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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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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职称论文

篇1

公共行政组织的组织承诺现状

国内外不同的学者通过各种调查对公共行政组织的组织承诺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布坎南通过对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管理者的组织承诺的考察认为,相对于私人部门的管理者而言,公共部门的管理者对工作的投入不足,同时相对缺乏忠诚度,且其自身的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契合度也相对较低。西方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得出相似结论(如Perry&Rainey(1988),Liou&Nyhan(1994),Zeffane(1994),Gouleteta(2002))。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组织呈现出的组织承诺现状明显有别于西方国家。中国台湾学者林清发认为,公共与私营组织成员对工作投入和组织认同水平均高,其中努力承诺的水平均最高,公共部门成员的留任承诺比私营组织高,而私营组织成员的价值承诺高于公共部门[10]。王丽丽、张亚晶[13]通过调查认为我国目前公共行政人员的组织承诺是多维的,组织承诺的各种层面可能会同时出现,并居于不同地位。叶先宝[11]等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后认为我国公共行政组织组织承诺总体上处于中上水平,其中情感承诺最高,持续承诺最低,并且这两种承诺在组织承诺中占据支配地位。对韩国公共行政组织的结果也大多是通过比较研究法得出。Yoon[14]调查分析后发现公共组织的情感型承诺与规范型承诺高于私营组织的成员。Cho[9]实证分析后认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价值承诺要低于私营组织。

影响公共行政组织组织承诺的因素

纵观国内外学者在对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分析时都将组织承诺的影响因素分为3个方面:个体因素、组织因素、工作因素。而对个体因素的研究较多。公共部门的组织承诺受个体特质的影响较大。Morrow和MEclroy[15]在对2000名公务员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指出,公共行政人员的组织承诺与服务年限有关:它们二者呈现倒U型关系,同时,组织承诺在小于31岁,31至44岁,44岁以上这3个年龄段内会显著增长。叶先宝等在调查中发现当公共行政人员的年龄大于46岁时,他们的年龄呈现与持续承诺负相关,与情感承诺正相关的关系;高学历组织成员的持续承诺低、理想承诺高等现象。林清发[10]认为“公共组织成员的价值承诺在年龄、年资、职位上有显著差异,留任承诺在婚姻状况、年龄、年资、职位上有显著差异;私营部门员工的价值承诺在年龄、教育程度、年资上有显著差异,努力承诺在年龄、婚姻状况、年资上有显著差异,留任承诺在年龄、教育程度、年资上有显著差异”。在儒家文化浸蚀下的国家和地区生活的人,更容易产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心理,更注重集体精神和组织意识。所以,Yoon[14]认为公共服务动机与集体主义倾向对公共行政组织成员的组织承诺具有较大影响。同样,也有中国学者对组织承诺进行跨文化分析,认为中国的集体文化对公共行政人员的组织承诺有重要影响。

提升公共行政组织组织承诺的有效途径

1注重培育良好的公共行政组织氛围

传统科层制的公共行政组织是将公共行政人员看作维持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的螺丝钉、工具,所以在官僚制的行政组织内领导方式更多的是以独断型领导方式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在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权力结构也会逐渐向扁平式的方向发展。因此,行政领导方式也应该进行变革,不断克服科层制行政组织的不足,让普通公共行政人员有组织成员的感觉,从而增强其情感承诺。

2通过行政文化建设和行政道德伦理建设,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规范承诺

公共行政组织的本质决定了公共行政组织应该塑造以“公共性”为主题的组织文化,同时在营造行政文化时还应注重加入时代气息、组织韵味,让行政文化能够真走走入公共行政人员的心里,从而增强行政组织对公共行政人员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在塑造行政文化的同时也应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能够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自,同时通过行政道德法律化等途径加强行政道德伦理建设,从而增强公共行政人员的忠诚机制,提高其规范承诺。

3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公共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以提高公共行政组织的继续承诺和理想承诺

公共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共行政组织得到优秀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的一种制度性的规范。通过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公务员呈现工作倦怠的状况,所以在实行人才管理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度给公共行政人员创造公平感,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用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岗位轮换制度,行政职业规划等方式拓展晋升渠道,满足组织成员的权力需要和成就需要,实现公共行政人员(尤其是高学历的公共行政人员)的成长和对组织的认同,从而提高其理想承诺和继续承诺。

篇2

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论文。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所以说行政程序法的产生和完善,经济发展占有重要地位。

此外,政府方面态度对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尤其是由政府透过专门调查或研究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负有任务的研究,更是推动立法进度的保证。除此之外,法学界的研究,不断撰写论文,尤其是透过法学研讨会提出草案,或是对政府公布的草案或研究报告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更是促成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动力。而大陆地区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也有热烈的讨论,未来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似亦有赖政府的推动[3]。

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立法,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转型的问题[4]。另外对政府权利扩张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科学管理则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最主要原因。民主政治使人民权利意识提高,而经济发展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动力。经济的自由化必然会推动政治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结果必然会促使人民要求参与行政程序的决策过程,进而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立法趋势。

相较于外国的立法过程,对实际行政运作作实证调查,一直是相当受到强调的重点[5]。台湾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过程中,似有欠缺。大陆地区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该考量实际运作的情形进行立法,方能反映时代需求,毕竟法律不是理论,而是实际的运作。

(二)立法体系的比较

1、立法模式选择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的立法,有其困难之处,其原因主要是范围广泛、性质复杂、变迁频繁[6]:其一,范围广泛:行政程序法的范围,远较其它法律为广泛,尤其政府任务增加,行政权日渐扩大,如何制约行政权的力量,以保障人民权利不被行政权的侵害,把行政程序法统一编纂,其困难自不待言。其二,性质复杂: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但各类行政行为,差异颇大,故编排一部统一法典,实不容易。其三,变迁频繁:行政法规为国家行政的运作规范,但是国家政策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改变必须有所改变。

但这些困难并非无法克服,各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其特殊性,因此把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归纳在一部行政程序法中有其困难之处,但是制定各种行政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则,也并非不可能,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成的。

面对行政程序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设计及架构法律体系之问题,参照各国立法例,立法结构大概有三种选择,试分析如下:

(1)并列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份,每一部分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

并列式的结构并不可取。这种结构的立法,如同一部各种行政行为的汇编,由于个别的行政行为类型有许多共通性,因而使许多相同程序在同一部法典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篇幅过长、拖累。虽然这种立法也有其优点,如各类行政行为程序自为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是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这种立法结构方式。

(2)总括式

这种立法模式是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法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此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

总括式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克服并列式篇幅过长、重复的缺点,使行政程序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其却难以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

(3)总分式

这种立法模式将整个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依不同行为分开规定。

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而言,总分式的立法模式应是较好的选择。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广泛,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差异很大,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或一般原则,均需普遍适用各领域的行政行为。为使这些原则、规则在所有领域和所有行政行为中得到遵循,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加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只有透过总分式结构方能达到效果。

2、台湾地区的立法体系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的立法体系:第一章总则篇,规定法例、管辖、当事人、回避等等,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大量实体法的规范;第二章以下则是针对个别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分别予以具体规范。整部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前面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后面为分则性的规定,有关程序性规范,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统一规范则采则分开规定的总括式模式。

3、大陆地区的立法体系

大陆地区目前学者草拟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主要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姜明安教授执笔,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2年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另一个版本是应松年教授负责的行政立法研究组200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两个版本立法体系均采总分式结构,即总则中不分行为的种类和程序之阶段,对于各类行政行为的共同事项作出统一集中的规定,为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分则中则是对于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可见,大陆地区在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过程中,关于设计未来行政程序的立法结构,不论是专家建议稿或是试拟稿版本,都是以总分式结构为准则。

虽然这种立法体系,架构与内在逻辑性联系不及其它法典清晰、严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调整范围的复杂性,包括对于程序与实体内容相协调,这种体系的编排方式,应该说是合理和适当的。

专家建议稿在第一章是总则的规定,对于各类行政行为则分别规定;试拟稿共七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七章为附则,其余五章除第五章(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为分则内容外,其他章实际也为总则内容,分别包括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其中主体与行政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而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和特别行政行为的程序自然是程序性规范,行政救济与法律责任则是涵盖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规范。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架构,总分式是最好的立法选择,:行政程序法分成两个部分,上半部采总括式,下半部采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做分则性的规定,能统一规范则统一规范,不能则依则分开规定。其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民法典及刑法典,虽然涵盖实体法,但是主要不是实体法,所以不能如同民法典及刑法典一样架构体系[7];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虽然主要是规定程序法,但仍有实体法的规范,故不能如同诉讼法体系一样的架构。

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多样、复杂,为了实现行政法治的统一,应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这个重要的使命,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可以达成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统一的目标。

其三,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的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的程序规范。倘若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相衔接,则整个行政法体系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透过适当分则性的规定可以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相衔接,使行政法体系完整。

其四,从根本上,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他与各类行政行为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必须被要求采取总分式结构。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台湾地区已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或大陆地区的试拟稿以及专家建议稿,在考量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广泛、性质复杂的特殊性后,均选择以总分式结构方式作条文编排,是较为可取的立法方式。

(三)立法内容的取舍

1、若干待解决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行政程序法应规定哪些内容,从来就没有一定必循之规,应视当时社会情况等因素来决定。综观各国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取舍,有以下问题需我们在立法决策时考虑和找出解决方案[8]:

篇3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强制性和及时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收集、调查证据并及时进行准确判断,但是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中调取证据规定的不细、不严,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执行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取得不及时错过了执行时机。笔者结合自身执行工作经验就证据在执行工作中调查方法和判断运用谈几点看法。

一、收集证据的几种方法

任何证据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收集证据的方法很多,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执行工作实践,执行中收集、调查证据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传唤调查。采用各种方法把当事人传唤到庭,责令其提供有关执行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二是就地调查,分为调查资金和调查财产。在资金的调查上常常出现被执行人隐瞒事实的情况,有的当事人有几个银行的帐户,但往往向法院提供没有资金的银行帐户,造成无偿付能力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较好,但银行帐号又无资金的情况后,应到该地的各家银行逐个查询,以查明真象,或直接到该单位财务部门,向部门负责人宣传法律说明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令其交出所有银行帐户,直接查帐,或者对其隐瞒的财产证据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到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有些执行标的物虽然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但双方各执一词,这就需要就地调查,以便顺利执行取得第一手材料。三是跟踪调查。跟踪调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被执行人既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证据材料,且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把财产暗地转移或本人为逃避债务而外出躲避,对这样的当事人就应采用各种办法跟踪其去向或财产流向,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可通过当地法院实施拘留。在实施拘留后,当事人态度仍然刁蛮,在拘留期间届满后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现被转移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虽无履行能力,但财产被他人占用或有债权,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线索进行跟踪调查,查明情况后,可采取执行第三人的措施。四是调取行政管理机关收集的证据。在执行程序中,也往往会遇到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些也可以成为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证据来源。鉴定、评估部门的鉴定、评估报告也是一种有力的执行证据。五是公告悬赏举报。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状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能查清被执行人能力的情况下,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力求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对此可以公告悬赏的方式发动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合法证据,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篇4

一、政治基金会的构成

这里所指的德国政治基金会是指与德国主要政党关系密切的6个政治基金会,即接近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Konrad-Adenauer-Stiftung),亲社会的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Fridrich-Ebert-Stiftung),接近基督教社会联盟的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ans-Seidel-Stiftung),亲自由的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Friedrich-Naumann-Stiftung),接近联盟90/绿党的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Heinrich-B@①ll-Stiftung),以及亲1998年第一次进邦议会的民主社会主义党的罗莎·卢森堡联邦基金会(BundesstiftungRosaLuxemburg)。

在上述6个政治基金会中,历史最悠久的要属亲社民党的艾伯特基金会。该基金会于1925年为纪念第一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德意志帝国总统、社会人弗里德里希·艾伯特而成立(注:艾伯特去世于1925年。),并以其名字命名。该基金会于1933年遭纳粹禁止,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7年重新组建(注:另一看法认为,艾伯特基金会二战后重建于1945年,参见NorbertLepszy,PolitischeStiftungen,in:UweAndersen/WichardWoyke(Hrsg.),HandwoerterbuchdespolitischenSystem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VerlagLeske+BudrichGmbH,Opladen2000,S.501.),总部设在波恩。

附图

其他五个政治基金会都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建立的。瑙曼基金会成立于1958年。阿登纳基金会成立于1964年,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联邦总理阿登纳的名字命名,与艾伯特基金会并驾齐驱为德国两个大型政治基金会,总部设在圣奥古斯丁(注:阿登纳基金会注册所在地为波恩,但其总部机构主要在圣奥古斯丁,参见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1“Name,Rechtsnatur,SitzundGesch@②ftsjahr”,,31.07.2002.)。赛德尔基金会建于1967年,伯尔基金会和卢森堡联邦基金会成立较晚,分别在1996年和1999年。

二、政治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德国各政治基金会的内部具体的组织建制各有不同,但其宏观组织框架是类似的。如表1以阿登纳基金会组织结构为例,政治基金会一般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各专业职能部门等组成。政治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为会员大会(Mitgliedversammlung),会员大会成员的组成和数量按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有所不同,人数一般在40—100人之间,如阿登纳基金会的会员人数限制在55人以内(注: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3.“Mitgliedschaft”,,31.07.2002.),赛德尔基金会的会员最多不超过40人(注:Hanns-seidel-stiftunge.V.:SatzungderHanns-seidel-stiftung,§3.“Mitgliedschaft”,,04.02.2002.)。表2为“1999和2000年瑙曼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则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对于各政治基金会都至关重要的联邦资金,究竟出自联邦的哪些部门。表中显示,瑙曼基金会(其他基金会情况类似)获得的联邦基金主要来自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BMZ)、联邦内政部(BMI)、外交部(AA)和联邦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BMBF)。2000年瑙曼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共获得资金0.773亿马克,其中联邦资金为0.691亿马克,州资金为0.017亿马克,其他来源的资金为0.065亿马克,联邦和州的公共资金占当年基金会总资金的91.7%。在联邦资金中,4.09亿马克来自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占当年总资金的52.9%;来自联邦内政部、外交部和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的资金分别为1.85亿马克、0.45亿马克和0.47亿马克,分别占当年总资金的23.9%、5.8%、和6.1%(参见表2)。

2.项目资金和“一揽子资金”

对于各政治基金会而言,在联邦和州提供的公共资金中占最大份额的是项目资金(Projektfinanzierungen),即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阿登纳基金会得到的项目资金大约占年资金总额的70%左右。项目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是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外交部、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和议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第一,开展国际合作(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的资金);第二,向德国国内学生提供奖学金(联邦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部的资金);第三,向外国学生提供奖学金(外交部的资金);第四,整理重要的文献档案(主要是各基金会所亲近的政党党团的文献档案)(议会的资金)。

各政治基金会除项目资金外还能从政府获得所谓“一揽子资金”(Globalmitteln),即用于维持基金会各机构工作正常运转等的费用,阿登纳基金会得到的“一揽子资金”占年资金总额的近30%。“一揽子资金”的提供者是联邦内政部。尽管该项资金总额不像项目资金那么高,但是它用于基金会的人员开支和日常工作等开支,对于基金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一揽子资金”的主要用途有:第一,进行政治教育的大、小型会议和报告;第二,研究、咨询和文献整理;第三,出版刊物、举办展览;第四,人员支出、日常办公和管理支出及投资性支出等。1999年除卢森堡基金会外的5个政治基金会共获得该项资金1.92亿马克,当时新成立的卢森堡基金会第一次获得了850万马克的特别资金。多年来已经形成惯例,“一揽子资金”按照固定比例在原有的5个基金会中分配,即两个大的基金会艾伯特和阿登纳基金会各获得“一揽子资金”总额的32.5%,剩下的35%在剩下的3个小基金会中分配,从2000年起,瑙曼、赛德尔和伯尔基金会均分该项资金剩下的35%,各获得总额的11.6%(注:NorbertLepszy:“PolitischeSitiftungen”,inUweAndersen/WichardWoyke(Hrsg.):HandwoerterbuchdespolitischenSystems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VerlagLeske+BudrichGmbH,LizenzausgabefürdieBundeszentralefürPolitische

Bildung,Bonn2000,S.504.)。卢森堡基金会是否按某一固定比率获得该项资金现在还未知。

联邦州以特别资金的方式分担基金会政治教育工作的费用,但只针对个别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用。

四、政治基金会的政治、社会功能

德国政治基金会的主要政治、社会功能在各基金会的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注:参见Satzung:dersechspolitischenStiftungenFES,KAS,HSS,FNS,HBSundRLS,Bonn/St.Augustin/München/Potsdam/Berlin/Berlin,2001/2001/1993/1993/1998/2000.),《艾伯特、阿登纳、赛德尔、瑙曼和伯尔基金会的共同宣言》也开宗明义指出,政治基金会具有在民主政治教育、国内外政治信息咨询、促进自由民主制度等方面的功能(注:参见GemeinsameErkl@②rungderFriedrich-Naumann-Stiftung(FES),Konrad-Adenauer-Stiftung(KAS),Friedrich-Naumann-Stiftung(FNS),Hanns-Seidel-Stiftung(HSS),Heinrich-Bll-Stiftung(HBS),Bonn/St.Augustin/K@①nigswinter/Müchen/Berlin1999,S.1,auchunter,

24.07.2002.)。概括而言,德国政治基金会最基本的功能和任务主要有:国内政治教育、提供奖学金资助、促进学术研究和开展国际合作。

(1)国内政治教育

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教育是各基金会在德国本土开展的核心工作。各政治基金会无一例外在各自章程中都把政治教育工作列为首要任务。政治教育的首要目的是激发公民的政治兴趣、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强化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一日、周末或一周研讨班、大型国际会议、中小型学术会议、主题报告会、专题讨论、出版书籍、杂志等,向公民普及政治知识、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2000年,仅德国国内就有15万人参加了艾伯特基金会主办的近3000项政治教育活动(注:参见,23.07.2002.)。

(2)提供奖学金资助

各政治基金会另一重要工作就是向有才智的后备人才提供奖学金或研究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或研究工作。各基金会资助的对象既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也包括各领域的青年学者;既包括德国学生,也包括外国学生,而且对外国学生的资助成为基金会工作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基金会都有自己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选拔人才。德国各政治基金会之所以大力开展学业资助项目,目的在于一方面培养有助于德国向着法治国家和社会国家发展的杰出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向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使他们在完成学业后返回祖国,能够成为政治领导力量,或在经济、行政管理、教学和研究等领域担任要职,增加德国的对外影响力。

(3)促进学术研究

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是各基金会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其工作重点。各基金会的研究范围都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许多领域。有些课题与其它研究单位合作完成,研究成果通常以报告、论文、专著等形式出版。促进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治研究与咨询工作,优化政治行为和促进国家、学术界、政界、经济界等之间的对话交流和知识传递。

此外,各基金会还从事有关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建有一些图书馆和文献档案馆,比如,艾伯特基金会拥有广泛、翔实的“社会民主主义文献档案”和关于工人运动的丰富藏书的图书馆。

(4)开展国际合作

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是德国各政治基金会与其国内职能并重的重要任务,各基金会为此都设立了专门部门,集中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尽管该部门在不同基金会的名称会有不同,但其宗旨原则和实际工作是相似的,即通过信息与人员交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幸国际间不同文化的了解,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注:Konrad-Adenauer-Stiftunge.V.:SatzungderKonrad-Adenauer-Stiftung(inderFassungvom30.Maerz2001),S.1,,31.07.2002.)。德国政治基金会的国际合作情况在世界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目标和侧重点。一般而言,在亚、非、拉国家主要通过发展援助项目促进这些地区民主、自由和法制的发展。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项目在各基金会的国际合作事务中都占据重要地位,项目的实施一般需要基金会与发展中国家的伙伴机构合作进行。基金会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总目标则是促进这些国家向民主政体和市场经济的顺利转轨。各基金会的国际合作范围并不仅限于第三世界和转轨国家,在欧洲、北美也开展了许多工作。

德国政治基金会为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外广泛建立分支机构,派遣自己的或雇佣当地的工作人员。以艾伯特基金会为例,它在西方工业国家有13个办事处,38名工作人员;在中、东欧国家设有27个办事处,99名工作人员;撒哈拉以南非洲20个办事处,19名工作人员;中东和北非9个办事处,7名工作人员;亚洲太平洋地区有16个办事处,15名工作人员;拉美地区19个办事处,16名工作人员(参见表3)。

表32000年艾伯特基金会海外分支机构、人员和资金情况

西方工中、东欧撒哈拉以南

业国国家非洲中东和北非亚太拉美

海外事处13272091619

派遣人员6141971516

当地人员3285****

投入资金

(万马克)91016802470118017802360

*数字不详

资料来源:Friedrich-Ebert-Stiftunge.V.:JahresberichtderFriedrich-Ebert-

Stiftung2001,Bonn2002,S.58/65/76/77/78/79.

政治基金会足迹遍布全球,与所到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和沟通渠道,编织稠密的国际联系网络。政治基金会的非官方身份,使它们在国外信息获取的广度和深度上,成为官方信息来源不可忽视的补充。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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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它是搞活本地区经济,改善城市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基本条件。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增长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扩大城市的知名度,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环境,已成为我市乃至全国各地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市政设施工程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投入和地方的资金筹措,而这些资金的投入与城市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相比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市政建设者必须努力和追求的方向。那么,如何做好市政工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笔者拟结合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1重视建设前期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这里所讲的前期阶段是指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止的工程建设阶段。长期以来,人们普遍都注重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因为从表象上看,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形成于施工招标投标阶段,而占造价比重最大的人、财、物的投入主要在施工阶段。但事实上,一个工程项目的决策是否正确,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只有加强项目决策的尝试,建立项目优化评选,采用科学的估算,细致做好投资估算,形成投资最高限额,以便有效遏止“三超”现象。

2把握设计阶段造价的重点控制

我们之所以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控制,是因为在投资控制完成后,有效地控制造价就从设计阶段开始。只有在设计工作尚未完成,在设计图纸未交付实施之前就把好工程造价管理第一关,才能为总体工程造价控制打好基础,因为后续的造价控制都是在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如果设计人员在设计阶段未能肩负起优化设计与有效控制造价两重担,则势必增加工程不必要的投入,造成浪费。因此,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但必要而且很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设计一开始,就应将控制投资的思想根植于设计人员的头脑中,通过设计阶段开展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竞标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做到技术与经济相统一。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要积极参与设计项目的投资分析,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造价的有效控制。

3加强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

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结算管理,在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3.1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招投标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一道工序,是确定工程合同造价、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关键阶段,因此非常重要。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规范招投标活动和招标方式的确定上,招标评标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对透明招投标活动、减少施工合同纠纷、推行竞争和以市场定价、控制工程造价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3.2认真、严格地对待现场签证。现行的市政工程项目一般都实行监理负责制。作为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在熟练掌握现场施工和管理的同时,应熟悉工程造价知识,对由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应盲目签证,对施工单位在签证上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应严格审查。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地下隐蔽工程较多,一个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签证往往对工程造价造成重大的损失。:

3.3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设计变更是实施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则损失越小。若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须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若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上述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还须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所以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尽可能把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的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要先算账后变更。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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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实体组织转换在网上运作时,“流程”则是虚拟环境下政府实体组织向虚拟组织转化的共同基体,也成为转化过程中需要重新设计的结构。本文试图将知识管理思想融入到政府流程中。提出在虚拟环境下政府知识流程概念。阐述了政府知识流程构成要素、支撑该流程循环的条件,以及构建政府的知识流程图。

弗朗西斯培根先生有句很简明的话:“知识就是力量”这不仅对个人来说是真理而且也适用于一个组织。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组织的集体知识才是它真正的力量之所在一个组织需要对内部的和外部的挑战及时地回应,仅靠信息系统是不够的,关键是不断的收集、存储、更新和运用组织本身具有的知识…。在虚拟环境下,研究政府的知识流程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一、政务知识流程理论提出的背景

1.1政务知识流程理论

知识链指在一个链条型网络中,组织对内外知识进行选择、吸收、整理、转化、创新,形成一个无限循环的流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组织内各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被一种无形的知识链条所链接,这条无形的链条就是知识链。知识流程是建立在知识链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指组织的核心资源——知识在组织内各个知识驻点之间为创造价值而形成的一系列积累、共享、交流的过程,是组织流程的本质内容,其内涵是确定知识在创造价值中所处的环节。知识流程是从知识角度分析组织流程,将组织流程纳入到组织知识的流动过程中。这一理念运用到政务流程研究中,能够满足传统的线性政府流程向虚拟环境下政府非线性流程的转化。

1.2政务知识流程层次划分标准

1.2.1以政府种类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以现有部门分工为基础,部门间政务仍然是隔离的,公众和企业为完成一件工作需要与政府多个网站、程序打交道。

1.2.2以跨部门政务整合为中心的划分。这种分层是在政务层面上实现了一定的资源整合,体现为一站式的政府办公流程。

1.2.3以公众为中心的划分。从公众的角度出发,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公众,然后界定公众与政府间的流程类型,最终以最方便顾客的方式来设计。此时,网络程序会自动地在公众和各个政府部门问建立工作联系,突破了政府部门划分的界限,政府实现非线性流程的功能。

二、虚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分析

拟环境下政务知识流程的构成要素涉及知识识别与获取、知识存储、知识传递与共享、知识应用。

2.1知识的识别与获取。政府知识的识别是指政府为了获得需要的重要知识,必须清楚地了解政府内外部存在哪些重要的知识以及有效利用既有的知识。其目的是确定政府工作战略和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支点;定位政府的知识缺,即在政府的知识领域划分区域后,在该领域确定知识缺口。通过政府的知识识别,将政府知识划分为以下类型:在政府中,获取知识的途径有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种。所谓内部渠道就是指政府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交流和知识挖掘得到新的知识;外部渠道是指从政府机关外部获得的知识,主要包括专门的政府机构、各类咨询公司以及公众。政府对知识获取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加强政府部门内部的交流,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获得内部公务员掌握的经验知识;②充分利用政府智囊团和咨询公司等外部资源,通过合理的合作方式,有效地获取他们掌握的知识;③通过定量或定性的信息处理方法,从已经掌握的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中挖掘出有用的隐性知识,这种方式应该成为政府获取新知识的主要途径。

2.2知识存储。政府的知识存储是指将政府工作中的显性和隐性的知识以便于检索使用的方式有效地存储起来。基于流程的政务知识的存储有三大媒介:公务员个人、相关部门、政府系统。

2.2.1公务员个人的知识存储

①在职人员的知识存储。政府为了存储重要的知识需要利用知识地图定义出政府内具有重要的知识、决策力的那部分人员;其次鼓励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重要知识的记录、存储并共享。例如,在完成一项流程性任务时,对出现新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后,需要工作人员记录下,方便日后沿用。②离职人员的知识存储。在政府人员离职或辞职之前,政府采取安排负责知识搜集的专家对其进行深度访谈,并将他所拥有的文件以及工作中的经验等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接下来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离职率和经济损失。

2.2.2部门内的知识存储

作为政务流程中的知识存储问题,牵扯到完成该流程任务的各个相关部门,这样就存在部门内部的知识存储。部门内的知识存储有以下方式(仅针对电子环境而言):其一,以电子载体作为记录方式的会议记录,当然体现了作为流程分支的部门,应对该环节工作的重要会议知识。其二,作为分支流程的部门,各部门之间的电子邮件交流的内容,也是重要的知识存储对象。其三,部门内的讨论中,组成人员可以利用BBS、Intemet等交流工具作为讨论的方式。

2.2.3政府系统的知识存储

政府的知识隐含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中,为了保障这些知识的合理利用、按政务流程而建立各种知识关联网,将各部门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应采取利用政府电脑化、自动化的方式、将文档管理系统、知识库的内容聚集并存储下来。

2.3知识传递与共享

政府内部的知识可以分为2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有效弥补部门之间的信息鸿沟,有利于从更全面、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遇到的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个层次是相同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同等级之间的“纵向”知识传递,这样可以使得部门内部有效的经验知识得到广泛传播,为整个部门所共有,推动整个部门的发展。

知识的两种属性也决定了政府面对显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必须提供较大的知识检索工具,例如智能检索工具和知识发现工具;第二,在网上一些新的知识内容,或将新的知识文件或通知推送到已经订阅此类知识的人员的主页或邮件中,使政府人员能够了解最新动态的知识;第三,定期地通过讲座或电子培训系统,有针对性地给公务员进行前沿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第四,组织内部经常性的以会议和讨论形式进行的小组学习、交流,以有利于学习的深入,以及促进新知识的产生l7J。在面对隐性知识的传递与共享应该做到:第一,建立一个政府内部的知识门户网站,提供虚拟的交流空间,在网络交流中或共同的合作中实现隐性知识的扩散和共享;第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政策的制定,指导、鼓励政府的知识传递。

2.4知识应用

知识的获取、存储和传递都是为知识的应用,政府对知识的应用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在政府工作中知识应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功能,使得决策更科学化;实现政务知识向政府“知识资产”转变。而政府人员可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策略、政策、决定和实践中,可以解决更多的问题、承担更复杂的任务。

政府对知识应用的管理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其一根据用途对知识进行分类管理;其二建立一个应用知识进行科学决策的平台,鼓励各级领导在进行决策时应用各种相关知识;其三对各职能部门在知识获取、共享和应用方面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作为衡量其效绩的指标。

三、支撑政务知识流程循环条件

3.1公务员应具备知识管理观念

政府知识管理的核心是“人”——内部人员与外部公众。由此其知识来源有2个:一是公务员的工作心得与经验总结;二是公众对公共部门行为的评判与期望。比如公开监督电话与电子信箱,公共部门就能够获得公众对其行为评价与企盼的广泛信息。从知识来源角度看,政府知识的外来资料与内部的经验教训储存在同一个界面,经过公务员之间沟通、交流、阅读与理解显性知识,再经过各自大脑的精炼与萃取,最终形成政府各部门特有的处理相关问题的知识经验,同时又内化成为个人的隐性知识,协助政府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最后经过各公务员自身工作的经验与研究又产生新的显性知识。如此周而复始,使其形成一个稳定的知识管理流程。作为公务员应该具备这些知识管理理念,才能真正的将政府的知识管理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3.2政府部门组织的结构化

政府部门采用网络化扁平化结构,既充分保证电子政务虚拟形态下所需要的稳定性,又能对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充分授权。推动政府部门知识的收集、传递与共享,有助于改变政府部门人员的工作态度、行为与能力。具体而言,改变传统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连贯的独立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网络化可使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实现垂直的过程水平化,使政府工作高度协调一体化管理;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政府的知识全方位扩散,推动一部分政府职能分解、授权和委托给社会组织进行化管理,形成政府新型运行机制。

3.3信息技术平台的搭建

在虚拟环境下支持政府实现知识流程有效循环的信息技术包括的内容比较多而且程序也很复杂,不同的环节上需要不同的信息技术支撑。例如,政府知识所呈现格式的形态分为数字导向、文字导向、多媒体导向,就需要依次利用知识获取与共享、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支持知识获取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搜索引擎、文件挖掘、内容导向搜索引擎以及政府各门户网站。支持知识存储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数据仓库、文档管理系统、专家系统、政务知识库等。支持知识共享与传递的主要信息技术包括政府内部网络、政府外部网络、协同系统、工作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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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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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作者:袁礼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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