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4:0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营改增税制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税负增加的风险、税收优惠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风险、增值税申报时间引发的风险、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不符合规定等多种风险。
第一,从企业实际的税负增加的风险角度进行分析,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3%的增值税税率,税收负担明显下降;而多数的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加了其税负。而该类企业能够从上游企业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基本没有,由此造成该类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简言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力地支持并促进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对于一些一般纳税人而言,比如,不知道如何运用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或是抵扣流程的企业,其税负是明显增加的。
第二,从企业税收优惠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是分为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两种,那么,企业就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符合了优惠政策条件,企业是否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操作流程和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对企业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做出准确的核算,是否可以处理好免税项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间的关系等。如果企业不能对这几个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与核算,那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会对企业引发税收风险。
第三,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引发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很多企业会希望通过取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将不得抵扣事项进行抵扣、虚开、代开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因为对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了解不足而导致错失了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或是错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第四,从增值税申报的时间引发的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出推迟纳税等行为,以便实现节税的目的。一旦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出,不仅要依法追缴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还要对企业进行罚款,给企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第五,从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不合规的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多由兼职会计或是记账公司会计来做,那么,就容易因该会计缺乏对企业全面的经营状况的了解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最终或因偷税漏税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或是引发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企业因营业税改增值税应做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淮安市银行机构网点的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增加,银行机构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价差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手续费与佣金等逐年增加,营业税也开始“水涨船高”。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为5.09亿元,较2008年增长2.35倍,年均增长15.3%。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达到银行业总税收的57.6%。从纳税主体来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银行机构缴纳营业税,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机构。其中,法人机构缴税0.78亿元,占15.4%;非法人机构缴税4.31亿元,占84.6%。分机构来看,由于网点众多、业务量较大,淮安市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缴纳营业税较多;而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农村银行机构市场份额较小,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税收负担来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银行营业税综合税率略高于名义税率。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通常会对银行业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如对银行业以营业税额为税基,除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附加费外,还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银行业营业税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易导致重复征税。目前,银行业是按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全额征收税费,未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服务成本等因素,整体税负较高。同时,银行购进的设备、信息服务等支出所含税款也无法进行抵扣。
(二)税基确认不科学。目前,贷款利息收入仍是银行业营业税税基的主要部分,银行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核算模式。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应计税额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下银行业获取的收入,当贷款出现不良且无法获得利息收入时,银行不但要承担贷款损失,还要支付损失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根据我国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劳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而对营业税纳税人则无此规定。显然,银行业因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在向境外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便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银行享受不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无法向接收其产品服务的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评估
(一)两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路
现行增值税计税法包括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法是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做法如下:
1.简易计税法。2011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没有进项抵扣部分。简易计税法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在该方案下,银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发票,抵扣链条未打通,重复征税依然存在,与现行营业税无本质区别。
2.一般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税率的方式确定销项税额,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银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来源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二是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该方案打通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
1.简易征收法。是以营业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增值税的简易征收主要适用于财务报表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试点方案提出简易征收法只是一个过渡方案。改革对银行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上升,低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下降。由于目前对农村银行机构和非农村银行机构征收的营业税率分别是3%、5%,在简易征收法的条件下,若改革后银行业采用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农村银行税负基本不变,非农村银行税负有所减轻;若改革后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基础税率,即使按最低档6%的税率计算,银行机构税负也会全面增加。对简易征收法而言,原营业税弊端无法根除,银行却要承担征收机关变更、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简易法只是短期过渡方案,银行将来还要负担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简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内容,不是最优的选择。
2.一般计税法。对所有销项业务征税,对所有进项业务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税计税基本原理的计税法。目前,淮安市各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方面,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占绝大多数,这两项收入既是营业税的主要税基,也将是改革后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依据。为简化计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抵扣率与增值税率相同,应纳税增值税额将等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净收入与增值税率的乘积(见表1)。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6%、11%、13%、17%四档,依据四档税率可以计算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淮安市银行税负变化情况:6%的税率下,农村银行机构税负略微上升,非农银行机构税负下降;11%、13%、17%三档税率下,所有银行的税负均不同程度增加,税率越高税负增加越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实行一般计税法,允许利息支出按实际税率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建议银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对全部业务收入征税,除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允许按实际税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推动银行业发展及公平税负。税率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在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银行业税负略有下降或基本不变。
(二)合理延续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银行机构税收负担在6%税率、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下,非农村银行税额均有所下降,但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均显著上升。为保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目前营业税提供的税收优惠在增值税中也应延续,建议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银行机构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进项抵扣率。
(三)给予充足的改革准备期,减少不利影响目前银行业电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银行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对业务系统的改造面临风险高、影响广、周期长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在业务流程、人员配置、新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都将增加相应的技术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建议给予银行及财税部门至少一年改革准备期,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银行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改革开放 增值税改革 外商投资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不仅为我国经济带来大量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更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对税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国家亟待开始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满足需求,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二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轨(简称“营改增”),其目的是为了推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这对于相关行业的影响较大。本文以外商投资为主体,探讨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有关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增值税在我国税种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大约占到全年税收30%,在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范围未涵盖所有行业,其主要目的是应对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的经济现象,在初期效果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大量外资的引入,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促进了投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扩大内需,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外商投资现状及增值税改革
(一)外商投资现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最大的国家,投资的领域和区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和优化,从目前来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中,特别是加工业的投资比例较大,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如微电子、新能源投资的比例也较高,但是相比第三产业和第一产业的投资而言,比例较小。原因有两个:第一,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部沿海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对外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大量外商投资又加快东部地区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反;第二,税收制度在不同行业差异较大,税负不平等,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二)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前,我国采取的生产型增值税,且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行业,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行业税负不平等等问题,对此,我国将逐步分阶段的对现有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制进行改革,一方面是将目前的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另一方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最终,全面实行增值税。由此而对投资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引导投资方向,平衡投资领域,为国家经济转型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第二,大大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投资收益率,使外商投资由简单的资本投资变为生产投资和技术投资。第三,在消费型增值税的推动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越多,其当期的抵扣进项税也就越大,促进了企业投资的增长,带动了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提升。
三、增值税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一)对投资区域性的影响
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2004年在东北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其次,2007年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最终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有序推行,使东北及中西部的投资环境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相比之下,东部沿海地区的竞争压力太大,使得大量的制造业往内地迁移,主要靠投资制造业的外资纷纷也随之内迁,这加速了外商来内部投资的步伐。
(二)对投资行业的影响
从现阶段外商投资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投资回报率高的制造业,对此,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要大力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同时,我国正在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区域和范围,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整个货物的生产、加工和服务领域,还有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也以及劳务服务业等,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推行的不断成熟,也必将对这些领域进行全覆盖,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外商投资结构主要体现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不断增加,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不仅仅局限在资本的投入,更多的是技术的投入,增值税改革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的税负,增加其投资回报率。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改革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在区域上,中西部的投资力度将逐渐增大。在行业上,将由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逐渐向三大产业过渡。其总体的趋势将更加科学合理,能更好的推进我国产业的结构优化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四、总结
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新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内外环境的巨大挑战,增值税改革有利于实现经济的转型和外资利用水平的提高,外商投资在增值税改革的背景下,也会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其产业结构也将变得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
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
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
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
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
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
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促进供给侧改革的财政政策
折叠降低税率 供给学派断言,在经济增长的自然动力被窒息的地方用财政支出刺激需求的增长,只能带来通货膨胀,而累进的高所得税率则是窒息经济增长和抑制生产发展的主要障碍。
供给学派认为减税,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可以对经济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如鼓励人们加班加点,积极经营,推迟退休,缩短待业期,从而提高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支出,特别是有更多的钱用于储蓄,而储蓄与收入刺激相结合,又可以鼓励投资。在这一点上,正好体现出它与凯恩斯学派认为减税的作用只在于增加总需求的不同着眼点。供给学派主张,减税必须按照激励储蓄和工作并给投资者以鼓舞的方向去设计,主张实行累进税和公司税的削减。它与主张对高收入阶层增税而仅仅对低收入阶层减税的自由主义者完全对立。供给学派认为,当高额累进税率阻止企业家积累财富时,社会遭受的损失远较税收为多,它丧失的是企业家发展自己事业时所具有的发明革新、敢冒风险和创新的精神(见供给学派税收思想)。+
改革福利
供给学派认为,在财政支出方面对经济增长起窒息作用的是社会福利开支。他们认为所得转移──福利、社会保险、失业补助等等,对个人进取心的消极影响和高累进所得税率相同。这是由于救济金的水平并不比个人从工作中得到的净所得低多少,在发放救济、津贴前对申请人作家庭调查以后所公开课征的实际税率,使领救济金变成一些人赚取另一些人个人所得的行为。因此这种制度鼓励的是那些不想干活的人,而挫伤的则是积极进取的人。他们认为,美国现行的福利制度在许多场合使靠福利为生的人获得超过许多辛勤工作者净所得水平的救济金。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将会导致更高的失业率。工人们知道失业救济金将帮助自己渡过失业期后情愿找季节性工作,而雇主则愿意在淡季辞退工人,因为工人可以领到失业补助。供给学派抨击美国联邦政府的福利政策是过时的凯恩斯观点的体现。它只关心维持个人的收入水平,而不管他们是否工作和储蓄,只要能消费就行。当人们靠领取失业救济比靠辛勤工作能生活得一样好甚至更好时,这种制度就是完全荒谬的。
实现平衡
供给学派反对赤字财政政策。他们认为,预算赤字的增加只能剥夺私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并且造成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或者当政府所发生的亏空是用增加货币发行量去弥补时,就会造成通货膨胀。如果说税收和政府开支等量增加,那么私营企业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又会 使经济进一步萧条。他们虽然反对赤字财政,却不赞成把平衡预算作为实行减税的前提条件。他们把主张先有财政盈余再实行减税的人称为"传统的预算平衡论者"加以抨击。他们认为,对付大手大脚花钱的自由主义者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减税置于优先地位。供给学派还反对赤字财政造成通货膨胀的见解。他们指出,通货膨胀基本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不适当地增加货币供应量,那么不管预算是否平衡也会发生通货膨胀。如果财政部向公众出售自己的全部债券以弥补赤字,那只不过是把等量的私人储蓄吸收过来并且提高利息率。把私人投资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肯定不是一种合适的做法,但它不是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不超额增加货币数量,就不会有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
积极财政政策助力供给侧改革
■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是互补而非对立的关系,二者在实践中应当协同实施。作为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政策应积极发挥作用以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稳增长与调结构的有机平衡,从而使国民经济实现中高速可持续发展。应阶段性适度提高财政赤字率;全面落实减税政策,降低实体经济负担;营造有助于PPP深化推进的市场环境,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重视有效投资;构建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时代背景契合的激励相容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科学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多措并举,确保财政调控精准发力,实现在短期内提振有效需求,在长期内优化供给结构与质量的目标。
供给侧改革需要积极财政政策予以配合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后一段时期,国民经济管理重点将向供给管理侧重,但这并不是对需求管理的否定。就理论层面来讲,供给侧与需求侧其实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体两面:短期内,繁荣与萧条的更替源于总需求围绕总供给波动所引起的经济景气度的周期性变换;但长期内,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源自有效供给对有效需求的回应与引导。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是互补而非对立的关系,二者在具体政策实践中应协同实施。作为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财政政策仍有广阔操作空间并且应积极发挥作用以配合供给侧改革。不妨从两个方面展开释疑。
一方面,应以需求适度扩张来舒缓结构优化改革所衍生的外溢性张力。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其中有世界经济长周期与我国经济自身运行周期共同交织的因素,也有我国过去长期粗放型发展累积下的结构性因素。可以说,经济结构失衡所引发的潜在总供给弱化是经济增速下降的根源。“供给侧改革”就是通过优化国民经济供给侧的结构、质量与效益,使供给结构有效适应需求结构变化,完成市场出清,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但应当注意,首先,目前国民经济需求侧仍较为疲软(PPI、CPI和PMI等指数走低、产能过剩、市场投资与消费信心不足、出口相对低迷),源于欧文·费雪所谓的“通缩债务效应”——该理论近期被学术界广泛讨论。而宏观经济前沿理论中的“萨伊逆否命题”即“持续的短期需求不足必然引致中长期供给能力的削弱,造成潜在增速下滑,引发中长期持续低迷”,更是给当前中国经济以深刻警示。所以说,要认识到持续性低迷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潜在风险,科学有效的需求管理政策亟待推出。其次,即使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也应用需求适度扩张协同配合。不可否认,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等结构性优化调整方案,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会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其间的劳动力失业与再就业、旧业态淘汰与新业态重塑等问题,均要需求管理予以托底。需求管理通常借助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但较之财政政策,我国货币政策总量性特征较为突出,而结构性特征仍不甚理想。当下货币政策在传导机制与调控参数等方面仍不顺畅;作为调控信号接收端的微观主体仍未实现优化重构,“僵尸企业”有待清理,刚性兑付与预算软约束普遍存在,这使得微观基础对货币调控信号灵敏度缺失。为化解这些梗阻,需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市场化改革,优化货币调控的金融生态环境与微观基础。眼下若贸然采取大规模货币宽松,无疑会形成“大水漫灌”,不但无法有效缓解市场中结构化的流动,而且会干扰市场出清、助涨资产价格泡沫并加大资本外流压力,甚至可能会给今后几年埋下新一轮通胀风险,导致结构性矛盾持续固化。因此,以需求适度扩张为结构性优化改革营造稳健宏观环境的任务也就主要靠财政政策,而货币政策需配合财政政策发挥辅助对冲作用。
另一方面,也不应忽视财政政策的供给效应。凯恩斯主义框架中,财政与货币政策被局限于通过相机抉择来发挥对总需求“逆经济风向”调节之功。但现实经济运行中,较之供给效应偏弱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在长期内却能有效发挥供给效应。若将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微观政策、改革政策协调配合,就能产生微观与中观层面的效果,改善供给结构与质量,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例如,运用税收、补给和再分配政策,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调动企业与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优化产业和区域结构。微观与中观范畴经过有机加总,宏观层面的供给质量与效率就会得到提高。另外,具有供给效应的财政投资(设备更新、基础设施与厂房改造、教育投资等)不仅短期内可以拉动需求,而且长远看亦能形成高效率资本积累,这将优化潜在总供给,为经济长期增长注入稳健动力。
综上所述,以积极财政政策(辅之以稳健略偏宽松的货币政策)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作为近期宏观调控理念的明智抉择。既不搞大规模、低效率强刺激,也要防止结构性改革所引发的经济顺周期收缩,确保为供给侧改革提供稳健的宏观环境,并逐步为其构筑起健康的微观基础。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需化解哪些困局
不可否认,过去传统的财政政策已显现疲态。近期相关部门虽倡导积极财政政策,但不少地方政府以及私人部门都处于自发式去杠杆状态,加之财政收支缺口短期难以弥合等因素的共同叠加,其间产生的对冲效应某种程度上可能弱化财政政策效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需妥善化解以下困局。
第一,财政收入与支出缺口亟待弥合。近年来,因周期性与结构性因素叠加,各地经济增速呈现回落。与往年比,各级政府收入增速降低,但支出压力依然高企。据财政部数据,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5.8%,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口径增长则为13.17%。在降杠杆动机下,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获得债务收入与预算外收入等渠道被堵死,而新的规范性融资渠道相对有限。地方政府仍承担着较多事权与支出责任,积极财政政策使其承受更大压力,出现了地方配套资金空挡现象;地方债务置换只是缓解了部分存量债务的成本压力,余下11万亿存量债务高额利息支出不容忽视;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社保领域改革,社保支出负担未来亦会上升。上述因素使得财政收支失衡,对地方财政发力空间构成一定考验。
第二,传统财政投资的边际产出效果弱化,并对全要素生产率和生产效率形成了挤压。过去传统的低效、重复性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效力日趋衰减,其间引发的产能过剩和资本错配亦使得资本回报率弱化,并挤压着全要素生产率。若对投资结构进行考量,通常而言,先进设备投资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而以房地产等投资标的为主的建筑安装投资则抑制全要素生产率。2008年以后,我国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投资快速扩张,累积一定的泡沫,给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带来风险;但设备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却呈快速下降趋势,全要素生产率和生产效率受到挤压其来有自。应将财政政策与产业、区域政策协调配合,优化投资结构并重视有效投资,改善投资边际效率,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从而达到短期内适度扩需求,长期内优化供给质量与结构的效果。
第三,因地方政府原有的考核机制被打破,部分地区出现不适应的现象,削弱了财政政策执行效果。首先,近一段时期,财政项目投资审批力度虽然很大,但资金实际到位率与项目开工率不容乐观。很多重点项目与民生项目推进迟缓,包括铁路、高速公路、电网与通讯设施改造、农业基础设施与危房改造等涉及国家长久发展大计的项目,出现了资金落实不到位现象。其次,与过去相比,2015年我国财政支出增速整体放缓,而地方财政支出回落更为显著。地方财政存款增速加快,累积了大量固化性资金沉淀。据相关专家测算,近年来政府部门银行存款以每年约20%速度攀升,占M2比重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因缺乏盘活存量资金的积极性导致大量资金结余。财政资金运作效率低下压缩了宏观政策实施空间,拖累了经济增长。当然,这也与近年来财务监控收紧以及资金管理模式机械有关。中央财政资金在拨付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分配过细且过度强调专款专用,削弱了资金使用灵活性,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下拨资金使用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下降。
第四,PPP政策实施效果亟待优化。通过创新投融资体制而引入PPP,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并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共赢。但PPP仍处于探索阶段,实际操作中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特征。国有企业与城司常常充当主力,而政府部门同私人部门之间却缺乏联动效应,政府资本仍难以大规模撬动民间资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经济法治化程度不高,政企关系不平等,导致民间资本对合作前景预期不明朗。另一方面,在PPP实施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契约关系尚待完善。PPP具有投资大、期限长、收益率较低、流动性弱等特征,包含一定市场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但政府与企业在权利义务、风险分担以及利益补偿等方面仍界定不清。在PPP合作中,两者之间的利益协同机制欠缺影响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另外,PPP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例如,因融资平台被切断,有些地区以PPP为名,却采取明股实债与保本回购等行变相融资之实。这不但未能拖动PPP,反而使其声誉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优化财政调控的思考
为给供给侧改革营造良好宏观环境,今后需贯彻积极财政政策,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稳增长并驾齐驱。应阶段性适度提高财政赤字率;全面落实减税政策,降低实体经济负担;营造有助于PPP深化推进的市场环境,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并重视有效投资;构建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时代背景契合的激励相容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科学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多措并举,确保财政政策精准发力,实现在短期内提振有效需求,在长期内优化供给结构与质量的目标。为中国经济中高速发展注入持久动力,推动中国经济巨舰行稳致远,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一,找准舒缓财政资金压力的着力点,阶段性提高赤字率,释放可用资金空间,为财政政策精准发力创造条件。理论上讲,财政政策在实施中面临着减税、增支和控制债务三个目标之间的三难困境。在增支及减税的目标下,为缓解财政压力,那么提高赤字率就成为弥合收支缺口的必然选择。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财政赤字与政府债务仍有很大延展空间。就赤字而言,当下2.3%赤字率远低于马约所设3%红线;就债务而言,中央政府债务负担较低,地方债务虽有局部性和区域性风险,但与欧美国家的福利型、消费型债务相比,我国绝大多数的地方债务都有着规模可观的实物资产作支撑。若再加上政府可调配的其他资源(土地、森林和矿产等),则债务占政府广义资产的比重就更低。所以说,依靠适度扩大赤字来缓解资金压力的宏观策略仍有着广阔施展空间。如果今后能够用PPP成功撬动社会资本的话,那么3%左右的赤字率应该就能基本满足财政资金需要。就政策惯例来说,扩大赤字、增发债务和地方债置换应协同操作。首先,可借助国开行、财政部等部门来发行专项债券或特别国债,并以项目资本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来支持地方重点性基础设施与民生项目建设,其间适度扩大中央出资比例,缓解地方项目资金短缺问题;其次,应完善地方债务管理与处置机制,加快对余下的11万亿存量地方债置换消化,有效降低债务利息负担。同时,未来的社保资金支出缺口亦当重视。应合理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可以把一部分国有资本及收益补进一般预算和养老等社保基金预算,这将降低社保缴费率,缓解社保资金压力。当然,对于涉及“五大重点任务”的领域,为配合特别国债和专项债券发行,央行也应及时地定向宽松货币以舒缓财政压力,并化解因结构优化改革所衍生的潜在通缩风险。
第二,积极落实结构性减税和全面性清费,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需求效应与供给效应,以短期税费收入的减少为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增加势能。切实做到降低实体经济税收负担,实现在短期内扩张需求,在长期内激发微观主体生产积极性,优化国民经济总供给。第一,在强化顶层设计与全局谋划前提下,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并坚决清理不规范的行政收费、基金和加价收入,降低企业运营负担,提高其生产和创新积极性。同时,需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和不必要的行政开支,避免“面子工程”等低效投资,为实体经济减负拓宽空间。第二,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第三,完善对创业、创新等新业态的税收激励,取消对重化工业等旧业态投资的税收优惠。加大对新产品、节能环保等新兴经济模式及其对应消费的税收支持,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环节税收;按照能耗度、污染度等指标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结构性税率激励,倒逼旧业态加快技术更新与产业转型。确保减税政策在短期内扩大需求,在长期内优化供给结构与质量。
第三,注重财政支出的科学性,提升财政投资效率,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双重优化。尤其在投资领域,相关部门需重视对投资方向与投资结构的考量,全面体现出政府投资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与长远性,有效改善财政资金的边际产出效率,提升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根据五大发展理念,今后应将支出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加大对中小城镇、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如棚户区改造、城市管道、城际交通、水利、电力与通讯设备)以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配合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本型城镇化,向农民发放购房补贴以鼓励其进城落户,其间亦能改善民生、释放消费需求及消化房地产库存,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其二,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公共投资支出,建立协同式、集群式国家创新系统。政府应出资构建创新性产业集群以整合研发力量,突破微观个体的创新约束,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与技术扩散;提高对创新驱动的扶持力度,构建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协同式国家创新系统;加大基于质量与效益的战略性创新投资,抢占新兴科技制高点,确保我国对前沿技术的掌控力。其三,加大扶贫支出和各类补短板支出。积极落实精准扶贫,重视对产业扶贫、移民扶贫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资金支持,以转移支付加快贫困阶层收入增长,促进国内整体消费需求提升;财政部门也应配合去产能以及清理僵尸企业的任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做好劳动力失业保障、转岗培训与再就业等社会政策托底工作。另外,在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生态保护、国土绿化和高端服务业等涉及民生质量与福利体系建设的领域,也有着广阔投资空间。最终实现以科学高效的财政支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有效提高供给侧的质量,推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与收入结构不断优化。
第四,营造有助于PPP项目推进的市场环境,充分释放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潜力。PPP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完善PPP制度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要手段。今后应通过营造法治化运营环境、确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契约精神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以降低财政资金压力。首先,积极构建法治化的运营环境,发展平等的政企关系,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精神。中央需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以PPP为名来为融资平台实施变相借债融资,从而避免因PPP声誉受损所造成的融资环境弱化现象。建立地方政府与企业在PPP项目合作中的利益协同机制,制定科学、平等的合作计划并提前做好风险处理预案,确保在PPP合作中,双方均能够按合同规章办事,有效规避道德风险等后续问题。其次,将一部分有较高收益的项目纳入PPP范围,以提高对民间资本吸引力。同时,在强化风险监管基础上,通过金融创新发展PPP金融(如资产证券化),解决PPP在前期融资和落地后资本流动性不足以及股权退出问题。最后,因PPP主要集中于基建项目,具有期限长、收益低和流动性弱等特征,政府部门应主动作出承担一定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的合同承诺,确保政企之间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增强社会资本对PPP项目投资安全感与信任度。
第五,探索构建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密切契合的激励相容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财政政策在基层的贯彻效果。推进央地关系优化重构,使地方政府在制度框架内积极贯彻中央政策要求,使其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从而铸就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源驱动力。首先,应推进宏观经济管理法治化,制定与完善《宏观调控基本法》。我国宏观调控仅侧重政策实施,在宏调的目标、原则、程序、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立法不足,且过度依赖行政权力,缺乏法律保障与制度建构。这与市场化改革目标不符,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央地博弈和政策自上而下贯彻过程中逐层减弱。推进宏调法治化将在制度层面大幅度增强中央政策的权威性,提高财政政策在基层的执行效率。其次,应优化政绩考核机制,对基层政府的科学发展实施正向激励,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在弱化但不抛弃GDP指标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经济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成效,强化绿色和民生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指标的考核,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既要破除“唯GDP主义”,又能激励地方政府通过科学有效的投资手段促进经济转型。另外,在推进反腐和清理灰色收入的基础上,为行政人员构建更加科学化、阳光化、合法化的收入机制,使其得到与其工作付出相匹配的体面收入。最后,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央地财政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收入上,构建更加科学的地税体系,配合“营改增”实施,完善增值税税制,增加地方税收分成比,改善地方收入来源(亦能缓解对土地财政依赖)。在支出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加匹配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及支出责任;在加强法治化监管的前提下,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提高地方政府对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与科学性,从而调动其科学化投资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升财政政策执行效率。激励相容机制的构建是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政策能否落实到位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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