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3:2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质量风险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电子商务扩大了软件的交易形态和交易范围,使软件交易比物质产品便捷和多样化,同时,由于交易流动性增强,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软件是典型的后验产品,使其在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物质产品交易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进行规制。
一、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的生成
软件是后验产品,消费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实质量,这形成软件交易中严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软件市场容易因逆向选择而形成“柠檬”市场。电子商务使软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在软件传统的商务渠道中,供应厂商的品牌、包装、广告及赔偿承诺等,都向消费者传递着软件质量的信息,厂商营销中投入巨额成本及其与销售商的合作,都显示着厂商的“实力”与其产品的“层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厂商甚至个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气(成本)向你推销软件,你的网页上时不时会“飞”来某个软件广告,这些软件的质量信息几乎没有经过“过滤”,参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在搜寻信息成本几乎下降到零的同时,却带来了挑选成本的激剧增加。消费担心的还有,这些“厂商”今天在网上设立软件商店,明天它会不会还存在?更严重的是,这些软件提供者中,还时有电脑病毒的“骇客”浑水摸鱼混杂其中,使挑选软件增加了很大的风险成本。所以,如果没有政府进入规制,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将成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质产品市场”,甚至连市场也无法形成。
二、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规制
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可由市场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的规制作用是使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以使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扩大和更有效率。软件电子商务中的质量风险主要由软件交易中严重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性、网上交易的低约束性和违约惩罚成本的高昂性引起。为此,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消除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契约力不平衡,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条件。从交易契约理论出发,政府可采取的规制措施包括事前的准入注册,事中的认证评级、信息服务、监控维护和事后的追究惩罚等。
1.准入规制
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供方实行注册登记等准入规制可增加交易的约束性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由于供方在每一个端口均可供货,并且供方可以“跑了和尚又跑了庙”,这给买方带来了交易上的风险,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的风险。当买方意识到卖方可能实行一次易时,就会担心卖方的道德风险而选择“信用认定”,即在交易前多方搜寻对方的信用信息,或是干脆选择不交易,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缩减了市场,加上软件的信息不对称,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将大幅缩水。在没有政府规制的“自由市场”情况下,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供方将集中在少数“品牌”公司,因为只有这些投入大量的沉没成本去建立起市场信誉的公司才值得买方信赖,也只有这些大公司的雄厚实力才使用户有“庙”可找。所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在没有政府时虽然是个人人均可进入交易,没有限制的“公平”市场,但实际上是个只有大的软件公司才能生存,产生“公平”性失效的市场。由此,政府需要进行准入规制。
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准入规制措施?现代规制理论表明,过严的政府规制将使政府政策替代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政府失灵;有效率的政府规制必须是政府的规制措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起到扶持和维护市场的作用。简言之,就是政府应永远是裁判员,而不应是运动员,即使是政府的微观规制也只能是“跑着的裁判员”。对每个市场失效,市场本身均有一定的自我修复的内在机制(“免疫力”),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也如此。例如网上信用认证服务就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实际上,VeriSign等网上认证服务公司在国外已经起步发展。因而,政府对软件厂商进入电子商务的规制应该是核准注册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同时,为适应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政府需要为用户提供厂商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制订与网络交易相符合的防止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价格欺诈或质量欺诈等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还有对网上软件交易认证服务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以满足软件电子商务中日益增加的产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需求。2.交易运行规制
在初步确定对方可交易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来自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这容易导致软件电子商务市场萎缩或转变成“劣质产品市场”。为克服因质量信息不足产生的逆向选择,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产品高质量的厂商将采取信誉培育、高质高价和通过市场中介传递质量信息等措施传递甄别信号,从而减轻市场的失灵。但甄别信息传递过程需要高昂的信息传递费用(对厂商)和鉴别费用(对消费者),交易成本过高会影响市场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范围,为此需要政府进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提供部分质量公共信息和限制虚假信息的,以减少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鉴别成本。这里的问题是,政府应如何提供减轻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服务?
在传统物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规制上,政府只要采取广告、质量标准等常规的规制措施就可以达到质量价格的均衡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价格欺诈。而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而言,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传递、鉴别信息的费用显著地高于传统的物质产品,因而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规制服务,包括:第一,提供质量信息在线服务。信息具有天然公共品的属性,由政府提供软件质量的相关信息,不仅可显著减少甄别信息的传递费用,而且能减少质量信息的鉴别费用。当然,政府所的信息只能限于一些公共、实用而现实的信息,如软件电子商务市场的政策信息、软件真假鉴别的实用技术和鉴别机构、软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报告等。这些信息,应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第二,认证和评级。认证评级是政府降低用户鉴别软件质量信息成本的有效规制措施,也是提升高质量软件的信誉度,降低其信誉投资成本的良好措施。限于公共职能和信息不对称,政府认证规制在操作上应以提供准入性和达标性的认证为服务内容,而把其他的认证工作交由市场认证服务公司;评级服务方面,政府可从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专利申请数、服务质量、投诉率等方面公布企业“排行榜”,以让消费者对软件企业有个基本的判断。第三,信息监控。鉴于信息不对称中大量信息租金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存在,政府需要监控企业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其中主要是软件厂商在互联网上的各类广告和信息是否虚假或是否具有误导性,以及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3.惩罚规制
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单纯依靠消费者搜集和鉴别信息去减少卖方在质量上的败德行为是很费成本的事情,政府进入规制能有效减少这种成本的支付,从而增加卖方的约束性和减少交易中质量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存在着部分“虚拟”成分,使法律的执行成本很高,这个特点由于软件交易“边界模糊”的特性而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政府在惩罚规制上有两种惩处方法可选择,一是实施高频率的检查规制;二是加大惩罚力度从而相对减少查惩费用。由于网上交易约束性低,查处不容易和法律惩罚成本高,信誉低的公司比信誉高的公司更有积极性选择质量欺诈行为,因而,从维护市场与降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政府需要选择从严惩处的办法。
简短的结论: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网上在线服务,这种服务应限于公共服务领域而不是替代市场“免疫”机制的作用。此外,为增加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减少质量欺诈行为,政府应实行在线的监控惩处机制和加大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C.夏皮罗,H瓦里安.信息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张昕竹.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M].北京:社会文献科学出版
社,2000.
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六个方面:人、机器设备、材料、工艺方法、测量、环境,也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技术、人员、管理和环境。
1.1技术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机器、材料、工艺和测量等方面。机器设备及相关工具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及其准确性、精确性情况影响着产品质量;原材料的质量及其保管情况也影响产品质量;选择的工艺参数和工艺装备等正确性、合理性及工艺方法的执行情况也会影响产品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也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
1.2人员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员知识储备、技术经验和能力素养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企业培训力度的不同,技术能力仍有欠缺,违规使用生产原料,掺杂使假,逃避检验检疫等等都将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差、粗心大意、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厌烦情绪以及人为控制难度大等造成操作误差也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此外,领导的质量意识是关键人为因素,督促各级领导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才能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
1.3管理因素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力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因素都影响产品质量。如安全用药意识比较薄弱,无监管或监管薄弱状态,监督执法工作薄弱,缺少统一的协调手段等。
1.4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方面存在质量安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感较低、追求低投入高回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威胁着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方面,生产现场的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照明、气体成分、污染程度等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那些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加工过程中。
2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2.1传统产品产业链质量出现短板的风险
传统优势产业拥有完整的产业链。但由于产业链的个别环节出现短板,导致整个产业不合格率偏高。原辅材料、标准件和非标外协零部件等成为供应链质量风险,如纺织皮革类产品产业链中的染料、面料及染整工艺,电子电器产业链中的低端电子元器件和电器附件、家具产业链中的人造板、胶黏剂等。由于恶性价格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空间,盲目追求制造成本,选取低价格供应链,导致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
2.2高新技术产品面临技术和标准的风险
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催生高新技术产品,但由于高端技术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片面追求和保留产品使用新颖性,缺乏产品安全标准化设计。且产品在初期缺少标准进行监管,往往会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不高。高端产品均处于技术发展积累期,个别技术尚待突破,产品成熟还有待时日。
2.3小型微型企业质量失控的风险
小型微型企业众多,三五人就能凭借一两台简陋的设备开始生产,加之其对质量和标准认识不足,难以保障其产品质量。如商用电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基本电气安全项目的不合格;电源适配器的抗电强度等多项不合格;食品中添加剂和色素等超标;机械压力机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多项安全措施缺失。
2.4企业诚信缺失的风险
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假冒伪劣、违法添加、以次充好等。如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钢筋、不锈钢管材的直径/厚度不达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使用低劣原材料;加油机非法改造加油机硬件进行计量作弊;石材产品的以次充好;纸制品添加荧光增白剂;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等。
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食品等部分关键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能积极快速向上级部门反馈产品质量问题并尽快处置。各质检中心在监测过程中对非食用物质和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品质指标不达标等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项目,采用不同措施。此外还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标准宣贯会等,深入分析产品质量问题,解读和宣贯标准,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开展质量提升分析培训活动,提升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降低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1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建立风险管理小组,加强风险管控。
建立由生产和管理各环节人员参加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对风险的度量、评估和决策,员工安全知识的宣贯,生产过程风险监督排查,风险防控措施的制订,安全风险信息搜集整理等。
②监控生产过程达到规程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过程监控规程和检查员操作规范,监督制度规定的实施和检查员检查工作,要求检查员按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包装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标准时,应立即整改,直到达到要求。
③加强研判实现前期预警。
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的相关检测、检疫、检查数据,及质监部门的预警信息,对本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研判和预警。有条件的,可建立相应的预警制度和预警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便提高生产要求,加强检测检查力度,排除问题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④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
通过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胜任能力,加强管理,完善规章,改善运行环境等措施,可以最经济地最有效的减少人为差错,生产企业应用好该方法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因此需要明确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正确考察员工技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方能有效降低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⑤严控原材料质量。
产品质量控制的好坏与原材料质量是分不开的,因此进场的原材料必须严格检验检查并符合要求。原材料的外在质量缺陷和内在质量缺陷最终都会降低产品性能,甚至产品安全性。找出哪些原材料特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点监控原材料的这些特性。
⑥技术创新增加产品安全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安全性能认识的增强,利用技术手段研发安全性更高的产品也是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还能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汽车行业的混合动力系统、起动/停止系统、汽车安全系统等都有效的提高的汽车的安全性能。
⑦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由于行业、工艺过程、管理方式、掌握信息、认识经验及安全意识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不同用户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及关注点不同,因此有必要保证企业间、员工间、供应商与用户之间及时沟通,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对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分别建立安全风险知识库,尽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2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成立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可在质监局成立局领导负责,巡视员、相关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收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分析整理监督抽查信息、标准变化信息、产品质量曝光信息;开展风险预测并预警;制定专项抽查计划;构建风险监控体系。
②加强对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评估等安全风险研究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预警和处置,避免系统性、全面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造成的危害。目前质监系统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不清晰,相关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应用较少,因此要加强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
③加强对部分高风险产品的综合风险评估。
产品的使用风险不仅与产品自身的质量有关,还与安装情况、周围环境、使用人员等因素有关。如电热水器触电事故多发生于用电环境达不到要求(无接地保护,布线不规范等)的农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在小孩的情况较多。因此,对于这些产品应进行综合性的风险评估,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构,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管,保证产品使用安全。
④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
根据文件要求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事故,或尽可能减轻危害。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检机构都应当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监测信息的报送、分类、研判、处置、统计、预警和。通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统计,有利于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掌握,以便及时预警和处置。通过该平台还能相关信息,以便质量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⑤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质量监管部门应引导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积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因标准缺失导致高危风险产品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业和检验机构积极跟踪研究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新动向新变化,结合需求推进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改。如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制度,规范“抽样“”检验”工作流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⑥加强技术储备,提升技术能力,建立速效科技攻关机制。
科技研发过程中,积极开展相关产品(特别是高风险产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工作,开拓检测范围,提升检测能力,并注重技术储备。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建科技攻关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时,有科研力量迅速开展工作,短时间内找出解决办法,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信息支撑或技术支撑,控制事件蔓延。此外,检验监管模式也需要技术提升来支撑,如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周期较长,且由于技术含量高构造复杂,需多专业人员协作,有必要提高检验技术水平,改进检验监管工作措施,提高检验有效性。
⑦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健全产品召回体系。
对于高风险产品,如食品、纺织品、电源、灯具、数字医疗器械、汽车、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家电等,应加强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依法实施公告、曝光、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甚至召回相关问题产品等措施。目前仅汽车、进口乳品、食品三类建立了召回制度,质量监管部门应考虑对其它高风险产品也建立召回制度。只有通过召回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处置不合格产品,才能使使用中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从而形成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的闭环产品质量控制模式。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鼓励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而对高安全风险的问题产品应强制召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⑧借鉴国外产品监管的先进做法。
制定较高的产品质量标准,即规定了较高的产品质量特性技术要求。国外很多产品的质量标准比国内高,如油漆类产品中有害物质VOC释放量,欧洲标准比中国标准高很多。另外还可借助于民间检验体系,定期采购市场上的消费品进行严格检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类似民间机构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广泛存在。政府和民间两套监督系统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近些年美国和欧盟的许多产品瑕疵,都是被民间检测机构率先发现,政府随后跟进。中国应效仿这些经验建立一套民间检测体系,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如果食品被发现不合格,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主动召回已售商品,并退还消费款项。
4总结
[论文摘要]首先简述电子商务中软件质量风险的生成机制,然后研究政府应采取何种规制措施降低交易者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契约控制力不对称引起的质量风险,并提出具体的对策。
电子商务扩大了软件的交易形态和交易范围,使软件交易比物质产品便捷和多样化,同时,由于交易流动性增强,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软件是典型的后验产品,使其在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物质产品交易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进行规制。
一、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的生成
软件是后验产品,消费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实质量,这形成软件交易中严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软件市场容易因逆向选择而形成“柠檬”市场。电子商务使软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剧。在软件传统的商务渠道中,供应厂商的品牌、包装、广告及赔偿承诺等,都向消费者传递着软件质量的信息,厂商营销中投入巨额成本及其与销售商的合作,都显示着厂商的“实力”与其产品的“层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厂商甚至个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气(成本)向你推销软件,你的网页上时不时会“飞”来某个软件广告,这些软件的质量信息几乎没有经过“过滤”,参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的消费者在搜寻信息成本几乎下降到零的同时,却带来了挑选成本的激剧增加。消费担心的还有,这些“厂商”今天在网上设立软件商店,明天它会不会还存在?更严重的是,这些软件提供者中,还时有电脑病毒的“骇客”浑水摸鱼混杂其中,使挑选软件增加了很大的风险成本。所以,如果没有政府进入规制,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将成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质产品市场”,甚至连市场也无法形成。
二、软件电子商务质量风险规制
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可由市场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的规制作用是使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以使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扩大和更有效率。软件电子商务中的质量风险主要由软件交易中严重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性、网上交易的低约束性和违约惩罚成本的高昂性引起。为此,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消除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契约力不平衡,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条件。从交易契约理论出发,政府可采取的规制措施包括事前的准入注册,事中的认证评级、信息服务、监控维护和事后的追究惩罚等。
1.准入规制
政府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供方实行注册登记等准入规制可增加交易的约束性和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由于供方在每一个端口均可供货,并且供方可以“跑了和尚又跑了庙”,这给买方带来了交易上的风险,包括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的风险。当买方意识到卖方可能实行一次易时,就会担心卖方的道德风险而选择“信用认定”,即在交易前多方搜寻对方的信用信息,或是干脆选择不交易,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缩减了市场,加上软件的信息不对称,软件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将大幅缩水。在没有政府规制的“自由市场”情况下,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供方将集中在少数“品牌”公司,因为只有这些投入大量的沉没成本去建立起市场信誉的公司才值得买方信赖,也只有这些大公司的雄厚实力才使用户有“庙”可找。所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在没有政府时虽然是个人人均可进入交易,没有限制的“公平”市场,但实际上是个只有大的软件公司才能生存,产生“公平”性失效的市场。由此,政府需要进行准入规制。
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准入规制措施?现代规制理论表明,过严的政府规制将使政府政策替代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政府失灵;有效率的政府规制必须是政府的规制措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起到扶持和维护市场的作用。简言之,就是政府应永远是裁判员,而不应是运动员,即使是政府的微观规制也只能是“跑着的裁判员”。对每个市场失效,市场本身均有一定的自我修复的内在机制(“免疫力”),软件电子商务市场也如此。例如网上信用认证服务就具有这方面的功能,实际上,VeriSign等网上认证服务公司在国外已经起步发展。因而,政府对软件厂商进入电子商务的规制应该是核准注册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同时,为适应软件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政府需要为用户提供厂商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制订与网络交易相符合的防止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价格欺诈或质量欺诈等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还有对网上软件交易认证服务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以满足软件电子商务中日益增加的产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需求。
2.交易运行规制
在初步确定对方可交易后,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来自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这容易导致软件电子商务市场萎缩或转变成“劣质产品市场”。为克服因质量信息不足产生的逆向选择,在没有政府介入的情况下,产品高质量的厂商将采取信誉培育、高质高价和通过市场中介传递质量信息等措施传递甄别信号,从而减轻市场的失灵。但甄别信息传递过程需要高昂的信息传递费用(对厂商)和鉴别费用(对消费者),交易成本过高会影响市场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范围,为此需要政府进入软件电子商务市场,提供部分质量公共信息和限制虚假信息的,以减少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和鉴别成本。这里的问题是,政府应如何提供减轻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服务?
在传统物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规制上,政府只要采取广告、质量标准等常规的规制措施就可以达到质量价格的均衡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价格欺诈。而对软件电子商务交易而言,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传递、鉴别信息的费用显著地高于传统的物质产品,因而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规制服务,包括:第一,提供质量信息在线服务。信息具有天然公共品的属性,由政府提供软件质量的相关信息,不仅可显著减少甄别信息的传递费用,而且能减少质量信息的鉴别费用。当然,政府所的信息只能限于一些公共、实用而现实的信息,如软件电子商务市场的政策信息、软件真假鉴别的实用技术和鉴别机构、软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市场的监督报告等。这些信息,应以数据库的形式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第二,认证和评级。认证评级是政府降低用户鉴别软件质量信息成本的有效规制措施,也是提升高质量软件的信誉度,降低其信誉投资成本的良好措施。限于公共职能和信息不对称,政府认证规制在操作上应以提供准入性和达标性的认证为服务内容,而把其他的认证工作交由市场认证服务公司;评级服务方面,政府可从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专利申请数、服务质量、投诉率等方面公布企业“排行榜”,以让消费者对软件企业有个基本的判断。第三,信息监控。鉴于信息不对称中大量信息租金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存在,政府需要监控企业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其中主要是软件厂商在互联网上的各类广告和信息是否虚假或是否具有误导性,以及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3.惩罚规制
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单纯依靠消费者搜集和鉴别信息去减少卖方在质量上的败德行为是很费成本的事情,政府进入规制能有效减少这种成本的支付,从而增加卖方的约束性和减少交易中质量的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存在着部分“虚拟”成分,使法律的执行成本很高,这个特点由于软件交易“边界模糊”的特性而在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政府在惩罚规制上有两种惩处方法可选择,一是实施高频率的检查规制;二是加大惩罚力度从而相对减少查惩费用。由于网上交易约束性低,查处不容易和法律惩罚成本高,信誉低的公司比信誉高的公司更有积极性选择质量欺诈行为,因而,从维护市场与降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政府需要选择从严惩处的办法。
简短的结论:软件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质量风险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网上在线服务,这种服务应限于公共服务领域而不是替代市场“免疫”机制的作用。此外,为增加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减少质量欺诈行为,政府应实行在线的监控惩处机制和加大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C.夏皮罗,H瓦里安.信息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张昕竹.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M].北京:社会文献科学出版
社,2000.
摘要:风险投资运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组织模式是否合理。风险投资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孵化器。比较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比较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1混凝土材料的选用及配比混凝土开裂和水泥的等级有着很大的关系,其等级越高、细度越细,影响也就越大。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越高,混凝土的脆性越大,越容易造成开裂。从有关的资料中不难发现:在用水量维持一定量的时候,水泥的用量每增加10%,混凝土的收缩增加5%。
1.2混凝土施工中振捣工作不合理在现场浇捣混凝土的过程中,插入或者振捣不当,漏振、过振或振捣棒抽拔过快,都会对混凝土的密实性和均匀性造成影响。混凝土的不均匀一般与振捣的时间过短有关;裂缝的产生和振捣时间过长有关,导致了严重的浮浆现象的出现。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过分振捣,造成粗骨料沉落,挤出了水分和空气,形成表面砂浆层,因为这种表面砂浆层较之混凝土层有更大的伸缩性,所以在水分蒸发后,更容易形成凝缩裂缝。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凝土浇捣之后,抹干和压光的过度也会让过多的细骨料浮到表面,产生水泥浆层,这层中的氢氧化钙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结合,生成碳酸钙,使得混凝土表面发生龟裂。
1.3管线铺设不合理现浇板产生裂缝的原因和楼面垫层内铺设的暗装水管、电线套管铺设不当有很大的关系。预埋的管线,尤其是在多根管线集散处,混凝土易受到削弱,在这种地方应力集中,最为薄弱。一般来说,直径较小的管线,同时房间宽度较小时,一般是不会发生混凝土断裂的。但是,如果预埋的管线直径过大,房间开间够大,同时线管的敷设走向又垂直于混凝土的收缩和受拉力向时,非常容易发生混凝土断裂的事情。
1.4混凝土拆模时间过早养护不当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在混凝土还没有达到规定强度的时候,就过早的拆模,也或者在混凝土还没有终凝时间就上了载荷,使得混凝土楼板发生了弹性形变,从而导致了混凝土早期强度低或者没有强度时,承受了弯应力、压应力和拉应力,进而出现楼板的内部伤害以及断裂裂缝。这样的断裂既已出现,就难以闭合,是一种永久的“伤痕”。施工的时候,没有做到很好的控制也会出现裂缝。
1.5模板变形事实上在施工中一些裂缝的产生和模板的变形是有很大关系的,模板的变形的原因一般是模板构造不得当、支撑的刚度没有达到要求、支撑的地基不够稳定,所以在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由于压力以及别的一些原因使得模板或者支撑系统发生变形,以至于产生了裂缝。
2住宅工程现浇板裂缝防治措施研究
2.1加强混凝土的浇灌振捣加强混凝土的浇灌振捣,以提高混凝土的密实度。在混凝土浇筑时,要做到匀速并且适度,要使用正确的振捣方式,防止离析的现象出现。可以在浇捣时,快插慢拔振捣棒,振捣时间的选择要依据不同混凝土坍落度,要采用“一次振捣、二次抹面”的方针,将秘水以及混凝土内部的水分和气泡排除掉。在混凝土楼板浇筑完毕后,尽量减少表面的刮抹,不要在混凝土撒干水泥刮抹。
2.2完善管线铺设质量从管线铺设的角度来考虑防治裂缝的产生。在较粗的预埋管线预埋处以及多根管线集散处,应该重新增设垂直于线管的短钢筋网加强。从日常施工来看,一般增设准6至准8的抗裂短钢筋,其间距大概为小于等于150,其锚固长度在300mm以上。在敷设线管时,要尽量避免立体交叉,在交叉布线的地方用线盒进行换装,在多根线管的集散处宜采用放射形分布,要减少甚至避免紧密平行排列,以此保证混凝土顺利灌注和密实振捣的完成。当管线众多时,在集散口的混凝土截面受到大量削弱,这时应通过增设井字形抗裂构造钢筋来防治混凝土裂缝的出现。
2.3掌握合理的拆模时机,做好养护提升混凝土成品保护力度针对上面提到的,在施工的过程中,在混凝土还没有达到规定强度的时候,就过早的拆模,因而产生了裂缝的问题,要掌握合理的拆模时机。较早拆模时,要保证早期的混凝土不开裂、不损坏,但是也不能太晚进行拆模,应该不要错过最佳养护时间,不要错过混凝土水化热峰值,在达到允许值的时候再进行拆模。要做好养护提升混凝土成品保护力度。对施工操作程序进行严格操控,不赶工期,不过早投入使用。对已经浇筑好的板面,要测试其强度,在强度达到1.2N/mm才能够上人,允许通过。
2.4提升模板的刚度,完善模板的支撑结构①选择拥有足够刚度的模板和支架,用来防止在施工荷载(尤其是动荷载)的影响下,模板发生巨大的形变造成混凝士现浇板开裂。首先,在施工之前,夯实和硬化松软土、填土地基。之后要保证模板拥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并且支撑牢靠,让地基有均匀的受力。最后,在拆模时,注意拆模时间,要更加注重拆模的顺序,以防治混凝土建筑的裂缝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在冻土上设置模版的时候,一定要采取防护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模板的施工和管理。②要合理选择模板的支撑构造,以防止模板的变形,防止混凝土建筑裂缝的出现。对于一些材料临时堆放区域,在模板支撑架搭设前,要通过增加支撑架刚度来加强抗冲击震动荷载,减少裂缝的出现。
3结语
内容提要: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诱发的风险,应当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角下厘清这些法律问题、风险及防范对策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本文研讨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等十二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其风险,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等九个方面的防范对策。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诱发的风险,应当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角下厘清这些法律问题、风险及解决对策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一)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及风险
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这样很容易违反,如果因此而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势必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一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
(二)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允许的。但作为特殊的金融债权是否也允许呢?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对此把握不准。如果禁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利;如果允许,则会对只有银行才有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打开方便之门。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同样面临两难的问题。按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但现实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往往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目前许多非剥离的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修改为现在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成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1.但是,而非剥离资产实施债转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
(五)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2.
(六)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国务院[1999]]66号文件规定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范围中,许多贷款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果对这一条不作出专门解释,公司收购的许多借款合同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因此而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从而使本来回收已经非常困难的贷款债权失去最后一项保障。
(七)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八)保证期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在《担保法》出台之前发放的贷款,这一段时间发放的贷款,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明、政策性贷款多等因素,贷款担保极不规范,保证担保很少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绝大部分不良资产从接手之日起就都超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已免除担保责任,从而造成不良资产流失。
(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人员安置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应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适用范围,致使公司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极低。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修订中的《破产法》试图重新考究破产还债清偿顺序的价值,以及重新对破产清偿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彻底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偿次序,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其后。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
(十)债务重组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我国,债务重组法律制度还不到位,实践中办理的债务重组极不规范,不但难以达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目的,而且有时转变为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因此,尽快完善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从而推动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由于债务重组的根据不同,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种,即协议型重组和裁决型重组。协议型债务重组的顺利实施,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和成熟。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合同法制日臻完备,影响协议型重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参与债务重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豁免部分债务(削债),调整利率、期限和币种,债权转化成债券,以及债权转化成股权等,都是经常采用的重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国受到很大限制。
根据1996年6月的《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即便是一分钱债务的减、免、停、缓,银行也要逐笔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实际上基本堵死了国有商业银行豁免部分债务的途径。
我国外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人民币利率仍然进行严格管理。在办理债务重组时,银行能否自主决定人民币重组贷款的利率,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银行无法根据债务人要求将外汇贷款转换成人民币贷款,以降低债务人承担的汇率风险。
办理债务重组时往往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通常为3到5年,少数情况下需要延长10年以上,而且对延期贷款采用较低利率。而《贷款通则》提出了“贷款展期”的概念,并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在期限方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在利率方面则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收利息。”《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的限制,难以满足债务重组对延长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
(十一)司法协助与协调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有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时,需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和立法机关。另外,在协助司法机关查、冻、扣方面,商业银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变相的加大银行的损失等等。
(十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
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一大问题。如现在银监会审批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等,但仍需在立法上进行研究。
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一致的意见:某某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及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的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法律制度,使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有法可依”。
(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法制
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法制应当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统一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对法律后果缺乏预见和怠于行使正当权利使许多资产丧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绝对分离则阻断了法律对保全资产的作用。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完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那种由业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否定法律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权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资产的力度,应当得到改观。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提高法律事务的费用开支和建立对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措施亟须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肯定。
(三)从制定法律或规章制度着手,对债权转让或减免在从条件、程序方面加以规制的前提下适当允许。
(四)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债转股作为已经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实际操作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起码尚存的缺陷有:商业银行持股的合法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的保护;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等。资产支持证券模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国际实践中广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破产隔离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是没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等模式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
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这些以及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应当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的全部。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过程中的审批、过户手续、税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当作出专门的规定,减让对不良资产的法律管制3.
(六)坚持金融法制转型的审慎原则
目前,我国处在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逐渐调整金融法制的时期,调整的目标显然是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和市场自由,调整的结果是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负担和历史包袱在短时期内显然是去不掉的。要想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持续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必须坚持:首先,废止那些赋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的法规;其次,尊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司法行为要减少随意性,更要避免以“接轨”和“公平”为名加重银行责任的审判倾向;复次,完善监管各种融资工具的法规,防止外资银行在国内发生不良资产和向国内转嫁资产风险,同时,要为利用外资银行处理现有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手段;再次,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处置不良金融机构的法规。近期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审慎而务实的立法原则,有利于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
(七)寻求政府支持
从国际上的实践看,一旦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最终都要依靠政府动用公共资金进行援助,将损失逐步向社会摊销。所以,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当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最终凭借,但只有依赖于完备的金融法制,才能确保不良资产化解过程的平稳进行,金融和法律界应当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
(八)积极利用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时候,可以积极寻求和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
(九)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依法有效保护金融债权,需要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在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银行要善于积极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司法部门要加大依法维护银行金融债权的力度。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区间,从一般法理而言,对于公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但是在银行的业务创新,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创新时,往往受制于已有的法律规定,法律部门往往更倾向于法律的保守性,这就使得业务创新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创新受到极大的束缚。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的创新业务及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手段应当给予适当的支持,鼓励实践部门对于法律的有益探索。
注释:
【参考文献】
[1]周保、姚启建: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看“混业经营”及实例分析[J],金融经济,2004,(2).
关键词:内审作用,风险,控制
内部审计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组织机构内部所建立的服务于该组织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种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标准 、是否有效的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组织目标,并据此对所审查的活动向成员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换句话说,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的重心在决策,科学的决策则离不开正确、可靠的信息。通过内审,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够有效的促使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与执行。
健全的内审制度,可以对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诸如贪污、盗窃、浪费乱挤乱摊成本和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财产物资是企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资条件,如果内部控制不严密,不相容职务未分开,就往往会造成企业财产物质的大量流失,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通过内部审计,能够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进而提出可行的建议,弥补内部控制的缺陷,达到保护财产物质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够促使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合理的组织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内审制度对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较弱
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设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实现经营目标服务。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如外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单位的利益限制。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也反映出其独立性的弱化:有的单位把审计机构设在财会部门中;有的把审计机构和监察部门合并在一起;有的单位由分管钱财物资及账目的人员兼任审计岗;有的单位领导既领导财会工作,又领导审计工作。因此,企业的内部审计很难站在客观、公允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当面对领导参与或法人违规时,内部审计往往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内审部门,如若服从于一把领导的意志,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有效监控,不能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就会埋下巨大的隐患。论文格式,内审作用。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及其在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
(二)内部审计对象的多元化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内部审计的对象也多元化 ,审计对象逐步发展为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和连锁经营店,企业内部机构层次增加,所进行的交易日趋复杂;被审单位与集团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联营公司的关系,在兼并和收购、改制和改组、联合和剥离及分拆中,给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内部审计内容的复杂性
由于审计对象的多元化,单位和集团公司改制和改组,内部审计的内容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发展为效益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决策审计、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结论的难度也就越大,审计风险随之增大
(四)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现空白,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整体水平不高,综合素质较低,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较差;有些人员职业道德欠佳,不能经受各方面的诱惑;内审人员普遍缺乏计算机审计技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将给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五)内部审计方法滞后,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内审方法仍以账项基础审计方法为主,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内审人员风险观念淡薄,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更谈不上运用最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内部审计中抽样技术虽已被广泛应用,但是内审人员在运用这一技术时,基本上全凭审计人员的主观标准和经验来确定样本规模和评价样本结果,这种判断抽样极易遗漏重要事项,形成审计风险。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同时,目前许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如审计机构缺少事前的审计计划、事中的审计程序和报告期的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仅记录审计问题事项,而未记录审计人员认为正确的审计事项,使得审计复核、审计质量控制无从入手;审计报告以协调关系为出发点,以肯定工作成绩为基调,问题定性模棱两可。这都使内部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防范风险。
三、内部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理顺内审管理体制
企业在设置内审机构时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独立性原则。这是设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最重要的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内审组织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总经理、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实务准则》的一开始就强调:内部审计师“必须独立于他们所审核的活动”,“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证和评价,这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点,是“要通过组织状况和客观性来获得的”。二是权威性原则。这是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内审组织机构的地位和设置层次上。内审组织机构的组织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越大,内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实践表明,内审的组织地位和作用的发挥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扩大为内部审计赢得较高的组织地位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组织地位的提高,独立性增强又为内部审计人员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条件。另外,内部审计机构要有一定的处罚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二)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知识和审计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具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通晓财政经济法规,还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及技术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强内审行业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审计人才是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论文格式,内审作用。首先,必须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选派那些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其次,培养内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再次,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改进内部审计方法
在审计方法上采用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风险基础审计是将审计风险观念全面应用于审计过程的一种审计模式,它通过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来确定审计风险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它主要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不仅对客户的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同时更要对产生风险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这样就使审计风险与整个审计过程密切联系起来,以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统筹运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等方法,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近年来,风险基础审计在世界各国已广泛应用,其原因就在于它从审计准备阶段开始就考虑审计风险。我国内部审计也应尽快实现向这种审计模式的过渡,以提高审计质量。论文格式,内审作用。论文格式,内审作用。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风险的有力保证。各内审机构应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范围、组织形式、分支机构设置及区域分布、成本与效益原则、人员素质及构成等其他影响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应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构建。全面质量管理应着重从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级督导制度和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证审计质量,把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单个项目质量管理应重点建立主审负责、审计底稿三级复核、审计部门主管巡视、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个审计项目的质量和风险关。同时,我国应抓紧制定、颁布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业务准则,以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要想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就要重视审计监督,提高内审的地位,制定严格的制度,加强对审计决定的跟踪。
主要参考文献:
徐丽《如何发挥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作用》,《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11期
《现行审计管理制度与执法监督》,辽宁电子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总体上见《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周志》中的"哈尔滨工业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但在写作目的,选题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探讨会计,财务管理前沿理论问题;
2.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并
解决财务,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4.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BT1〗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论文选题应尽量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会计实践中的问题;
2.应注意选题的创新性,题目应尽量避免与往届重复;
3.选题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应适当,避免过于简单,达不到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尽量避免难度过大,影响完成质量;更应避免选题面过宽,过大,无法纵深探讨.
以下论文写作方向和题目,可供大家在选题时参考:
1.标准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2.目标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3.责任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4.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5.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
6.企业责任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7.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9.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实证研究
10.激励股票期权理论及应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行为与动机
12.资产减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3.企业重组的会计问题研究
14.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管理
15.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分析与财务决策
16.企业财务控制机制研究
17.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
18.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19.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资本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
2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
22.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企业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23.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4.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5.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6.企业财务网络化管理研究
27.企业成本核算系统设计
28.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设计
29.会计会计报表系统设计
30.计算机会计学中总账的设计分析
3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33.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
34.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独立审计风险的实证分析
36.审计风险及防范的实证研究
37.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研究
38.电子商务下的审计风险及控制
39.人力资源会计研究
40.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41.债转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42.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43.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
4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研究
45.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探讨
47.企业对外投资财务控制研究
48.企业生产环节财务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