。另外,报告还专门对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稳定进行了分析。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清算体系、法律法规、公司治理、会计标准、征信体系、反洗钱体系,以及由审慎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金融生态环境从狭义上讲,是指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状况;从广义上讲,是指金融体系运行的外部环境,是影响金融体系生存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金融运行相关的方面。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生态环境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
四、其他一些国家的金融稳定评估状况
虽然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对与金融体系稳定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但直到最近还没有几个国家对整体金融稳健性分析取得突破性进展,还有待深入全面的研究。
芬兰:芬兰银行是为数不多的几个拥有预测银行部门动态框架的中央银行之一。该国的银行预测框架是在芬兰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银行危机后才开发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协助对银行部门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决策分析。该框架可以对银行系统获利能力的趋势提供两年左右时间跨度的预测。虽然这一框架能够通过对利润影响因素的分析银行系统的稳健性,但其重点并不在于关注具体的稳健性。该框架被正式地与芬兰银行关于芬兰经济宏观预测模型联系在一起,采用模型的方法。
挪威:从1995年起,挪威银行就开始出版关于金融部门形势和前景的报告。这份报告既包括对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部门的发展趋势的分析,也包括宏观经济与金融部门发展之间关系的分析。对家庭和企业金融头寸的分析构成了该报告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报告仅供金融部门当局内部参考,并不对外公开。从1997年起,挪威银行就在经济公告季刊的第二和第四期出版该报告的摘要。与采用摘要的方法相一致,出版的报告相对来说是定性的,只对金融稳健性做总体评估,而不是关注具体指标的临界值。所采用的方法是对与金融部门相关的变量,特别是与金融机构收益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的发展趋势作出初步评估,之后一系列关于银行系统金融健全性的单一指标被引入评估中,对银行在房地产方面的风险敞口给予特别关注。
英国:在1997年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下,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上的稳定、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每月举行例会讨论金融稳定有关动态。一项由英格兰银行承担的实施其职责的任务就是对金融稳定形势进行监督,包括对实际或潜在的冲击和金融系统抵御这些冲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一些较具体的意见。英格兰银行的方法不是采用复杂的模型,而是对一系列来自英国、工业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的信息进行评价并试图识别出关键的动向、脆弱性和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性的风险。
美国: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别负责银行监管的不同方面的三个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邦储备委员会(Fed)和货币监理署(OCC)――根据他们非现场监管业务一部分的、由银行提供的主要数据,已经开发出类似的用于评价个别银行稳健性的模型和指标。加总单个银行的信息可以对金融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稳健性进行评估。一般地,美国监管机构在对单个银行未来稳健性进行评估中所使用的那些变量近似于进行全面的事后骆驼评级中所考虑的各种因素。在某个或多个的银行单独地强大到有整个系统影响力的时候,这些单个银行的变量用作宏观审慎指标可能是有用的。在银行系统的总体层次上,那些对银行当前稳健性进行评估时有意义的变量,可以用作宏观审慎指标。
五、我国金融稳定评估与国际接轨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金融稳定评估的一些启示
(一)存在的问题
1.数据统计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即数据质量存在问题,曾遭受国内外学术界的怀疑。二是,提供金融稳定评估的统计数据,即使是在IMF倡导的评估体系下,也还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的准则。
2.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机制,导致我国的金融评估数据不能简单地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比如银行不良贷款率,我国的警戒线要比国际通行标准要高。
3、金融稳定评估方面的人才。金融稳定评估在国际上来看,也还是处于初始阶段。我国更是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既熟悉国际金融稳定的通行标准,又熟悉我国金融体系,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接轨,这方面的人才目前还相当缺乏。
(二)对我国金融稳定评估的启示
1.完善金融稳定评价体系,促进金融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研究可谓高度重视。但是,系统化和规范化的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却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这与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执行机构有关。因此,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稳定评估体系,与国际规范接轨,对于国内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十分必要。为此,应尽快构建完整合理的金融稳定评估体系,配套建立相应的制度,包括合理的法规框架、适当的组织体系等。从数据收集和处理、信息管理、报告制度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建设,逐步推进我国的金融稳定评估工作。
2.尽早参与IMF金融稳定评估体系,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IMF金融稳健性指标评价体系的推广和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而稳定的国际环境对于正在发展、调整和开放中的我国而言尤为重要。因此,我国也有责任和义务对FSI评价体系的推广和实施提出自己的意见,增进国际评估系统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际金融合作和交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稳定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向新民.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与稳定性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公平经济效应
金融的基本职能就是融通资金,包括在国内和国外进行融通,并按统一的边际收益率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实现金融收益最大化,但金融资源是有限的,这样金融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就出现了矛盾,在金融资源的争夺中,人们不可避免的特别关注资源配置过程中金融公平的实现问题。由此可知,对金融公平的研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
金融资源配置的内在机制分析
白钦先(1998)提出,金融是一种战略性的社会资源,认为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应既包括“量”的规定性,更包括“质”的规定性,是一动态的、相对的概念。金融作为一种资源,其目的就是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要实现金融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配置效率。从这方面说,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而进行资源配置的依据就是各个资源需求主体的收益率。任何一个追求效率的金融系统,都会优先满足收益率较高的资源需求主体,然后再满足收益率次高的主体,以此类推,直至资源配置完成。这样最后一单位资源配置所达到的收益率,就是金融统一的边际收益率。本文将其设为λ,收益率不小于λ就可以获得金融支持,小于λ就会被排除在金融之外,即无法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而且随着金融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λ会越来越大。
从理论上讲,市场可以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但是市场的不完全性及外部变量(如政府的干预)的影响,使资源配置过程出现扭曲,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些达到甚至超过了整个金融系统统一的边际收益率的资源需求主体没有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即金融系统没有将其纳入金融资源配置的范围,但一些没有达到要求的主体却获得了金融资源配置权,这便体现了金融不公平,是金融资源配置扭曲的表现,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对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增长质量的稳定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使得金融资源配置的实现对外部变量产生路径依赖,随着外部变量的变化而变化,资源配置效率相应的提高或降低。一旦外部变量的变化对金融资源配置造成致命的打击,会使整个经济系统陷入混乱状态,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会相应降低。但任何一个理性的系统,无论是一个国家、部门,还是一个企业,都不会以效率损失为代价而过多的干预金融资源配置的实现,其干预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
金融公平的内涵
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公平与经济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但在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金融不公平现象,所以对金融公平的研究非常重要。单玉华(2007)认为,必须对金融进行伦理规范,使参加者公平地获得机会和参与竞争,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由衷地接受金融活动中遭受的损失。这是从伦理方面强调金融公平的重要性,本文认为金融公平更在于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而进行资源配置的依据就是各个需求主体的收益率。从这方面对金融公平进行定义,即金融公平就是当每一资源需求主体的边际收益达到整个金融系统资源分配的统一边际收益率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的资源分配过程。
从金融公平的定义来看,首先,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也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追求金融公平的过程中,金融将资源配置到收益率最大的资源需求主体中去,提高了配置的收益,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其次,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也是一种“金融淘汰”的过程。金融公平实现的过程中,收益率低的资源需求主体被不断排除在金融系统之外,收益率高的资源需求主体被不断纳入金融系统之内,就像自然界的淘汰法则一样,可以称之为“金融淘汰”。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金融系统进入机制及退出机制的完善,提高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活力。最后,金融公平的实现也是统一的边际收益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在金融资源的争夺中,资源需求主体会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的收益率,以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处于有利位置。
金融发展不仅是金融机构的演变、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功能的提升,更是金融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及金融公平不断提高的动态过程。其提高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金融资源总量,将更多的资源需求主体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提高获得金融资源的可能性;二是提高资源需求主体的边际收益率,在金融并未完全开放的系统里,可能前者对提升整个系统的金融服务水平及实现金融公平更为重要,这主要依赖于系统的自身积累及发展。但在一个开放的系统里,后者可能就会更加重要。我国目前的模式是正在从以第一条路径为主逐渐向第一条路径和第二条路径并重方向发展。
金融公平的经济效应分析
将越来越多的资源需求主体纳入金融范围,提高金融公平的水平,是整个经济系统发展和金融系统服务水平提高的要求,也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达到金融系统统一的边际收益率。其在各个潜在的金融资源需求主体之间划出了一条明显的界限,符合条件的将被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获得金融资源,这些主体扩展了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继续发展。不符合条件的主体无法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只有在当前的资源约束下,将拥有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并提高自身的收益能力,以求未来获得金融支持,否则,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故金融追求公平的过程既是一种“金融淘汰”过程,也是一种“金融激励”过程。
由于金融总量的增加及资源需求主体收益率的提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所以金融公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出现的一种金融过程。单玉华(2007)认为,金融活动的公平性是一个渐进过程,人们对金融活动中公平的追求,体现了金融活动的公平性从相对低层次向相对高层次的发展。金融资源总量的增加逐渐将越来越多的需求者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在金融公平的进程中,不断提高的统一的边际收益率促使所有的需求主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故集约化增长道路也是金融公平的必然结果。可见,对金融公平的追求会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如何发挥其积极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结论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金融资源难以获得的问题会更加突出,甚至一些大型企业也会面临相同的问题,这是金融公平的“淘汰”结果,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公平进程会加快,但同时也会更加追求配置效率。所以要获得金融支持必须从自身做起,达到甚至超过金融支持日益“苛刻”的条件,这样无论经济形势如何改变,都可以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于是金融系统以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的投资活动在客观上会带动金融资源向优势产业中的企业倾斜,使有效益、有竞争力的企业得到资本的支持而成长壮大;那些弱势企业由于无法得到金融支持而受到抑制或被淘汰出局。但是,市场是不完全的,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虽然可以提高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但是一些收益率较低但对整个社会有重大意义的需求就无法获得满足。
政府在金融公平进程中,首先,要创造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由金融系统根据最优化目标按统一的边际收益率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不要盲目的干预资源配置及金融公平的进程,除非会得到帕累托改进的更优结果。其次,可以参与那些收益率很低但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很大贡献的资源分配,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缺位及政府的过度参与都不利于金融公平的实现及经济发展。市场和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公平水平。
参考文献:
1.白钦先.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美国破产法传统上给予若干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2005年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实质上由“特定保护”演变为“市场保护”。在金融合约的辨识和判定方面,破产改革法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的作用,压缩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相比以前,金融合约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
【关键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破产;破产改革法
在经过七次失败的尝试及其背后各个利益群体的大量游说之后,美国《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以下简称“破产改革法”或BAPCPA)最终于2005年4月签署颁布,并于同年10月生效实施。2005年破产改革法是美国《破产法典》(BankruptcyCode)自1978年制定以来幅度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调整,但并不仅限于此,同时也涉及税收、隐私、员工福利、金融交易、跨境破产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方面就是法案第九章(TitleIX)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contract)的例外规定。
概而言之,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对于金融合约所给予的安全港保护,即对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核心机制豁免适用,并且在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范围上均有所扩大。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实质上覆盖了几乎所有可能的衍生交易,从“特定保护”发展到“市场保护”。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在定义金融合约及相关金融产品时采取了“形式主义”的方法,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进行实质判断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并使得业界认可和惯例成为决定性的因素。
一、扩大了的安全港
在破产程序中,为确保相关债权人公平受偿,对破产债务人的合同自由及合同相对方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加以限制。《破产法典》中的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规定均在此列。破产约定条款(ipsofacto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破产法典》第365(e)节明确规定,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与此相似,第362(a)节规定,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automaticstay),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即将其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债权债务相冲抵,减少其请求权,从而降低不能获得偿付的风险)。对于已履行合同,如果构成偏颇转让或欺诈性转让,可以撤销。根据《破产法典》第547(b)节,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如果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则构成偏颇转让(preferentialtransfer);第548(a)(1)节规定,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构成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transfer)。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上述机制对于金融合约的“网开一面”并非始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1978年《破产法典》制定之初,即为商品期货合约(commoditycontract)和远期合约(forwardcontract)提供了豁免适用上述限制的安全港(safeharbor);在其后的数次修订中,又先后将证券合约(securitiescontract)、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和互换协议(swapagreement)纳入了金融合约安全港。但是,在破产改革法之前,安全港的范围相对有限,这种有限性源自对有资格享受安全港待遇的受保护交易和受保护主体的限定。
受保护交易(protectedtransactions)是指根据《破产法典》,上述金融合约各自可以涵盖的具体交易形式,或者换句话说,这些金融合约在破产法中的具体涵义。以证券合约为例,具体是指“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包括证券买卖期权”。只有在此限定范围之内的证券交易,才能享受安全港待遇。受保护主体(protectedparties)是指在受保护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counterparty),其范围随受保护交易及所豁免机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互换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则有特定的资质要求: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限制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破产改革法维持了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这五种受保护交易的基本类别,但对各个类别的定义都进行了更新。从形式上看,现在每种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结合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总协议(masteragreement)或担保协议等。对于产品本身的描述也反映交易所和柜台市场发展的现实,清单的范围有所扩大。并且,大多数定义都增加了一个开放式条款(openingclause),允许同已明确列举的交易“相似”(similar)的任何其他交易享受安全港保护。仍以证券合约为例,根据破产改革法的界定,现在是指:“(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作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宽狭之变,一目了然。
在破产改革法之前,由于豁免内容都是在各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对于这些豁免能否跨交易类别行使并无说明,这就使得相对方跨类别行使约定权利能否享受安全港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为解决此问题,破产改革法在上述五种基本类别之上增加了一个概括性的“总冲抵协议”(masternettingagreement),即规定在上述五类金融交易之内或之间行使冲抵、终止或加速到期等权利的协议,将之也纳入保护范围。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总冲抵协议涵盖范围之内,相对方就可以跨交易类别对所有相关金融合约行使冲抵等权利,而仍然享有安全港条款所给予的豁免待遇。
对于受保护主体这一概念,破产改革法也给予了保留,但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participant)而使范围有所扩大。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受保护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oractualprincipal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换言之,在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相对方现在享受豁免待遇不再仅仅取决于特定职业属性,也可以缘自交易的金额(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风险)。
如果说上述变动还只是对《破产法典》既有的金融合约安全港框架(受保护交易、受保护主体)的增补,那么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协议的重新界定,则在事实上突破了这一框架。在此之前,《破产法典》下的“互换”包括货币、利率或商品互换,针对上述交易的期权,任何类似协议,上述交易的任何组合,以及涉及上述任何交易的总协议。而根据破产改革法,“互换”除继续涵盖上述交易外,还包括了针对同样标的物(货币、利率、商品)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股权或债权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全回报、信贷差额或信贷互换、期货、期权和远期协议;天气互换、天气期权、天气衍生产品等。在作了如此详尽的列举之后,法案仍然照例加上了一个开放式条款,以确保所有“相似”的协议也能够被涵盖。
这些修订的意义远不止于对受保护互换交易的扩充;在实质上,它们使得新的“互换”涵盖了金融衍生市场上的所有交易,包括那些已经由法案别的条款给予相对有限保护的特定交易,如期权、远期和商品期货,因为很难设想有哪种金融衍生产品还能置身于这一定义之外。同时,这些修订在实质上也将安全港扩展到了金融衍生合约的任何相对方,因为破产改革法对于“互换参与人”的定义并未改动,仍然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任何时候同债务人有未结互换协议的任何实体”。这样,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破产改革法通过对“互换”定义的修订,事实上将金融合约安全港从保护特定主体推进到了保护整个市场。
对于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而言,上述修订实质上相当于取消了“受保护主体”的限制:这些合约的任何相对方现在都可以作为“互换参与人”而受到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这与上文提及的只给予具有特定资质的远期和商品期货合约相对方以安全港保护的条款并不冲突,因为后者虽然只涵盖特定主体,但并未排除其他主体根据法典的其他条款享受安全港待遇的权利。事实上,在对《破产法典》的多次修订中,立法者在安全港中每纳入一种新的交易类别,都分别对相对方享有的豁免加以规定;很多时候不同修订针对的是相似乃至相同的交易,但彼此之间却并不互相援引,从而使得相关概念和定义之间的交叉和重叠(overlap)不可避免。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历史(legislativehistory)显示,立法者自身也充分意识到了重叠问题的存在,并且不认为其构成相关主体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障碍。
二、缩小了的裁量权
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为何要给予金融合约这种特殊待遇,为此不惜让破产法的某些核心机制作出妥协?如果不考虑利益群体游说和博弈等现实因素,单从公开的立法历史本身来看,答案是防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金融合约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几乎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专属领地,高金额、高杠杆、高风险,并且交易范围相对集中,同一主体往往是多份合约的相对方,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此情况下,如因某个当事方的破产导致金融合约无法顺利履行,将会导致合约相对方受到冲击,进而影响相对方之相对方,造成连锁反应,危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早在1982年修订《破产法典》的立法报告中,立法者就指出,有必要对金融衍生产品给予特殊待遇,以防止“一家机构的破产扩散到其他经纪人或结算机构,并引发市场崩溃的风险”,并声称“对于将破产可能引发的潜在巨额损失和市场连锁反应最小化而言,迅速结清破产人的头寸无疑是可取的”。2005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也明确表示,法案对某些金融交易给予特殊待遇是旨在“减少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即“一家企业的倒闭或者一个市场或结算系统的中断扩散为危及其他企业、其他市场部门或者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
问题在于,前文已经提及,立法者此前在设置金融合约安全港时采取的是拼凑式的方法(patchworkapproach),即在安全港框架内陆续纳入新的类别,并在每个类别下分别规定其享有的豁免,而未进行援引和整合,这就使得法院在面对一些“”交易时,对于其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从而应该享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并非一目了然,因此倾向于通过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审查来作出裁量。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面临着棘手的现实,那就是一些金融合约同其他非金融合约交易,如担保贷款,从经济实质上很难加以区分。回购协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回购协议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一份远期合约和一份证券合约:在远期合约下,甲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刻(如1年以后)以约定价格(如1100元)向乙方买进特定证券;与此同时,在证券合约下,甲方现在按照市场价格(如1000元)向乙方卖出同等数量的该种证券。两份合约相组合的净效果(netresult)正相当于一项担保贷款:甲方从乙方处获得1000元的贷款,1年后偿还,利息为100元,以转让给乙方的证券作为还款担保。尽管从经济实质上看与担保贷款并无区别,但这种组合却是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回购协议,就类别而言属于受安全港保护的金融合约。
作为一种类别,回购协议早在《破产法典》1984年修订时就已被纳入安全港。但是,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之前,受保护的回购协议仅限于以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和政府债券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那么,对于不在此范围之内的回购协议,如以按揭支持证券(MBS)或股票为标的物的回购协议,又该如何裁量?是受保护的金融合约(按照上述分解,它们无疑属于“购买、出售或者借贷证券”的合约),还是不受保护的实质上的担保贷款?在2005年之前,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确定。尽管多数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方以回购协议取代担保贷款来架构交易的实践,并认可二者间的区别,但也有法院通过审查经济实质,将特定回购协议视同为担保贷款,否认其受保护性。在著名的InreCriimiMae,Inc.一案中,联邦破产法院认定,当事方所签订的涉及破产人证券的“回购协议”在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并不足以表明所有权转移和证券真实出售并从而区别于担保贷款。法院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份协议中存在着非标准条款,要求买方向卖方回售所购买的原证券(而非等值同种证券),从而限制了买方的处置权,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和证券销售,因此不应受到安全港保护。不仅如此,法院还明确表示:“法院必须审查合约的实质条款。因此,真正有关紧要的不是合约内的描述,而是合约条款的效果。”这一判决在业界的影响是震撼性的,用一位评论者的话来说,“是对整个金融产业的冲击波”。
审查经济实质固然是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然而,将此分析用于评判回购协议(金融合约)是否成其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却多少有些文不对题,因为回购协议(金融合约)独特性的来源乃是商业实践,而非经济实质。事实上,如上所述,即使是已经被《破产法典》明确列举的受保护回购协议,就经济实质而言其担保贷款的属性也丝毫不逊于金融合约的属性。联邦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在1998年的一份判决中对此作了精当的论述:“在担保贷款交易中,卖方保留对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在买卖交易中,卖方负有重新取得所有权的契约义务。卖方在证券市值中的利益,在前一种情形里并不比在后一种情形里更大。显然,任何试图通过在细致微调的天平上权衡经济因素来确定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究竟更像担保贷款还是买卖交易的努力,最终都会是徒劳无功。”
有关回购协议的争议在2005年破产改革法中得到了明确解决。所有回购协议,包括在CriimiMae中困扰法院的回购协议,现在都可以被新的“证券合约”定义所涵盖(……“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但是,这并非问题的全部。金融合约的可能组合形式是无穷无尽的,要模拟贷款,并非只能通过回购协议。例如,全回报互换加上证券购买合约,完全可以达到相同的实质效果。另一个例子是在安然公司破产案件中曝光出来的“预付”交易(“prepay”transaction)。在这个意义上,破产改革法真正重要的一点不在于其澄清了回购交易(或其他具体交易形式)的可保护性,而在于其在详细列举的具体交易清单之外,规定所列举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从而大大降低了法院认定中的不确定性,也为业界实践发展和金融创新预留了足够空间。如果再考虑到开放式的“相似”条款和对“互换”的宽泛界定,这一点就更为明显了。
通过扩大清单范围、保护交易组合、加入“相似”条款、全新界定“互换”,破产改革法将判别金融合约的最终意义上的发言权留给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只要是在金融市场上普遍运用并被业界认可为回购、互换或其他受保护类别的交易,就都属于安全港适用范围内的金融合约,至于其经济实质是否是贷款或者其他非金融合约在所不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缩减了。在面对一份存在疑问的合约时,法院现在需要/能够做的不是探究经济实质,而是探询业界惯例:根据市场实践和业界惯例,这样一份合约是否会被认可为金融合约。立法者的这一意图,在其关于将回购协议纳入证券合约的立法说明中表露无遗:“加入‘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旨在消除对于一项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是买卖交易还是担保融资……的任何探究。……针对所有证券(例如股权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现在都包涵于‘证券合约’的定义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改革法的这一定位将法院从此前多少有些勉为其难的“经济实质”探究中解脱了出来,因为如前所述,这种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文不对题,从而是徒劳的。破产改革法这种“形式重于实质”的立场,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证券合约”这一点上更是展现得淋漓尽致。保证金贷款(marginloan)是指在证券融资交易中由证券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并以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组合(securitiesportfolio)为担保的贷款。从内容到名称,这都是一种担保贷款,然而破产改革法却将其明确纳入了保护清单,因为这是为业界实践所普遍认可的交易形式。
三、清晰了的边界线
在保护范围如此显著扩张,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此显著收缩的情况下,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如果有的话,究竟在哪里?
至少从公开的立法历史看,立法者并未打算让“金融合约”成为市场参与者指鹿为马行为的护身符。在将保证金贷款纳入保护清单的同时,国会指出:“在(证券合约)定义中纳入‘保证金贷款’只是意在涵盖那些在证券行业普遍认知为‘保证金贷款’的贷款,……而并不包括碰巧也是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贷款。”同样的提醒也出现在对宽泛的互换协议新定义的说明中:“‘互换协议’的定义不应被诠释为允许当事方将非互换交易记录为互换。传统的商业安排,如供货协议,或者其他非金融市场交易,如商业贷款、住房贷款或消费贷款,不能仅仅因为当事方声称将交易记录或标示为‘互换协议’,就在……破产法典下作为‘互换’对待。”因此,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保护所有自称的金融合约或交易,只有那些被业界共同认可并且在市场上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才会受到保护。
即使是这些被共同认可和反复进行的金融交易,在享受安全港保护时也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那就是不得用于进行欺诈。如前所述,《破产法典》对于破产前夕的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即不合理低价)和偏颇性转让加以限制,允许破产托管人予以撤销。在为金融合约提供的安全港中,法典对其豁免适用推定欺诈转让限制(§548(a)(1)(B))和偏颇性转让限制条款(§547(b)),但对于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548(a)(1)(A))的适用则未予豁免。换言之,如果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即存在“阻碍、拖延或欺诈(破产债权人)的实际意图”,那么即使其所签订的合约形式上在安全港清单之内,破产托管人仍然有权依据第548(a)(1)(A)节,对其予以撤销。
在上文提及的安然公司“预付”交易中,所使用的预付远期合约本身并非异数,反而是远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调查,安然公司使用预付远期合约和到付远期合约的组合是用于操纵财务报告、掩盖贷款、虚增收入,以实现欺诈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意图。在此情况下,上述组合合约显然不能也不应受到安全港的保护。
2005年破产改革法延续了《破产法典》此前的做法,对实际欺诈转让限制条款的适用不予豁免。与此同时,破产改革法将欺诈转让(包括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的回溯期从一年扩展为两年。换言之,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两年内进行的金融交易,如果证实存在实际欺诈,破产托管人均有权加以撤销。
然而,要证明当事方存在“实际欺诈”并非易事,因为采集相关证据的难度颇大。事实上,对实际欺诈进行证实之困难,本身就是引入推定欺诈(不合理低价)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业界认可和惯例再一次成为重要依据。一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已经注意到,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难得会是金融市场上的惯常交易。这是因为,欺诈必须被掩盖,而为了掩盖欺诈,当事方往往会求助于不寻常的合约组合及/或“人工”添加的并非必需的第三方。这些都容易使得相关交易带有“非典型性”,与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交易形成对比,并成为探寻实际欺诈意图的线索。因此,即使是在处理包含欺诈因素的交易时,业界惯例也成为辨识和定性的基准。
由是观之,尽管2005年破产改革法大大扩展了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范围,但通过确立金融业界惯例的主导地位,以及维持和强化实际欺诈限制条款的适用,法案反而减少了判定中的不确定性,使金融合约安全港的边界线更为清晰。简言之,只要不存在实际欺诈,被业界共同认可和市场反复实践的惯常金融交易,都能享受安全港的保护。
四、总结与借鉴
为了控制和减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美国《破产法典》长久以来陆续给予若干合格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在此基础上,2005年的最新修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假定通过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来减少系统性风险是合理和有效的,那么2005年破产改革法推进和厘清这一机制的努力无疑值得称道。
通过因应市场发展增加例外清单项目,尤其是引入宽泛的“互换”新定义,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在衍生产品领域更是给予了实质上的市场整体保护。同时,经由极富弹性的“组合”条款和“相似”条款,辅之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新互换定义,立法者确立了“形式重于实质”的基本立场,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作为判别基准的地位,消减乃至消除了法院探究相关交易“经济实质”的空间,大大压缩了法院在这一领域某种意义上徒劳无功的自由裁量。尽管安全港范围显著扩大,但通过继续适用实际欺诈限制条款、充分利用业界惯例的线索和指引功能、压缩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破产改革法反而减少了辨识和判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使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这种清晰和确定,应该是金融市场所乐见的。
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是否及如何写入破产法,一直是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的焦点。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方式,在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换言之,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基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机制上,则留待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加以解决。金融机构破产所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由此需要给予的特别处理,无疑是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长时间迟疑和最终予以折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务院此后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时,对于金融合约的处理,也将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同美国在金融市场发达程度及破产法律成熟程度方面均有较大差异,直接的规则移植并不现实。但是,从上述与金融合约有关的最新修订中探寻某些原则和趋势,为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中类似机制的建立提供一些思路,却是不无意义的。笔者以为,就我国的金融合约破产安全港而言,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可资借鉴和进一步探讨:
首先,安全港的主体问题。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在衍生产品领域涵盖了所有合约相对方,即使是在范围相对狭窄的证券合约领域,也包括了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金融混业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得金融合约的结构日益复杂,主体日益多样化,若欲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适应现实发展,对主体范围给予较为宽泛的界定。目前我国金融合约的主体还主要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类机构,但分业严令已然取消,混业经营初现端倪,银行、保险等非证券类金融机构的介入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安全港的主体给予较为宽松和灵活的规定,以便为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其次,安全港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配合和衔接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中,受保护主体并不包括个人投资者。在一般证券合约中,必须是证券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自不待言;在实质上涵盖全部衍生交易的“互换”中,参与人虽说是“任何”,但也指的是“……任何实体”(着重号系作者所加),并不包括个人。这种似乎是“重机构轻个人”的制度设计,看上去同强调投资者保护的传统原则格格不入,其实不然。金融合约安全港并非孤立的机制,在应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系统性后果方面并非单兵作战。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为依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为核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已经给予了个人投资者在其证券经纪商破产时的特殊保护。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交易的参与,是通过其证券经纪商(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包括银行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的,而经纪商本身又在安全港覆盖范围之内。这样,在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无需再经由破产安全港来给予个人投资者特别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框架,但具体规则和运作仍在探索之中。在制定金融合约安全港规则过程中,注意二者间的配合与衔接,实为必要。
最后,业界惯例的问题。2005年破产改革法使得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在金融合约安全港的适用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这反映了至少两点:第一,在这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领域,法院的鉴别和判断能力相对有限,必须对业界惯例给予足够尊重;第二,在这个错综复杂而又瞬息万变的领域,规则的清晰、直接和预见性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形式重于内容,需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给予较大限制。对于金融交易尤其是衍生产品交易还普遍较为隔膜的我国司法部门而言,上述表述应该同样是适用的。但是,这种对业界惯例的推重有两个前提:一是业界有普遍接受的惯例,二是业界的操守和声誉值得信任,而这两点都有赖于业界的充分自律。故此,在我国金融合约安全港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和发挥金融业界的自律功能,保障并监督市场参与主体在良性实践中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业界惯例,并以此作为安全港规则适用中的主要判定依据。
【注释】
CCHBankruptcyReformActBriefing:BankruptcyAbusePreven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5,SpecialReport,April21,2005.
11U.S.C.§365(e)(2002).
11U.S.C.§362(a)(2002).
11U.S.C.§547(b)(2002).
11U.S.C.§548(a)(1)(2002).
11U.S.C.§741(7)(2002).
11U.S.C.§§101(53C),362(b)(7),(17),546(f)(g)(2002).
11U.S.C.§§362(b)(6),555,556(2002).
11U.S.C.§546(e)(2002).
BAPCPA§907(a)(2)(tobecodifiedat11U.S.C.§741(7)(A)).
SeeAllen&tingLegislationforISDA,at2(April2,2001),availableatlastvisitedNov.9,2006.
BAPCPA§907(c)(tobecodifiedat11U.S.C.§101(38A)).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BAPCPA§907(b)(2)(tobecodifiedat11U.S.C.§101(22A))
11U.S.C.§101(53B)(2002).
BAPCPA§907(a)(1)(E)(tobecodifiedat11U.S.C.§101(53B)(A)).
几乎所有金融衍生产品合约都可以体现为期权、远期(期货实质上是标准化了的远期合约)和互换的某种形式的结合。SeeNormanM.Feder,DeconstructingOver-The-CounterDerivatives,2002Colum.Bus.L.Rev.677,691n.24.
11U.S.C.§§101(53C)(2002).
11U.S.C.§§362(b)(6),546(e),556(2002).
例如,国会在关于2005年破产改革法的立法报告中指出:“在‘互换协议’定义中使用的‘远期’一词”并不仅指属于‘远期合约’定义范围之内的交易。相反,一项‘远期’交易即使不是‘远期合约’,也可以是‘互换协议’。”H.R.Rep.NO.109-31,at129(2005).这意味着国会完全意识到新的“互换”定义将会涵盖所有的远期交易。同一报告还指出:“‘金融参与人’的定义同关于‘证券合约’、‘远期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的法典其他条款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具备‘金融参与人’条件的实体同时也可能是‘互换参与人’、‘回购参与人’、‘远期合约商’、‘商品期货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券结算机构’及/或‘金融机构’。”Id.,at131.
SeeH.R.REP.NO.97-420,at2,4(1982).
SeeH.R.REP.NO.109-31,at20(2005).
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买断式回购。从严格的法律形式上看,买断式回购同担保贷款当然有着一个基本区别,那就是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乙成为证券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与担保贷款中对担保物享有的担保权有所不同。但是,就经济实质而言,二者并无不同:乙对甲的融资事实上是以所转让证券为担保的,无论乙对证券的处分是发生在甲回购(还款)或违约不回购之前还是之后。而如果是我国一度只允许的封闭式回购(担保式回购),那么就连这一区别也不复存在了。
11U.S.C.§§101(47)(2002).
SeeHaroldS.Novikoff,CharacterizationinBankruptcyofTransactionsAffectingthePublicMarkets:TheTreatmentofRepurchaseAgreementandItsImplications,SK092ALI-ABA237(2004).
SeeInreCriimiMae,Inc.,251B.R.796,805(Bankr.D.Md.2000).
Id.,at804.
Id.,at802.
JeanneL.Schroeder,ARepoOpera:HowCriimiMaeGotReposBackwards,76Am.Bankr.L.J.565,567(2002).
GranitePartners,L.P.v.Bear,Stearns&Co.,17F.Supp.2d275,301(S.D.N.Y.1998).
在这种交易中,卖方(回报收取方)将所指证券(referencesecurity)出售给买方,与此同时与买方(回报给付方)签订一份全回报互换协议,约定由卖方继续收取该证券的全部投资回报。这两项交易相结合的结果实质上相当于卖方保留了所指证券的所有权,而从买方借贷了名义上的证券出售价款。SeeDavidZ.Nirenberg&StevenL.Kopp,CreditDerivatives:TaxTreatmentofTotalReturnSwaps,DefaultSwaps,andCredit-linkedNotes,87J.Tax’N82,83(1997).
经过简化后的交易模式大致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商品远期合约,约定以1100元向乙方买进某商品(如石油),交货时付款;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一份“预付”远期合约,约定甲方在1年后以1000元向乙方买进同样数量的石油,而乙方现在就“预付”1000元的价款。SeeSecondInterimReportofNeilBatson,Court-AppointedExaminer,CaseNo.01-16034,at58(Jan.21,2003).同回购协议一样,这两项交易的净效果相当于甲方获得了为期1年、利率10%的1000元贷款。
SeeH.R.REP.NO.109-31,at119(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Id.
H.R.REP.NO.109-31,at129(2005).
SeeGenerallyH.R.REP.NO.109-31,Section-by-SectionAnalysisandDiscussion,TitleIX.FinancialContractProvisions(2005).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11U.S.C.§548(a)(1)(A)(2002).
SeeDavidM.Schizer,BalanceintheTaxationofDerivativeSecurities:AnAgendaforReform,104Colum.L.Rev.1886,1901-03(2004).
SeeSECv.J.P.MorganChase,SECLitigationReleaseNo.18252(July28,2003).
SeeBAPCPA§1402(1)(tobecodifiedat11U.S.C.§548(a)(1)(A)).
SeeforexampleKippermanv.CircleTrust(InreGraftonPartners),321B.R.527,540(B.A.P.9thCir.2005)(若干源自欺诈交易的破产申请前转让不受安全港保护,因为其在证券交易中并不普遍使用);Jacksonv.Mishkin(InreAdler,ColemanClearingCorp.),263B.R.406,481(S.D.N.Y.2001)(旨在欺诈破产人及其债权人的证券购买和卖空交易的欺诈色彩如此浓厚,以致不能认为它们是证券业中一般理解的正常证券交易)。
SeeEdwardR.Morrison&JoergRiegel,FinancialContractandtheNewBankruptcyCode:InsulatingMarketsfromBankruptDebtorsandBankruptcyJudges,13Am.Bankr.Inst.L.Rev.641,659(2005).
“现在,我们因为一味相信那只看不见的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曾以为人类永远会做出正确的决定,也以为整体来说,市场与组织会健全地自我调节,结果却痛苦地发现标准经济理论的谬误。”这是曾有“史上最伟大银行家”美誉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
超级金融危机面前,精英们不得不重回学子时代,为的是重新寻找“世界观”。其实长久以来,就没有哪一天商界精英们可以不沉沦在现实的焦虑和困惑中,只是现在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渴望“知识伙伴”的存在。
创刊80年的《哈佛商业评论》因此被奉为商界“圣经”。5年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推出了《21世纪商业评论》,中国经营报推出了《商学院》;4年前《商界》推出了《中国商业评论》;今年湖南也推出了一本《湘江商业评论》。区别于以往的商业新闻周刊,商业评论正在以更纯粹的“商业知识伙伴”的方式出现在商界精英们的面前。
本文以《21世纪商业评论》为例,试图找出“商业评论”文体兴盛的路径,以及金融危机下可供借鉴的经济类媒体的创新思辨。
一个引人注目且匪夷所思的事实
金融危机爆发十多个月以来,新闻业也感受到了严重危机。有人甚至想像,有朝一日,一些大城市可能不再有报纸,杂志和网络新闻机构雇佣的记者寥寥可数。不过这场危机也凸显了一个引人注目且匪夷所思的事实。报纸、杂志的读者人数多于以往任何时候,报纸、杂志内容的受欢迎程度也超过以往任何时候。
美国《时代》周刊前任执行主编沃尔特・艾萨克森在《如何拯救报纸》中提到,尽管2008年的经济非常不景气,但《华尔街日报》网络版的收费订阅数增加了7%以上。
当年默多克收购《华尔街日报》的时候,差点也想顺应“免费”潮流,表示要降低收费。但是默多克不愧为一个精明的商人,当他了解到这份报纸的经营状况后,觉得放弃这部分收入是愚蠢的。
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许多媒体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改版,试图在“改版式创新”中,不被挤出读者视野。在预测消费能力降低的情况下,降价和隐性降价(比如赠送促销商品)也成为竞争手段。当然这些措施除开影响财务报表外,还产生了一个负效应,即读者增加了对促销品的权衡而减少了对媒体内容物本身的权衡。
此外,读者逐渐变得更愿意向服务提供商付费,而不是内容提供商付费,比如说他宁愿每月花上10多元浏览手机报,也不想每月花上10元钱订一份报纸。这里面有服务体验的原因,暂不赘述。
但是毫无疑问,这些现象均是向内容本身提出了挑战。什么样的内容才具有消费刚性,替代性减少?
事实上,“商业评论”正在占据某种高端。《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零售价为70元;《中国商业评论》的零售价为20元;《21世纪商业评论》的零售价为28元;《商学院》的零售价为10元。虽然他们也有一定的价格差距,但是对于他们各自的消费者来说,因为这个差距而改变消费习惯的恐怕寥寥。
据一位业内朋友介绍,虽然金融危机,让“美国思路”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哈佛商业评论》2009年的龙头地位依然牢固;《21世纪商业评论》不仅新增加了战略合作伙伴,2009年上半年的销量还逆势增长了20%。“知识型媒体”显然比“知讯类媒体”受到的金融危机和互联网冲击要小很多。
从一种文体变为一种角色
热词3G在我那些跑通讯行业的朋友看来,实在是如鲠在喉。这个被过度预告和渲染的产业题材终于出台的时候,消费者表现出了意料之中的冷漠。连朋友们自己都觉得好似扁桃体发炎般懒得再说什么,于是新的炒作淡而无味,连思辨也变得痛苦。换了昂贵的3G手机,却还要用原来的手机拨电话。问题出在哪里呢?
《21世纪商业评论》借用了杰弗里・摩尔的一个比方“一语中的”。把少数不计成本和收益,只对技术新奇性感兴趣的狂热消费者支持的早期市场比喻为一盒火柴,把潜在的大众市场比喻为一堆冷漠的原木。“商业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的问题出在,中国3G公司的举措乏善可陈。很多企业天真地以为创新就是一根接一根地划燃火柴,而实际是,让原木“着火”才是真的创新和突破。
从这个实例来看,显然我们很难仅仅以一种文体创新来看待商业评论了。那么商业评论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当焦虑、困惑、迷茫俯拾即是的时候,商业评论来了。它在做什么?首先它帮这些精英们把他们的焦虑、困惑“命名”,然后帮助他们“提问”,当这些都完成以后,充当“体系建设者”的任务才会登场。《21世纪商业评论》在它的创刊号中便将“洞见”、“创见”、“远见”进行了排序。
商业评论均以思想见长,属于《21世纪商业评论》的独特性在于,它不仅努力将我们熟悉却又难以说清楚的概念表达出来,更会列举其中包含的一系列要素及这些要素产生关系的概念性工具。这样我们身处纷繁复杂的商业气象中时,就会找到可以信守的东西,而不是一个建议。
诚如西奥多・H・怀特在《美国的观念》中写道:“美国是一个由观念产生的国家,不是这个地方,而是这种观念,缔造了美国。”《21世纪商业评论》因而主张:“世界一流企业与二流企业的分野,不仅在于资源,从长远来看,更在于价值观的高下和对这种价值观的信守。”
于是,“商业评论”就从一种文体,变为一种角色。从一本平平的纸载体变成一个对应的、会呼吸、会思考,还乐于交流、及时登门拜访的角色。
这个角色介于传统咨询公司与一般媒体之间,不同于“医生”也不同于“吹捧者”。
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
2006年《英特尔从伟大到平庸》在《21世纪商业评论》的刊发就令英特尔市场部负责人很恼火,谁愿意承认自己是一个正在趋于平庸的公司?然而更令人恼火的是,2006年7月初该文写出来时,他们正好于20号财报,宣布营业收入下降60%;9月,该文上市后不久,英特尔宣布大裁员。
这就是典型的《21世纪商业评论》的风格。它不是出现一个新闻以后去报道,而是事先观察和发现商业问题所在。
将研究引入媒体,同时强调阅读体验,是“商业评论”者找到的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
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商业评论”更趋向研究商业问题,而不是新闻取向。
以战略为例,按照一般媒体的新闻取向,战略是规划所得,报道的要么是“从何而来”,要么是“往何处去”。
但在“商业评论”者看来,真正好的战略不是规划所得,而是创作、拿捏出来的。
在新的内容生产方式下,“商业评论”首要的就是戒除单向思维以及高歌猛进式的轻浮,而将视野更多地植入管理者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的精微取舍。
著名的管理哲学家查尔斯・汉迪曾说,商业问题的答案不是非此即彼的,他们常常具有悖论性和两难性。面对某一个商业难题,我们选择一种解决方案,很可能也是在引发另一种(或许是更大的难题);我们在规避一种危险时也是在趋进另一种危险。而且,我们还不得不在这两种甚至更多危险之间穿行。
显然,真正的商业问题比一场球赛更扣人心弦和不分胜负。
除在“深度”上孜孜以求,商业评论者还十分注重“界面友好”。
就像用过windows,就不习惯了纯DOS的界面一样。商业评论者往往从采访提纲开始,就力求成为办公桌上5份采访提纲中最令人眼睛一亮的那一份。
“界面友好”的第一要着是不吹捧,因为对于吹捧和被吹捧者而言,都没有尊严。
“界面友好”的第二要着是更专业,让读者不断发现作者的洞察力、发现归类的方法以及具备“开处方的能力”。
为什么波士顿从前门走到后门,就知道企业出了什么问题?因为“好医生不依赖化验”,好医生有通过长期形成的敏感,看出隐性问题的洞察力。
翻开众多商业评论的封面,商业评论的英文译文“BUSINESS REVIEW”,REVIEW就是重新看、回头看的意思,也就是“我们要发现的其实是早已发生的未来”。
关于天花板的争论
《21世纪商业评论》孜孜以求地将德鲁克、查尔斯・汉迪、明茨伯格等管理大师的思想细细介绍给读者。作为一个博学多才的“知识伙伴”,它能惹人喜爱,但并不能因此而回避商业世界里的困惑。
首先就是天花板问题。
在中国要办一份《哈佛商业评论》这样的高端杂志是困难的。据2006年的数据,国内商业杂志中全部免费赠送的杂志的印量最高不过10万份,销量上8万份的商业杂志则已属凤毛,按3倍阅读系数来算,一份商业杂志的受众天花板就是20多万人。
当然还有更多的商业人群游离在商业杂志读者群之外,但要在两个群体之间开上直通车,尚需时日。
另一方面,就是产能天花板。
《哈佛商业评论》的选稿率是200:1,而在中国还远远无法做到这一点。《21世纪商业评论》主编吴伯凡曾感叹,国内一些商学院撰稿人写的稿件几乎不能用,他们对企业太不了解,有的甚至还在研究10年前的案例。中国暂时不会有哈佛商学院那样与企业适时互动的撰稿队伍。
这两个天花板,让“商业评论”的发展具有“有限性”,决定了它不会像一般媒体一样遍地生根。
当然,近年来“商业评论”媒体的兴盛,一方面可以说是圈子再细化的结果,一方面或意味着当初造成天花板的计算工具面临修正。
毫无疑问,新涌现的商业评论媒体,无论是仅仅关注初创企业、还是关注中小企业、规模企业、大企业、伟大的企业,还是勇敢地直面整个商业界,它所带来的后果,是大量面临现实焦虑和困惑的人正在通过某种途径集中,他们可能放弃某个圈子进入另一个圈子,但是他们一定是在促成中国形成“寻找知识伙伴的习惯”。
关键词:金融危机;虚拟经济;金融创新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究竟是如何形成和爆发的,对全球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应如何应对这场危机。国内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对其综述如下。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
(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新自由主义盛行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理论根源。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教授大卫·科兹指出,此次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产物,也是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盛行结果。我国专家认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并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供给过剩与劳动群众有支付手段的需求不足矛盾的对抗性爆发。国纪平指出,新自由主义是一套以复兴传统自由主义思想、以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干预为主要经济政策目标的思潮,强调“最少的政府干预,最大化的市场竞争,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新自由主义思潮对这一体系形成了极大影响,并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一些学者认为,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国际金融危机,是美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的过度投机及其管理失控所致,而这些正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放任政策误导的结果。此次金融危机意味着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破产。
(二)美国赤字政策是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吴晓求认为,美国的消费理念与这场影响深远的金融危机脱不了关系,美国依靠美元的特殊地位向外过度举债发展,向内过度贷款消费,这种寅吃卯粮的消费模式和赤字政策最终给本国及全世界酿成苦果。杨圣明指出,美国实行的是赤字财政、高消费和出口管制的政策。美国资本及技术的优势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劣势决定其必须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出口高科技产品,但美国在大量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却严格限制高科技产品出口,导致贸易逆差与日俱增。为解决财政和贸易双赤字,美国在全球发行美元、国债、股票及金融衍生品,通过这种虚拟渠道使全世界的实体资源流入美国。这种美国生产货币、其他国家生产商品的局面是难以长期持续下去的,为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
(三)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积累了金融风险。吴晓求指出,未能处理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之一。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社会资本配置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率,但当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脱节时就会导致危机产生。林毅夫认为,美国未能很好处理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灭问题,而是用降息刺激房地产,从而造成更大的房地产泡沫。随着这一泡沫的破裂,次贷危机愈演愈烈,最终发展成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
(四)美元的全球流动导致金融危机全球蔓延。吴敬琏指出,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美元逐渐成为国际主要货币,以硬通货形式遍布全球各地,形成了世界金融体系中的一个个小窟窿。在抛离黄金体系的情况下,美国货币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对应的财富,泡沫也因此形成,泡沫破裂时经济危机便会产生。吴晓求指出,以美元为主导的单级货币体系会带来全球金融体系结构性的不稳定,美国的GDP在全球份额中所占比例不足25%,但美元却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外贸结算的48%和外汇交易的83%。凭借这一特殊地位,美国可将国内危机转嫁给世界。通过经常账户的长年逆差,美元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向外提供的速度越来越快,美元金融资产也进入加速膨胀的渠道,当从经常项目逆差流出美国的现金又通过金融账户流回美国时,美国本土的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就会以同样的速度被创造出来,这一过程使美国的金融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膨胀。如果将美国比作一支股票,运用金融资产总值除以美国GDP算出的市盈率高达30倍左右,具有一定的泡沫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资产价格上涨停止和泡沫破灭时,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便难以避免。
(五)金融监管和治理工具的缺失为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隐患。吴颜指出,利己行为必须在一个约定俗成、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内活动。在华尔街,这个框架就是金融监管的法规,当“框架”有所扭曲时,在政府的支持和纵容下,华尔街的贪欲变得无限膨胀。师子奇对这种“贪婪”的膨胀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美国央行对抵押贷款标准的降低使相当一部分信用不佳的购房者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放松也增强了产品评级的主观性,评级机构的信用增级促进了次贷衍生品的热销,而市场环境改变后大范围调低评级又极大打击了投资者信心,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监管的放宽也使其将很多亏损的投资科目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以达到迷惑投资者的目的,而监管者并未制定更详细的规则打击这种有害行为。除美国金融监管的缺位外,全球治理的严重滞后也是金融危机成因之一。经济全球化使全球经济风险扩散效应成倍扩大,客观上要求加强全球治理,改革现行的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
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对资本流动性的影响。金融危机使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加之市场信心缺失,使金融机构谨慎放贷,国际金融体系从原来的流动性过剩转变成流动性偏紧,许多欧美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短缺。由于中国与美国利差的倒挂及我国经济的稳健增长,在早期次贷危机阶段,流入我国的资金不减反增,快速增长的FDI表明外资正加速流入中国。但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元的走强及回流给中国带来了资本逆转的威胁。
(二)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使发达国家贸易环境恶化:欧元大幅升值削弱了欧元区产品的竞争力。欧盟统计局2008年7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欧元区2008年5月份外贸逆差约46亿欧元,大大超过此前预测的10亿欧元逆差。日本财务省的2008年8月份贸易统计速报称,由于进口大幅增加、出口增幅微弱,日本2008年8月份出现了26年来首次月度贸易逆差,逆差额达3240亿日元。金融危机引起的美国市场需求收缩和人民币_升值预期同样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据我国商务部数据,2008年前8个月中国出口增长22.4%,同比回落5.4%。其中,对美国增长10.6%,回落6.1%,对欧盟出口增长26.3%,回落5.3%。
(三)对通货膨胀率的影响。一些学者认为,金融危机主要从两个方向对世界价格水平产生影亮:一是经济放缓抑制市场需求,缓解国际商品价格上涨压力。二是各国央行降低利率,将增加价格上涨的压力。据世界银行统计,2008年1~7月,全球各种初级产品和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其中,能源价格累计上涨48.3%,非能源价格上涨19.4%,农产品价格上涨19.5%。而8~9月,全球初级产品价格有所回落,与7月份相比,9月份能源价格下降23.5%,非能源价格下降11.5%,农产品价格下降13.2%。可见,在早期次贷危机阶段,第二种影响更大。当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市场需求的萎缩使通胀压力有所缓解。
(四)对制造业的影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制造业活动指数2008年10月大幅收缩,降到26年来最低点。欧元区制造业活动指数同期也跌至创纪录的低点,欧元区三个主要经济体的产出量、订单数及就业率均下降,欧元区采购经理人指数(PMI)降至41.1,是指数建立11年来的最低水平。多数学者认为,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在给欧美发达国家制度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其他发达国家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增加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使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2008年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基本停滞。据IMF测算,发达国家2008年经济增长1.5%,比上年回落1.1%,发展中国家2008年经济增长6.9%,比上年回落1.1%。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中国亦难独善其身。目前,中国经济总体开放度已超过80%,中国经济与美国及世界经济波动的同步性愈来愈高。2001年以后,中美两国GDP增长率之间的皮尔逊相关系数高于0.9。据经济学家估算,如果美国GDP增速下降1%,中国GDP增速将下降1%至1.33%。2008年10月上旬,国际投行高盛、瑞银、巴克莱的中国区经济学家纷纷发出报告,分别将2009年中国GDP增速调降为8.7%、8%、9%,明显低于以前的预期。
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把握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适度平衡。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核心原因在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使虚拟经济的膨胀程度超过了实体经济的承载能力。逄锦聚指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首先要妥善处理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当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时,虚拟经济发展会促进整个经济发展,当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而过度膨胀时则会产生经济泡沫。因此,应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积极发展虚拟经济,使二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而不能相互脱节。钟茂初认为,当金融规模超过实体经济所需规模后,会加剧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因此,各层面的债务应限定在理性范围内。李杨认为,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应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与实体经济“疏远化”倾向在国内也有所表现。如,债券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自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已经模糊,等等。因此,要切实加强金融业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储备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弱化美元对全球经济的“捆绑”作用。发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能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主地位。由于美元的全球流动将风险链条扩展至其他国家,使全球经济、金融都与美国“捆绑”在一起。林毅夫指出,金融危机暴露出现存国际金融体系的问题,应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改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机构。吴晓求指出,必须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一个人民币、美元、欧元三足鼎立、有约束力、相互制约的货币体系。
(三)构建适应金融创新和全球资本流动的新监管体制。林毅夫认为,此次危机的发生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风潮有关,应认识金融创新的风险,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齐头并进。逄锦聚认为,由于金融具有特殊的运作规律,金融创新风险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因此,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预见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建立监管和防范机制。多数学者认为,除各国应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外,构建全球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也十分必要。汤敏指出,目前资本的全球流动规模和速度都在不断增加,过去20多年中,全球GDP年均增长了3.5%,国际贸易年均增长了7%,而国际资本流动年均增长高达14%,但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却各自为政,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力度更差,因此建立一个高透明度的、有问责机制的、有效的国际监控资本流动的全球协调机制对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现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平衡。唐双宁认为,此次金融危机要求有新理论的出现来指导金融实践,新理论的内核是阐述好“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辩证关系,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从长远看,“看不见的手”为“第一性”,“看得见的手”发挥辅助作用,但在某种特殊场合,“看得见的手”要发挥更大的作用。逄锦聚指出,我们应认识并妥善处理市场经济自发发展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但也存在着市场主体决策分散问题。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应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都知道金融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对股票市场来说是尤为重要的,了解金融股票市场对每一位股民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同为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股票市场行情走势的分析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5月18号收盘点评】
全天自然涨停13家,跌停21家,跌幅榜主要来自雄安与次新,这也是上周最风光的板块。有涨就有跌,这是市场的真谛;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今天在美股大跌的情况下,能收出假阳也算不易,尤其是尾盘有不少资金选择的抄底,个人判断预计明天将结束调整继续局部上涨。
今天没有特别的热点,雄安涨停个股虽多但是分化却极大,而可燃料题材带动的部分油改概念这种只属于消息刺激,网安尚且只走了二天行情,个人也不觉得这种题材能持续多久,所以也不建议大家再去明天接力了。
关于明天的交易计划,个人仍继续看好雄安板块的复苏,没有雄安其他板块想独立就目前的情况下是很难的,而重点就放在明天雄安反包个股或者新起来的个股身上,今天下午仔细看了一下盘面装配建筑的大象股华夏幸福与金遇股份601992全都有资金在抄底,其实这二个也是装配建筑中真正最受益的个股,如果明天他们有超预期的表现,明天装配建筑分支就会继续向上拓展空间。至于绿色能源板块,只能看北京科锐有没有开板机会了,其他跟风小弟尾盘就看保变电气有资金在抄底了,对于这二冀个人保持继续看好,并尽可能的寻找盘中的龙头个股进行参与建议,一切都以市场走势为准,如太空板业明天如果收小阳小阴都是可以值得期待的,当然若能反包将是最强的走势也必将成为这波反弹的核心,静观其变吧。
《国家审计管理创新实践与思考》一文,在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国家审计管理模式现状与弊端,结合陕西审计管理工作实践,从计划管理创新、现场管理创新和审理稽核创新等三个方面开展了实证研究和探讨,在法律政策、机制制度、组织管理和技术操作层面,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进行了梳理提炼和经验归纳,针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的构成要素,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审计管理创新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组织、技术、制度和人力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与实现机制》一文,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视角,从金融危机理论及其生成机理分析入手,提出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的战略目标;对政府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免疫功能进行了定位;分析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发挥免疫功能的自身优势;在描述当前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探讨了政府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构建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的机制框架;并从审计理念、方式方法与技术手段等层面提出相应策略和建议。
《经济案件线索审计研究及其案例分析》一文,以研究经济案件的本质属性、特征、表现形式为切入点,从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点上,探寻挖掘经济案件线索的有效路径,并通过大量的审计案例,对审计在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总体思路、主要方法和技巧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分析和论证,运用多种学科及相关理论,归纳、梳理和提炼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为审计查找经济案件线索、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水平提供了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风险防范研究》,主要从聘用审计的委托关系、聘用审计的动因、聘用审计的作用、聘用审计的过程管理和基本指标评价等方面构建出了一套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风险防范体系,充实和丰富了现有国家审计理论,同时为构建合理科学的聘用审计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科学的建议。
这次由审计署组织的2010年至2011年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论文评选活动中的参评论文共193篇,其数量与规模较以往明显增多,经专家评委匿名打分评审,通过审计署领导批准,共评选出优秀审计论文7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从这次论文评选结果的分布情况看,主要包括审计署机关7篇;地方审计机关40篇;特派办和派出局19篇;审计署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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