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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4:0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管理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管理法论文

篇1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任何项目工作的开展都离不了完善的制度指导,只有在完善的制度指导下,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但是其根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这样就很难保证项目开展能够顺利进行。在缺乏完善制度的制约下,一些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容易抓住制度的漏洞,以非正常的手段搞政绩、急功利,常常存在表面应付的情况,这都严重影响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正常开展,使开发整理的土地项目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1.2人民对土地开发整理缺乏足够的认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适用于广大农村的项目之一,人们对于项目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只是知道这项项目是一种德政工程,所以大家对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期望,期望通过这项项目的开展能具体解决大家的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人们对于项目的具体开展流程、以及项目的长远意义并没有良好的认识。当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到其自身的利益时候,人们就会自然的产生抵触情绪,不主动的为项目开展提供帮助,甚至破坏项目的正常开展。如在某县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由于项目材料的运输车队需要经过某村的自建公路,所以当地村民就提出了收过路费的的要求,甚至有的村民会在路上设置障碍,破坏材料等。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除了上诉问题外,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包括项目资金短缺、使用中介缺乏规范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一项较为庞大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较多,有关部门对于项目资金的投入方式不是根据具体项目所需要的情况而定的,而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受投入资金量而具体执行,这样的模式下,项目很难开展,对于项目开展的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如在某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资金量而进行了工作,但是其功能工程的整体性就没那么完整,所以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不满,纷纷要求增加工程。另外,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中,常常会借助于一些中介结构的力量,但是由于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存在一些中介机构业务水平低下,影响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开展,还有的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常常会脱离项目实际,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实施,这种情况也会影响项目整体的质量。

2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效对策

针对上诉问题,需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并加大投资力度,加强项目实施人员素质等,其具体的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需要从项目规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移交等方面实施管理。

(1)需要设计合理的项目规划,这是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这就需要当地的政府将工作做细,并统一思想,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主动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对一些重点普遍问题进行分析解决。还需要将项目的范围进行明确,并进行相应的土地测绘等工作,明确土地的归属权问题。然后需要对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处理,这关系着整个规划的有效实施。

(2)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加强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的实施质量,并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管理,从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的落实方面入手,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科学的实施计划书;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度规范等,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有效监督,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勒令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③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合理的安排资金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规划,避免出现投资的盲目性,对于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需要严格的给予审评,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3)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加强验收管理。①制定完善的工程验收制度,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②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自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③强化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只有对项目实施审计后才能进行资金的结算;④做好相关资金的支付工作。在项目施工验收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的移交,这个过程中,要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投资方扣除工程费用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果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无法进行修复,保证金不给于支付。对于质量保修期过后的管护工作及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前也应该重点考虑。

2.2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宣传力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关系到所有群众的切身效益,具有长远的效益目标,所以需要广大的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对项目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充分了解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提升项目实施的社会性以及生命力。

2.3全面提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人员的专业素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人员是整个项目的终端,也是开展项目的实施者,其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所以必须加强实施人员专业素养的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责任性强的项目实施队伍。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人员,要定期的进行培训,并合理的调配施工人才资源,保证实施队伍中专业人才的全面性,将土地开发整理人员与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实施管理,确保项目高质高效的实施。

3总结

篇2

土地开发管理,就是指在特定的区域里,以土地利用的各项城市规划、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土地的使用目标和用途进行确认,综合通过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多种途径,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改造和治理,从而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的过程。土地开发管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长期工程,开发管理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需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实的发展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并综合比较各种土地开发手段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通过土地的开发管理,可以维持可用耕地总量的一个动态平衡,实现土地的最优化利用,并科学的控制土地用途,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土地的利用率,达到社会经济的平稳进步。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的利用情况来看,维持可用耕地的总面积不降低是我国今后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需要在控制建筑和工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将每一宗土地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合理调整土地用地结构,在保证耕地规模的基础上,科学的开发建筑和工业用地,严禁非农业用地侵占农业用地的现象。随着各种现代技术在土地测绘中的应用,土地卡发管理的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土地测绘技术的现代化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定量的工作基础,大幅度提升了土地开发管理的层次,从而使得土地开发管理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更加有针对性。

2土地开发管理对于土地测绘的具体要求

2.1测图比例尺的选择

在进行土地测绘工作时,第一步就是确定合适的绘图比例尺。如果测绘目标是地形起伏大、地势比较崎岖而导致通视度差的地区,需要布置高程网点,以测量其高程点。而如果是在地形起伏相对来说比较平缓的平原地带进行测绘工作,一般应该将网格间距定为一米以内,以满足多个用途的使用要求。

2.2对关键点测量的精准度

土地测量中的关键点,应当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标高,窑等比高及量注面积和坎脚、坎顶线的位置等一系列关键数据。在实地测绘时,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测量出上述关键点的具体数据信息。此外,在测绘图上除了要体现沟渠、居民点、园地、农田等信息外,还需要体现旧村复垦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林木面积和种类,以及建筑面积和人口密度等信息。为了给随后的工程施工活动提供便利,测绘工作结束后应当用标石标注关键点的高程和坐标。

3土地开发管理中土地测绘的应用

3.1土地开发管理前期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需要仔细调查该项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特征,为接下来测绘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保障。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前期调查阶段,土地测绘给土地开发奠定良好基础,因而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3.2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土地开发管理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土地测绘工作的实施,能够不断实时更新以往的测绘数据,帮助分析土地最初规划的合理性,不断改善土地规划,以保障土地管理能够适应形式的变化,维持其科学性。此外,在土地开发管理的过程中,土地测绘工作还可以提供在各个时期的测绘数据,帮助人们了解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过程,进而了解城镇的变迁历程。最后,在土地的开发管理过程中,现代土地测绘技术应用也有效的提高了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时,由于农村土地的测绘范围大,导致其测绘难度比较高,这是运用土地测绘中的正射影像技术,可以精准快速的对土地位置与权属界线进行勘测,从而提高了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

3.3土地监管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时,运用土地测绘中的卫星影像技术,能帮助政府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关于违法用地的信息,如违章建筑的方位、面积及建筑形式等,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政府土地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的工作效率。此外,土地测绘还是衡量最初的土地规划落实情况的主要技术手段,而且在工程的竣工验收环节也需要测绘数据的支持。

3.4土地资源检查及审批中的土地测绘应用

在我国国土资源检查过程中,通过使用RS技术,可有效的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实现了土地使用情况的实时更新,为国土资源检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此外,在土地审批过程中,通过土地测绘技术可以掌握所审批土地全面、真实的数据信息,帮助人们分析衡量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最后,通过分析比较各个时期的城镇土地的测绘资料,还能够了解城镇建设土地使用情况的变迁过程,从而更加科学的分析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土地规划方案,以保证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4结语

篇3

一、地方文献资源的发掘与合理收藏,确立有特色的藏书体系

平遥是全国保存最完整的一座古城市,也是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被誉为:“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她的建筑文化、晋商文化、民俗文化、饮食文化、彩塑艺术都有很高的价值。仅晋商文化而言,就创造了称雄华夏二百多年的奇迹。平遥古城是晋商的发祥地,也是闻名中外著名的晋商旅游圣地。其悠久的历史背景,渊博的原始文化遗产,故平遥的地方史料资源极其丰富。我馆于1997年设立了地方文献收藏部,以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为主,对外开展有关平遥古城,晋商文化的查询,借阅,咨询等服务工作。我馆地方文献的发掘与收藏渠道及措施有以下几种:

1、从有关书店、出版社、古玩市场、淘宝网、民间购买。包括订购和现场购买两种方式,订征是通过书目预订单了解出版物,掌握地方文献的品种。现场采购是采编人员直接在书店,书摊选购需要的文献资料。

2、接受出版者或社会人士的捐赠。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宣传图书馆征集地方文献的目的和意义,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报道等形式或利用多媒体、网络等手段进行报道宣传,以在更大范围内了解地方文献,自愿将有自已出版或保存价值的地方文献资料捐赠给图书馆收藏。

3、上门采访,主动征集。一是广泛关注当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听到有关地方文献出版的报道,我馆派人主动上门去征集。二是广泛调查,深入史志办、档案馆、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登门采访征集。三是参与文化艺术中心、文化馆、非遗中心、乡镇文化中心站等单位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活动,文化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让他们帮助征集。

4、争取领导重视,建呈缴本制度。本馆拟定于《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并通过我们的主管上级文体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县政府办名义发文,将呈缴本制度化,要求全县有关部门及个人的出版物向图书馆呈缴2至4册,使收集工作带有行政指令性,这样做节约费用,功效明显。

5、通过数码相机、扫描仪其它高科技术复制。对一些的珍贵资料,古籍善本,老照片,具有史料价值的又难以收藏到的地方文献,均可考虑采用数码相机、扫描仪其它高科技术复制的方法补充。

二、地方文献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地方文献的的发掘、收集、整理其目的就是利用,如何将这特有的,珍贵的文化遗产得到充分的利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是地方文献工作的关键所在。

1、读者需求是地方文献开发利用的归宿。以“藏”为“用”是公供图书馆工作的目标所在。用是通过满足读者需求来实现的,是图书馆搞好文献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只有了解读者的需求,地方文献资源的才能得到有效利用。

2、对文献进行深加工是利用地方文献的重要内容。图书馆在做传统服务的基础上,还应紧跟时代步伐,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的文献资源和检索查工具,筛选、加工出读者所需的各类专业信息,以便及时地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这就需要对地方文献进行深加工。其主要方式:①题录式的,针对古籍文献,编制专题目录;对于普通文献可经过标准著录、主题标引、整序合成篇名题录,输入计算机,形成数据库,为读者提供地方文献专题资料检索服务。②加强宣传与文献介绍工作。其目的也是揭示馆藏文献,促进利用。具体方法有编发新文献介绍,口头宣推荐及举办“专题讲座”等。文献检索讲座,帮助史料人员熟悉馆藏文献,是促进利用的一个好途径。③开展专题服务。文献管理人员应利用自身熟悉馆藏和计算机检索技术的优势,开展专题服务,对馆藏地方文献资源进行深加工,编写一些专题报道,如晋商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家谱、饮食文化等专题,为史料研究者和各届人士提供快捷的服务。

篇4

论文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收 征收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背景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场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当国有土地难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时,国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两种强制手段取得其他主体的土地,以满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虽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将原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了国家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征用仅仅是临时性地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所谓集体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确定给建设单位使用,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民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其一,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之间的征收与被征收的关系,其二,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之间供地与用地的关系,其三,建设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目前,这三层法律关系没有理顺。集体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组织、农民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简单的关系。对集体组织、农民进行补偿不应由用地主体建设单位进行,在实践层面上,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牵涉到建设单位,单纯的政府与集体的征收补偿关系才是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据该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事实补偿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告知集体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对公告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第一,公告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点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补偿登记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将登记机关规定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条例将办理补偿登记的机构规定为公告指定的相关部门,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更具灵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体在进行征收公告时从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选择更便利被征收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征地补偿登记这一程序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办理登记的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期限。在相关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积、人数等多种因素,登记期限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体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形进行确定;第二,登记机关为公告指定的机关。

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法律规定只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依此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人无权参与方案的确定过程。因此,补偿安置方案系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面决定;第二,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听取意见;第四,上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土地征收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更是一种利益协调、权利保障机制。就其对权力约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补偿费的支出能够有效限制政府过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权这一行政权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对公权力的实质性约束。就其作为权利保障机制的一点而言,被征收对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获得适当的补偿,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冲突时,补偿制度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

除宪法之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还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较之于《物权法》更为详实具体,是该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只对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被征收主体的间接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一般不予补偿;从征地补偿标准来看,被征收主体获得补偿的数额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方法计算;从补偿争议处理程序来看,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则交由批准征地的政府通过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分别于2010年、201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个法律文件均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正当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为公共利益之必要。换言之,国家只有为了公共目的,才能够对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否则,将可能导致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其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当广泛的外延,对其若不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权的滥用,征收土地行为的扩大化,进而损害集体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性与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立法层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权,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督约束。在国土资源部对北京、上海等十六个省市征地项目的一次调查中,数据显示东部城市近十年来的所有征地项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经营性目的。

(二)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

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必须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农民补偿”,这在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定价,由政府利用所处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被征收土地价值。多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已成为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色彩,长期以来过低的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真实价值,因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公平受偿。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我国征地程序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程序设置更倾向于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的程序如听证、申诉等缺乏应有的具体的制度保障。尽管2004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赋予了相对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权利,但难以解决根本上的问题,整个征地过程群众参与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现象。目前关于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程序性规定大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类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三、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目前,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无疑是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虽然各地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这种非由市场机制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仅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且远远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从而对农民的损失做到公平补偿。

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在公平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与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给予完全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二)具体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应当严格、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公共利益时,可以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进行概括时,还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一步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按照法律明确列举和比例原则概括的双重限制方法能够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确导致的行政权力滥用,加强对公共利益审查的力度。

篇5

【关键词】拆迁补偿;司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56-01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当今,国家要富强,社会要发展,这就使得建设成为必须。然而,建设要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就要拆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就要搬迁。也正是这看似简单的道理,也使得这些年的拆迁问题引发了很多令人咋舌的悲剧。尤其是在最近几年的城市化进程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所带来的问题愈发值得关注,特别是在一些区县的城区扩建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等项目中,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和常态。这其中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从而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与征地工作同时进行的,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这些都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拆迁工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如上所述,当前开展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值得强调的是,这些都不是直接针对农村拆迁问题而存在的法律法规。鉴于此,各省、市人民政府通过参照以上所提及的法律法规,并依职权或多或少的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便农村拆迁工作的实施。然而,由于各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村拆迁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也就使得这些法律规章在实际问题的面前没有可操作性。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缺失

由于《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由于当前农业对于个人来讲是两低一高(低产出、低回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而不被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拉动当地GDP和个人政绩,采取征用农民土地后又将土地以出让或出租的方式招商引资用来增加财政收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肆无忌惮地征地用于非公益项目的开发,这种对“公共利益”滥用的结果使得一部分人达到了位高权重或者一夜暴富的目的,同时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三)对农民权利的漠视

现实中,绝大多数征地工作都是由开发商或者是上级政府通过与农村的负责人直接谈判进而签订征地协议,然后由相关部门发文进行公示,拆迁公司进行评估。在征地谈判过程中,罕有村负责人将征地工作和谈判进程向村民汇报或者是与村民共同协商,如此,村民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享受不到,更谈何发言权、诉权。在拆迁进行中,一些村民的基本权利更是惨遭践踏,轻则生活上被断水断电,重则人身受到残害、房屋隔三差五遭遇毁损。最终,弱势的村民不得不妥协而签订拆迁协议。

(四)执法有欠公允

在具体拆迁工作中,评估与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对少数强势的拆迁户,征地方情愿以增加补偿的妥协方式来息事宁人,甚至对个别的违建也予以较高的补偿,但对于更多的势力单薄的拆迁户,征地方则通过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和非法暴力解决。

(五)补偿对象的混乱无根据

在个别地方对农村土地征用后,乡镇或者村委会对能获得补偿的成员范围没有一个法律上或者合理的依据。比如,“外嫁女”或者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情况就得不到补偿或者很少的补偿。

二、农村征地过程中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制定专门性法律法规

农村拆迁引发的问题之所以频发,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农村拆迁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有关农村拆迁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对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能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填补拆迁程序的缺失、压制公权力的膨胀、保障私权利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共利益”予以清晰界定

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重视在此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农村拆迁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都没有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界定。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对于鉴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其用途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对政府予以合理、明确的角色定位和法律责任

对政府角色和责任的明确,表面看为改变其角色错乱的现状,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一,明确政府的主体地位。从做出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决定前的组织论证、公告,征求各方意见,到最后做出决定并实施拆迁,并且要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有首要责任。第二,收回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力,改变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不合理现状。第三,予以政府法律责任约束,保证其权力的正确行使。征地过程中直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其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要负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现征地拆迁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2008.

篇6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略作探讨,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立法建议,并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现,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三、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侵吞。

以上问题的存在,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①军事用地;②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③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等:④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⑤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二)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清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土地没有价格,征地补偿依其常年产量未尝不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这样作就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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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房地产 投机治理 法律探析 囤积土地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房地产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也在当下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不仅如此,还对其他一系列行业,包括旅游等产业的向前发展形成了积极的推动力。所以,在现时如何保证房地产行业在健康稳定的状态下不断向前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成为当下政府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随着市场开放度的不断增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开始显现出一些乱象,在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房地产投资商,利用国家大力发展地产行业的机会,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大量的囤积土地,并借此来操控房地产市场,利用这种手段来攫取了大量的利润,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甚至对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也造成了威胁,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当下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因此,我们现在来探讨我国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问题,是有着相当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相关法律约束方式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约束规定

    现行的针对房地产市场上的专门法律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这项管理法则是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的第八次人大第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当时建立这项规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促进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这项法则中规定了许多的关于房地产的条例,譬如说在第九条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这种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的规则,也必须要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建设用地计划。这一则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盲目的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为的发生,打击了房产商的投机行为;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性质的改变,国家的政策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认地不认人”,在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为了防止投机者在权力转变的过程中的投资及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必须要缴纳足够的出让金,之后才能合法转让;为了避免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盲目的使用土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条之中,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土地权限的使用过程,对相关的使用范围和转让需求都作了细致而又详尽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职权的泛滥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条中,特别对包括炒地皮、长期闲置土地以及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浪费等现象制定了相关政策,有效的防止了这种违规行为的衍生;在第二十九条之中,法律还对成立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对成立公司的规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企业为了违规投资房产而成立皮包公司的行为,具体来讲,在成立房地产公司的过程中,除过要具备相关的企业资质,还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及开发投资的具体数额;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土地转让以及商品房的预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屡见不鲜,所以该法对这一环节中的问题,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具体体现在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中。

    分析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后,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土地管理法对房地产市场中投机现象的一系列说明。从根本上来讲,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颁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土地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保证这项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重点对土地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投机行为进行打击,因此,在对建设用地的利用以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上,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在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顺利运行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事实上,还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法律也对房地产市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起到了很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这方面,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合同法等等,都是这些法律中的代表,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逐一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项法律对于打击投机倒把行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关于房地产方面,这项法律针对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全力经营以及串通投标行为,都做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项法律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市场中的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譬如说,相关的经营者必须要向消费者提供与商品相关的最真实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宣传吸引和误导消费者。这项法则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中随处可见的虚假广告、虚假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证房地产消费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不因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上当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第三,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等。所谓的合同法,顾名思义就是对交易合同中的相关具体事宜作出规定,这项法律也详细的规定了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对于合同双方的权益都有了非常准确的说明;在民法通则中,也对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合同不公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的第八十条,还对土地的使用与承包权利做出了规定,避免土地使用承包过程中所出现的权属不明问题。物权法对包括动产以及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然,它也会对房地产市场的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打击房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投机行为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法律的缺乏

    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的现状来看,房地产投机行为的主体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变化,在以往,这部分群体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等,但在现时,房地产中介机构甚至是个人也加入到了房地产投机的大潮之中,但是就目前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依然只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形势已经不相符合,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人来说,仅仅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做了些许规定,涵盖的范围也非常的狭小。

    (二)对房地产价格有效控制的相关法律缺乏

    在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进行管理,加大房价的透明度方面,相关的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对于由于房产价格的不稳定所引发的供求关系的极度扭曲,相关部门如何才能缓解,是摆在政府单位面前的一个大问题。

    (三)保有、消费环节的法律条文依然空缺

    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两大主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所强调的重点依然是流通环节的投机行为,对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保有、消费环节的规范,依然存在法律空缺的现象。

    (四)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不够有力

    在当下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相关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地产市场的动荡,有的政府单位只顾眼前利益,盲目的开放房地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的只是为了提高GDP的增长,在当下,相关的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做得还不够好,权限不明、权责不清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房地产投机治理的法律改善策略

    (一)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项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法律,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实行,至今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二十多年内,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市场化程度也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而有了新的转变,在这种态势之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当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动向,所以,我们必须要采用必要的措施来尽快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与完善,在这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以及法律的登记制度、开发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消费保有问题、中介服务法律制度问题、物业管理制度问题等等,从多个方面对这项基本法律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和完善。

    (二)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

    要从根本上治理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必须对投机的定义做出一个准确的界定,在这之前,对于房地产的基本属性也要有一个明确的阐述,特别是要突出房地产行业的住房以及消费的功能,为了从根本上打击投机行为提供法律上的说明。在新时期,要关注个人以及中介机构的投机行为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并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保有性质做好法律保障,从而进一步的对购房人的行为作出规范,从而在生产、交易以及消费保有的全过程中对房地产的投机行为进行完整的保证,从而建立起一个非常好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信息的披露过程,保证交易信息的畅通、真实

    在当下,由于房产开发商的恶意竞争而导致的房地产行业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来是投机行为泛滥的一个原因,所以,需要从法律手段来对信息的披露过程做出一定的说明以及规范,从而有效的弥补市场运营机制的不足之处,保证市场价格在价值规律的协调之下,能够维持在一个消费者能够接受、开放商也能过够盈利的范围之内。作为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说,还应该及时的对相关的信息做出披露,促进信息的正常流通,从而有效的抑制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将投机者驱赶出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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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对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农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前,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为主,同时根据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规章、地方法规。

2. 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滥用严重。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易造成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现象。

2.2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同样“集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进而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1];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补偿费在被征地农民个体之间分配混乱。村委会根据村规民约确定被分配人员资格及分配办法。在发放数量上,有的全部发放,有的村集体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仍存在诸多不足:

(1)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项上规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规定:“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在实践中,并未参考这一期限,大都滞后发放。

(2)补偿纠纷发生后,缺失救济程序。对于补偿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由政府行使裁决权,缺乏应有的中立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堪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与拆迁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3]现有的征地a偿标准在于用过去的物权数值测算未来的物权权益,没有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

(4)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农民调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农户的家庭消费支出相对较低,有些农产品如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自给自足;土地被征后农户面临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消费环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仅所有商品都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大项消费如住房、子女入学、大病就医等更增加了普通农民的生活负担。由此可见,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是下降的。[4]

(5)补偿方式简单趋同,缺乏长效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但两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仅一笔带过,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以下问题:各征收补偿单位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以现金补偿为唯一方式,未考虑到被征地人的长远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都将面临严重困难。

3.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梁慧星在其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益作出了列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严格土地征收程序与监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门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开程度。征地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征地范围、征地时间、补偿方式等,以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引进司法救济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应赋予在征地纠纷案中保持相对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保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6]

3.3提高补偿标准。

就补偿标准而言,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补偿标准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评估制度,制订区片综合地,考虑地类、产值、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2)创新农地使用制度。尝试让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土地产权进行流转,通过办市场、建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造停车场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企业集团用地中,把集体土地产权作价入股收取年租金,使农民有稳固的收入和就业机会。[7]

3.4S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能够进一步确保农民获得充分的安置。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货币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终身货币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更适合农民利益的保护,采取终身和分期货币安置方式能够避免由于物价上涨而产生的问题,按照物价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补偿费用。

(2)农业安置。划分一定面积或质量较好的土地给农民,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农业活动,自给自足,或者转变为其他农业方式。

(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只有将生存技能教给农民,才能实现真正的脱贫。

(4)企业补贴安置。若是为了建设乡镇企业而占用农村土地,可以提供当地农民就业机会。

4. 结语

土地征收事关失地农民之生存,事关社会之稳定。在不断推进城市化、加速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权益,结合本国国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弥补和改进当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期刊论文]《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 张雅娜.

[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5年 黄洪强 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原因及对策 [期刊论文]《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补偿的制度诱因 [期刊论文]《改革与战略》,2009年 左静.

[5]《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03.

[6]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吴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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