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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毕业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中医毕业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医毕业论文

篇1

1.中医学的知识本体解析及启示              

2.医药认知模式创新与中医学发展                 

3.气候因素对中医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4.师承教育在中医学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5.论中西医学的差异与中医学的发展 

6.中医学在当展的思考 

7.浅谈中医学中的全科医学观念 

8.病机的主体地位及其构建过程是中医学的核心内涵 

9.创新辨证论治 发展现代中医学——对现代中医学辨证论治体系的再思考 

10.实施中医学专业认证 推动专业建设与发展 

11.中医学相关的道、阴阳、五行学说的共性、进步和局限浅析 

12.生存·发展·创新——对20世纪中医学发展道路的反思 

13.西医院校护理专业《中医学》教学探讨  

14.转化医学在中医学的应用探讨 

15.论中医学的优势与特色 

16.情景教学在中医学教学中的应用效果 

17.中医学与取象比类 

18.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优先出

19.试论中医学的构建与发展 

20.中医学的科学性与现代化 

21.循证医学时代中医学如何发展 

22.关于中医学的几点哲学思考——兼与西医学比较 

23.明代中医学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概述 

24.中医学证候量化诊断研究现状与思考 

25.“体质”是系统生物学与中医学的最佳结合点 

26.从中医学传统的文化特点探讨中医教育模式 

27.PBL教学法在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效果 优

28.论中医学的生态化建构原理 

29.建立符合中医学自身发展规律的临床疗效评价体系

30.论中医学的文化内涵及其价值 

31.对中医学专业认证实践的认识与体会  

32.转化中医学:一种沟通中医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策略 

33.科学基金促进我国中医学事业的发展——近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中医学项目统计分析 

34.浅谈中医学对衰老的认识 

35.试论中医学的科学性与当前学科地位 

36.论中医学的思维方式 

37.中医学视角下城市物质空间的生命要素探析 

38.探索中医复杂性之路——浅谈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在中医学发展中的作用 

39.考探中医学导引术的历史内容与现代进展 

40.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思路 

41.交融渗透 相得益彰——论中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互动关系 

42.关于中医学学科建设的医史学思考 

43.中医学“卓越医生”胜任力特征模型的构建 

44.中医学的科学定位 

45.中医学教育开展PBL教学之短长 

46.重构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医学、四次浪潮的先导工程 

47.初议中医学是复杂性科学——中医标准化预备研究之二 

48.中医学的学科属性与其现代化刍议 

49.再论中医学的双重属性 

50.从中医思维方式探讨中医学的发展 

51.论模糊数学与中医学 

52.复杂网络理论及其在中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53.我国中医学期刊引用网络分析——基于CMSCI(2004-2012)年度数据 

54.中医学的特点、特色和优势 

55.中医学为何要现代化——中医学现代化再拷问 

56.中医学与复杂性科学 

57.试论中医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58.客观唯心思辨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基石——重新认识中医学的“阴阳五行”

59.从地方性知识的视域看中医学 

60.瑜伽与中医学探究 

61.学科交叉研究领域知识源流可视化分析——以我国中医学学科交叉领域为例 

62.中医学的科学定位——科学、哲学、人、中医、名实  

63.Medline发表中医学相关论文的趋势分析 

64.量子中医学、中医学、西医学的异同 

65.调治亚健康状态是中医学在21世纪对人类的新贡献 

66.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的研究现状及展望  

67.中医学理论体系框架结构之研讨 

68.人文属性是中医学的最大特色 

69.取象比类——中医学隐喻形成的过程与方法 

70.专业兴趣与培养潜质在自主招生中的意义研究——以中医学专业为例 

71.中医学现代传承的战略思考和建议 

72.中医学:健康时代及其顶层设计 

73.论中医学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完美统一 

74.我国中医学学科交叉领域研究热点可视化分析 

75.论中医学、中医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76.基于CSCD统计的2015年中医学研究述评 

77.发展中医学的战略思路  

78.本刊对论文中医学伦理学及知情同意的说明  

79.浅谈医学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用法 

80.中医学学术争鸣论文的审读与修改 

81.医学科技论文中医学名词的统一及用语规范 

82.护理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使用 

83.谈中医学研究生教学改革之思路——我校十年来中医内科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分析与思考 

84.医学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使用 

85.探讨病案专业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应用 

86.中医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机制的运行探索 

87.谈中医学论文中关于引用古代文献记载问题 

88.探讨病案专业论文中医学名词的规范应用 

89.重视医学论文中医学术语的规范化 

90.中医学五年制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体会 

91.从管理干预谈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 

92.中医学期刊论文语句字数分析 

93.中医学期刊论文作者数分析 

94.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践 

95.中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形成过程客观影响因素的探讨 

96.中医学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的管理干预研究 

97.中医学期刊临床论文的审读评价 

98.中医学期刊论文引文分析 

篇2

1.中医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相关问题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在大学学习期间知识的综合体现。由于学生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精力不足,对毕业论文态度不认真,思想上不够重视,论文抄袭现象严重,真正属于自己原创的论文不多,缺少亲身实践、病例资料不详实。从近几年中医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发现,许多学生中医基础知识较薄弱,缺乏规范的中医术语,没有完整的中医病因病机、辨证论治思路,毕业论文的立题依据、中医机理阐释不明确,仅一笔带过,大片幅的是西医内容。这种中医理念逐渐淡化现象必须予以纠正。同时论文引文数量少、吸收信息能力不足。引文数量是衡量论文作者吸收信息能力的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引文量愈大,说明作者吸收文献信息的能力就愈强,引文内容反映作者的研究动向和理论依据,引文数量则反映出作者的研究环境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量,引文年代是测评论文新颖性的标志之一。但大多数论文引文数量太少,有的只有3~4个,综述引文也不足10个,说明在完成论文的过程中查阅资料太少,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没有全面了解该方向的研究进展,当然也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综述的意义不大。

由于缺少相应激励奖罚政策,指导教师责任心有待加强。对一般学生来说,毕业论文的合格与优秀对毕业证、学位证的获得影响不大,从这点来说学生做好毕业论文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认真撰写。个别指导教师临床工作较忙,指导力度不够,对指导教师也缺少相应奖励政策,指导毕业论文没有计入教学工作量,优秀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没有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也是影响指导教师积极性的原因之一。

2.思考与对策

2.1 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强调毕业论文的重要性

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实践过程,是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一种有效途经。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加深了学生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了知识面,熟悉和初步掌握了科研论文的基本格式和撰写过程,锻炼了文字归纳和逻辑推理能力,对学生今后从事科学研究有指导作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中医学本科毕业论文是毕业生对中医学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探索的实践,是对教学成果的综合检验。对指导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责任意识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要强调毕业论文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从而达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2.2 强化中医基础知识教育、增强中医药研究信念

中医学院培养出来的中医药人才的认识方式和思维模式对中医药发展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医基础知识教育奠定了学生今后从事中医学的基石,应该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增加基础课比重,注重挖掘、提练中医宝库的精华。因为只有在领会透彻、掌握中医理论精华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中医创新思维有所启发,也才有可能找到发展中医质的飞跃之起点。

从跨入中医药院校大门开始就要让学生树立中医理念,热爱中医药学,对新生进行中医药辉煌历史及未来发展的形势教育,让其有信心、有责任从事中医药研究。在中医理论意识尚未建立之前,西医课程最好晚些加入,一方面在强化理解阴阳五行、藏象理论,一方面又溶入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会使学生思维混乱,相信其一,难解其二。要求学生必须重点掌握中医基础、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断学基础课程,适当延长教学课时,以便学生理解记忆,有些内容强迫背诵也是必须的,有了扎实的基本功,不但强化了中医理念,也有益于后期临床课程的学习。

教师的教学态度,对学生中医学研究思维的引导非常重要。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本门课程熟悉的基础上,要有自信,充满热情,对中医药研究充满希望,要让学生对中医学有骄傲感和使命感。强调中医药研究的优异成绩,客观认识中医药的优势及中西医的差别,不要片面扩大、过多流露中医学的不足。每门课程可根据学科人员研究优势重点讲授部分章节,更好地达到熟练自信,让学生对这门课程更加有兴趣、有热情,也可能从此就确定了今后的研究方向并终身为之奋斗。

2.3 建立和完善毕业论文规范化管理机制、强化过程管理

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过程管理、抓好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是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人才的重要措施。应充分认识本科毕业论文在人才培养中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始终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要经过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开题报告、科学实验或临床观察、编写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定稿等几个阶段。要求指导教师与学生充分交流,培养学生学术研究素质和创新思维能力,对毕业论文的格式、写作规范、文献资料查阅、病例收集、数据处理等提出全面的规范要求。程序勿过于形式化,真正做到选题、开题、指导、完成、答辩过程的完整性。

2.4 举办论文写作培训班,提高学生撰写论文水平

开设毕业论文写作课程,举办中医药科研选题与设计、临床研究方法、医学统计等相关知识讲座,了解中医药研究的有关规范标准,如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医药临床疗效判定标准、中医证候诊断标准等。让学生掌握医学论文的书写格式,熟悉中医药科研的思路与方法。开设图书馆和医学文献检索方法教育课,充分利用校图书馆资源,让学生了解本校图书馆、专业资料室的馆藏和服务项目,了解馆藏位置索取号、区别目录数据库,学会利用作者、题名、关键词进行检索,充分利用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维普期刊数据库、维普引文数据库、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万方硕博论文数据库、中国期刊网、电子教学参考书等,知道如何根据所选课题去调研文献、收集资料,学会如何选择和利用信息。

2.5 正确指导、启发学生科研思路

可采取双向选择,由各学科组拟定一些论文题目并对选题的可行性及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召开座谈会,组织与题目相关的学术报告,使学生对选题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加强对选题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学生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课题。选题应该以中医学方向为主,中医学专业毕业论文切忌完全西医化。

2.6 建立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制度,提高学生积极性

要求学生广泛阅读中医学文献,提高文字水平,不断提高写作能力,鼓励学生在校期间撰写并,进行大学生论文竞赛评奖活动,并可作为奖学金评定指标之一。积极开展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审工作,对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和指导老师给予一定奖励,并颁发优秀毕业论文证书。

2.7 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责任心

指导教师本身素质的提高,是保证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前提。一方面要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要提高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增加对毕业设计工作的精力投入,提高教师自身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选拔对工作高度负责、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师任指导教师,并对指导教师工作有具体规范的要求,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多指导毕业论文,对指导教师举办毕业论文指导、选题思路、科研方法等相关知识讲座,了解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

篇3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篇4

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份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获得制度上的承认和强化。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的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契约订立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几个以上含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submiss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撝俨眯榘ê贤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槊娣绞皆诰婪追⑸盎蚓婪追⑸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椤

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须认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的最大特点。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而影响其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得国际公约、国内法院判例、仲裁裁决和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在国际上称为撝俨眯槎懒⑿匝禂,即独立于合同存在,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并且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摴钩珊贤囊徊糠值闹俨锰蹩钣κ游懒⒂诤贤渌蹩钜酝獾囊幌钚椤V俨猛プ鞒龉赜诤贤扌У木龆ǎ挥υ诜缮系贾轮俨锰蹩钗扌А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国际仲裁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摬坏靡灾骱贤扌У睦碛煽贡缰俨眯榈男Я。我国《仲裁法》第19条亦规定:撝俨眯槎懒⒋嬖冢贤谋涓⒔獬⒅罩够蛘呶扌В挥跋熘俨眯榈男ЯΑR勒論仲裁条款自治理论敚?/FONT>Doctrine

ofarbitrationclause

autonomy),一方当事人对主合同有效性提出异议,争议应由仲裁员解决,而不是由法院解决。仲裁机构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来源于仲裁协议而非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当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仲裁条款并不当然失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条款当然有效,而是应当将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分离出来单独考察其效力。鉴于仲裁正是基于贸易的需要和商人自身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仲裁要发挥作用必须通过仲裁协议来实现,那么某种意义上,主合同无效时正是仲裁协议发挥作用之时,否则争议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理论依据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美国仲裁法规定:摰笔氯酥溆捎诟梦扌Ш贤鸬恼椋杂Π春贤械闹俨锰蹩钔ü俨梅绞浇饩觯歉弥俨锰蹩钜勒沼κ视玫姆梢彩俏扌У臄。事实上,仲裁条款能否独立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与一国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国家对仲裁实行的政策有着极密切联系,为了适应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理论,应全力支持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从多数国家仲裁实践来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这是当事人从事包括订立仲裁协议在内的民商事活动的前提。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在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只是作出了这样的的规定:摰笔氯艘蓝云涫视玫姆捎心持治扌形芰η樾握邤,这就是把确定的标准交由各国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上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其国籍所属国或其住所地国的法律。如其依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者,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者,亦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撝俨眯橄抵傅笔氯嗽诤贤卸┝⒌闹俨锰蹩睿蛘咭云渌绞酱锍傻奶峤恢俨玫氖槊嫘椤但是在有些国家(如瑞典)法律并未规定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而所谓形式上的合法应以符合仲裁地国家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为准;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同样内容的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是有效合法的,在另外一些国家很可能就被视为非法。例如,我国《仲裁法》中是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以及约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认定因素。还有些国家的仲裁地法规定,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然而国际上通行做法只是将仲裁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确定做为仲裁协议的内容。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背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那么哪些仲裁协议无效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理由是:欺诈方采用欺诈方式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逃避某种义务(间接获取利益),然而欺诈方并不能操纵仲裁作出必定有利于其的裁决,为其谋得利益。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约定,其致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而不可能是通过欺诈方式诱使对方接受的。

在现你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一般都承认仲裁庭确认其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亦有不承认仲裁庭此项权力的,例如英国。在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主体这个问题上,我国《仲裁法》采取折衷的态度:一方面,摰笔氯硕灾俨眯榈男Яτ幸煲榈目梢郧肭笾俨梦被嶙鞒鼍龆ɑ蛘咔肭笕嗣穹ㄔ鹤鞒霾枚〝(第20条第1款)。亦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却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依照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撚扇嗣穹ㄔ翰枚〝。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约定在我国仲裁的情况。如果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订立了在外国仲裁的仲裁协议,情况就未必如此,除非该仲裁协议规定支配该仲裁协议的法律为中国仲裁法。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效力,亦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

在涉外仲裁中,如果中国人A与英国人B约定:如有纷争应在日本依日本仲裁法解决其纷争,则我国法院应否依B之申请命A至日本仲裁?亦或是为A选定日本人在日本仲裁,这就涉及到涉外仲裁契约的承认与一国法院的域外管辖权问题。

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摰拊脊Τ腥系笔氯司拖衷诨蚪粗樗┒岣吨俨弥槊嫫踉迹谜橛τ梢欢ǚ晒叵刀宦燮湮踉加敕瘢倚胛糜芍俨媒饩鲋孪睢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摰笔氯司途婪资孪钤ざ斜咎踔踉颊撸拊脊ㄔ菏芾砀孟钏咚鲜保σ赖笔氯艘环街肭螅笔氯私婪滋岣吨俨?/FONT>

(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管辖权属于协议管辖权,此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后者的管辖权起于国家的司法,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在特定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种种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协议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也有裁决权。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第5条的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一种或多种异议,而仲裁院初步认定可能存在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时,仲裁庭得在不影响对这种或多种异议的可接受性和实质性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已决定。如果仲裁院不确信存在仲裁协议,则应通知当事人仲裁不能进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是否存在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定。

(3)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这在台湾仲裁理论中称为摲了呖贡鐢,即当事人违反仲裁契约而向普通法院者,法院依相对人之抗辩而驳回其诉或停止诉讼程序。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的原则是摬蒙笤褚粩或者是摶虿没蛏髷。如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辖。关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为大数国家所承认。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在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原有的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呢?有观点认为,尽管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原仲裁协议仍是有效的,当事人仍然不能选择诉讼的方式,而只能依原来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虽然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国的确要求当事人重新开始仲裁程序。事实上。裁决被撤销,往往意味着仲裁庭有一定的失误,至少是仲裁庭未能妥善地行使当事人委托给他的仲裁权,如果让争议受制于相同的仲裁协议,则会挫伤当事人对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信任。对于因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失效或不可执行,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等原因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除争议事项没有可仲裁性外,当事人如确有仲裁意愿,只能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相反,在荷兰、瑞典、奥地利、我国及我国台湾等地,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

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3、保全程序之适用,仲裁契约有效成立后,如果遇有应提付仲裁之事项发生,固应依仲裁协议提付仲裁,但是,在提付仲裁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趁机隐匿或消耗其资产,如为低价出卖或无偿赠与。以至于执行仲裁裁决时,无财产可供清偿,所以如若法院保全程序在提付仲裁前或仲裁程序进行中亦可执行则就可避免此问题。因而撆卸锨氨H绦蛑б嬗衅湔铰陨现匾詳(The

)。国际性仲裁机构的规则大多授权仲裁法庭得裁定中间性或暂时性判断,但并无执行权。④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保全仲裁标的的中间判断,法院是否愿干预国际仲裁程序而协助执行该判断,各国有所不同,英法均采肯定态度,美国则持否定态度。

4、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5

1.开始写正文后,论文的前期内容就是文献综述,就是找到跟自己选题相关的研究文献,用自己的语言去概述该参考文献的主体内容,在文献综述部分填写这些你提炼的观点,准确来讲,这是别人的研究成果,我们此处只是把这部分内容引用过来;

2·这个地方需要做一下引用标记,因为这些本来就不是自己的东西,你自己的水平,导师还是有了解的

3·论文写出来,研究该领域的老师拿过来扫一遍大概能指出你那些部分是借鉴的,哪些部分是自己写的;

4·不是你的观点,就注明来源和出处,不必羞答答,以你目前的能力或许还达不到创造出一套理论来,老师其实都可以理解的。

 

格式排版不符合要求

1·论文格式并不是通用的,每个学校都有一套自己的毕业论文格式要求,一般会在学校官网上公布,一定要仔细阅读学校的权威格式版本;

2·格式这东西,没什么难理解的,按要求来,别参考其他版本,别自己发明;

3·在修改论文时,多用格式刷,能节省大量时间;

4·在写论文时要注意保存文档,设置自动保存时间,并保存备份文件,以防止文件损坏的情况发生。

 

直接大量引用数据

1·写论文引用数据是很常见的,然而大段大段的引用数据的时候此处会全部飘红(红色为严重抄袭,橙色为可疑抄袭);

2·建议做成表格形式,既能保证数据引用,又可以避免重复率超标。考验你Excel的能力时候到了。

 

直接用别人的脚注

1·在收集整理论文材料的时候,有些人会觉得别人引用的这段话很好,于是直接把这段引用复制到自己的文章里,同时也明确标注了脚注来源,这样就算完事了吗?

2·学术论文良莠不齐,有些论文的脚注并不规范,甚至是作假。如果不是核心期刊,如果不是学术专家,如果你拿不住脚注的真伪,一定要多留个心去查看,看到底有没有这篇文章;

3·学术论文总会有脚注,建议每一页至少出现一个脚注。

 

选题大而空

1·如何定位、如何表达自己的研究及其意义,是涉及作者自我意识及涵养的问题;

2·“作为一个教育理论的研究者······”,“作为一个研究者······”,“通过我的研究······”,“众所周知······”,“我认为”等等话语,当这些话语缺乏内容支持时,使人想到的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对学术的敬畏也是一种进步;

 

直接用翻译软件完成英文摘要 

1·论文的封面后紧跟着的就是中英文摘要,不要随随便便使用翻译软件直接汉译英,这样翻译出来的东西,结果只有一个:连语法都不通;

2·别心存侥幸,英文摘要专业性很强不好写,所以一定要留出足够的时间认真对待;

3·英文摘要的写作尽量使用简单句,表达要求简单完整,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

4·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多使用主动语态。

 

没看过的书列入参考文献

1·在论文的末尾会有专门一页内容的参考文献,各类文献首当其冲的是著作。不要想着“看上去很美”就画蛇添足多写几本著作;

2·没看过的书,千万别往参考文献里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没读过就是没读过,没人笑话你,可是不懂装懂就不对了。

 

抄袭他人的结语致谢

结语致谢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了,写到这里你已经离成功不远了,但仍需谨慎,不要功亏一篑,不要直接复制别人家的“致谢”,“ 结语致谢 ”部分往往几百来字,而且写完了那么多文字的论文,你就没有一点想抒发的吗?

 

文献综述只是简单罗列,缺乏分析

1.文献综述不是简单的罗列,在引用别人观点的时候,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

篇6

1.教学层面

由于综合性大学在毕业考评上学科间存在的差异,导致毕业考评的形式和内容多元化,统一的标准难以适应艺术设计各学科的教学要求,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又要求学生将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结合起来,达到艺术设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以及使学生能够深入地对一类问题或一个问题进行方案构思、设计创作、模型演示、效果展示等全面体现,以往的结果考评侧重了学生论文撰写能力和毕业设计的效果,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培养却显得不足,也不能为整个教学体系的最终环节注入新的活力。

2.学生主观层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人均占有教学资源不足和教学条件的制约,毕业生往往对毕业论文的写作认识程度不够,出现选题范围过大或过小、学术性不强、创新点不突出、抄袭现象严重等问题,教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毕业设计虎头蛇尾,预想高过实际设计的目标,展示效果欠佳,实物模型的设计制作草率粗糙,如何来规避这些问题和增效值得深思。

3.管理层面

毕业论文与设计课程设置在第八学期,这个时期对于学生来说由于在校学习、社会实践、择业就业存在很多时间上的冲突,在心理上容易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和创作毕业设计,往往顾此失彼。由于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设计一般需要进行图像、图版、实物、模型等形式的展示,在各评价指标分层制定的同时,学生能否得到一定程度的经费支持,也是从这个层面探讨的问题之一。

二、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考评模型

1.考评体系构建

以“过程+结果+展示”三位一体的模式作为考评体系的制定依据,考评指标的逐层细分。过程考评不仅能提高和促进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显著增强学习效果,而且有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全面地及时的了解学生的方案进展情况,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阶段目标完成的好坏。在设计教学中,学生往往存在“会做不会说”“会画不会写”的现象,将结果考核始终作为评定设计优劣的主要依据。毕业设计这个完整系统的过程就是毕业生向自己、向学校、向教师、向家长、向社会交的一份答卷,必然要接受大家的检阅。

2.参评主体构成

建立以“指导教师评价+评阅教师+答辩委员会评价+网上投票”构成的参评主体,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进行多角度评价。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整个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毕业答辩更像是一次检阅,答辩委员会在毕业答辩时给出的评价基本上是客观的、公正的,学生在答辩时的综合表现因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答辩技巧的强弱作为评价指标。在校园数字网络的快速发展下,传统的评价方式要适应现阶段的校园生活方式,建设专业的网上投票系统能够让更多的师生参与毕业设计的评价。

3.审查监督

采用“教研室自查+专家盲审+教学督导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论文和设计进行审查和监督,增设用于网上投票的展示平台和评价平台。审查监督是在教学管理机构对毕业考评进行综合性的运行保障机制,可从以上三个层次进行,可将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审查纳入督导组的督导范围,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

三、考评体系的增效机制

1.深化教学改革

艺术设计人才需要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不断调整以往的教学观念与方式。将“过程+结果+展示”的考评系统逐层展开,每层指标建立详细的子系统,进行一般问题的梳理和特殊问题的列举,然后对问题进行排序和考核等级层次的制定,最后对考核分值的进行分配,对初步建立的系统模型。

2.学生主观驱动

艺术设计是社会性的行为,但由于学生缺乏社会与文化责任感而没有强大的使命为驱动,知识储备不足的同时又面临诸多就业的压力,面对知识信息大爆发所往往出现了浮躁与急功近利的现象,内在的学习动力不足。评价指标可细化可深入至出勤率、同导师的沟通次数、方案草图环节、定稿、制作、选材、印刷打印等,各环节进度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有效的避免学生无计划的实施和不按进度完成的情况,并能够保证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完成质量和效果。

3.管理的操作机制

毕业设计是全面系统训练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设计能力的系统整合性课程。因此,本科四年教学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贯穿创新这个基本原则,毕业设计也不例外,对于最终的考评子系统模型保留修改和增减项目的空间,保证系统对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此外,学校各部门可将毕业设计展与企业人才招聘会相结合。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毕业设计展览、毕业设计答辩和人才招聘“三位一体”的毕业设计教学新模式。

四、结论

篇7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篇8

关键词 PLC;输入接点;输出接点;梯形图;程序。

目前市售集群式防盗系统一般都是以单片机或单板机为核心的控制部件加上外围的探测部件所构成,此类系统集成度高,功能全,可以相互联网等优点。但缺点是程序编写困难,需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维护,抗干扰方面需有较好的屏蔽措施,否则甚至一盏日光灯的开关都有可能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即抗干扰、和可靠性等问题不如PLC。PLC防盗系统正是对上述系统的补充,它具有程序编写简洁、系统的适应性强,对系统的维护量小,同时,PLC与PLC之间以及PLC与单片机之间易于兼容和联网,使用更灵活,因而对需防盗的埸合更能获得广阔的运用。

1 系统构成

1 系统框图(见图1) 探头(1)至探头(n)根据需防盗的埸所放置于防盗点,探头的输出端与PLC的输入接点相连,PLC的输出接点与对应的指示器(由发光二极管或小灯泡组成)相连,当某一探头探测到人体信号后,内部继电器吸合,相当于输入一个开关信号给PLC输入接点,PLC经过运算处理,输出一个驱动电压给相应的监控埸所指示器,此时与监控埸所探头相对应的指示灯亮,同时蜂鸣器叫,提醒值班人员去相应的地点查看。

图(1)中防盗线和后备电源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技术类小偷采取剪断探头连线或破坏电源再行偷窃,后文将再行讲述。

3 系统各部件说明:

探头:

本人的实验机型选用探头属PIR(热电红外传感头)及其附属电路,附属电路采用的是T - 7603E,其显著特点是功能齐全。该IC具有三路独立的输出,能分别驱动继电器,双向可控硅,由于控制部件PLC能够控制较多的开关量和少量的模拟量,所以建议使用带继电器的探头来实现输入量的输入。另外T - 7603E灵敏度高,抗干扰性强,又由于PIR探头的检测红外波长与人体的红外波长非常相近(9—10μm),所以可以有效防止其它小动物的误触发。所要注意的是,PIR前一定要装上菲涅尔透镜,控制距离可达7—10m。如欲增大探测范围只需对T—7603E进行增益调整即可。

根据情况和需要本系统也可采用其它种类的探头(雷达、微波、感应类等)只要能驱动继电器都可采用。有关探头内继电器与输入接点之间的连接方法见图2。

由于探头种类繁多,工作电压也多种多样,如能买到24V的探头最好,如买不到只需在探头内加装一块与探头工作电压相对应的三端稳压块即可。

防盗线:

防盗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技术类小偷,采取先剪断探头线,而后再行窃而设置,当小偷剪断探头线时,必将联带防盗线一并剪断,PLC所控制的蜂鸣器将鸣叫,监控埸所指示灯也将闪亮警告守卫人员有人闯入有关埸所。

防盗线的设置需占用一个输入接点,安装方法见图3。两根导线的一端短接,并做好绝缘安置在探头内,另一端与输入接点连接。

防盗线,电源线和控制线建议用六芯铜线传送和连接。

PLC控制器: 电源:

PLC上自备一组24V电源,为防止停电等因素使防盗系统停止工作,需制作一个后备电源与原电源并接,由于PLC内部电源电压等级多样,大致有+5V、+24V、+12V等,所以后备电源必须采用UPS或可充电逆变电源与PLC连接,以维持系统正常工作。

监控埸所指示器及蜂鸣器:一般的PLC控制器在输出端均带有输出指示器(由发光二极管制成),可以直接使用,蜂鸣器有一些机型不带,自行购置加装也很简单,这里不再赘述。

2 梯形图及程序

下面是一个八单元的监控程序

梯形图

该监控系统梯形图如图4所示。

程序: 2、OR NOT 0001 13、LD 0006 24、OUT 0505 4、OUT 0500 15、OR 0503 26、OR NOT 0013 OR NOT 0003 17、LD 0008 28、OUT 0506

OR 0501 18、OR NOT 0009

sp; 29、LD 0014

OUT 0501 19、OR 0504 30、OR NOT 0015

LD 0004 20、OUT 0504 31、OR 0507 OR 0502 22、OR NOT 0011 33、FUN(01)

3、结论

综上所述用PLC开发的防盗系统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PLC防盗系统结构简洁,方便施工,程序灵巧,易于开发,所以也更容易适应防盗要求不同的埸所。而单片机系统与此相比较:结构简洁,方便施工,但程序很复杂,开发不易。不同的防盗埸所适应性欠缺。

(2)、PLC防盗系统操作方便,能够实现傻瓜控制, “复位”只需关开一次电源即可。单片机系统操作则略逊一点。

(3)、PLC防盗系统抗干扰能力强,而单片机系统与此相比差距较多,导致系统的稳定性也稍差。

PLC系统的缺点是:由于“防盗线”的设置,占用了宝贵的接点资源,探头与PLC接点以及电源的连线需达到6根。而单片机系统接口与探头连线只需3~4根。原因是单片机系统在编制程序时,在指令的作用下可以用“回扫脉冲”每隔一定的时间对探头进行“脉冲”扫描,一旦探头与接口脱离则报警。如果将来能开发出一种带“回扫脉冲”功能的PLC系统,那么不仅节约了接点资源,而且探头与接点的连线也将由6根减少至3~4根。

尽管如此,由PLC组成的防盗系统仍然不失为一个性能价格比较高的系统,随着技术的进步,必将在“安保“业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常斗南 刘立夫,《小型可编程序控制器原理与实践》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OMRON TATEISI ELECTRONICS CO,OMRON C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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