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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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作者将针对当前资本结构在我国特殊重要的地位,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作者希望通过对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涵义的介绍,对委托问题与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分析,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得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结论。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委托问题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对资本结构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但大多数只是针对其中的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研究还是比较欠缺,因此本文作者将针对当前资本结构在我国特殊重要的地位,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作者希望通过对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涵义的介绍,对委托问题与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分析,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达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向作为中国经济中流砥柱的国有经济首当其冲,国有企业的转制,以及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减持,同时又要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一些问题,都涉及到国家这个委托人与企业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深层次讲必将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以及产权结构的改变。国家在探索优良的改制途径,企业力求取得优良的绩效,这两方面都与本文的主题有莫大的联系。
而一向作为中国经济生力军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苏南模式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没落。追根求源,关键在于企业经营体制的陈旧,以及政府机制过多干预,家族制企业的管理体制的局限。这种种情况无不涉及产权机制的不够明了,关系的疏落,资本结构的不合理。
二、委托问题
(一)委托关系
1.委托关系的涵义。当我们开始认识委托问题,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理论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的得从委托关系说起。委托问题实质就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理论则分析了委托人-人关系。利益关系人对公司的求偿权可描述为委托人-人关系,其中人是代表委托人行为的。其实,现实社会中包含着很多的委托人-人关系。从短期资本经理、律师以及在不动产、旅游、保险等等方面的人这些情形,最容易看出来明确的委托人-人关系。许多其他环境也可用委托人-人关系来描述,即使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人,也可把双方看成好像是委托人和人。实际上,几乎任何环境,只要其中的一个人或集团的决策权能影响到他人,都可用委托人-人关系来描述。例如,虽然大多数雇员并不能被明确地划归为雇主的人,但从某种角度上看他们是作为人而行为的。总而言之,在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各项权能通过系列分解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其一,全体股东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以及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其二,企业内部经营的委托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只涉及经营者内部的管理控制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重点,如下图所示。
2.委托问题存在的原因:人和委托人在利益上存在潜在的冲突。而其直接原因则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究其本质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
(1)从委托人方面来看,第一,股东或者因为缺乏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没有能力来监控经营者;或者因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没有时间、精力来监控经营者。第二,对于众多中小股东来说,由股东监控带来的经营业绩改善是一种公共物品。对致力于公司监控的任何一个股东来说,他要独自承担监控经营者所带来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说服其他股东、重组企业所花费的成本,而监控公司所带来的收益却由全部股东享受,监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额享受收益。这对于他本人来说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们都想坐享其成,免费“搭便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监控有利于公司绩效和总剩余的增加,即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但只要每个股东在进行私人决策的时候,发现其行为的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他就不会有动力实施这种行为。
(2)从人方面来看,第一,人有着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所以他们的效用函数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同。第二,人对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拥有私人信息,人会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委托-关系的产生,会造成一种危险:公司经理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经理们可能会给他们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享受更高的在职消费,可能实施没有收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还可能寻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标,他们会不愿意解雇不再有生产能力的工人,或者他们相信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适的人选,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二)成本
1.成本的涵义。存在委托-关系,就存在成本。对成本的理论解释是: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人的努力程度可以观察到,那么,即使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委托人也能在保证人得到其保留效用和努力激励的约束下,找到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对于人的支付方案。如果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人的努力程度观察不到,那么,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由于工作绩效不仅取决于人的努力,而且取决于表示环境条件的不同的自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求解支付方案便遇到了最优风险分担和最优激励之间的两难选择。要使经理有动力采取合乎股东心意的行动,则报酬是与业绩挂钩的,而业绩又不完全取决于经理的努力,所以股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通常都认为,股东对待风险是采取回避态度的,因此,这在风险分担的安排上就不是最优的。反之,如果要满足最优风险安排,把风险留给风险中性的经理,即在合同中最能承担风险的一方,同时也将风险收入给予经理人员,委托人的效益就不能最大化,通常这种情况下的支付方案被称为次优方案。次优方案与最优方案的偏离,就构成了所谓的成本。成本是让作为人的他人替代自己工作所产生的净增成本。在一个完善的世界里,支付给人的报酬是完全公平的,没有任何浪费。在我们这个不完善的世界里,成本是制度中固有的一种浪费。
2.成本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直接的合约成本,包括订立合约的交易成本,例如销售佣金和发行债券的法律费用;各种制约因素强制产生的机会成本。这些制约因素使本来会是最理想的决策被排除在外。如因为存在一项限制性的债券契约条款而不能进行某项正净现值投资;激励费用,例如雇员的奖金。向人支付此类费用,为了鼓励他们采取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为。第二,委托人监督人的成本,如审计费用。第三,尽管存在监督,人仍会有不当行为,如雇员用途不明的过量开支,此时,委托人的财富会遭到损失。
找到能使委托-关系的总成本最小的决策,是主要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周期性的行为不当所产生的成本,比进行监督所需成本要小。但在多数情况下,最理想的解决办法需要对三种组成成本中每一种都加以注意。
(三)产生利益冲突的环境
在我们做出最优化决策的过程中,找出那些自然产生利益冲突的环境是很重要的。当然,消除所有的潜在冲突是不可能的。下面分析几种易于产生这类冲突的重要关系及环境。
1.股东-经理冲突
上文中已具体阐述了股东-经理关系产生的原因,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企业中,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财务行为表现为:
(1)在筹资行为中,经营者对增资持积极的态度,因为雄厚的资本可以使经营者更为充分地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同时许多非货币收益也随之实现,而所有者对增资则持慎重态度,因为产权融资涉及“稀释效用”,债券融资意味着财务风险的增大,两者的权衡和妥协促成了以杠杆利益为核心的筹资决策技术的形成和应用,以寻求筹资成本、风险、收益三者的均衡点。(2)在投资行为中,委托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社会平均的或预期的资本报酬率,而人除了考虑这一条件外,还要综合其他目标,如扩大市场份额、形成集约化规模优势、经营者任期内的绩效等。因此,投资者在将投资权授予经营者行使的同时,会在委托过程中设置一些决策流程、分权监控制度或利益挂钩约束体系来制约经营者的投资行为。(3)在收益分配行为中,为了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使既定的委托关系在扩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公司所有者除了要求支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外,还得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利润留存在公司以备扩大再生产和其他用途。董事会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对股东现实利益与未来预期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支取红利和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另外,委托人往往会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给经营者,以促使经营者从长远的角度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4)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干扰委托关系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人掌握着企业内部大部分的财务信息,委托人的信息需求全部来自人的披露和报告,这容易导致人隐匿实情、虚报陈报,诱发道德危机。因此,必须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政策与质量约束机制,以实现委托双方在财务信息了解方面的均衡。
从具体原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问题的所在。
(1)股东和经理两者目标的分离。财务理论认为股东的目标在于使自己投资的现值最大。同样根据自利行为原则,财务理论允许经理的目标不同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2)雇员职务待遇。道德风险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雇员做出的会影响个人利益即职务待遇的决策。职务待遇包括直接好处和间接好处,前者如使用公司的轿车或办私事时用公费开支,后者如过分花哨的办公室装饰品。在这类事上花费过多的钱,对股东来说就是损失。
(3)雇员的努力。一些雇员希望不做出任何努力就得到报酬。据说,20%的人能干80%的工作。这种不使出全部劲儿的难题被称为规避义务。
(4)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个人独有的能力和专长被称为人力资本。通常,人力资本受雇佣约束,雇员只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于一家公司。因此,雇员不容易将自己的人力资本分散化。他们在自己所服务的公司里和在自己的岗位上是专家。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它直接影响到资本投资的选择。大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金融投资组合里,通常持有多种不同股票。因此,对于某家公司价值的偶然波动,他们并不过分在意。原因在于多种不同股票间价值的偶然波动会相互抵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司价值的一次偶然波动,足可将其经理“消灭”。
因此,投资时股东和经理的激励因素可能会有很大不同。但是,通常做出公司投资决策的人当然是经理。激励因素的背离导致投资决策中存在偏见。因为雇员在非常坏的结果中失去的更多,所以他们对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会产生偏见。而且由于这种偏见是基于风险(而不是报酬),因此,即使投资会带来很大的正净现值,仍然会存在这种偏见。
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对成本的另一个影响,牵涉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如果产品和服务是专用的(相对于普遍的),那么雇员人力资本的分散化程度甚至会低于一般水平。高度专业化的雇员可能只能在这家公司工作,因为在这一行业中并不存在其他公司。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得不向雇员支付额外报酬,以对雇员在工作上缺乏选择性进行补偿。毕竟,能够做更常见的工作的雇员能选择其他公司工作。
总之,资本选择权问题和资产的专用性问题从不同方面产生强制成本。与资本投资选择有关的成本是放弃正净现值投资的可能性,因此是对新投资的选择产生影响。与专用资产相关的成本是为了使雇员为公司工作而支付更高的工资,因此是对现存投资产生影响。
2.债权人-股东冲突
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中,股东的角色由股东和经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转变成人,而债权人则是这一关系中的委托人。债权人希望自己不受人(股东)行为的侵害,而股东又是通过公司经理来制定决策的。
(1)资产替换难题。
在债权人和股东关系中我们首先遇到的是资产替换难题。资产替换最简单、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用现金购买设备或原料。实际上,在每项投资中都是以一些资产替换另一些资产。谨慎的经理会权衡投资的风险和报酬。我们知道,如果一项投资的风险越高,那么投资者要求的投资报酬率就越高,这样该项投资的现值就会越小。所以当存在风险性负债时,会促使股东用风险更高的资产来替换公司现存资产。当用风险更高的资产来替换公司现存资产,以此从债权人手中谋取价值时,就出现了资产替换难题。资产替换难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股东可选择违约,而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要实现资产替换,可以通过进行新投资或通过售出某些现存资产并购入新资产。虽然公司的总价值可能不变、上升或减小,但由于违约可能性增大,债权人求偿权的价值会减小。因为在求偿的两方之间存在零和博弈的情况,所以债权人价值的下降会引起股东价值有一个刚好相抵的增加额。
(2)投资不足难题。
投资不足在本质上是资产替换难题的相反面。当存在未清偿的风险性负债时,若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那么股东会损失价值。而且,即使该投资净现值为正,股东还是会受到损失。所以投资不足的情况是,股东会拒绝从事一项效益好(净现值为正)但风险低的投资,使财富不会从自己这里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当然,虽然风险变化会带来损失,股东还是可以从一项投资中获利——只要该投资的正净现值足够大。然而,如果由于降低资产风险导致的股东价值的减少额,超过了该投资的正净现值,股东就会拒绝从事该项投资。
(3)通过股利政策进行求偿稀释。
支付大量现金股利会稀释现有债权人的求偿权。支付股利同时减少公司的现金额和股东权益总量。权益总量的减少,会使公司的负债融资比例提高,从而增加了负债的风险并降低了负债求偿的价值。这不过是不同形式的一种资产替换。替换后,公司除了现金额减少之外,其余方面是相同的。因为现金是无风险资产,减少部分现金(支付给了股东)会提高剩余资产的平均风险。现在你可以知道,由此提高的风险会降低公司未清负债的价值。
(4)通过发行新债进行求偿稀释。
负债的大规模增加也会稀释现有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求偿权。如
果新债使不能向现有债权人偿还承诺金额的可能性增大,那么就存在求偿稀释。同资产替换的情况一样,风险的增加降低了公司未清负债的价值。再一次,因为是零和博弈,而且股东有或有求偿权,所以股东会在债权人价值损失时得到收益。
(5)资产的专用性。
一般来说,若公司资产用途是专用的,指其适用于特定的经营领域,当必须进行处理时,处理这些资产的风险会更大。因此,这类资产提供给债权人的担保价值较低。虽然这类资产由于其专用性会受到青睐,他们同时也可能由于专用性变得一文不值(或者甚至要花巨资去处理)。当然,实质还是风险-报酬权衡。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拥有专用资产的公司必须付出较高的利息成本,以补偿债权人增加的风险。
三、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即以债务、优先股和普通股权益为代表的企业的永久性长期融资方式组合。我们研究资本结构,就是要优化资本结构,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使企业资金达到良性循环,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财务风险,提高企业偿债能力和经济效益。有关资本结构的理论,我们知道有传统的资本结构的理论、理想状态的M-M理论以及存在所得税和市场缺陷条件下的M-M理论。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这部分进行详细的阐述,我们考察资本结构并不是就其本身理论进行详细的研究,而是要探讨资本结构对研究委托问题、研究资本结构与委托问题的关系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研究的着眼点不同,导致了我们研究的重点放在资本结构与问题交叉的部分,也即资本结构中涉及理论的部分。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几种资本结构理论。
(一)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
资本结构和估价的传统方法认为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而且管理当局可以通过适当的使用财务杠杆来增加企业的总价值。该方法认为企业在开始时可以通过增加财务杠杆降低它的资本成本并提高总价值。
(二)M-M理论
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的有关资本结构的理论,简称为M-M理论。M-M理论认为企业所有证券持有人的总风险不会随企业的资本结构的改变而变化。因此,不论企业的融资组合怎样,企业的总价值必然相同。简单来说,M-M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无论你将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债务、权益和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如何划分,总是存在一个恒定的投资价格。也就是说,由于公司的总投资价值取决于它的基本的获利能力和风险,对于资本结构的改变,企业的价值保持不变。因此,如果不存在税收和其他市场缺陷,企业的价值在被分成债务、权益、和其他证券时不会发生改变。
对这一观点的支持是根据这样一个想法,即投资者能够用个人的财务杠杆来替代公司的财务杠杆。因此,投资者通过借款能够达到企业可能采用的任何资本结构。由于企业不能够为它的股东做他们所不能做的事(指利用财务杠杆),在M-M所假定的完全资本市场世界中,资本结构的改变没有价值。因此,仅在资本结构方面有差别而在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两家企业必然具有相同的价值。否则,套利就成为可能,而套利的发生又会使这两家企业最终在市场上按相同的总价值出售。换句话说,套利使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东西不可能在同一市场上按不同价格出售。
(三)存在公司所得税条件的M-M理论
M-M理论突破理想环境,考虑缴纳公司所得税条件下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他们的结论归纳为:
1.负债公司的价值等于无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税蔽的现值。
2.负债公司的普通股权益资本成本等于无负债公司的权益资本加上财务风险增益。而财务风险增益等于负债权益比率、1减去税率和无负债公司的资本成本与负债利率之差三因式的乘积。
而当我们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更复杂了。将债务和股票收入的公司税与个人税结合起来考虑,上述结论中税蔽现值可能会降低。最终的避税利益的数量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论的经验性问题。但是,一般都同意个人税只会减少,但不会消除与债务有关的公司税的好处。结果是最优的杠杆策略仍要求公司持有很大比例的负债。这一结论是考虑到了在极端的财务杠杆下,避税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减少税的“净”影响这一事实。由于总的来说公司的财务杠杆并不是很高,所以我们必须寻找在公司改变它的资本结构中的债务比例时会影响公司估价的其他因素。
(四)市场缺陷对M-M理论的影响
对于完全资本市场来说,套利作为论据可以证明M-M理论的观点,即企业的资本成本与总的估价和它的资本结构无关。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市场存在缺陷的时候,情况就不一样了。
1.破产成本。如果存在破产的可能性并且与破产有关的处理及其他成本很重大,使用财务杠杆的企业可能就不如没有财务杠杆的企业那么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在完全的资本市场中,我们是假定破产成本为零的。如果企业破产,它的资产就可按经济价值出售,而不会发生清算费用或法律费用。然后按照对资产的请求权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但如果资本市场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存在处理成本,而资产就可能不得不按照低于经济价值的价值进行清算。在债务和权益持有人看来,这些处理成本和清算价值相对于经济价值的短缺就代表整个系统的流出。
2.成本。对资本结构和价值产生影响与破产成本密切相关的是成本。在下文中将着重阐述问题与资本结构的关系,也就是企业的财务关系。
3.机构性的限制。对投资行为的限制可能会阻止套利过程的进行。许多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机构投资者需求的减少,而这种减少就可能对该公司的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也会限制套利过程。套利只有在交易成本所施加的限制之下才会进行,在此之后套利就不再有利可图。因此,使用财务杠杆的企业的总价值就会比理论上稍微高或低一些。这种缺陷的净效果的方向是不确定的。
四、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的关系及解决
以上我们明确了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的理论,下面我们切入本文的关键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到底有什么关系?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即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那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降低成本,或者通过降低成本来优化资本结构,两者是相互作用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资本结构的选择决定了企业的控制权约束机制。同时资本结构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这就是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的关系。而解决该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公司不同权益要求者之间的冲突必须以某种方式解决。可能的话,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这些冲突。比如,可通过限制性协议(如对杠杆比率的限制)来避免潜在冲突。当不能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某一冲突时,投资者们便会以他们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他们通过降低他们所愿支付给债务的价格来避免未来财富损失的风险。当公司发行证券时,证券的成本是所有特殊协议(如债券限制性协议。这种协议成本极高,因为他们限制了公司选择的余地。)的成本之和再加上其他潜在冲突导致的降价。
(二)公司资本结构也会影响与公司劳工协议有关的成本。请回想人力资本的不可多样化问题。为一个行将破产的公司工作的雇员为了找到新工作更可能发生寻找成本,而且这些成本各公司不尽相同。雇员找工作的预期成本取决于公司产品和劳务是否具有专用性。执行大众化工作的雇员相对于从事专用性工作的雇员,前者的预期寻找成本较低。人力资本反映了这种差别。因此,当其他条件一样时,与人力相关的成本对于提供相对专用化产品和劳务的公司而言更高。由于较高的杠杆比率会产生较高的成本,所以这很可能意味着公司产品和劳务的专用化程度将影响公司对资本结构的选择。
(三)债务筹资也可能会减少公司的成本,如债权人监督股东的成本和股东监督经理的成本。只要公司发行新债,潜在债权人就会仔细分析公司情况以确定该债务的公平价格。于是每发行一次新债,现有债权人和股东就免费享受了一次对公司的外部“审计”。这种外部审计降低了为确保人(公司经理)尽职尽责而花费的监督成本。
(四)另一种通过利用债务来执行监督功能的办法是利用偿债基金条款。通过偿债基金,公司可以满足每期除付息之外支付的需要。如果难于建立偿债基金,则它可能是一个较早的信号,预示着公司可能陷入了财务困境。如果无法按要求建立偿债基金则意味着公司可能到期无法偿付。显然,这种监督功能有益于债权人,也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理的进一步监督。
(五)在降低债务成本时,利用有形资产抵押来确保还款也可扮演着重要角色。带抵押的债务减少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的潜在损失,因而也就限制了股东侵占债务人财富的数额。用于抵押偿债的资产在未得到债权人或破产法庭许可前不得出售。
(六)解决问题,达到优化资本结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手段,其实财务环境中的许多因素均可作为监督手段,在常规的经营程序中,人们公开地提供并寻求信息,他们还通过自身地行为传递信息,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会披露信息,甚至公司的声誉和结构也会传递信息。常见的监督手段有:
1.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是对股东-经理关系、债权人-股东关系的监督手段。财务报表提供了一个预警系统。
2.现金股利。现金股利可以从两方面充当监督手段。首先,公司未能宣布期望金额的现金股利会产生警报。虽然这也许是或也许不是负面信息,但会促使投资者进一步探究。他们必须弄清未能发放预计金额的股利意味着什么。其次,发放现金股利会迫使公司更频繁地寻求外部筹资,上面已经提到外部筹资地监督作用。
3.债券评级。由穆迪或标准-普尔公司之类结构进行地的债券评级在债券发行时提供了监督,而且在债券的整个偿还期里也提供了程度略低的监督。
4.债券条款。债券条款提供了一种预警系统。
5.政府法规。政府用于保护公众利益的监督手段在不断发展。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都可对公司进行监督,防范种种违法行为。
6.整个法律制度。盗窃、诈骗以及许多其他形式的人不当行为都是非法的。法律制度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了种种监督形式。
7.声誉。声誉及其所含的一般信息是一种监督形式。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声誉是有价值的,这会促进提供准确信息的动力,而准确的信息又便利了监督。
8.多级别组织。一个公司中,如果考察和评价各个决策需要通过众多权限级别,那么也提供了一种结构上的监督形式。当你的不当行为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做到时,就会困难得多。在这样的公司里,一项计划要取得批准,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大群体中可能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人,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保守秘密。
五、结论
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而言,资本结构的重要性,表现为债务相对于股权融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相反,债务也会增加委托成本。这种成本增加效应主要地表现为债务会导致经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资本结构对经理的经营激励也具有影响。而同时债务也导致由于从声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公司或经理倾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清债务的项目,而不是真正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资本结构对于公司的清算或产业退出和收缩具有影响。同时,债务融资还会产生另一种成本,即在公司近期可能破产时,即便有好的可以导致价值增加的项目,股东也不会有激励去投资。因此从整体上看,资本结构对于解决委托问题是一个双向的作用。
总之,将资本结构和委托理论交叉起来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虽然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在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功用。随着该项研究的深入,一定会实现本文再三强调地目的:降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更好地指导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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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近年来金融“脱媒”现象的出现以及投资基金能否替代商业银行的争论。传统的金融机构理论已不足以解释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从风险管理的视角指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管理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个性化工具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加快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是新时期商业银行的生命线。
关键词:商业银行;核心功能;风险管理;新视角
引言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在所有金融机构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投资基金——“海外和殖民地信托”在英国诞生以来,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取得长足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势头更为猛烈,并对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形成持续压力。新世纪以来,美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更是超过了长期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是否会消失,转而由投资基金所替代的广泛争论。
一、对传统理论的简要梳理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或者说功能究竟何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流地位的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资产转换”功能说
“资产转换”功能是由格利和肖在1956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和储蓄—投资过程》以及托宾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作为货币创造者的商业银行》中提出并作出论述的。他们认为各种金融中介都是为财富拥有者提供资金组合,并通过竞争获得自身在市场中的发展空间,各种金融中介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都必须尽可能满足储蓄者与投资者的偏好,这种竞争的方式或满足的方式就是进行资产转换。不同的资产转换方式造就了各种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的差别,银行主要是通过满足支付要求而提供负债。
(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说
1976年乔治·本斯顿和小柯利福德·斯密斯在发表的论文《金融中介理论中的交易成本》中提出交易成本应为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金融产品的制造取决于其未来销售价格能否弥补该产品生产时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金融中介之所以能够制造适应上述特殊要求的金融产品,是因为它有三大优势:其一,专业化生产的规模经济;其二,更容易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其三,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成本与金融产品种类、消费者偏好之间有一定的内在关系,技术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将使成本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商业银行调整产品,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将是商业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息处理”功能说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对分析金融机构存在和功能的视角产生了很大影响。1977年勒兰与佩勒的论文《信息不对称、金融结构与金融中介》分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认为借款人如何能够获得信贷,依赖于作为信号的企业内部投资信息非常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搜集信息的人组成专门的金融中介,以使贷款的资产组合和投资充分吸收这些信息。戴蒙德在1984年发表的经典论文《金融中介与监督》中分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认为只有借款人能够无成本地获得投资的最终结果,才会使金融合同对具体借款人活动适用的约束降低。
二、对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理论的重新认识
(一)对信用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中介功能是指促进资金融通的功能,即促使货币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过程中所涉及的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大类。由于金融风险的投机性、市场主体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金融风险的可单独交易性,以及学习成本和时间成本的上升超过信息成本的下降,市场主体对金融机构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
(二)对支付中介功能的再认识
支付中介功能是指银行客户进行现金收付或存款划转的功能。虽然支付中介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它本身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收入只占极小比例。美国所有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服务费收入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虽然整体上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之中,但其绝对水平仍然只有4%左右(Fed,2000)。支付中介本身仍然是银行的一个成本中心,而不是利润中心。银行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是因为它能使银行增加存款,并从存贷款利差中获得收入。
(三)对信用创造功能的再认识
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通过其存款和贷款业务,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的功能。实际上,信用创造只是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一种客观结果,而不是其主动追求的一种目标。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也只是其管理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功能从而寻求利润过程中的的一种附属功能。
(四)对金融服务功能的再认识
金融服务功能是商业银行提供除存贷款业务、支付结算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的功能。大部分金融服务业务,如收付、基金销售、保险销售、基金托管等等,与支付中介业务一样,不是单独的盈利中心。是银行利用其在存贷款等风险管理业务中形成的已有优势,投入少量的变动成本所增设的盈利业务。可以看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对银行提供这类服务的需求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之中。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特点——与投资基金的对比分析框架
(一)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个性化工具
1.与投资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突出特征是它所使用的工具——贷款是个性化的。严格说,银行所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要所设计的,无论是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发放贷款时的信息依据、调查、审查、发放、回收过程,还是其提款安排和偿还安排,都与借款人独特的未来现金流相对应。这种非标准化的特征使得贷款这种工具适合于所有规模、所有类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然而,有价证券的标准化与银行贷款的非标准化形成鲜明对照。证券的标准化存在巨额固定成本,且必须要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可,这使得证券融资只适用于大企业的巨额融资项目和成熟产品的融资。
2.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使我们能更深入地理解银行在资金融通中的核心作用。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非标准化贷款转化成为标准化证券的过程。在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其以非标准化方式管理风险的全部工作。银行所需要的只是资金以及相应的风险。这实际上是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的表现:银行提供的是管理金融风险的服务,资金本身只是银行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一个载体,提供资金本身并不是银行服务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风险的内化器”的制度设计
1.从对风险的吸收方式来看。投资基金的机制设计就是要由基金持有人分享所有风险收益,同时直接分担所有风险损失,而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商业银行的机制设计要求银行本身承担风险。首先,银行以到期无条件还本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承诺从存款人处吸收资金,然后按约定条件将资金贷放给贷款人,其后若贷款人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存款人违约,从而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其次,银行按约定要保证存款人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却不能因此向贷款人收回未到期贷款,这样银行就承担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2.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内化器”这一角色的合宜性上看,商业银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和基金经理与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核心是激励机制问题。只有在委托人能够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向人支付固定报酬的激励机制。在不能低成本地观察到人的努力程度的情况下,将人的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完全挂钩,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非标准化、不透明的贷款。所以,风险内部化是银行与其资金盈余单位之间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委托安排。
3.因为没有考虑风险处理因素,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地位其实是被低估了。大部分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功能的业务,都没有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例如,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使得银行已经通过调查、审查、设计等方式管理过风险的贷款,不再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仍然运用资产规模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的标准,必然会低估商业银行应该有的地位。也是近些年商业银行功能弱化说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论与启示
商业银行的核心价值在于管理资金融通过程中的金融风险。通过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个性化方式和风险内化器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的未来,归根结底取决于其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以贷款方式管理风险的能力。尽管迄今为止商业银行制度并不完美,商业银行体系依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但这只能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来加以修正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学者通过对投资基金制度与商业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有交叉与融合发展趋势的结论(何德旭,2004;曾康林,2002)。对研究新时期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可以在发展投资基金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不断地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做到二者兼顾。可以预见,在一个不太短的时期内,仍将把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个突出和重要的地位上。
参考文献:
[1]代军勋.商业银行积极风险管理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康霖.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基金的兴起是否能取代商业银行[J].财贸经济,2002,(7).
[3]何德旭.商业银行制度与投资基金制度: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经济研究,2002,(9).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纠纷法律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住宅小区的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我国内地。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物业管理”呢?根据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propertymanagement)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①
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呈上升趋势,且案件纠纷的类型也呈现多元化。下面我们谈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表现;
1、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多,且形式多样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1)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的数量较多;(2)维修公共部位费用分摊的纠纷;(3)小区停车位收费及其权属引起的纠纷;(4)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5)业主在小区内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6)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7)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产生的纠纷;(8)业主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侵权纠纷;(9)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中所引起的纠纷;(10)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管理协会之间的纠纷等。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纠纷案件呢?原因又何在呢?后面我们再详细分析。
2、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标的额也不断增加
伴随着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而物业管理纠纷也在逐年上升。以北京市各人民法院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物业管理纠纷案每年都不断上升,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可见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纠纷也在不断的上升,其原因有何在呢?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复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众多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参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各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有物业管理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就是调整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责任主体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建筑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包括三个方面:(1)物。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2)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管理行为引起的管理服务活动;(3)智力成果。包括小区、大厦的荣誉称号、奖状、奖品等。如:同升湖山庄被评为“国际花园社区金奖”,“湖南省优秀管理示范小区”。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同是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协会的权利义务。物业法律关系即涉及到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委托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关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等。而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依据,物业管理立法又比较落后,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以上是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日常管理与服务中的一些常见的表现,下面来具体
分析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二)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1、业主和物业的定位不清、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在法律层面上双方不能明确自己的主体身份,往往是谁主谁辅,谁上谁下。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由于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在观念上使的双方原本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产生了错位,而这种合同关系又体现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但有些物业公司却发生了角色的错位,往往以管理者自居,以为物业管理公司突出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务。再加上大部分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建自管的,自始就与业主有些对立。还有些物业公司是由房管部门转制而成的,他们在思想上还没有形成服务的观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不是主动沟通、积极化解纠纷,而是态度强硬或者是相互推诿,造成了业主的不满。而对业主而言: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观念和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些物业公司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或技术不过关,对业主需要维修的东西,不能够给予及时的维修。如我们小区业主家的红外报警器坏了,业主就打电话到前台,物业公司也派人来查看了,把主机拆下来拿走了,但好长时间没有回应,后业主又打电话到前台询问,得知主机坏了,需更换。业主好大的火气,“为什么不早告诉我”。你们不搞好我就不交物管费。我认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求助要及时答复,不要一拖再拖,这样只会造成不愉快。还有大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服务不规范、不到位,也引起了大量的纠纷。物管企业的财务收支不透明、侵占业主的公有收益甚至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如本公司是一个国际花园社区,环境优美,到这里来拍婚纱照的特别多,物业公司就对这些专门负责拍照的照相社进行了收费,收的钱归了物业公司。我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是违法的。
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规范
物业公司在和业主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不够细化,且出现不平等条款。
(1)物业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
如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今年8月初下班后将电动车停放在住房楼下的坪里,第二天上班时发现电动车被盗。并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可物业公司的人说他们没有替我保管电动车的义务。根据该案例,该业主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该案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其所承担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同时,业主可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特定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电动车才负有特定的保管义务,一旦丢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该案物业公司承担电动车被盗的损失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加强安全防范义务。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规定的少,或不明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了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
如某小区的一块空闲场地被物业公司改造成了停车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协商,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车费,所收款项物业和小区业主三七分成,但需给业主停车一定的优惠。但后来物业公司并未兑现承诺,还擅自提高了业主停车费。双方纠纷不断,闹的不可开交。
在此之前,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业主共有相关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缺位。在以往的生活实践中,我们看到,小区的车库、车位通常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处分小区车库、车位,并且取得收益,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来确保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权和委托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
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自己管理或者聘请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
3、物业行业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在的物业管理中大量存在质价不符,收费与服务水平不一致。“北京市消协于2005年首次对全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被业主评价为服务管理“差”的物业公司中,有数家公司为二级资质物管公司。服务与收费倒挂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物业公司收着高级资质的物业费,却只干出低级资质的活。”③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或同一个资质的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4、物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尚未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加上人们消费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所以纠纷会不断发生,且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困难。而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又比较笼统,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只能作为参照。新的《物权法》虽弥补了《物业管理条例》的不足,但还未实施,目前来说只是一个法律条文,它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在日后的实践中进行检验。
二、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完善
以上分析了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几方面原因,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下面来对解决物业纠纷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双方是两个平等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不能简单的定位为谁上谁下,谁主谁辅。根据9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改成“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这几个小小的名称变化,却表明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由原来的“管理”变成了“服务”。
一直以来,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磨擦不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和业主对自己的定位与双方的权责关系不明晰。变“管理”为“服务”,物业公司明确了服务的职能定位,业主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的处理也就有了明确的指导。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建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推广“合伙经营”的理念,营造一种“合作伙伴”的氛围。让双方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
有了“利益共同点”,双方只有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原则是永恒的原则.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本着“”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二)规范合同内容,强化合同意识
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的内容,强化合同意识,为以后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也要用合同来确定和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并且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签订的保管合同或其他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同时,业主应增强合同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文本,也是物业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准则,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所以,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的同时,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作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双方都必须有强烈的交流沟通意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共同经营维护良好沟通环境,创造相互沟通的条件,以融洽双方彼此间陌生与误会,取得彼此间的认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有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沟通,这样才能关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处,尽可能通过沟通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三)完善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
物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加强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管理,并且实行资质等级与服务标准和收费成正比。物业主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来规范其资质等级标准。物管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行业指导调和功能和“桥梁”作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检查的力度,来规范其人员的招聘的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要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思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的精英团队。
同时,建议成立一个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独立机构,其机构成员的人选由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的专家和物业管理协会的人员。其职责主要是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的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并且和物业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度。这样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物业管理行业不断的向前发展。
(四)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
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而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又比较笼统,对现实中的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的公布,必将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新《物业管理条例》也即将实施,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相适应,新《条例》更加注意业益的维护。如: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对一些事项的决定和业益的保护等几个方面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了重要的修改,并且明确了物业公司“服务”的职能定位。
在《条例》的修改中很多地方都与物业公司的这种职能转变有关,比如说《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的《条例》更加注意业益的维护。根据修改后的《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这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提供了便利,大大提高了业主的自主性。《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这样就能够避免各种私搭乱建行为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新修改的《条例》和《物权法》将从10月1日始实行。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对象来看,不仅有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也有人员的管理,建议我国进行专门的物业管理立法模式较为实际。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模式来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
随着有关物业管理立法不断健全,当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发生纠纷时,便有法可依,使纠纷得到了有效、合理的解决。同时我们认为要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其次,建议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保险机制来转嫁风险。因为物业管理是一个服务行业,即要给业主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又要对小区的公共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在管理与服务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小区停放的车辆被盗或被划破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会给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带来许多麻烦,并由此产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和无休止的纠纷。而保险的作用恰好是为了转嫁风险,当保险公司来处理风险事故时就可以为物业公司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减少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所以我们要借签外国的保险机制在物业公司的运作的经验和好处。北京物业管理协会经过半年的市场调研,研发出了物业服务公司的专项险种——《物业管理责任险》。该险种比原来的范围扩大了,列明了风险责任,在出现风险事故时责任划分非常的分明,避免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也使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和谐发展。
同时,也要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法律知识,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次,法律的监督一定要到位,这样才能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
总之,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产业。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不断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才能不断发展,不断壮大。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物管协会内各项制度,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加大物业管理的专门立法,当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不断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最终使“业主能够溶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之中,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够溶于业主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页
2.张海港:《物业教育资讯》,北京亚太阳能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2007年4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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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海港:《物业教育资讯》,北京亚太阳能教育发展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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