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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矛盾论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矛盾论论文

篇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各企业和单位所面临的国际商务谈判越来越多。商务谈判中因为双方都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面临利益的冲突。本文认为,了解各国商人谈判的特点、做好充分的谈判准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这些冲突的激化,谈判策略的恰当运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当冲突出现时,要将人的问题与实质利益相区分,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借助客观标准解决谈判利益冲突问题。

【关键词】商务谈判利益冲突预防解决

国际间的商务交往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和平时期国际交往的主旋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商务谈判作为商战的序幕,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中。

所谓谈判,其一般含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满足各自需要和维护各自利益,双方妥善地解决某一问题而进行的协商。曾有人说:“生活本身就是一系列无休止的谈判”,这也是不无道理的。而商务谈判,是指谈判双方为实现某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对多种交易条件进行的协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概念的外延也在扩大,她不仅包括一切劳动产品,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服务等。因此,商务谈判是指一切商品形态的交易洽谈,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各企业和单位所面临的国际商务谈判越来越多。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谈判又是一系列情势的集合体,它包括沟通、销售、市场、心理学、社会学、自信心以及冲突的解决。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达成协议,使交易成功。如何有效避免谈判中僵局的出现而使谈判获取成功?当冲突和矛盾出现时又如何化解呢?本文将对此做出探讨。

一、了解各国商人的特点是国际商务谈判必备的常

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闹出笑话,产生误解,既失礼于人,又可能因此而失去许多谈判成功的契机。如欲在商务谈判中不辱使命,稳操胜券,就必须熟悉世界各国商人不同的谈判风格,采取灵活的谈判方式。下面我们仅就几种国际商务谈判中常见的客商情况加以说明

1.美国人

美国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贸易伙伴,美国人是我们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常见对手,他们性格开朗、自信果断,办事干脆利落,重实际,重功利,事事处处以成败来评判每个人,所以在谈判中他们干脆直爽,直接了当,重视效率,追求实利。美国人习惯于按照合同条款逐项进行讨论,解决一项,推进一项,尽量缩短谈判时间。他们十分精于讨价还价,并以智慧和谋略取胜,他们会讲得有理有据,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走势甚至最终用户的心态等各个方面劝说对方接收其价格要求。美国人在谈判某一项目时,除探讨所谈项目的品质规格、价格、包装、数量、交货期及付款方式等条款外,还包括该项目从设计到开发、生产工艺、销售、售后服务以及为双方能更好地合作各自所能做的事情等,从而达成一揽子交易。同美国人谈判,就要避免转弯抹角的表达方式,是与非必须保持清楚,如有疑问,要毫不客气地问清楚,否则极易引发双方的利益冲突,甚至使谈判陷入僵局。

2.日本人

日本人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儒家思想道德意识已深深地沉淀于日本人内心的深处,并在行为方式上处处体现出来。日本是一个岛国,资源缺乏,人口密集,具有民族危机感。这就使日本人养成了进取心强,工作认真,事事考虑长远影响的性格。他们慎重、礼貌、耐心自信地活跃在国际商务谈判的舞台上。他们讲究礼节,彬彬有礼地讨价还价,注重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重视商品的质量。所以在同日本人打交道时,在客人抵达时到机场接机,在谈判后与客人共进晚餐、交朋友,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出现。

3.韩国人

近十年我国与韩国的贸易往来增长迅速。韩国以“贸易立国”,韩国商人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常在不利于己的贸易谈判中占上风,被西方国家称为“谈判的强手”。在谈判前他们总是要进行充分的咨询准备工作,谈判中他们注重礼仪,创造良好的谈判气氛,并善于巧妙地运用谈判技巧。与韩国人打交道,一定要选派经验丰富的谈判高手,做好充分准备,并能灵活应变,才能保证谈判的成功。

4.华侨商人

华侨分布在世界许多国家,他们乡土观念很强,勤奋耐劳,重视信义,珍惜友情。由于经历和所处环境的不同,他们的谈判习惯既与当地人有别,也与我们大陆人有所不同。他们作风果断,雷厉风行,善于讨价还价,而且多数都是由老板亲自出面谈判,即使在谈判之初由人或雇员出面,最后也要由老板拍板才能成交。所以了解老板的个人情况,以真情打动他就至关重要。

以上介绍的只是世界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谈判风格,重要的是我们应从中悟其真谛。当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通讯的高速发展以及各国商人之间频繁的往来接触,他们相互影响,取长补短,有些商人的国别风格已不是十分明显了。因此,我们既应了解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人之间谈判风格的差异,在实际的商务谈判中更应根据临时出现的情况而随机应变,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谈判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商务谈判的成功。

二、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是预防冲突激化的有效手段

谈判桌上风云变幻,谈判者要在复杂的局势中左右谈判的发展,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处理,从而避免谈判中利益冲突的激化。

由于国际商务谈判涉及面广,因而要准备的工作也很多,一般包括谈判者自身的分析和谈判对手的分析、谈判班子的组成、精心拟定谈判目标与策略,必要时还要进行事先模拟谈判等。

1.知己知彼,不打无准备之战

在谈判准备过程中,谈判者要在对自身情况作全面分析的同时,设法全面了解谈判对手的情况。自身分析主要是指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对手情况的了解主要包括对手的实力(如资信情况),对手所在国(地区)的政策、法规、商务习俗、风土人情以及谈判对手的谈判人员状况等等。目前中外合资项目中出现了许多合作误区与投资漏洞,乃至少数外商的欺诈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中方人员对谈判对手了解不够所导致的。关于这一点前文我们已详细说明,此处不再多叙。

2.选择高素质的谈判人员

国际商务谈判在某种程度上是双方谈判人员的实力较量。谈判的成效如何,往往取决于谈判人员的知识方面和心理方面的素质。由于国际商务谈判所涉及的因素广泛而又复杂,因此,通晓相关知识十分重要。通常,除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法这些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谈判者还应涉猎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财务知识、外语、有关国家的商务习俗与风土人情以及与谈判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有助于构筑谈判者的自信与成功的背景。

此外,作为一个国际商务谈判者,还应具备一种充满自信心、具有果断力、富于冒险精神的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在困难面前不低头,风险面前不回头,才能正视挫折与失败,拥抱成功与胜利。

因为国际商务谈判又常常是一场群体间的交锋,单凭谈判者个人的丰富知识和熟练技能,并不一定就能达到圆满的结局,所以要选择合适的人选组成谈判班子与对手谈判。谈判班子成员各自的知识结构要具有互补性,从而在解决各种专业问题时能驾轻就熟,并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谈人员的压力。

3.拟订谈判目标,明确谈判最终目的

准备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设定你让步的限度。商务谈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这一般也是谈判利益冲突的焦点问题。如果你是一个出口商,你要确定最低价,如果你是一个进口商,你要确定最高价。在谈判前,双方都要确定一个底线,超越这个底线,谈判将无法进行。这个底线的确定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如果出口商把目标确定的过高或进口商把价格确定的过低,都会使谈判中出现激烈冲突,最终导致谈判失败。

作为一个出口商,你的开价应在你能接受的最低价和你认为对方能接受的最高价之间,重要的是你的开的价要符合实际,是可信的,合情合理的,促使对方作出响应。一个十分有利于自己的开价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它可能向对方传递了消极的信息,使他对你难以信任,而采取更具进攻性的策略

当你确定开价时,应该考虑对方的文化背景、市场条件和商业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开价后迅速做些让步,但很多时候这种作风回显得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不够认真。所以开价必须慎重,而且留有一个足够的选择余地。

4.制定谈判策略

每一次谈判都有其特点,要求有特定的策略和相应战术。在某些情况下首先让步的谈判者可能被认为处于软弱地位,致使对方施加压力以得到更多的让步;然而另一种环境下,同样的举动可能被看作是一种要求汇报的合作信号。在国际贸易中,采取合作的策略,可以使双方在交易中建立融洽的商业关系,使谈判成功,各方都能受益。但一个纯粹的合作关系也是不切实际的。当对方寻求最大利益时,会采取某些竞争策略。因此,在谈判中采取合作与竞争相结合的策略会促使谈判顺利结束。这就要求我们在谈判前制定多种策略方案,以便随机应变。

你需要事先计划好,如果必要是可以做出那些让步。核算成本,并确定怎样让步和何时让步。重要的是在谈判之前要考虑几种可供选择的竞争策略,万一对方认为你的合作愿望是软弱的表示时,或者对方不合情理,咄咄逼人,这时改变谈判的策略,可以取得额外的让步。

三、谈判策略的恰当运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

谈判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各方面都卖艺的协议或合同。我们把与我们谈判的人称为谈判对手,双方确有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对抗关系,但更重要的还是合作关系,是为了合作才有的暂时对抗。所以在谈判中,要恰当使用一些谈判技巧,尽力避免强烈冲突的出现,谈判陷入僵局对谈判双方来说都是失败。

1.刚柔相济

在谈判程中,谈判者的态度既不过分强硬,也不可过于软弱,前者容易刺伤对方,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后者则容易受制于人,而采取“刚柔相济”的策略比较奏效。谈判中有人充当“红脸”角色,持强硬立场,有人扮演“白脸”角色,取温和态度。“红脸”是狮子大开口,大刀阔斧地直捅对方敏感部位,不留情面,争得面红耳赤也不让步。“白脸”则态度和蔼,语言温和,处处留有余地,一旦出现僵局,便于从中斡旋挽回。

2.拖延回旋

在贸易谈判中,有时会遇到一种态度强硬、咄咄逼人的对手,他们以各种方式表现其居高临下。对于这类谈判者,采取拖延交战、虚与周旋的策略往往十分有效,即通过许多回合的拉锯战,使趾高气扬的谈判者感到疲劳生厌,逐渐丧失锐气,同时使自己的谈判地位从被动中扭转过来,等对手精疲力竭的时候再反守为攻。

3.留有余地

在谈判中,如果对方向你提出某项要求,即使你能全部满足,也不必马上和盘托出你的答复,而是先答应其大部分要求,留有余地,以备讨价还价之用。

4.以退为进

让对方先开口说话,表明所有的要求,我方耐心听完后,抓住其破绽,再发起进攻,迫其就范。有时在局部问题上可首先做出让步,以换取对方在重大问题上的让步。

5.利而诱之

根据谈判对手的情况,投其所好,施以小恩小惠,促其让步或最终达成协议。请客吃饭、观光旅游、馈赠礼品等虽然是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但实际上是在向对方传递友好讯号,是一种微妙的剂。

6.相互体谅

谈判中最忌索取无度,漫天要价或胡乱杀价,使谈判充满火药味和敌对态势,谈判双方应将心比心,互相体谅,可使谈判顺利进行并取得皆大欢喜的结果。

四、国际商务谈判中利益冲突的解决

由于谈判中双方都想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管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谈判陷入僵局而至最终破裂,但有时利益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每逢此时,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才能使谈判顺利完成,取得成功。

1.处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将人的问题与实质利益相区分

谈判的利益冲突往往不在于客观事实,而在于人们的想法不同。在商务谈判中,当双方各执己见时,往往双方都是按照自己的思维定势考虑问题,这是谈判往往出现僵局。

在谈判中,如果双方出现意见不一致,可以尝试以下几种处理问题的方法:⑴不妨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⑵不要以自己为中心推论对方的意图。⑶相互讨论彼此的见解和看法。⑷找寻对方吃惊的一些化解冲突的行动机会。⑸一定要让对方感觉到参与了谈判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协议是双方想法的反映。⑹在协议达成是,一定要给对方留面子,尊重对方人格。

换个角度考虑问题恐怕是利益冲突发生后谈判中最重要的技巧之一。不同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人们往往用既定的观点来看待事实,对与自己相悖的观点往往加以排斥。彼此交流不同的见解和看法,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不的让一方遵循对方的思路解决问题,而是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帮助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最终解决问题。

2.处理谈判双方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创造双赢的解决方案

很多人在小时侯都做过这样一道智力测验题:有一块饼干,让你和妹妹分,怎么样才能分得公平呢?答案就是自己先把它分成两部分,分的标准是自己觉得得到其中哪部分都不吃亏,然后让妹妹来选。这是一个典型的双赢态势。就象这道智力题的解答一样,解决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个双赢的方案。

谈判的结果并不是“你赢我输”或“你输我赢”,谈判双方首先要树立双赢的概念。一场谈判的结局应该使谈判的双方都要有“赢”的感觉。采取什么样的谈判手段、谈判方法和谈判原则来达到谈判的结局对谈判各方都有利,这是商务谈判的实质追求。因此,面对谈判双方的利益冲突,谈判者应重视并设法找出双方实质利益之所在,在此基础上应用一些双方都认可的方法来寻求最大利益的实现。

双赢在绝大多数的谈判中都应该是存在的。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双方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谈判双方应该能够识别共同的利益所在。每个谈判者都应该牢记:每个谈判都有潜在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就意味着商业机会;强调共同利益可以使谈判更顺利。另外谈判者还应注意谈判双方兼容利益的存在。

为了有效地寻找双赢的方案,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⑴将方案的创造与对方案的判断行为分开。谈判者应该先创造方案,然后再决策,不要过早地对解决方案下结论。比较有效的方法是采用所谓的“头脑风暴”是的小组讨论,即谈判小组成员彼此之间激发理想,创造出各种想法和注意,而不是考虑这些主意是好还是坏,是否能够实现。然后再逐步对创造的想法和主意进行评估,最终决定谈判的具体方案。在谈判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共同进行这种小组讨论。

⑵充分发挥想象力,扩大方案的选择范围。在上述小组讨论中,参加者最容易犯的毛病就是,觉得大家在寻找最佳的方案。而实际上,在激发想象阶段并不是寻找最佳方案的时候,要做的就是尽量扩大谈判的可选择余地。此阶段,谈判者应从不同就角度来分析同一个问题。甚至可以就某些问题和合同条款达成不同的协议。如不能达成永久协议,可以达成临时协议;不能达成无条件的协议,可以达成有条件的等等

⑶替对方着想,让对方容易做出决策。如果你能让对方觉得解决方案既合法又正当,对双方都公平,那么对方就很容易做出决策,你的方案也就获得了成功。

3.借助客观标准,最终解决谈判利益冲突问题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在了解了彼此的利益所在后,绞尽脑汁为双方寻求各种互利的解决方案,也非常重视与对方发展关系。但是棘手的利益冲突问题依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就某一个利益问题争执不下,互不让步,即使强调“双赢”也无济于事。此时客观标准的使用在商务谈判中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对于谈判中经常遇到的价格问题,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参照一些客观标准,如市场价值、替代成本、折旧是帐面价值等等。此种方式在实际谈判中非常有效,可以不伤和气地快速取得谈判成果。在价格问题上的利益冲突可以这样解决,其他问题同样也可以运用客观标准来解决。但是,在谈判中有一点一定要把握,就是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有效的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先例原则。

在谈判中,谈判者运用客观标准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建立公平的标准。商务谈判中,一般应遵循的客观标准有:市场价值、科学的计算、行业标准、成本、有效性、对等原则、相互原则等,客观标准的选取要独立于双方的意愿,公平合法,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可行的。

⑵建立公平的利益分割方法。如大宗商品贸易由期货市场定价进行基差交易;在两位股东持股相等的投资企业中,委派总经理采取任期轮换法等。

⑶将谈判利益的分割问题局限于寻找客观依据。在谈判中,多问对方:您提出这个方案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的这个价格?您是如何算出这个价格的?

⑷善于阐述自己的理由,也接受对方合理正当的客观依据。一定要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说服对手。对方认为公平的标准必须对你也公平。运用你所同意的对方标准来限制对方漫天要价,甚至于两个不同的标准也可以谋求折中。

⑸不要屈从于对方的压力。来自谈判对手的严厉可以是多方面的:如,贿赂、最后通牒、以信任为借口让你屈从、抛出不可让步的固定价格等。但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让对方陈述理由,讲明所遵从的客观标准。

[参考资料]

1.吴洪刚:《成功让步的谈判艺术》,《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2.于艳君:《经济谈判ABC》,《内蒙古科技与经济》,1999年第5期

篇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使用了“责任限额”这个词,这个词并不是《保险法》中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责任限额”就是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是这就会产生冲突:即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额存在差距,谁又来承担这部分差距呢?

篇3

即使是思维逻辑能力很强的人,也难免偶尔会陷入自己所构造的矛盾之中,因此,对于常人来说,生活处处有矛盾。出现矛盾的时候,不应该花费过多时间在上面,因为,如若如此,很多时候会错过很多重要的东西,甚至有时还会伤及人之内心最纯真的本质。

人之所以会有很多矛盾,是因为世事无常,总会牵扯到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 如何权衡好各方的平稳安定,便是症结所在。但大多数的时间,并不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就有了“少数服从多数”,“站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等等说法,可以说,这就是最实用的普世价值观,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这一原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减少甚至消灭了大部分摩擦和不满。

然而,也仅仅只是别无选择下的最好选择。一旦矛盾和道德相关联,这变成了无解之命题。心理学上有这么一道经典的题目:你驾驶着一辆失控的列车,铁路前方的铁轨上躺着五个人,但幸好这是你发现右边有一条匝道,但是匝道上面也有一个人,现在已经来不及让他离开了,那么问题来了,身为驾驶员的你,会选择往前直走,还是往右拐呢?

篇4

[摘要]师生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教学关系。有教学活动,就有师生关系。近年以来,中学校园里师生矛盾越来越突出,甚至出现学生辱骂、殴打老师的现象。所以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过程中,处理好师生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关键。从教师角度出发,让学生感受到你的爱,觉得自己是被平等对待的这很重要。本人将针对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去思考新型师生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师生关系 案例 平等

由于教学过程中师生矛盾客观存在,师生有时候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师生双方是一种包含了友情、亲情关系的复杂集合体,而其双方达到的一种平衡,就成了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关键性因素。这其中,教师起着主导的作用。如何让犯错误的学生觉得,他与其他同学甚至与老师是平等的,并且能深切的感受到老师对他的关爱,我觉得就是解决师生矛盾的良方妙药。

产生矛盾冲突的原因有很多,俗话说,人头过百,形形,有人的地方就有思想观念的差异,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纠纷,有人的地方就免不了矛盾的产生。因此,师生矛盾冲突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是,只要我们主观上做到努力,充分认识矛盾产生的根源,许多矛盾是可以解决,甚至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评价尺度的冲突,即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美丑,好坏等评价标准各式各样。再有,教师观的冲突。传统的教育思想认为,学生永远从属于教师,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在传统的教师视野内难以容得来自学生的反对意见,一但教师的权威与尊严遭到了来自学生的挑战,那么冲突就再所难免了。另外,不正常情绪引起的师生冲突。人在不良情绪和不健康的心态中往往会把平时不值得追究的问题看得过重,把平时认为平和的问题,看得的极端复杂。

这些矛盾如何化解为动力呢?其实有很多办法。

一、要建立起师生间平等的人格关系。

1、教师对一般“问题学生”存有偏见,导致教育行为失当。许多教师认为管束“问题学生”的惟一办法就是要“狠”,必须压服他们,务必把他们的锐气“磨平”。由此,教师在师生矛盾发生时往往不能对学生一视同仁,甚至拿某个“问题学生”开刀,以便“杀一儆百”。这使得学生远离或敌对老师。

2、对一些优等生有没有特殊照顾。如果对一些学习成绩好的学生另眼相看,必定会使一些表现不那么好的学生心里有想法,甚至是出现了逆反心理,对你这个老师从此有了看法,于是就会在你的课堂上捣乱,说话,破坏纪律。

3、当一些学生犯了比较大的错误是,要尽量地帮助、教育和疏导他们,不能动辄把他们赶出教师,或让父母领回家,这只会让他们加深对老师的不满甚至是仇恨。

4、当老师自己犯了错,比如课堂上有了口误,或者处理某件事情不得当,要及时地进行自我检讨、自我批评。学生渴望在老师这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所以,当教师诚恳地向他们作自我批评的时候,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人格得到了尊重,心灵满足了,也被感动了,自然容易原谅教师的过错,并效仿教师改善自己的行为了。甚至我们将教师所犯的错误和改正错误的方法及过程展示给了学生,用亲身经历和真情实感示范了认错、改错的教育过程。

所以,我们要有有做服务型教师的新理念,真正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和以学生为中心的两个原则,真正有民主、平等的教育观点。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在思想观念上不将他们分为三五九等,并且自己要正确、有效地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法宝,有了这样的思想基础,我们才能够妥善地去解决各种矛盾。

二、用尊重与爱去化解矛盾。

其实,不管什么时候,一颗爱心都能起到春风化雨的作用。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对成人、对与之发生冲突的教师、对家长普遍抱有成见,主要以逆反心理的形式呈现。这个时候,多去关心他们,让他们觉得自己并不孤单,还有人理解他们。

1、对待学生,不能居高临下,而是要把学生当朋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爱心和诚心,他们同样也会把老师当朋友,有什么样的心事,有什么难以解决的矛盾都会去对你倾诉。

2、把师爱单独送给制造矛盾的学生,让他们受到特别的关注。班里曾经有些同学厌烦语文,上课无精打采,成绩摇摇欲坠,我一时毫无办法,后来偶尔听他们物理老师说这学生物理课极棒,反应极快,我就请他到教研室来,真诚的告诉他,我听到一个极好的消息,他问我是什么,我故意说反正听到这个消息老师像中奖一样。他急切的问我谜底,我就告诉他,他羞答答的,明显很是感动,我不多说,他主动告诉我,学不好语文的原因,其实他挺上进的,主动向我讨教, 逐渐的他学习语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一旦他情绪低落时,我就用他特殊的物理成绩鼓励他,我成功了。这样一一的谈话,使得班里的十几个厌烦语文的同学,都喜欢上了语文这门课。他们的缺点都被我击破,整个班级的课堂气氛焕然一新。

3、强化情感互动。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决不放弃任何一个与学生交流的机会,也不放弃任何一个与学生家长交流的机会,了解学生的发展要求,谋求与学生实现情感上的认同,有效地避免师生矛盾冲突。

篇5

可以说,在关于经济人的理论中,功利主义思想包括了,自由、平等、效率和自由放任的思想,这是近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主要遗产。而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思想又主要是在上述思想的社会实际运用过程的矛盾冲突中发展和衍变的。具体地说,在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中,表现出以下突出的矛盾。

(一)经济人假设的立论基础——“利己”与“利他”、“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矛盾

经济人假设的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出现。这一假设首先肯定了两个伦理前提:一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遵守这一制度是所谓理性的表现。二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正义性,因而肯定人们在道义上追求自身满足的天性。

在古典经济学那里,“经济人”假设下的“利己”准则与“利他”,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到了二十世纪,人们开始对经济人出于自私的利益最大化追求问题提出质疑。反对者认为,追求最大利润这一假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实现。1947年,西蒙在《管理行为》中对经济人的假设提出更强烈的批评,他认为,与其说经济人的自私出发点和理性规定是人们真实行为的写照,还不如说它只是“具有很大的智慧和美学魅力”(注:[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杨砾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的形而上玄想。

自从七十年代琼·罗宾逊宣布“第二次经济学危机”以来,在重建经济学基础的争论中,经济人的立论问题又引起人们的关注。保罗·斯诺维克(PaulSlovic)和萨拉·利切坦斯泰因(SarahLichtenstenion),通过“偏好颠倒”(perferencereversals)企图证明即使在最简单的人类行为中,也不存在任何最优原则。尼尔森和温特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阿马蒂亚·森则在八十年代指出,如果重新考察亚当·斯密讲述的屠夫和面包师的故事,就发现古典经济学从未单独把自利作为经济人的立论假设,他说:“亚当·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由经济人的争论还衍生了制度经济学关于人们接受经济伦理规范的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基础的争论。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是指人类个体行为是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都有待内生制度和制度变迁。与此相对照,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的社会影响。个人被看成社会化的人,已经将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内生化。整体主义者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如何制约个人行为。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个人行为摆在第一位,而后者认为社会或制度整体高于一切。

尽管波普尔通常被看作是个人主义者,尽管他对整体主义的其他方面也有批评,但他仍指出,“社会群体大于其成员的单纯加总,也大于其任何成员任何时刻存在的诸多个人关系的简单总和……成员的个性可能对群体的历史和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有它自己的历史和结构。也不妨碍该群体对其成员的个性产生强烈影响。”(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5页。)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是十分激烈的,塔尔科特·帕森斯声称:“个人主义者”“要么根本不承认,要么从未公正对待过”下列事实,即经济行为发生“在一整套规则框架之内,不依赖于签约各方直接的个人动机。”(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而海萨尼则反驳道,帕森斯的立场意味着“放弃根据个人目标和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来解释这些社会规范自身存在的任何可能。”(注:[美]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当然,这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布坎南曾说:“在作为一种推导出社会组织原则的方法的个体主义与作为这种组织的一个描述性特征的集体主义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不一致。……给定一些有关人类行为模式的基础性假设,以及一种特定的道德伦理立场,即可以根据个人选择的计算而将集体主义的政治经济秩序理性化。”(注:[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二)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诸正义形式伦理的矛盾

功利主义是经济学说史中最重要的伦理基础。熊彼特曾指出:“首先,它是一种人生哲学,展示了有关‘最终价值’的图式。……功利主义,特别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某种新东西,与旧体系是根本对立的。……其次,功利主义是一种具有强烈法律倾向的体系。……在这一原则中,平均主义要素与幸福要素同样重要。”(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4-205页。)在熊彼特那里,功利主义受到了批判。他说,“第一,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经济史,对于解释经济的推动力毫无价值。第二,功利主义的假设对于解释所有涉及实际动机的问题,例如对于解释遗产的经济影响问题,要比没有价值更糟糕。第三,功利主义的假设实际上只对经济理论的一部分即通常所谓的‘福利经济学’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四,在最狭义的经济理论领域内,功利主义的假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有害的。”(注:[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206-207页。)熊彼特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并非是全盘否定福利主义的经济伦理观念,而是认为这种功利主义过于工具理性化,并没有明确指明一种社会形态的合理的经济伦理理想。

功利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表现为集合理论。为了使总体行为正确,不同的个人利益必须以产生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或满意为目标而叠加到一起。功利主义者时常指出这一点作为其理论优越性的一方面。它所运用的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简单模式,由于这种模式是我们在个人层次上自然而然地接受的,所以可以恰当地转换到社会层次上来使用。

但是,批评者认为这种推论是荒谬的。罗伯特·诺齐克指出,“因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注:[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如果一个人决定牺牲某些自己的利益,那是因为他能够从中受益,因此这种牺牲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然而,在功利计算中被弃之不顾的个人的利益只是一种牺牲,牺牲者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人类”或“社会”并不是做这种决定的单一行为者,不是牺牲或受益的承受者。这样决定的结果只是一些人受损而另一些人受益。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以罗尔斯一贯的观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无法最大限度地弥补社会个人由正义原则导致的差别,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论既损害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从功利主义与非功利主义的矛盾冲突中,还衍生了对福利经济伦理观点的批判。福利主义经济学并非没有确立伦理的基本出发点,问题在于福利目的的伦理出发点,反而损害了与经济学的结合,并由此忽略了伦理学,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注:[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尽管福利主义思想受到抑制和批评,但它却还在顽强地发展和发生影响。其中帕累托学派的福利经济伦理思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注:[荷]汉斯·范登·德尔、本·范·韦尔瑟芬《民主与福利经济学》,陈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然而,即便是在适合帕累托最优实现的条件下,这一支撑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概念,也忽视了公平。因为这里不考虑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状态,更不涉及公平与效率间的相互作用。正是这种传统与公平目标之间发生着深刻的冲撞。

(三)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的矛盾

1926年,凯恩斯发表《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批判了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主义的哲学基础——“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他在批评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原则的同时,又提出了国家干预的新主张。他说,“在我看来,资本主义在高度有效的管理下,与我们目前为止所看到的任何别一制度比较,的确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经济目的;不过就这一制度本身看来,有许多方面是极端要不得的,是应当反对的。我们的问题是,如何努力设计出一个社会组织,与我们所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观念既不致发生抵触,而效能则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注:[英]凯恩斯:《劝说集》,谢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42页。)除了凯恩斯之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也津津乐道着这样的一种理性假设:即“由于私人市场经济呈现不完善的特性,所以从效率的意义上说,中央计划经济能够对资本主义做出改进。”(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1页。)

尽管自凯恩斯以来,国家干预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它却受到哈耶克、斯蒂格勒等人的强烈反驳。哈耶克提出,“中央计划者没有得到必不可少的信息。为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所需要的价格和成本信息,只有通过市场过程本身的运转才能获得。实际上,在奥地利学派‘市场过程’模型中,‘成本’是主观的东西:它不是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看得见的货币支出,而是被放弃的从同样的资源的其他可选择的使用中生产出的价值。但是很明显,在经济过程中,只有行为者才知道这种选择。竞争市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优点在于,在这样的市场上,每个人仅须意识到影响他个人的事情;而从个人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制度’不带有任何个人的意图,这种市场制度是未经设计而产生的社会制度的典范。”(注:[英]J.R.沙克尔顿、G.洛克斯利编著:《当代十二位经济学家》,陶海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2页。)

信奉国家干预者的理由是,一切完美的经济秩序必定是设计的产物,是理性合理化的过程。哈耶克则反驳说:“如果我们想取得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改进我们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0页。)进步是不能事先进行计划的(能够进行计划的信念,正是理性主义狂妄态度的极端事例),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肯定也是一个建立在自发秩序上的自由社会。

(四)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规范、制度和原则构成的契约组织。这些规范、制度和原则中包含了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和道德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人类的传统、历史和发展。所谓公正,是指等利(害)交换的行为,公正一开始就是与人类的经济活动相关联的,是人们经济利益分配的基本要求,罗尔斯反复强调:“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经济学家往往就事论事,他们所言公正和平等,可以是一次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机会,或者是由此在统计上归纳出来的制度和规则。但是哲学家往往反驳道,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岂不将公正局限于经济领域,因而定义过窄?公正作为人与人平等的一个原则,只有当他得到他应得的、或别人欠他的,或他有权利索要的东西时,才算公正。

关于经济公正与政治公正的矛盾冲突,可以从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理论中窥见一斑。根据罗尔斯的看法,“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问题在于明确这些不平等怎样才算是公正的,或是否能够做到公正。罗尔斯认为绝对的平均是对效率的极大损害。但是他苦心积虑建立的公正原则,是想在一般经济公正的基础上设定一些特殊的或优先的或称之为差别原则的前提;罗尔斯认为虽然经济不平等不可避免,但是公正的不平等则可以做到。因此,只有当更有能力的人也让更不幸的人获益时,他们从这种能力中获益才是公正的。

诺齐克则对罗尔斯公正的不平等提出质疑,他认为:“任何国家制定的外在的规范必然侵犯人们的道德权利,因此,本质上说是不道德的。”(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他反对那怕是最小国家(minimalstate)实行富人对穷人的再分配,认为那样侵犯了个人的权利。他的论证可以称之为经济公正论(thetheoyofeconomicjustice),也称之为“资格理论”(entitlementtheory)(注:[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9页。)。诺齐克从维护自由的伦理原则出发,强烈反对罗尔斯的正义补偿的预设性伦理原则。与罗尔斯相比,诺齐克的观点,表现了对资本权利和效率的更多的维护。

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作为学科形式的经济伦理学在欧美诞生,它的研究范围基本界定在经济学意识到在经济行为的伦理、文化的观点消失之后,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道德限度问题,那么,二十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企业伦理的社会契约论的问题,经济主体的超规范和道德自由限度,全球化和普世伦理的可能性、现实性,生态伦理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扩展了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范围,使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固有矛盾冲突得以在更宽泛的社会现实背景下展开。

总体来说,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在上述矛盾与冲突中体现了如下突出的特点:

首先,上述矛盾冲突更明显地体现在企业这个经济主体层次上。在经济主体问题上,西方经济学作了拓展研究,由对狭窄的人、集团、阶级的研究发展到企业的研究。就企业而言,经济伦理学指的是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过程中的适当行为确立界线的原则。作为经济主体,企业的伦理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一是在社会契约中显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二是企业的道德自由空间的限度。这一经济主体的拓展不仅仅带来固有矛盾范围的变化,同时也带来相应的道德冲突问题。许多经济学家发现,要想出一种能够明确地解决企业的伦理两难问题的办法十分不易。

其次,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在更宽泛的背景下展开,常常与法律、政治、文化的冲突交织一处。最近几十年,西方探讨经济伦理思想的矛盾冲突往往在综合的背景下展开,如贝克尔对家庭、婚姻、性别歧视等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布坎南的立宪民主的经济学研究,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中的伦理规则的研究和方法论基础的研究,伦理学家对伦理法的研究,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政治伦理思想在经济活动中的拓展研究,西蒙、福山等人对文化因素、管理因素在经济伦理思想冲突中作用的研究等等。尤其是文化沟通与文化信任问题,日益成为跨国公司的经济伦理战略组成。企业家和学者们都认识到文化差别造成经济主体遵守信用以及其展示道德自由空间的方式上的差别,例如弗朗西斯·福山看出,一个社会中的信任水平与积聚资本和有效地发展技术之间存在一种关系。他论证说:“由于不信任而造成分裂的社会,以阶级、种族、亲属或其他因素为基础,在采取新的组织形式时会遇到额外的障碍。”(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值得一提的还有经济伦理思想与法律的相关影响的研究,正如法律对伦理行为和道德准则的进化有明显的影响一样,有关道德的态度也可能经常间接地、有时甚至直接地影响法律准则的进化。

第三,虽然当代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但仍运行着社会普遍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普遍经济伦理规范之上,在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视野之下,西方社会有一种强要发展中国家认同的超规范理论倾向。而这些超规范说白了,就是所谓跨越的人权思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等。比如说关于剥削,西方经济学家仍然回避或淡化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结论,他们对于贫困线和贫困度量的研究,只是用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等抽象概念做一些超规范的警示。再比如效率超规范,它被用来指导现代企业面对的诸如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贿赂问题等,其中最明显适用的一个是环境问题。历史上对环境关怀感觉迟钝的企业,被保罗·斯泰德尔迈耶称为“前生态经济主义”,其特征在于相信技术,以及认为在生态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无法解决的冲突。这种态度把生态放在第二位考虑,显然与效率超规范的含义不符。前生态经济主义认定的正是效率超规范正式驳斥的东西,即效率仅仅根据国内生产总值的高度来衡量。相反,效率超规范意味着,在我们把供不应求的自然资源的价值计入经济大方程之前,我们对社会效率的衡量都是不充分的(注:[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换言之,效率不仅仅要置于公正及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伦理规范的权衡之下,而且要在更宽范的超规范的普世伦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视野之下。

从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角度来分析,首先,西方当代经济伦理思想依然具有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经济利益辩护的基本特性,马克思对庸俗经济学的批判依然适用于当代西方经济学,马克思说:“庸俗经济学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3页。)资产阶级企图用一种超越性的同一关系解释经济伦理关系,似乎已有的伦理关系已经天然合理了。马克思批判道,“堕落的最新经济学,……它企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这种归结法是把包含着发展的差别抛掉,使一切都归结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单从这点来说,它至少在形式上也是不科学的;何况它是时而抛掉这一方面,时而抛掉那一方面,以便时而从这一方面,时而从那一方面来制造同一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203页。)

篇6

论文摘要:所得税领域的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但是,WTO体制本身不解决双重征税,也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问题;而税收协定对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的消除也是不彻底的。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贸易内涵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特定的所得税措施也能够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但是,在国际层面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和贸易自由化是分别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WTO来实现的。本文拟在探讨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之关系的基础上,对现行模式进行初步的评析。

一、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界定了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易模式:(1)在一个成员境内将服务提供至任何其他成员境内(跨境交付);(2)在一个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3)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4)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派往其他成员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所得税措施能够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在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两方面: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多数国家普遍同时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这就产生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3)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在服务贸易中也会出现。比如:

(1)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乙国认定A银行的利息收入为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要予以征税;而A银行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该笔利息所得也要在甲国纳税。这样,该笔利息就面临双重征税。

(2)甲国A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一个子公司B提供服务。乙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B公司为乙国居民纳税人。甲国对居民公司的认定还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甲国,则B公司同时也是甲国的居民公司。这样,B公司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同时向甲国和乙国纳税。

(3)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将贷款交给其在丙国的分公司C使用,利息由分公司C承担和支付。如果乙国对利息的来源认定标准为借款人为居民的所在地,丙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A银行的该笔利息要同时被乙、丙两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从而被双重征税。

2、税收歧视

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仍可通过所得税措施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

比如,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B,B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如果乙国对B营业利润的征税要比从事相同业务的本国居民公司更重时,就产生了税收歧视。

再比如,甲国A银行向乙国B公司发放一笔贷款,B公司要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乙国法律,B公司从乙国银行取得同等条件贷款并支付利息时,该笔利息是可以从B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但是,如果乙国法律不允许B公司将支付给甲国A银行的利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对甲国A银行产生了歧视,会影响乙国公司寻求甲国银行的贷款服务。

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会构成服务贸易自由的壁垒。

二、消除所得税贸易壁垒的国际机制

尽管自由贸易理论倡导消除贸易壁垒,但现实中许多国家仍对国际贸易施加限制。因此,贸易壁垒的消除需要国际机制。就服务贸易来讲,消除所得税壁垒的国际机制主要是由WTO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提供的。

1、WTO体制

对于服务贸易面临的所得税壁垒,GATS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对服务提供者的税收歧视。GATS第17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要求WTO成员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歧视,陛所得税措施就在被禁止之列。

但是,GATS下的国民待遇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如果一个成员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则该成员就没有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该成员对未列入承诺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市场准入并采取歧视性所得税措施,并不违反GATS义务。

因此,GATS的国民待遇对税收歧视的消除作用是有限的。此外,GATS也没有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这就需要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

2、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作用。

(1)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主要解决两个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以及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

对于两个居民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做法是确定由一国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另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则转化为对“非居民”的征税权②。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但可通过消除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机制来解决。

对于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税收协定首先在缔约国之间划分征税权,如果征税权划归居住国或来源地国单独享有,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如果征税权划归两国共享,则对来源地管辖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由居住国采取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上述机制可以消除服务贸易所面临的双重征税。

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时,首先要看商业存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根据GATS第28条之定义,商业存在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根据OECD范本第5条和第7条之规定,如果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的独立人或子公司提供服务,它们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另一成员不能对该服务提供者的所得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如果是通过分公司提供服务,则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但另一成员只能对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此时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服务贸易是跨境提供的,那么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取得的诸如利息、股息等所得在当地缴纳预提税时,这也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的解决方法是:限制来源国的预提税税率,同时居住国采取抵免法。

自然人流动也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当自然人流动取得独立劳务所得时(比如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的所得),根据第7条常设机构原则处理;对于受雇劳务所得,也有相应地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2)税收歧视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一方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纳税义务,不比缔约国另一方的人在相同情况下(inthesamecircumstances)更重。以OECD范本第24条为例,该条规定了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扣除无差别和资本无差别等方面的内容:

国籍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的负担更重;常设机构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负,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该另一国企业;扣除无差别指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的纳税所得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资本无差别指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税负,不应比该缔约国一方同类企业更重。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WTO的成员来讲,税收协定中无差别待遇的适用不以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是否属于东道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行业为前提。即使提供的服务不在承诺表之列,也应适用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

因此,就前面所举的例子而言,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提供服务时,常设机构无差别能够使得分公司的税负不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东道国企业;扣除无差别则能够保证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能够与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扣除。

三、现行机制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在消除所得税壁垒方面,GATS和国际税收协定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的职能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是相吻合的。不过,GATS不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功能,消除税收歧视的作用有限,消除所得税壁垒仍然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存在着下列问题:

1、GATS的非歧视原则不能有效消除税收歧视

GATT/WTO的实践表明,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于消除货物贸易壁垒具有重要意义。GATS也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GATS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WTO的具体承诺不同,最惠国待遇是WTO成员普遍遵守的义务,不受WTO成员具体承诺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WTO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即使该类服务并非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的,也要遵守最惠国待遇义务。

但是,GATS第14条(e)款规定,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WTO成员之间的差别待遇,如果是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就不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有甲、乙两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在丙国提供服务,假如根据甲丙和乙丙之间的税收协定,甲乙的服务提供者在丙的待遇存在差别,丙并不因此违反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所得税待遇,一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所得税差别待遇在GATS下是合法的。显然,这与WTO体制追求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是不匹配的。

至于国民待遇,GATS第14条(d)款规定,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所得税差别措施,只要差别待遇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所得税,就不构成对国民待遇义务的违背。根据该条款的注释,如果税收差别是基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负差异等因素产生的,也不违反国民待遇。

2、税收协定对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也不彻底

(1)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的主要职能是消除双重征税,但其适用仍需要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即使税收协定规定了免税法或抵免法,在适用居住国国内法时,仍然可能存在双重征税问题。比如,居住国采用限额免税法,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来源地国税率时,居民纳税人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就不能得到全额抵免,因为此时抵免限额小于其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这意味着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所面临的双重征税不能完全消除。

此外,税收协定主要是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而不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按照OECD的定义,法律性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双重征税都属于法律性双重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对公司利润征税,又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在股东环节征税。对于经济性双重征税,有的国家有消除机制,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必要消除。OECD则认为,如果国内法不予以缓解,那么在国际上也不必予以缓解。因此,税收协定本身普遍缺少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机制。

(2)税收歧视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的适用是以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为前提的。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而税收无差别待遇又要求基于相同情况进行比较,这意味着非居民通常不能在来源地国主张给予当地居民的全部优惠。OECD范本第24条第3款第2句就规定,常设机构无差别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此外,非歧视待遇原则只适用于对来源地所得的歧视,不适用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歧视。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居民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税负比应税所得相同但所得只来自于境内所得的居民更重时,税收协定是不予以管辖的。前面提到的限额抵免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者,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导致的税收歧视也不在税收协定管辖之列。比如,一些国家虽然有减轻居民股东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优惠,但不给予从境内公司获得股息的外国股东。由于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所缴纳的预提税是对毛收入的征税,而国内股东获得股息一般是以净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股东的股息税负要高于境内股东。

3、WTO和税收协定都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1)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一般是双边的,但跨国公司的经营是多国背景的,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双边税收协定难以解决来源地管辖权重叠产生的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前面所举的两个来源地重叠导致的双重征税的例子,由于A银行不是乙国和丙国的居民,就无法适用乙、丙两国间的税收协定来消除两个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除非甲、乙两国税收协定约定乙国放弃来源地管辖权。但是,税收协定一般缺少这样的安排。

其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边范围的避税问题。在一国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时,也能够为跨国避税提供空间,税收协定滥用(treatyshopping)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一国可以采取反避税措施,但对因此可能造成的资本外流的担心会限制一国采取反避税措施。

再次,税收协定无法解决税收竞争问题。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各国可能会竞相给予税收优惠措施,由此可能产生税收竞争问题(taxcompetition)。但是,税收协定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并不限制缔约国给予非居民更多优惠的做法。此外,双边税收协定无法约束第三国优惠措施的给予。况且出于吸引外资和担心资本外流的考虑,一国一般不会在税收协定中约束自己的税收政策。

(2)WTO

WTO是一个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并没有限制或约束其成员所得税税基、税率等的内容。由于WTO并不涉及一国税收体制,因此,一国给予外国投资或服务提供者比国内更多的优惠是不禁止的,反而可能是鼓励的。事实上,GATS的国民待遇关注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的服务提供者,并不禁止“超国民待遇”。此外,在GATS体制下,也没有类似于货物贸易的补贴制度来限制WTO成员对本国服务出口的税收补贴。

四、结束语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贸易、投资和税收之间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一方面,对投资的歧视性所得税措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各国竞相采取税收优惠也会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扭曲作用。

在现行机制下,WTO体制无法有效处理税收歧视和双重征税问题,而税收协定的双边机制也不能彻底消除上述问题。同时,WTO体制和税收协定也无法解决多边的税收问题。

篇7

关键词:矿业开发水资源对策

1西北矿产资源优势

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发现的171种矿产中有90%以上分布在西北五省(区),其中,陕西已发现137种,甘肃145种,新疆138种。西北五省(区)人均潜在矿产资源价值达38.7万元,是全国平均值的5倍,其中,青海、宁夏、新疆、陕西和甘肃分别位居全国第1、第4、第5、第6和第13位。

西北五省(区)能源矿产储量丰富。在已探明储量中,煤、陆上石油和陆上天然气分别占全国的29.9%、22.7%和58.5%。其中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0.5%,预测储量占全国的51.8%。尤其以陕西和新疆两省区资源丰富,它们集中了全国煤炭资源中保有储量的25.5%,还有22.2%的石油储量集中在鄂尔多斯、准噶尔、吐哈、塔里木和柴达木五大盆地,近43.3%的天然气储量集中在颚尔多斯和塔里木两大盆地内。陕西榆神府矿区已探明煤炭储量1339亿t,而且是号称“三高一低”的“环保煤”。

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也是西北五省(区)的优势矿产资源。其中,铜储量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3.4%、铅占18.3%、锌占14.8%、镍占76.7%、铂族金属占58.1%、金矿储量占14.2%、银矿占10.9%,仅甘肃就集中了全国61.8%的镍和57.0%的铂族金属储量。黑色金属中铬铁矿保有储量的27.8%集中在新疆、甘肃和青海3省区,其中新疆占15.9%。西北五省(区)还是全国化工原料的重要产地。全国97.1%的钾盐、80.9%的钠盐均分布在该区。另外,硫铁矿占1.8%、磷矿占9%、水泥石灰岩占16.0%。

此外,西北地区比较有前景的成矿区(带)尚有:鄂尔多斯能源富集区、陕甘川接壤地带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富集区、柴达木矿产资源富集区、塔里木油气富集区和阿尔泰有色金属富集区等。若能加大西北地区的地质勘查力度,西北地区还具有发现新矿种、寻找与评价大型、超大型矿产地的良好前景。但迄今为止,西北五省(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仍然很低,已占用资源量仅占西北地区探明储量的14.6%,约相当于西北总资源量的1.7%。因此,西北地区具有进行矿业大开发的资源优势和远景保障。

2西北水资源劣势

西北五省(区)约占全国面积的1/3,水资源占有量却不足全国的8%(约2254亿m3)。干旱缺水是西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也是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主要原因,典型表现有三:1)沙漠众多且继续扩展。西北分布有我国最大的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以及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腾格里沙漠、巴单吉林沙漠和毛乌素沙漠。沙漠总面积约250万km2,占我国沙地总面积的96%。目前,沙漠化面积还在以每年2460km2速度继续扩展。若这一速度得不到遏制,预计400年后,整个西北地区将全部变成茫茫大漠。2)湖泊萎缩,冰川退缩。近几年的卫星遥感调查表明,西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破坏的重灾区:青藏高原大量的湖泊萎缩已使30%以上的湖泊干化成盐湖;新疆全区湖泊面积比50年代缩小了近5000km2;储有大量淡水资源的冰川1979—1988年缩小了1.1%;祁连山冰川1956—1976年平均退缩速度为16.8m/a;我国最大的内陆河——达里木河已成为永久性断流河。由此造成,我们的母亲河——黄河每年入海断流天数已达330d,接近成为内陆河。3)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平衡。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极不平衡,如新疆西北部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占全疆水资源总量的93%,而其东南部分50%国土面积的水资源量仅为7%;在时间分布上,需水量大的春季降水只占全年降水的20%。3尖锐的矿业开发与水资源矛盾

通过西北大开发,改善西北脆弱的生态环境,建设西北山川秀美工程,这不仅是西北人民,也是中华民族整体的共同家园理想。西北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决定了矿业对西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独特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矿业应该是西北地区分布最为广泛、最具优势的工业项目,是西北经济腾飞的最主要资源。然而,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与宏观调控机制来看,矿业开发与矿区生态环境改善是相悖的。

首先,矿业开发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损耗。矿区的水资源主要以地表水(河流、池塘、水库)和地下水(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为主。采矿对水资源的损耗在于两个阶段:其一为开采之前,为保证安全采矿,需要预先进行矿井排水,包括对地表水体和地下含水层(重力作用下地下水可在其中运动的储水岩层)、岩溶水等进行人工疏干;其二为开采过程中,采动沉陷影响及采动裂隙带会对上覆含水层产生自然疏干。因此,矿业开发需要损耗大量的水资源,据统计,全国平均采煤耗水比为10m3水/吨煤。事实上,一方面西北地区严重短缺的水资源本身难以保证矿业大开发的大规模用水需求(如准格尔、神府、东胜、河保偏兴及榆林矿区均严重缺水);另一方面某些地区的十分珍贵的含水层(如毛乌素沙漠前沿的陕北榆、神、府地区煤系地层上覆第四系的萨拉乌苏组含水层)又会因地下开采而遭受严重损耗和污染,两者矛盾十分尖锐。例如:神府东胜矿区范围内虽有4个长期的水源地,开采量为6.9万m3/d,但实际上该矿区水资源缺口近8万m3/d;准格尔矿区已查明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2.2万m3/d,若按10m3水/吨煤计,日产原煤能力为1.22万t,相当于年产原煤445万t,离设计能力2000t/年相差甚远。可以预见,西北矿业开发势比与西北农业发展和其它工业项目开发争水,若整体规划不妥,极有可能造成西北大开发过程中顾此失彼。

其次,矿业开发会加快土地荒漠化趋势。理论上讲,水环境是处在不断运动交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降水、地表径流等得到平衡和补给。但违背客观规律的超强度疏降和破坏,尤其是由于矿山露天开挖和井工开采沉陷,会引起含水层水位下降、地表喀斯特塌陷和井泉干涸,进而改变地表土壤的灌溉性、持水性和水土平衡,致使表土疏松、裸岩面积扩大,加剧矿区水土流失,使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近年的卫星遥感资料查明,受矿业开发影响,地处陕北毛乌素沙漠前缘的榆神府矿区的沙生植物已大面积枯死、植被覆盖率减少、起沙风速显著降低、土地风蚀率增加、土地荒漠化趋势加快。目前,该地区的沙化土地正以每年0.5%的速度递进向东南扩展。尤其令人焦虑的是:该矿区煤系上部分布有第四系上更新统萨拉乌苏组含水层,水量丰富,矿化度小于0.5g/L,是陕北沙漠草滩地前缘地区居民生活和工业优质用水水源,也是矿区唯一的含水层;但由于煤层顶板基岩一般较薄,随着矿区大规模开发,采动裂隙带将直接影响和波及到该含水层,造成水源地的直接破坏,并导致原来接受该含水层补给的井泉、河流和水库干涸,区域生态环境将面临严重危险。

此外,矿业开发还会对矿区及流域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矿区水污染主要来自矿山外排的酸性矿井水、洗(选)矿水、炸药厂废水、焦化厂废水和矿区生活污水。由于矿井污水处理费用很高,所以大部分矿井污水未加处理就直接被就近排掉。进而导致地表水体严重污染,使原本清澈的河水变得污浊并富含有毒有害元素。如陕北榆林地区的11条河流有9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神木、府谷等6县的饮用水源的水质已严重超标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西北地区地处我国各主要河流的上游和发源地,是中华传统与自然地理中的“上风上水”地区。因此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源头效应还将贻害下游,给下游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西北矿产资源大开发,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破坏水资源为代价,必须施行宏观调控、严格管制,决不能出现滥采、滥挖现象。否则,不仅将造成西北矿产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将给西北乃至中国东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要是土地环境和水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和深远影响。

4对策与建议

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西北的现实需要和必由之路。自然资源密集型的矿业已经而且必将继续成为西北的支柱产业;而西北的水资源条件又必须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矿业的发展。一方面,若因水资源制约,西北矿业得不到充分发展,就不能充分发挥西北的矿产资源优势,西北地区经济大发展必将受阻;另一方面,西北作为中国的上风上水地区,其环境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宏伟计划的实现,而且也将间接影响到东、中部地区的生态质量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因此,矿产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是西北大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

水资源作为西北地区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环境容量乃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在矿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妥善保护、合理利用,实现矿产资源与水资源的“协同进化”。笔者认为,可以在西北大开发过程中,围绕矿产资源大开发与水资源保护采取以下对策:

(1)要将矿井水视同矿产资源,从政策上要求实现矿井水的资源化,提高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而不能仅仅作为矿井水害、水灾、污染水加以防治和任意排放。

(2)要大力推进矿区水污染的治理,对一些不重视环境、严重污染流域水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对一些大型缺水矿区,应在政策上予以引导、支持其对矿井水污染的治理和有效利用。

(3)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的矿区要坚持以保水为主、采矿为辅的原则安排采掘计划,如鄂尔多斯盆地北部煤矿开采时就要不惜留设保水煤柱,在不破坏关键水资源的前提下进行矿山资源的适度开发。

(4)要加强矿山开采沉陷控制新理论、新技术和“绿色采矿”工艺的研究力度,以新型采矿理论、技术和工艺来开发西北的矿产资源,同时又保护好西北地区有限的水资源。

为此建议:国家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财政拨专款、立专项,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矿业部门联合,围绕以下内容进行科技攻关:1)西北五省(区)环境容量和矿区生态环境指数综合评价;2)采矿对矿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影响及其联合调度;3)矿井水处理、弥散控制及其资源化利用;4)保水采煤技术研究及其工业性试验;5)采矿与生态的互惠研究和生态矿山设计;6)选择若干代表性的矿区实施“绿色矿区”示范工程,探索中国特色的“绿色矿区”模式。

5结语

综上分析,认为:1)西北大开发应理解为西北经济大开发加西北环境大改良;2)西北大开发应以不超出西北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西北环境容量为前提;3)要以"绿色矿区"模式发展西北采矿工业,合理、适度地发挥西北地区的矿产资源优势,使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进入良性循环;4)西北的矿业开发切不可自由泛滥,国家要施行宏观控制,从流域着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方能“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使西北乃至整个中国逐渐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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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云飞.天人合一:儒学与生态环境[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83-177.

[5]汤万金,吴刚.矿区生态规划的思考[J].应用生态学报,2000,11(4):637-640.

[6]吴立新,洪开榆,程海峰,等.论我国煤矿区的水资源状况及科学保护[J].煤矿环境保护,1998,(2):16-18.

篇8

摘要:日本现代作家村上春树的小说《挪威的森林》在中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小说通过对现代年轻人的孤独、寂寞、空虚以及矛盾等情感的描写,让年轻一代产生了共鸣。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工作和生活的拼搏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疏离。作者剖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处于孤独、寂寞中的年轻人的内心世界以及他们的爱情生活。

日本现代作家村上春树的作品不仅受到中国、韩国等亚洲读者的喜爱,甚至在美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也拥有不少的读者群。正如村上春树作品在中国的翻译家林少华所说的,时下,阅读村上春树作品已日趋成为世界性的文学现象。村上从处女作《且听风吟》到《海边的卡夫卡》无不充满着“孤独、寂寞”“忧郁、彷徨”“无奈”“青春的迷茫”和“社会的疏离感”等等。

村上春树在1987年出版了长篇小说《挪威的森林》,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小说多次再版发行,据统计,1996年的销量已达到七百万册,这对于只有我国十分之一人口的日本来说,绝不是普通的数字。在以青年为主体的广大读者中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形成了“村上春树”读者群,并随之诞生了“春上村树现象”,以及“挪威的森林现象”等新词汇。在我国由中国海洋大学林少华教授翻译的“村上春树全集”也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同样受到我国年轻读者的欢迎。小说情节简单,笔调悠缓,语气平淡,却受到了广大读者的青睐。这部小说为何受到如此的欢迎呢?

《挪威的森林》是村上1987年发表的长篇小说,它主要描绘了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青年对现世的虚无与伤感和那个年代文明的失落与个人意识的挣扎的内心世界,传达出了全人类对现实的那种不确定的感觉,即“不存在的存在和存在的不存在感”。小说的情节非常简单,以第一人称“我”在汉堡机场听到著名甲壳虫乐队的《挪威的森林》乐曲为开端开始追忆18年前的往事:讲述了“渡边”和死去朋友的女友直子及大学同学绿子两个女性之间的感情纠葛。直子是个漂亮、美丽,多愁善感又自我封闭的女孩,在青梅竹马男友木月自杀后精神不振,最后住进了疗养院,由于精神抑郁而自杀;绿子活泼可爱、充满活力、前卫大胆,虽身处逆境却坚忍不拔。

一、孤寂与忧伤——现代人无法摆脱的情感

孤独作为存在主义文论的一个关键词,在小说中得到了更为深刻的诠释。存在主义诗学把他人看成“我”的“地狱”,“我”自然孤独。孤独精神使人超越万物和他人,孤独一词具有美学和文学意义。

小说题目“挪威的森林”是20世纪60年代甲壳虫乐队一支“静谧、忧伤,而又令人莫名地沉醉”的歌曲,歌中男子感觉女友的房间像挪威的森林一样神秘,可突然惊醒,却发现房间空无一物,更不见女友美丽的身影,房间像挪威的森林一样孤寂。昨夜的一切仿佛一个梦,男子在密林深处独自地品味着这份孤独。这是小说主人公的旧日恋人直子曾百听不厌的一首歌曲。18年后,“我”在飞往汉堡的飞机上重新听到此曲。随即小说主人公渡边以第一人称描述了同两个女孩间的爱情纠葛。从作者借用这首充满忧伤、孤寂的歌曲可以看出,小说自始至终都充满着孤独和忧伤。为易逝的青春和生命而哭泣,为被剥夺了的自我而哭泣。

小说的人物性格也是孤独的,并因孤独而封闭自己。他们无论对父母、朋友,还是与所爱的人都保持一定的距离,自己不给别人添麻烦,同时也拒绝别人进入自己的世界。直子总是不知如何与别人相处,甚至不能顺利地表达自己的情感。与男朋友渡边约会时也总是沉默,不能敞开心扉。实际上,直子在潜意识中用表达上的障碍在自己和外界世界之间树起一道屏障,封闭在自己的世界里,不让任何人打扰。

小说中的人物在自闭的同时,心中又渴望爱情,渴望真情。家境贫寒的另一主人公绿子在富豪子弟云集的学校感到孤独,仿佛和别人生活在不同的世界,和其他人之间总有一道难以逾越的界限。尽管如此,她仍旧希望“尽情地享受爱,哪怕一次也好”。她还经常让渡边抱紧自己,安慰自己,从中得到满足。可见平时装作开朗活泼的她,内心是多么的孤独,又是多么渴望爱的滋润。所以“自闭”是主人公孤独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伴随着自闭的又是对爱的强烈渴望。

另外,内心的空虚也是产生孤独的原因。渡边在自己狭小的世界里既无目标也无动力地活者,感到无限的空虚。他以“任何事都不过多思考”为原则,每天上课也不是为了学习,而是因为无事可做。他常常空虚难耐,就和在酒吧认识的女孩子睡觉,而睡后又后悔和自责,感到更加空虚。不仅如此,每周六晚上他都无所事事,装作看电视的样子,实际上是把自己与电视之间的“渺茫空间切割成两部分,又把切下的分成两部分,这样一遍遍切割,最后分成手掌心大小的空间”。这种病态的空虚多少让现代的青年人产生共鸣。很多外表看似坚强的现代人,在内心的深处都多少有些孤独、寂寞和空虚。

二、现代社会与人的内心世界的矛盾

这部小说的背景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村上春树20岁左右,对他来讲,这一时代就是甲壳虫乐队、越南战争和“大学纷争”的代名词。当时政治动荡,古巴危机,1965年又爆发了越南战争,世界处于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威胁之中。日本战后实行民主制度,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经济,进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伴随着技术革命与经济繁荣,人们逐渐忘记了许多旧的传统,但无人能阻止滚滚前进的历史车轮。在城市,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能更轻易地获得各种信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随之减少。一座座高级公寓的铁门拉开的不是空间距离,而是心理距离。都市与其说是生活的场所,不如说是生存的空间。信息量的极大化与生活圈的极小化之间的矛盾,使生活在都市的人们,特别是年轻人,产生了孤独感、空虚感和寂寞感。

村上春树深深地感到了这种孤独、寂寞和空虚。他曾把物资丰富而精神贫乏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比喻成“有大量家具却没有天棚和地面的,在宇宙中漂浮的房子”。而在村上春树的眼中,这座房子空空如也,只让他感到无边的孤独、寂寞和空虚。《挪威的森林》中的主人公渡边说:“人们像是很幸福,但我不知道他们是真的幸福,还是只是看起来幸福。”这也可以说是作者对现代生活的质疑。

这份孤独可以说是对现实世界无言的反抗,是梦中的世界无法实现的失落,是两个世界都无法彻底融入的迷失。

他对现实状态存在不满,却不从正面直接反对,而像一位大彻大悟的隐者一样,与时代保持一定的距离,在自己的世界里用自己的方式予以回应。就像小说中的渡边,对那些一边呼吁大学解体,一边却为捞学分而上课的“两面派”做法非常鄙视,他说:“那种人在大学顺利地拿到学分,走进社会,又马上建立了这个卑劣的世界。”但他不用过激的方式表达鄙视,而是上课点名时不回答,这种无言的反抗表明他不愿进入肮脏的现实世界。同时,村上认为经济高度发展以前的世界是梦想中的世界,令他无限怀念。小说中的海边和精神病医院“阿美寮”就寄托了作家村上的美好情怀。儿时经常玩耍的海边给他美好的回忆,但多年后当他故地重游时,不禁大吃一惊:昔日的大海被填平,上面的大楼如墓碑一样鳞次栉比,失去大海的堤坝孤寂地残留着……所以他在小说中设计了失去直子的渡边去海边做“伤感旅行”。在那里想象着变化前的日本,是他无限憧憬的理想世界。而“阿美寮”正是自给自足的平静生活,同样也是理想世界的化身。那里的人们互相关心,互相理解,没有虚伪和欺骗,能敞开心扉,展现真正的自己,如同“世外桃源”。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理想的世界已经远离了现代人,令村上感到无限失落。

由于无法融入现实世界,又不可能进入理想中的世界,宛如宇宙中的一粒尘埃,没有依靠,只能独自漂浮。因此,村上笔下的主人公渡边突然不知自己身处何方,去向何处,这也是作者自身的一种迷失。

三、村上春树作品的特点

村上春树作为一个出生在20世纪40年代的人,描写60年代的故事,却历经数十年占据了一代又一代年轻人的阅读阵地,让他们产生共鸣,不能不说他作品中的的确确有着让年轻人为之心动的地方。困惑与追求历来体现在年轻人身上。村上春树从城市生活这个独特的视角,探讨当代青年心灵奥秘的“城市文学”,便是这种困惑与追求的产物。一般认为传统的纯文学是反映成人的种种生活,而村上的书却是反映了年轻人的快乐与悲哀,很少有实质性的事件,而常常是一些思绪与感触,抒发着莫名的迷茫与哀愁。村上春树放弃以往作家以精致的生活实感所支持的青春小说的表达形式,只以敏锐的方法意识,以精选的独特语言,磨练出一种崭新的风格,用嘲弄式的玩笑,装出一副“心情愉快”的模样,企图以意识的感觉来说故事,而将现代的“不幸”逆转为“幸福”。村上春树的文学就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出现代社会由平平符号蜕变成的无机感性,极端敏锐,新鲜而发人深省。

村上春树的创作属于20世纪80年代后兴起的“城市文学”范畴,“城市文学”反映了日本走向高度自动化的消费性社会后人际关系的隔膜、人的异化和人的心理崩溃,宣泄了后工业化社会青年全新的、富有个性的生活方式,实现个人的价值观。

《挪威的森林》向你娓娓地道出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但它的内涵远远不止爱情故事,它通过描写年轻人对爱情举棋不定却执著追求的态度,直达人生的真谛。

村上作品的另一特色是他拥有要想“打破境界”这一精神:文字和数字、人和动物、东方和西方、生与死、纯文学和大众文学、现实和非现实、意识和非意识的界限等等。例如,羊男是打破了人和动物的界限。村上作品这种要打破所有界限的意志,这种拥有自由的精神是我们所有时代所共同向往的精神。

村上作品给读者一些遐想的空间,好像是读者和作者间的一种游戏,使读者尽可能用自己的思维去理解,因此对村上的作品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诠释,这也是他的魅力所在。

村上文学又是对消费文化和高度物质文化的批判。但他并没有痛苦地嘶喊,而是保持一种远距离冷静的态度;他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现实,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摸索如何生存的方式。可以说他所描写的主人公被认为是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的“自画像”。

村上是西方和东方的桥梁。日本的近代文学是在明治时期受西方文学的影响发展起来,通过私小说的文学形式,从西方接受了进行改良的纯文学,形成了谷崎、川端等一批杰出的纯文学作家。现在,村上时代,日本现代文学开始流入欧洲,并对欧洲的文坛产生一定的影响,村上文学在西方的流行多少给日本文学一种“脱亚入欧”的感觉。

为何我国现代都市青年如此接受这部小说呢?是否可以说中国的现代社会也有这种倾向?甚至有人说喝着咖啡看村上春树的小说是现代小资的代名词,正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与人心灵的疏远,导致这种小资情调的产生。而村上的小说也恰恰是迎合了这种心思才备受欢迎的缘故吧。

四、结语

《挪威的森林》一书的畅销及其在文坛和社会中引起的反响绝非偶然现象。村上小说关注了经济高度增长时期日本青年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同时描绘了青年对现实世界的虚无与伤感,以及文明的失落和个人意识的挣扎等内心世界,传达出了人类对现实的不确定感,即“不存在的存在感和存在的不存在感”。在经济发达的今天,人与人的交流日益减少,过于自我封闭,在人生的大森林里,人们很容易迷失自己,感到孤独、彷徨,茫然不知所措。就像主人公渡边不断徘徊、游离在直子和绿子这两个对立存在的女性之间一样,他的内心世界充满了矛盾,希望在直子和绿子之间能找到生存的平衡点,避免让自己“走”向深渊。

对生与死的思考,对个人与社会问题的思考,值得每一个看过和未看过村上作品的人去回味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酒井英行:《〈挪威的森林〉中的村上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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