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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全国教育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全国教育论文

篇1

1高校安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

安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未来,所以,高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健康人格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门教学必修课。实际上人的肢体行为由人的意识、价值观控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而且与个人的成长环境有关联,它取决于个人文化素质的高低,从侧面反映出人的行为品质。如果大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修养,那么他们就会在人格上或多或少产生缺陷,产生不健全的人格。目前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文化素养,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教学的首要任务,也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要求。

2高校安全教育是维护学校稳定的现实需要由于高校教育观念、办学理念的改变,使得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跟着扩展,形成多层次、多结构的办学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的安全会对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科研和周边生存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学的好坏,关系到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在高等教育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凸显自己的地位,而发展则需要有稳定的教学环境。所以,高校必须加大安全教育教学力度,提高师生的防患意识,做到有保护自己的能力,避免发生某些意外事故对人员的伤害,进而为师生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有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当前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问题分析

1高校普遍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一方面,在现阶段安全教育并未真正受到高校的重视,对安全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专业知识讲授,高校的安全教育意识还不够高,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安全设备投入量少,例如照明灯、应急设备的缺乏等,高校的保卫工作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教师和学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使得整体人员都缺乏安全意识,目前国内大学校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这说明高校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很不利。

2现有安全教育的可操作性不足

由于大部分高校忽视了安全健康教育的严重性,使得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既不利于校园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也不利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发展。外加当前安全教育的实践性不够强,导致有不少女大学生认为,学校现在开展的安全教育课程不够用,很多课程都缺乏实际应用时的具体操作。

3高校安全教育内容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其一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脑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的聊天记录进行网络诈骗;其二是某些思想偏激的人通过网络宣传一些不健康、邪恶的消息,无形中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一种伤害。传统的安全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的安全教育要求,不适合现代安全教育的教学,无法达到安全教育应有的效果。

三、加强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对策措施

1高校要提高对安全教育的重视力度

第一点,高校首先要重视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工作加入教学计划当中,增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提供更多的必要安全设施(消防器、监控摄像等),同时还要提高学校保卫处的防患意识,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校园生活环境。第二点是要增加安全教育课程,加强安全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并聘请专业的教职人员辅助教学,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将安全教育列为本校的必修课程,开展多种教学方式,积极鼓励学生们的参与,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2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层出不穷的校园安全事件给高校敲醒了警钟,学生的心理出现问题不仅不利于自身发展,还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安全舒适校园的构建。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年轻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压力,不堪重负的学生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走入生活误区。所以,高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

3高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要满足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网络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学校和家庭逐渐被网络覆盖,极大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高校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的安全教育,例如在上述情况中则应该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多宣传网络安全知识,让学生有较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四结语

篇2

俄罗斯每年都会在夏季和冬季举办“安全校园”活动,在这方面,共和国可谓是经验丰富。在过去的15年里,他们将活动规模从本地区扩大到了全俄范围内。该地区的第一场比赛举办于1998年,地点是在“曙光”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基地,在此之后,两支优秀的队伍就被派去参加了全俄范围内的比赛,并取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从此开启了获胜的传统。2009年,在乌德穆尔和国举行了全俄少年救援人员比赛20周年大赛,来自16个联邦主体的20支参赛队伍参加了此次活动。但“安全校园”这一活动只是培养青少年生活安全意识的阶段之一,为完成这项工作,乌德穆尔和国制定了“幼儿园—中学—中专—大学”完整的培训体系。这个问题在三个涉及消防安全的针对性计划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基础阶段的安全行为教育主要由一些专业和学校的班组团体构成,其中包括依热夫斯克市第57中学、乌德穆尔和国沃特金斯克市海上救援队,以及少年消防队,少年消防员、少年救援者、少年水上救援人员小组等。通过这些专门设定的课程,孩子们不仅获得了应对紧急情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还接受了道德教育,随时愿意去帮助遇险的人们。

每年俄罗斯教育与科学部都协同俄罗斯乌德穆尔和国紧急情况总局一起举办消防主题的儿童创作比赛、夏令营防火工作组织竞赛、少年安全人才节。还组织地区和跨地区“少年救援员”野外训练营,定期举办少年消防队消防应用运动会。经过培训孩子们不仅获得了实用的安全生活技能,而且对消防救援工作更加尊重,男女青年都愿意加入志愿消防队。在以М.Т.卡拉什尼科夫命名的伊热夫斯克技术大学还建立了名为“乌德穆尔和国教育机构志愿消防队”的社会机构。很多人在志愿消防员、救援人员、志愿者俱乐部学习。

如今在共和国已经有138个志愿队了,共计1675人。这些活动的开展卓有成效地离不开正确和良好的方法。为了引进创新工作方法和形式,乌德穆尔和国紧急情况总局和联邦国有机构“联邦消防总局乌共和国消防局第1消防大队”防火宣传和公共关系中心共同举办了研讨会。参与其中的还有另外两个部———教育与科学部和青年事务部,以及共和国儿童继续教育中心。培训班中有两门讨论课很受欢迎,一门是《为孩子和父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方法与形式》,另一门是《第112中队》,这主要是为志愿消防队的领导者们开设的。

二、培训效果显著

电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手段,它的出现对传统技术进行了一次革新。白俄罗斯已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生命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体系中,紧急情况部的这个想法得到了共和国的大力支持。俄罗斯2011—2015年国家创新发展计划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模拟紧急情况的安全创新教育中心》项目。并规划逐步建立一系列这样的培训中心,中小学生在那里可以接受紧急情况下行动技能和急救方法的培训。培训方法的基础是将学员置于最大限度模拟紧急情况的虚拟环境中,并通过感知模拟环境深入研究材料。考虑到学员人数,所有的培训都是以有趣的游戏形式进行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戏剧性的效果、对形势和结果的不可预测性都激起了学员的兴趣,并促使他们寻找逃离困境的方法。当前专家们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种综合的培训方法,该方法基于以下的场景得以开展:居民住宅火灾、自然灾害和森林里的行为,从充满浓烟的房间撤离,在火场中进行呼救,向灾害救援人员寻求帮助以及如何进行急救护理(使用模拟练习器械)。

三、总结

篇3

(一)安全教育的形式单调

“安全重如泰山”,在很多的中学都提出了这样的口号,但就目前的安全教育来讲,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规范性不足,系统性不够,还缺乏合适的评价机制,校内的学生安全意识浅薄等等,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形式也很单调,大多都是以罚代教的模式,长此以往,学生就会产生逆反情绪,安全教育的效果就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在现在中学中还有很多学校存在的安全教育资源缺乏的情况,主要是影视和录像片、安全知识学生读本、宣传画或是关怀、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安全教育教育读本、安全法规及制度汇编等等。

(二)还存在一些教师对安全教育漠不关心

在中学当中,安全教育需要所有人的努力,才能形成合力,让中学的安全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是在目前,还有一些教师有着别样的想法,他们认为: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事,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只需要上好自己的课就行了。而还有一些教师认为,安全事故是学校领导的责任,即使是发生了,也自然有领导对这些安全事故负责。

(三)家庭教育不到位

学校的教育是需要家庭配合的,家庭有着自己特别的影响力。在生活中,其实有很多安全事故不是在学校发生的,尽管学校加强了教育,但是因为家长的疏忽,一些学生安全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比如溺水、烧烫伤、触电等。学生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大多意识并不强烈,缺乏“安全预见”和“安全知识”。现在的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他们就养成了那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他们心中,只有自己的安全才是重要的,对于身边的人的安全一点也不关心,只有当别人身上出现的安全事故牵连到自己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四)应急体系构建不完善

近年来,学校突发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给学生、家庭和学校都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对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但是我国很多的中学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机管理却缺乏了科学的研究。从已发生的突发安全试过来看,有很多都是群体性的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很多的人员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但因为中学的管理者对突发的安全事故管理的预计不够,突发安全事故的预案没有做到位,再加上有些学校的经费吃紧,资源有限,就导致了突发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构建不完善。

(五)网络安全管理缺失

如今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已经渗透到了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生活不断产生影响。而这一代的青少年就是在网络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现在已经成为了网络的主体。而伴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现在家庭中很多都配备了电脑,在中学生中,懂电脑的已经很多,特别对于网络游戏,更是有很多的中学生涉入其中。国家近几年也制定了一些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道德方面有一部《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其他的就是地方上和学校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实行很多还停留在纸面上。就学校的安全管理而言,现在很多中小的在校生都还是沿着过去的教育方法和体制。只是在课余时间告知学生禁止上网,根本没有告知学生什么是网络道德、网络安全,学生更不知道网络方面的法律。2007年出现的“熊猫病毒”,其制造者就是一名中专毕业生。

(六)缺少心理安全教育

心理安全可以说是一种状态,是学生在所处的环境中,面对任何事情存在一种不受威胁,追求平稳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基本上没有戒备心理,也不会为别人给自己的批评和指责担忧,一直有一种安全感。在出现事情时,如果形成的是这种良好的心理状态,那么其在外显露的行为就会显得和谐而友善,反之就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从安全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对学校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一种内在的安全隐患,即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内在的一些问题。然而在心理安全问题上,管理还很稀少。

(七)学校周边环境复杂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关键的作用。但现在很多中学周边的环境都很复杂,这样复杂的环境为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一是很多以学生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商店、音像经营网点密布在学校周边,这些商店和经营网点很多都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的行为,如书店里面的不健康书籍,音像店的不健康的音像制品,日杂用品店的各种管制刀具。二是在社会上游历社会青年到学校闹事,盗窃学校财务,对学生进行敲诈勒索,破坏学校设备。三是流动的无牌摊点,这些摊点毫无卫生保障,还影响着交通秩序。

(八)学生安全意识薄弱

中学生相对来说年龄还偏小,身体和大脑都还在成长发育阶段,自制力弱,思想还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对不安全因素的抵抗能力较弱。比如有一项调查,有95.7%的学生认为自己能够或是基本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但在“上学快迟到了,却遇到了红灯怎么办?”这个问题上,却只有53.8%的学生会等到绿灯。其实在中学的安全教育上,很多学生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再加上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的能力管理弱,这样的安全意识,往往会让学生做事不加思考、急于求成,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如何做好中学的安全教育

(一)提高教师安全教育水平

在教学活动的进行中,教的主体始终是教师,因此学校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高教师的安全素质,特别要注重安全专职教师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要对教师的安全知识的结构进行完善,以保证他们的安全教育有着持续性和有效性。在目前,一般的中学教师对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都还普遍缺乏。比如在学生心理健康,还有学生上网成瘾,突发安全事故的应对等等。这种情况,让教师来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肯定就显得不那么恰当。

(二)丰富安全教育内容

在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时,教师不但要考虑到学科知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更是要注意到学科体系之间的突破,安全教育可以和其他的学科想结合来进行实现。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然后结合社会学、卫生学、心理学、环境等等,把安全教育和多门学科进行渗透和融合。特别是要提倡从现实出发,在适当的时候利用知识来进行和学生联系紧密的安全问题的教育,让学生能够在多种学科的背景下,利用各种知识、方法和技能来解决这些安全问题,或者是在安全问题发生之前得到预防。比如在物理课中的惯性这一知识,在进行惯性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可以利用一些交通方面的事故来举例,然后让同学们来讨论。这样即深化了惯性知识的讲解,又进行了学生安全出行的教育。同时还可以用安全作为主题进行一系列活动,比如在期中考试以后对学生举办心理安全的讲座,围绕确定的安全教育主题,开展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等等。

(二)构建社会安全管理模式

要想做好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光是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多种社会机构的联合才能做好。这些部门包括了社区、妇联还有派出所等等。学校要联合这些机构,针对中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征。为中学生举行安全知识的讲座、竞赛等等。为他们普及安全知识,增加在面对安全事故是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要做好宣传,让学生家长也积极响应安全教育的开展,为家长进行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教育水平,把家庭、学校还有社会的力量融合在一起,为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出贡献。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来自2007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到达了1.37亿,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这其中,学生占据了网民的很大的比例。但是网络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加大网络监管的水平,比如说抢占网络阵地,建立内容丰富的校园网,把教师的工作延伸到互联网上,在网络中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当有不健康的信息侵入到校园网中时,要进行及时的处理。还要在教育中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责任感,让中学生能够拥有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帮助他们建立一道老郭的思想防线。还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和安全知识的普及,比如说防火防盗、逃生自救等。

(四)校园应急演练制度化

中学校园应该要进行应急演练的制度化,监督应急演练的实践。就湘乡育才中学踩踏事件来看,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学校只安排了一名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安全巡查;二是学生的安全意识欠缺,在楼梯间拥挤严重;三是因为下雨,大部门的学生都想离宿舍较近的一号楼梯返回宿舍;四是学校没有开展过类似的应急演练,也没有在楼梯间进行应急灯和警示标志的安装。从这个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应急演练的重要性。还有在日本,尽管经常都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地震,但是我们几乎没有听说过有什么重大的伤亡事件的发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日本全社会尤其是学校每年都要进行应急演练,锻炼学生在突发事件出现时,拥有良好的逃生能力。而湘乡育才中学三千多的学生却从未开展过应急演练,这个问题就值得教育界所有人士的思考。而如果把应急演练制度化,规定每隔多少时间进行应急演练,或许这件事情就不会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了。

(五)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和评估检查机制

首先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教师要在做好日常的教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各种安全事故的观察,及时掌握学生的安全状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和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的汇报。其次进行不定期检查。这些检查需要学校的领导做好组织工作,带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教室和寝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从中了解到学校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还有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态度。还有就是要进行季节性的检查。这种检查要有着强烈的针对性,根据学校的情况,针对各个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比如在春季,要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在夏季要做好防雷、防洪等工作。而冬季要做好防火、放煤气中毒的情况的工作。每一次在检查中找出的问题,都要对这些问题认真做出分析,找出产生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耐心为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的讲解,不厌其烦。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人。和其他的管理工作相同,整改和检查在安全管理中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篇4

关键词:教育券;思想渊源;背景:问题

为了解决教育不均衡问题,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实行了教育券政策。教育券(educationvoucher),又译成学券或教育凭证,是在教育领域中试行的一种代币券,教育券体制的原理是:改变目前政府对公立学校的直接补助的教育投入方式,把原本应投入到教育中的资金经过折算发给每一位学生,学生凭券可以进行自由选择,到政府认可的任何一所学校(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就读。学校在收到教育券后,可以凭教育券从政府那里兑换与券值等额的教育经费。[1]

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我国要解决教育领域中的问题,能不能也实行教育券政策呢?笔者认为,我国能否实行教育券体制关键要弄明白以下几个问题:(一)发达国家实行教育券政策的社会因素或背景是什么;(二)我国当前教育的问题所在;(三)我国实行教育券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根据这一思路,文章将逐一加以描述或分析。在这之前,先介绍一下教育券政策的思想渊源。

一、教育券政策的思想渊源

教育券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776年。①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一书中提到: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的竞争,便会迫使每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弄得相当正确……如果各学院以科学艺术传授学生的导师或教师,不由学生自由选择,而由校长指派;如果教师怠慢、无能或无行,学生未经申请许可,不得由甲教师改换乙教师,这种规定,不但会使同一学校内各导师各教师间的竞争,大大减少,而且会使他们全体勤勉任教以及注意各自学生学习情况的必要性,也大大减少。像这类的教师,纵使领受了学生非常优厚的报酬,也会像那些全未受学生报酬或除薪俸以外毫无其他报酬的教师那样,怠于职守,荒误学生。

选择教育的理念至少可以回溯到托马斯.潘恩。在《人的权利》中,他认为政府应该为家长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以保证自己的孩子进入私利学校接受教育。②“他赞同将穷人的税收减至最低,并认为所有的贫困家庭都应该每年得到4英镑的资助,以使他们能够支付孩子的学费,并要求地方政府监督这一职责的履行。”[2]

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券概念由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1955年他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出了教育券的概念,这篇文章于1962年收入他的著作《资本主义和自由》之中,在1979年出版的《自由选择》一书中,弗里德曼对教育券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

在《资本主义和自由》(P44-P46)中,他提出:

把孩子和缴纳不起最低要求的学校教育学费的家长分离开来,显然和我们把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办法以及和个人自由的信念不相一致。此外,这很可能不利于自由社会的公民教育……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如果孩子进入“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这些票证就代表每个孩子在每年中所能花费的最大数量的金钱。这样,家长们就能自由地使用这种票证,再加上他们所愿意添增的金额向他们所选择的“被批准的”教育机关购买教育劳务。教育劳务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被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维持某些最低标准,很像目前对饭馆的检查,要求保证最低的卫生标准那样。

在《自由选择—学校的问题在哪里》中,他提出:

政府在资助和管理学校方面作用的不断加大,不仅导致了纳税人金钱的巨大浪费,而且导致了比自愿合作继续起较大作用所能产生的教育制度远为落后的制度……在初等和中等教育中采用凭单制度,该制度将给予不同收入的家长以选择子女所上学校的自由……在高等教育中也采用凭单计划,该计划将提高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同时促使补贴高等教育的税款的分配更加公平……一种既能保证父母享有更大的选择自由,又能保持现有的财政来源的简单、可行的方法是实行凭单计划……家长应被允许在任何一个愿意接受他的子女的学校使用凭单,不论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也不论是在他们居住的地区、城市或州,还是在其他地区、城市或州。这样,不仅将给每位家长较多的选择机会,同时也迫使公立学校通过收学费而自筹资金(如果凭单金额等于全部教育开支,则学校必须完全自筹资金;如果不等于全部教育开支,则学校必须部分地自筹资金)。这样,不仅公立学校之间要展开竞争,而且还要同私立学校竞争。这个计划并不减少任何人为教育纳税的负担。它只是在社会有责任向孩子们提供教育的前提下,给予家长较为广泛的选择余地,让他们自己决定孩子应受什么样的教育。

二、美国实行教育券政策的背景

社会背景是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之一。美国实行教育券政策同样受到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的影响。本文从社会思想、理论基础和管制模式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新自由主义是教育券政策的思想背景

新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是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在教育方面,引入自由竞争机制至关重要。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提到:下述重要问题需要考虑: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多高程度的教育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提供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提供……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现今推行的义务教育甚或由政府资助的普通教育,就应当以政府来建立或管理这些教育机构为必要条件。对于教育券问题,哈耶克持有赞成态度:“诚如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教授业已指出的,通过向双亲提供保证负担每个孩子教育费用的凭证——他们可以将这种凭证交给他们为孩子所选择的学校——的做法,现今在毋需维系政府开办的学校的状况下,用公共资金(publicpurse)来支付普通教育的费用在实践上已完全可行。当然,由政府直接为少数偏僻的社区提供学校教育仍然是可欲的,因为在这些地方,学龄儿童的人数非常少,从而教育的平均成本也就非常高,所以不适合开办私立学校。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人的教育而言,毋庸置疑,完全由私人致力于教育组织和教育管理,而政府仅提供基本的资助并为所有的学校确立担保之费用的最低标准,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公共选择理论是教育券政策的理论基础

家长通过教育券而选择学校提供的教育,在实质上构成了投票问题。所有参与到投票行为中的经济人都有自身的效用期待。[3]如果政府的教育支出投向生产者(学校)而不是消费者(受教育者),那么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无法达到最优。鲍彻尔丁(Borcherding)认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贡献是除去了附加在教育支出本质上的光环效应,其内容是教育支出被公共部门的职工和官员推动上升,他们垄断了民主过程的权力,并利用它来增加自己的报酬而不是生产相应的生产增值。他进一步指出,教师根据教育、经验和区域规模大小而给予更多报酬,而这都和教育质量无关。学校可以避免效率检验。

赫希曼(Hirschman)认为,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必然会遇到供给方式的困扰,一旦选择了不适当的供给方式,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不能行使退出的权利或向其他服务部门寻求服务。在他看来,教育应该实行“市场+非市场的混合策略”,并时常对低效率的教育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三)集权式教育的低效率是教育券政策的现实因素

美国历次教育改革的失败和公立学校教育质量的不断下降,是教育券等择校制度推行的又一背景。美国公立学校教育失败是不争的事实。中小学生阅读能力普遍较差,数学成绩属于工业国家之尾,学校中帮派林立,、枪支在校园里见惯不怪。尽管政府多年来为公立学校投入大量经费,增加教师,缩小班级规模,但家长们认为公立学校的教学水准仍然未能达到他们的要求,择私校而读的学生人数仍逐年增加,因为“各私立学校能提供高水准、安全校区与校风良好的教育”。因此,美国一些教育改革者便在历次教改不尽如人意之后,选择了消除公立学校垄断,强化学校教育竞争的“教育券政策”。[4]

弗里德曼认为,社会集权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下降。公共教育运行方式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非中央极权的政治结构:美国宪法严格地限制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使它无法发挥重大的作用。各州把控制学校的权力大部分都留给了地方团体、小市镇、小城市和大城市内的各个区。家长密切监视管理学校的政治机构,部分地代替了竞争,同时也确保了家长们的普遍要求得以实现。而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公众加入到知识分子的行列,开始对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能力无限崇拜,在这种情况下,单间教室的学校和地方学校委员会的衰败就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控制学校的权力,也就很快从较小的地方机构转给了较大的地方机构,如县、市、州一级的机构,最近则转给了联邦政府。”1990年,约翰库伯和特里莫进行的大量调查表明:集权和是导致美国公共教育低效率的主要原因。③小布什上台后,在教育改革方面实行NCLB计划(NoChildLeftBehind),并自称是“美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改革”,但这受到广泛的批评:NCLB计划是以集权的方式运行的,这个计划带给我们的最终结果也许是最差的,即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控制以及由此引发的教育质量的下降。改变美国教育几十年来绩效平平的局面,就应该摒弃集权主义模式。相反,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该给予学生“用脚投票”的权力,从而使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教育。这种革命性的变革的关键在于各州,中央政府在教育改革方面能做的最大贡献就是避免教育集权化并允许各州尝试自由选择学校的计划。[5]

三、我国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三个就是学校结构的问题、教育体制的问题和教育收益率的问题。

(一)高校职能机构臃肿,造成成本浪费

现阶段,高等教育的有限经费没有全部花费在教学和科研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如支付师生员工的住宅、医疗、生活后勤的成本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成本。同原来的国有企业一样,高校“办社会”不仅严重浪费稀缺的教育资源,还造成机构臃肿和人员冗杂。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经常会出现专任教师只占教职员工的一半的情况。其次,在高等学校的组织结构中,存在较大的资源浪费。例如高校内部,一线教学人员的工资、津贴之和与行政后勤人员的区别不大,甚至出现倒挂。由此引起教师资源和时间资源流失。更有甚者,一些经过高层次学习的博士生等人才纷纷离开教学岗位,进入高级或中级管理阶层,使一个学者整天忙于“文山会海”中,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二)教育不均衡现象严重

我国教育不均衡发展的状况不仅表现于反映教育数量特征的结构、布局的不平衡,也表现于反映教育质量特征的绩效、结果的不平衡,还表现于反映教育运动状态特征的速度和规模的不平衡。从数量特征来看,我国农村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比例失调,布局不合理,学校数量极度短缺。从质量特征来看,农村教师教学观念滞后,学生辍学现象严重,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从运动状态特征来看,农村学校经济资源不足,发展速度缓慢,办学规模较小。很明显,农村的教育状况与城市的教育状况形成了普遍的、强烈的反差。

(三)我国的教育收益率不高

教育收益率是指教育收益总额与教育成本总额的比值。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儿童往往参加一些辅的生产老动,加大了教育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了教育收益率。由于农村地区教育供给的不足,人均受教育的年限较低。在城市地区,受内部失业和农村流民的影响,较低文化素质的人难以找到工作,或在职业选择和工资报酬上存在歧视,从而造成了对高等教育的过量需求,并带动初、中级教育过渡膨胀,形成了教育深化(Educationaldeepening)和知识失业(educatedunemployment)。大量原本只需要受较少教育就可以胜任的工作被接受了更多教育的人承担者,从而使在校期间学习的相当一部分知识处于闲置状态,相对于国民经济对人力资本的需求而言,出现了“教育过度”现象。

四、我国实行教育券政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0年11月,长兴县教育考察团在美考察期间发现有些州的教育财政拨款与目前国内的做法大不相同,是将政府教育经费以“教育券”形式发放到学生手中,由学生持券择校,学校则将收取的“教育券”到政府换取教育经费。受此启发,2001年9月,长兴教育局为扶持当地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借鉴美国同行的做法,结合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面向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始“教育券”试点。这一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上文所述的三个问题。

但是,局部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整体的可行性,长兴县的教育券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一政策的成功概率还很难说。笔者认为,在更大范围内实行教育券政策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理论层面要严密,操作层面要规范

教育券政策并不是完美的制度,它需要理论和实践的互相支持。理论层面要严密,就是说在实行教育券政策之前,必须对实行这一政策的前提条件和可能产生的政策结果由一个充分的预知,操作层面要规范,就是说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强调各利益主体的法制化意识,相关的监督机制必须完善。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劳凯声教授认为教育券制度的确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人民的选择权,对中国的教育改革发展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它一旦实施后政府将不能保证学校之间的公平,会导致资源流向好的学校,造成“富校越富,穷校越穷”。湖南师范大学的曾坤生教授认为教育券制度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向更加规范的市场制度迈进的一种过渡形式。这种过渡体现了制度变迁的强烈的路径依赖和渐进性,作为一种选择可以在若干地区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最优的选择范式。因此,在选择教育券这种制度安排时,一定要注意运作的规范和其本身的演进性。长兴县副县长熊全龙先生认为教育券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公办薄弱学校难以维持生存;学生培养费标准提高;教师工资财政专户将被取消和人事管理制度面临新挑战等。这些都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二)摆正认识,各种教育一律平等

就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教育仍是一块坚固的堡垒。民办教育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满足了国民对教育的部分需求,也减轻了政府的教育财政负担,成为我国公立教育不可或缺的补充,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投资收益等部未能得到法律保障,在竞争中仍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不利于调动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在现在的体制下,民间办学机构面对的是一个不那么公平的市场:居民家庭送孩子进公立学校,免费;进私立学校,要交费。如此的约束条件,迫使民间教育机构不得不选择“撇奶油”策略——以富家子弟中不堪公立学校竞争者作为招生目标。许多地方民间办学以所谓“贵族学校”起步,道理是一样的。这里的“贵”,指的是收费的单价高,因此投资的总量一定不会大。这就是说,公立免费的制度安排不但不能刺激民间办学,而且抑制民间投资。同时,由于教育财政经费严重短缺,也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效率。因此,需要在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之间引入平等的竞争机制,进一步深化教育的市场化进程。

(三)教育券的受众要有选择性

我国的教育规模十分庞大,所以实行教育券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是循序渐进。这里的循序渐进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在地区的选择上要有战略性或带动性。我国实行教育券的第一个地区是浙江,这可能和浙江地区的制度完善程度有关。其次在教育层次的选择上要有针对性和可比性。选择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作为实行教育券政策的对象,是城市教育还是农村教育优先,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政策意义的判断。

注释:

①大量的文章和著作都认为,米尔顿.弗里德曼是教育券的创始人。但是从思想渊源来看,亚当斯密对教育问题也有十分深刻的认识。

②参见DavidF.Salisbury.WhatDoesaVoucherBuy?--ACloserLookattheCostofPrivateSchools.

/pub_display.php?pub_id=1345.

③JohnE.Chubb,TerryM.Moe.Politics,Markets,andAmerica’sSchools[M].Washington:BrookingsInstitution,1990.

参考文献:

[1]沈有禄.教育券制度评析[J].教育与经济,2004(1),17-19.

[2]尼古拉斯.巴尔,大卫.怀恩斯.福利经济学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216.

篇5

年初,在东南大学举办的第二届论文评选报告会上,评委专家讲到:“与2007年寒假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比较,大学教师们的论文与中小学教师的论文没有层次的差别;与2005年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的论文比较,时隔三年多,没有进步!这种现象令人堪忧。”

会后,笔者将第一、二届的论文评选情况作了一个比较,数据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到,尽管第二届的论文在总数上有所增加,但获奖的百分比“缩水”了。(原计划评选出一等奖105篇,占5%,最后只评出一等奖40篇,占1.72%。)反映出什么问题?论文的质量不尽人意。

评委专家指出,第二届论文比赛的参评文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选题存在偏差;未能深入研究,内容空泛,缺少独立见解;思路不清;写作不规范;态度不端正,存在抄袭现象。结合自己两届参评的经验,现将参加艺术教育科学论文评比需要注意的问题整理如下,与同行分享,以达到交流、提高之目的。

一、需要认真研究、领会《论文参评指南》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初评及全国的评选结果出来后,一些老师发现,有的已经公开发表的文章在初评就落选了,有的文章在全国评选时没有得到作者所期待的靠前的奖项。所以,一定要认真研究活动的文件通知,深入领会《论文参评指南》,比赛论文要紧扣主题。如第一届艺术展演活动的大主题为“弘扬民族精神,肩负神圣使命”,论文“评审指南”还对论文主题有专门的定位――“改革创新发展”;第二届艺术展演活动的大主题是“我和祖国”,在《论文参评指南》中给出了八个研究领域,那些没有获奖或名次不理想的文章,作者可能没有看到《论文参评指南》,或看到了但没有深入领会,没有按照指南的研究方向选题,在领域上产生偏误。

高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比赛作为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一项内容,其通知与其他各项活动一样主要是通过高校团委而不是教务处、科研处等来传达、组织的。笔者了解到,在活动中出现“重活动、轻论文”的现象,艺术教师往往对比赛的通知、指南有所忽视,认为只要是艺术方面的论文就行;有的老师在论文上交之前,根本不知道有关文件,即使看到也来不及进行有针对性地写作,这样写出的论文怎么能够符合比赛要求呢?

二、不能急功近利、仓促完成比赛论文

据笔者了解,有的作者忙于各种事务,几天、几个星期就“赶出”文章来,要不就是随意拿已有的论文“重在参与”,没有深思熟虑、周密构思,故前人未见、未述的文章、论点不多。从下发论文比赛通知到各省收集论文进行初评有半年之久,省内评选后还有两个月才上交教育部进行全国评选,所以,起码有大半年的时间对论文进行构思、写作与修改,时间较充裕,不可急功近利。比赛中也出现了少数不尊重学术道德、不尊重评委的现象,如不同作者提交了两篇“内容完全一样、题目稍有不同”的文章。在今天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瞬间就可知道文章的真假。原创,依旧是各位参赛者首先需要坚持的原则。再有,对于艺术类论文,尤其是参赛论文,评委通常在较为紧张的时间里对上千篇的文章进行评比,应在研究的基础上尽量避免通篇使用文字,尽量避免评委的“视觉疲劳”,要发挥图片、表格等的直观效果,适当使用音乐乐谱、美术图片、调查表格、柱状图、线状图等,以起到快捷有效的传达作用。

三、要严格按照比赛的要求,适当“打扮”论文

篇6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发展趋向。受教育权在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其独特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从理论角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关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制度安排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受教育权的功能。从宪法价值的角度看,受教育权的主要功能表现在:1.通过普及教育,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为人类的文化生活与有尊严的职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即通过个人能力的开发,保护人的个性,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2.推动建设“文化国家”的进程,创造文化国家的基础。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受教育权将体现重要的文化价值;3.通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获得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的伦理和生活哲学的基础,有助于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中感受民主与法治的价值。民主主义发展所需要的民主市民的基本素质是通过教育权来实现的。4.根据社会成员的能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是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宪法确认的平等权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与协调作用。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实现程度。因此,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国家的一种基础与手段。

二、韩国宪法与受教育权的基本范畴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机会提供请求权”。[1]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社会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严。

1.教育与自由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获得教育机会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宪法体系中的人的尊严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环境中才能得到实现。[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教育与自由的结合是通过学术自由实现的,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价值通过学术活动得到了具体化,并体现了教育领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与支持。这种学术观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法的权利说又分为抽象的权利说、不完全权利说与具体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的人格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的条件与基本的环境,表现为具体的权利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结合。认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原则规范的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建设文化国家建设、社会国家秩序与民主主义秩序的客观宪法秩序的性质。

从韩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与的判例看,受教育权是具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的权利,虽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但其基本的权利性质是以请求权为依托的生存权,即“一种文化的生存权”。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受教育权又表现为主观性价值与客观性价值的统一体,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如受教育权与职业选择权、平等权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在韩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以“能力”为基础对教育权进行解释。宪法规定上的能力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体的能力,不包括财产、家庭、环境、性别等不合理差别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体能力的差异,在享受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必须在宪法所允许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韩国宪法第31条第1款的基本要求,强调国民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除个体的精神或肉体的能力差别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实施不平等,即没有合理差别而进行的限制教育权的行为构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表现为:每个国民都有平等地上学的权利;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国民有权行使教育参与请求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既表现为学校教育,也表现为国民的学习权。

学校选择权在受教育权的体系中实际上还包括父母的学校选择权,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关以居住地为标准入学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宪法判例中在肯定学校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入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强调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入学政策在防止大学考试竞争的过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作出了合宪的判决。

三、与受教育权有关的典型宪法判例分析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机会平等权

在审理义务教育性质与具体实施政策之间关系的宪法案件时,对宪法上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宪法权利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义务教育的宪法价值与界限。

认为,宪法在规定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无偿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权是实现文化国家理念的基础和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依据。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强调国家在实现教育权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当然,在义务教育与具体实施的时间与范围等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宪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是对教育活动产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权利,超过初等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实行免费教育则属于议会的立法裁量权,通常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

在宪法体系上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赋予社会成员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准;二是对立法者的立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无偿的义务教育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立法者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选择部分地区或不同的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时,由此而出现的义务教育实施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应属于宪法允许的合理差别范围,并不违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针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不应由总统令规定的问题,认为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育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来实现,以防止国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肆意的限制与侵犯,但考虑到教育的大众性与内容的社会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义的法

律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宪法31条规定的法律应解释为实质意义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如果国家以财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区同时实施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时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使因财政等特殊困难不能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时,需要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义务教育实施时间、地区和方式等问题,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平等权与私立大学教员权利保护界限

韩国《私立学校法》第53条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员应援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其参加工会运动。提请申请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加入全国教职员工会,以参加了工会运动为由被学校法人受到免职处分。提请申请人向汉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职处分无效确认诉讼,并以作为免职根据的《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法院接受其申请向提起了违宪法律审判提请。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员地位法定主义的含义,禁止教员行使劳动基本权是否违反宪法以及规定教员地位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教育的宪法性质出发分析了私立学校教师的宪法地位。

认为,教员从一般意义上具有劳动关系法调整的通常劳动者的性质,但其职务的特点看,它从事脑力劳动,具备高度自律性与社会责任。教员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是:1)教员提供的劳动内容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2)教员提供劳动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学生,有义务尊重对象的受教育的权利;3)与一般企业不同,教员的录用者不得任意中断教育,为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采用封锁学校等措施;4)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教员提供的劳动从性质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原理,主要以职务的履行为内容;5)对教员身份规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质上不存在教员分配利润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学校的教员劳动关系采用“劳资”这种二元对立结构解决冲突或妥协,或者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原理是不适宜的,需要对教员的劳动关系作必要的变通。

韩国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学校教育及包括终生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和运营、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教育制度及其教员劳动基本权在内的具体事项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教员的权益,保护教员地位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员的地位,而以宪法条款为根据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员的身份保障、经济和社会地位保护等涉及教员权利的事项,同时也包括禁止可能对国民受教育权的行使带来不利影响的禁止行为等与教员义务有关的内容。

《私立学校法》第55条规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学校教员的公共性、自由性及专门性,为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给私立学校教员以公立学校教员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学校法》第58条第1款4项规定的禁止私立学校教员参加工会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根据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虑基于教育本质和教育制度的结构性特点、教员职务的公共性、专门性与自主性、对教员的韩国历史传统的国民意识、教育实体中的具体问题等因素。《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确实限制了作为劳动者的教员的劳动基本权,但它与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以法律规定了包括教员报酬及劳动条件在内的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规定教员地位事项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规定比宪法第33条第1款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

《私立学校法》的上述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依据而制定的,不违反规定劳动基本权一般事项的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法律条款是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本质内容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宪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劳动基本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国家直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而是以宪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使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采取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确立特别的制度(如教员身份的规定、通过教育工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的保障),维持、改善它们的劳动条件,直接保障它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权比一般劳动者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会给他们带来不当的利益,不能认为它侵犯了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义,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劳动机构(I.L.O)的正式会员国,因此该机构第87号条约及第98号条约不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A公约)第4条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条款,第8条第1项a号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民主社会必要的范围内,依法律可限制组织工会,加入工会权利的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B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一切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权参加工会,行使结社自由。但同条第2款又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可进行合法的限制。B公约第22条是韩国加入该公约时已专门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约实际上允许根据民主的代议程序,在必要的范围内,以法律限制劳动基本权,与教员地位的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矛盾。

对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分不是公务员,是同学校法人或学校经营者之间签订雇佣契约的劳动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团结权,私立学校教员就会失去劳动基本权,把宪法赋予的劳动基本权以下位法规完全剥夺的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权与教育者劳动基本权是处于相互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应在两者冲实中寻求适当的协调。但不能采取为优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权而予以限制、剥夺作为教育权主体的私立学校教员的劳动基本权。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强化对教育制度和教员基本权的保护,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种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对私立学校教员的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限制可以找到合宪根据,但限制团结权的行使是没有合宪依据的,对“劳动运动”缩小解释为不包括团结权行使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宪的规定,也可避免违宪的适用。也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份不是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授用规定国、公立学校教员地位的法律条款。《私立学校法》不承认教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是侵犯了劳动三权的本质内容。另外,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韩国虽没有加入I.L.O,但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有关劝告和《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会影响韩国的国际形象。另一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是违宪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劳动三权的教员理解为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多数人主张的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可限制劳动三权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权限制规定的宪法保留原则。在法治主义原则下,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制定限制基本权法律时应有此项法规-宪法的明示的规定,即宪法上的根据必须在有关基本权条款中作具体规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后段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通过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以法律保障教员地位提供根据的规定,不是为特别限制而做的规定。

本案判决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私立学校的教员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有关限制基本权的标准及其界限等问题。多数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师虽有自己的特点,但从教育的公共性、专业性特点看实际上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使的劳动三权应受宪法的限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从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功能看,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国家不能对私立学校采取与国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学校,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根据、限制方法等问题上合宪论者和违宪论者意见分歧比较大。合宪论者认为,宪法实际上把限制劳动三权授权给具体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违宪论者则认为,通过法律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时其限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则会侵犯宪法规定基本权的本质内容。从教育公共性的特点看,教师所行使的基本权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首先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以不得侵害其本质内容为限。私立学校教师如行使团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可能给教育公共性、专业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不能把它作为限制劳动权的基本依据。多数法官的合宪意见,在根据的提示和理论论证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宪法与条约关系问题上,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师地位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上应承认其国内立法的积极意义,除明确保留条款外,其它公约的规定应成为国内立法的依据。在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其中一个条文优先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判决中对不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寻求解决途径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而有效的方式。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合宪判决的成立缺乏实定法和宪法理论的依据,故违宪判决的依据相对更充分一些。

(三)教育的自由与国家权力干预界限

韩国“维护国语教育的教师团体”为了改革传统的国语教材,出版了“为统一的国语教育”和“新编教材指南一中学国语1-1”,并准备出版中学校国语教材和著作。该团体的负责人(请求人)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教育法》第157条私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把中学校国语教材定为由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发行的一种图书,学者个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广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国定教材是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检认定图书”是个人撰写后由国家认定而采用的教材。请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提起宪法诉愿请求。请求的主要主张是:1)国家指定一种教材的行为实际上封锁了教师出版自主的、专门性教材的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2)侵害请求人的出版自由;3)根据宪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是自由地讲授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国家教材制度实际上使教师不得不放弃多样化的学术研究、侵害了请求人的学术研究自由。

作为利害关系人而陈述意见的教育部长官从三个方面论证教科书国定制度的合宪性:1)教科书国定及检认证制度只是被授权教育的国家设定教育内容的标准,是一种运用规范的制度,并不侵犯宪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则;2)教材图书的检认证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经检认证图书的出版,并不侵反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3)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全部内容。教师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学问、自由发表的活动受学术自由保障,但这种活动中并不包括学校的教育活动。

韩国《教育法》第157条规定:①除大学、教育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外,其它学校的教材用书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权或检证或认定。②有关教材的撰写、检证、认定、发行、供应及定价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规定:I种图书由教育部编撰。但教育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关或大学编撰I种图书。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与法定主义的关系;教师讲授权的法定性质及其检、认证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的宪法意义等。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宣布驳回请求人的审判请求。

认为,现代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国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为了使教育从行政机关或外部干涉中获得独立,通常以议会制定的法律调整教育的重要事项,把它置于议会的统治之下,依法律调整有关教育的重要事项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书法定主义时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大体上分为国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预的政策。干预的方法有教材编写的干预和教材使用的干预。教材编写的干预方法又分为通过国定的教科书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过检证教科书制度的间接方法,使用的干预主要有认证制度。国定制是指由国家直接编写或委托编写的不承认其它教材的制度,检定制是指国家对私人编写教材(图书)审查确认其是否适合于作为教材使用的制度,认证制是审查私人发行的图书内容,认可其内容的制度。在韩国,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国定制、检定制、认证制三种方法并用的政策(对大学教材采取自由发行制政策)。国家干预初、高中教材图书编写的基本依据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具体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掌握专门的知识或探求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深奥的知识,而是掌握作为社会的成员建立独立的生活领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养,在这个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学校之间、教育环境之间、教员素质之间和能力之间、教材内容和课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质和量上平等的教育;2)在普通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合理地区分是非曲直、善恶的能力,对价值编向和歪曲的学术逻辑无法进行自我判断,因此负担公共教育责任的国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学术自由是一种探求真理的自由,但它不仅限于探求真理的自由,还包括把探求结果的发表自由或讲授自由(授课自由)。授课自由应给于系统的保护,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初中、高中,教师的授课自由则受到一定制约。教师的授课权是源于教师地位的一种职权,它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即使从宪法保障的学术自由或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教师的授课权,并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但不能以授课权侵犯受教育权。为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授课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如果在普通教育阶段,教师把自己编写的图书不作任何判断选定为教材,或者教师按照自己的学术兴趣不受限制地向学生讲授与教材无关的内容,有可能不能满足普通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其特点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难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有一种主张认为,言论、出版自由包括思想、意见自由表达和传播的自由,传播自由中又包括普及自由。对教材用书的合适性以检认证方法进行审查相当于实质性的检阅,而检阅是宪法第21条第2款严格禁止的。因此、教材的检、认证制度是一种国家垄断教材的一种制度,存在着违宪的可能性。检阅是指个人发表信息和思想以前,国家机关事先审查其内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发表的一种制度,它是宪法所禁止的制度。但本案涉及的问题并不是禁止性的规定,作者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发表,它不同于检阅制度。对教材的国定或检定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具有解除人的自由限制的许可的性质,而是赋予对特定书籍以教材的特殊地位的制度,应视为具有价值创设性与形成行为的特许性质的制度。因此,国家有必要行使裁量权,而根据教育目的与指南,把合适的图书定为教材,并不禁止出版不符合教材标准的其它图书,故并不存在侵犯出版自由的问题。出版自由中不包括所有人把自己撰写的著作一定被认定为教材的权利。

国民的学习权与教师的授课自由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但国民的学习权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国定教材制度是一种国家对教材这种图书进行垄断的制度,但它具有合理性,而从国民学习权角度看,不分年级和学科特点自由地发行教材是不适当的,国家依照宪法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在法律认定的范围内国家采取何种干预方式是属于国家的裁量权。因此,对教材的国定制度并不是侵害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制度,与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不矛盾。

对此一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教师的教育自由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必要手段。教育的自由是从宪法第31条第1款及第4款中必然推导出来的宪法上的基本权。统一的教育是对教育自由的侵害,同时侵犯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为了发挥民主主义功能,每个国民都有必要具备政治判断能力,而这种教育需要以多样化的教育为媒介。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是这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国家的干预,但国家干预只限于审查教育内容与方法是否与宪法理念相矛盾,以及对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等方面的审查。按照这种观点,由国家垄断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权是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侵害教育自由权的本质内容。《教育法》第157条没有充分反映宣布教育法定主义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要求。

本案的宪法判断涉及教育的法定主义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教育的公共性等基本问题。的判断标准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通过宪法解释推导出学生的学习权。教师的授课权虽然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在整个宪法判断中作为宪法没有列举的基本权而得到肯定。

由于现代教育具有公共性,国家本身有责任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完成教育社会化目的。因此,国家干预教育领域具有正当基础。韩国宪法第31条第4款实际上确立了教育应具有的独立性原则,防止其它价值体系侵害教育领域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把教育有关事项通过委任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教育法定主义并不是单纯地以法律规定有关教育的事项,而且意味着立法者有尊重教育的基本原则的义务,不履行其义务的立法行为本身成为宪法判断的对象。在整个宪法程序中法律对教育领域的调整有一定界限,即维护教育的自律性。宪法与教育的关系具有二重性:[3]一方面教育是宪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宪法通过教育的效果而得到实现。通过教育而培养具有政治判断力的市民方面宪法规范本身也会产生实际的规范力。

在学术自由与授课权关系上,的判断是比较合理的。在初中、高中教师行使的授课自由并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实际上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批评与检证,是一种学术研究的继续。从大学生的角度看,根据自己已具有的知识评价教授的研究成果,通过相互交流,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此相反,在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一般指把社会中已达成共识的普遍性的知识传达给学生,并不适用宪法上学术自由的规定。在这里,大学的讲授自由与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是具有不同性质的自由,后者显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当然,在教科书国定制度是否侵害通过教材发表研究成果的学术自由时,的判断似乎存在宪法逻辑上的矛盾。没有明确论证初中、高中阶段进行的授课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它并不是保护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在比较大学的讲授自由和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时应明确两种自由的不同性质,合理地解释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即学术自由与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在授课权与学习权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上确立了学习权优于授课权的原则。这种学习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1条第1款,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中既包括上学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但判决中没有涉及授课权与学习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以及平衡原则等问题。这一点是本案判决的缺陷。

(四)受教育权价值与平等权保护

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录用国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等教育机关培养的毕业生。由于该法的规定,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以该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与选择职业的自由为由向提讼。

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国立、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及其它教师教育机关的毕业生。本案的判决中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该法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优先录用制度本身是否违宪。

于199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违宪。

请求人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师范大学只是按照成立主体分国立、公立或私立,在教育内容、目的、设施标准、毕业生标准等方面没有什么差别。但上述的规定对师范大学毕业生实施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违反了规定平等权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同时,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很难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缺乏地位与身分的保障,故违反宪法第15条的职业选择自由。

代表国家的法务部长官、教育部长官提出的意见是:

为了培养优秀的教育公务员,国家对国立或私立师范大学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入学的制度,并支付生活补助金,而作为相应的义务毕业生应当在教育机关从事相当于学业期限的工作。在培养教育公务员的特殊目的下成立的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并不是对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的不平等待遇。教员的培养和教育公务员的录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培养的教员不一定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另外,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录用虽优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但也同时进行公开竞争考试,给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提供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机会。

认为:

(1)从教育的目的和教师的作用看,教育的本质在于开发和发展每个国民的个性,增进生活能力,追求幸福生活。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按照能力有权享有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的规定明确了一切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使国民有可能追求健康的文化生活,并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现代教育主要在已组织化、制度化的公共教育机关中进行,学校教育的履行者就是教员。特别是初中等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主要以培养儿童、青少年为对象,作为担当初中等教育的专门职的教员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根据什么标准录用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员个人,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

(2)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宗教、或者社会身分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所有生活领域不受差别。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在录用国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录用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这种优先录用的特权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或一般大学毕业具有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以毕业学校成立主体的学科不同为标准实际上实施了差别对待。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中等学校教员培养情况和国立、公立、私立中等学校毕业生录用统计,由于上述的差别对待,录用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十分严重的,1988年私立师范大学培养的教师占整个中等学校教师的54.19%,但被国、公立中等学校录用率是7.49%.这种差别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3)能否上国、公立师范大学实际上决定了将来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对国、公立师范大学学生而言上大学实际上已通过了教师录用考试,入学就是教育公务员的录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努力的动机显然是不清楚的。与此相反,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则因毕业去向的不确定性与就业的困难,教学过程中难以保证质量。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国、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质量的普遍降低,不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4)从社会通常的理念看,师范大学与一般大学培养的学生在录用教育公务员的比例上可能有一些差距,但这种差距如果超越一定限度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脱离立法目的。因为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制度被废除后,对成立不同主体的师范大学给予差别对待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一规定实际上阻碍了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成为教育公务员的途径,没有重视个人能力而注重毕业的特定学校身份,过分地限制了国民选择职业的自由。

总之,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和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之间除个人能力外在教师资格素质上不存在没有任何差别,应当平等地赋予担任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不能以成立主体和学科不同实施差别对待。

本案判决在平等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优先录用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是韩国教育制度中的一种惯例,不符合时展的要求。在阐明宪法第11条第1款平等权意义的基础上说明了国立、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的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是相同的,如果有区别则是学生个人素质上差异。仅仅以成立师范大学的主体为标准赋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的特权明显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事实上造成特定人在选择职业上的有利或被动地位。选择教育公务员职业对一切具有教师资格的国民而言机会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亨有特权。本判决宣告后国会及时修改了《教育公务员法》第11第条1款,规定“教师的最初招聘实行公开采用”,教育部提前三年实行了教师公开采用制度。为了保护国立、公立师范大学学生的信赖利益,新修改的法律以附则的形式规定了过渡性措施,以缓和因违宪判决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注释:

[1]判例中受教育权被表述为“修业权”与“修学权”。1992年判例(92宪甲68号)。

篇7

(一)我国高校安全教育时间局限性,缺乏长效机制大多数我国高校安全教育集中在新生报到开学后的前几周内,学校保卫部门、后勤部门、学工部门大多抓紧这个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甚至与军训交织在一起进行。往往是上级安排了,就组织抓一抓,上级不强调,就搁置一边,上级检查了,就集中力量应付,检查过后,就万事大吉,发生重大事件了就紧急教育,事情过了就放松不管,这种教育形式很难使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从近年来学生安全事件频发等方面来看,我国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结果并未达到其预期效果。

(二)我国高校安全教育形式单一性,不能入脑入心大多数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以讲座、报告会为主,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顺次在讲,少则几百学生,多则上千学生在听,报告和讲座的内容又偏于枯燥乏味,缺乏趣味性,这样很难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这样的讲座和报告会,既没有深入细致到每名学生,又没有统筹协调的安排,更没有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没有真正走到学生中去,就不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过是走走过场,作作秀,很难将安全教育工作扎实推进、落到实处,难以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我国高校安全教育内容过场性,难有警示作用大多数我国高校安全教育没有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内容偏重于走过场,安全教育的主体权责不明确,安全教育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安全教育的手段陈旧单一,安全教育在学校管理体系上没有形成有效合力。尤其是个别学校,存在一种“地方保护主义”,对本校发生的安全事件采取少说、不说的态度,更别说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了,使得我国高校学生安全教育驻于表面、流于形式,难以让学生真正了解到安全问题其实就在身边,学生不了解安全的重要性,更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

二、我国高校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突破局限,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根据学校特点制定学大纲,组织进行授课,规范考试和成绩管理,形成硬性学习指标;重视辅导员建设,每学期应举办辅导员培训班,对辅导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管理技能在内的培训,增强这支队伍在安全教育中的战斗力;重视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降低危机事件的发生;抓好学生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院系学生会、团总支、自律委员会和各班班委在学生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网站、简报、校报、广播等载体,大力加强宣传报道力度,要做到全面动员,全员参与,要善于挖掘典型材料,培育典型事例,推动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学校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使我国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形成有长效机制。

(二)摒弃单一,形式多样展示安全不能单纯依靠讲座、报告会来宣传安全,要充分发挥青年学生的创造力,调动学生积极到安全教育中来。召开安全主题班会,上好关于安全的第一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榜样作用,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安全理念;开展安全微短剧大赛,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安全教育活动中,关于校园安全,杜绝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主题宣传展,通过安全知识、法律常识、案例警示、禁用器具实物等多个板块,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重要意义;签订安全倡议承诺,通过网络、传单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倡议,号召学生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共建平安校园;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使学生通过安全知识竞赛,进一步掌握安全常识,全面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开展微刊设计大赛,利用新浪微博的微刊平台,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设计与大学生校园安全有关的微刊物,引导学生在编辑刊物过程中自我教育,提升安全意识;通过联合地方消防部门、地震部门开展大型应急演习,模拟火灾和地震现场,实施紧急疏散和逃生演练,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掌握逃生、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提高抵御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篇8

【关键词】文化安全;大学英语;文化教学;中国文化教学

引言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各国之间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交流与接触愈发频繁。这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他们面临巨大的挑战:许多西方大国企图利用其文化上的优势,对其他国家实行文化渗透,这严重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安全。因此,为了捍卫国家的文化安全,必须加强文化安全建设。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因此,大学英语文化教学是高校进行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丰富当代大学生的中国文化底蕴,提高他们的英语表达能力,才能更好地向世界人民传播我国优秀文化,增强我国文化的世界影响力,抵制西方大国的文化入侵,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然而,在教学过程中,却出现了“重西方文化,轻中国文化”的不良现象,这极不利于我国的文化安全建设。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大学英语课堂中国文化教学的进展情况。

一、大学英语课堂中国文化教学现状及必要性

近年来,文化教学在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所接受。《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2007版)也明确指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1】因此,在大学英语教学中,许多教师积极向学习者灌输西方文化,讲授西方国家的风俗习惯、历史背景等,这对提高大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文化教学的过程中鲜有教师关注中国文化成分,换而言之,中国文化在大学英语课堂上被打入了“冷宫”,很少引起大家的重视。这种文化教学的不平衡和不平等必然导致跨文化交际的不平等和“中国文化失语症”的出现,【2】阻碍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总之,我国大学英语文化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在教学过程中文化输入意识薄弱;重视英美等“精英文化”,摒弃多元文化;在英语教学中忽视母语文化;学生无法用英语这一国际语言表达母语文化等。【3】

众所周知,任何交际都不是单向进行的,而应该在交际双方循环往复。跨文化交际亦是如此。成功的跨文化交际不仅需要我们对西方文化有所了解,同时也需要我们具备丰富的中国文化底蕴和将本土文化用英语恰当表述的能力。不难想象,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如果只有西方文化的大量输入,而缺乏适量的中国本土文化教学,长此以往,大学生势必会形成崇洋的思想,导致自我身份意识模糊,民族自豪感降低。因此,在大学英语文化教学中,“不仅要让学生懂些西方文化,而且也要懂得本民族文化,二者并重”。【4】古今中外外语界泰斗无不是在外语和本国语两种语言和文化的浸泡下成长起来的。我国的钱钟书、傅雷、许国璋、梁实秋等无一不是从小熟读诗歌散文,具有深厚的母语文化功底,然后习得外文,最后成就一番事业。他们的成功经历告诉我们,母语文化与目的语文化应该有机结合起来,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更是我们学习外语,顺利实现跨文化交际不可或缺的部分。【5】因此,在大学英语文化教学中,教师应该加强中国文化成分,培养学生有效地使用英语传播我国优秀文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国际竞争与合作愈发频繁。在此过程中,各种文化间的碰撞、摩擦也是无法避免的。由于各民族历史、经济发展、社会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这种文化交流逐渐演变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全球化这种形态进行的新的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这严重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安全。【6】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我们必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高校作为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场所,必须充分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就大学英语教学而言,文化安全建设要求广大英语教师在进行大学英语文化教学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一味的强调西方文化的重要性而忽视了传播中国文化的必要性。总之,大学英语课堂应该加强中国文化教学。

二、大学英语课堂中国文化教学的原则

在大学英语教学中进行本土文化教学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文化平等原则、实用性原则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1、文化平等原则。大学英语文化教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西方文化输入和中国本土文化教学。我们强调加强本土文化教学但不等于否认西方文化的重要性,也不是说母语文化优于目的语文化。我们应该明确,文化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它只是不同社会的产物,反映了不同民族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信仰、法律,及该民族人民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教师应该激励学生以宽容、辩证的态度对待中西方文化差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文化观,既要避免崇洋思想的产生也不能“为中国文化独尊”。只有坚持文化平等的原则,才能消除教学中的文化歧视,促进文化间的相互了解,为顺利实现跨文化交际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2、实用性原则。大学英语中的文化教学与专门的文化教学不同。专门的文化教学其内容更为广泛,涉及面更广;而大学英语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因此,作为大学英语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本土文化教学也应该始终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此外,教学中导入的文化内容应该与学生所学的语言内容密切相关,与日常交际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密切相关,同时也要考虑学生将来所从事的职业性质等因素。【7】只有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所学内容实用、可用,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

3、循序渐进的原则。文化的积累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因此,进行中国文化教学绝不能操之过急。过量的文化输入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倦感,难以吸收,从而影响学习兴趣。因此,文化教学应该与语言知识的学习相结合,相辅相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师应该根据学习者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宜的进行中国文化教学。

三、中国文化教学方法

1、对比法。在文化教学中应该提倡对比的学习方法。通过中西方文化的对比,让学生体会文化差异,形成文化意识,增强跨文化交际的的文化敏感性。对比的方法效果很明显,因为异同的反差能有效加深学生记忆并提高理解能力,教师应努力激活教材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及时点拨学生领会文化异同现象。【8】通过文化对比,有利于培养学习者的跨文化意识,促进其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提高。以《全新版大学英语》(第二版)第一册Unit One为例。该单元涉及到西方节日:万圣节(Halloween)。教师可以

采用对比的方法,将中国的“鬼节”与之联系,进行对比教学。在介绍完万圣节的相关习俗后,鼓励大家集思广益,回忆“鬼节”的传统习俗,鼓励学生尽量用英语进行表达,遇到困难时,教师给予一定的帮助。随后,教师将“鬼城”——丰都介绍给大家。通过这样的教学,极大的丰富了学生的母语文化知识:既了解了传统节日,又对旅游景点有了大致的了解。

2、教师引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仅靠课堂上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应该积极鼓励学生开辟第二课堂,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不断提高母语文化素养。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大学生提供了众多获取知识的渠道。教师可以以所学教材内容为基准,以专题的形式,鼓励学生课后搜集资料,以PPT的形式在课堂上呈现出来。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既可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又可以增强学生的多媒体操作技能;既增强了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也可以促进学生英语应用能力的提高。

3、与现实生活相结合。中国本土文化教学应该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日常饮食、名胜古迹、风俗习惯、传统节日等都应该是教学的重点。假期结束后,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把自己的旅游经历与大家分享;可以安排duty report,鼓励学生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与母语文化相关的知识及时介绍给大家。当然,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讲座等。

结束语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应该从思想深处认识到文化安全的重要性,积极提升文化素养;大学英语文化教学是实施文化安全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广大英语教师应该重视自身文化修养的提高,不断丰富中国文化底蕴,提升专业水平,更新教学理念,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楷模。只有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文化安全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2]从丛.“中国文化失语”:我国英语教学的缺陷【N】.光明日报,2000-10-19:12

[3]郭姗姗,潘冬.全球化背景下的英语文化教学 【J】.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1,(9):96-98

[4]刘润清.外语教学与研究的发展趋势.【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1):7-12

[5]苟丽梅,姜焕文.“母语文化”教学在外语教学中的重要性阐释.【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04-107

[6]陈树文,郑士鹏 全球化语境下我国文化安全体系的构建 【J】中州学刊 2012(3):100-104

[7]束定芳,庄智象.现代外语教学——理论、实践与方法.【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6: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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