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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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探讨。文章首先从国内外背景入手,阐明了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必要性,然后以国际权威的内部控制框架理论为依据,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督与审查五个方面,对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的主要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一、引言
20__—20__年是转折性的一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结构性手术正式操刀;20__年12月,国家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资本金,为上市作准备。中国金融界正经历一场翻云覆雨的变化。然而,上市虽能解决产权单一的问题,却并不意味着它是一副万灵药。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很薄弱,经营风险还很大的情况下,太过乐观不是好事。
回顾九十年代以来动荡不安的国际金融市场,从巴林银行的倒闭到日本大和银行事件;从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点:银行内部控制的任何松懈,都可能招致灭顶之灾。可见,无论是国内现状还是国外环境,都对商业银行的有效内部控制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维护银行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规范经营行为,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内部控制理论简介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阶段。最新和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90年代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框架。他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的遵循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五大方面: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他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和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第二,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包括对风险点进行选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第三,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ies)。是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第四,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包括内外部、上下层和各部门间的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以便采取必要的控制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五,监督与审查(Monitoring)。是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性、可行性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持续性的评价和单向制度的分别评价。这五大方面对内部控制做了全面的概括。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缺乏五性:有效性、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审慎性。下面将具体从内部控制理论的五大方面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控制环境来看
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无数实践表明,金融机构内部形成的氛围和环境会影响控制活动、信息交流以及监管活动。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环境不佳:
1、产权制度还未完成转型。一直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在全民所有制基础上,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产权单一,缺乏活力。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朝着银行法人产权制度这一方向不懈努力,但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真正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去甚远。首先,由于产权问题还未得到最终解决,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其次,权力的委托和分配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不能保证其独立于政府的经济性、市场性。再次,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主要实行行政级别的升迁的官本位制,易造成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业绩,忽视长期和滞后风险的现象。另外,在监督机制方面,以党政机关的纪律和有关规定监督为主,缺乏股东和资本市场的有效的实质性监督,且各权力部门之间独立性不强,界限模糊,缺乏制衡约束力量,易造成政府监管与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滋生腐败行为。
3、风险管理理念落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不够重视,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的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往往存在多头管理,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对于风险管理的认识常常具有片面性,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观念。表现在计划体制下的完全漠视到现在强化风险管理和责任下的对风险采取过度规避,而过度规避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4、没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优秀的企业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对员工思想道德 教育的普遍不重视导致许多不规范或不道德的行为,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经营,为一己之私而损害集体利益,无团队精神,无主人翁姿态,缺乏责任感,甚至、以贷谋私,大肆侵吞国家财产。20__年,国家有关部门为打击这些现象,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约束职工行为,但收效甚微。这说明,单纯的规章约束远远不够,还必须培育银行企业文化,外部的“硬约束”要通过良好的内部“软约束”才能发挥作用。
(二)从风险评估来看
风险评估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把握银行风险的内控要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意识、方法、技术等方面还比较落后。
1、风险评估的方法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由于管理层的不重视和高技术人才的缺乏,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如信贷审查方式,而未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客观的科学方法。这导致了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对于已标准化的可批量处理的银行资金交易和零售业务,没有实现以模型等定量分析为主的间接管理方法。而且,由于缺乏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数据信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更为科学的内部评级法,也就无法使用国际银行界广泛使用的VAR技术和CreditMeterics方法,无法对风险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分析,更谈不上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了。
2、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信用风险,而对其他风险和一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大多是针对信贷业务设计的,而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其它业务的风险评估还处于空白,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新业务的风险更加缺乏监控。这对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隐患。
(三)从内部控制活动来看
内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最重要、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子系统,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内部控制活动总体效果不理想。
1、现行的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科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有的过时,跟不上发展需要,没有及时修订;有的新业务的开展还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运作上带有盲目性;有的制度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的又过于严格、机械等等。值得注意的几点是:实际工作中有制可循却缺乏严格的执行,使一些基本制度如柜台交叉复核、双人双责和事后监察难以落实,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现象时有发生;奖惩制度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了职业上的惩罚,有名无实;成绩考核制度也存在较大缺陷,一些基层银行仅以完成存款的多少来考核评价员工和决定工资待遇,忽视资产的风险状况。所以总的来说,这样的制度不利于风险控制。
2、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人员素质控制不到位。由于机构岗位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经常会出现责任推委的情况,利益的交叉也使得权力制衡在运行中失灵。而且,各层之间的授权审批制度没有规范化,授权过大、过小或越权现象严重。再加上对职工的录用把关不严,培训考试过程又流于形式,这些都易导致业务上的操作风险。
3、风险控制手段不足,风险控制系统不全。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正常的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在风险补偿方面,未分配利润远不适应迅速扩大的资产规模,1的呆账准备金过少;在风险转移方面,能够转移风险的衍生金融市场尚未形成:在风险分散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分业经营状态,不利于风险分散,从而一定程度上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过多的采取风险回避而降低收益。
(四)从信息交流方面看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效率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要素经常出现错漏现象。更严重的是一些分支行机构为了显示业绩而随意修改会计报表、作假账、违规操作。这一方面与我国会计制度存在缺陷有关,也与人员的素质有关,更与监管不力有关。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置后。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收集、加工、处理内外部信息并转换成对管理者有用的信息的功能。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计算机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信息系统,面向管理层面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因而不能很好的辅助管理人员对信息作出准确的细节分析和综合把握,从而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种滞后造成的原因,一是受传统的影响,对信息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银行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二是缺乏既懂业务又懂电脑的人才,限制了技术的开发。
3、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传递是靠金字塔式的组织来完成的,由总行到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等,最后到基层,多达七个层级,链条冗长,虽然计算机互联网消除了许多时滞因素,但信息上行下达过程中出现的人为拖延、理解偏差,导致高层与基层行动步调上的不一致。
(五)从内部监督与审查来看
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直属行长领导,对行长负责,报酬由行长决定,这实际上一定程度削弱了对行长及其负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不利于其发挥监督职能。
2、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内部审计方法有待完善。审计人员自身对本职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深入认识,且长期以来沿袭旧的审计方法,将审计主要局限在专项审计和突出检查,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审查频度不高,审计水平有限,只注重事后稽查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不能充分发挥其预警效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
(一)坚持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改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改革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改制,剪断国有商业银行联结在国家母体上的“脐带”,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银行资本社会化,才能促使国有商业银行以其法人财产权承担有限责任,以市场经济规则去经营,去承担和防范风险,去选人用人,才能使其经营者排除经营因素的干扰,聚精会神谋发展。在此基础上,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加以完善。首要的是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适当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和监事,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保持他们之间的独立性,形成制衡机制:其次,要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关键在激励约束机制上,可适当拉开员工收入差距,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以薪养廉”、“以酬留人”,将薪酬和晋升机会与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挂钩。为了保证待遇和晋升的合理性,还要充分考虑业绩的风险收益对比和长期效用,而不是以表面的、短期的业绩为标准考察。
(二)重塑优秀的企业精神,着力培育内部控制文化
优秀企业精神是内部控制中的软约束力,他强调以人为核心,通过自我修养起作用。首先应从培育正确的价值观入手,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纠正狭隘的个人至上的思想导向:其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培训、建立赏罚机制、领导以身作责、广泛宣传等手段,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诚信、廉洁、守法、服务、敬业、勤勉、协作为标准来要求员工,熟悉岗内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部控制的要点,积极努力去发现问题和风险,使银行能拥有一个较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三)改革落后的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从根本上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尽快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对风险进行系统、及时的管理。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从风险组织流程、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逐步建立覆盖所有风险业务的监控和评价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现代风险识别、评估是一门技术性非常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其采用的定量分析法与我国传统应用的定性分析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国有商业银行要注意这方面管理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吸纳,积极与国外优秀银行交流,向他们学习经验、技术。
(四)有效开展内部控制活动,控制各种风险
在规章制度的规定方面,要打破以往商业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管理模式,实现规章制度的制定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紧跟流程过程、变革及业务创新。对原有的、过时、僵化、不完善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修改、做到灵活、标准规范管理。为将各项规则落到实处,要完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如岗位双人,双职、双责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授权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内部权责明确,防止替岗、代岗现象,同时建立责任定性,考核定量的管理考评制度,建立风险管理奖惩制度,赏罚严明。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操作风险。对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防范则应适当增加呆帐准备金规模,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培育好中国的衍生工具市场,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
(五)加大会计改革力度,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顺畅的信息传递机制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依据自身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其会计核算体系,裁减核算主体,上收核算层级,统一会计口径,废除计划限制,同时完善会计帐务的电子化管理,减少造假可能性,强化审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其次,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设计,力求管理全面、安全可靠。再次,要防止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理解偏差。以会议座谈、研讨等方式的上下级直接交流也有利于信息的正确传递和决策的执行。
(六)加强内部稽查审计,完善监督核查制度
稽核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独立性是其有效的首要要求,从这点出发,国有商业银行可考虑将稽核部门的地位提升,直接隶属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可以在总行建立一个总稽查审计部门,直接对总行行长负责,下属支行分别建立分部门,直接对总稽查部门负责,防止机会主义错误。同时要借鉴国外经验,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对监控对象作出迅速判断,并采取即使必要的措施。当然,审计人员的素质把关也十分重要,要从严选拔,特别注重其品德修养,这是审查有效的最基本保证。
参考文献
1.彼得S罗斯:《商业银行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COSO委员会:“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COSO报告,1992。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版。
4.卢鸿:《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版。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待提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存在差距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和完善金融业创新机制,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商业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的产生大多是由我国的政策保护而取得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政策的进一步松绑,国外银行的进入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优势产生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势必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而如何保持住商业银行的持续竞争优势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一)治理结构因素
1.组织结构不合理。现存的银行机构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部门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风险和责任谨小慎微,而对谋取局部的自身利益则违规操作,暴露出从内部而来的机制风险。对基层行贷款权的上收,严重扼杀了基层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种贷款项目的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批,延误了基层行良好的投资时机,而上级机构为平衡社会关系指令发放的贷款,下级只能听命,如此导致放款项目的评估、决策和运作出现偏差,背负巨额坏账或亏损。
2.制度不合理。在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下,国有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银行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使得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制度特征。从人的角度看,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控制往往是通过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共谋而实现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成熟,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
(二)整体经营素质因素
1.资本充足率低造成流动性风险较大。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是资产安全性的衡量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以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平均值。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低、竞争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少,在主要依靠债务杠杆运作的过程中,银行的债务过高,即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必须留有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应付正常的提款需要。而政府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导致呆坏账严重,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低。
2.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狭窄。资产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状况、是否开展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都是衡量商业银行规模的主要指标。银行是一个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但在经营规模上我国商业银行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设备也比较落后,不仅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低,而且服务软件和专业人才的水平也亟待提高。
3.金融人才缺乏。国际金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既精通外语、计算机以及国际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东道国区位优势、人文状况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由于普遍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人才和经验,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能力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1.资金价格管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利率、汇率管制依然存在,长期的资金价格管制,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形成了利率、汇率波动无风险的思维定势,银行缺乏资金价格变动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不会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创新具有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当银行不能很好地预测、防范风险,势必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
2.中央银行监管的乏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效果不太理想。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比例监控与监测仅局限于几张报表,只是作了一下几种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不仅填报的数据真实性差,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汇总分析,缺乏硬性的考核办法和强硬的监管机制,无法迫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各种比率。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必要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比例监管只是应付,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使中央银行的比例监控、监测流于形式。
3.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商业银行深受其累。由于商业银行受命于政府,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最安全的客户,在企业亏损倒闭,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这些贷款便成为银行的呆帐或坏帐,无处可寻。
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1.组织结构创新。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发展的道路,为我国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组建控股集团,是组织结构创新的有效选择。
2.制度创新。应该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一是规范董事会的权利,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二是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决策责任制度来实现。
(二)提高整体经营素质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通过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压低银行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分拆、合并重组的上市融资方式募集资本金或准许其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尽快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适量注入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清理机构等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2.开拓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实现电子化技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开辟中间业务新领域,拓展国际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进程。适时把握混业经营商机,推动业务持续发展,进行服务品种创新,拓展会计事务、融通保管等业务范围。此外,还应开展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业务,发展保函、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等信用服务方面的业务。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学习欧美等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经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选拔高级人才,引进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人力资本。应根据人才结构现状、内部结构、发展需求以及人才使用的成本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渠道进行选拔、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与管理机制。
(三)创造外部良好竞争环境
1.推进利率改革,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利率市场化,银行把利息和客户风险挂钩,银行不必惜贷,当认为某企业预期风险较高时,可上调利率,使风险通过利率溢价获得化解。
2.转换监管主体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合理竞争。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合理竞争。
3.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改组,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活化国有资产存量,以有效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特色文化,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市场研究公司的类型
目前,国内的市场研究公司按性质可分为三类:外资、国有、民营。他们在规模、市场定位、营销手段以及所面临的问题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
外资公司。如盖洛普、麦肯锡、Gartner、SGR等,他们的进驻大约可追溯到90 年代初。那时正是中国市场研究业的起步阶段,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落户中国,几家国际知名的市场研究公司也随行进入中国。
外资市场研究公司在规模及办公环境方面都优于其它类型的调研公司。其客户主要是一些跨国的大企业。外资市场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调研项目质量的控制水平较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较强,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例如,同一个项目的资料收集和后期分析是由不同部门负责的。其质量控制标准与国际一致,项目可管理性强;
客户较为稳定,其主要客户多是海外总部直接委托;
研究人员素质较高,公司在调研方面的培训能力很强;
知名度较高;
价格高,他们的价格往往超出一些客户的心理承受能力。如盖洛普所言:"在调研质量上是客户选择我们,在调研报价上是我们选择客户。"
外资市场研究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其总部的发展计划是否与中国的市场发展状况同步,另一方面还要看国内企业对市场研究的认知及需求状况。
国有市场研究公司。国家及各省的统计局一般都有下属的调研公司,其特征为:
能发挥城市调研队伍的网络优势;
收费相对较低;
信息资源稳定,能够获得多行业的背景资料及相关数据;
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不畅,个人工作业绩与回报不成正比;
在项目的质量监控方面与国际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数据误差较大。
这类国有的市场研究公司已有几家开始同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如,中央电视台下的央 视与法国最大的收视率调研公司合资。它们如果能将外资的管理、技术与政府部门的行业优势、数据资源结合起来,在细分市场上很容易形成行业垄断。
民营市场研究公司。这类市场研究公司可谓业内的后起之秀,大多为管理者以股份制的方式创办。其数量多于前两类市场研究公司,在传媒界也表现得非常活跃。他们去糟粕取精华,很明智地把自己定位于"国际水平,国内价位",因此很具竞争优势。其特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常在传媒上调研结果,有很高的知名度。对客户的反应迅速,有很强的服务意识;
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和敬业精神,而且还能有效地将调研项目的质量与项目经理的个人素质密切结合起来;
报价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企业规模往往不及上述两类公司;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现代化。有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们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1].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指的是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社会变革”[2].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已不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对现代化的普遍条件、过程和表征进行归纳和探讨。有的学者从绝对和相对两个侧面分析了现代化的涵义,认为“绝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整体的转变,达到一个共同的指标;相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则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每一个过程和步骤,包括人们从心理、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摆脱陈腐旧事物的束缚,追求新的变化和发展,作出新的探索和选择”[3].一般人们从相对概念理解,把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和现实活动,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4].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5].法制现代化有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内源的现代化,是由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6]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现代化即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并且内源性和外源性的不同模式,“在推进力量的性质、变革进程的次序和实际演化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7].例如,内源性模式的推进力量来源于社会内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次序发生”[8];外源性的推进力量来自社会外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程序-法律规范-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次序进行”[9].有的学者认为:“法制的借鉴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10]认为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制借鉴形式”[11].并且明确提出:“如果法制的借鉴根本不涉及法的精神而只在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展开……传统的法的精神很容易对其进行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12].“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则要看其相应的法的精神是否同时导入以及它们与传统的法的精神的整合情况怎样。”[13]认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一般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法的概念、术语、单个法律规范或制度的借鉴……;二是法律的移植,即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以法典形式存在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大量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与运作规律的成功的法制建设经验。对于那些直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的、实际操作性强、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大胆地直接移植”。[14]
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包括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同样也存在内源与外源的模式问题以及借鉴与移植的问题。分析我国商法现代化显然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有学者以“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因为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民商合一”取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我们必须围绕这一点展开讨论,才能抓住商法现代化的要领,才能触及商法问题的实质。
1.什么是特别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特别法是“指非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其仅仅包括地方性法规、属人法法令或私法法令。在《共同条款法》中,那些以后才能通过的涉及到某项具体问题且包括有关条款法的具体法规通常称为‘特别’法”[16].国内学者认为: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按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不同来划分,属于全国范围生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在国家某一地区生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如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对人的效力的不同划分,对全国一切人均有效的法律是普通法,只对部分人有效的是特别法(如军事法)。按照法律生效时期的不同划分,和平时期的法律是普通法,战争时期的法律是特别法”[17].由此可见,特别法是非普遍的法律,即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是在普通法生效以后颁布生效的法律;在地域范围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在对人或事的效力上,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项。用以上四条标准来衡量,大陆法系的近代商法属于特别法,以法国、日本为例,民法典均在商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对所有的家庭人,商法典仅对家庭人中具有商人身份的人;民法典对所有的民事,商法典仅对民事中的特定的商事。惟独在地域范围上,二者都是全国范围,所不同的是民法典是全国范围的民事,商法典是全国民事范围中所包含的商事。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颁布时间先后是指所谓同一性质的法律,如民法和商法,而不是指民法和刑法,无论二者谁在先谁在后,都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是特别法与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仅指大陆法系的普通法,至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另外一个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构想的由来。民法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立法,罗马法有宗法原则的色彩,法国民法典有宗法原则的色彩,中国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政府的《民法典》都有宗法原则的色彩。其构想就是家庭本位,市场交易关系附属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是家庭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交易对家庭人身关系来说是一种特殊关系、特殊事项,是由家庭人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商人进行的,其行为是家庭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商事行为。这种构想与简单商品生产相联系,由此而产生的法,被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这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是合理的、可行的,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矛盾。因此,被认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的形式”[18],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9].“最完备”表现为它全面调整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对简单商品生产者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了无比明确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的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得到了全面的调整,因此,“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法权关系”,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20],“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21].小商品生产者也是商品生产者,简单商品生产者完善法当然是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然而,一是我们不能忘记这种构想为谁所设计:是“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22];二是这种构想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固定不平等,因为“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人、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23];三是这种构想所处的社会,是生产力十分低下的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当拿破仑把这种为皇帝设计的“空前卑鄙”的构想交付审议时,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激烈的争论。把一个适应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强加给商品生产已经超出家庭范围的资本主义社会,正直的人们必然站出来反对。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模式,影响了许多国家,有的国家如《日本商法典》第1条明确作了规定。两个世纪过去了,这种模式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鉴于这种模式对我国的影响,有人在批评《大清民律草案》时指出,“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此等法典之得失,无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而不顾……适成‘恶法’”,同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未能免‘俗’”,并发出“问题的焦点仍然是:民法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的呼喊[24]?!究竟为什么要把家庭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搅混在一起?家庭关系统帅市场交易关系在简单商品生产(小商品生产)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在商品经济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有其合理性吗?建立在调整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民法与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基础上的商法,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调整功能?因此,对这一问题分析的最后落脚点是: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构想来源于简单商品生产,这种构想完全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实际。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已成经典结论,但由于我们把注意力过多集中于“完备性”、“世界性”、“巧妙地”等用语,从未认真考虑过简单商品生产的特征、涵义,就这样把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合理的法律模式,误认为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甚至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合理的。发现真理在于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拿破仑制定的五个法典,为什么其它四个法典的质量都不如民法典,除了其他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民法典反对意见很多,迫使拿破仑认真考虑。而其它四部法典是在他称帝后陆续颁布和生效的。
3.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商法现代化的依托,除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现代经济基础,即现代化的实践外,需要现代化的理论予以支持,这方面除了商法学界自身的努力外,还寄希望于法理学界,法理学界对法制现代化的研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为商法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广大民法学者经过精心研究后,也会得出科学的结论。这就是说最终会达成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不可取的共识,对民法和商法作出科学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中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25].为此,有必要具体分析其不可取性。超级秘书网
首先,这种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落后的模式。从诸法合体到各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进步。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根植于希腊海商文化,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表现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其国际性是其天然属性,也是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与其它社会关系的显著不同点。商法纳入国内法后,一是应当充分考虑它的国际性;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它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正因为这两者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从而统统附属于“民事”,作为一个部门法的附属部门。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并不明显。但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这种不合理性则明显地暴露出来了,说商法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比其它法律部门受的损害都严重一点也不过分,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的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血缘关系的附佣。
其次,这种模式既不利于民法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现代化。科学的分工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泛越好的思想,是一种简单商品生产思想在现实中的具体反映。为什么长期以来在什么是民法上总是闪铄其词,概括不出一个科学的概念,就是这种贪多、贪宽、企图包容一切造成的。商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前,现代化是迫在眉睫、不可避免的。商法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就是把近代商法融于世界一体化的大潮中,重新恢复商法的国际性,造就现代商法。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不可能继续坚持下去的,因为它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现代化。
关键词:保险业;车险;定价;精算
一、我国车险定价发展及现状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的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监管的重点也从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转移到了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此,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定期向公众传递各保险公司资信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
一、引言
随着央行业务信息化的发展,数据信息系统成为内审部门新的必须开展的审计内容。国外许多中央银行的内审部门非常重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内部审计,并且取得了较大进展。他们拥有一批熟悉COBIT、SAC等国际上通行的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标准、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审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审计已有十余年历史。我国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探索开发了一系列审计软件。2001年,国家审计署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和构想》,即“金审工程”,极大地推动了审计技术的发展。我国中央银行利用信息技术对业务系统进行审计起步较晚,与业务系统电子化发展相比,审计信息技术的发展很不匹配,存在明显滞后。尽管人行总行为推动审计技术信息化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的指导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规程》,但从实际运用来看,内审部门的信息技术手段仍很落后。特别是基层央行,对业务系统的审计仍以手工为主,检查的重点停留在制度执行层面,风险洞察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基于这一认识,本文立足基层央行业务系统运行状况,对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运行审计的紧迫性、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作一剖析,试图找到一些有利于基层央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系统审计的方法与途径。
二、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运用的紧迫性
国外央行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实践和我国央行业务领域信息化的现实,催生了内审信息技术建设必要性这一共识,在共同认知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加快审计技术信息化的发展步伐,这种紧迫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业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基层央行业务信息化建设已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央行主持开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基本涵盖了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各个领域,逐步形成了高效、规范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信息系统的广泛运用在提高央行管理水平的同时,也潜在着较大的安全和技术风险。基层央行业务系统操作员和管理员对系统运行的先进性与安全性的认识,由于长期的接触,难免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感觉。全面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改进系统运行质量,迫切需要审计信息技术这个通道,起到“横看成岭侧成峰”的作用。
2、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面对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的发展,如果没有内审技术手段信息化的快速跟进并与之匹配,以落后的内审手段碰撞先进的业务系统,就无法对业务系统运行的可靠性、保密性、连续性、完整性、风险性作出准确的评估,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3、提升内审项目质量的需要。传统的手工审计,常常要面对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大量乏味的计算工作。将信息技术运用于内审工作,不仅可以帮助内审人员解决这一问题,还可设定针对性的模块开展审计,扩大审计范围;可以规范审计业务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管理系统”,有内审项目管理、内审职责管理、辅助计算等功能,极大地规范了审计操作。再如武汉分行推出的“内控评审系统”,可以对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水平作出综合评价,促进了基层央行内控建设;可以迫使内审人员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主动熟悉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流程。同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内审业务后续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使内审人员尽快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
4、创新内审手段的需要。信息技术在内审领域的运用,可以为创新内审方式打造直接平台。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借助有效软件开展内审工作,实现由手工方式向电子方式转变;利用接口程序直接从业务系统采集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实现适时审计;借助网络,远程访问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数据,实现远程审计。通过审计信息化,能够实现内审监督从单一性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的静态审计向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转变,克服传统的事后审计带来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的缺陷。
三、央行业务系统审计面临的现状与困境
随着基层中央银行电子化运用的广泛深入,内部审计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内控机制的改变、审计线索的隐蔽、审计手段的滞后、审计风险的凸现等带来的困境与压力,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着内审人员的智慧与勇气。
1、业务系统可审性差。随着央行内审功能定位的清晰,内审工作的审计领域逐步拓宽,审计内容也日渐丰富,但对业务系统领域的审计,却始终是“雾里看花”,成为“审计壁垒”。目前,所有业务系统几乎都没有预置审计接口与审计用户,连简单的数据查询都需要通过被审计对象才能进行,同时由于信息量大,再加上内审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审计手段与审计力量,用有限人工的方法查找海量电子化信息,效率太低,要想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没有设置系统“黑匣子”,没有设置监控点,最大限度保留、记录审计线索,各项违规操作、异常操作无从查找。
2、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不广。由于应用系统开发各自为阵,各个系统由不同的开发单位开发,所采用的开发、应用平台不同、开发语言不同,数据库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数据化接口,加上内审部门没有专用的通用审计软件,使业务系统数据采集、转换、分析困难,另外,数据采集还涉及到数据导出后的保密问题,也成了数据采集困难的因素之一。加之内审部门计算机配备不足,能熟练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及业务知识的人员偏少,计算机辅助审计仅停留在WORD、EXCEL文字处理和电子表格处理层面,更深层次的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应用不多。3、审计服务平台搭建不力。目前,央行内审业务尚未搭建起支持信息化审计的高效的服务平台,严重滞后于信息化审计工作的发展,成为难以突破的“瓶颈”。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依据的非电子化,给依据的查找、问题的定性带来极大的不便,许多审计人员反映,在依据查找、问题定性方面投入的工作量占整个工作量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审计依据携带不便,查找不便。目前大部分内审人员仍然使用纸质依据,有些则是上网搜索,这样所得的审计依据难以保证其权威性、全面性、有效性,容易造成审计风险。三是审计成果难以利用,没有审计结果电子档案,审计部门难以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动态。四是审计分析难以深入,不便掌握内控运行趋势和找出内控薄弱环节轨迹。五是经验交流不实时,在审计实施中容易走弯路、重复审计,增加审计成本。
4、软件开发应用介入缺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科技部门和系统应用部门,在组织系统开发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内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设置和保留必要的审计线索,重要的系统,应当设立必要的审计接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一是程序设计、开发、测试阶段审计部门参予不够。在电算化环境下,计算机系统处理成了业务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在目前的审计实践中,对业务系统的审计却往往绕过计算机审计,未能实现穿过计算机审计,仅对业务系统的运行环境、操作员控制、制度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业务系统自身的可靠性、可行性审计这一关键环节却无能为力;二是业务系统培训、运用,审计人员缺少参与。各个业务系统在培训推广时,内审人员很少有机会参加,相应的制度及培训资料也难以获取。
5、审计风险规避更难。手工环境下,各项数据的勾对平衡、各个科目的对转使用,都有原始的凭证、帐簿、报表,有据可查,容易“顺藤摸瓜”,审计出来的结果较为可靠。但在电算化环境下,各项业务的上机运行,数据的集中存放,凭证的上收,审计线索大为减少;纸质数据的电磁化及其容易篡改的特性以及程序的“黑箱”处理,中断了追索途径;技防的薄弱如身份识别技术大部分采用登录口令的形式,UNIX系统未安装防病毒、防入侵软件等,极有可能导致黑客的入侵、病毒的感染,从而导致程序被修改、数据被窃甚至丢失的风险,极大增加了审计风险的规避难度。
四、央行业务系统信息化审计方法与途径探讨
面对业务系统审计中的种种困难,只有把审计信息化作为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的突破口来抓,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推进计算机审计的应用,才能及时发现不足和解决问题,杜绝因业务信息化所带来的风险。
1、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辅助审计软件包括Word、Excel、数据库分析管理(通常使用常用的Access数据库)、图形分析程序、通用审计软件(GAS)等。在内部审计实施过程中,计算机不能仅作为文字处理工具,而要进一步深化辅助审计软件的有效应用。
在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数据库分析管理和图形分析四个方面,可建立符合基层央行业务特点的审计数学模型,用数学模型进行数据提取、数据筛选、数据分析、函数计算、数据统计和图形分析;可建立方便快捷的审计依据文档库,通过系统自带的搜索引擎进行资料模糊查询,以便快速对审计定性提供依据;可建立审计实施各阶段的文档模板,使各阶段文档共性部分减少手工编制。
探索开发中央银行通用审计软件(PBC-GAS)。借助通用审计软件中相应的数据接口模块在不同的业务系统中采集数据,用转换工具,把取得的数据进行转换,从而有效地转换到审计软件中,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便进一步审计分析。
2、建立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审计窗口(EAM)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中明确要求“系统开发时应考虑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应预留有关审计接口”。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补丁,建立起由内部审计人员登录并提供由系统本身自动产生有操作风险或较严重误操作的记录的嵌入式审计窗口,从而增加对审计对象的介入深度和改进审计方式;二是对今后开发的业务系统,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切合实际、有针对性的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等方面的需求报告,供开发人员研究设计,未经审计部门介入的业务系统软件,不能擅自推广应用。
嵌入式审计窗口作为系统控制、程序控制和风险点控制模块,主要针对系统操作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记录。记录内容可包括金额、资金流向、摘要;时间、操作员;保密资料的打印次数;操作员密码管理情况;主管授权情况;非工作时间开机登录情况;操作员签退情况;数据备份与恢复控制情况等。EAM的应用,可成为业务系统自动监控的“黑匣子”,提高系统的可审性。同时,内审员通过网络登录可开展非现场审计,通过业务系统的动态监测可开展动态审计,具有监督频率高、信息连续性强、审计成本低、动态反映及时等特点。
3、推进技防信息化建设
技防信息化在央行重要业务系统中的应用目前仅限于对机房的监控,直接对业务系统实施技防信息化还是空白。技防信息化是通过计算机外接设备对操作员指纹、掌纹、声音、人脸、虹膜等进行图形、声音数据采集,由计算机进行生物统计,以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控制方法。技防信息化可在中央银行ABS、TBS等重要业务系统中应用,如建立指纹识别系统(HSS)或脸像识别系统(FSS),并对应用系统所在的机房进行数字化动态监控。从而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有力的证据,尤其易对一些违规操作、非法登录、恶意破坏行为追踪认定,使责任追究落实到人。4、加快建设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化审计网络服务平台是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网络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包括:审计人才资源、审计对象与方法、审计依据法规、风险点及控制、审计成果转化与应用等,形成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立体式的网络服务平台。
网络服务平台要通过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层次的审计数据库,包括财务管理、国库资金管理、发行基金管理、人民币账户管理、外汇业务管理、金融统计业务管理、反洗钱管理、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审计人力资源、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结果和审计专家经验、风险点及控制等为审计服务的信息。依靠有效的内联网络,分层次地形成信息共享。
5、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
规避信息化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信息化系统所固有的特性,使审计风险再所难免。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只有靠审计人员敏锐的嗅觉、实战经验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分析水平。在审计实战中,一要运用电子数据易快速分类、排序、统计的特性,对电子数据进行关联、抽样分析等,以发现审计线索;二要检查业务系统的操作员分工、权限设置是否合理、严密,职责是否明确,分析密码管理机制是否安全、有效,系统各个功能模块设计是否符合央行内控要求;三要检查业务系统本身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容错性和系统灾难恢复机制等;四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必要时应进行复核;五要采用灵活的审计方式,如可采用就地审计或突击审计的方式,事先不通知被审单位计算机管理员,先取得备份数据,以防操作员将数据篡改、删除等。
6、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李金华审计长指出:审计信息化是一场革命,审计人员不掌握计算机技术,将失去审计资格。基层央行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人才培养是最大瓶颈。当务之急是要用计算机知识武装审计人员的头脑。首先,要拓宽育人、用人视野,要有目的的选择品学兼优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审岗位。其次,要抓好计算机审计深层次应用培训,如审计业务与通用审计软件相关的针对性培训、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培训、常用的Excel、Access数据库中如何进行数据处理、加工统计及图形分析培训等。
课题组组长:张庭旭
课题组副组长:吕遂生
课题组成员:康登栋、李书文、康中华、王晓东、王勇
参考文献
[1]、王洪章,《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2]、张静,《人民银行内审理论与实务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必要性;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是会计学科中一个正在发展的新分支。它主要研究组织中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问题,为人们提供人力资源会计信息。它是人力资源管理与会计学相结合的新学科,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物中尚未得到应运。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及作用
人力资源会计是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结果报告给有利害关系各个方面的程序,其目的旨在提高各有关方面(包括组织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财务决策的质量。这一定义不仅指明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内涵,而且反映了人力资源会计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机构进行宏观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它与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一起构成了生产力三要素。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可以帮助政府机构了解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维护情况,便于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确定人力资源投资方向,引导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先进的企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对于那些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政府宜采取相应的指导措施,促使其尽快得到改善,以便在全社会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2.有利于控制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注重企业的人力资源。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要依靠会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来监督、控制管理者,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激励表现在对高层管理者实行股票期权,年薪制等政策,努力使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逆反选择、道德风险)减少到最低。约束表现在通过健全的人力资源会计体系可以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减轻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防止管理者出现为追求当期收益而采取减少员工培训费用和保健支出,降低成本的短期行为。这种行为对企业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而运用人力资源会计,既可鼓励经营者保护企业的人力资产,又可提供其在管理上保护其人力资源的评价方法,消除了为增加短期获利能力而去损耗长期人力资产投资的潜在危险。
3.有利于企业管理当局合理决策。
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企业而言,管理的重心在经营,经营的重心在决策,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对信息的正确分析运用。有了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企业决策层可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来预测自己将来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对各种人力资源的需求取决于其生产、服务的需要及其投入与产出(或服务)之间等因素。企业人事部门确定若干人事方案,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
(一)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宏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以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新型的通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向社会的深度和广度渗透,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技术含量的比重在经济中大大提高,人类社会各方面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在这样一种以知识经济为标志的新时代,人的因素特别是具有丰富知识的高级人才越来越为社会重视。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由于追逐知识而回到人的本身,社会的发展将以人为核心,经济的增长也将以人为本。因为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人的自主地位又是人的知识充分发挥的前提;人不仅是知识的载体,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创造者;人不仅是知识经济化的中介和凝聚,而且是知识经济化的无穷动力。人通过其在技术和知识的装备,使其资本化成为主导经济增长的因素,人力资本的推动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人力资源作为科技和人力的载体,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的重要因素,必须在会计中予以恰当反映。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优化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
合理的配置能够使人力资本发挥最大的效用,体现最大的价值,使企业的人力资本价值相对增值。从经济意义上讲,资本的流动是优化资源配制的主要渠道,资本流动主要依赖市场机制来完成,人力资本也不例外。需进行人力资本的合理配置,必须使人力资本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流动起来,使企业永远保持高效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源会计作为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唯一手段,通过对人才合理评估,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人才流动性差的问题。
3.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需要。
加入WTO,加速了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进程,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对会计服务的国际化提出了要求,要求提供具有可比的会计信息,以减少外部使用者的风险。我们也应重视人力资源的价值,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正确计量人力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考核其经济效益,争取合理的人力资源补偿和价值实现,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优化投资环境。
(二)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微观会计环境对会计行为的内在需要
1.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这就要求变革企业的组织制度,理顺劳资关系,而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革命必须先行。企业管理必须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其竞争力。会计作为管理经济的活动,急需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建立人力资源会计,向企业管理者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积极参与对企业人才的管理工作,促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从经济的角度激发员工的活力和热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基础。
2.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的需要。
人力资源是比物质资产更重要的资产,其投资收益率将远远超过物质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这样,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各自的经营业绩时,也会将人力资源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有助于明确责任和考核企业内部整个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可能性
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人事制度的改革与会计改革的结合点,作为一门新兴会计理论,在我国有其推行的可能性。
(一)利害关系人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原动力
人力资源会计是确认和计量经济组织中人的价值、成本和使用效果,为管理者及外界利害关系人提供人力资源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企业内部看,需对人力资产群体结构、人力资源分配、人力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从企业外部看,潜在的或现实的投资者或债权人,需要了解人力资源信息,以判断企业的人力资本保全及发展前景,作出相应决策。超级秘书网
(二)加大教育投入,加强全面素质教育,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我国连续加大教育投入,把重点方在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上,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同时,我国后续教育机制的逐步完善,在职培训的逐步加强,也为我国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创造了条件。
(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力资源会计的运用提供了物质条件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会计核算方式从手工转向现代化,进而网络化,使得各种会计信息的输出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人力资源会计数据的记录、计量、报告、分析也随之成为比较容易的问题。利用科技发展的成果作为手段,人力资源会计的实际应用成为可能。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有形的标记,经注册之后标识于商品之上。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更是体现企业商誉、企业文化的无形资产。而商标权则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在权利内容上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商标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权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即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从形式上来看,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有权,从实质上来看,则是隐藏在商标背后的企业的商誉。正如“商誉乃商标之灵魂,而商标则为商誉之外在躯壳。”美国著名的商标法学者麦卡锡也曾经指出,“商标是一类非常奇特的财产,因为它不能与其所昭示的产品或服务的商誉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因此侵犯商标权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的现状
商标侵权行为本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当商标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不能仅仅依靠民事途径予以救济,而应当给予刑事法律保护,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一)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
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种侵犯商标权,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是我国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对于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法律保护也仅限于以上四个条文。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所有人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无法与商标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脱节现象,两法之间无法衔接,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注释,我们不仅要对商品商标进行保护,同样也要对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2.我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立案标准单一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商标权保护的所有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条文中以销售金额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在前文中,我们也已经讨论过,商标权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及商标所有人的商誉,我们除了将商标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之外,同样要将商标所有人因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而遭受的损失来作为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这一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也有商誉上的损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服务在商标侵权人侵犯其商标所有权后,销售业绩的降低,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三、对我国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前文我们也提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商标侵权人的追诉范围过窄,没有与商标法相衔接,导致侵犯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无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将对商标所有人商誉的保护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追究商标侵权人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仅以侵权人的销售金额作为标准,要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被侵权人的无形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对商标所有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侵权,不仅是对侵权的这一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是对商标所有人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消费者连带对商标所有人其他商品都产生了质疑,那对于商标所有人怎样的保护才是最妥当的,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将间接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商标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