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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质量监管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质量监管论文

篇1

本文作者:李俊芳杨海峰连洁习妍王星王超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海绵饰面皮革等织物一般采用甲醛杀菌防腐,因而可能产生甲醛的释放"皮革中可能含有甲醛六价铬五氯苯酚禁用偶氮染料重金属"其中,甲醛来自于皮革的揉制复蹂工序及涂饰固色工艺;六价铬来自于制革或存放过程中的三价铬氧化;五氯苯酚及其钠盐常被用作皮革的防霉剂;而皮革的加工染色阻燃剂涂饰过程往往会引入禁用偶氮染料及重金属[9]"其他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甲醛偶氮染料有害金属五氯苯酚及农药残留等l]01"塑料中所含有毒有害物往往为增塑剂类化合物,如甲酞胺邻苯二甲酸盐双酚A等l11.代胶粘剂是家具中不可缺少的辅料,含有甲醛苯甲苯vOC等多类有机污染物"值得注意的是,溶剂型胶粘剂中,甲苯通常占胶粘剂总量的30%一70%i.3}"而甲醛因其粘合性及防虫防腐的功能,被广泛用于多种粘合剂的合成"其中,生产人造板使用的胶粘剂是形成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141"油漆通常会引入铅福等重金属元素"另外,油漆中的溶剂常常是苯系化合物,将直接导致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的释放/气2我国对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我国分别对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水基型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限量1161,具体见表1一表6o由上述表中信息可知,我国的限量标准大多集中于甲醛苯系物VOC及重金属类物质,但对砷类化合物增塑剂类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醋,双酚A等)等物质暂无相关规定和相应检测方法,函待完善补充"。

国际标准体系(巧O标准)国际家具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对室内空气进行了规定(见表7),其中也涉及家具释放的有机物含量lln"2欧盟标准欧盟对家具产品的监管相当严格,除了针对产品本身安全性的通用性指令,还涉及一系列与其化学成份安全性相关的具体指令l.刀,具体见表8.与我国的限量标准体系相比.欧盟的家具监管指令更为完整严格系统"其化学组成相关的指令涉及了甲醛苯系化合物增塑剂阻燃剂防腐剂染料重金属等一系列家具产品可能使用的化学原料,并提供了禁限用物质清单,明确了家具产品的上市(进口),在消费者保护行动中走在了世界前列"3美国美国对家具产品有严格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法规,要求所有进口家具必须符合EPA(美国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要求"EPA对木制家具制造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尤其是对油漆胶粘剂蜡等家具生产必需品中有害物质释放作了严格规定I1n,具体见表9"例如,油漆中甲醛的释放量不得超过国际标准,即每10飞不得超过10mg等"EPA对木制家具分类相当详细,如藤制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等,对不同的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环保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其监控的重金属物质也增加到了8种,甚至比欧盟相应指令更为严格"4日本1973年日本制定了5关子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6,由厚生劳动省指定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制定含有害物质家庭用品的控制标准;负责家庭用品(包括家具)安全性的监督指导"2004年7月1日,日本政府为保护其国内的木制品产业特别对我国木制品设置了/技术壁垒0,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为由,颁布实施了新版JAS(日本农林标准),制定了11项技术法规,检测的主要内容有:甲醛释放限量,铅福砷铬等重金属的检测对木材木制品禁用防腐剂铜铬砒霜杂酚油的检测对儿童家具安全性能检测软体家具助燃性能测试等。

有了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即可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对家具产品进行主动型的监管,有效的对产品缺陷及可能带来的消费者伤害进行有效的防控家具产品的风险评估系统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先提出该体系所需的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已基本趋于成熟"在产品伤害监测与分析技术产品缺陷风险评估产品安全标准体系缺陷产品管理经济性评价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而此类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限量及检测方法标准还有待完善,对产品中可能导致风险的安全因子甄别缺乏指导性文件"如能快速便捷的发现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成分,并了解其病理危害,就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建立家具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对家具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这将是该领域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篇2

论文关键词: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完成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建设系统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体制、.制度、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市场体系,使各项工作都取得新成绩、新突破,并走在全国建设系统的前列。为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特制定我国建筑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规划作为其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的具体化和补充,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我国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全面规划.

一、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就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如卜几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监督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质监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初衷。

(二)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在市场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市区内外统一管理、促进新型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比较薄弱;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缺位”与“越位”问题;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工程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不同投资性质的工程没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监管模式。

(三)工程质最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管理结合尚不到位

政府监管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体制分散、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容易出现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脱监管,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工程监管模式单一,没有形成针对工程的不同技术特点和投资属性及不同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工程监管模式,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而对既有工程质量管理还处于空白,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工程监管较为粗放,没有形成量化的评价体系;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四)施工全过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监管尚未全部落实,班任体系还份进一步强化

1.政府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够,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政府监管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形成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部分监管机构权威性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硬的手段措施,对有关方面起不到震慑作用:在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环境急需改善。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间共发生伤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级重大事故5起。

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断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晚的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呈现出大干快上的氛围,作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稳定和提高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渐趋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业己经形成,全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创新的监管体系得到控制。因此。研乡i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巡查制度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日的是复查。

笔者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土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休,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3.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于政府投资丁_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应该是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攫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近监管行为又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橄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盆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上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2.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令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丁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上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强化工程安全监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个方面,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超级秘书网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要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细化监理的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支持监理企业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篇3

论文摘要:中国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产品监督过程中责任缺失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产品质量管理中监督者的责任问题。

0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年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标本兼治。

2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其二,实质责任主体是国家,形式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篇4

施工企业往往认为经济利益是重中之重,施工进度控制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工期,导致施工质量难以满足相关标准。上级领导和决策者缺乏质量管理的一个统一认识,并且技术、质量控制和各部门不能进行合理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导致质量管理和工期管理极不协调。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建设团队质量管理意识薄弱,一味追求工期,忽视质量,造成了很多豆腐渣工程。

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仅仅是口头上的,表面功夫十足,实际行动乏力,未能指定良好的精细化管理措施。所谓精细化管理,实际上是全面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序,把握好各工序中的技术关、质量关,将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分解,制定具体的、细节的质量控制措施。然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不完善,精细化管理措施不到位,在很多细节中,不能实现强有力的质量管理措施,致使很多工程建设周期长,返工次数多。精细化管理问题对于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也相应地在提高,但仍然存在上述的问题。对于建筑施工而言,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对现场项目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强有力的质量控制措施,能防止工程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可以使工程质量水平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合理的质量监管,能强有力地提升施工质量,从大的方面来讲,能节约资源;从小的方面讲,能控制造价和成本。

基础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与否。因此,要建立一个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大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以适应形势的需要。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仅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管理经验,而且也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具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相配套的反应能力,能够有效利用高科技知识和现代管理工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来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基础出发,认真总结和学习具体的施工以及验收相关过程,掌握实际施工工序中的技术要领,把握每个阶段的质量关。各施工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以及具体操作人员,都必须认清项目质量管理形势,明晰质量管理目标,合理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以及设备。施工现场管理的核心是人,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导致很多专业的结合,导致现场管理紊乱。只有高素质人才利用高效率质量管理方法,最大程度上激发整个施工队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才能全面实现质量管理最优的目标。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方法的实施,必须有自己的条件、手段和完整的体系,在具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有机的结合。应对具体的工作者、员工进行建设项目必需的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严格制定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工序,以标准为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对质量管理工作的判定。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应将质量标准始终结合到具体的施工工序上。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监理规范,对重要的材料、设备和关键的工序进行管控,及时进行报检和报验。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做好建设项目的监控,以达到施工质量标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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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控制房建工程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是以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为主体,根据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业主方或总承包方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总体系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建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需要根据施工管理的范围,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其主要内容有:

1.1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

1.2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工;

1.3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工作流程;

1.4现场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5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

1.6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外沟通协调关系网络及其运行措施。

2工程质量控制

2.1工程质量计划预控

工程质量计划预控,是以预防为主作为指导思想,在施工前,通过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确定合理的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法,以及制定与此相关的技术、组织、经济与管理措施,用以指导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2.2施工队伍的培训

施工队伍是工程施工直接的操作者,只有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提高了,工程质量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因此要着重对施工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和质量教育,帮助施工队伍提高管理水平,项目对施工队伍班组长及主要施工人员,按不同专业进行技术、工艺、质量综合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不允许进场施工。项目要求施工队伍建立责任制,并将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到各自施工质量管理中,并督促其对各分项工作落实。

2.3过程质量监控

在施工队伍管理上关键的问题是把施工队伍管理融入到总包管理中去,接受总包的组织和协调。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分包技术人员参加方案讨论,全面听取其合理意见和建议。要求施工队伍执行总包下达的各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整改通知、指令或指导书等。对施工队伍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论大小严格把好质量关,了解原因,提出批评甚至处罚。

每周由项目质量负责人组织施工队伍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在施工工程进行实体质量检查之后,由施工队伍写出本周在施工工程质量总结报告交项目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汇总,以《周质量管理情况总结》的形式发至项目经理部有关领导、各部门和各施工队伍。对质量好的承包方要予以表扬,需整改的部位应明确专人限期整改,并逐项检查是否彻底整改,落实跟踪处理。

2.4过程质量检查

自检:在每一项分项工程施工完后均由施工班组对所施工产品进行自检,如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由班组长填写自检记录表。

互检:经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在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师的组织下,由施工队伍工长及质量员组织上下工序的施工班组进行互检,对互检中发现的问题上下工序班组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

交接检:上下工序班组通过互检认为符合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双方填写交接检记录,经施工队伍工头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经项目专业工程师监督检查认可。

3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

作为建筑工程产品的房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投资大、建设地点固定、露天作业受外界环境影响大、施工工序复杂、影响质量的因素多,施工质量较难控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建成后的项目投入使用是否安全可靠,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施工阶段是形成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所以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至关重要。

3.1成立项目质量管理领导班子,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前提条件。施工单位在与项目业主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按合同工期及业主要求进驻施工现场后,首先要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首,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及施工技术人员为组成人员的质量管理领导班子。由质量管理领导班子编制项目管理质量目标、项目质量管理方针、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点及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等,由项目总工审核,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实例证明,施工质量品质优良的房建工程都是与施工项目强有力的质量管理领导班子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分不开的。

3.2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超级秘书网

3.2.1施工项目环境与地质调查。施工项目环境与地质调查工作相当重要,是施工现场收集的第一手基础资料,施工项目环境与地质调查工作具体收集的资料包括:地形与环境条件、地质条件、地震级别、工程水文地质情况,气象条件以及当地水、电、能源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材料供应条件等。它不但可以作为地质勘察报告不详部位的补充,而且是编制合理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3.2.2核对设计施工图,提出施工图疑问,参加设计施工图交底。项目部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进行施工图纸审核,图纸审核要注意专业之间的交叉和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征对各专业提出的施工图疑问进行整理,并将疑问递交项目业主及设计院。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设计施工图交底会议,在会上由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意图,讨论各方提出的施工图疑问,由设计人员进行答复,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依据之一,这样可以解决施工图中各专业设计之间的矛盾、错误和遗漏,为房建施工扫清障碍,有利于控制房建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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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管的基础性条件一般情况下,会计监管总是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无论是行政性的会计监管,还是自发性的会计监管,都是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满意度而考虑的。会计信息质量不佳,要通过会计监管行为来改善。只有掌握了会计信息质量状况,才能针对性地采取会计监管措施。

(二)良好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客观、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给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政府、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科学的决策,同时有利于企业自身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能动地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竞争、市场发展。会计信息质量也给会计监管指明了方向。譬如,在债务重组业务中,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企业重组后,资产的变动,收益或利得的增加(减少),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利益重组来调节利润,此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下降,因此在会计准则相应将该部分调整为“资本公积”,不再确认为收益。

(三)科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会计信息质量水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会计监管不到位,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会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内容几乎给决策者没有任何帮助。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会计监管体系文件陆续出台、完善,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也推动了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二、强化会计监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信息提升质量的前提。一般来说,会计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一。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各会计主体要按国家会计工作基本规范、会计准则或类似规范性文件,从人员配置、业务办理、授权审批等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很明显,只有严谨的会计基础工作,得到的会计信息质量起码才是真实可靠的。

(二)加强行政性监管,按相关准则与制度衡量会计信息当前,我国会计工作是由财政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业务要求进行管理的。当前,我国会计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在于人员监管、制度完善等角度来进行管理的,而对于企业会计信息实质性的监管不强,这方面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持证上岗,对于账务处理、内部控制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增强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中的话语权,辅之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性要求,这样才能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三)完善自发性监管,满足会计信息质量使用者的要求会计处理过程中包含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参数需要估计和预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残值、或有事项等,这种预计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预计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吻合,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自发性监管的基础。事实上,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就是一个不断地纠偏过程。企业除会计人员在业务中进行自我监管外,其他手段也很重要。如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对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化,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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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责任不能清晰划分,任务不能落实到位

在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下设的部门和小机构数量超过了标准,对于责任的划分太过凌乱,而且下设部门的等级划分太过繁琐,这样的情况长久以来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就是导致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能落实的一大问题。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责任不能清晰划分,任务不能落实到位的现象,而且对于监管工作的分工不能合理把握,让部门之间对于工作的性质不能准确理解,这样就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和监管价值。长期的停留在表面形式上,会逐渐淡化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能。

1.2工程质量监管的制度不够完善

要想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就要有明确的监管制度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对监管制度的拟定是不完善的,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监管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在当前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度是非常不条理的,而且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对于制度更是没有重视,缺乏正确的管理意识,对工作的积极态度不够高,没有完整的监管程序来维护监管制度,让建筑施工中的问题长期存在。

1.3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需要提升

要想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效的完成,就必须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落实到基本工作中,而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过程中,缺少有素质有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工作的重心不能很好的把握,这样就会导致施工中出现过多问题积压,甚至出现大量返工的现象。

1.4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许多工作单位对于基本工作的执行管理是非常不到位的,而且建设单位的主体对于质量控制的态度不够坚决,追求的是短期的工作效率和表面文章,忽略了工程的核心价值,这对于建筑施工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2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质量的措施分析

2.1完善我国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长期的建筑施工发展都片面的忽略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价值,如今发现问题所在的情况下,就必须尽快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在设计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时要进行专人专用,将制度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完善,避免出现质量问题等。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可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监管制度的明确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监管部门的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

2.2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如果想从根本上控制其监管质量,就必须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进行严格的把关,不仅需要要求工作人员有很强的自律性自觉性,还需要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经验,严格要求自身以及所管内容,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细致认真的处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工作人员的有效再培养,让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进步。

2.3施工前对质量进行监管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就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对施工团队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判断其是否到位,是否合理,是否可能给后期施工留下隐患,这样的质量监管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施工前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就必须把握好工作重心,首先是对施工前设计文案的处理审阅,还有就是施工合同和保障等都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这样就可以有效的缩小后期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几率。

2.4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如何能将监管落实到施工的每一个细节是长久以来都没有有效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找到了解决的方向,不仅是依照前文提到的几个内容去进行改善,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避免出现难以控制的质量问题。在这样的监管过程中,就可以有效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质量。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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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监管的本质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数,就需要相关执法范围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给予适当的监管,按照相关的安全法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落实相关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2工程质量监管中的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施工方式决定工程质量,决定着工程的使用周期,更决定着用户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在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不足,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这就造成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来指导实际的监管工作,大大降低了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质量。

2.2工程质量监管意识缺乏

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缺乏工程质量监管意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不符合相关规范,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另外,建筑工程企业领导者缺乏工程质量监管意识,导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松懈,无法完全保证工程质量。由于监管部门工程质量意识缺乏,造成监管工作一条线,不考虑工程所处的实际情况,采取一边倒的监管办法,严重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积极性。

2.3缺乏有效的责任落实制

在目前工程质量监管中,工程质量监管下属部门众多,下属部门等级划分程序繁琐,这就造成责任制划分标准不明确,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能有效落实。由于缺乏有效的责任落实制,造成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分工不合理,下属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各下属部门之间的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流于形式表面化,造成重大的工程质量责任问题。

2.4业主的过多干预造成工程质量低下

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业主的监管行为会影响工程的进度,最终影响工程质量。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管中,业主经常采取过多的干预行为,其干预行为有时又会通过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下达。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监管人员,是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者,但是业主的监管职责应该通过上级监管部门来实现,业主的过多干预反而会造成工程质量低下。

3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3.1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

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可以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稳定进行。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中,应该要求工程施工企业遵照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之前,应该就应该根据已经制定的施工方案确定合理的工程质量控制办法。工程质量监管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的制定应该以建筑工程的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为前提,在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后方可制定严格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合理分配工程质量监管的所有任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率。在工程质量监管的过程中,成立质量监管小组,根据实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划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监管目标、监管技术及实际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3.2树立工程质量监管意识

对于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转变自身的工程质量监管意识,实现自身监管职能的转变,避免在工程质量监管实际中直接干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间接的监管。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同时,应该避免直接干预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直接干预活动会扰乱建筑行业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从而实现施工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所处的地域不同,面对的市场主体不同,在进行工程质量监管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转变工程质量监管思路。

3.3强化责任划分,完善岗位职能

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中,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是最难以控制的因素,也是对工程质量影响最大的因素,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质量就应当结合具体的工程施工实际,综合考虑现场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强化现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强化人员安排,强化岗位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充分调动现场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保障工程质量,明确现场人员的责任,根据现场人员的任务安排,划分相关的责任标准。根据现场人员的实际安排,进行相关的责任培训,帮助现场人员掌握全新的技术和技艺。

3.4实现监管管理的信息化制度

业主过多干预建筑工程施工,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但是由于监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关工程质量监管意见不能获得及时的反馈,这就造成业对建筑工程进行直接干预,为此必须建立监管管理的信息化制度。将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部工作纳入监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工程施工的动态化管理,准确、及实地提供有价值的监管信息。

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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